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2024-07-02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精选8篇)

1.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篇一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管理

和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评选办法

(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向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总结、推广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先进经验,鼓励先进,扩大交流,促进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与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接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决定在行业内开展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和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评选活动(以下简称“优秀工程项目评选活动”)。为规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工作,依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工程项目评选活动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收取申报费用。

第三条 优秀工程项目管理设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设金钥匙奖、银钥匙奖、铜钥匙奖。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优秀工程项目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项目评选工作,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以下简称总承包分会)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优秀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格证书。

2、申报单位已依法独立与项目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3、申报的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申报单位代表业主管理的工程项目已完成交(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1年以上,项目在质量、安全、进度、费用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符合合同目标要求,并已取得业主的书面证明文件。

4、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环保、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

5、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必须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第一次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管理项目评选。

7、申报单位在境外独立承揽的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按同等条件申报。第六条 申报优秀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格证书。

2、申报单位已依法独立与项目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3、申报的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工程项目已完成交(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1年以上;合同约定的缺陷通知期限已满,完成了缺陷修补工作。

4、项目在质量、安全、进度、费用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符合合同目标要求,并已取得业主的书面证明文件。

5、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环保、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

6、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必须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质量、安全事故。

7、项目第一次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评选。

8、申报单位在境外独立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按同等条件申报。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奖应符合以下标准:

1、工程项目管理金奖:申报单位受业主委托,代表项目业主实施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承包(PMC),项目管理合同明确规定了管理范围、管理目标(至少包括质量、安全、进度、费用),PMC承包商承担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等合 2 同条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技术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按合同目标执行,成效突出,对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具有重大示范作用。

2、工程项目管理银奖:申报单位受业主委托,代表项目业主实施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承包(PMC),项目管理合同明确规定了管理范围、管理目标(至少包括质量、安全、进度、费用),PMC承包商承担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等合同条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技术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按合同执行,成效显著,对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3、工程项目管理铜奖:申报单位受业主委托,代表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实施提供全过程承包(PMC)或若干阶段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合同明确规定了管理范围、承担的管理责任,代表业主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等合同条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技术达到同期行业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第八条 优秀工程总承包奖应达到以下标准:

1、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申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全面负责。按照与国际接轨的合同文本或国内工程总承包示范合同文本的要求与业主签订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技术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按合同执行,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具有重大示范作用。

2、工程总承包银钥匙奖:申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全面负责。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D-B)合同条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技术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按合同执行,成效显著;对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3、工程总承包铜钥匙奖:申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开车等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工程总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D-B)合同或其他总承包合同条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技术达到同期的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按合同执行,效果较好;对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优秀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1、优秀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详见附件1);

2、优秀工程项目管理综合论述报告(内容提要详见附件2)。第十条 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1、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详见附件3);

2、优秀工程总承包综合论述报告(内容提要详见附件4)。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境外独立承揽的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证明文件可由当地政府部门或业主签发,申报单位提供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和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 为印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自主申报。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负责组织做好初评和推荐工作,主要包括:

1、对会员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情况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5-

1、5-2); 2、参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满足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初评;

3、将获得本协会一、二等奖的项目推荐到总承包分会,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和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评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组织初评确有困难的,可将本协会组织的申报材料汇总后送交总承包分会秘书处,由总承包分会组织初评和推荐。第十五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和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评选专家委员会(简称评选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和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选。

第十六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有权决定对评选出的工程项目管理金奖、银奖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银钥匙奖项目进行申报材料复核及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评选专家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联合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最终评审结果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公布。

第六章 评选专家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 总承包分会应按照以下条件建立评选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1)具有较高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知识体系、程序和方法。

(2)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历。(3)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4)在业界有较高威望,能够公平、公正、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应优先从专家库中抽取,并适当照顾部门代表性。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条件另行遴选。

第二十二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总承包分会提出,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核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向获奖的申报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岗位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每一个工程总承包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可对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单位法人要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通报批评、撤销奖励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必须坚持评选标准,以严肃、认真、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评选。

第二十八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私自向外界透漏评审信息,不得干扰其他委员公正评审。对违反评审规定的委员,评选专家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回;未获奖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在公布获奖名单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逾期不予保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优秀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申报表

2、优秀工程项目管理综合论述报告内容提要

3、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申报表

4、优秀工程总承包综合论述报告内容提要 5-

1、优秀工程项目管理项目基本条件合格检查表 5-

2、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基本条件合格检查表

2.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办法 篇二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办法

(长工院教〔2006〕6号)

一、指导思想

为了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实践教学工作,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设立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

二、奖项与评选对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设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凡全日制本科生本学年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经院(系)推荐均可参加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

三、组织工作

1.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采取学校及各院(系)两级评选进行;

2.学校成立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专家组进行校一级评选,具体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3.各院(系)于每学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组织开展本院(系)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工作;

4.各院(系)从本单位获奖人选中,按本单位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总数2%的比例向学校推荐,参加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的评选;

5.院(系)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及题目审查表;

⑵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包括计算说明书及图纸等);

⑷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

⑸答辩记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等有关资料;

⑸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推荐表(见附录1)。

6.学校汇总申报材料后,由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专家组根据相应评价标准对申报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设一等奖10~15名,二等奖20~25名;三等奖若干名。

四、评价标准

1.选题质量(权重10%)

选题要与生产、科研、实验室建设、科技服务等实际任务相结合;突出工程应用性,题目不但反映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同时应能反映工程现状和工程热点问题;文科及经管类的选题注重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题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难度较大。

2.调研论证(权重10%)

能独立查阅中外文文献,能够从事其它形式的调研;能很好地理解课题任务并提出技术路线、合理的实施方案;具有分析整理各类信息并从中获得新知识的能力。

3.成果质量(权重75%)

整体方案科学、合理,研究(设计)方法新颖、独创、合理、科学,对问题的分析、论证、设计正确;对所述问题有独到见解,角度新颖;对专业技术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有重大改进和政策建议;其结果有较大的研究与实用价值。

结构严谨,文字通顺,用语规范;设计图纸规范、正确、美观;译文必须与课题紧密联系,准确流畅;达到学校的毕业设计(论文)规范的要求。

4.工作表现(权重5%)

整个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工作态度积极主动,模范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要求,独立完成整个设计过程,动手能力强,合作精神与协作能力强,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能保证设计进度要求。

五、奖励

1.对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组织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认真负责的院(系),将作为评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优秀院(系)的依据之一。

3.学校鼓励有创新内容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国家专利。凡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准者,学校将按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4.学校鼓励学生将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同时对作品发表刊物的等级和检索情况,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指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长春工程学院,并在学生毕业后的一年内发表,发表的文章内容应与毕业设计内容一致)

论文发表后,学校视其指导教师同为第一作者,计入其本人业务业绩中。

六、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制定)

3.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篇三

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及设计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省建筑门窗设计、生产、施工单位和广大建筑门窗从业人员的精品意识,鼓励他们对技术精益求精,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建筑门窗工程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联合决定,自2012年起在我省开展“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及“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创新奖”活动(以下简称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为使评选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和“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创新奖”是我省建筑门窗行业省级最高奖项,评选每年举办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评选时间为每年的3-6月份。每次评选的获奖项目优秀工程奖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与二、三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为20%与60%、20%。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创新奖”数量不限。

第三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评奖工作的统一领导,由江苏

总 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联合组织成立“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并设置秘书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标准的制定、奖项的最终审定;秘书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材料的受理及上报工作。秘书处暂设在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

第四条 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参加“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和“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创新奖”评选的项目(以下简称“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和设计奖”),必须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门窗施工资质的单位,所独立完成的建筑门窗工程或设计项目。在我省备案的省外建筑门窗生产施工单位完成的我省建筑门窗工程项目也可参加我省评选活动。

第六条 申报“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的工程量不少于3000平方米;申报“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创新奖”的不受工程量限制。一个工程项目只申报两个奖项的其中一项。

评选范围

第七条 申报参加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的项目必须是单位内部评优产生的项目。市属建筑门窗申报单位应经过市级相关行业协会,没有协会的由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推荐;省属建筑门窗申报单位应经省级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审查推荐;省外建筑门窗申报单位申报参加我省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及设计奖,应经所在省相关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在两省同时申报。

第八条 申报“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必须是具有独立功能且形成生产能力的整体或单体建设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三年使用检验的项目。申报“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创新奖”评选的项目,是指对门窗结构构造经改进设计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对安全、节能或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

第九条 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的申报材料(包括应有的证明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符合申报要求,不得缺项。

第三章

第十条 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评选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中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评选标准

2.门窗设计、生产和施工中严格执行本专业现行设计规范和相关规定,设计基础资料完善可靠,设计方案和主要技术问题论证充分或有科研试验论证。

3.有创新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达到或超过同行业同期的先进水平。

4.门窗工程各项性能、技术及经济指标先进合理。5.实行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优良,且有良好的后期服务。

6.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后无明显质量问题,用户使用满意。7.优秀设计创新的内容包括:

⑴应用本行业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进行设计改进,经实践验证达到同期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

⑵将高新技术成果经设计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化,技术水平在省内或国内领先;

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门窗技术,在国内首先用于门窗产品和工程设计,使其水平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

⑷总结生产实践经验,提出改进技术用于门窗工程设计,项目整体或某一项技术水平在省内或国内领先;

⑸使用新技术改进传统的建筑门窗形式与构造,使产品具有较大发展的设计创新技术。

(6)建筑节能设计有创新、成效明显。

8.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和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创新一等奖的 4 项目,应在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并有突出创新,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的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较大创新,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一定创新,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全项材料,申报“建筑门窗工程优秀设计创意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1、2、3项材料:

1.申报表一式二份;

2.项目的技术说明,内容包括:

⑴工程合同及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优秀设计创新奖如没有工程的可免;

⑵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内容并附必要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⑶工程技术水平与省内、国内同类型的比较。

3.设计、生产、施工文件资料。设计图纸按A3图幅装订成册,文件资料以A4纸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资料内容应齐全,以能反映工程设计状况为准;

4.竣工验收报告、物理性能和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5.使用单位的评价材料和效益证明材料;

6.能够反映门窗工程(或系统)不同建筑立面必要的彩扩照片(4-6张)和主要形式的内外局部及细部照片。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明确参加单位的主从关系并于申报表中注明。并列单位共同申报的,由主要参加单位负责申报,其他单位注明为协作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评选”的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

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半年内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建筑门窗优秀设计奖申报表中,参加设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4人。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的评选,分为“初评”和“总评”两个阶段进行。初评阶段由各市受理部门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每个项目的资料符合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初评推荐等级;总评阶段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全面衡量初评结果,按表1“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创新奖考评表”进行现场考察,对每个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确定评审等级。经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金属结

评选程序

构专业委员会总工沙龙及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请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在门窗幕墙信息网站公示。具体评选进程由评审委员会掌握。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优秀工程和优秀设计,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七条

对获得“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的项目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对参加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颁发个人获奖证书;同时建议获奖单位对获奖项目给予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对获奖个人,尚应记入单位技术人员业绩考核档案,作为个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江苏省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委民主权利,切实做好建筑门窗优秀工程和设计奖评选工作。参加考核评审的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评审内幕,并不参加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以维护评审结论的绝对权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4.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施工作业方针,鼓励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加强施工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倡评优扶优创优,推动消防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促进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功能的完备良好,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消防协会章程》和《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优质消防工程麒麟奖评选活动”是上海市消防产业消防工程施工类的质量评比活动,每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评选活动由在沪施工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参加,在上海市消防协会的领导下,由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以下称消防产业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已接近工程竣工或已获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经备案已经交付使用,并至今年9月30日为止消防系统尚在工程质保期内或虽已超过质保期但仍由原施工安装的消防公司负责维保的建筑工程,都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参加系统综合评选的工程必须同时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各项可选择参评。

一、评选范围。一级施工资质项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0个探测器以上):

(1)系统布线;(2)报警性能;(3)联动性能;(4)设备安装。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00个喷头以上,同位上下喷头以1个计):

(1)给水管网;(2)供水设备;(3)报警设施;(4)喷头;(5)泄压、减压装置;(6)水流指示器;(7)流量、压力状况。

3、室内消火栓系统(20个箱子以上):

(1)给水管网;(2)消火栓及其箱体;(3)供水设备;(4)泄压、减压装置。

4、气体和干粉(保护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泡沫自动灭火系统(保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

1(1)贮药间及钢瓶、气压、储罐等动力装置;(2)集流管、高压软管、配管等输送系统;

(3)喷嘴;(4)控制及报警器;(5)其他相关设施。

5、防火卷帘(3组或30平方米以上):

(1)板材;(2)轨道;(3)电动机;(4)联动性能。二级施工资质项目:

原则上按一级施工资质项目的50%。

第六条

评审标准。依照国家消防工程验收标准和上海市地方规程,参照《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安装指南》。

第七条

评选以工程安装质量为主,同时也包括后期服务等方面。第八条

工程质量内容:

一、参加工程的类别、范围、规模应与企业施工资质相符合;

二、参评工程项目有有效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有项目管理机构;

四、作业人员符合持证上岗要求;

五、购置的消防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上海市及行业的标准和规定,且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暂无国家、上海市及行业标准的新产品,须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六、凡使用上海市消防行业推荐产品的,酌情予以加分。

七、工程安装规范,功能完善,外表整齐、光洁美观,便于操作和维修。

第九条

后期服务内容:

一、工程移交时将资料和系统情况向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员交代清楚;

二、在工程质保期内执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三、在工程质保期内接到保修电话能及时修理,排除故障。

四、能为用户解决相关困难或问题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一、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

二、工程地点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一个系统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企业合作施工完成的。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施工资格;

二、须是消防产业分会成员单位,并正常履行义务; 三、二年内无严重不良社会反映,无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记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消防工程评选活动的企业,可向消防产业分会办公室领取或在上海市消防协会网上下载《上海市消防工程评选活动申请表》;

二、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完成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和页码);

二、《上海市消防工程评选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参评工程、系统的情况介绍(重点介绍有何特点);

四、参评工程的详细地址示意图;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如ISO9000等)复印件;

六、企业工商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复印件;

八、建设、监理、使用等单位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法;

九、上海市消防学校签发的施工人员培训证书;

十、相关资料复印件:

1、消防工程检测报告复印件;

2、已通过公安消防验收项目的,需递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已报公安消防备案的,需递交备案受理单。

十一、工程照片和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照片(可刻成光盘提交);

十二、凡要求送交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所有资料都须编页码,用A4纸汇编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选的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评选采取企业报名,资料预审,社会调查,专家实地抽检和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五条

消防产业分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预审。

第十六条

调查的信息采集和抽检采取如下方法:

一、参评单位自我介绍工程情况;

二、查对工程的文档资料;

三、听取有关(如建设、监理、使用等)单位及政府监督部门的意见;

四、专家组实地抽检。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包括报名、预审、信息调查、实地抽检、终审。

一、报名。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提交资料。

二、预审。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评选条件的工程进入下一轮评选程序。

三、信息调查。对入围工程向有关单位发放《消防工程施工、使用情况调查表》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凡有重要意见和投诉的,予以查正。重要意见或投诉属实的,即取消工程参评资格。通过的工程进入下一轮评审程序。

四、实地抽检。由专家评审组对候选工程进行实地抽检,抽查以系统功能、安装质量、材料和产品的选用为主要内容,抽检结果与前几轮的情况综合,由专家组给出复评意见,提出终审名单。

五、终审。活动组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交的提名,审核批准最终获奖工程公示名单。公示名单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最终产生优质消防工程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由本行业内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熟悉消防工程技术的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个过程都应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实行回避制,确保评选公平、公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向消防工程获奖企业和施工企业颁发奖证、奖牌,通报表彰并记入会员单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给连续三次获评优质消防工程的单位授予“上海市消防行业标榜企业”称号。已获得“上海市消防行业标榜企业”称号的单位以后给予加星,为星级标榜企业。

第二十三条 在上海市消防协会网及社会公开媒体上公布获奖工程和企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报名费与评审费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凡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应在报送申报材料同时缴付报名费200元。

二、评审费。根据参选单位资质,在报名同时缴付评审费(包括调查费、公示费、会务费、抽检费、评审费、宣传费、证牌费、证书费、公告费等)后进入以后的评审程序。在以后评审程序中未被评上的将退还参评费用(在初审中落选的,全部退还;在社会评议中落选的,退80%;在复评中落选的退40%;在终审中落选 4 的退30%。)。

综合系统收费标准:一级施工资质范围的1.6万元,二级施工资质范围的0.7万元。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由消防产业分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凡出现重大服务投诉或明显质量事故的,消防产业分会有权撤销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相关的奖励证明。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评选中和评选以后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参与评选的资格或收回其获得的相关证、牌,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活动中如有争议发生,由消防产业分会受理。对消防产业分会的处理结果不满,可向上海市消防协会申诉。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消防产业分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2006年制定 2011年第一次修改 2013年第二次修改

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分会

5.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篇五

建管〔2008〕12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

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适应建筑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几年“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实际,我厅对《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黄山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黄山杯”奖 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黄山杯”奖 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万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2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

(四)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本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对纳入创“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厅建管〔2004〕41号文件《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黄山杯”奖创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建筑业协会。

各推荐单位应将本市或本行业(部门)“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上年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建“黄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获得市级或省级(含)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六、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担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各家参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修工程的单位,对其他工程是指承担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项目,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二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黄山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由承建单位(特定条件下也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施工企业汇总申报。“黄山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提交工程所在市建筑业协会并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古建筑工程经所在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专业厅、局(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二、各市建筑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厅局)应在《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凡无具体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出具正式文件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地区(部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黄山杯”奖申报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

三、有关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含节能设计及施工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评选为本市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或专业厅(局)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工程的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七、施工单位(含主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并附文字说明的原版彩照15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

九、以上材料(除申报表外)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的工程是否符合条件,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报“黄山杯”奖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二道程序,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统一受理,市政园林工程交由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核查;监理单位申报参评的交由省监理协会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4-5名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形成形式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形式审查通过后的工程,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组由4-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工程复查专家应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或“黄山杯”复查专家库中抽取,组长由专家库中资深专家担任,采取定期轮换和项目回避制度。

现场复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听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的复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复查组长将复查结果综合汇总并向省建筑业协会报告复查情况。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议、汇总,并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查的结果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评审委员不少于11名(单数),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召开必须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9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省建筑业协会对审定通过的工程,在安徽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项目报省建设厅确认批准后公布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黄山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黄山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报表彰,并向所有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获奖工程可镶嵌“黄山杯”统一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3)。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黄山杯”奖杯作为纪念。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黄山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加“黄山杯”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获“黄山杯”奖的工程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可向建设厅申请做出取消该工程“黄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6.浙江省“优秀护士奖”评选办法 篇六

台护字[2010]7号

关于开展浙江省优秀护士奖评选推荐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护理人才成长,表彰政治觉悟高、科学道德好、学风正、刻苦钻研业务,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在同行中可为榜样的优秀护理工作者。根据浙护字[2006]7号文件“浙江省优秀护士评选办法”,2010年评选浙江省优秀护士的工作即将开始。我市根据浙护字[2010]22号文件精神,请各县(市、区)护理学会、市级医院按评选标准做好优秀护士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评选优秀护士候选人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向从事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的一线护士倾斜。

2、各县(市、区)护理学会、市级医院各推荐候选人一名。

3、候选人推荐表及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一式两份,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台州市护理学会;学会将组织人员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衡量推荐三名优秀护士候选人上报省护理学会。

4、希望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护理学会要求,积极做好评选工作。附件:

1、浙江省优秀护士奖评选办法

2、浙江省优秀护士奖候选人推荐表

台州市护理学会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浙江省“优秀护士奖"评选办法

为表彰奖励在护理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健康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护士代表,展示护士队伍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执业的精神风貌,为广大护士树立学习榜样,经省卫生厅同意,设立“浙江省优秀护士奖”,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优秀护士”评选活动。

一、评选时间

省级“优秀护士”每二年评选一次,双数年推荐名单,单数年评定并进行表彰。

二、表彰名额

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20名获奖护士。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

2.热爱护理专业,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方面事迹突出,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护患关系;

3.刻苦钻研业务,护理技术娴熟,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在从事护理职业工作中无重大护理纠纷及事故发生,在护理实践中业绩突出;

4.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1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5.近五年来在省级以上医学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有护理科研成果,或获省、市级操作能手奖者; 6.既往未获此奖项者。

四、组织机构

1.省护理学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成立“优秀护士”评定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宜。

2.各市级护理学会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内“优秀护士”评选、推荐有关事宜。

3.委员会成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护理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管理人员组成。

五、评选程序

1.各市级护理学会及省级医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逐级推荐候选人选,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处室审核),上报至省护理学会。

2.被推荐候选人由所在单位撰写2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二份,并填写《浙江省优秀护士奖推荐表》一式二份。

3.推荐上报截止日期为每双数年的年底。

4.省护理学会评委会负责候选人资格复审、先进事迹材料审查,坚持公开、公平,向临床一线倾斜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定,确定初步名单。

5.省护理学会采用适当方式将评委会初定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6.省护理学会评委会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最后评定出“浙江省优秀护士”。

六、表彰奖励

省护理学会适时召开颁奖大会,授予“浙江省优秀护士”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浙江省护理学会 2010年7月15日

浙江省“优秀护士奖”候选人推荐表

注:1.附个人事迹材料一式二份(2500字左右,A4纸打印)2.此表一式二份,可复印。

7.浙江省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 篇七

(2015年5月13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提高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科技含量、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鼓励实施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受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委托,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负责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评选工作。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设金、银、铜奖,获奖项目不超过参评数的70%,其中,金奖不超过15%,银奖不超过25%。

获奖人员按获奖项目参与人员在申报表中的排名顺序确定,金奖不超过11人,银奖不超过9人,铜奖不超过7人。

第四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完成的质量和效益上乘的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第六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申报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类等工程项目或其组合。同一单位同一类型的项目申报不超过2项。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依法开展;

(二)项目须在近二个自然内(不含申报当年)完成,其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且无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三)项目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项目产值在20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10万元)以上,主要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

(五)项目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样本成果质量平均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单个样本达到70分以上;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工程经第三方测试合格或专家评审认可。

第八条 申报涉密的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出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地图编制项目应提交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批准证明。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项目,经评选后未获奖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金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产值不低于100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设计科学,技术路线先进,工艺流程经济合理;

(二)组织管理严密,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质量控制措施有效,省级以上检验样本成果质量平均分数达到85分以上,且单个样本达到80分以上;

(三)执行技术标准严格,文档资料规范完整,检验或评审报告总体评价优秀;

(四)成果达到预期目标,生产效率高,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银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产值不低于50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不低于20万元,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设计较科学,技术路线较先进,工艺流程较经济合理;

(二)组织管理较严密,工期与成本控制比较合理,质量控制措施比较有效;

(三)技术标准执行良好,文档资料完整,检验或评审报告总体评价良好;

(四)成果达到预期目标,生产效率较高,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第十二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铜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产值不低于20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10万元以上,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设计合理,技术路线正确,工艺流程符合实际要求;

(二)管理制度落实,工期与成本控制比较合理,质量控制措施比较有效;

(三)技术标准执行良好,文档资料完整,检验或评审报告评价总体较好;

(四)成果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报告(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项目设计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四)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采用技术、使用设备和投入的人力资源等);

(五)项目检验报告或评审报告或第三方测试报告;

(六)涉密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项目附主管部门的批准书;

(七)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批准证明;

(八)社会经济效益证明;

(九)用户满意度证明;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须经项目所在地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并通过形式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所报材料齐全的可提交评选;有缺漏的退回原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后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评审、质询。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得票超过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项目方可获奖。

第十六条 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各等级奖项候选项目后,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批准。

第五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七条 被评为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项目,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向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通报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形 成决定。

第二十条 异议自评奖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最终评奖结果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批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荣获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项目,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收回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且3年内禁止参加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参加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纪者5年内不得参加评奖工作,影响评选结果公正的应重新组织评选。

第七章

附则

8.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陕建集团优质工程 “华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经营单位:

《陕建集团优质工程“华山杯”奖评选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建集团优质工程“华山杯”奖评选办法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2013年8月5日

抄送:总公司各领导,机关各部室,档。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

以破格申报。

第七条 集团海外经营部为境外工程推荐和审核单位,海外经营部下属驻外公司(或机构)为申报单位,集团各建安企业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第八条 已参加过“华山杯”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资料要求

第九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华山杯”奖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原件),书面申报资料一套,五分钟DVD光盘一张;

(二)书面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表一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情况汇报,工程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二十张;

(三)工程录像(DVD光盘)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难点、亮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四)所有申报材料内容应准确、真实、可追溯,其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如有变更应有文字说明或补充文件,申报表中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五)境外工程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体人员组成;评审会必须是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条 现场复查前由集团总工程师带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对标,并召开专家会议确定复查标准。

第十六条 复查程序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情况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

(二)征求建设、使用(业主)、设计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受检单位人员回避);

(三)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核查;

(四)工程技术资料检查;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现场复查报告(见附件二)。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评价,评价结论分为“上好”、“好”、“较好”三类;

(七)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评审委员的80%;复查小组组长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本组工程复查情况,提出明确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到会2/3及其以上评委投票同意方可上报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批;集团科技质量部负责汇总整理复查组意见。

第十七条 境外工程“华山杯”奖评审工作原则上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对评审意见有争议的项目,可委托海外经营部进行现场复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工程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复查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警示,直至撤销委员或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集团科技质量部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华山杯”奖评选条件的,报经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同意,取消该工程“华山杯”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科技质量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华山杯”工程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陕建集团[200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陕建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华山杯”奖申报表

2、陕建集团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华山杯”奖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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