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执行报告(精选8篇)
1.特殊工时执行报告 篇一
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总结
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总结
为认真落实市下达的上人函XX号文《关于开展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分局充分认识到检查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检查组。现将我镇区开展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力度。
为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我分局制定出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检查组,由分局副局长任组长,全体劳动监察员任成员,检查组分成两个检查小组,对检查企业应回避的片区人员,实行交叉换组检查,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力度。
二、落实检查工作方案,有效提高监察执法成效。
对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批准从事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我分局迅速排查出辖区内共有XX间检查重点企业,在201X年X月X日,检查组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落实检查工作方案,并制定《检查企业名单》、《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检查表》《检查组人员名单》。
三、加强执法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20XX年X月X日起检查组人员到检查企业,入户详细了解企业工时制度、加班工资支付等情况。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企业数X家,涉及劳动者数X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数X家,涉及人数X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数X家,涉及人数X人。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有效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我分局将继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实行定期定量检查企业,力求做到有违法必整改。
2.特殊工时批复 篇二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实行特殊工时的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有限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实施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具体实施范围是:
3.特殊工时管理规定 篇三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4.行业岗位对应的特殊工时申请参考 篇四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际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附件6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行业的岗位审批
(仅供参考)
1批发零售业........................1
2住宿和餐饮业.....................1
3金融业........................2
4建筑业........................2
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
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
7制造业........................31批发零售业
综合计算工时制:
营业员生产性人员客户接待人员收银员会计出纳行政主管行政专员销售/售后接待(内勤)保安系统管理员网络推广专员技术顾问技术人员急救员内训师信息员质量管理员物流部工作人员资产保护人员部门主管后区辅助人员操作工普工库管(其他岗位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人员)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销售/售后外勤人员保险理赔外勤人员送货司机店长部门外勤经理营销岗位装卸工采购员(其他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人员)
2住宿和餐饮业
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1页,共3页
保安内保员迎宾水疗服务员吧员救护布草员收发员美容师美发师美发助理客房服务员绿化工保洁员机械操作工大堂副理前台接待行李生话务员商务中心文员影城服务员美工机械维修人员厨师洗碗工餐饮服务员预订员系统维护人员客衣收发员干洗工水洗工刷洗工熨烫工缝纫工烘干工大烫工工服房员工(其他)
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销售员(外勤)采购员(其他)
3金融业
综合计算工时制:
职员管理人员内勤人员保洁人员保安人员(其他)
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理财经理(外勤)运营主任(外勤)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外勤)(其他)
4建筑业
综合计算工时制:
钢模维修工护卫机械工电工焊工修理工材料工井架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部工作人员部分驾驶员部分门卫岗位保安基层单位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部分机动作业人员监理部总监监理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装载机驾驶员收料员调度(内勤)发料员搅拌楼操作员混凝土车驾驶员保安劳务工泵工设计师设计助理工程主管业务主管部分司机人员(其他)
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分司机人员经营营销(外勤)人员采购人员装卸工部分门卫岗位外勤人员部分机动作业人员调度(外勤)(其他)
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程维修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秩序维护人员监控中心值班员管理人员服务代表服务支持人员调派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售票员送票员部分门卫员部门经理品控人员质检人员生产人员理货员制单员物流调度业务员万能工客户代表管道工电工焊工通风工设备工混凝土工钢模工材料工矿井工勤杂工计调人员环境维护员守车员厨师库管(其他)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城市代表(外勤)部分门卫物流配送人员(外勤)营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外联人员(外勤)装卸工(其他)
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综合计算工时制:
管理人员维修工保管员服务员洗碗工厨师护卫多媒体值班员消防值班员图书馆监控值班员电梯值班员保洁员部分门卫保安宿管员锅炉工(其他岗位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人员)
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门卫装卸工(其他)
7制造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生产系统岗位质量岗位内勤岗位管理人员印刷工序人员复合工序人员吹塑工序人员制袋工序人员分切工序人员生产操作工机修工锅炉工保安部分门卫辅助生产人员(其他)
不定时工作制:
5.特殊工时执行报告 篇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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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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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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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 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三)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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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其他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报批材料】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
(四)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
(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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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三)审批机关作出批复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
第十五条【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复决定:
(一)审批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批复决定;
(二)审批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批复决定;
(三)审批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作出的批复决定;
(四)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依然拒不改正的;
(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决定的。
企业因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被撤销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第十六条【救济渠道】企业对审批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批复决定或者撤销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批复决定依法公开。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档案,档案保管年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三年。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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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十八条【更新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业和岗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公示及合同处理】企业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复决定后,应当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对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企业应当告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原劳动合同中加载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变更处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按照原审批机关的规定,重新申请、申请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或者报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特殊工时申请】 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的法律责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二)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继续实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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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的;
(三)审批机关撤销审批或者批复决定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
(四)未经过民主程序、提供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被审批机关撤销审批的。
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公示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报备法律责任】中央企业设在地方的下属、控股的法人单位未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单位的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本规定所称工作时间,是指作业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各类宽放时间和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且劳动者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停工时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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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是指直接用于产品加工、完成生产或者工作任务所消耗的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是指为加工产品、执行特定工作任务事前准备和事后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宽放时间包括现场组织管理需要(交接班、安全检查、布置工作、整理现场、设备、资料等)所发生的组织性宽放时间、工艺技术装备需要(设备调整、检查等)所发生的技术性宽放时间、劳动者个人生理需要以及为消除过分紧张疲劳安排的间歇等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
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劳动者,其离开地面至升出地面期间的全部时间均包含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二十七条【工作间歇】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八条【夜班规定】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规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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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同时废止。
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立法原则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统一。修订完善特殊工时制度,既要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市场竞争条件下适度增加企业工时制度弹性、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综合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体、特殊工时为补充。劳动法在规定标准工时的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企业的生产特点,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只是针对特殊情况适用,不应该成为多数企业和劳动者广为适用的制度。
三是坚持严格限制与适度放宽相结合。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要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其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当,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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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因此要区别情况适度放宽,将其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第二条)。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调整范围,实践中部分事业单位也有特殊需求,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二是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第五条)。为了防止滥用不定时工作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工资作了保护性限制,即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第六条)。
三是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及其综合计算周期、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第七条、第八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参考日本工时法律有关规定,对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作了限制,综合计算周期越长,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越严格(第九条)。根据劳动法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第 11 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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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小时的规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第十条)。
四是对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规范管理,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和地方实践做法,对管辖范围、报批材料、审批程序、时限以及批复决定的撤销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为了加强监督,对救济渠道、行政监督和批复决定公示作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此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第二十条)。
五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企业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未将有关批复公示、未按规定报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是对相关概念作了解释性规定。现行关于工时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工作时间、工作间歇和夜班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实践中理解不一,引发了一些争议。因此,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作了解释性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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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工时执行报告 篇六
会议时间:2016年8月1日11:30—13:30 会议地点: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总经理 与会人员:
公司代表:总经理、行政总监
工会代表:工会主席、经审主任、女职工主任 职工代表:安装工
会议主要议题:确定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具体岗位 纪要内容:
总经理: 公司过去的一年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部分岗位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在这实施的一年中,确保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销售任务的完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体员工对这种工时制度的实施感到满意。2016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申报特殊工时制。
安装工岗位有淡、旺和平季之分,销售旺季安装作业密集,销售淡季则反之,因此不能全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申请了综合工时制。
行政总监: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总经理: 实行综合工时制得岗位因工作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休息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在就近的月份里进行调休;在无特殊工作任务时,日常休息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人员一致;对确实无法休息以及安排调休的,公司将
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员工月度工资中进行经济补贴。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计算工资。
安装工: 安装工根据派工单去顾客家里安装商品,工作时间难以界定在8小时之内,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同意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工会主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员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总经理: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员工加班,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有时因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延长工作时间,也可采取调休的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时间,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会议结束!
***公司
7.关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申请报告 篇七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了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稳定性,人事行政部经过调查提出”实行双休日申请”。
一、现行工作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达到45个小时,每天上班8个小时),实行单双休制出现的问题如下:
(一)法律规定
从1995年我国开始实行双休制。《劳动法》规定:1周的工作时间不应该超过40小时,也就是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个小时。凡是超出40小时在公休假日上班的工资按每天的200%发放加班费。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和政府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用工规范的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定企业制度,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竞争
我公司现实行单双休工作制,已经造成公司引进优秀人才困难,现有人才流失,随着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对用工监察的力度增强,很多企业都实行五天工作制。
在员工招聘中,很多求职者在咨询公司情况时首先提出的问题是:“公司是不是实行双休”,其他则是决定其选择来应聘与否的次要因素。同时,同等待遇情况下,求职者往往会选择去双休的公司。单双休制不利于公司人才的引进和提高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力。
(三)对外工作开展
政府有关部门(工商、税务、社保、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统一实行双休制,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出现工作效率降低,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等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因素。
(四)公司员工
1、现实行单双休制,单休的周日一天时间无法让紧张疲劳的工作状态完全得到恢复,就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造成员工身体出现亚健康、容易疲劳等症状,导致员工工作激情不高,精力分散、工作效率低无法创造更高效益。
2、现实行单双休制,员工工作节奏快,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身的学习和充电,吸收知识、开拓视野,不利于员工技能知识和水平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现实行单双休制,年轻人无法安排自身业余生活,解决个人问题;已成家的员工没有时间陪伴家人,会造成家庭矛盾,朋友疏远等隐患。导致员工精力分散,无法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促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公司实行双休,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实行双休制,对社会来说,公司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1、减少企业用电、用水浪费等现象符合国家政策,尽到社会责任。
2、企业制度规范,减少用工风险,员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创收、使企业盈利,为国家税收做出贡献,增加国家GDP。
(二)对公司来说,稳定员工,提高公司在同行企业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实行双休工作日,法定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标准工作时间,规避了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劳动争议,创造和谐用工企业,为公司争取更多政府项目资金申报和人事政策支持创造条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2、公司实行双休,可以把公司开源节流精神落到实处,节约公司水电、粮食等开支,避免没必要的资源浪费,垃圾排放,落实国家节能减排。
(三)实行双休工作日,体现公司以人为本,体现了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爱之情,把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落到实处,也给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总之,随着企业间人才竞争的愈加激烈,公司实行双休制,将是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必然选择,也能让企业达到制度规范,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同时,也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爱之情,更能使公司做到以人为本,将人性化管理上升到一个新层面,提高公司人才竞争优势,为公司上市创造条件,为公司做强做大打下坚实的基础,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创收,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并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申请双休工作制试用范围:行政办公室各部门人员。以上种种,皆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您还有疑虑,是否可以先试行一段时间,如果确实对公司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再恢复目前的单双休制度。
呈请批示!
2016
8.特殊工时审批办事指南 篇八
一、特殊工时审批所需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注意抬头称谓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双面打印);(须将相应的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加班费支付问题描述清楚)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
(四)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复印件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需用和员工签订好的合同以备审查)
(五)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六)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及上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工会意见(企业有工会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到会职工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企业未成立工会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决议,到会职工和申报岗位的全体职工应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
(八)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办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特殊工时审批办理流程
第一步:每月中旬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向龙泉驿区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资料。第二步: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申报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工种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承办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步: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三、特殊工时审批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8]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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