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情况报告(精选9篇)
1.因公出国请示格式 篇一
应_和_(境外邀请单位名称,不得用外文或缩写字母)的邀请,我局(县、区)_长_(姓名)同志拟于x月x日(出访日期)率团赴_(国家和地区)考察(出访目的)。
一、在_(国家)主要任务:
二、在_(国家)主要任务:
_一行x(人数)人拟在外停留_(天数)天,所需费用由__承担(费用来源)。
_(县处以上干部)上次出访是_x年x月赴_(国家)执行_任务。
妥否,请审批。
附:代表团人员名单(注明随团翻译)
联系人:_电话:__x
(印章)
2.因公出国团组行前教育提纲 篇二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因公出国人员逐年增多,少数因公出国团组违规违纪现象不可忽视,传统和非传统领域内涉及我因公出国人员的海外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因公出国团组行前教育,保证因公出国人员能顺顺利利地出去,安安全全地回来,圆圆满满地完成任务,十分必要,也是规范因公出访、确保出访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外交部有关文件和新形势的要求,当前,加强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行前教育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出国前的准备
1、检查护照、签证的有效期。护照有效期是指签证期满还有半年以上时间,不要因护照过期影响国外行程。签证有效期是根据外国使领馆给的签证来确定,同时出访二个以上国家,要注意根据每个国家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安排出访顺序。
2、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等方面的保险。
3、了解前往国家的风土人情、气候变化、治安状况、法律、法规、艾滋病、流行病疫情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4、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5、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特别是赴非洲地区),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黄皮书”)。有条件的话,最好做一次全面体检。
6、团组出发前应明确领导及分工,大的团组还应建立临时党支部。
二、出入境应注意的问题
1、严禁携带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如象牙)等出入境。
2、如携带大量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3、不宜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4、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5、注意携带邀请函。现在不少国家(包括美国、法国等)的边防部门在外国人入境时需交验邀请函,各出国团组对此应引起重视,注意携带出访必备文件。
6、填写入境卡时,入境目的要与签证种类保持一致,合理保护自己,以免授人以柄,造成被动。
7、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如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在目的地国入境、出境或过境受阻时,应首先向该国主管部门如实说明入出境或过境事由,同时了解受阻原因。如当事人不懂当地语言,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翻译服务。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可要求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如使、领官员向有关当局交涉未果,当事人应理智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决定;如确系受到对方不公正对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日后诉诸法律解决。
三、在国外公务活动中要注意礼仪礼节
1、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尊重所在国风俗习惯。
2、在对外交往中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待人接物要文明礼貌,言谈举止应文雅得体。
3、公务活动时应着正装,非公务活动时可着便装。穿西服参加活动,一般应系领带。
4、遵守时间、不得失约。这是国际交往中极为重要的礼节。万一因故不能应邀赴约,要有礼貌地尽早通知主人,并以适当方式表示歉意。
5、尊重老人和妇女。上下楼梯、车辆,进出电梯,让老人妇女先行,主动予以照顾。进出大门主动帮助老人妇女开门、关门,帮助他们穿脱大衣外套。同桌用餐,两旁若是老人或妇女,男子应主动照顾,帮助他们入离座位等。
6、注意行为
(1)吃东西要文雅,闭嘴咀嚼,不要发出声音。如汤、菜太热,可稍待凉后再吃,切勿用嘴吹。嘴内的鱼刺、骨头不要直接外吐,用餐巾掩嘴,用手(吃中餐可用筷子)取出,或轻轻吐在叉上,放在菜盘内。吃剩的菜,用过的餐具牙签,都应放在盘内,勿置桌上。剔牙时,用手或餐巾遮口。
(2)不当着别人的面擤鼻涕、掏鼻孔、挖眼屎、打哈欠、修指甲、剔牙齿、挖耳朵等。咳嗽、打喷嚏时,应用手帕捂住口鼻,面向一旁,避免发出大声。
(3)在参加活动前,不要吃葱蒜韭菜等辛辣味重食品。(4)不得随地吐痰和随地丢果皮纸屑。
(5)在国外除少数有标志的地方可以抽烟外,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是禁止吸烟的。在工作、参观、谈判和进餐中,一般不吸烟或很少吸烟,不要边走边吸烟。进入会客室或是私人住宅、办公室等,不知道是否允许吸烟时,可询问一下主人。如有妇女在座,应征得她的同意。在场人多或同座身份高的人士都不吸烟时,则一般不吸烟。
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外事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出国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1、遇事多请示。一是团员有事要向团长请示;二是在参观访问中,如有意见需向对方提出,应报代表团、组领导,个人不要擅自表态,更不得随意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三是团组在国外期间如发生意外事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请示,寻求帮助。
2、团组成员不要随意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团组成员如遇记者一般问话,可简单予以答复,如系采访,应请示代表团、组或驻外使领馆领导后再作答复。
3、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团员不得擅自离开集体。团员如要约见老朋友、会见亲人,事先应请示代表团、组领导。如发生团组人员出走和滞留不归的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出国不得携带内部机密文件、内部报刊或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
5、对外交谈不得涉及我内部机密情况。在与外国人谈判中,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机密电报和文件必须在我使领馆保密室运作,严防被窃听、泄露国家机密。
6、严格遵守出国管理规定。(1)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确定的出访国家执行出访任务,不得利用“申根签证”和互免签证的便利,随意增加访问国家和地区。(2)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核定的出访时间安排出访日程,不得随意增加和延长出访时间。(3)不得利用转机、过境为由,借机绕道旅行、游览。(4)确保已审批的出访公务活动和出访任务落到实处。(5)坚持勤俭办外事。严格按照相关审核要求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6)回国后一周内提交出访报告,做好项目跟踪与落实。
五、加强防范意识和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1、注意护照及贵重物品安全。(1)不要将文件、钱包、护照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2)将护照及贵重物品与其他行李分别搁放,随身携带。(3)出门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4)如发生护照被窃或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并持本人身份资料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旅行证件,以便回国或继续行程之用。
2、注意人身安全。(1)在国外出门活动,至少2人以上,不要一人单独活动。(2)不要前往赌博色情场所。(3)如遇国外警察检查你的护照等证件,你可先请他出示证件,记下他的警牌号、警车号,以防假冒、受骗。(4)熟记当地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
3、注意防范“法轮功”的反动宣传和渗透。出国团组和人员不要在“法轮功”活动现场停留、围观,不与“法轮功”媒体接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不参与其组织的活动,不接、不信、不传反动宣传品,更不能接受不明不白的起诉书。
六、提高领事保护意识,维护出国人员合法权益
1、出国人员如在境外遇到交通和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通知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2、出国人员在境外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并索要一份警察报告复印件。同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领事官员可以提供以下帮助:安排适当人员听取当事人的受害情况;敦促警方尽快破案;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向当事人提供律师和翻译的名单;推荐合适的医院;补(换)发丢失或受损的旅行证件;协助当事人与家人、朋友联系;寻求当地社会救助。但是,领事官员不能调查案件,不能代替当事人出庭,不能充当翻译,也不能替当事人支付律师费、医疗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3.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 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 管控原则
第五条 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 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四)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参照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
(四)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政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
(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五)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六)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七)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发邀人职务及签名。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1)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附件2)
(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 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
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依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进行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停车费等项目开支。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
(一)出国任务批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二)票据凭证。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在外管理
第三十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 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规定。
4.因公出国团组团长承诺书 篇四
1.本人已知晓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将认真履行团长责任。
2.出访期间保证出访团组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及当地法律法规。
3.不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离、抵我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4.出访期间不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和参观旅游景区。
5.注重文明礼仪,尊重当地的宗教、民俗习惯。6.回国后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及时公示出访事项,并在回国后30天内提交公示情况和本人签名的出访报告。
承诺人:
5.XXXXX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篇五
XXX
公司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XXX〔20XX〕XXX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工作,规范团组和人员的派出,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因公出国实行分级申报、层层负责、统一审批的工作程序。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管理;
(二)负责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复审;
(三)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的出国前教育;
(四)负责因公护照管理;
(五)负责因公出国团组签证申办;
(六)负责公司总部因公出国团组公示工作;
(七)负责制定公司因公出国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各单位的因公出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示;
(二)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前审批;
(三)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出国前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五)在以往出国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公司在职员工的;
(二)除集团公司高级专家外,离、退休人员不再选派出国执行任务;
(三)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已确定要调离集团公司系统的;
(五)赴境外项目长期工作,外语成绩不合格的;
(六)未参加出国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
(七)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
(八)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九)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第四章 出国团组公示
第八条 除海外项目施工作业、海外收购并购等涉密任务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须按规定将团组信息进行公示。第九条 出国团组派出前公示,称为首次公示,应在出国项
目申报前完成。出国团组回国后公示,称为再次公示,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完成。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条 首次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前往的国家或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第十一条 再次公示包括首次公示内容及执行结果、出国报告等。公示执行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逐项列明未按公示情况执行的项目,并说明原因。出国报告应包括团组基本情况、出国任务及完成情况、主要收获等。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出国团组首次和再次公示,由团组负责人分别在办理出国立项手续前和团组回国后填写公示材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查并在公司内网公示。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团组应在组团单位和参团单位同时公示,按照团组成员职级在相应单位的内部局域网发布公示信息,如团组成员所在单位未建设局域网网站或多个单位人员参团的,也可在上一级单位局域网公示。第五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出国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申请单位申报出国项目须登录“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填写立项申请表,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发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请单位领导出国
不得由本人签发项目申请。第十五条 出国项目申报须在计划出行日期前一个月报总经理办公室,为办理审批、护照、签证等手续预留时间。确因客观因素造成申报时间紧迫的,需书面说明加急理由。第十六条 出国项目申报内容
(一)目的和任务:简要说明出国(境)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将完成的主要任务,以及认为有助于审批的出国(境)项目相关情况。
(二)时间和地点:出国(境)项目起程日期、在外时间(具体到天),以及将访问的国家、城市及在当地活动内容。
(三)人员:提供团组人员名单。
(四)费用来源:主要包括“派出单位承担”和“境外项目支付”两种。
(五)邀请单位:境外邀请单位中外文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第十七条 出国立项申报应根据任务类别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考察访问须提供详细日程安排和邀请信;
(二)执行合同须提供合同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三)参加国际会议须提供完整的会议通知;
(四)参加外单位组团须提供费用明细、日程安排、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复印件);
(五)确因工作需要选派离退休人员参加的团组须说明选
派理由并附离退休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出国培训须附培训协议、日程安排;
(七)境外项目生产作业须提供项目备案号。第十八条 有一个以上公司部门或所属单位参加的出国团组,应由工作任务主要执行单位牵头统一申报立项。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选派出国人员,不得安排照顾性派出。第二十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旅行社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邀请。第六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政正职出国实行互签,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出国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各部门正职、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出国由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其中行政事务由总经理审批,党群事务由党委书记审批;
(四)公司其他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派出单位对出国人
员把关负有第一责任。第二十二条 申报出国立项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并与本单位的业务密切相关,同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境外项目。海外新项目调研或投标须取得集团公司项目备案方可申报出国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在外停留时间。长期派驻项目人员应有合格的外语成绩并通过集团公司防恐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境外项目备案人数控制派出人数总数。
(二)考察性质的项目应有详尽的计划,通过考察能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解决生产及科研中疑难问题;了解和掌握国外科技、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动向,为生产经营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同一内容不得重复考察或调研。考察团组不得超过6人,考察不得超过两个国家,一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8天。赴南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可酌情增加1天。
(三)国际会议。须在上一年度提出参会计划。选派的参会人员应从事与会议内容相关业务,并能熟练运用会议所用语言。参加会议团组一般不得超过4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在外停留时间按会期加合理路途计算,一般除会期外不得超过3天。
(四)国际展览。须在上一年度提出参展计划。参展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按展期加合理路途计算,一般除展期外不得超过3天,每个参展会最多可安排2名展台搭建人员,展台搭建人员境
外停留时间应从严控制,最长不超过参展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加3天。
(五)培训。应有明确的培训目的和详细计划,能在国内完成的培训不批准国外培训。培训团组人数不得超过25人,应在一个国家(地区)内完成,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凡是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不落实、培训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培训内容非培训国特长、培训费过高、考察或参观活动比例过高的培训项目,不予批准。严禁通过旅行社安排境外培训。
(六)执行设备进口合同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派出人员,严禁将出国费用列入合同总价。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设备不安排出国(境)考察和订货,谈判、签约、检验、培训等原则上都在国内进行。
(七)双跨团组。任务应与本单位的业务密切相关,不受理无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受理指定人选的征求意见函,对无实质性内容且收费较高的一般性考察、会议、培训和展览不予批准。第二十三条 出国项目申报材料完备的,其审批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内容有误的,审批时限从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受理因公出国项目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未获批准的出国项目,总经理办公室将
口头或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简要说明原因。第七章 护照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护照的管理按照《XXX公司因公护照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办理、集中保管、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因公护照保管、借还、收缴、销毁以及出国人员信息的采集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申办出国人员的因公护照,已在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护照境外换发,由人员所在单位上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报集团公司统一向外交部申办。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应使用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的因公护照,不得使用因私或从其他渠道办理的因公护照。第二十八条 因公护照以团组为单位借、还,出国团组回国后7日内应归还所有团组成员护照。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出国人员的签证、签注或各类出入境通行证明。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团组须在国内办妥所有前往国签证,不得在境外申办签证。公司驻外员工办理签证延期或申办第三国签证,无法回国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说明出国团组名称、人员、前往国家、预定行期及要求在国外申请延期或申办 第三国签证的事由等),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报集团公司国际部批准后,可在驻在国办理。第八章 出国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费用标准按照公司国际差旅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项目批准范围外的费用。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国内外关联企业资助,严禁向公司所属单位、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团组的国际机票由总经理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国际部按照国际差旅标准和项目批准情况统一订购。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离境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订购全程往返机票,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到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差旅规定安排交通工具。第三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外时间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包含出、入境当日。第九章 行前教育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的行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人员的出国教育,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出国教育。第三十八条 出国人员须登陆集团公司因公出国教育培训考试系统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上报出国立项。第三十九条 出国人员在启程前须接受因公出国教育。出国教育的主要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管理规定、外事礼仪、国际旅行常识、安全防范知识、保密规定等。第十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条 派员单位对出国人员选派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回国后及时收缴护照。第四十一条 组团单位应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的团长。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组织团组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对团组成员遵守外事纪律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保障人员安全等负责。遇突发意外情况,团长有责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对出国团组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路线等严格把关。第四十四条 各级外事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派出团组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发现违反外事纪律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第四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当地法律和公司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公司声誉的事情,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企业秘密;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寄)往境外;回国后应主动按期归还护照、提交出访报告、及时核销各项费用。第四十六条 对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安排照顾性派出和因私护照执行公务的,一经查实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因公赴港、澳、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因公出国情况报告 篇六
外领函〔2004〕20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随着我对外开放与合作的为断扩大和深入,通过因公渠道组团赴国外人员日益增多,在外遭遇不测、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主要表现在:1.交通事故频发。2003年湖南高教考察团在美国发生的车祸造成多名团员死伤,损失惨重。2.被偷盗、抢劫现象严重。今年以来在法、比、英、意等国连续发生多起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景点、饭店、机场及车站等公共场所和汽车、火车及地铁等交通工具上。3.受骗上当或被敲诈情况渐多。不法分子使用搀杂有毒物质的饼干,诱骗我团组成员食用,致我人员神志不清后抢走钱物,或冒充便衣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我团组车辆,借检查之名实施抢劫,使我团组蒙受较大财产损失。4.遭暴力袭击事件时有发生。今年3月我一团组在秘鲁某景点遭持枪歹徒胁迫,不仅护照、机票和贵重物品被洗劫一空,有的还受伤。
上述事件的发生既有国际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各国治安环境日趋复杂的原因,也存在我团组成员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力等因素。为保护我团组在外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机率,保证我对外交往健康有序地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结合典型案例,加强对因公出国团组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出国团组切实做到:
一、了解并遵守往访国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交通方面的规定,如道路是否为左行、高速公路具体限速等。对当地接待单位提出安全守法要求,同时自身也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入出境时,要事先了解有关国家的报关手续和具体要求,以免受阻。
三、增强防盗、防抢等自我保护意识。随身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如确有需要,应避免在景点、餐馆和饭店等公共场合显露。晚上避免单独去偏僻地区。不要食(饮)用陌生人递送的食品或饮料。留意着装或便衣警察的检查,如被拦截,要保持镇定,请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记录其证件号。如有疑问,应迅速与当地警察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四、注意报案时机和程序。遇有不测或受到侵害时,应马上记下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及嫌犯个人特征,清点损失钱物,尽快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报案后要索取案件编号、值班警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事后追踪案件进展。同时,要尽快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派出部门和所在地外办报告。遇有重大涉我因公出国团组人员伤亡事故(件),应及时将有关处理意见上告我部。
特此通知。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望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7.因公出国情况报告 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需派出、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一般是指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
二、派出审批
(一)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各单位、部门应制定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的派出工作计划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昆明医学院短期出国(境)合作与交流项目(团组)计划申请表》。经学校批准的计划还将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每末应将本派出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须于头一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便事先向省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报送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外专局核准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的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培训类计划具体执行前,由学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外办或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审批。对已列入计划,但具体组团不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团组,不予批准。
(三)凡集体或个人申报短期因公出国(境)的项目,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目的、任务,严格把关,注重实效。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项目。申报出国(境)项目,应以短时间、少人数、低预算为原则。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团组项目。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人员精干、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并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时间,节约出访费用。
(五)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任务、时间和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绕道旅行。严禁同时携带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因受聘继续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经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批准申报出国(境)执行公务。
(七)我校副处级以上人员多次往返港澳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八)凡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公务护照(通行证),通过因公渠道申办签证。严禁通过因私(包括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以及进行工作、考察、访问、交流、培训。
三、其他规定
(一)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出访期间指派专人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在规定15天内统一收回证件,并交回证件颁发机关。
(二)出访总结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完成出国(境)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写出出访总结报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
(三)经费
有关短期因公出国(境)费用问题
1.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自筹经费并拟订使用计划,经国际合作交流处、财务 处审核后办理预支。凡需要使用科研经费的,需按科研经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2.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国(境)外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及报销手续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礼品
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对外赠送礼品,要在出国(境)前提出预算;所受外方具有代表性的或较贵重的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自行处理;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原则上不在外宴请,如确实需要宴请的,应在出行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其他待遇等按学校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办理程序
(一)本人填写《昆明医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研修等事宜,一般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邀请函;赴台湾地区的,一般需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培训类项目需于头一年提交项目计划,经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后,方可于次年实施任务申报审批手续。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接上述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短期因公出国(境)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人到学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五)出国(境)任务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审批后,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或省科技厅)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省外组团的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六)申请人到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申请护照和签证或赴港澳通行证等手续。
(七)获准签证后,到云南省财政厅外经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批汇购汇手续。
(八)办理出国卫生检疫证件。
(九)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十五天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回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十)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有关外汇核销、帐务报销等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将限制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出访计划。
五、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因公出国情况报告 篇八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函厅字〔1991〕33号《关于离休、退休人员不宜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为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凡有出国任务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二条 凡因工作需要,选派出国人员,要按照出国人员条件,选派政治上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人员,并且在业务上熟练,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选派出国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三条 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1、常驻国外人员,其出国审查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2、临时出国人员
(1)属局管理的干部,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干部出国(不包括二级院所享受单项待遇的干部),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政审手续。如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处级以下人员出国,各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单独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3)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在征得借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因年龄到限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又在公司、学会、协会担任职务者,也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1)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按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如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外事部门应及时通报人事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根据原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者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为严格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各单位选派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应事先商得人事部门意见,由人事部门填写《出国人员初审表》(样表附后),进行初审后再办理正式审查批件。
第六条 要遵守纪律,保守机密,在出国任务未落实之前,不得向有关人员泄露,也不得由个人携函件直接找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办理手续,避免发生问题。
第七条 加强出国人员的教育。出国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回国后,人事、外事部门要一同听取情况汇报,掌握在国外执行公务的表现及任务完成的情况,出国执行公务的团组对每个出国人员鉴定材料报人事部门备案,对无书面材料者,人事部门不再出具出国证明,外事部门不应派遣再次出国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篇九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 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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