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城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精选5篇)
1.创新城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 篇一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81号 【发布日期】2013-02-04 【生效日期】201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2013年2月4日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完善实有人口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居住地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口计生、教育、民政、卫生、工商、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实有人口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与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有关的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其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我省户籍人口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生婴儿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邻居申报死亡登记,未申报登记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依据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注销户口;
(三)迁移户口的,由本人或者户主申报迁出、迁入登记;
(四)应征服兵役的,由本人、户主申报,注销户口;
(五)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户主或者本人申报变更或者更正登记。
第九条 寄住人口拟在寄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寄住登记。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实有人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我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前款负责登记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申领、变更登记和延期、补领、换领免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居住证》的,持有效《居住证》可免费换领,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承租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者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出租房屋的,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实有人口管理人员,负责采集、核实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核实时,可以采取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等方式进行。上门登记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实有人口管理人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应当在其工作区域内公示。
单位和个人对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实施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政府主导下,公安机关和发展改革、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实有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征集和整合政府各部门实有人口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申报寄住登记的寄住人口,可以在寄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居住证明、生存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凭本人《居住证》,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
(五)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七)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八)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九)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十)申请开具生存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一)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事项。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在下列方面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健康公共服务: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五)与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服务;
(六)传染病防治;
(七)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扩大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实有人口登记或者发放《居住证》的;
(二)违法收取《居住证》费用的;
(三)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口,含常住人口、寄住人口、流动人口及境外来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境外来辽人员的服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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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城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 篇二
关键词: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意义,应用
人口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重要工作, 具体开展是由派出所组织实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管理工作从过去的单纯户籍管理转变为对辖区所有人员的动态管理, 即对辖区实有人口进行管理。突破了以户籍为主导的旧的管理方法和模式, 实现对辖区内生活、工作和活动人员的管理。
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意义
(一) 实有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实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
人口管理系统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金盾工程当中最早建成并使用的专门系统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 原有系统对人口的动态管理不够。公安机关更新了人口管理目标, 建成了实有人口管理系统, 建立了实有人口常态化管理机制。促进形成以“党委、政府领导, 公安机关为主, 相关机关参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推动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建设。
(二) 实有人口管理推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在社会重大活动和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日子, 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可以帮助情报信息搜集和研判, 对社会治安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 做好重点人员、重点物品和重点社会区域的治安管控工作, 对易被侵害的校园、幼儿园等单位做到前期预防。对辖区精神存在疾患的人员做好管控工作, 防止发生恶性事件。对各类群体性事件做到提前发现先期处置。
(三) 实有人口管理推动了全省的警务机制改革发展
实有人口管理的开展及管理系统的建立促进派出所基础建设总体水平的提高。通过减少内部管理层次、整合内部分工和结构及基层警力的增加。使派出所做大做强, 实现了警力下沉, 保障下倾。通过公安机关三基培训提高单警的战斗力。
二、提高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应用的方法
(一) 从思想上重视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城乡差距、工农差距和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是当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保障的主要问题根源。因此对社会治安问题必须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 对存在的问题善于抓根源, 防止小问题在网络媒体和推手的推波助澜下酿成大的事件。因此, 要求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人员要有敏感性, 注意采集对象的动向。在工作当中善于结合当期的国际形势开展专项斗争。
(二) 抓好公安基层的基础建设工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是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常常讲到的一句话。要求领导必须把基层公安和基础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 实实在在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中心工作, 扎实有效的把实有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具体来讲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深化和推进警务机制改革。警务机制改革是一种全新的探索和尝试, 在这个过程当中,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长期经验来讲首先要加强基层警力, 保证基层警力的专职化;其次才是一专多能。通过四队一室的职能分工建设推进基层工作的细化开展。建立扁平化的指挥体制, 加快反应速度使针对辖区社会治安巡逻防控工作更加精细化。
2.公安工作必须有大局观念。公安工作是党和政府和平时期维护国家安定的重要工具, 是政府重要的信息来源和管理机构。实有人口的信息采集就是为了给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公安机关必须做好政府的助手, 善于发现问题并为解决问题提供建议和意见。其次要做好与政府其他机构的配合, 实有人口的信息采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要团结不同机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同志, 从各自履行的职责出发, 以所掌握的行政资源为依据, 换位思考, 搞好团结。探索社会管理的内在规律, 完善工作方法, 做好和谐社会的建设工作。
3.向管理要效率。社会管理是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目标。在采集信息过程中, 通过社会化保障的医疗、教育和就业培训等信息要素的采集、整理和分析, 实现对实有人口的深入掌握。科学管理租住的房屋, 完善租住人员租房手续的提供, 并作为制度化的要求, 实现流动人口的源头管理。从管理效率的提高上对各项要素进行综合的碰撞和比对, 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实际管理效果。
(三) 完善防控体系的建设
公安机关的管理以落实综合防控和群众服务为中心。这个工作要充分发挥扁平指挥机制和大情报系统的建设这两个中枢。通过人口信息的采集来补充和完善采取指挥和管理的依据要素。获取到的与反恐、黄赌毒和特种行业等相关的控制措施, 采取彩色预警机制实现对社会治安的防控。对涉及到的如毒品、爆炸品等治安部门需要重点控制的物品要及时掌握动向, 确保这些物品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四) 加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信息化建设程度
信息化可以加强对实有人口信息的应用程度, 提高实有人口信息管理水平, 首先以人口信息化为引领, 以规范管理为目标, 加强源头上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采集的个人信息要求采集人终身负责, 经审核后存档。工作绩效即看采集信息的数量也看采集的质量, 将日常工作作为考核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3.公安实有人口管理知识 篇三
一、实有人口管理的范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实有人口管理是指以派出所为单位,把实际居住的常住人口、寄住人口、未落常住人口人员、暂住人口以及境外居民人员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加强登记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1、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户籍的人口。
2、寄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在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内居住的人员。
3、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指手持出生证、释放证、退伍证、迁移证未落户的人员或无户口的人员。
4、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在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
5、境外居住人员:是指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居住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
(二)实有人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现实斗争、服务人民群众。
2、总体目标:各类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
3、管理工作总的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以入户调查为手段,了解掌握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分别落实管控措施,及时采集变更人口信息,做到清楚辖区实有人口数,熟悉掌握重点对象情况,了解一般人员情况,人口信息达到“”全、新、实、准”的要求,主动、热情服务群众。
二、如何开展实有人口管理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确定“只有管得住人,才能管得住治安”的指导思想,真正把人口管理摆上位置,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科学性上下功夫,长抓不懈,持之以恒,确保措施落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坚持动静结合,完善工作机制
1、多警种协同管理机制
2、地区间通报协查机制
3、人口信息现代化管理机制
4、社会化管理机制
5、公秘结合的动态管控机制
6、组织、责任、监督保障机制
(三)开展入户调查,摸清人口底数
入户调查是社区民警的主要勤务方式,是社区民警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途径。
1、入户调查的目标要求:社区民警开展入户调查每周不少于30户,其中居(村)民住户不少于20户,调查对象每年至少调查一遍。通过入户调查,做到对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对违法犯罪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及时,同时教育转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对象。
2、入户调查的方法和要求
①做好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入户前应认真准备,采取多种方式对住户作初步了解,明确调查重点。对难以见面的可事先留条或电话预约。
②入户时要着装规范,精神饱满,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营造宽松的交谈氛围,恰到好处地引导话题,完成调查任务。③要通过入户调查广泛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及治安稳定的线索。
④入户调查要与为民服务紧密结合,认真听取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防范工作的宣传,将办理好的户口、身份证、暂住证送上门,想方设法帮助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密切警民关系。
⑤做好入户调查情况的记载和整理工作。按照《社区民警手册》填写要求,详细、规范、完整地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记录。
(四)实行因人施类,加强分类管理
1、常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1)常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对责任区内十六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常住人口及有劣迹的女性常住人口要达到“两清楚”,即清楚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清楚现实表现。
(2)常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认真进行常住人口登记;②搞好常住人口调查,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一是调查核对户口登记情况;二是调查了解常住人口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迹象。
2、寄住人口管理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1)寄住人口管理的要求:①寄住人口底数清楚,情况明了,人来登记,人走注销。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对寄住一个月以上人口达到“四知”,即身份情况;知寄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
(2)寄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加强宣传教育,动员人户合一;②健全管理组织;③落实管理责任制;④严格租赁房屋治安管理;⑤搞好调查、清理整顿;⑥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双向管理;⑦依法处罚违反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人。
3、境外居留人员管理的主要任务
①其在法定时向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②保护境外居留人员的合法权益;③发现、限制和打击境外居留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4、暂住人口管理
(1)管理的对象: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以及场所行业、集贸市场、劳务市场、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地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在管理中要以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场所行业为龙头,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2)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①暂住人口底数清楚,情况明了,暂住人口登记率、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0%,应发证率达95%;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率达90%;用工单位、场所行业经营单位登记率达100%;与出租房屋户主、用工单位负责人、场所行业经营单位业主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100%;旅馆住宿人员凭证登记率达90%,住宿人员信息录入传输率达80%。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对责任区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达到“四知”,即知身份情况;知暂住理由、时间;知原户口所在地;知有无劣迹。
(3)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的对象
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对象
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三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②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③
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在按规定设置的《旅客登记簿》上,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旅客登记,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验。
申领《暂住证》的对象
年满16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只登记不发证。
申领办理《暂住证》的方法
①暂住在居民家中的,则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②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③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户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人口管理的基本方法
①加强宣传教育。
②健全管理组织。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民政、建设、房屋、劳动、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组成的齐抓共管工作机构。按每300至500名流动人口至少配备1名专职暂住协管员的比例,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
③严密暂住人口登记、发证、信息的采集录入。
④落实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责任。
房屋出租户户主的治安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用工单位的治安责任: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⑤推行对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分类分层次管理措施。
对暂住人口分成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有固定职业、住所的外来人员,在进行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作为常住人口进行管理。第二类是季节工、临时工和建筑施工队、公共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以及职业、单位、住所不固定的外来人员,在抓好登记发证的同时,定期进行巡查、检查,依靠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依法强化其治安责任,灵活配置暂住人口协管员,通过在内部和周围物建治安信息员、治安耳目,提高暂住人口登记率、发证率,及时掌握、控制各类苗头。第三类是外来无业人员以及收旧拾荒、盲流乞讨等“三无”盲流人员,这是民警管理的重点,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治安清查和巡查,严密阵地控制,努力控制他们的行踪和流向,切实提高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对房屋出租户分为重点户和一般户。将单身租住户、无业人员租住户、多人合租户、旅馆式出租户(按床位出租)以及其他需要纳入公安机关视线的出租户(如暂住人口流动量大、发案率高、重点人群居住集中的出租户)作为重点户,民警每周巡查一次。对单位承租户、家庭租住户等其他租住户,作为一般户,由暂住人口协管员管理为主,民警每月巡查一次。对用工单位分为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将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季节性用工单位以及外来人口比例高、人员流动性大的单位和其他需重点控制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明确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民警每周巡查一次;对其他一些人员比较稳定的用工单位,作为一般单位进行管理,民警每月巡查一次。
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⑪房屋出租住宿登记制度。通过发放《房屋出租住宿登记簿》,指导、督促房屋出租户主对承租人员进行登记,结合日常检查,真正做到暂住人口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⑫用工单位暂住登记变动制度。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个体工商户、厂企用工单位、建筑施工队等流动人口落脚点设立《用工单位暂住登记簿》,明确责任人,加强登记变动,使用工单位、暂住人口底数清、情况明。⑬通报协查制度。对流动人口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人口、查获的现行作案人员或者重大嫌疑人员、查获的在逃人员、在暂住地受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人员和其它需函调人员,逐一发函调查,加强对回函的梳理、分析,提高对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发现控制能力。⑭定期巡查制度。对辖区暂住人口管理中的重点部位、重点户、重点人,民警定期进行巡查,检查有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户主治安责任落实情况,核查重点人头现实表现,查验暂住人员登记、领证情况。⑮ “三留一建”制度。对“三无”人员实行留照片、留指纹、留笔迹、建档案。既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条件,也对“三无”人员起到震慑作用。⑯居民身份证核查、查验制度。在登记发证、清理清查中,加大对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核查、查验力度,在旅店中实行居民身份证核查员制度,落实核查责任制,提高动态环境下抓获流窜作案人员的能力。⑰租赁房屋中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租赁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登记,清理地下黑中介,对房屋租赁中介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由中介机构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租赁情况,立足源头进行管理。⑱信息比对制度。将新录入的暂住人口信息与全国“三逃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每日自动比对旅馆业登记住宿人员,提高流窜作案人员的发现能力。
⑦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双向管理
⑧搞好教育培训,做好服务工作
⑨依法处罚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机关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处罚的几种情形:
①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不申领或缴销《暂住证》,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经教育不改的,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②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或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经教育不改,可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暂住人口数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③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不与公安机关签订责任书;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④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反犯罪线索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房屋出租户户主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重点人口管理
(1)重点人口的概念: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规定:重点人口是指年满14周岁,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
(2)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有5大类21种(含省厅增加的5种)。
①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②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③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④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⑤吸食毒品的。
(3)重点人口管理的总体要求: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内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能及时提供打击。
(4)重点人口发现列管的渠道
①人口调查中发现;②户口迁移、登记管理中发现;③暂住人口、寄住人口管理中发现;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等治安管理中发现;⑤侦察破案中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和不够打击处理对象中发现;⑥群众举报发现;⑦治安信息员、特情、耳目提供线索中发现;⑧公安、政法机关内部材料传递中发现;⑨接受两劳释解人员中发现;⑩其他渠道发现。
(5)重点人口列管的程序
①确定对象,登记填表。
②研究审批,分清层次。
对重点人口根据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危害性,实行分层次管理。第一层次的对象是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危险分子;第二层次的管理对象是指第一层次以外的重点人口。对第一层次的重点人口,由公安机关直接掌握,对其居住处所、工作单位、活动场所、交往关系等采取公秘结合的方法,形成多种形式的控制格局,及时掌握动态,逐个落实管控措施,对其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提供打击。对第二层次的重点人口,公安机关应依靠党委政府,发动社会力量,落实教育转化和管理管制措施,并定期检查考核。
②建立档案,完善台帐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逐个建档,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核材料以及照片、笔迹、指纹应当齐全。根据重点人口的具体情况,档案分正卷和副卷,对无正卷材料的重点人口可以先立副卷。正卷中归存的内容是已经查实、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正卷材料排列顺序如下:⑪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劳教、少管决定书、释放证明、通知书、复查结论。⑫讯问笔录,供述材料。⑬已查实的调查旁证材料以及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⑭其它查证核实有法律效用的材料。副卷中归存的内容是内部审批和未经查实的材料。副卷材料排列顺序如下:⑪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等材料,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及其指纹、笔迹材料;⑫未经查实核实的嫌疑材料和群众检举揭发的材料;⑬积累的现实表现材料或撤销管理的材料;⑭其它有参考价值的材料。档案分主、副卷,封面用300克牛皮纸,内页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按编号装订成册。重点人口的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使用。
④针对实际,落实措施
重点人口管理方法:①调查了解。熟悉重点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以及主要总是、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情况,特别是掌握重点人口现实表现。②查证核实。对一般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由责任区民警负责保证,刑侦部门配合,查清嫌疑,查否的及时撤管,查实的及时提供打击处理。③重点控制。对确有犯罪迹象或有重大刑事犯罪嫌疑的重点人口,要作为重点刑嫌对象,提供给刑侦部门进行侦察、控制区,派出所予以配合,要采取公秘结合的办法,严密对其居住点、工作点、活动点的控制,密切掌握其动向。④积极疏导。对因矜持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对象,派出所要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调其家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⑤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吸毒人员以及“两劳”放回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帮教措施,促进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6)重点人口管理的制度
①列管、撤管审批制度。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派出所社区民警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重点人口列(撤)管审批表》或《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对一般的重点人口由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报县(市、区)局备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人口由派出所报县(市、区)局国保大队审批。撤管的对象为:铤而走险因素已消除,可疑情况已否定,活动能力已丧失,经过考核确已转好或者已经死亡、迁出的重点人口。
②委托管理制度。对人户分离的重点人口,按实际居住地委托管理。由重点人口户籍地派出所负责把相关材料转递 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委托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管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只登记建立信息,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管理考核,形成管理合力。重点人口居住地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要定期联系,互通情报信息,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③通报协查制度。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向其户籍地派出所通报情况;对外流的重点人口,户籍地派出所应尽可能掌握其动向,将有关情况通报现住地派出所;
④材料转递制度。国保、刑侦、经侦、禁毒、治安等业务部门以及派出所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的重点人口有关资料,应及时转递给现住地或户籍地派出所。
⑤清理考核制度。对重点人口定期进行考核,对重点人口通过管理力量、所在单位、住地群众、特情耳目等等,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掌握其现实表现、活动情况、经济收、结交人员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形成材料,记入重点人口档案。全面工作考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并及时做好列管、撤管、升降工作。
⑥档案管理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逐人建立档案,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将档案材料转递到迁入地派出所,撤管和已死亡的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6、五种监管对象的管理
五种监管对象的范围:
五种监管对象,是指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犯罪分子。具体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②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③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④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⑤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监督管理的方法
对管制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管制。即一律凭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实施管制,否则,一律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的《执行通知书》后,要责成责任区民警及时建立由治保会成员、治安积极分子、罪犯周围的基本群众、责任区民警等组成的三至五人的监督考察小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建立管制罪犯的监督管理档案。
监督考察小组成立后,由责任区民警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向被管制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的期限和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名单。
管制罪犯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是: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监督管理规定。
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③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般每月书面或口头报告一次。
④未经公安派出所批准,不是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⑤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
⑥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会客的规定。
⑬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和各项规定。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管制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⑮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管制期满,无重新违法犯罪的,由责任区民警代表执行机关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即一律凭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的活动。
④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⑤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⑥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⑦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⑧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管制措施。
⑬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和各项规定。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执行期满,如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向本人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对缓刑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缓刑,即一律凭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缓刑罪犯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每个季度或半年向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一次自己活动的情况;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③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罪犯,同时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⑤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⑬严格考察,定期了解表现情况。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缓刑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⑮考验期满,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向本人宣布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报原判人民法院。对假释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假释,即一律凭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必须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每个季度或半年向公安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③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同时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⑬严格考察,定期了解表现情况。
⑭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居的假释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⑮考验期满,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向本人宣布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关押的监狱。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的方法
⑪依法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即凭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凭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的《提请对保保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凭县以上公安机关看守所《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⑫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宣布监管有关事项,及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③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批准。
④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批准。
⑤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
⑥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措施。
⑬及时通报监管情况,批准迁移的保外就医罪犯,及时转递其监督考察档案。
⑭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7、工作对象的管理
⑪工作对象的范围。工作对象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可疑,需要纳入公安机关视线的对象。包括①重点人口;②现被关押在劳改、劳教、收教等场所的违法犯罪人员;③依法监管的“五种人”;④现行审查人员中不够列为重点人口的人员;⑤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无”人员;⑥其他需要作为工作对象管理的人员。
4.创新城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 篇四
皖人口发〔2011〕13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 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巩固全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工程”建设成果,促进新形势下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推动城市健康发展、促进城市居民安居乐业为核心,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水平为重点,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基层基础,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服务至上、兼顾管理为原则,发挥信息化优势,搭建城市服务管理新平台,努力保障和维护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市居民平等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的创造活力和幸福指数,探索和建立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规律、适应我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要求的服务管理新格局。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全省城市范围内重点推进三项工程建设。
(一)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工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工程是以建立网格管理责任机制为核心,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充分整合各类现代社会管理资源,实现城市人口基础信息的全域全员管理和个体信息的定位管理,确保城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促进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和公共服务方式的转变,在宏观上为政府统筹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在微观上为基层服务管理提供便利,从而破解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题,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新居民计划”促进工程。“新居民计划”促进工程坚持以人为本,以消除差别待遇,保障生活在城市的全体流动人口平等获得计划生育及其他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立足点,落实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改善流动人口民生、促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为目标,突破城乡分割和区域封闭的二元 1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障碍,发挥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资源优势,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水平,在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倡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为他们提供城市生活的全方位服务,为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在城市的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工程。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和提高,关系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着人的全面发展,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应根据城市居民家庭发展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需求,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优化功能、拓展服务,有针对性地为城市家庭提供生育关怀、子女成才、生活改善、风险抵御、权益保障、文明进步等家庭能力发展方面的服务和援助,促进居民家庭生产、生活、生育能力的全面提高。实施“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工程,应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入手,营造促进家庭能力发展的氛围,进而带动城市中所有家庭发展能力的增强、幸福指数的提升,促进家庭的幸福美满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主要举措
(一)建立网格责任制和综合信息员队伍,注重基层工作责任的落实。
建立网格管理责任机制,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跟踪服务、精细管理”的原则,在社区以下实行网格责任制,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管理区域,设立网格责任人,明确工作责任,推行网格管理绩效考核,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工作新机制。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员队伍,选聘一批文化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热心社区服务的人员担任信息员,承担以人口基础信息为主、包括各项社会事务基础信息的采集、反馈工作,同时,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了解社情民意、调解邻里纠纷等,成为社区群众的贴心人。社区综合信息员队伍应以专职信息员为主体,社区工作者、楼院长、社区志愿者为补充,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强调队伍与社区群众的紧密联系,确保服务管理基础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确保基层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建立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统筹协调。
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以全员人口信息为基础,以计划生育信息为核心,兼顾各项社会事务信息,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具备电子地图(GIS)和人员定位功能的人口全息数据库,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及以人口信息为基础的社会事务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存储、整理和维护,实现人口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的智能化。按照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以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为平台,整合各类、各部门的社会信息资源,为基层党委、政府统筹和落实各项服务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共享,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城市生活e(驿)站,注重公共服务模式的构建。
打造网络形态的“城市生活e站”,引导居民通过网络获取知识、了解信息、享受服务,转变生活方式,提高生活品质。网络形态的“城市生活e站”将以创建“城市生活e站”网为重点,提供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生育中所需要的各类资讯,突出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卫生保健、生殖健康、婚育知识、社区信息等内容,搭建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网上的人口计生政策咨询、证件申请办理、信息交流等服务。
在人口较为密集、特别是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的城市社区,建立融生活服务、信息服务、娱乐服务为一体的实体“城市生活e(驿)站”,通过家庭生活指导室、电子阅览室、社区小课堂、早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多样化功能设置,打造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实体平台,传播城市生活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方式,促进沟通交流,提升幸福指数。
城市生活e(驿)站要通过文化氛围的营造和价值模式的推广,使社区居民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新型的生活方式,促进城市居民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和新居民的社会融合,逐步形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品牌效应。
(四)鼓励创新,注重群众多样性需求的满足。
各地在实施三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将“创新”理念贯彻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通过需求调查、运用项目管理等方式了解群众多样性需求,推陈出新,创出品牌,体现特色,营造全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生动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各地要在工作推进中,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从转变工作思路入手,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在着眼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注重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注重居民幸福指数的提升,加快角色转变,从满足群众多样性、个性化需求出发,创新服务机制,确保城市居民获得满意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加强领导,全力保障。
各地要把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5.创新城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探索与思考) 篇五
1 高校餐饮服务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据统计,我国大约有3亿在食堂就餐的人群,其中超过一半是学生。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高校连年扩招,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各高校在学生人数大都在万人以上。一日三餐无小事,没有稳定的餐饮服务就没有稳定的校园,它是高校师生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及学校的稳定和发展,还关系到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大事。如何保证学生饮食健康、安全,是一件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的大事,要切实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要做好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高校餐饮服务以食堂为主体,以餐厅酒楼为辅助,担负着全校师生的餐饮保障职责,以不断满足师生不同层次的需求为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师生员工对高校餐饮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高校餐饮服务管理是指后勤部门对餐饮质量、成本、价格、营养卫生、餐饮服务工作队伍和食堂内部管理等进行的一种有目的的组织、协调、计划、控制,以体现学校餐饮服务的“福利性、经营性、服务性、教育性”,实现师生餐饮更加“安全、健康、美味”,为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2 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科学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下凭个人经验和主观意志进行的传统家长式管理已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必须转变观念,用现代管理思想与方法,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围绕经营管理目标,制定体现客观经济规律、得到群众认可的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才能不断促进管理科学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益。
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餐饮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招工、考核、分配等方面的人员聘用管理和采购、制作、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生产管理,用制度去管人管事,各项工作都有制度的规定,都有人分工负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确保餐饮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落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员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漏洞与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处理,消除隐患;三是构建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在餐厅内部实行小组相互竞赛、人员竞争上岗,在增强其危机感的同时,督促他们不断超越自我,提升素质,充分调动每一位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组织内部活力,改善经营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3 严格采购管理降低原材料成本
物资采购是降低餐饮服务成本和保证餐饮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关键一环。高校餐饮经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原料全部来自社会市场,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但考虑到各种因素,售价却不能完全与市场接轨,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并受学校对价格的宏观控制。因此,加强采购管理降低原料成本,切实保证餐饮服务的稳定运行,是做好高校餐饮工作的基础。
餐饮工作者要认识市场、把握市场规律,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尊重市场规律,同时更要充分利用市场规律,比如可以根据地域和季节变化调整菜品结构,采取措施主动适应市场的变化;要规范采购程序,在采购、仓储、餐厅、餐桌流程中,严格流程控制,寻求多种供货渠道,真正做到货比三家、物美价廉;在米、面、油、肉、禽、蛋等大宗物资采购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几家高校联合进行采购,以规模优势有效地降低材料成本;要加强内部管理,实施成本控制,减少“滴、跑、冒、漏”,努力增效降耗,以经济、实惠、稳定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来吸引师生就餐,以规模求效益。
4 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
高校餐饮要履行好自己的光荣职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决定着一个企业的成败。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日益扩大,高校餐饮服务工作面临的竞争与挑战也越来越大。各高校也加大了对后勤餐饮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新校园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和硬件配套方面均实现了质的飞跃,在这个前提下,餐饮队伍建设成为推动餐饮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应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
餐饮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餐饮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餐饮服务水平和经营绩效。后勤餐饮部门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对餐饮服务人才队伍的现状加以分析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推进餐饮服务队伍素质的提升。要强化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丰富学习形式,加强政治学习、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严格学习考核,将学习与利益挂钩,真正把学习落到实处;要加强技术技能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厨师烹调技术、餐饮服务技能、卫生防疫知识、食品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培训,不定期地开展知识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水平;要重视员工职业道德建设,使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不仅是让师生吃好吃饱,更要让师生感受到高品质的服务。
5 树立卫生意识确保餐饮安全
高校餐饮覆盖面广、地位特殊,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场所,事关师生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涉及学校甚至社会的稳定。当前校园餐饮业中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高校卫生安全工作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餐饮管理工作者必须把“树立安全卫生意识”当作第一要务来抓,确保校园餐饮安全。高校餐饮食品卫生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餐饮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时刻警钟长鸣,加大管理力度,重在事先防范,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全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使员工牢固树立卫生安全意识,懂得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掌握餐饮卫生安全知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化,从食物采购、验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用具的消毒、工作环境及人员卫生与健康要求等方面,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全程保障食品卫生安全;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投毒、防重大机械事故,及时消除隐患,真正把饮食卫生安全落到实处,通过齐抓共管、防患于未然,让师生吃得安心,确保师生安全及学校的和谐稳定。
6 保持信息沟通提高服务质量
高校餐饮的特殊性,使它不能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理念,始终把维护学校平安稳定放在首位,努力为师生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使人们对高校餐饮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高校餐饮具有供餐频次高度集中、消费群体相对固定的特点,也使得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
管理是围绕一个目标而开展的有组织的活动,管理者必须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才能实现管理目标。针对当前高校餐饮工作实际,一是要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沟通交流近期蔬菜、食品的市场价格以及市场调节价等学校餐饮管理信息,解答关于餐饮工作的问题,了解师生的需求,不断改进和提高餐饮质量,使师生理解、满意餐饮工作;二是加强职业教育,提高餐饮人员素质和工作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态度,通过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拉近彼此间的距离,共建和谐餐饮;三是加强与学校其他部门的联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比如:与学生处、团委、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保持联系,迎新生时注意倾听家长对学校餐饮的意见和建议,为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共同做好新形势下高校餐饮服务工作等。
7 丰富菜品档次满足师生需要
高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师生来自全国各地,经济状况、民族风俗、口味爱好等各不相同,师生结构的复杂性要求餐饮服务要以满足大多数师生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主要任务,同时注意统筹兼顾,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部分师生希望享受适当高端的消费需求,对多元餐饮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高校餐饮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以满足师生不同消费层次和消费意向。
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满足师生解决温饱的的“基本需要”,虽然目前师生对餐饮服务有了多元的需求,但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绝大多数学生来自普通家庭,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生。据资料统计,高校餐饮消费结构中,中高档次餐厅、风味小吃及食堂的比例分别为6.25%、37.5%、56.25%。因此,对高校餐饮来说,必须要首先考虑满足这56.25%消费群体的需求,注意粗粮细做、荤素搭配,把低档菜做精做好,努力提高低档饭菜质量,提供足够的免费汤粥,使学生都能吃到搭配科学、营养健康、经济实惠的饭菜。在保证中低经济条件师生餐饮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创新品种,积极发展风味档口,适当建立高档餐厅,根据部分师生需要设置环境优雅的咖啡厅、西餐厅、自选餐厅等特色餐饮形式,适度拉开消费差距,尽量做到使所有服务对象满意。
总之,餐饮服务是高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形势,高校餐饮服务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强化管理、大胆改革,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质量与水平,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摘要:餐饮服务是高校后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餐饮服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管理、大胆改革,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质量与水平,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高校,餐饮服务,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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