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2024-06-08

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精选15篇)

1.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篇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

甲方(承包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状况:甲方出租的承包土地是甲方在     年     月    日同**县**镇磨**村签订的为期       年的承包土地。该承包土地的`用途为农业耕地,其坐落位置:

二、甲方出租的土地面积为       亩。甲方出租土地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费用按年按亩计算,每亩每年        元。

亩       年,共计            元,一次性付款。国家政策向甲方发放的各项补贴款由         方所有。国家或政府交通有关部门占用耕地时政府发放的补偿由甲方所有。

四、在承租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土地性能,改变土壤结构。

五、本协议签字后由甲方到村委会办理备案手续。

六、本协议届满时,乙方有优先继续承租权,出租期限及费用届时再另行约定。

七、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如果一方解除本协议,就得向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2.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篇二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前些年, 由于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 负担重, 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 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但2005年初, 外出的农户返乡后, 就要求收回原承包地, 得不到解决, 就开始越级上访。

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随着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 农村土地越来越俏。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逐渐浮出水面。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委托代理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数不少, 因此私下转包, 甚至三方、四方连环转包、互换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就大量存在。

三是以结构调整为名违法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引起的纠纷。部分乡镇村以结构调整为名, 在退耕还林、开发渔池、板块建设等方面, 违法收回承包地, 发给第三者经营。

四是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农民土地被征占后, 不能按照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得到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 这些农民处于“上班无岗、种地无田、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生活无着”的困境。不少被占用耕地农户纷纷提出重新调整土地的要求, 不能如愿以偿就上访告状。

五是少数地方二轮承包走了过场, 遗留问题较多。在二轮承包时, 部分村承袭首轮承包的耕地未动, 对土地变动、人口变化等情况未作调整;少数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面积不准、填证不规范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管不善, 被丢失或遗弃。

由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同时也是农民种田积极性高涨时期的矛盾。因此, 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 及时化解此类纠纷。我们应做到:

一要妥善解决户口在、人不在的农民承包地问题。有地源的地方, 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维持原协议不变。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教育工作, 防止已转移的农民工回流。

二要妥善解决新增人口和劳力的承包地问题。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 原则上不给补地。有条件的地方,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也可以给没有取得土地或取得少量土地的新增人口和劳力适当补地, 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

三要妥善解决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

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 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 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 因离异到外村再婚, 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四要妥善解决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 要限期足额偿还。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 要进行纠正。今后, 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 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占农村土地, 必须征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 一律不予征地;手续不完备的, 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五要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保护并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

3.浅谈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56-1

1 当前农村土地承保存在的问题

1.1 历史遗留问题

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有的村当时采取动账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有的村土地延包后的几年里又因为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抽调了农民的土地等。

1.2 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

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外迁了户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得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家庭近些年增加了人口,按照他们的传统观念,增加了人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地矛盾带有普遍性,如果不能合理解决就会出现纠纷、矛盾。

1.3 违规违法调整土地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违规违法调整土地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但是个别村依然不顾《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经过民主决议和必须的审批程序,随意调整土地,经常出现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1.4 要均分机动地

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倒地,产生纠纷。

1.5 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很多农民由于当时税费的负担及种地效益低等原因,流转了土地,流转时又没有规范的手续,没有签订正式流转合同,只是口头流转,现在政策变好了,又想收回土地,这样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2 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

这些基层组织干部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2.2 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而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3 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工作,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造成纠纷矛盾。

3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

3.1 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

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好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总结好的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3.2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

基层组织要对农村土地的小调整加强管理。土地小调整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对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合同化管理,各级要做好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机动地等土地的承包管理,把这些土地的发包纳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范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发包,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占农民土地的补偿工作,尊重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3.3 多渠道多办法解决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绝大部分可以通过基层予以解决。基层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基层调处有困难的,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共同解决。要多渠道多角度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问答[J].河南农业,2004年02期.

[2] 路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探究[J].理论观察,2009年06期.

[3] 曲珍英.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4] 王满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对策[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5] 秦秀昌.谈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师,2004年02期.

[6] 郭荣朝,宋双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科学.经济.社会,2002年04期.

4.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篇四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转包方):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接包方):

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转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位于镇村组的亩承包地(租赁(转包)土地基本情况表附后)的承包经营权租赁(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租赁(转包)期限

租赁(转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乙方于租赁(转包)到期时将土地交付甲方。

三、租赁(转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赁(转包)金以实物折价,现金结算。按当年当地中等市场价格折合为现金给甲方。

租赁(转包)金按下列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于每年日前支付按当年当地中等市场价折合为现金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3、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乙方不服从城乡环境规划,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5、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策提供规模性生产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由双方约定:甲方全部享受。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同意接受则乙方不再付给土地恢复费,甲方不愿接受的部分则由乙方付给土地恢复费。复耕费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7、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并有权获得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8、租赁(转包)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转包)的土地。需要继续租赁(转包)的,应于租赁(转包)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留在租赁(转包)土地上的树木、林竹等地面附着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如经营不善,乙方需提前退回土地,应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

2、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转包)金,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

甲方支付赔偿金。

5、乙方损毁甲方原来的地面附着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七、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不应因法人代表的变更、死亡而中止合同,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权利和义务。

2、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约定:

3、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租赁(转包)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租赁(转包)的,按上款约定进行处理:

4、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5、经双方约定由方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

8、本合同自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或签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

5.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 篇五

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地共 12 块,详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xx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政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

6.农村土地租赁的简单协议书 篇六

乙方

为更好的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适时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愿将高速路以北,洛孟路东XX土地 段租乙方做为租植花卉苗木用地,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地为 段,合计为 亩,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根据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乙方在租赁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每亩每年 斤优质小麦的土地租金,(根据当时小麦市场价格折合现金兑付各农户)以后每年的____月____日为下年度土地租金的付款日期,如20天付款不清,罚滞纳金5%,40天内仍不能付清租金的,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用土地,并清理地面所有苗木及其它附属物。

三、乙方在租用土地期间,根据本地区企业占地付费情况随行就市,进行土地租金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四、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不得转让,买卖或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五、在协议执行期满前6个月内,甲乙双方需相互告知租与不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用),如乙方不愿继租,则由乙方对所占土地进行复耕,达到可耕标准后方可退还给甲方。

六、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若与甲方村民发生纠纷,甲方应配合乙方协助解决。本协议不应以法人变更而解除。

七、本协议在履行期间,若发生国家征地或其它政策性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土地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引发的补偿款项,甲方的土地补偿款由甲方所得,乙方在该土地上苗木及其它附属物的补偿款由乙方所得。

八、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应搞好干群关系,增进团结,乙方在投入正常生产后应给甲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每亩地一人)所需员工本组村民优先录用(不含技术工)。

九、本协议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十、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村委会代表签字:

7.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举措 篇七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全面发放到户, 农民心里不踏实。二是有的地方集体预留机动地超过了耕地面积的5%限额。三是仍有少数地方城郊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四是外出务工农户的承包地极少数地方甚至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竞价发包。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的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 强行组织土地流转。二是有的村组织在流转中侵占农民合法流转权益。三是在流转中改变农业用途:有的搞非农建设和开发、有的搞植树造林。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对象不明确。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流转, 口头协议, 现在免税补贴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虽有协议, 但由于土地升值, 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或提高承包金, 受让方不同意, 有的承包户把土地交给村里, 通过口头协议代为管理, 村里发包几年甚至十几年合同没有到期, 原承包户索要承包地。

承包土地被征用中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一是不尊重农民知情权、征地项目、补偿标准不告知农民。二是补偿不及时, 补偿标准低, 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补偿标准更低。三是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 农民反映比较强烈。

“机动地”、“五荒地”和“册外地”发包引起纠纷问题。过去承包金低时, 农民对这几类地谁来承包, 承包金高低并不关注, 现在地价升值, 甚至成倍上涨, 农民纷纷要求承包, 通过多种办法翻旧帐, 找漏洞, 试图推翻原来的发包合同, 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 甚至部分农民以种种理由要求现承包户终止合同, 按人口全部平均分掉或按户平均承包这些土地。

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 由于缺乏依据, 矛盾往往集中到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 问题一时得不到妥善解决时, 直接影响了干群关系, 造成反复上访, 越级上访。

2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 表现形式多样, 针对这些问题, 今后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本思路是: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确保规范有序。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继续采取贴进农村, 贴进农民的多种方式,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 一方面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 增强依法行政, 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另一方面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各地要按土地承包法要求, 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

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严禁搞暗箱操作或仗权发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发包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机动地发包合同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 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以前合同制定承包期较长, 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 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合同的, 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积极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 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 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输出方和受让方要签定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要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 要报发包方备案, 流转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鉴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法审核合同, 对约定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容易引起纠纷的, 要建议双方做必要的修改。

继续抓好延包后完善工作。一方面一些地方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由于工作不细致, 使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土地或承包经营权证未完全落实到位, 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 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彻底解决, 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纠纷隐患, 因此要给予高度重视,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抓紧组织做好有关延包后续工作,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落实到户的, 必须抓紧落实到户。再一方面, 超限额多留机动地的要将多留的机动地按公平合理原则分包到户。

妥善处理征用征收或占用农民承包地问题。凡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规定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 限期兑现到位。

保证“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户在人不在”的农户, 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 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权流转的, 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后应办理相关手续, 退给集体。土地延包时, 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 暂无力解决的, 可通过侯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 从其待定。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干部要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依法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体系,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使这部法律尽快运用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去,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 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土地纠纷问题, 影响了农村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论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主要问题及表现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8.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篇八

农村土地乐包制度逐步完善,卜地承包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全面开展土地承包是在1983年秋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孕育了乡镇企业大发展,为全省经济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998年,江苏按照中央要求,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除极少部分开发区域暂缓和不超过5%的机动地之外,普遍开展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并给农民群众颁发由原省委农村工作部监制、各县人民政府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年和2009年国家先后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江苏省2004年出台《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这几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农业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不久后,专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我省淮安、扬州等地陆续开展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目前,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率达到98.4%。到2012年底,全省纳入统计的17808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104.1万亩,承包农户1288.4万户;基本建立乡村协商调解、市县仲裁、诉调对接体系。

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但从我们接听政风热线和接待农民上访情况看,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也是存在的,比如有的农民一轮承包时有地,二轮承包时撂荒,现在又回来要地;有的是由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和拆迁安置补偿所引发的承包纠纷;个别地方还存在强迫流转土地的现象。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赋予农民群众农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好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基础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该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所形成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长久不变,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承包期限更长,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义务更加明确,地块也不再动。为探索研究长久不变的涵义,农业部会同几个部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第一批试点全国共50个县,我省海门、高邮是试点县,宿迁、金坛、江宁等地还选择了若干村进行省级试点。去年底,我省高淳、铜山、昆山、兴化等4个县(市、区)成为部里第二批试点县。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将在今后五年内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登记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事实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关系基础上,通过二轮承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記簿,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这次确权登记工作与过去相比:一是性质不同。过去是承包合同关系,现在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真正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二是四至到位。利用国土部门二调图成果,落实四至。我省海门市作为部级试点县,采取以村或组为单位,绘制承包界限图,再在承包证书上进行标注。三是共有人等信息齐全。证书注明承包共有人,可以加强对承包人的保护,包括对妇女权益等的保护。四是建立登记簿和信息化台账。登记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具体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登记在册、颁发证书等形式实现。登记簿归登记机关保管,避免了过去发生的村里登记台账丢失现象发生。同时,我省海门、高邮等试点地区还统一开发了登记软件,加强土地承包登记信息化管理,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管理。五是探索苏州、无锡等发达地区确权登记方式。可以以股权的形式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省东海、张家港等地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努力让土地资源流动起来。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是个好事,能够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但如果不能妥善保护好原承包户的利益,好事就会变成坏事。目前江苏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409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5%。土地流转一般应由本人直接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先由村组集体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再以集体出面整体流转,与土地经营方签订流转合同。这种做法在实际中是可行的。关键要抓住几点:一是公开透明,流出农户获得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公开的,土地流入经营方支付的补偿金也是公开的。二是招标协商,土地流入经营方的选择要通过招标协商的办法进行,不得变为村组集体私相授受。三是村组集体做好服务。江都一个乡镇,以村为单位整体流转,对外议标竞价,几个承租人获得几十亩至几百亩不等的流转土地,交纳550斤稻子,亩,原承包户得500斤庙稻子和50斤/亩麦子,政策性补贴全部归原承包户,每亩收益近900元,村集体获得了每亩50斤稻子与50斤麦子的差价,作为服务费用,由此集体、土地流出户、流入户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4次提到“家庭农场”,要求“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倾斜扶持。一般讲,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形态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最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形态。家庭农场的特征是农民职业化、经营规模化。我国平均户均经营规模7.4亩(0.5公顷),相当于日本的41%、法国的1.7%、美国的0.38%。江苏省户均3.9亩,相当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农村人多地少,农业经营分散,兼业化的农民占主体,但这种兼业所经营的土地不足以保证最基本的经济收入。而家庭农场的产生和发展,有可能使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形成固定的、稳定的一个职业,农民就将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浙江省和我省无锡、泰州等地已经给注册家庭农场发证,加大扶持。家庭农场区别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中央明确提出“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其目的就是要引导工商企业从事农业产前和产后服务,不与农民争利。与工商企业不同的是,家庭农场是农民自身发展的规模农业,可以更多地解决农民群众就业创业增收问题。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9.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篇九

编号:农地协字()第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代表人:

地址:xx乡村社

联系方式:

受托方(简称乙方):宜宾蕤香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定玉

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311号2层附2号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本着平等互利,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林地)、荒山承包给乙方统一经营,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期限和面积及四界

承包的集体土地共亩的经营权,委托乙方统一经营,土地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40年(注:期间如国家土地承包制不变,农户继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本协议承包期为40年。如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变,本协议的承包期为16年)。林地及荒山承包期限50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承包土地地块名称、四至界限、地类、农户名称等附件(表1)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林地)委托给乙方统一经营,用于农业用途。主要项目油茶等经济作物及林下养殖,涉及坡改梯的土地按政府规划和要求种植油茶和间种其它作物,乙方长期管理至承包期满,乙方可根据气候、环境、市场需求更新种植。

三、委托经营模式

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农户把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到公司,由公司统一经营,公司按实际测绘面积支付流转费给农户。

四、流转费用

1、荒山及林地流转费用,前五年每年/亩荒山30元,6—10年(含10年)期间/年/亩70元,10年后/年/亩170元,至50年期限满。

2、坡改梯整理后土地按实际面积前五年每亩120元/年,第二个五年按每亩220元/年,第三个五年每亩320元/年,以后延续每亩每年350元/年计算。

3、国土整治区域内原有熟田熟土整理后按实际面积前五年每亩180元/亩,第二个五年按每亩280元/年,第三个五年每亩380元/年,以后延续每亩350元/年。

五、支付方式

荒山、林地一级坡改梯整理土地,按每年支付一次流转费直至承包期满。

六、承包土地时间和交付的时间

委托时间(林地50年)于年月日止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承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

坡改梯整理后土地委托时间(土地40年)于年月

日止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承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计算时间自丈量土地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确认流转土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移交承包的土地,并在此协议签订后持原林权证书和流转协议,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过户登记。

3、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获得土地委托应有的流转效益。按照国家政策领取粮食直补。

4、甲方不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5、委托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甲方有权获得委托土地的征用、占用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6、委托方土地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资金,归乙方所有。

7、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实施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凡乙方因生产经营方面需要建设道路、房屋、堰塘等设施时,甲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占地,青苗,赔偿等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将土地实施对外承包、承租、合作、合伙或自主经营。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移交承包的土地。

3、依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费。

4、乙方可以在承包土地上修建非永久性生产实施,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

5、乙方依法享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资金。

6、委托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委托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7、乙方用工,在同等待遇情况下,优先满足土地所有人务工。

八、其它约定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违约提前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林地),承包到期后,如:国家承包制度没变,本协议继续有效执行,40年期满后(1)也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和固定设施经相关部门评估后,由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乙方后才交由甲方自己经营。(2)如评估协商价不能达成协议,也可面向市场招标竞价,招标竞价高于评估价多余部分提留10%给甲方。(3)满足此两项协议后甲乙双方才能解除承包经营协议,甲方才能与其它竞价第三方重签合同。

2、在委托期内如有甲方社员病故需要埋葬在委托土地内,不给予乙方青苗补助,但不能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并按实际面积扣除转让面积,如:有其它社员在甲方同意埋葬在委托基地内的应补偿乙方青苗费200元。如:甲方需要新建房屋在种植基地按所占面积(包括建房时修建公路所损坏的青苗在内)每亩给予乙方500元青苗补助。如有其它社员在争取甲乙双方同意下新建房屋在种植基地每亩补偿青苗费1000元,补偿的青苗费甲乙双方5/5均分,并按实际面积扣减转让面积。

3、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乙方不按时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甲方违约也应按乙方已支付流转费每日万分之三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三倍罚金。

5、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委员会存档一份。

委托方(签字盖章):

受托方:宜宾蕤香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0.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篇十

地租赁合同

种植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

沟西侧的山道;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300米一线处。土地租赁协议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100亩。

三、租期为 年,自200 年月日始至200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土地租赁协议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

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

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

1、平面图一份;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11.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篇十一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

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第二轮承包采取了顺延的办法。2003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灵武市取消了农村“三提五统”及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相对增加了农民来自耕地的收入。粮食直补等政策的实施,土地收益得到大幅提高,2013年国家用于耕地的政策性种粮直补亩均收入达到190元左右。农地利益的提升,相应带来土地承包权的纠纷,一些地方出现分亩必争的现象。据统计,灵武市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23 起,尽管都调处成功,但背后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分析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业逐渐升温。农民种田不纳粮、不完税,国家还补钱,原来是多种地多纳税,现在变成多种地多补钱。原来由于土地负担较重,很多土地无人种无人管,而如今争田种的多了。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渐回升,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逐渐成为“香饽饽”。

(二)土地资源差距大。第一轮承包以来,家庭人口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部分地区一直没有调整过土地,人均土地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原来人口多的家庭现在可以将种不了的土地出租获取收益,而许多家庭原来人口少、后来娶妻生子,但没有口粮田。于是出现了一些农民没有地种,为了维持生机,不得不出门打工或租地耕种。

(三)确权界限不清。受利益驱动,农户之间常因为田间林木尤其是经济林木的权属,或对自己庄稼的影响,而产生纠纷。另外,许多田地之间没有天然的界限,在分田到户时人为地埋石为界,在以后的耕种时有的农户会因为多耕一犁地、多种一行庄稼而引发纠纷。

(四)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绝大多数是依照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由于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单方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有偿流转的,极易造成难兑现,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少数农户签订了流转协议,但因内容不完整、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难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尽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占逐步增多,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新型园区的规划建设,因土地补偿费标准、失地安置等容易出现分歧,并引发纠纷和矛盾。

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难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历史时期造成的。原来村、组的土地、会计等资料档案基本没有,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以查清。现在比较头痛的是自留地的问题,由于自留地没有纳入承包面积和合同书,土地坐落四界,权属等都较模糊,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和判断。

(二)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国家税费政策的调整,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城市化、工业化等项目向农村扩张,农村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现在也无人愿意让步,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三)土地特殊,难于执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载体,具有分散性、敞开式的特点。同时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土地纠纷往往是村组不愿调解,法院不愿受理。有些虽然经过调解或裁决输了理,但田照种,形成一纸空文。

三、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的建议

(一)健全调处工作机构。依托乡镇财经所组建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在财经所中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任主任调处员、调处员和书记员;各村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各自然村公选一名德高望重的同志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协调信息人员。

(二)完善调处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调处中心的调处行为,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制度、调处纪律、调处程序、回访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程序,用制度调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调处本辖区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负责矛盾排查,受理申请,调查取证,调解处理,信息上报等工作。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

同时,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处。要求亲属调处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处协议。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处规则和秩序。不得扩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调处协议。

(三)规范调处工作程序。

1.申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农户写出请求调处的申请,或由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由农户签字。

2.受理?。乡调处中心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如确属农村土地承包类型的纠纷,调处中心就可依法受理,并向纠纷双方当事人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处的形式等。

3.准备?。由调处中心调处员到发生纠纷的村组进行专访调查,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为调处打好基础;拟定调处方案;通知纠纷当事人调处地点,调处时间。

4.调处?。调处可分为不公开调处和公开调处。不公开调处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到调处中心或村委会进行的调处,参与面比较窄。一般用于证据比较确凿,双方很注意面子的纠纷农户。公开调处是指包括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旁听人员等参与的调处。一般用于比较复杂、需要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土地纠纷。调处主要有四个程序,即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进行调处;达成调处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

5.回访。调处结束后,调处员在十五日内跟踪问效,调查调处落实情况,督促双方落实调处协议。

(四)明确调节工作宗旨。

1.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之争也是最激烈的,轻则口角之争,邻里不和,重则拳脚相向,人命关天。实行两级调处网络后,小纠纷在村、组得以调处,情况较复杂、矛盾较突出的土地承包纠纷,在乡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将很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2.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宗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不法侵害后,一般通过村、组协商调处,通过调处的免费平台,解决了问题、保住了面子,增进了团结,和谐了邻里。调处不成的,再选择起诉时间长,效果差,费用高的诉讼程序。

3.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宗旨。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尤其是部分农民之间人均土地矛盾难于调和,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通过调处机制人性化服务,同诉求群众心贴心,面对面,手拉手的促膝谈心,接近了群众、关心了群众,支持了弱势群体,为土地受到不法侵害的农民伸张正义,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拉近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4.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由于传统农业习俗,大多数农民仍然依靠农业、依靠土地养家糊口。通过调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宗旨。通过调处机制的推行,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得到贯彻落实,督促当事双方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面。

(五)坚持调处工作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只有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去调解处理,只有公道话才能以理服人,让有理的人服气,让无理的人服理。偏袒任何一方,就会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2.坚持依法的原则。依法就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只有依法调处才有权威,才能服众。

3.坚持注重方式方法的原则。细致的工作方法和灵活的调解方式非常重要,农村的土地纠纷一般都不大,往往是一犁地,几颗树等小问题,事情虽小,但邻里关系面子却很重要,一般不涉及到几亩地权属的原则问题,尽量不做到论输赢,有的农户背了道理,碍于面子,不肯认错,这就需要多做工作,多讲道理,尽量让人有台阶下。

4.坚持深入调查的原则。“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有的纠纷也许仅凭当事人举证就能清晰明了,有的时间久远,缺乏证据,原因错综复杂,靠双方陈述或听片面之辞是不准确的,需要走访村民,去一线掌握真实情况,这样调解起来才能事半功倍。

5.坚持如实记载的原则。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往往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次进行调解。每次的调解过程、各方的表态要有记载,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在协议书上签字,防止反悔。

6.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在预防方面,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宣传,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乡(镇)、村、队纠纷信息预防长效机制。在调防方面,要坚持调处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维护乡邻和谐和一方稳定。

7.坚持严格确权,归属清晰的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改革的非承包经营土地,特别是集体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林地、草原和水流、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资产产权进行确权登记,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巩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作者单位:宁夏自治区灵武市农经站)

1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的建议 篇十二

1.1 现实所求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当前主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 极大提高了农村生产力, 但也因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累积了不少矛盾纠纷。近几年, 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 , 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对土地的需求增加, 同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资产价值加速提升, 潜伏的矛盾逐渐凸显和激化。对于矛盾化解的途径、现状又有许多无奈:政府信访调处面窄量少, 调处力度有限;乡村组织因为是组织者发包方, 因为可能成为侵权主体而得不到农户的信任, 调处效果有限;法院因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不够完备, 受理、审理依据缺乏, 诉讼受理数量有限。因此, 灵活便捷、省时省钱的土地承包仲裁成为现行法律框架内化解土地承包纠纷较为合理的选择。

1.2 稳定所需

调查发现, 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承包关系不稳定。如土地承包基础工作不够规范、要件不齐、发证不到位;承包政策和操作细则前后不一致;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不公正, 土地调整找补不平衡等。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如不少农户私下自行流转, 不备案不签协议, 口头约定, 过后反悔, 多次转手, 流转随意;少数有书面协议但大多约定不明确;有些乡村组织为了局部利益, 强迫流转, 侵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 与民争利。三是部分基层干部处事不公。如机动地承包、国家粮食补贴等落实不公平而产生新的矛盾。这些纠纷有的时间长恩怨深, 有的酿成群体案件, 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也给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带来很大冲击和压力。因此, 组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及时化解纠纷, 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1.3 民心所向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事关《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 事关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 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从实际情况看, 一部分人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事实确实存在, 如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嫁非妇女、离婚妇女或入赘男子、自理口粮外出落户村民、现役士兵等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这些特殊群体把希望更多地寄托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是法律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职能, 作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有理由也有义务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2 当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2.1 适应法律不足

目前,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法规不够统一, 不够权威, 相关规定不够具体, 一些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我市大部分地方都是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参照民事仲裁或劳动仲裁,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程序和规范, 难免出现不够科学、全面、严谨的现象。因此亟待国家出台符合“三农”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规范, 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2 人员素质不适应

仲裁工作的特性决定了仲裁人员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办案经验, 但目前的仲裁员虽然都是从法律和农业相关部门抽调组合而来, 但大部分人未接触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都有所欠缺。培养高水平的仲裁队伍是当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当务之急。

2.3 配合工作跟不上

第一, 从试点情况看, 仲裁裁定结果还没有被法院推翻的案例, 但个别案件中如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还得不到法院的有效支持, 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及时维护。第二, 仲裁工作正常开展后, 一些乡镇和部门把它当作推脱责任的理由, 把一些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简单纠纷案件也推到仲裁委;一些基层法院也以此为由不受理或减少受理土地纠纷案件, 致使仲裁机构因压力过大, 不能及时解决矛盾而延误农时, 农民权益保护受影响。

3 完善土地承包仲裁机制的建议

3.1 遵循仲裁原则

3.1.1 平等公正原则。

在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 纠纷仲裁申请人不管是村民还是政府部门, 法律地位人人平等, 要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实事求是取证, 公平、公正调处纠纷。

3.1.2 调解优先原则。

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和《仲裁法》第51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当事人一般来自本乡本土, 低头不见抬头见, 在具体操作中, 仲裁委要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原则, 坚持从以民为本、构建和谐仲裁模式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利用农村朴实的民风和人情关系, 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协助当事人友好和解, 尽力将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通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 及时进行仲裁, 作出裁决。3.1.3省时省钱原则。一方面, 农民的经济负担能力低, 一般承受不起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 耽误农时影响农民收入。省时省钱这个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和普通仲裁的特点, 正是国家鼓励单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原因之一。磐安地处山区,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 农民收入较低, 仲裁委开展免费仲裁服务, 减轻农民负担, 有利于鼓励和方便农民申请仲裁, 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快速断案裁决方式省去了当事人不少财力和精力。因此, 仲裁机构一边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 少收费或不收费;一边要练好内功, 减少每个案件的庭审次数, 开展低成本高效率服务。

3.1.4 便捷灵活原则。

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以农民为主, 其经济实力、文化知识相对薄弱, 因此,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设计和操作原则应该便捷灵活。首先, 仲裁机构的设置要方便农民。目前, 各地仲裁机构设置的做法不尽相同, 有只设立在县一级的, 也有设立在县乡两级的。笔者认为, 仲裁机构设在乡镇虽然靠近百姓, 但乡镇一级仲裁人才相对缺乏, 难以保证仲裁质量, 并且现实生活中乡镇政府可能成为纠纷的当事人, 在此情形下, 裁决公正性遭人怀疑。因此, 仲裁机构统一设置在县一级为好, 为方面农户可以考虑在乡镇设立派出庭。其次, 仲裁程序应简单明了, 去除民事程序的严格和复杂。最后, 庭审处理要多变灵活。如采用固定庭与流动庭相结合方式, 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和农忙时节, 开通流动庭就近农户开庭审理, 方便当事人。3.1.5坚持宣传感化原则。一方面, 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土地又是基本生存保障, 当事人容易认“死理”。因此, 需要调处者察言观色对当事人各方的心理和利益底线充分了解, 并在精神上给予充分的安慰, 以引导他们理性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仅仅是解决单纯的经济利益分配, 还在于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 一要送法下乡, 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 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二是结合仲裁实践, 通过案例解剖、以案说法等形式, 扩大社会影响力, 让广大农民明白自己赢在哪里, 输在何处, 以减少同类纠纷的反复发生。

3.2 完善工作机制

3.2.1 规范流转, 减少纠纷。

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第一, 要加强土地承包基础工作的全面落实, 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各级土地流转组织者要提高素质, 严格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不得”原则, 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控制好土地承包纠纷的源头。第二, 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规范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协议并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建议建立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鼓励和指导农民通过服务机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 减少因不规范流转而产生纠纷的机会。

3.2.2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遇上疑难案件在所难免, 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建议建立由法制、农业、林业、财政、法院、国土、纪检、妇联等部门参与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联席办公室, 明确各工作职责, 农业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牵头协调好相关事宜。有利于形成合力, 提高仲裁效率, 为仲裁工作保驾护航, 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3.2.3 培训人才, 提高素质。

针对仲裁人员不足、素质低的现状, 要有计划地吸纳了解农村基层情况、懂法律、懂政策、懂农村习俗的人员充实仲裁队伍;抓好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建立仲裁员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每年定期进行年检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仲裁案卷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互帮互学, 全面提高仲裁水平。

3.2.4 完善制度, 规范操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相对于其他工作更具法律严肃性, 这要求仲裁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必须规范合法;同时因为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复杂, 又要求制定制度要充分考虑到适合实际情况, 便于农民申请。磐安仲裁委借鉴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做法, 结合本地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 一是制订了《磐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法》、《磐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及仲裁庭规章制度。二是设计仲裁法律文书并建立二级核稿制度, 确保万无一失。三是建立回访制度。通过裁后回访登记, 对到期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推翻的案件进行内部通报, 以吸取教训, 积累经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是做好土地仲裁工作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13.工厂承包租赁协议 篇十三

甲方: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乙方:(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经甲乙双方互相协商:

出租人同意租出公司位于生产工厂及厂内一应生产生活设备。承租人同意租进公司位于生产工厂及厂内一应生产生活设备;该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承包方式由甲方将权属于甲方公司工厂承包给乙方自产自销经营。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行筹措;一切日常开支包括厂房租金、水、电费、税收费、卫生管理费、员工工资、场地办公、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支付,甲方概不负责。

3.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承包期限合同承包期限为一年,从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愿意,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续租,乙方应如期对工厂所属设备设施进行盘点并与甲方进行交接。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在承租期限内,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工厂所有的硬件设施及生产设备。负责厂房内的防火,防盗,及食品生产安全。如若出现火灾,盗窃,食品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厂房总租金为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万元,乙方必须一次性缴纳至少半年租金(人民币万元)。余下租金缴纳应于每月月初5号前缴纳。

甲乙双方在租赁协议期间内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多 3 %的利息作为处罚。

6.在没有得到出租人书面授权的同意下,承租人不得将厂房及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7.如果一方受到不可抗力的阻挡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的时限应作相应的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当面协商决定)。

8.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任意一条条款并在_7_天内未向甲方作出知会时,另一方可提前_10_天向违约方提交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违约的一方应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方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9.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一个或几个按该规则指定的仲裁员进行最终仲裁解决。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1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14.鱼塘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十四

甲方:XXX县XXX村XXX镇,XXX

身份证号:XXXXXX

乙方:XXX县XXX村XXX镇,XXX

身份证号:XXXXXX

甲、乙双方就鱼塘租赁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鱼塘(位于XXX)转租给乙方,鱼塘面积X亩。甲方现将鱼塘租给乙方作为XXX使用。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本协议鱼塘养殖使用年限X年,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为止。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鱼塘租赁租金。每亩X元,共XX亩。每年XXX年X月X日期间,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XX圆整(¥XX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付清XXX年度的租金和押金XX元,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作为凭证,其中押金XX万。甲方应在第X年将押金退还给乙方,或直接作为乙方第X年租金的一部分。

四、乙方承租甲方鱼塘,甲方应保证该鱼塘权属清楚,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因权属不清,致他人干涉阻扰乙方生产经营,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另:外来人干扰乙方生产经营应由甲方出面干涉,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承租上述鱼塘,如遇政府建设征用土地等,塘内养殖物和养殖设备等的赔偿款、补偿款等均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金归原土地所有者。

六、乙方承租甲方鱼塘,甲方不得提前收回鱼塘或中途解除协议,乙方也不许不租或中途解除协议。

七、甲方将鱼塘转租给乙方前,如有债务及未来得及处理完妥的问题,应由甲方负责偿还和解决处理完善,与乙方无关。

八、甲方负责保证乙方养殖使用的电力供给。如果没有电或没有充足的电,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本年度的租金和押金退还给乙方。万一鱼塘的变压器坏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修理,甲乙双方各付一半的修理费。如果在一年内由于变压器没有及时的修理好,导致乙方没有电使用,而使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本年度的租金和押金。

九、甲方将鱼塘转租给乙方后,甲方不得违约,如违约将赔偿塘内养殖物和养殖设备的全额总造价给乙方。

十、本协议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权租赁该鱼塘,租金另议。 十一、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希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不得违约。

附:XXXXXX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15.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篇十五

一、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 土地承包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 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 探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近年来, 我国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 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在这种形势下, 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 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也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个新的高潮, 部分在城镇打工的村民也开始返家承包土地, 以求好的收入。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 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势的变迁, 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 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2.村组不依法进行土地发包和土地调整是土地纠纷增多的重要因素。“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 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1]但农村集体组织的部分领导成员, 不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未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发包和土地调整, 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

3.土地被征用带来的现实利益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因素。前些年由于农民种粮不划算, 出现抛荒、租赁、转包、转让等现象, 且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 原承包人与现耕种人之间基本是只有口头协议, 没有书面凭据。现在由于重点工程和城市扩张大面积征地, 因此原承包人纷纷要求收回承包地而产生纠纷。目前此类纠纷在个别地方尤为突出。

4.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是引发土地纠纷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 有的地方未按规定办理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 导致了土地流转矛盾纠纷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 极少履行报批、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 流转任意性大。二是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 承包人在流转时原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重视, 所以一般情况下流转约定都不是很明确。有些流转虽有明确的口头约定, 但因没有书面记载, 流转双方容易产生矛盾, 一旦形成纠纷, 难以查证约定内容。三是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 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

5.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到位是引起土地承包纠纷的潜在因素。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 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不高, 出现了不少抛荒撂荒的情况, 部分村组在难以与部分农户签订落实承包合同的情况下, 统一按当年村民小组分配方案中农户的计税面积落实承包任务, 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也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 致使承包关系不稳定, 农民利益受到损害而引发矛盾纠纷。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

1.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

农村土地纠纷所涉土地绝大部分都没有严格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原则和程序办事。这些合同, 大多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 但合同没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些土地承包合同严格来讲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2.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

很多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 都是由发包方填写的, 甚至连承包方的签名都是由发包方代签的, 发包的土地四至不清, 发生纠纷时连当事人都说不清楚。

3.争抢承包土地的纠纷逐年增多。

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 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 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 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承包到土地的农民, 也开始要承包地。加上城镇建设、重点项目等征地面积的增加, 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 这样, 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逐年增多。

4.土地利益争执激烈。

土地承包纠纷中, 利益争执的激烈是其他案件无法比拟的。一些当事人达不到目的就阻止对方耕种从而破坏农业生产, 还有的当事人为利益之争大打出手, 酿成了恶性案件。

5.私自进行土地流转的较多。

土地承包纠纷中, 很多当事人是私自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各说各的理, 很难确定谁是谁非。

三、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出现主要矛盾纠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农村实际, 需采取以下对策:

1.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 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的反映。因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重要任务;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 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 及时制定调解此类纠纷的具体措施。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发挥作用, 主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就地、及时调处,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宣传贯彻力度, 让群众懂法、用法, 依法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 自觉维护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3.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坚决纠正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是对二轮土地承包过程进行全面复查和完善, 没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订, 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及时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换发、回收、注销等工作, 并做好相应的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工作。

4.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主动、就地、及时调处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 对重新要田地的农民和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办法:对二轮土地承包期间, 农户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土地, 现在又回来要田分地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 如这些农户的户口仍在本组, 组有机动地的, 可以从机动地中调剂, 订立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 并明确承包的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没有机动地的村组应积极协调, 通过流转的方式解决耕地。 (2) 对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口头承诺不要土地, 现在又回来要土地的, 组里可将“机动地、依法开垦的耕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三种耕地调整给这些农户经营, 确无耕地可调剂的, 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 可在组范围内适当微调, 让其获得耕地并订立二轮土地承包合同, 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 发放经营权证书。 (3) 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 只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 就必须将承包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 依法恢复其承包权。 (4) 对种田大户与承包户之间出现的纠纷, 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对双方自愿协商订立书面流转合同的, 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对出现流转收益偏低等不合理因素, 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 协商不成的, 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对仅有口头协议的要补订上土地流转合同, 书面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对承包农户撂荒后, 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签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的, 除按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应退还给原承包户的外, 应继续按合同履行。如发生原承包户争抢种田大户耕地的要耐心疏导, 如有不服, 可告之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提起诉讼, 避免纠纷激化。 (6) 对土地被征用后农户要求重新承包土地引发的纠纷, 村、组应当增加失地农户的分配款,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 可有效化解纠纷。 (7) 对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现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外出户, 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 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 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 或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如果该农户的户口已迁离农村, 现又迁回的, 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后, 在机动动地中调剂解决或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5.丰富纠纷解决机制。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 应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调解可分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第三人或村委会主持调解、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 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调解还应贯穿于仲裁和诉讼中, 不管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多做调解工作, 切勿轻率处理, 调解时既要面对现实, 又要尊重历史, 既要依法调解, 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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