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2024-06-18

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精选12篇)

1.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理体会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认真学习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

展观,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任务。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检察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检察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检察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今后,我要通过深入的学习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于实现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尤其应当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学课堂上的重要内容。

在法学教育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要让学员认识到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二是要注重教学形式的全面化及多样化, 从多方面理解法治理念;三是要更多地结合实践, 结合依法行政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一、让学员意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

1、社会主义民主化、法治化的强有力保障。

首先要在课堂上强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依靠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形成。每个公民, 特别是成年人的法律素质越高、法律观念越强, 就能够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就能够更好地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 更好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2、学员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 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并时时处处规制公民的行为。因此, 在课堂上要从学员素质提升的角度, 说明法治理念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人的素质的其他方面, 如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即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

3、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实现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 法律的作用更加突出, 连接国际市场的唯一纽带和运行规则就是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完备的法律知识, 是市场经济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因此教育机构必须把法治理念教育摆在正确位置, 使学员能够了解和认识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关系, 养成知法、护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严格依法办事, 从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是全面化及多样化的教育

1、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让学员全面化的理解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正处在一个难得的机遇期, 各种挑战和机遇扑面而来, 面对这些挑战和机遇, 如何适应新的需要、解决新的问题, 是每一个领导干部不能回避, 也不可能回避的现实问题。这就要求每一位领导干部, 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必须用科学、先进和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头脑, 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政水平, 以保证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基此, 在平时的工作中, 要结合实际,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使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教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2、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注重形式多样化

法治理念的教育并非是在真空中的逻辑推导, 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 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 如何运用心理学和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 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我们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 各种利益在分化调整, 社会的不可控因素和复杂性增多, 面对这一新的形势, 党中央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 这是我们党的战略举措, 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 把各项工作搞上去, 必须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个源头, 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打牢基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中, 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法治理念教育平台。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要强调与实践相结合

1、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要在学员中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要使学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 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必须紧密联系工作生活的思想实际, 引导工作者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核心, 就是要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广大工作者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 就是要做到崇尚法治精神、坚定法律信仰、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 切实提高法律素养, 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依法办事;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中,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 自觉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2、强调树立依法行政与公正执法的理念

法治教育要采用实践性法律课程的形式, 让学员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 在办理具体行政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 从而学会运用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是法治区别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一项基本要求, 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坚持严格执法, 必须做到一切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所有执法结果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中体现公平正义, 法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总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达成让学员充分认识到,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我们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 是当前和今后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建设的一项举措”,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行为指南, 提高思想意识、执法观念, 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浪潮中。

参考文献

[1]丁锐华:《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与德治》, 《领导科学》, 2009年第14期。

[2]刘永前:《增强法治理念是法治化建设的首要任务》,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9年第5期。

3.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三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现在的“五句话”,它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五句话”的表述并不足以涵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容,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

4.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们党执法理论的重大创新和执法实践的新突破。这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多方面,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越是安定的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应该看到,我们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社会治安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稳定的因素还很多。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聚精会神地搞建设,一切都无从谈起。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动法治实践,精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要高标准地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政法领域的主导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政法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同解决思想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五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认真学习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消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消防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通过深入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公安工作实践、推动公安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作用,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大公安消防官兵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

6.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六

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阶段总结

5月10日下午全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后,我院党组按照省、市、县委的要求,在思想上积极相应,行动上立杆见影,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保证司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我院的具体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教育活动当成政治任务来抓

5月11日上午院党组会研究决定: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余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治处副主任兼任主任,抽调党办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政治处等同志为成员,

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阶段总结

5月12日和5月20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下发了我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通知和实施意见。确定了实现三个延伸、取得四大成果,为渠县实现四大目标和十一•五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教育目标(三个延伸:实现法治理念教育向法治理念建设延伸、集中性教育向长期性教育延伸、一时之举向长效制度建设延伸。在思想、调研、制度、工作四方面取得成果)。

为了全院干警对法治理念教育全部达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明白此次教育的重要意义和积羽沉舟的哲学道理,活动领导小组在与全院中层干部集体谈心、交心后、深入到各庭室讲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与此同时院里建立了党组书记、院长与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谈话制度、院长向全院干警报告工作制度、座谈会和研讨会制度等。

6月9日院长再次召集民一、民二庭全体干警进行座谈,就当前学习的开展,如何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如何发扬成绩,学习好的典型、树立好的典型,广泛听取了大家的意见。

为使此次教育活动掀起高潮,达到预期目标,6月15日和6月30日在院顶楼会议室院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给全院干警进行了专题辅导。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到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实质、如何学习法治理念读本,如何用法治理念指导实际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辅导。在辅导时,要求全体干警在案件审判和执行中一定要义无反顾地维护法律尊严,守住心灵底线。

从两方面向全体干警讲解了在当前形式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深入各庭室督导学习,全体干警的思想认识得到了升华,为此次教育活动取得预期效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找准载体认真实施

在此次活动集中学习阶段,在院领导小组组织带领下,全院干警全面坚持实打实,反对空对空,各庭室不但认真组织学习教育读本,教育辅导资料和教育问答、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相关内容,观看法治理念教育片。而且建立了专用记录本,人人有专用笔记本。各庭室每周必学相关内容,学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社会主义好》、《八荣八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各分管领导每周和分管庭室一同学习,并督促、指导大家学习。

为使学习紧密联系实际工作,达到应有的目的、院党组提出了建立“学习型、和谐型、为民型”法院及质量立院、效率兴院、管理强院、从严治院、向我看齐的工作方针。为使此方针落到实处,我院成功举办了一界法官健身运动会(此次运动会设有:男、女、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拔河、登山,男子象棋、女子跳绳、呼啦圈等项目)。积极参加县上进行的公务员法宣传,院大门上方悬挂了宣传 的横幅,派出精兵强将参加县上举办的 知识竞赛和歌咏比赛,院领导亲临竞赛、比赛训练场和比赛场进行指导,参加干警深受鼓舞,赛出了较好成绩,受到了县政法委表扬。

各庭室以办活动专栏、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剖析材料,总结,以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征求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意见,扎实推进教育活动进行。

在学习活动中全院干警以教育活动实施意见为基准(集中学习:5月21日至7月21日、查摆整改:7月21日至9月21日、总结提高:9月21日至11月30日),以院长在各单位参加学习讨论和专题辅导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讲解的法治理念精髓为指导,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学习,边学边改、边学边用,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全力做到求真务实。加快转变司法理念,不断满足渠县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各庭室在案件审理中主动用中立的立场,辨证的观点,市场经济的方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思路和现代司法理念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诉讼纷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一齐抓,在党委的领导下,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自觉地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指导司法实践。全院干警心中以均初步树立起了“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在学习中以五结合达到了五增强,一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全体干警知荣辱的意识;二是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增强思想的先进性;三是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四是与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结合起来,增强干警的创新能力;五是与办案实际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实践能力。

三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工作效率得到了全面提高

我院在此次教育活动集中学习阶段,紧密联系实际工作,从加强司法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为渠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四大目标”和“十一五”规划提高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社会主义法治男女教育活动中,我院紧密围绕县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目标和思路,牢固树立起了“群众利益无小事”、“涉农无小事”的观念,在审好其它案件的同时,把审判工作重心面向农民,面向农村,面向农业。

派出法庭在新农村示范点成立了“渠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公布了办公电话,指导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设立了专人与村调解人员相结合。

为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落到“一心为民”的实处,不走过场,我院成立了院长任组长的联合接访领导小组,在案件的审理中,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完善了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有效地服务当事人诉讼和群众来信来访。各相关庭室进一步加强了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全面实现了诉讼费减、免、缓,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与此同时开展了“远程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口头立案”,“电话调解”、“巡回法庭”到老百姓的田边、地角、地坝审案,方便普通群众参加诉讼。

为进一步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工作效率,我院实施“四项工程”,“深化三项改革”,“开展五项活动”

第一、以加强质量管理为中心,实施“铁案工程”,

总结

一是强化质量意识。教育广大法官确立质量就是生命的思想,做到审理案件一丝不苟,裁判是非公正无私,以主观公正保障客观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二是狠抓质量管理。落实案件审判责任,严把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四关”,力争案案办成铁案。三是严格质量考评。坚持审判质量与效率量化考评通报制度,从严划等次,不定期通报,年终排座次,发现瑕疵不放过。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对发生司法过错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最高法院“三个处分办法”、“引咎辞职规定”、“法官惩戒规定”以及本院相关规章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第二以提高审判效率为中心,实施“提速工程”。

一是树立效率也是公正的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依法能快则快,反对久拖不决,以使当事人处于争议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恢复为正常的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不断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走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快捷审的路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三是严格审限管理制度。从严掌握排期开庭时限,对临界审限案件出示黄牌警告,超审限者坚决“一票否决”。四是开展提速竞赛活动。在庭与庭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进行办案效率评比,督促久调不判、久审不结、久执无果的案件限期结案。

第三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实施“攻坚工程”。

一是创新执行方法。对那些赖债不还的被执行人,采取“曝光制”、降低其社会信誉,督促其履行义务,以维护司法权威。二是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用妥法律赋予的冻结、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手段,确保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三是实行分权操作。四是严明执行纪律,加强执行队伍管理,更新执行工作理念,始终严明执行纪律,确保依法文明执行。

第四以推进量化考核为中心,实施“素质工程”。

院党组强调工作中要突出“四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一,自律和他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要求下面做的事,领导带头去做,凡禁止下面做的事,领导坚决不做,人人做到只有自身硬气,才能让人服气;一手抓他律,对部属在平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该诫勉的及时诫勉,该批评的严肃批评。其二,办案和廉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办案,促进质量再提升,效率再提速;一手抓廉政,确保法官公正清廉、不出问题。其三,务实和务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务实,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一手抓务虚,重视搞好理论学习、专题教育、专项整改,写笔记,学唱八荣八耻歌,办专栏,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院长刘东首先和庭室交心谈心。其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办案的法律效果,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一手抓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力求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息诉罢访,使公正裁判与维护稳定辩证地统一起来。

深化“三项改革”,推进制度创新

坚持向改革要审判质量、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推进司法制度创新,激发审判工作的内部活力。

第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大胆推行简便、快捷、高效、规范的庭审程序和方法。坚持搞好诉讼风险提示,继续强化庭审功能,直接开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庭宣判,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旁观者听得清清楚楚。规范对宅基地、道路等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凡权属不清的,一律以行政确权作为前置程序,防止司法权所管辖的侵权与行政权所管辖的确权相错位。

第二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在保持裁判文书基本要素完整的前提下,打破传统模式,突出证据分析,强化认证说理,阐明裁判理由,提高文字质量,力求简洁明了,务必以理服人,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向当事人及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第三扩大人事制度改革。

严格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健全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营造一种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竞争机制,以用人公正促进司法公正。逐步规范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序列化管理,根据不同岗位特点,规定不同绩效标准,采取不同管理模式,促进人尽其才,尽职尽责。

三、开展“五项活动”,提升司法能力

从今年以“五项活动”作为推动本院司法能力大比武活动的有效载体,不断提升广大法官践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司法能力。

一是开展庭审观摩讲评活动。各人民法庭和审判业务庭每年各办一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快捷审的案件全院组织观摩,组织审委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观摩讲评,相互切磋,取长补短,以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和当庭裁判水平。

二是开展裁判文书竞赛展评活动。在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院性裁判文书展评的基础上,年末从每名审判人员所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各随机抽取1份,加封后由审委会组织专人分项评分,并排出名次,以督促其多出精品文书,展示司法文明。

三是开展书记员记录评比活动。在一定的时候开庭审案,全体书记员共同记录,由院组织的评比小组根据记录要求逐项评比,排出名次。

四是开展效率提速竞赛活动。对诉讼案件以平均审限35天、执行案件及再审案件以平均审执限50天作为衡量标准,对各庭及其办案法官进行考评,一季一通报,年终排名次,以督促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

五是实行达标评比通报制度。对每个庭、每名法官完成“6项评比”(一比结案数量,二比审判质量,三比办案效率,四比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五比驾驭庭审能力,六比裁判文书水平)、“6项达标”(要求一审调解结案率、每月动态结案率、一审息诉率、二审维持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达到75%以上,质检优质率达到95%以上)的情况,每月作统计,定期发通报,年终排名次,奖优并罚劣,以督促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

六是实行一季一次的执行难案攻坚活动。在坚持搞好经常性执行工作的基础上,对各个时期的积案、难案、钉子案,集中时间、人力、车辆,每季开展一次有规模、有声势、有力度的攻坚活动,减轻执行压力。

五、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司法清廉

坚持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为指导,积极打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法院工作平台,全力构建能够保证司法清廉的长效工作机制。

首先,做到学习教育经常化。院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刘东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一方面,坚持抓好政治学习,当前着重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确保认识明确、方向正确、行动自觉;另一方面,重视抓好业务学习,力求精通审判、公正裁判、高效办案。与此同时,不断强化“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

其次,做到廉政建设制度化。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官谈话诫勉制、职务问责制,并适时推行结案当事人回访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弘扬司法正气。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对法院形象负责、对法官本人负责的态度,凡有举报必调查,而且一查到底,直到“水落石出”,查虚的还清白于法官,查实的严格追究责任。

7.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七

1949至1957年,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虽然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等一些法律,但从根本上讲,仍然是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即法律是为巩固新生政权服务的,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主要表现在:(1)不是把法推崇为维护人民权力与权利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调整器,而只是作为控制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的工具”;(2)强调法律为政治服务,把法律看成是政治的附庸,许多机构的命名都是“政法”,政法机关、政法学院。(2)在立法过程中,对西方法治理念一概排斥。早在建国前,1949年2月,毛泽东就批示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对国民党乃至整个西方国家的旧法律持全盘否定态度,本来“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规及诉讼程序等,并非都不能借鉴,反映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某些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法制,更有不少内容是值得传承的,但由于《指示》的规定,这些内容一概被当作了“精神垃圾”。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同党闹独立”;主张法律有继承性,说是“为反动法律招魂”;主张尊重法律的科学性,说是“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服务”;要求完善人大制度,成了“吹捧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提出实行法治,反对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法,更是被批判成“企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如此等等。(3)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不够全面系统,形式上不够规范,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没有制定;(4)干部与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不尊重法律、有法不依现象经常发生。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颁布几个月,胡风事件的处理过程就在违宪方面开了极不好的先例,有法不依,以言定罪,思想定罪,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就宣布其为“反革命”。因此,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是成绩与失误并存交织的时期。

二、法律虚无主义理念(1958——1976)

1957年下半年,我国开展了一场全国规模的反右派运动,由于当时党对阶级斗争和右派的进攻形势的严重估计,导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的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我国主要矛盾的判断,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基于这种认识,我国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甚至毁灭性的破坏,主要表现在:(1)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领导人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党内)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是靠人,法律只能是办事的参考。”这代表了中共中央大多数领导人的认识,中共领导人对法制的轻视,必然导致我国法治建设的削弱。(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陷入瘫痪,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为四年,但第二届人大的任期达6年零7个月,第三届人大任期长达十年之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应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但第三届全国人大10年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从1957年至1976年,享有最高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通过了一部法律性文件———《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一部存在严重错误的宪法———1975年宪法。(3)司法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被撤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被命令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被废除,公证制度名存实亡,人民调解组织瘫痪。(4)法律完全被最高指示、政策所取代。全国处在一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内乱局面。

三、法律功利主义理念(1978——1997)

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反思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做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对抗阶级之间的矛盾)的正确判断,提出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这就是邓小平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呈现出如下特点:(1)重视法律制度建设。邓小平总结了毛泽东的人治失误,特别强调了制度的“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从1979年—1999年3月20年间,已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1982年)和351个法律与法律性的决定(其中法律246个)。许多基本法典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单行法律都已陆续制定。(2)强调法律对经济经济建设的作用。社会主义法也应当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目的,以谋取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达到共同富裕为最终价值目标。这样就使法从阶级斗争的狭隘领域中解放出来。(3)立法过程中,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成果,不论其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只要符合“三有利”的原则,都可以拿来和移植过来。

(4)立法中,注重经验积累。即把改革开放中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固定下来。因为在改革之初,我们知道中国要摆脱原来国家无所不包的高度控制状态,走向一个开放的社会,但彼岸究竟是什么样?又不是看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摸着石头过河”。先摸索,积累经验,当实践充分了以后,再把它上升为法律,成为制度。

四、法律至上主义理念(1997——至今)

在199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也写进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是中国走向法律至上主义理念的开始。所谓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即保障人权,自由民主的理念,这是法治理念从“工具论”到“至上论”的质的飞跃。

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不仅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还十分明确地宣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一,民主原则。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二,人权原则。江泽民在报告中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纲领中尚属首次,在价值层面上回答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基本取向和根本目的这一重大问题。第三,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有极大的权威,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完善法治理念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人权和民主是法治的两大核心。

我国近些年来虽然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但对法治的另一核心民主重视不够,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政治制度改革,尽快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2、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公权,也就是说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依

法治理国家机关,使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制于法律。依法治国当中的“国”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然而,有人特别喜欢向下推导,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最后成了依法治民,这就背离了法治的精神。

3、法治的核心是保障私权,使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立法是表达人民的权利,执法是落实人民权利,守法是鼓励人民获取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监督是保障实现权利。而我国在立法当中,有不少法律是赋予国家机关过分强大的权力,对人民设定过多义务,执法过程中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背离法治基本原则的,因此,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行良法之治,严格公正执法和司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摘要:新中国法治建设中,法治理念经历了法律工具主义理念、法律虚无主义理念、法律功利主义理念、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四个阶段,在法治化进程中,必须弄清法治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法制,人治,法治

参考文献

[1]赵振江.中国法制四十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安群,李浩.五十年法制建设的教训与经验[J].法学评论,2000,(1).

[3]郭道晖.从人治走向法治[J].百年潮,1999,(7)

8.法治理念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篇八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完善

一、新《国家赔偿法》较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之处

1.由单一归责原则改为多元归责原则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一直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必须先经过确认程序,只有在确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使得国家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显然不利于保障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新法总则不再强调违法归责,与分则确定刑事赔偿的部分条款规定适用结果归责原则相呼应,形成了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并行的多元归责原则,用以判断国家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强化了对赔偿请求人权益的保护。

2.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精神損害”的字样,而是在其第 30 条中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权或者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从条文可见,其适用范围相当狭窄,其救济方式也仅有“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新法第 35 条则明文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法以宽泛的“致人精神损害的”扩大了赔偿的适用范围,更加有力地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尊重,还原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

3.确认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新法在探索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制度和近年来国家赔偿的举证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两种国家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对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被羁押的人而言,一旦他们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外界无从得知其中原因,而他们自身也丧失了举证的能力,此时,只有通过赔偿义务机关才有可能把事实讲清楚。另外,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有利于发挥其举证优势,体现公平原则。

二、新《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及对策

1.归责原则范围仍过窄

新《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前,我国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来判定国家赔偿责任,新法颁行以后的归责原则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执法与司法环境复杂多变,简单的归责原则设定已经不足以满足合理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需要。基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仍应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适用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以及结果归责等特殊归责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对于违法归责原则的违法形式应作更为广泛的理解,不仅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目的等性质的违法。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窄、规定抽象

我国新《国家赔偿法》引入了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我国的人文关怀和法制进步。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民事赔偿的范围要窄很多。《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犯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权益。民法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人格尊严、隐私、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所以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是有限的。随着我国财力的增长,我建议《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接近或者等于民法的范围。

新《国家赔偿法》仅用一个条文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以及赔偿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仍于法无据。由于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导致涉及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案件在司法审判中艰难无序,乱象丛生。所以,解决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难于操作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有关于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以使涉及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有据可依。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继续完善其案例指导制度,适时公布典型案例以作审判指导。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限

根据新法第1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仅需对受害人在被采取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是否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包括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一般身体损害或者还不至于“丧失行为能力”的伤残。可见,新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现实的案件环境中并不能够得到广泛适用,仍旧无力于全面、彻底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应当继续加大侵权机关的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只需对其没有能力证明的事项作出合理说明即可。同时,也应将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再做拓展,将其适用到国家赔偿的所有程序当中,不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和刑事赔偿决定程序,也应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以及复议等程序。

注释:

①2012年《国家赔偿法》较2010年《国家赔偿法》,其修改之处在于: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参考文献:

[1]沈开举.国家赔偿修正案的进步与缺憾[J].法学研究,2010,(8).

[2]常晓云.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析[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3]杨小军.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3).

作者简介:

9.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九

自查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

按照法院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安排,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了相关学习材料,并进行了自我查摆,现将存在问题、原因及其今后的整改方案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不足

对照这次活动的要求,结合自己工作的实际,通过认真 查摆,我认为自己存在以下不足:

(一)学习自觉性不高,学习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不够透彻,掌握和运用还不够好。

(二)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有时对领导安排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急躁思想,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强,用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去做创造性的工作不够。

(三)思想不够解放,没有争创一流的工作干劲,在工作中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多数时候,还是用传统的工作方式应付招架,开拓创新精神还不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剖析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理论学习认识还不到位。造成自身理论水平

1跟不上形势发展,没能很好地把学习理论与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结合起来,正确认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的不够牢固。自身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责任心不强。对负责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没有用优秀的标准去衡量,满足于一般不落后就行,导致了工作起色不大进步幅度较小的问题出现。

(三)、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强,缺乏创新意识和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工作的标准要求不够高,仅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满足于干完干成,按部就班,求数量与求质量没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整改方案

(一)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认真学习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邓小平理论,通过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增强工作能力,能与时俱进,有能力完成好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服务水平

(二)立足本职,高标准,严要求。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院里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法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筑牢思想防线,增强纪律约束力。

(三)树立优质服务理念,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相

10.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十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管建民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罗干同志、***同志在中政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开班和结束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省委政法委对我省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检察工作正确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受西方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一些人以西方检察制度为标准对我国检察制度提出种种质疑,有的认为我国检察制度已经过时、不科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产生了怀疑;有的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盲目追随,甚至对那些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这些思想上的偏差如果不加以纠正,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就会迷失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难以巩固。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至关重要。

(二)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省院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领导下坚持贯彻落实这一主题是密不可分的。要坚持和深化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就必须在广大检察人员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个主题,深化对主题的认识,从而增强实践主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也只有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才能不断丰富检察工作主题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三)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无论从党委、人大的要求看,还是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看,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只有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进一步提高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的、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作用,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抓住了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现实问题,是非标准鲜明,价值导向明确,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化,既是培养并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道德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牢固树立起来的具体体现。检察干警只有确立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才有可能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因此,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抓好荣辱观教育。同时,还要正确把握开展‚保持先进性、建功‘十一五’‛主题实践活动、专项整改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做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

根据高检院和省委政法委的部署,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在教育活动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搞好学习培训

要紧紧围绕 ‚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重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汇编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是这次教育活动的必读篇目,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在读懂、弄通上下功夫,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学习培训中,省院将聘请检察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座,举办处级干部专题研讨班,组织收看电视讲座光盘,开辟网上专栏组织讨论。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检察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理解得更深、把握得更准,划清与错误观点的界限,真正搞清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为坚持检察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切实搞好对照检查

这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机关每个部门和每名检察人员,都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照贾春旺检察长讲话中列举的八个方面的问题,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信访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从先进性教育活动收集到的问题及去年年终考评反映的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查摆得怎么样,最终要看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否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是否牢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否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是否真正确立,党性意识、党的领导的观念是否坚定。在排查问题的过程中,要勇于联系实际,敢于触及思想,只有找出问题、差距,才能与错误的理念划清界限,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之,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查摆问题,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找差距,从荣辱观、职业道德、执法作风上找差距,从执法水平、办案质量上找差距,从‚保持先进性、建功‘十一五’‛上找差距,使广大检察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认识上更加深刻,在行动上更加自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执法实践,既提高思想觉悟,又解决实际问题。

(三)要扎实搞好整改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既要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也要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是否真正解决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思想和工作上的突出问题,作为衡量这次教育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对查摆和清理出来的法治理念上的问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按照罗干同志的要求,牢固树立‚七种意识‛。对查摆出来的工作上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规范、加以解决。整改目标要切合实际,整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位,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努力做到标本兼治。在整改中,要特别注重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处室都要梳理修订本部门工作制度,院内要统一审核并汇编成册,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密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

三、改进作风,推动我院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开展教育活动,最根本、最关键、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近年来,我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今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检察队伍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干警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艰苦奋斗、求实创新、爱岗敬业、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作出了应有的成绩。但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来看,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干警宗旨意识不强,事业心、责任感还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组织性、纪律性不强,工作质量和效率还有待提高。我们必须抓住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利契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机关工作深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此,我有几点认识:

(一)要讲实效、抓落实

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落实到人,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列出工作进度计划,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抓、主动抓,确保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坚持从细节上抓落实,做到通过抓细节来抓落实,推动整体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讲学习、抓创新

学习对我们每个党员干部来说,不仅是自我精神追求,自我培养,更是时代赋予的责任。人的素质不是与生俱来、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和提高的,省院要形成一种爱学习善学习的浓厚氛围。今年除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外,要配合办公自动化,学习计算机操作应用等各种与工作有关的知识技能。要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敢于突破陈规,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三)要讲奉献、抓实干

干才有出路,干才有地位,干才有威信,干才有前途。只有真抓实干,才能赢得事业的发展。要大力弘扬干事创业、无私奉献的 精神,真正使苦干实干成为一种风尚、一种境界、一种觉悟、一种追求。每个干警都要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不让正在办理的事情在自己手里延误,不让正在处理的文件在自己手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自己手里发生,不让省院机关的形象在自己手里受影响。各处室负责同志要带头鼓实劲、干实事、务实效,既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又脚踏实地、扎实工作。院党组将努力营造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会干事的有地位的良好氛围。

(四)要讲责任、抓效率

责任是成就事业的根本,有责任才会有效率,有效率才会有成绩。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时效意识,对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决不拖延,能今天干完的事情决不拖到明天,能用简单方法解决的决不能使之复杂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要讲团结、讲廉洁、抓纪律

一个单位、一个集体,风气非常重要。首先要讲团结。但这种团结是在原则基础上的团结,不是你好我好的一团和气,在这个基础上,机关每一位干部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集体的团结,同心协力,共同搞好工作,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要讲纪律。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引导干警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检察人员纪律和执法办案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领导,促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教育活动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一)强化责任。为了加强对教育活动的领导,我院成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教育活动的具体指导。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对教育活动进行安排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处室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育活动的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领导带头。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仅要抓好教育活动,而且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带头学习讨论,带头清理思想,带头查摆问题,带头进行整改。对分管工作在法治理念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从自身找原因,把自己摆进去,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深刻反思,总结教训,认真整改,为干警作出表率。

(三)统筹兼顾。既要提高认识,端正理念,又要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实际工作,是这次教育活动的基本目标。同时,必须统筹兼顾,在搞好 ‚ 五个结合 ‛ 上下功夫、求深入、见成效。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保持先进性、建功 ‘ 十一五 ’ ‛ 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同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达到提高素质、推进工作的目标。

(四)抓好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检察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宣传检察机关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部署、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教育活动中的先进典型。通过集中宣传,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教育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搞好这次教育活动意义重大,我们要认真贯彻政法委、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把我院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统一思想,团结奋斗,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 篇十一

[关键词]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和谐社会

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与核心作用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中,民主法治被置于首要地位,正是基于对民主法治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法治理念是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工作的不同领域,各社会主体法治理念的重心有所不同。对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依法执政,通过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并监督法律法规在全社会的实行;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建设法治政府,执法为民,合法行政,民主理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对于政法机关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公正司法,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则是树立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律观,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在自己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二、法治理念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正当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民主法治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法律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因此应该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良法”,但是如果没有现代化的、科学的理念作指导,很难相信会制定出“良法”,会实现法治化的目标。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

(一)人性尊严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

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或文化源头是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以现实的人的幸福生活核心为归依的。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人性尊严的理念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同时要求在程序上也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的地位。由此出发,国家要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同时要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在作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二)权利本位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只有人权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限定并且严格依程序行使,才能实现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但是传统的义务本位、秩序本位的观念影响十分深远。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把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立法、执法的出发点是如何使国家权力得到实现,而不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更多的表现为国家借助自身对于资源的垄断性的占有和支配性地位,首先保证公权力的实现,有时甚至不惜侵入公民私权的领域。在程序设计上,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依然存在。要摒弃公权利无限扩展的观念,树立公法优先的首要目标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观念,更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改变义务本位的观念,增强主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三)重视公民私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

私有产权的保护是确保社会之舟稳定航行的压舱石,是社会财富稳步积累的重要保障。保护私有产权是一个关乎正义的制度,保护私有产权意味着对社会的未来负责。我国日益重视对于公民私益的保护,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义利问题一直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之一,法律文化也不例外。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价值观倡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崇义贬利的道德观念一直是传统思想文化的主流。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这种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也未从根本上得到改造,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时,人们往往会不适当地和一个人的道德水准联系在一起。这种观念的转变不应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更应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巩固。

(四)建立责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其职能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此外,要建立起包括失误处分制、失误赔偿制、失误辞职制、失误法律追究制等追究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约束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力手段,保证能够对决策失误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

12.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篇十二

政府诚信是指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活动时诚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不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维持当事人 (组织或个人等行政相对人) 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1]。具体而言: (1) 行政主体必须具备诚实、守信的心理,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诚实的, 并据此行使行政权力并履行义务; (2) 行政主体客观上在行政活动的具体活动中, 应当忠于事实真相, 而不得进行欺骗。包括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候应该具有相应的主体地位, 权力来源合法, 权力行使合法和责任明确。 (3) 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应该定期进行评估, 提高风险预测能力。

政府诚信构建在当前法治社会建设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构建政府诚信是执政能力的体现, 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命脉, 西方契约理论认为, 公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权利的让渡, 它并非公共权力的所有者, 而只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所以当代理人出现违反契约行为之时, 委托人有权解除契约。 (2) 构建政府诚信是缓和当前社会矛盾的润滑剂, 当前社会出现了诸多群体性事件和暴力事件, 这直接原因就是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出现了沟通的阻碍, 相关救济途径不畅通, 构建政府诚信, 让民众对其信任, 才能降低风险。 (3) 构建政府诚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构建诚信政府是对五个内涵的深度解读, 这是我国当前法治社会政府民众和谐融洽的具体保证。

二、出现政府诚信危机的原因

(一) 行政机构自身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机构庞杂, 公务员人员人数多, 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数据统计, 全国公务员数量分别是659.7万、678.9万、689.4万, 近两年年均增长约15万人, 此外, 我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从1986年的4.71%增加到2005年的19.02%, 超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5.6%的标准。当前政府对公共性事业投资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导致个人收入的增加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改善是边际递减的, 政府就应该增加公共支出, 可是当前的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与相关的物价增长不成正比, 民众生活成本的增加, 生活压力上升。

(二) 威权时代[2]的集团权利观影响

塞尔茨尼克指出:“只要一个集团 (公共的或私人的) 把一些规则接受为权威性的, 并且那里存在着一些机关, 它们所做的与此类规则有关的职务也能接受为权威性的, 那么法律也就存在。法律的要素是行使权威而不是制裁。哪里社会组织的合理形式居统治地位, 哪里就呈现出理想的法制。”[3]由于领导班子变动大, 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脱离实际, 在实际工作中, 不秉承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有为、慎重科学的原则, 而是脱离实际、好大喜功, 形象工程, 面子工程的修建, 让民众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实惠。甚至出现集团权利, 以牺牲个体的权利为代价, 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强拆事件为什么一直为民众所厌恶?正是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期, 一些地方为了考核, 不顾实际的任意征地, 以牺牲部分群体的利益来实现规划经济, 且一些地方不顾财政供给能力, 大力修建基础设施, 不但直接对牺牲者的相关补贴不到位, 而且从长远来看, 一些经济学家质问政府的承受力到底能走多远。

(三) 行政干预司法

对于司法, 孔子曾说“听讼, 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2) 按照这种解释, 司法的目标在于尽可能的定纷指针, 减少诉讼, 息事宁人。而行政干预司法, 导致公民的救济途径不畅通, 特别是对于一些行政案件上诉难, 胜诉更难。这不但不能解决纠纷, 减少诉讼, 反而积累了社会矛盾, 阻碍了民众的维权途径, 导致出现部分群体性事件发生, 司法权威收到威胁。司法是政治的重要方面, 因此司法是构建国家诚信的重要方面, 对政府、对司法、对法律的不信任, 考验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 官、民本位思想冲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法治文化不断扩散, 民众个体意识的增强。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 民众对自身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器重, 个体保护、主体意识的增强, 参与公共事物的机会增多, 对社会性事件有独立的思考能力。然而一些公务人员却仍然固步自封, 思想观念未转变, 道德修养未跟上, 集中体现在官员腐败事件上, 行政办事效率低下, 产生不和谐因素, 加速了官民矛盾。

三、构建政府诚信的现实举措

(一) 精简行政机构人员, 建立服务型政府

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减少政府机构的设置, 我认为我们可以以小政府的方向发展, 缩小政府权力, 扩大民众权利;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要以人民为主体, 将民生问题视为首要问题, 加大政府在公共事业的投入比例, 尤其是重点民生行业, 例如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险等方面加大支出, 稳定物价, 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控制, 让老百姓在实实在在中能够感受到政府的投入支持, 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

(二) 政府之间加强合作, 依法行政

每一届政府应该根据客观规律出发,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 实事求是。反对小团体, 反对地方保护, 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 实行严厉的责任问责制度, 根据实际作出符合民众常理的答复。如某市断桥事故的调查之所以引起民众的质疑, 其不但在调查的程序上一拖再拖, 而且最后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让百姓难以置信, 因为其不符合民众的常理期待。建立政府诚信必须将民意纳入考查范围, 只有真正做出符合民意的行为时, 才能得到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 实现司法机关不受外界干预, 树立司法权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公平地享有权利, 公平地承担义务, 而且, 全体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都能够得到合理, 平等的保护, 都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实现[4]。司法机关是人民维权的最后途径, 是社会公正的象征。只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不受政府、社会的干预, 实现公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的前提下, 目前的不应该大谈司法独立, 而是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个案的正义, 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平等对待当事人, 无论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应该形成规则意识, 信仰法律, 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树立司法权威。

(四) 树立规则意识

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坚持诚信原则, 在法律的范围内树立起规则意识, 遵守契约合作关系, 行政工作人员转变封建官本位的思想, 时刻加强学习, 提高修养, 加强道德作风建设, 将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导致的社会权力转移、利益结构变化、价值评价多样化等, 都是诱发诚信危机的原因。加强监管力度, 引入社会广泛监督的同时完善政府自身的建设, 对重点行业重点监管, 特殊领域特殊治理, 指引全社会树立法律规则意识。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府诚信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秩序的表达、回应和论证, 因而具有文明秩序原理的价值与功能。从其内容上看, 把五个内涵融和起来, 足以形成一个关于文明秩序的解释体系, 即我们文明秩序中, 存在着三大主体:政党、人民、国家, 这三大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法律界来界定, 法律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 是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中国化政治的重要部分, 政府应该以其时刻作为指导, 坚定不移的落实到实践中, 是构建诚信政府的理论基础。其具体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以达到具体时效。 (1) 行政机构在制定行政法规时, 应该站在人民的角度, 广泛调查听取意见, 在根源上获取民众支持。在具体落实上如信访之类的应该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2) 构建诚信政府,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出现个人主义思想。但是坚持依法治国不等同于法律万能, 不能固守残缺, 应该作出有利于人民的灵活自如。 (3) 治理国家, 必须以大局为重,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 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 办实事、说真话。 (4) 将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效融和, 用法治理念武装行政思维, 实际落实到具体行政行为中。

摘要:政府诚信的构建是缓解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指引;公务人员在行政时转变观念,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办实事;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威权时代构建诚信政府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法治理念,威权时代,缓解矛盾,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蔡小慎, 贺利军.试论我国政府诚信危机及其化解对策[J].求实, 2004.3.

[2]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 2012.3.

[3][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 19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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