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2025-01-26

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15篇)

1.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一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叶中 许崇德 韩大元 胡建淼 胡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罗豪才 马怀德 陈云生 方世荣

张庆福 张树义 莫纪宏 浦增元 童之伟 王名扬 王叔文 吴家麟 肖蔚云 杨海坤 袁曙宏

张光博 朱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tan)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

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事法学

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们 张建田

2.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二

一、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课程设置问题

(一) 课程目标不准确

课程目标是课程设置的指引灯塔、方向标[2]。在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培养过程中, 医学课程的课程目标并不准确。纵观已经开办了卫生法学专业的中医药院校, 其医学课程目标即通过医学课程的学习, 具备基础的中医和西医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但是社会需求却是需要精通中医学、西医学与法学的专门复合型人才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因此其课程目标的不准确设置导致社会需求与医学课程目标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二) 医学课程的内容存在不足

法学和医学作为最古老的两门学科,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学和医学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但是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不管是中医学课程内容还是西医学课程内容, 都鲜有因医学的发展而将课程内容丰富完善, 只是按照固有的教学内容来进行医学课程授课, 课程内容显得滞后。

不管是中医学课程还是西医学课程, 使用的教材都是医学专业教材的删减版, 且内容版本陈旧, 名义为教材内容整合, 实际是章节选挑增删、内容拼凑、不成系统[3]。且各授课老师大部分单打独斗, 缺乏协作性, 讲课内容并不能有机结合, 更是让医学内容不成系统雪上加霜。

医学课程的内容与卫生法学专业设立初衷不相符合。其主要表现体现为医学课程的内容只是纯粹的医学内容, 不涉及任何法学内容, 而法学课程内容也大多只是纯粹的法学内容, 鲜有涉及医学内容。且医学课程的任课老师与法学课程的任课老师几乎没有课程内容的交流, 因此, 医学课程内容与法学没有有效的交叉融合。

(三) 医学课程与卫生法学实践存在脱节

中医药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医学课程与卫生法学实践存在严重脱节。其课程包含法学课程、中医学课程和西医学课程, 虽不行医, 但是其专业人才多进入到卫生立法、卫生司法、卫生行政执法、医疗机构法律部门等实践性较强的单位, 多是需要运用医学理论知识来指导卫生法学实践进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尽管中医药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有实践课程, 但是更多的是去医院科室实习或见习, 只是运用医学理论知识来指导医学实践, 而不是用来指导卫生法学实践, 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二、完善建议

针对中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课程设置问题, 本文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 修正医学课程目标

医学课程目标应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目标, 该目标第一阶段是通过医学课程的学习, 让卫生法学专业人才掌握医学知识的学习方法, 具备基础的中医和西医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目标第二阶段是通过加深医学课程的学习, 形成系统的中医和西医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目标的第三阶段是在医学课程学习结束之后, 卫生法学专业人才通过所掌握的医学知识的学习方法, 通过各种途径不断补充完善医学知识和实务能力, 进而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精通中医学、西医学与法学的专门复合型人才。

(二) 完善医学课程内容

第一, 授课老师应及时把最前沿先进的医学知识纳入医学课程内容;第二, 授课老师应丰富教学方式, 如借助影像资料、进行实地教学、分配小组作业等方式;第三, 应合理科学的编排医学课程教材, 同时还应针对非医学学生的学习基础,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深入浅出使其易于接受[4];第四, 医学老师和法学老师应加强协作交流, 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 使在医学课程的内容上包含法学内容, 在法学课程的内容上包含医学内容, 同时应加强合作交流, 共同编写适合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课程教材, 促进医学课程内容与法学真正交叉融合。

(三) 促进医学课程与卫生法学实践融合

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实践不应是因为有医学课程从而去医疗机构实践, 有法学课程从而去司法机关、律所等实践, 而应该是结合医学与法学知识, 树立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实践理念, 去卫生立法、卫生司法、卫生行政执法、医疗机构法律部门等实践, 进而运用医学课程所学的医学知识来指导卫生法学实践。[5]

参考文献

[1]王安富, 黄敏等.论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J].医学教育探索, 2009, 8 (4) :434.

[2]李筱永, 王晓燕.社会视角下北京某高校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探讨[J].医学与社会, 2013, 26 (4) :84.

[3][4]钱珍珠, 杨云滨, 施建明.医学院校非医学专业的医学课程设置的现状分析—以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 2012, 3:71.

3.人大法学导师介绍:何家弘教授 篇三

人大法学导师介绍:何家弘教授

一、简介

何家弘,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当过拖拉机手、司务长、子弟小学教师等;“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SJD,1993);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电视台嘉宾等工作,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2005-2006)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2008);走访过欧美亚的二十多个国家;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3)、“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2005)、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1992)以及级别较低的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业余时间撰写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其中的《血之罪》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小说”,已经出版了法文版和意大利文版,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版,将于2011年出版英文版和西班牙文版,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9、“刑事错案实证研究”,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已完成)

10、“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完成)

五、科研成果

(一)著作类(主编或独著)

(1)《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英文)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2)《刑事审判认证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

(3)《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4)《刑事司法大趋势》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5)《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6)《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7)《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8)《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9)《从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1)《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3)《扭曲的灵魂——外国犯罪实证》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4)《犯罪的密码——科学探案纪实》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虚拟的真实——证据学讲堂录》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6)《换位的视角——多媒体对话录》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17)《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8)《简明证据法学》(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4.人大法学院王教授任常务副校长 篇四

人大法学院王教授任常务副校长

1月15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教师干部大会,宣布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关于学校领导职务任免的通知。我院王利明教授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会上还宣布了张建明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因年龄原因,牛维麟不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冯惠玲不再担任常务副校长。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靳诺宣读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张建明牛维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王利明冯惠玲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校长陈雨露主持会议。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务委员会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正副秘书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和各分会负责人、二级以上教授、全体中层干部参加会议。

靳书记指出,中国人民大学领导班子调整是上级结合中国人民大学实际,经过通盘考虑,反复酝酿,考察了解和慎重研究作出的,是学校领导班子换届过程中的正常人事调整,实现了领导干部“有进有出”,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组织干部工作的新精神。靳诺书记代表学校领导班子表示完全拥护教育部的决定,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决定精神上来。

靳书记介绍了张建明、王利明同志的基本情况,代表学校领导班子和全校师生员工表示欢迎,希望他们不负众望、不辱使命,与班子成员同力配合,团结广大师生员工,再接再厉,推动学校事业再上新台阶。

靳书记指出,学校领导班子调整的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北京市对于中国人民大学的关心和支持,为学校的科学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中国人民大学必将在教育综合改革中承担起更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以大学章程实施为契机,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齐心协力,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靠广大教职员工,立足学校的传统和基础,凝聚大家的智慧和力量,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以更加广阔的视野,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执着的精神,努力为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而不懈奋斗。

5.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民事诉讼法属于(D)

A.组织法 B.行政法C.实体法 D.程序法

2.关于法院调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是否愿意达成协议,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B.法院调解只适用于简易程序 C.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具有可调解性

D.法院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并不是一种结案方式

3.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是(A)

A.级别管辖 B.普通管辖

C.专属管辖 D.特殊管辖

4.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是(B)

A.追加当事人 B.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承担 D.合并当事人

5.作为判决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裁判后果的风险属于(C)

A.主张事实责任 B.提供证据责任

C.证明责任 D.诉讼责任

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6.下列关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A)

A.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B.可以口头上诉,也可以书面上诉

C.必须是一审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提起

D.可以上诉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7.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C)

A.只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8.下列人员中,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是(C)

A.书记员 B.鉴定人

C.证人 D.人民陪审员

9.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C)

A.庭长负责制 B.院长负责制

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D.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则

10.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C)

A.暂缓执行 B.中止执行

C.不予执行 D.终结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1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D)

A.判决离婚 B.裁定中止诉讼

C.延期审理 D.裁定终结诉讼

12.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C)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3.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A)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独任制 D.合议制

1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向(B)

A.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B.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C.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D.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C)

A.两年内,可以向票据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B.一年内,可以向票据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C.一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D.两年内,可以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1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合法申报权利被法院认可的,将产生的效力是(B)

A.中止公示催告程序 B.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公示催告生效 D.公示催告自行失效

17.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过程中,由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B)

A.裁定诉讼中止 B.延期审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缺席判决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8.诉讼中实施送达行为的主体是(C)

A.当事人 B.诉讼代理人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19.原告甲与被告乙因纠纷诉至A县法院,甲在诉讼中要求财产保全,应当向(B)

A.甲的住所地法院申请 B.A县法院申请 C.乙的住所地法院申请 D.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20.下列主体中,拘传措施可以适用于(B)

A.原告 B.必须出庭的被告C.诉讼代理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1.下列情况中,法院应当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是(A)

A.送达时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 B.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C.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

D.受送达人在外地的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22.下列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D)

A.只能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B.只能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C.由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D.由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3.约翰逊是美国公民,其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下列人员中,约翰逊不可以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A)

A.美国律师 B.美国公民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如果一个外国人非要聘请外国律师在中国法庭上打官司,也是可以的,但是外国律师在中国法庭上不能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只能是公民代理,而不能是律师代理。

24.下列选项中,属于特殊司法协助内容的是(D)

A.代为进行证据调查 B.代为送达诉讼文书C.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D.承认外国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按照广义说,可以把司法协助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1、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和询问当事人、证人等调查取证活动,以及根据请求向对方提供本国的民事法律、法规文本和本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实践等情报资料。

2、特殊司法协助:即承认与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与外国法院的判决。

25.根据法律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C)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A.执行申请人 B.被申请人C.案外人 D.执行员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6.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有(BCD)

A.合同纠纷案件 B.不动产纠纷案件C.继承纠纷案件 D.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的案件E.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7.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CE)

A.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B.对本诉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C.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D.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

E.只能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终结前参加诉讼

28.下列案件中,裁判发生效力后仍可另行起诉的有(ABCD)

A.李某向其子索要赡养费,法院判决已生效,但因物价飞涨,李某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

B.赵某的离婚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判决生效6个月后赵某再次提出离婚请求

C.原告王某接到法院出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王某再次起诉的

D.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周某再次起诉

E.判决何某与其妻离婚后,当事人就判决书中未对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幢别墅的归属作出确认的事项,另行起诉的

《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意见》第152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9.甲在旁听一案件的审理时用摄像机摄录庭审过程,审判长对其进行批评,甲与审判长争吵并对审判长大打出手。对于甲的行为,法院可采取的措施是(BCDE)

A.拘传 B.责令其退出法庭C.罚款 D.拘留E.训诫

30.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翻悔的情况下,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

A.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B.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C.执行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不能申请恢复执行 D.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 E.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把翻悔的时间分为两阶段:(1)履行完毕的不能翻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合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翻悔。

(2)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执行根据的执行,申请期限自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的次日起顺延计算。如果是债权人翻悔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就可以。如果是债务人翻悔的,债权人就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就可以。(恢复执行原判决中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31.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和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3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3.督促程序: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34.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35.执行回转: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述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答:(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7.简述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答:(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38.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答:(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当事人负有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5)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9.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条件。

答:(1)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的请求权;是其参加诉讼的基本依据。所谓有独立请求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第三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不与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共同;二是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权是针对原被告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或其源出的法律关系提出来的,而且对它们具有直接排斥的性质。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限于本诉被告应诉后,本诉审理终结前。具体指被告接受起诉状副本时起,法院判决前。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

40.刘甲、刘乙、刘丙是亲兄弟,他们父母去世后,在柳县有遗产房屋十间。刘丙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重庆工作,刘乙也于同年来重庆打工。2007年刘甲在柳县因车祸去世,刘甲在上海工作的儿子刘丁将十间房屋卖给了柳县的张某。刘丙获悉此事后,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甲、刘乙、刘丙共同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问:(1)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本案应由柳县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6.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六

(一) 国内“双师型”教师的现状

受历史原因的影响, 高职院校大多是从中专升格而成, 具有起步晚、基础薄的特点。目前, 我国“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双师型”教师队伍相对薄弱。在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中, 40岁以下年轻教师的比例占大多数, 而这些年轻教师主要来自普通的高等院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其中大部分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学岗位, 往往缺少实战经验, 科研实力明显薄弱, 技术应用能力低下。教学中习惯于本本主义, 缺少实际案例的辅佐。由此形成了理论型教师居多, 实践型教师比例偏低的状况。二是对高职教育存在传统性偏见, 重视程度不足, 再加上高职院校运作机制的不完善, 使得师资流动性大。三是“双师型”教师结构不合理, 很难留住理论知识雄厚和技能高超的双重型人才。四是职称评定方式单一, 大部分都沿用了普通高校的师资评定标准, 缺乏灵活性。

(二) 国外“双师型”教师培养概况

国外法学职业教育之所以成功, 一方面是由于其起步早, 基础好之外, 另一方面是其具备一整套成熟的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美国采取职业技术教育教师证书制。美国从事教育的门槛很高, 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的标准也很高。其中职业教育的教师要求必须是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 并经过教育学院和实践环节的专业培训。职业技术证书并非终身制, 教师定期还要参加一次教师资格考核, 并取得当期的任教合格证书。德国与美国任职资格正好相反, 实行终身职业师。德国要求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必须受过高等教育, 有5年以上工龄, 掌握教育和心理科学, 且经过国家的专门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才能获得终身职业身份。日本对“双师型”职业教师采用职业训练指导员称谓。它是指具有技术专业, 即机械、电工、家电维修等和教育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双专业教师。

二、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瓶颈

(一) 配套制度的缺失

要建立一支精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一是要求有一套科学、规范、合理、适度且为个体所认可的, 操作性强的资格认定标准体系, 否则只能纸上谈兵, 最终流于空谈。二是要建立“双师型”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 否则无法起到约束和制约作用, 也无法调动起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要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尽管目前已经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上了日程, 但并未形成相应的培养培训环境, 培养模式基本上还是学校式、学科式的, 缺少功能齐全、软件丰富的模拟实验室和培训基地, 无法为教师的实践教学提供优良的可操作的平台。

(二) 学校重视程度不够

法学职业院校除了要完成国家教育部要求的主干法学课程教学以外, 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务实践操作能力。仅就学校的课程设置而言, 就不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虽然有些学校开设了实训课程, 比如刑事诉讼实训、民事诉讼实训和行政诉讼实训课, 但是课时的安排也往往少于主干部门法学的课时;在教材的选用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般都是由授课教师自己选定, 缺少规范性;学校方面也没有配备适合的教学设备, 甚至无法提供课外实践活动。

(三) 师资结构不合理, 专兼职教师队伍不稳定, 人才流动快

教师年轻化速度发展过快, 缺少“中流砥柱型”教师高校毕业生多, 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教师的少;低学历教师多, 高学历教师少;职称配备不均匀, 中低级职称教师比例明显多于高级职称;教师综合能力方面参差不齐, 普通教师多, 专业和学科带头人少。在职称评聘过程中仅以科研论文的数量与质量为评定标准。由此造成了高职教师在教学与科研的双重压力之下, 难以对知识、技能结构的进行系统梳理与熟练掌握。

三、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的途径

(一) 发挥国家或政府的指导作用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在对各地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资队伍状况实地考察、调研的基础上, 结合各自特点和发展趋势, 为各院校“量身制定”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中、长、短期规划, 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在制度上给予倾斜和保障。为高职院校“双师素质”队伍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及强大的智力支持, 为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 为“双师型”教师的认证标准提供政策支持, 使“双师”资质的认定有法可依;奖惩激励机制也必不可少, 努力做到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双管齐下, 以此增强教师的自我实现感;加大各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力度。比如可以由教育部统筹, 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和完善专业的高职教师培训院校和培训基地, 按需向高职院校输送优秀的师资力量。

(二) 发挥高职院校的主导作用

1. 制定培训计划, 强化培训力度。

学校提供大环境, 创造机会和条件, 每年保证输送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教师进行校外培训;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体制, 针对教师的专业和自身情况, 参考年龄、学历和经历量体裁衣般的制定可行性培训计划。比如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每年都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为教师提供职后继续教育培训平台, 及时更新和补充教师的理论知识, 提高教育教学素养;学校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采取各种灵活的方法, 包括“请进来”和“外出学”的、面授和远程教学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以及到兄弟院校补充学习理论知识和到司法实践部门学习实践技能等等。

2. 完善学校硬件设施建设, 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加大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报资料等方面的投入, 有组织的开展科研活动, 多为教师和学生开展模拟法庭, 尽可能多的创造法庭审判的旁听机会, 加强与公、检、法以及各地区的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使理论实践化, 使实践理论化, 以此提高教师的实际应用能力。同时, 充分发扬学院各教研部传帮带的优良传统, 以老带新, 开展互帮互学活动;有条件的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定期培训、讲座, 或者聘请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交流指导等方法, 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学校可以和关系密切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以其作为实训基地, 定期选派一些教师实践锻炼, 尤其是律师事务所, 可以吸纳优秀教师为其兼职律师, 受理或者协助受理一些案件, 帮助教师积累经验, 以此提高教师处理案件能力以及指导学生的实践能力。

3. 拓宽“双师型”教师的来源渠道,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院校不仅要具有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 还要大力聘请行业内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法律人士来做兼职教师。建立比较稳定的兼职教师人才库, 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并通过他们的“传、帮、带”进一步优化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引进先进教育教学理念, 取其精华学以致用。

另外, 法学专业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学科性质纵向不仅要求教师有深厚的理论功底, 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横向要求教师除了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以外, 还要求教师了解、熟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 比如医学、心理学、会计学、经济学等等。高职法学院校教师更加需要具备这样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因此, 在教师资源的配备上, 除了要引进优秀的法律人才, 更要广纳贤士, 积极吸收、引进相关学科的优秀人才, 充实高职院校的人力资源,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 发挥高职教师的自我能动作用

教师要更新传统观念, 注重吸收高职教育理念的精髓。以培养较高实践能力的人才为己任, 通过开展“教育理念大讨论”等活动, 使广大教师的教育理念向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转变。通过不断学习, 尽力做到一专多能, 既能进行理论教学, 又能从事实践教学。

参考文献

[1]杨莎莎.国外“双师型”师资培养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成人教, 2007 (6)

[2]刘国良, 李新生.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J].中国西部科技, 2004 (10)

[3]杨振升.谈双师型高职教师的内涵及培养[J].师资队伍建设, 2005 (17)

[4]张海琼.以科研开发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7

[5]杨世鉴, 杨敬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理论探析与实践[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 (7)

[6]王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与研究[J].中国科技创新导刊, 2010 (1)

7.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七

王振民教授在做讲座之前,首先回顾了自己郑州大学的学习经历。在当时艰苦的学习条件下,王振民教授坚持做好两件事:锻炼身体和努力学习。凭自己在大学二年级撰写的学术论文,王振民教授受邀前往北京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发言的经历令在座学生惊叹不已,深感佩服。

接着,王振民教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引导和教育在座的法学学子们去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人应具有的博大胸怀:一是依法治国的域外经验,主要以英美法三国为例,深入浅出地说明了法律的地位及重要性;二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通过对“总书记去年12月走访民主党派,为何重提历史周期律”、“如何实现从‘富’到‘强’的转变”等问题的解释,提出了“经济是血肉,法治是骨骼,没有法治的繁荣,是灾难”的论断;三是依法治国与立法依什么“法”。阐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规则的制定者,立法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立法要体现民主,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四是依法治国与公正司法,通过将内部体制改革与外部体制改革的对比,说明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司法;五是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主要从法制与道德及如何服务大局等方面予以阐述。最后的互动环节,同学们就自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王振民教授耐心认真地给予解答。

近两个小时的讲座,现场秩序井然,鸦雀无声,王振民教授以其独有的视角、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及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予以深刻剖析和展望,深入浅出,论证严谨,在场学生受益匪浅,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研究的兴趣,使学生对未来走向社会也充满信心。

8.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 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A.与人类生存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一切环境要素 B.科学研究证明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要素

C.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空间和物质构成的环境要素 D.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影响且人类行为可以影响、调节或支配的环境要素 2.率先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文献是()A.《里约宣言》 C.《21世纪议程》

B.《我们共同的未来》 D.《增长的极限》

3.我国《宪法》第一次规定重要的自然资源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是在()A.1954年 C.1978年

B.1972年 D.1982年

4.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A.《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固体废物综合排放标准》

5.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专项规划的是()A.海域建设规划 C.城市建设规划

B.土地利用规划 D.区域开发规划

6.单位或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方式属于()A.确认取得 C.转让取得

B.授予取得 D.开发利用取得

7.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A.环境质量标准 C.环境方法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D.环境基础标准

8.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和司法解决等程序。其中“行政处理”一般是指()A.行政仲裁 C.行政调解

B.行政处罚 D.行政裁决

9.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的归责原则是()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10.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两控区”是指()A.灰霾控制区和二氧化氮控制区 B.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氮控制区 C.灰霾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D.酸雨控制区并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11.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计罚依据为()A.按照直接损失的1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B.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C.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D.按照直接损失的5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关闭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13.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歌舞厅发出的噪声属于()A.建筑施工噪声 C.工业噪声

B.交通运输噪声 D.社会生活噪声

14.我国《森林法》规定,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基金是()A.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C.林业基金

B.森林植被恢复基金 D.退耕还林补偿基金

15.在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中,涉及放射工作、辐射应用、放射性物质的主要标

准是()

A.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C.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B.核设施流出物监测一般规定 D.辐射防护规定

16.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A.80%以上 C.70%以上

B.75%以上 D.65%以上

17.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工作的部门是()A.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8.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境外的固体废物()A.在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以进境倾倒、堆放 B.经批准可以进境倾倒、堆放 C.只能进境处置,不能堆放 D.禁止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

19.我国《草原法》规定,草原的所有权属于()A.国家、集体或个人 C.国家

B.国家或集体 D.集体

2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包括()A.水生动物资源费和水生植物资源费 B.鱼类渔业资源费和海藻类渔业资源费 C.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渔业资源费

D.淡水渔业资源费和海水渔业资源费

21.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A.矿区污染治理 C.矿产资源开采

B.矿区生态补偿 D.矿产资源勘查

22.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旅游活动的区域是()A.核心区 C.实验区

B.缓冲区 D.外围地带

23.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模式的国际环境条约是()A.全球性多边环境条约 C.双边环境条约

B.区域性多边环境条约 D.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

24.为实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社会制定了()A.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C.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

B.1997年京都议定书 D.2000年卡塔赫纳议定书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 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5.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应遵守的特殊原则有()A.综合性原则 C.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B.区域性原则 D.预测性原则

E.技术性原则

26.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A.由政府政策决定

B.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特有 C.体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 D.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部门

E.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为具有普遍的指导性

27.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具体规定包括()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C.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D.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向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进

行申报登记

28.适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固体废物包括()A.工业固体废物 C.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E.放射性固体废物

29.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可以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生态破坏情形是

B.城市生活垃圾 D.危险废物

()A.破坏海洋生态 C.破坏海洋保护区 E.破坏海岸工程

30.自然资源的特征包括()A.可使用性 C.整体性 E.有限性

31.依照我国《水法》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资源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地下水 B.流经农村集体组织的河流中的水

C.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湖泊水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中的水

32.国际环境法实施手段中的“命令-控制措施”包括()A.环境标准 C.风险评估 E.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3.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刑法》关于制裁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规定。34.简述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定义及其作用。

35.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B.环境影响评价 D.许可证 B.相对性 D.地域性 B.破坏海洋工程 D.破坏海洋水产资源

36.简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至第12条对缔约方具体义务的规定。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8分,第38题12分,共20分)37.不当的资源开发及其建设活动会造成水土流失,导致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制定了防治水土流失的法规,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水土保持法》。试论《水土保持法》就开发建设活动规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38.我国环保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具体落实,环保部门也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事实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三同时”制度就是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对策和措施的重要保障。试论“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4分,第40小题6分,共20分)39.A矿业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邻近的河流超标排污,被附近的养殖户及居民屡次投诉并受到环境保护部的点名批评。但由于A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和排污费缴纳大户,当地政府和环保局并未依法要求A公司采取整改措施。2010年6月的某一天,A公司邻近的河流散发出刺鼻的异味并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附近养殖户纷纷向当地环保局反映A公司私设暗管并偷排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要求环保部门责令A公司拆除暗管并治理污染。但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既未指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2010年7月初,当地连降大雨,A公司污水池中储存的大量污水在雨水的冲击下通过其私设的暗管溢流至邻近的河流,致使下游养殖户养殖的300多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

问:(1)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管理制度,本案所描述的污染事件属于哪一级突发环境事件?依据是什么?(2)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造成本案所属级别的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罚款?(3)A公司认为:污染事故是天降大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无需赔

偿养殖户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4)A公司和当地环保局主管局长张某是否已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分别是

什么? 40.2009年2月,云南某县村民武某未经批准擅自闯入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猎。进入保护区后,武某发现前方有一只老虎,遂隐藏在树丛中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将老虎打死。后经鉴定:武某所杀的老虎是一只印支虎,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问:(1)本案中武某是否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如果构成,具体罪名是什么?(2)对于本案,政府是否有权要求武某就其杀害老虎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向国家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答案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D 2.B 3.A 4.A 5.C 6.C 7.A 8.C 9.B 10.D 11.C 12.B 13.D 14.A 15.D 16.A 17.B 18.D 19.B 20.C 21.D 22.C 23.A 24.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25.ABCD 26.BCE 27.ABD

28.ABCD

29.ACD 30.ABCDE 31.CE 32.ABCDE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1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分)

(2)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1分)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作废的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1分)

【评分参考】第一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富士康、徇私舞弊三项,答出任何一项或意思相近即可给1分。

34.(1)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1分)并结合社会需求(1分)确定的各类海洋功能区(1分)。

(2)海洋功能区划能全面反映海域的功能类型,(1分)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依据(1分)。

35.(1)重用基本农田、(1分)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1分)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1分)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1分)

(2)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1分)

36.(1)缔约方应制定交定期公布和修订向缔约方大会提交的有关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人为排放“源”和各种“汇”的清除国家清单,(2分)以及实施公约的措施。(1分)

(2)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不同的缔约方规定了不同的义务。(2分)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8分,第38小题12分,共20分)

37.《水土保持法》要求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

(1)从事林业活动应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1分)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村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在林构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在5度以上地址上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2分,以上三小点,答对任意一点,即可给1分;答对任意两点,即可给满分2分。)

(2)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1分)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存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控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2分,以上三小点,答对任意一点,即可给1分;答对任意两点,即可给满分2分。)

(3)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应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1分)企业排序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1分,以上两小点,答对任意一点的,就给满分1分。)

【评分参考】对答案的表述,只要意思相近,即可相应给分。

38.(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

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3分)“三同时”制度的初等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1分)

(2)“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1分)并且防潮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1分)建设项目中有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1分)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该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正式投产使用。(1分)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1分)(3)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试生产对调项目其环保设施示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上罚款;(1分)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1分)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1分)【评分参考】对答案的表述,只要意思相近,即可相应给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4分,第40小题6分,共20分)39.(1)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本案属于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分)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条件之一是“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1分)本案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符合该项条件。(1分)

(2)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1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2分)(3)A公司抗辩不成立。(2分)在本案中,该公司私设暗管是导致最终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2分)该公司不能免责。(1分)

(4)A公司和张某均构成犯罪。(1分)A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分)张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1分)

【评分参考】对答案的表述,只要意思相近,即可相应给分。40.(1)构成。(1分)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分)

(2)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猎杀野生老虎就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1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分)因此,政府有权要求武某承担赔偿责任。(1分)

9.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九

随着高职院校的规模化发展, 师资力量也在迅猛增长, 其中青年教师的比重逐年上升, 几乎占据了各所高职院校教师比重的60%——80%。随之而来的青年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问题成为了凾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因为其职业成长状况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质量和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高校青年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借鉴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思想中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来进行的, 包括个人的职业生涯计划和学校的职业生涯计划。前者是指高校青年教师根据个人情况及所处的环境, 确立职业目标, 选择职业通道, 并采取措施和行动, 实现职业生涯目标的过程;后者是指高校对青年教师的职业进行一系列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以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发展相结合。

二、法学高职院校青年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淡薄

根据一份法学高职院校的调查问卷所反馈的信息, 在300份问卷中有26%的青年教师对自己的职业未来有长期规划, 大部分教师都没有进行职业规划的意识。多数教师看重的都是职称晋级, 把工作的重心放在了科研成果、教学业绩和工作年限上, 忽略了对自己职业生涯的管理规划。有30%左右的教师根本不知道所在学校有关青年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的培养策略, 更有50%以上的教师根本不知道什么是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可见, 青年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相当淡薄。

(二) 职业生涯规划简单、粗略

从调查中可以显见, 对职业生涯有所规划的青年教师对自己将来职业规划得比较笼统, 不够具体, 不够科学。法学高职院校性质特殊, 既不同于普通的法学本科科研院校, 也不同于工科高职高专院校, 很多青年教师都会有这种心理, 认为培养出来的学生学历低, 资格欠缺, 根本无法报考司法考试, 公务员报考也受限过多, 因此教学热情度逐渐减退, 使很多老师对学院的办学理念和模式产生质疑, 甚至根本无法认同。还有部分教师认为法学高职院校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等制度更贴近于行政机关, 与高等院校氛围相差甚远。在这种环境下, 青年教师根本无法制定适合自己的合理、有效、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

(三) 高职院校对青年教师的职业规划问题重视不够, 缺乏指导

许多法学高职院校并没有认识到青年教师对学院发展的重要作用, 因此忽略甚至根本就没有重视对青年教师职业生涯的培养和指导。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青年教师成长关心不够, 没有根据每个教师的特点、个性和专长给予恰当正确的引导和培养;二是对青年教师成长的激励不够, 使他们容易产生职业倦怠感, 逐渐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 挫伤了他们的进取心。

三、加强法学高职院校青年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管理的建议

(一) 青年教师自身方面

1. 关注心理健康, 培养职业规划意识。

作为一名法学高职院校的教师, 首要的工作就是理清工作性质, 能够正确认识自我, 开心的接纳自我, 用欣赏的眼光看待每一位学生。很多高职教师都认为“职业生涯规划问题”应该是毕业生的事情, 本就不属于教师的工作范畴, 其实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作为一个为国家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高职院校的青年教师, 不坚持学习和钻研, 不给自我规划一份长期的职业生涯, 就意味着终有一天被激烈竞争的社会所淘汰。另一方面, 现代社会正在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大改革、大创新, 很多高职院校都面临着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身为法学高职院校的青年教师在这场改革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为他们资历浅、职称低、教龄短, 又刚刚走上七尺讲台, 能否在这场改革浪潮中迎风破浪, 勇往直前, 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只有以提高自身价值为中心, 制定好切合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这就需要他们具备正确端正的态度、客观理性的判断、积极乐观的姿态等良好的心理素质。

2. 合理规划职业生涯。

职业生涯规划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可以把它比作一条漫漫长路。每个教师的职业特点不同, 兴趣爱好不同, 擅长的专业不同, 有的适合做教学工作, 有的适合处理人际关系的行政工作, 还有的热爱搞科研做学问。这就需要青年教师根据实际情况, 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目标。职业目标的设计切忌过于长远, 一般来说可以作出短期规划 (2-3年) , 中长期规划 (3-5年) , 长期规划 (5-10年) 。制定者可以在每一个阶段制定出教学能力、职称晋级、科研等发面达到的目标, 并作出具体明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然后一步一个脚印, 踏实走好每一步, 最终实现整个职业生涯规划目标。青年教师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的变化, 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 与时俱进地跟上时代的变迁, 以发展的视野看待职业发展。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既定的规划, 这样才能获得成功。

(二) 高职院校管理方面

1. 建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职业生涯规划平台。

作为法学专业的教师, 应该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为出发点。尤其是青年教师要时刻提醒自己对知识的更新, 拓展实践领域的范围。学院更要以此为契机, 建立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平台。例如, 建立高校教师个人信息库, 时刻掌握教师的发展动态;建立兄弟院校师资间交流互动的平台, 引导教师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学术团队自由合作平台, 鼓励不同法学学科之间科研合作与教学研究等。

2. 完善教师激励机制。

一套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法学专业的教师都具有较高的理想信仰追求, 都希望在工作中最大化地实现自身价值。因此, 帮助法学高职院校教师规划和发展事业是最具长期效应的激励机制。所以, 院校应该根据青年教师的职业需求特点, 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在教学及科研方面的考核、评聘、进修、学历提高等方面给予青年教师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 满足他们被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

摘要:青年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管理问题目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关注和重视。文章从法学高职院校青年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内涵入手, 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 并从青年教师自身和高职院校管理两个环节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0.全国大学法学院排行榜 篇十

(2010-10-18 22:35:20)转载 标签: 分类: 转的贴

教育 大学 法学院 法学专业 法学 排行榜

名次 等级 校 名 1 A++ 中国人民大学 2 A++ 北京大学 3 A++ 武汉大学 4 A+ 清华大学 5 A+ 中国政法大学 6 A+ 吉林大学 7 A+ 复旦大学 8 A 厦门大学 9 A 中山大学 10 A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 A 西南政法大学 12 A 浙江大学 13 A 南京大学 14 A 南开大学 15 A 华东政法大学 16 A 华中师范大学 17 A 山东大学 18 B+ 南京师范大学 19 B+ 华东师范大学 20 B+ 北京师范大学 21 B+ 暨南大学 22 B+ 苏州大学 23 B+ 云南大学 24 B+ 湘潭大学 25 B+ 中央民族大学 26 B+ 四川大学 27 B+ 外交学院 28 B+ 东北师范大学 29 B+ 华中科技大学 30 B+ 华南师范大学 31 B+ 上海交通大学 32 B+ 湖南师范大学 33 B+ 西北政法大学 34 B+ 湖南大学 35 B+ 广西民族大学 36 B 重庆大学 37 B 上海大学 38 B 兰州大学 39 B 陕西师范大学 40 B 中南民族大学 41 B 西南财经大学 42 B 黑龙江大学 43 B 首都师范大学 44 B 山西大学 45 B 烟台大学 46 B 深圳大学 47 B 河北大学 48 B 辽宁大学 49 B 天津师范大学 50 B 湖北大学 51 B 南京财经大学 52 B 广西师范大学 53 B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4 B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55 B 扬州大学 56 B 安徽大学 57 B 宁波大学 58 B 郑州大学 59 B 甘肃政法学院 60 B 中南大学 61 B 上海财经大学 62 B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63 B 河南大学 64 B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65 B 福建师范大学 66 C+ 西安交通大学 67 C+ 广东商学院 68 C+ 同济大学 69 C+ 中国海洋大学 70 C+ 西南大学 71 C+ 宁夏大学 72 C+ 安徽师范大学 73 C+ 浙江工商大学 74 C+ 西北师范大学 75 C+ 沈阳师范大学 76 C+ 西北大学 77 C+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78 C+ 华侨大学 79 C+ 海南大学 80 C+ 东北大学 81 C+ 河北师范大学 82 C+ 新疆大学 83 C+ 温州大学 84 C+ 上海外国语大学 85 C+ 江西师范大学 86 C+ 上海师范大学 87 C+ 东北财经大学 88 C+ 武汉理工大学 89 C+ 华东理工大学 90 C+ 中央财经大学 91 C+ 大连海事大学 92 C+ 浙江师范大学 93 C+ 南通大学 94 C+ 浙江财经学院 95 C+ 电子科技大学 96 C+ 华中农业大学 97 C+ 河海大学 98 C+ 山东师范大学 99 C+ 云南民族大学 100 C+ 南京工业大学 一级国家重点学科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博士点

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清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级学科硕士点

安徽大学

北京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 Z 山东大学

山西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四川大学

苏州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厦门大学

湘潭大学

烟台大学

云南大学

郑州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重庆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招生信息】开设硕士点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人大最近几年的招生简章都不公布招生人数。

【攻关秘笈】人大法学院历年来的录取分数线都很高。专业课考试采用人大版的21世纪法学指定教材,市面上容易买到。试题题型比较稳定,重复率也不低,通常是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而且试题90%出自指定的参考教材。这些试题看似容易但难拿高分。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逻辑性,尽量多答,以展示出自已的思维能力和知识面。

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全国领先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无论是“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还是“小法学”,其实力与研究底蕴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当不错。优势学科突出,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攻关秘笈】武汉大学复试分数线相对较低,复试比例较大;专业课考试有指定的参考教材,考题通常不会超过这些教材的范围。专业课题型比较灵活,常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填空、案例分析、辨析等题型,比较重视考查考生理论的掌握和理解。另外,武大在启航考研网上有辅导班,对考研成功也有一定帮助。

北京大学——法学理论名师云集,实力雄厚

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中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的学科之一。名师云集,教学科研力量雄厚,北大法学理论学科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攻关秘笈】北大法学院的招生十分挑剔,如果对自己的实力与竞争力不是非常有信心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北大的研究生考试没有指定教材,平时积累很重要。考试试题基本上都是主观题,虽然考题不多,但是出题灵活,考查的信息量非常大,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有统有分的培养模式,法制史、诉讼法水平一流

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模式独具特色:被录取考生按专业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学习。按照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通识课程与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各学院根据本院的学科优势为学生开设部分选修课程,既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又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大在法学领域各个专业实力都很强,尤其是法制史和诉讼法的研究水平国内一流。

【攻关秘笈】法大保送生、推免生的比例不高,每年报考和录取的外校考生较多。专业课考试都有指定教材,出题一般都限定在指定教材的范围之内,考题相对北大、清华的纯主观题来说比较容易把握。

西南政法大学——学科体系齐全,经济法学傲视群雄

西南政法大学是全国公认的规模最大、学科体系最齐全的高级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是全国培养法学专门人才最多的院校。在全国二级学科评比中,西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国家级重点学科连续四年蝉联全国第一。

【攻关秘笈】西政研究生专业课考试也有指定参考书目,基本上是本科生教学用书,有条件的还可以参阅西政本科教学参考书,重点掌握基础知识,同时也要关注学科的一些研究热点问题。西政的公费生招生比例一般在1/3以上、1/2以下,自费生学费约为1万元/年。

吉林大学——律师实务颇具影响,法学理论全国闻名

吉大法学院拥有一批治学严谨的教授学者,科研成果丰富,律师实务也颇有影响。培养的毕业生中有许多已成为法律界和各条战线上的骨干力量,校友资源非常丰富。法学理论和刑法学是国家重点学科,尤其是吉大的法学理论研究,饮誉全国。

【攻关秘笈】吉大法学研究生专业考试有指定教材,认真复习指定教材,全面掌握知识点,基本上就可以取得不错的成绩。另外,笔者强烈推荐一本专业参考书给拟考吉大的同学,也就是吉大本科生差不多人手一本的《民法原论》(马俊驹著,蓝色封面1998年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个部省级重点学科,知识产权法研究独树一帜

法学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得比较成熟的一个大院,拥有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4个部省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学和宪法与行政法学为司法部和湖北省双重重点学科。设有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涌现了吴汉东、曹新明等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其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攻关秘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业课考试分别指定了初试参考书和复试参考书,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参考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新出版的,考生要注意它们“新”的地方。考试题型根据所报考的具体专业方向有所不同,客观题和主观题都有,基本以参考书为考试范围。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实力强劲,法律史、经济法、刑法全面开花

华东政法大学的教师多为上海知名律师,教学与国际接轨,注重实际分析能力的培养。法律史学、经济法为司法部、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也被上海市教委确定为重点学科,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世界银行贷款资助项目。国际法专业被国家司法部确定为司法部和上海市重点学科。

【攻关秘笈】华政的考研难度要小于复旦大学,但华政本校的本科生考本校研究生的比较多,而且不乏有实力者,因此竞争还是比较激烈的。考生应多接触案例,注重培养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和经济法实力不俗

西北政法大学也是老牌的五所政法院校之一,是西北地区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学科研中心,在西北地区声望很高,不过因为地理位置受限制等因素,在五所政法院校中知名度和号召力相对较弱,但实力不容小觑,刑法和经济法实力不俗。

【攻关秘笈】西北政法专业课考试没有公布指定教材,不过题目难度不是很大,比较好把握。

二、名校战队,底蕴深厚

除了“五院四系”外,国内还与许多知名高校都设有法学专业,凭借名校效应、深厚的学术底蕴、良好的学术氛围以及一流的科研条件,这些学校的法学专业也得到众多考生的追捧。

清华大学——后来居上,民商法最具实力

民商法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最具实力的专业,汇集了包括中国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中国合同法学第一人崔建远在内的一批著名中青年法学专家,与社科院法学所、人民大学民商法成三足鼎立之势。

【攻关秘笈】清华大学法学的专业课考试试题与北大一样,基本是主观题,没有指定的复习参考教材,考生在复习备考的时候不妨了解一下该专业的教学用书以及所报专业命题教师的有关论著和学术观点,多关注该专业的相关论文。

厦门大学——地处经济特区,国际法、民商法实力不俗

厦门大学地处经济特区,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学专业实力不俗。国际法学学科综合实力已位居全国前列,尤其是在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在海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成果。

【攻关秘笈】厦门大学法学专业考试有指定教材,题目比较灵活。除了指定教材以外,还要复习厦大法学院出版的考研参考书,主要是与考试相关基础科目的习题集,包括历年真题。对照题目和答案就能对考研试题风格和考查方向有进一步的了解。

浙江大学——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为考研热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浙江大学文科建设的特区。实行独特的、不同于浙江大学其他学院以及其他大学法学院的管理体制、学术机制、评价体系。拥有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一些优势学科,也是法学类考研的热门目标之一。

【攻关秘笈】浙大法学院招生人数少,慕名报考的人又多,浙大本校的学生进复试以后优势非常明显,竞争相当激烈。政治、英语等公共科过线分数偏高,专业课考题难度不算太大,不过法理的论述题往往比较灵活。

复旦大学——学科发展均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除了法学院本身快速发展以外,复旦大学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及外语教学的实力都居于全国前列,这也是其开展法学研究和教学、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得天独厚的条件。

【攻关秘笈】复旦的综合课考查的面比较广,其内容包括所有的法学核心课程,指定教材上的内容很少。考试既有老的内容,也有时事热点,有靠记忆的内容,也有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分析的内容,复习时要注意把握好参考教材和其他资料的知识综合问题。

南京大学——增强对外交流,中德合作办学

南京大学经济法学是江苏省“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的学科。学院设有中德法学研究所,是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办的国际性法学合作研究与教学实体,联合培养研究生,学制三年,其中两年在国内,一年在德国,对考生很有吸引力。

11.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十一

10月26日在江西农业大学落下帷幕

2013年10月26日,第三届边缘法学界国际学术会议暨第五届全国边缘法学研讨会在江西农业大学校友楼召开,来自国内外的五十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第三届边缘法学界国际学术会议暨第五届全国边缘法学研讨会由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联合召开、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举办。开幕式上,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主席、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李振宇教授代表国际边缘法学界联盟、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作了《面向未来的边缘法学》的大会主题报告。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边缘法学的未来发展及边缘法学称名三十年纪念”。为了保证会议的充分交流,会议按照大会发言、专题讨论和自由座谈等议程依次展开,为代表们充分学术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会议在认真回顾边缘法学三十年发展历史的同时,也深入讨论了边缘法学应用化问题,并对边缘法学的未来趋势进行了展望。代表们围绕各个专题展开了认真的研讨,许多学者结合自己的研究发表了很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为会议提供了新的思想和研究信息。

在会议期间,代表们参观考察了中国边缘法学展览馆,并对中国边缘法学展览馆的建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个展览馆为法学和法律人认识和了解边缘法学提供了翔实的资料,有助于开阔人们的眼界。

大会期间,在代表们的参与下,举行了中国边缘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选择产生了由15名边缘法学各个学科和各个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并选择产生了研究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中国边缘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在我国边缘法学领域有了自己的学术组织,边缘法学研究者和爱好者有了自己的娘家。

12.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十二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 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 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上陈旧落后, 盲目地跟着一些老资格的高等院校学。在培养目标上, 依然坚持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 所有法学专业课统统开设, 即使没有高素质的任课教师, 也只管照着课本进行“填鸭式”教学, 最终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也仅仅起到了“法律扫盲”的效果:大学四年, 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 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 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 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 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 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 新建本科院校为了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 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 而学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 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 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 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 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 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2. 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 缺乏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 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 与那些老资格的重点高校相比, 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而且多是照搬照学, 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新建本科院校应当认识到,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 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 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 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 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 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3. 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 忽略社会需求, 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多是地方院校, 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 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 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 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 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 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教学方式因循守旧的问题, 即使有些院校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方式, 也并没有多少创新:案例教学法仅仅是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 教师进行归纳总结, 而且举出的案例也多是与社会相脱节的;多媒体教学只是把以往要写在黑板上的教案放在了计算机上而已。这些教学方式把法学学生封闭在校园中, 与社会相脱节, 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机会, 所学到的法律理论无法通过实践转化为自身的法律素质, 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二、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1. 更新教学理念, 改变单一的法学教学体制, 确立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既不是单纯地培养专业法学研究人才, 也不是培养律师。实践性、职业性与学术性、精英化相结合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学会像律师那样去实践和学会像学者那样去研究, 其实并不矛盾, 相反它们往往并行不悖, 大量的理论研究课程尤其是法哲学和法律理论问题探讨, 给法学精英教育提供了知识养分。但是, 精英教育并不等于纯粹的学问探究和科学研究, 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能力定位始终被放在法学教育的首要位置。因此, 法学教育不能是单一的, 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我们的社会需要能够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 且富有法律智慧的法学家, 培养研究型人才在法学教育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 对于那些毕业后想继续深造的学生, 培养目标应当是研究型人才, 在课程设置上应当侧重于强化和深化所开设课程的学科理论, 拓展学生的思路, 开阔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对于那些无意于法学研究、只想在毕业后马上就业的学生, 培养目标就应当是应用型人才, 这些学生应当占比非常大, 因此在培养上就应面向市场, 注重法律实务操作和技能培养, 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尽快进入职业角色, 适应社会需求。

为了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 学校就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法学选修课。设置法学选修课的目的不是让学生修完学分, 而是要与最终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在实施学分制以后不断扩充法学选修课的数量, 学生面对数量众多的选修课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在选择课程时缺乏必要的引导, 无法与自己的未来设计联系起来, 只是盲目地选择那些看起来容易过关的课程以获得学分。为了解决这类问题, 学校在设置选修课程时就要与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联系起来。力争满足不同毕业意项学生的需求, 给那些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使学生通过选修课学习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尽快融入现实法治社会。

2. 法学人才培养应面向社会, 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院校特色

地方院校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 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 因此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宜小不宜大。新建本科院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大多不够充分, 在这种状况下去奢谈要培养出面向未来、面向全球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学人才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新建本科院校作为地方院校, 应着眼于本地区及周边地区, 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 清楚地了解本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 地方院校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也要注重与本地区企业实行横向联系, 密切关注本地区企业的需求, 从而使自己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都具有很强的专业特色, 如农业院校、林业院校、财经院校等, 这些颇具特色的院校在法学扩招的热潮中大多相继设置了法学专业, 因此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就应当注重结合本校的专业特色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

3. 在教学改革上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大学四年的本科教育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全部教授给学生, 即使加上硕士生和博士生教育, 任何一个法学学生也不敢说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部的法学知识。法学研究是无止境的, 社会法治生活也是千变万化的, 想通过单纯的课堂和实践教学就掌握所有的法学理论、适应社会需求是不可能的。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改革中关注教学技能的提高, 关注课程设置改革, 关注实践课程的设置, 却恰恰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当前的法学教育多是以教师为主体, 以教师的讲授为主体, 学生在课堂上完全是被动的。教师满足于对现有法律的讲解和注释, 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陋习, 即使教师采用案例教学, 学生也只是等着教师最终来分析问题、给出一个标准答案, 而不愿积极思考。具有自主思考能力的法律家不可能通过以讲义为中心的教育方法培养出来, 我们的社会需要的并不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宣传者, 而是能够面对各种具体问题作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局限于对法律理论和法学条文的解释和说明, 而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大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使学生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概念、正确确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 在离开校园、离开教师的指导之后, 面对各种复杂法律问题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思维不断自我学习和自我更新, 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 进而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是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 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通过案例分析、对话、讨论、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写作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 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一旦学生具备了自我学习的能力, 很多法律条文就完全可以通过自我学习来掌握, 而不需要教师在课堂上花费大量的口舌解释说明, 进而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课堂时间用于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还可以进行课堂模拟训练, 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活动, 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事实、社会和法律伦理等一系列问题, 指导学生尽快将抽象的法律理论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和实例之中。

这样的培养目标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没有法律实务实践经验的教师是无法胜任这样的教学改革的, 因此高校应当注重教师队伍建设。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 支持和鼓励教师在课余时间代理法律事务, 通过自己在实践中积累的法律实践知识和技能来指导法学学生的社会实践。高校也可以通过法学教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双向交流来建构多层次的教师队伍, 一方面, 可以选派骨干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参与实际法律事务, 使教师更加深入法律实践一线去了解社会的法制现状和需求;另一方面, 可以聘请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 使法学教师能够随时把握法律实践第一线的学术信息和动向, 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实践。

综上所述, 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目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法学教师应在困境中不断反思, 在反思中不断前进, 通过调整法学教育理念来改革旧的、单一的培养模式, 着眼于本地区的社会实际, 发挥自身特色, 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 满足社会需求。

参考文献

[1]王淑华, 丛培卿.浅议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中国成人教育, 2009, (16) .

[2]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 2010, (1) .

13.中国法学专业院校细评 篇十三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雄风不减。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学校名称 编者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 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武汉大学 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全国领先

北京大学 法学理论名师云集,实力雄厚

中国政法大学 有统有分的培养模式,法制史、诉讼法水平一流

西南政法大学 学科体系齐全,经济法学傲视群雄

吉林大学 律师实务颇具影响,法学理论全国闻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个部省级重点学科,知识产权法研究独树一帜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实力强劲,法律史、经济法、刑法全面开花

西北政法大学 刑法和经济法实力不俗

二、名校战队,底蕴深厚

除了“五院四系”外,国内还与许多知名高校都设有法学专业,凭借名校效应、深厚的学术底蕴、良好的学术氛围以及一流的科研条件,这些学校的法学专业也得到众多考生的追捧。

学校名称 编者点评

清华大学 后来居上,民商法最具实力

中山大学 地域优势明显,诊所式法律教育特色鲜明

厦门大学 地处经济特区,国际法、民商法实力不俗

浙江大学 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为考研热门

复旦大学 学科发展均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南京大学 增强对外交流,中德合作办学

三、特种兵团,优势明显

在中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中,有这样特殊的一类,他们凭借自身的学科专业特点或地域优势,发展了独具特色的法学专业。也许,他们并不像法学名校那样声名显赫,但其特色法学亦极具发展潜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商法

大连海事大学 :海商法

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

云南大学 :民族法学、东南亚国家法律研究

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法,研究实力较强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法、环境资源与保护法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

除了以上介绍的大学以外,湖南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辽宁大学、贵州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广西大学、重庆大学、深圳大学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也各具特色,实力不容小觑。

全国招收法学硕士的高校汇总

华北区:

北京高校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北京大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清华大学 法学理论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对外经贸大学 民商法 经济法 国际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理论 刑法 诉讼法

北京工商大学 民商法 经济法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理论 刑法

中央民族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

北方工业大学 法学理论 经济法

外交学院 国际法

中央财经大学 民商法 经济法

首都经贸大学 经济法

中央党校 法学理论 经济法

北京邮电大学 民商法

北京科技大学 民商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民商法、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法、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刑法、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理论、中国地质大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天津高校、南开大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与行政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天津师范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

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法

天津商学院 民商法

天津大学 经济法

天津工业大学 经济法

华东区:

上海高校

华东政法学院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复旦大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理论 宪法与行政法 民商法 诉讼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理论 宪法与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国际法

14.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十四

人大法学院叶教授专访——期待司法改

革的春天

2015年春节假期刚过,好友就从深圳打来电话,说新近成立的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六种热菜,两三种凉菜,很难说好吃。说起来,这里更像是一家工厂的食堂,而不像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食堂。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久居北方都市的法官们,突然来到了曾经的边陲小镇,来到不很熟悉的南方城市,不知道他们是否习惯这里的生活?我问刘法官,她多长时间回一次北京。刘法官笑着说,以后回北京就算是出差了,估计半年当中总有一两次机会。我又问她有没有宿舍,她说: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就住在不远处的一家三星级酒店。我知道这家酒店,十几年前出差时住过。这家酒店当时比较简单,现在想来,应该更旧些。

餐厅里的欢声笑语,打断了我的回忆,把我带回了现实。今天回想起来,心里仍旧有些疑惑。如果我习惯了北京的生活,如果每天都能回到家中,如果每天都能与家人就餐、聊天,是不是算得上很幸福呢?如果在未来的几年之内,天天出差在外,究竟是什么感觉呢?

旁听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案件。但是,更重要的是,巡回法庭远离了北京,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它将逐渐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试验基地。当年在深圳建立特区时,许多人坚决反对,许多人认识不清,其实,建立特区的决策者在当时也未必能说清特区的未来功能。然而,“特区”被慢慢地注入了更多的职能,今天已发展成为世界瞩目的最成功的特区。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仍然需要时间观察,需要发现它的问题,需要把握它的走向,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需要不断注入新的元素。唯有如此,才能充实和发展巡回法庭的内涵。

15.全国著名法学院校及法学教授 篇十五

关键词:民办,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民办高校争先开设法学专业, 培养法律人才, 满足社会需求。但是,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 因师资队伍、教学模式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民办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 重演了许多公办高校经历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式, 忽略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 以及民办高校发展的需要, 抓好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学质量建设, 结合自身学科特色, 创新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成了当务之急。

一、民办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概况

1978年恢复全国高等院校招生, 当时我国仅有5所院校开设法科, 至今30多年时间, 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期”、“扩张期”和“探索期”三个阶段。目前, 几乎各类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民办院校在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中, 见证了国内法学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民办院校受市场因素、经济效益等影响, 亦纷纷开设法学专业, 招收法科学生。1999年开始, 我国法学教育进入大法学教学时代。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进程, 民办院校的法学学科只能效仿公办高校的法学教学模式, 照搬照抄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等, 在师资队伍、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缺少创新, 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 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 法学教育品牌意识不强,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堪忧, 学习了4年法学知识的毕业生面对一些实际问题手足无措, 给整体的法学教育质量造成很大隐患。

二、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我国的法学教育传承了前苏联的教学模式, 以讲授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为基本教学目标, 教师是课堂的主体, 学生都是被动接受知识, 缺乏良好的互动。然而, 法学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和开展学术研究, 更是一种职业教育, 培养学生具备职业技能与技巧。正是由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现有的多数院校在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不符合要求。法学毕业生需要的不仅仅是扎实的法学知识, 还需要具备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锻炼学生逻辑思维、言语表达、综合研判等能力的过程。诸多能力的培养需要他们在校学习期间能够有锻炼的机会。因此, 引进和丰富法学实践教学成了有效开展法学教育教学的重要途径。

三、民办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 法学课程体系与院校学科优势未能实现有机结合。从法学专业课程开设来看, 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开设突出院校自身学科优势或专业特色的法学课程。2课时分配不尽合理, 对一些实用性很强的专业课重视程度不够, 课时分配较少, 如商法、经济法等。3.忽略了专业选修课建设。法学知识的消化吸收需要一定的辅助课程, 如开设金融法、保险法之前, 可以先开设金融、保险相关知识的课程。

(二) 法学实践教学面临诸多困难。1.实践教学的时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法学教育仍然以课堂教学为中心, 重理论知识传授, 教师讲解、学生记笔记, 课后学生温习所讲内容。教师很少有时间带领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学生也难以将理论联系实际, 有效运用所学知识。2.实践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与系统性。多数民办院校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 即课堂讲授、案例简析、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形式, 实践环节多流于形式, 缺乏系统性, 实践环节得不到有效监督, 严重制约了实践教学的开展。3.实践教学模式简单, “一言堂”式的法学教学方法, 缺乏与学生的互动, 虽然目前采用了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辅助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但由于师资、学生的经验有限, 学习及实践效果不明显。这些都制约与影响了法学实践教学成效。

(三) 师资力量整体水平不高, 实践教学能力不足。民办院校的法学专业设置时间普遍较短, 教师队伍比较年轻, 执教时间不长, 学历上多为硕士或本科, 职称上, 多属于讲师或助教。因民办院校的办学性质和注重经济效益等特点, 缺少吸引高层次法律人才加入的激励机制, 造成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匮乏。现有的教师多从事理论研究, 较少接触应用型法律实践活动, 容易造成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相脱节, 不利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四、完善民办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方式的建议

(一) 实现法学专业与特色优势专业的有机结合。在开设14门核心课的基础上, 借助院校自身的学科或专业优势, 优化教学资源, 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 引入经济学、管理学模块, 开设金融、保险、国际贸易选修课, 加大商法、经济法的课时量, 进而提高教学质量。使得学生养成法律思维模式的同时, 加强对法律与经济、管理的理解, 夯实专业功底, 培养懂法律、知经济、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 破解教学难题, 拓展实践教学途径。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 能充分弥补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 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专业需求。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 把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到一定高度, 引导教师的教学活动向实践教学倾斜;并将实践教学学时计入老师的工作量, 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课时费或补助, 提高老师上实践课的积极性。2.丰富实践教学模式。完善模拟法庭的实战性, 突出实践技能的锻炼。引入法律诊所教学, 建立“诊所”, 由教师指导学生对当事人的案例进行“诊断”, 提出法律对策和解决方案。开展法律辩论赛, 由校内或校外之间的法学专业学生组成“正方”与“反方”, 对某一个有争议的法律议题或案件展开辩论。组织专业实习, 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组织法学专业学生 (含毕业生) 利用假期或实习期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实习, 建立实践平台, 强化专业知识, 积累实践经验。

(三) 整合社会资源, 构建“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学队伍。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有一支精通法学理论擅长法律实践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聘请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或指导老师。走上课堂, 他们是授课能手;步入社会, 他们是能够直接处理“疑难杂症”法律事务的高手。他们能够凭借大量的实践案例经验, 综合运用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 全面把握和分析个案, 为学生正确掌握客观事实和适用法律提供指导。

五、结语

民办院校作为新生事物, 建校时间较长的也就二十余年。其法学教育遇到的困境是民办院校法学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未来民办院校的发展仍将继续, 法学教育也势必任重道远。正值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大讨论活动蓬勃开展, 民办高校应乘此东风, 寻求向应用型高校转型, 法学教育需广泛联系实际, 以社会需求为准绳, 发挥自身学科优势, 加强专业间的共建, 充实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 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 开展有步骤的实践教学环节, 利用有效手段, 整合校内外法律资源, 丰富实践教学活动, 培养出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 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求的专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个案全过程教学:在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能力培养[J].法学, 2013, 4.

[2]张汉昌.关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南都学坛, 2009, 3.

[3]吕明.论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与更新[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2, 9.

[4]史丕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以榆林学院法学教学实践为例[J].榆林学院学报, 2012, 9.

[5]黄静.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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