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年度述职报告

2024-11-14

民事法官年度述职报告(精选6篇)

1.民事法官年度述职报告 篇一

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办案

——从一则案件的审理看法官角色混同 黄湧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8-4-13 浏览次数:219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前言

一直认为,转轨期的中国司法,为世界司法史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样本。今天的中国基层民事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处于多种角色的互动之中。翻摆案件审理这一“多棱镜”,在镜头的一面,我们仿佛看到法官们犹如孤坐于法律城堡之中的僧侣,不食人间烟火一样地操摆手中的法条,从对概念逻辑的严密的推演之中,寻找判决的答案;而转动一下镜头,我们又易窥见基层法官走出了法律城堡,在田野、炕头貌似悠闲地与案件当事人聊案,倾听社会大众见解,并适时对判决结论作出一些微调;再看镜头的第三面,你可能又会发现一位完全不同的法官形象,从那位忙于请示汇报的基层法官匆匆身影中,你完全可能认为,他(她)仅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基层法官的角色,在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之间游荡,这或许是转型时期中国法官所特有的现象。写作本文,意有三:一是想以一个真实的司法场景为分析对象,对当前的基层法官司法样式作一番整理,告诉外界,我们是怎样做的;二是想进一步探明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制度与社会背景何在?三是试图摸索一条路径,探索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合适的角色选择。当然,如果本文能唤起人们对基层法官处境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基层司法予以支持的话,那将是一大幸事。

本文的写作格式,采用的是对自己办案手记的逐部评论、解剖,进而阐明表象后的意义的方式。这是一种新的尝试,我希望,这些真实的法官办案手记,能为学者们研究现阶段中国基层法官司法实务提供样本。但这种写作方法可能面临的危险是,手记的凌乱性很可能会导致文章的各部分之间的断裂。为克服这一缺陷,在手记的各部分,我均用一句话的形式对手记内容进行提炼,并将角色的分析与对应的手记内容进行链接。在结论部分,我会对全文作出总结。

从一则案件出发 这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我接手案件到作出判决,审理时间125天(其中鉴定耗时40天)。案件共有三位当事人,原告甲是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被告乙是一所大学,被告丙是一名学生。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乙所属社会科学系学生会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被告丙所在的球队一方发动快攻,将球大力甩至底线处,被告丙纵身跃起救球,落地时将位于比赛场地底线外约2米远的原告撞倒在地,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5942元。事发后,大学发动师生为被告丙筹措现金5790.7元,该款已支付原告。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另查,事发地点是一下沉式的体育场,行人不由此经过。事发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乙、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15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擅自进入被告乙校园后,又进入相对封闭的下沉式的体育场内,根据自身的年龄及活动场所,原告理应合理估计到潜在的风险,而原告没有充分考虑其年事已高及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在前排他人均能避让救球球员的情况下因自身疏忽及行动迟缓未能避让救球球员,导致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原告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过失应属重大过失,其后果将导致被告的民事责任得以减轻。被告乙作为一个管理者,应当对校园内的学生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对活动的安全性提供一切必要的保障。但就本案已查明事实,球赛之旁观群众均临近于比赛边线,被告乙对此未予警示,亦未派人参与球场秩序的维护,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管理义务,其过失属一般过失。被告丙在跃身救球时应当考虑到紧靠边线观众的人身安全,在起跳力度上有所把握,但从本案之球场底线与损害发生地之间的距离近有2米判断,被告丙在救球时起跳力度过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主观上存有判断不周的过失。但考虑到篮球运动的对抗性特点及当时比赛的激烈程度,对被告丙的注意义务不应要求过高,被告丙的过失在程度上应属轻微过失。在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上,确定被告丙承担责任的比例为损失金额的5%,即2406.85元,由于被告丙已于事发后支付原告5790.7元,故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乙间,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金额70%的责任。被告乙应承担损失金额25%的赔偿责任,即12034.25元。

办案手记

(一)初阅案卷的一种直觉:1月5日,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初翻阅原告诉状及举证材料,围绕原告诉请,隐约感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过错的判定及共同侵权行为的是否构成。初步感觉原告、被告学校均有一定责任。被告学生的责任模糊。

(二)寻找学说:1月9日,晚上在家中上网搜索到学者张新宝2人合著《共同侵权行为十论》一文,对于判断本案二被告的责任类型(连带或按份责任)可供参考。

(三)围绕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法条分析:1月18日,明日要开庭审理本案。再阅诉状,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依该条,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四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应对原告、被告的过错有无及程度作一判断及量化。围绕该问题,应查明:球场边线与原告的距离,以探明被告丙起跳力度,研究其是否尽到谨慎义务;被告乙作为球赛场地管理者,是否已对球赛的举办尽到秩序维护义务;原告自身对预防损害的发生是否已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

(四)开庭中释明权的行使:1月19日,今日开庭。依归纳焦点进行庭审。发现原告就诉请中的伤残赔偿金一项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告律师认为已过申请鉴定期限。考虑原告未请专业律师,而从其受伤部位分析,伤残情况又极可能存在,庭上建议被告律师采取务实的处理方法,以免原告另行起诉导致双方诉累。被告同意鉴定。对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可申请鉴定。

(五)对判决先例的收集:1月23日,从本院法官了解,2001年本院有一案件与本案有相似之处。从档案室调取该案案卷,该案案情为一学生至某中学所属一不收费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而亡,死者家属状告中学,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诸项。法院认为,原告自身存有重大过失,但学校在游泳池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未尽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管理义务,判决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上诉后,厦门中院裁定维持原审判决。此为学校未尽管理之责之适例,可值参考。另从《人民法院案例选》查找到一案例,为足球运动员之间在比赛中发生碰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编辑的观点认为,体育竞赛有其特殊性,应适用民法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主张运动员之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原则,在本案确定被告丙责任上是否可借鉴?

(六)案件请示:2月13日,向庭长请示本案,庭长建议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与旁观群众的人身安全两项价值中寻找平衡点,进而确定被告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庭长认为,学生的参与体育运动是系学生会组织的,是否可视为一种职务行为,而据此认定学生个人不承担责任。此为一有新意的观点。值得思考。

(七)探求原告意见:2月16日,与原告代理人再次确定鉴定事宜。告知本院于2001年判决并经中院维持的学生游泳池溺水案,间接探求原告对各方应承担责任比例的意见。原告代理人认可原告方亦应承部分责任观点。

(八)看现场:3月1日,到事发现场,从被告丙起跳点与碰撞点距离看,直觉判断被告丙在救球时力度较大,有轻度过失。

(九)听取在校生意见:3月8日上午,与厦门大学的两位在校生(在本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讨论本案,同学们言:要求篮球赛中的非职业球员在比赛的一刹那对行为是否有危险作出判断,是否过苛?另,学校对于校园内的学生活动,应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此为校园生活亲历者的意见,可参考。

(十)阅读法学著作:3月27日,越来越感觉过错的判断是一精细的法律问题,查阅王泽鉴先生《侵权行为法》一书,先生认为,判断一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考量侵权行为的危险性,对于危险性较小的行为,一般不应对行为人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联系本案,在常态下,篮球赛的旁观者对于球员的冲撞可予闪避(如本案站于原告身前的旁观群众均对被告学生的冲撞有效地进行了闪避);另从实践看,此种冲撞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大。因此,似可认定,学生之救球行为危险性较小,对其危险预见能力不能高要求。

(十一)调解工作:4月上旬,多次与被告乙代理人联系,建议该方拟定调解方案,迟迟未有答复,最后代理人告知,校方只有校长能对此事“拍板”,但校长公务繁忙,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只得作罢。

(十二)听取运动员意见:4月23日,电话征求一篮球运动员的意见,球员认为,比赛中,球员的眼光应在于其他球员及篮球上,而观众的眼光则在于场上球员,因此观众对人身安全的防范义务更大。这一观点似符合生活常理。

(十三)拟定判决书,庭长签发:4月26日,依原告、被告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确定原告、被告大学、被告学生对损害的承责比例分别为70%、25%、5%。庭长同意处理意见,签发判决,择日宣判。

法官角色评论

(一)法典、学说、先前判决——法律人角色

回顾我的办案手记,我觉得自己首先是一个法律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的第一步工作是在制造一个“茧”,并将自己置身于“茧”壳之中。而“茧”之材料,包括法典、学说与习惯。

1.法典。本案中,当我看完原告的诉状后,直接把眼光注视到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见办案手记之3)。审视它的内容,该条系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诸要件;进一步查找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发现该条位于债权—债权的成立—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这一子目录中。研析该条,可知原告之诉求若欲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行为违法、原告产生损害后果、被告行为与原告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与四个法律要件与诉状陈述事实之间进行“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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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作流程后,我发现,本案的焦点应在于对各方的过错有无及大小作一判定。此为本案之法律焦点。该法律焦点可具体化为以下事实焦点:(1)原告甲进入校园的正当性、行人是否须经案发球场通过、被告丙救球时原告周围其他旁观学生的反应(以探明原告是否有过错及大小);(2)事发时球场秩序是否正常及被告乙是否已履行维护义务(以探明被告乙是否有过错及大小);(3)被告丙救球时起跳点与发生碰撞点距离、当时比赛情况(以探明被告丙是否有过错及大小)。透视以上的思维过程,始终是以法典为依托,从原告诉状中“未经加工的事实”作工作的起点,在案件事实与法条间穿梭,将“未经加工的事实”逐渐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此为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2.学说。从办案手记的第2、10处记载可知,就本案的审理,参考了王泽鉴先生所著的《侵权行为法》一书及学者张新宝的论文。其中,王泽鉴先生论著中关于过错判断的理论(依行为危险性大小确定预见能力),对本案确定被告丙之过错大小起重要的参考作用。通过对学生之救球行为危险性的分析,我认为对其危险预见能力不能过高要求,最后仅认定被告丙具有轻微过失。学者张新宝的论文则对于本案之侵权行为的类型判断(即为共同侵权或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基于二被告之间既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间又非直接结合,因此在判决中我认定二被告行为间不构成共同侵权,被告间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关于学说的运用,实为法官之法律人角色的又一注脚。需要探求的是,这种以学说为办案参考的做法是否具有正当性。关于学说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司法中,似将学说中的“通说”作为法理引入判决依据之中。[3]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审判实务界,对于学说在判决中的直接援用则持否定态度,但由于我国大陆地区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民法通则》规定的简陋性常导致法官的适法困难,因此学说的重要补充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实践中,法官们一般是将学说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依据,充当法条的营养成份,进而弥补法条规定的不足。

3.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因此先前的判决不能作为一个判例予以援用。但这不说明,先前之类似判决(尤其是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对下级法院以后的判决不发生影响。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非领导关系,但实践中,上下级法院间的业务指导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另,下级法院的判决正当性往往需依托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维持来寻求。因此,一个下级法院的法官一般不会拒绝参考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从办案手记5的记载可知,本案的审理中,我发现了本院曾经审理并经中院判决维持的一件相类同案件,此案件的责任比例的确定,对本案的判决结论(尤其是被告乙的责任比例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以上三方面,均系围绕法律本身所进行的思考,而以下之部分,则与法律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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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身阅历、当事人态度、社会意见——社会人角色 1.自身阅历。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出身、学习历程、社会交往情况等对人之思想观念、处事方式等的影响甚为深远。因此,人之惯常行为模式受制于社会,应为必然,法官亦不例外。解剖自身,本人出身于干部家庭(家庭中成年者清一色均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从小所受教育较为传统;在学习历程上,历经小学中学大学及在职的研究生学习,学习生涯长达19年,是所谓的“三门生”(家门——校门——单位门);在社会交往方面,因职业使然,与人接触较为谨慎,除同学、文友、球友外,社会交往面狭窄。凡上种种,决定自己的处事观较为保守。因循守旧的观念在思想交锋上优于开拓创新,反映于审判工作上,此典型表现为在司法上以一般人的感受为基准,怕审判结论反常态,标新立异。从以上办案记录中对多人的意见征求及请教上,这种稳妥、谨慎的司法观暴露无遗。

2.当事人态度。在以上的办案手记7中,观者可能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竟然要有意识地想办法探求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以求掌握当事人对判决的预期底线,此在西方法官看来,有些匪夷所思。然在中国现今之司法土壤中,此做法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从工作性质上看,如苏力先生所言,“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5]案结事了,是每一位一线法官最直接的工作目标,而当前和谐社会观的提出,更把这一“息争”的政治诉求定位于司法的终极追求。而如何做到“息争”呢?把判决这一产品做到当事人满意,是实现当事人不争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判决结论的确定之前,一名民事法官为了尽可能使当事人息争,运用调解策略,推测当事人对判决结论的可能接受程度,进而将判决结论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微调,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笔者所接触的一些民事法官(特别是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多少均有相似的“审判技巧”。

3.社会意见。司法者在审判中应尊重社会意见,无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均有共识。但在程度上又有区别。凡社会信任度高的法院,法官在司法时较不易受社会意见的左右(如英美司法);而在一公众普遍对司法持一定怀疑态度的司法场境下,法官在司法时为追求结论的正当性,往往对社会对判决的预期甚为敏感,为使一项判决得到社会的认同,在判决结论作出前广泛探求社会意见,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判决结论合于主流民意,是消除公众对法院不信任感的应对之策。大量的数据表明,我国法院在社会信任度上存在缺失,因此在敏感案件的审理中,不少法官如履薄冰,往往将判决的社会接受度作为衡量判决成败的重要指标。再从文化土壤上观察,历史上,我国有“情理法”司法的传统,因此,判决结果是否合于“人情”,是判决正当性的重要依据。综上原因,我在本案的审理中,实际上通过不同的方式探求了社会阶层的意见,如与案件审理对象有同质性的在校学生意见、一位职业篮球运动员的意见,通过对以上意见的综合分析,逐步形成案件的判决脉络。

(三)案件请示、行政级别上的顾虑、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行政人角色

1.案件请示。读者注意到,在办案手记的6、12,我就案件审理的情况,曾向庭长讨教,并就案件判决拟定,获得庭长的同意。此项内容,应为较具中国特色的案件案件请示制度的一部分。[6]关于案件请示的性质,在诸多探讨我国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的专论中均有论及,学者及法官们多将之归为现行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认为其有悖审判独立之精神。对于法院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我不想详述。只想从基层法官的司法心态角度,谈谈对案件请示的认识。简单说,基层法官对审判之独立是“即爱又怕”。应当说,绝大多数法官是渴望审判独立的,法官职业的魄力在于,它给了一名法官独立思考的空间及独立决断的权力,这因符合人之渴望自我实现的本性,而给法官带来精神上的愉悦。[7]然实践中,以下两方面严重困扰着渴求独立的法官们:一为超大的法外空间。现行的《民法通则》仅是一部民法的基本法,其条文加之《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不足900条,较之《法国民法典》的2281条、《德国民法典》的2385条,其粗放性质凸显,“法律真空”大量呈现。如此疏松的民事立法,导致了大量的法律漏洞存在,法官在面临这些法律漏洞时,往往无所适从;二为错案追究制的实施。在我国的干部任免体制上,法官之职级升迁系由院党组决定的,而错案的发生率是院党组在衡量一名法官绩效的基本指标(部分法院已将法官的错案率记入法官档案,以历史资料形式保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律所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往往是“爱恨掺半”。此时,案件请示制度的设立,为法官自我开脱提供了便利之门。案件是集体决定的,“在某些时候确实成了法官个人不恰当地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名非独立的行政人。

2.行政级别上的顾虑。从办案手记11可知,本案审理中,我曾一度想做一下本案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解决本案。但在征求被告乙的意见上,遇到了麻烦。经数次通知,被告乙代理人并未应法庭要求提出己方的调解方案,在法庭询问其为何不明确调解方案时,代理人称,除非校长,校方无人愿意对此问题进行“拍板”,但校长公务繁忙,根本无时间对此决策。最后,调解一事不了了之。在这件看来是小事的处理上,我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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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在目前的立法及相关制度设计下,法官们倒乐于成为一奈。若是当事人是一般人的案件,我会直接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但本案,我却无能力通知被告乙的负责人到庭。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我国的干部科层结构中,本人名义上是一名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但在等级上仅是一名科员,相较于本案之校方领导(正局级),相差距离极大,且不说领导同志们是否肯赏脸参与调解,就是参与了调解,要在调解中说服领导做一些让步,我看也是难上加难,弄不好还可能引致行政权力介入本案,加大审判的难度。因此,在几经曲线努力无果后,本人选择了对调解工作的放弃。在对这件事的处理上,自觉或不自觉间,我已将自己视为了行政阶层中的一员。

3.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办案手记5中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不仅体现了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个中可以看出“遵循先例”的影子),亦折射中国司法的行政性色彩。在我国的司法等级链条中,下级法官虽不负有服从上级法官意见的义务,但在法官的录用、培训、晋升问题上,上级法院有很大的决定空间。出于对自身前程的考量,在类似判决的处理上,基层法官一般不敢有太大的自由空间,一种类于行政服从的阴影始终萦绕在基层法官的身边。多重角色之下——我们如何选择

已经看到,我国基层法官所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职业、社会意识、权力阶层分别要求法官必须扮演好“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的角色。在此复杂的角色扮演中,法官要拿捏好个中分寸,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角色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更是如履薄冰。如何处理好三种角色之间的关系,值得法官同仁们深入探讨。个人认为,在确定什么是我们的角色选择前,应先明确什么是我们不能选择的。司法的行政化,是我国特定时期司法的一项特色。其成因,诸如众多学者所分析的,在于现行体制。而体制问题,非庶人所能左右,故我们虽怀善良的动机希望将司法的行政化色彩淡化直至消解,但目前,我们仍得扮演好体制所设定的角色。我们所能做的努力或许仅在于,躲藏于法律城堡之中,凭借法律的盔甲为正义做一些抗争(此在下文会论及)。

在法律人与社会人二重角色的扮演中,个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应以法律人角色为主,以社会人角色作为检验标准,而在二者严重冲突时,以社会人标准对法律人标准做必要的修正。

(一)法律人角色——我们的基本定位

1.现代法治的要求。从宏观上看,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的构架上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作为相互制约的权力予以设计的,一般认为,在以上三个权力中,司法权基于其被动性特征,是最不危险的,也是权力能量最小的。因此,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要求法官必须坚守规则的阵地。

2.司法正当性的要求。在权力的行使上,司法权的正当性来源于立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并且经过了人民全体或其代表的投票表决)。在概念法学盛行的年代里,有一个美丽的神话,即认为司法是对法典的忠实贯彻,司法的过程,仿如自动售货机的工作一般,司法者只要投入硬币(案件事实)于售货机(法典),售货机就能吐出货物(判决结论)来。但时至今日,人们已经发现世上根本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立法,司法的能动性已为人们所广泛认同。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如何能动,司法均应以法律文本为依托,在法律解释学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第一步工作是文义解释,即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文本意思对法律作出理解,只有在法律的文义不明时,方有依其他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修正的机会。[9]

正因为规则的出身能使法官找到支持判决的合法性渊源,法官在司法中,最主要的角色定位应是法律人。

3.当代中国司法权面临处境的迫切要求。今天的中国司法,典型地呈现出一种地方化的色彩。法院在人、财、物上对地方的依赖直接导致在涉及地方重大利益的案件裁判中,法院往往无法抵制地方党政部门打着“三个有利于”、“稳定压倒一切”等旗号的行政干预。从性质上看,所谓“三个有利于”、“稳定压倒一切”等口号均非法律标准,而体现为一种社会要求。若依此种内涵不明但外延极大的社会标准断案,法院极易沦为“正义”面罩之下保护地方私益的工具。因此,在司法权可能被行政权边缘化的今日中国,明确法官的法律人角色,将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一面盾牌。通过捍卫法律的概念和逻辑,法官们可以巧妙借助成文法律背后所蕴含的立法权力支撑,在目前中国司法权地位式微的制度背景下,以法律推理的科学性对抗地方权力对司法干预的随意性。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追求真理的手段,更主要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技术。也正是通过这一套技术,法律知识和传统才可以与政治权力相抗衡。”

(二)社会人角色——一个检验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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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中国“情理法”历史的要求。第一,在传统上,中国的司法官吏们大体上遵循的是“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统一的办案标准,此典型体现在西汉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之中。司法官吏们在断案中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国法为中枢,使(前述)三者协调统一,以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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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结构与长久的文化积淀,决定中国古代官吏在司法中必须保证自己的判决符合民意和人情。第二,历史上,中国的民众也更倾向于将是否符合民意、人情作为判断司法裁断之正确性的依据,而将法律之规定放在第二位。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易于在民众中推行。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在此天人格局中,中国法的准据便在人心,„„法律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在此,„„法之无效,法之在于人心中不合法,甚至视之如闹剧,原因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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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现代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对法律适用必须合乎情理性的考虑大于法律的概念与逻辑,在此情境之下,我国基层法官在扮演法律人角色时,应当注意从社会人的角度审视法律人的结论,以防止法与情的过分脱节。

2.现阶段我国司法信任度缺失的要求。有人比较美国法官与中国法官在对待民意问题上的态度发现,我国法官在对待民意问题上,普遍对民意予以了较高的重视。实践中,公众舆论倾向是我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没有充分信心能够使公众舆论发生逆转的情况下,法官不愿把自己的判决建立在与公众舆论完全相反的基础上。” [13]个中原因在于,我国民众对法官的信任感不高,较之美国法官,我国法官

[14]更具有“寻找某种非人格的方法来使自己正当化的强烈动机。” 因此,关注社会,寻找共识,在很长的时间内,会是我国法官在审判中的重要工作。

3.司法民主化的要求。从实质上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与社会人角色的冲突,实为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的冲突。在当前中国,司法的民主化渐成趋势(近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即为适例),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倾向对判决的影响将越来越不容以忽视。

(三)对法律人与社会人角色冲突的处理

一般而言,法律人与社会人角色不会发生冲突,因为,法律不是无源之水,其根源来于社会,是对主流社会道德在规范上的确认。然法律的相对静止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动性之间、法律语言的有限性与社会内容的丰富性之间存在沟壑,有时,从两种不同的角色看问题,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在严格的依法裁判有可能与道德和习俗相悖时,我认为,法官不能无视社会的主流意识,应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修正保证判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此非以牺牲法律价值为代价。遇此情形,法官应妥当适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知识,或依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或依价值补充方法、或依对法律原则的适用,科学、合理地理解法律,总言之,对法官而言,解决问题的答案最终应回归于法典本身。

结论

(一)较之西方法官的司法相对单纯性,我国基层法官的司法面临多重角色的挑战,法官辗转于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角色之间,担负着法律职业、社会意识、权力阶层的多重期待与压迫。

(二)在角色扮演上,个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在司法中应着力扮演好法律人角色,并以社会人角色作为检验标准。在二者严重冲突时,法官当以社会人标准对法律人标准做必要的修正。

(三)关于基层法官的行政人角色,本与法官职业相悖,期待体制改革的浪潮能将其冲淡直至消解。

(四)当然,本文并没有穷尽影响法官判决的要素,法官的直觉(见办案手记1)、同情心(见办案手记4)都可能影响判决的结果(此当另撰文予以探讨)。在法官的判决进程中,诸神共舞势必难免。

注释:

[1]王泽鉴先生所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在我国大陆出版后,对理论及实务界均[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该产生较大影响,许多法官已习惯以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来对每个案件的审理做定位。

书认为,审判过程,一方面须依事实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其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

[3]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4]此处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实践中,案件请示的对象既可能包括庭长、也可能包括分管院长、院长及上级法院对应[7]刘岚、应启明:“基层法官心理压力有多大——来自宁波北仑区法院的访谈”,载《人[8]同注 [5],第120页。181页。

庭室,涵盖的范围广泛。

民法院报》2006年2月28日第3版。

[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10]强世功、赵晓力:“双重结构下的法律解释——对8名法官的调查”,载梁治平主编:[1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12]**:“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13]秦策:“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对司法不公现象的理性思考”,载《南京师大[14]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

学报》1999年第2期。第167页。

2.民事法官年度述职报告 篇二

李亚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民事诉讼模式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也开始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但在很多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诉讼能力欠缺,诉讼中若没有法官正确的引导和控制,当事人无法正确有效的开展诉讼,从而可能产生对突袭裁判的疑惑和对法院的不信任,甚至会引起胜券在握的当事人的不断缠诉、上访。因此,亟需在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通过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正确及时的指导和引导,使双方在诉讼能力上趋于对等,从而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对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和完善释明权制度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明确的释明权概念,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引入了释明权的规定,但由于对释明权的规定理解不同,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案件是否释明随意性较大,对在何时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用何种方法释明、遵循什么原则释明等做法不一,因而亟需对其予以规范和完善。理论界对释明权的概念、历史发展状况介绍和讨论较多,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在对现有理论补充和梳理表述的同时,尝试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进程中,探讨法官释明权的可行方向,以引发构建我国完善的释明权制度更多的具体思考。

一、释明权的含义及性质

释明权又称阐明权、阐释权,其概念一般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或启发,引导当事人澄清问题、补充完整、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以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声明和陈述、促使当事人举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1释明权是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权”不能解读为权利的“权”,而应理解为法官的职权、职责,且在法律规定必须行使释明的场合,法官不得拒绝行使,否则就是失职或渎职,因而释明权又是法官的义务。

二、释明权的行使时间和内容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自立案、审判至执行,各诉讼阶段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要求和内容均有所不同,以下作一具体分析:

(一)立案阶段的释明

在立案阶段,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具体、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等实质要件,以及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形式要件,故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释明对象为原告,其释明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释明的内容主要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明显不合理、不明确、不适当的,应阐明法律规定,及时指出问题所在,启发原告明确主张,引导原告进行更换、补正、放弃、追加、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但需注意,立案阶段的释明应以探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理。?

(二)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当事人最重要的工作是收集各种诉讼材料,但因有的当事人特别是没有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并不知道如何举证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事实。故在这一阶段,承办法官在阅卷后,应适当的行使释明权,释明对象为原、被告及第三人,释明应明确举证内容和争议焦点,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选择权,2释明的内容主要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或当事人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交证据材料的,法官应向当事人发问,对法律后果进行释明,以启发当事人提供证据材

料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时,若出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或在对方提出了相反证据后,需要反证或分配举证责任等情形时,法官应予适当提示和引导,让当事人尽可能穷尽举证责任;若当事人本人无法取得的证据,办案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调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等的权利。需注意,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官的释明应在审核诉讼材料后,作出初步判断,适宜以提醒和告知的方式,启发当事人明白其证明责任,以补充相关证据。就举证而言,法官不能直接告知当事人具体应提交什么诉讼材料,应以争点与证据的整理为核心,不得对案件介入过深,否则会造成未审先决和审理不公。3

(三)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

案件庭审阶段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事诉权的重要阶段,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积极、正确的参加诉讼活动,关系到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及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因而在这一阶段,法官应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质证或辩论中主张观点,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谨慎地予以提示,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具体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①当事人对事实及主张不清楚、不完整的,法官可行使释明权,说明法律上的要求,令其补充陈述。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父母起诉出租人要求赔偿因租赁房屋不通风造成承租人洗澡时煤气中毒而死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已提前支付的租赁费等诉讼请求。法官应告知原告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规定,令原告选择其请求权,明确其主张;②对当事人疏忽的法律见解应当采取提醒的形式,提示并引起当事人注意,对当事人不知晓的法律和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当事人提出的和可能涉及的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构成、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除充分说明概念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解释、询问,进行充分的释明,使当事人对法律问题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见。如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无法理解,因而主张有误,法官应当就此作充分说明,让当事人表明自己的见解,以利于诉讼的正确开展;③对于新出现的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当事人公开心证,说明进一步举证的必要,以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双方居住 的房屋,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认为原告未举证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表示房屋是拆迁安置给原、被告及被告父母的房屋,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根据审理情况,法官应另行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原告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被告提交反证。若被告开庭后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原告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异议,则法官应告知原告该房屋还包含被告父母的份额,此房屋不能在离婚时分割,应在原被告离婚后,就家庭共有财产另行起诉要求分割;④对于发现原告漏告被告,或应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追加及不追加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明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如原告甲起诉被告乙酒店,诉称其在乙酒店就餐时,因邻座丙、丁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乙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丙拿起酒瓶向丁砸去,丁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丙逃走,甲不知丙的身份情况,故要求乙酒店赔偿其医疗费,案件审理中,乙酒店提交了丙的身份信息,法官应告知甲关于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可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法律规定;⑤对证据的证明效力等问题,法官适时地指导,释明的具体方式参考前面庭前准备阶段,在此不再赘述。⑥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的,法官应予以询问和充分说明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乙在庭审中既不表示已归还现金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否认甲的主张,只是坚持说甲起诉其没有理由,不想发表答辩意见。法官应充分说明法律关于自认的规定,并耐心询问甲,若甲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则视为对借款未还事实的承认;⑦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认为需要通过审计、鉴定、评估才能查明的,法官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的第一阶段的工程费,并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而发包人提起反诉,认为第一阶段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造成工期延误,要求承包人赔偿其损失,并修复不合格工程。审理中双方就谁违约争议较大,法官应告知主张工程合格的承包人或主张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均可申请鉴定工程质量,以证明;⑧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官应开示其法律观点,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若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还应询问变更后当事人需要多长的举证期限,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原告甲持乙出具的欠条起诉乙,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十万元,乙答辩称与甲没有借款关系,而是甲、乙及丙合伙运输沙石,甲曾出资十万元,后甲与乙、丙闹矛盾提出退伙,乙迫于无奈不得不出具退还甲出资的欠条,审理中,丙申

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丙均举证证明现合伙经营出现负债,需甲承担合伙债务,法官审理查明该案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协议纠纷,故应当告知甲变更诉讼请求,若甲同意变更,还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需注意,这一阶段的释明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是极为关键的,法官行使释明权更应慎重。在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时,对上述当事人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主张或陈述,或提供的不够充分的证据,不宜当庭释明,而先行进调查和辩论,直至认为该问题已基本查清才能决定是否释明,若是合议庭则应在休庭充分合议后再决定是否释明及如何释明,以体现释明的严肃性。

(四)执行阶段的释明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拥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要淡化执行法官的超职权主义色彩,尊重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处分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强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这一阶段的释明对象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释明内容主要是给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提示法律后果,以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及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三、释明权的行使限度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不能滥用,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且必须符合制度建立的目的,即保障双方当事人享有事实上平等的诉讼地位,若超过法定限度,势必会破坏法官在审判中的中立性。只有在当事人的书状及言词辩论中存在陈述或瑕疵,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当事人诉讼地位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时,法官才可行使释明权。

具体来说,法官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释明权必须把握两个标准:①释明应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的自由处分权,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寻求当事人陈述和诉讼的本意为目的,释明的内容只供当事人参考和选择,当事人是否变更其诉讼请求或举证,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得干预。通过释明使诉讼实力较弱的一方提出恰当的主张或进行举证,避免因当事人双方诉讼实力不均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公,以达到双方当事人的

诉讼能力基本平衡为限度;②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弥补应当止于适当程度,以使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基本平衡及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且应以提示性、启发性和引导性的语言和当事人对话,不能用直接告知的方式释明,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

四、释明权的行使方法

释明权包含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释明权,即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释明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引述条文主动释明。积极的释明主要采用明示的方式如告知、说明和提醒的方式,以假设性、选择性的语言,旨在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对该情况已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权利正确处分。积极的释明权可实现程序正义所提倡的法官心证公开以及心证客观化;一种是消极的释明,即在当事人经法官主动释明后仍不能理解释明含义,或不能认识接受释明后如果作出意思表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一步的释明4。消极的释明主要采用提示、发问的方式进行,以探明当事人本意究竟是什么,使当事人对其主张和陈述不明确或不适当之处主动作出说明和解释,从而促使其主张和陈述趋于明确、适当。

对于释明的具体形式是可采用口头释明和书面释明。法官释明可采用口头释明,便于当事人及时明了法官的心证及法律见解,也便于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后获得直接的反馈信息。口头释明,一般应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应当记入询问笔录,证据交换笔录或庭审笔录、调解笔录中,以便对方当事人查阅,就重要的释明,还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其可查阅笔录,了解释明过程,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辩论机会。法律可明确需要书面释明的事项,如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程序告知书等,都可制作格式文本,送达当事人,法官应提醒当事人仔细阅读,了解其诉讼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仍不明白之处应耐心解释。

五、释明权的行使原则

鉴于我国现在立法对释明权的规定不尽详细,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比较混论,释明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因而需明确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释明合法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不仅应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对于将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必须行使释明权的情形,法官行使释明也必须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授权或要求为前提,不可随意扩大释明的范围,不得随心所欲的释明或任意的释明。对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释明的,法官不得违法释明。5

(二)释明中立原则

法官释明应当以当事人的请求或陈述中,包含相应的意思等来判断是否应行使释明权,应进行积极的释明还是消极的释明,且必须在站在中立的角度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对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释明的都要释明。对于在法律知识、经验和认识能力等方面差距较大的各方当事人,释明的方式和限度也应有所区别,还要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分层次的进行,以确保释明的中立性。

(三)释明公开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不能搞暗箱操作,释明的时间与场合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尽量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场,对方不能到场的,释明的内容也必须清楚明白地告知对方,关于释明的笔录、文书,也要备案供对方查证,切忌因法官释明不公开而被误认为是对当事人一方的援助。

(四)释明适度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要依靠法官的办案经验及公允良心,必须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把握在当事人以其通常的认知和思维能力能够理解、能对诉讼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产生合理预期、确保其诉讼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的范围内,不能按法官单方面的意志进行释明,更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而应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力量不同的释明内容适时的作出不同程度的释明。

六、释明权的救济机制

法官未行使释明权的,笼统地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意见,无法达到释明权行使的要求,构成消极对待释明权。为防止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法律可以赋予当事人申请释明的权利,对法官不行使释明权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在一定期限内可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当事人认为法官的释明超过必要限度、有偏袒一方之嫌疑,有明显的不公平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异议,或对法官的释明行为直接发问,法官应给予答复。释明过度只有适当于否而无违法于否的问题,故当事人的此异议不能直接否定裁判的合法性,不能作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否则将会造成法官害怕释明而不积极释明。对于确属释明过度的,可从职业道德、审判纪律等其他方面对法官行为进行约束,若因法官对释明的前提性事项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给当事人指示了错误的方向,或违背释明合法、中立、公开的原则,如果这种错误已造成当事人对该事项的处分权落空,就构成程序暇疵甚至违法;如果释明错误对实体裁判结果有影响,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而法官也必须对当事人的异议予以答复。

当事人如果是因法官拒绝释明、过度释明、或释明行为违法而败诉的话,有权以此为由对判决的合理性加以怀疑,并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法官怠于释明、过度释明、违法释明或法官释明的内容没有针对性的行为可能成为发回重审、或决定再审、错案追究等的法定事由,法官均有可能承担错判的责任。

若当事人根据法官的释明后变更了诉讼请求或改变了陈述意见,法官或合议庭发现之前的释明错误的,法官应当再次释明,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依法须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委会在听取案件审理报告后不认可释明的,应提出处理意见,退合议庭研究补救措施,由合议庭对释明问题重新合议,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再次释明,当事人可再次变更诉讼请求。

结 语

正如法官休厄特所说:“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6法官行使释明权,不能注重形式,而应注重释明效率和实

3.法官述职报告 篇三

一、三年来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从1985年开始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从书记员、代理审判员到审判员,一步一个脚印,至今我已经走过31年的审判历程。我不记得30多年来接待过多少当事人、解决了多少纠纷,但是作为人民法官,我一刻也没有忘记要忠实于宪法、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我一直坚持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件。20PC年至20PC年,我承办二审民商事案件135件,审结135件,其中调解、撤诉76件,调撤率为56.30%。在化解纠纷,力求案结事了的过程中,我以自己的工作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维护包头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20PC年、20PC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6年3月荣获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荣誉天平奖章。

(一)不忘初心,坚持公正、廉洁、为民司法

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奉“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名人民法官的基本素质。通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我更加坚定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更加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作为法官不仅要有法官的职业意识,还要有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民商事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家庭生活,还会牵涉到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稳定,所以我在审理案件时既注重把握法律还重视把握国家政策,同时还要重视审判效率,避免诉讼迟延,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公正司法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廉洁则是实现这一本质属性要求的前提和基础。30多年的审判工作,让我深刻体会到人民群众对清正廉洁、公平正义的渴望,也深刻理解法官的清正廉洁是解决纠纷、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所以我始终坚持严格自律,始终恪守清正廉洁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公正地审理每一件案件。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不为权势所屈,不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对待说情我采取“通人情不徇私情”的做法,得到说情人的理解,反过来帮助我给当事人做工作,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打消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疑虑,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在审理案件时,我注意综合衡量双方利益,实现利益平衡,做到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避免义务人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面临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在审理一起购房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时,我就运用利益衡量原则妥善解决了这起纠纷。我经过审理查明了该房地产公司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的确存在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完全正确;但是这个案件的连锁反应造成的后果却是包括购房人也不愿看到的,就是房地产公司在支付巨额违约金后势必破产,住宅小区后期建设无以为继,近万户业主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双方当事人背后牵涉了千家万户群众的安宁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我在明确指出房地产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又做通购房人的工作,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购房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公司得以继续经营,近万户业主也能如愿安居。

(二)排忧解难,调解纠纷解心结

民事无小事。一件案件对于一位法官来说不足工作量的百分之一,对于一个法院来说不足工作量的万分之一,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我在坚持法官中立审判的同时,也经常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对当事人予以充分的理解,在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时,我充分发挥女法官细心、耐心的优势,开拓调解工作新思路,法、理、情并重,妥善处理了大量多发的婚姻、赡养、医疗、交通事故等纠纷案件,用诚心解开当事人双方的心结,用真情化解矛盾。我承办的案件息诉服判率高,申诉上访率低。

20PC年我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这是女方第二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方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双方结婚已35年,男方很后悔在共同生活期间犯错伤了妻子的心,不愿意离婚却又难以取得妻子的谅解,二审时寄希望于法官做调解和好工作。我通过各种方式做双方的工作,从双方背靠背到双方面对面,最终彻底解开女方的心结。期间的辛苦不易让我也心力交瘁病倒了。但是,看着他们夫妻俩从进法院大门时的剑拔弩张到离开法院大门时的携手归家,我由衷地欣慰和自豪,欣慰他们夫妻圆满,自豪我是法官。前段时间,我到他们家回访,看到他们和睦相处的情景,自己都不太相信他们当初到法院时的情形。

在审理一起用益物权纠纷上诉案件时,上诉人因在一审败诉多次扬言要报复社会以及伤害对方,其家人非常担心。我在知晓此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做好防范措施,然后在第一时间给上诉人做工作,通过释法析理,上诉人冷静下来,明白了自己所追求的结果是否合理合法。最终双方的纠纷调解解决。上诉人及其家属握着我的手说:是你救了我,救了我们全家。

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运用独特的调解方法,我依法妥善处理了一件件案件,化解了一起起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同事们的充分肯定。自己所调解的案例曾多次在《人民法院报》和地方报纸刊登。

(三)兢兢业业,克己奉公毫不懈怠

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我就养成了兢兢业业的工作习惯。长期从事审理各种琐碎繁杂的民事纠纷,极易产生审判疲劳,身体疲倦、精神疲惫。对于这些我一直努力克服,对工作毫不懈怠。我始终坚持做好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尤其注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尽一切努力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在点滴中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情怀。

常年超负荷工作使我的健康受到损害,在积极配合医生治疗的同时,没有耽误审判工作,仍然奋战在审判一线,即使现在已临近退休,我也没有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我仍然一如既往地办理好每一件案件。

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在圆满完成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审判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是法律理论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把握得不够及时准确,辨法析理还不够充分准确。

二是驾驭庭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在面对庭审中的各种突发情况时,我虽然能够及时应对,但是采取的处置措施还不能做到很完善。

三是法律文书制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逻辑性,避免低级错误。

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的学习不够、对提高自身的修养重视不够,尤其是由于退休时间的日渐临近,我对自己学习的要求有所放松。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应该时刻谨记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对新法律法规的及时熟练掌握、对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不断地更新知识。

三、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及措施

面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要立足自身,迎难而上,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

二是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强化做好分内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消除工作中对庭长院长把关的依赖思想。

4.法官述职报告写作要求 篇四

一、字数在2000—2500左右。

二、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德、能、绩、勤、廉五方面, 具体有:

1、德,指思想表现,包括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个人的思想认识等。

2、能、绩,指法律知识水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取得的工作成绩,包括自身业务学习的情况。

3、廉指勤政、廉政,包括工作作风、工作态度,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写作要求:

1、述职报告正文一般分为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开头部分作自我简介,要写得简明扼要,主要是交代任职时间、岗位变动、岗位职责等自然情况,以及对自己的整体评价;主体部分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情况、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自身不足等五方面;结尾部分一般写结束语。

2、重点要突出。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是述职报告的`重要部分,要总结自己的工作方法、经验,要写出本人的工作亮点,必须有1-2个最具代表性的事例、能表现出工作实绩的数据以及所获得的工作成果,如奖励等。一般性的工作可以略写。

5.法院法官述职述廉报告 篇五

20xx年,我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的监督支持下,兢兢业业,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负责,勤勉工作

大家都知道,民事案件琐碎繁杂,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人始终坚持认真对待每起案件,热情接待每位当事人,耐心解释每条法律,细致核对每份材料。工作中,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力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保证审结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和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工作中坚持做到:

一是严格程序。对每一起案件,从送达文书到最后判决都按程序进行。所承办的案件无一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严格认证。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使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检验,所办案件,没有武断裁判现象。

办案中,注重调解艺术,巧妙化解纠纷。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细心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理清调解工作思路,讲法析理,妥善调处了大量婚姻、土地、劳务、民间借贷等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使案件尽快审结,只要一接手案件,就提前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以便在庭审中有的放矢,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审理案件。我庭20xx年1月至4月共办理应诉、庭前准备、调解等案件176件,5月至12月审理民事案件165件。除需要上审委会的25件劳动争议案件和一起发还重审案件,4起鉴定案件,其余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结。所审结的案件无申诉、缠诉、上访或矛盾激化现象发生。

二、刻苦学习,强化素质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修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公正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为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本人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服

务社会的工作能力。一年来,认真学习了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重要讲话武装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清晰了工作思路。在审判工作中,每天接触各种类型的案件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很难胜任工作。为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领域,我不放过任何一个学习的机会,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每逢遇到疑难案件,总是虚心向精通业务的同志请教。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书本知识转化为自身办案能力。一年来,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赢得了领导的肯定。

三、清白做人,公正办案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本人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牢记人民法院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事事以身作则,时时严于律己。工作中,勤政务实,实干在前,吃苦在前。全庭同志相互关爱,密切配合,团结和谐。

公正高效是法官审判之魂,清正廉洁是法官为人之本。审判员同当事人接触十分密切,因此常常会遇到各种诱惑,在各种诱惑面前,本人都能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自己,抵制诱惑,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重、自警、自省,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拒绝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一年来,坚持依法办案,自觉把好金钱关、人情关、权势关。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治业务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工作中有畏难心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20xx年以来,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每起案件从应诉送达、调查、庭前准备到审理、撰写文书到结案都必须由主审法官本人亲力亲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本人深感力不从心。建议加强审判力量,充实审判队伍。

二、庭里审判人员少,无法组成合议庭。抽调其他庭里的法官,因为案子多,往往开庭时间冲突,抽调不开,导致当事人已到庭,但合议庭不能按时开庭,影响正常开庭,有的当事人甚至以此找毛病、讨说法,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配齐合议庭。

三、文书送达困难。需要直接送达的案件,根据工作日程安排的送达时间,因为车辆排不开,没法送达。邮寄送达的案件,到开庭的时候回执未返回,当事人未到庭,不知道该不该缺席审理,很困惑。另外,有的送达回执返回,签收人的名字不是受送达人的名字,不知道什么关系,不能确定是否送达。建议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用车问题,与邮政局就送达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作用。建议院里专门设立送达组,统筹安排送达事项,以提高审判效率。

6.民事法官年度述职报告 篇六

法官驻村、驻社区活动是政法干警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和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行动,也是是广大法官干警服务群众、转变作风、树立形象的重要途径。自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加强了和基层的联系,积极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采取法官直接挂点村镇的方式,为村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采取法官进村巡回办案的方式,向群众开展法律宣传;采取法官进村(社区)与进企业、进学校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工作、生产、生活中涉及法律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收集群众意见建议。

通过开展“法官驻村、驻社区”活动,统一建立社区法官制度,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农村、社区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在创新司法为民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强化基础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实效,为维护农村、社区稳定,构建和谐、法治的县城做出了努力。

一、法官挂点村镇、社区,开展法律服务。

娄烦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全县辖3镇5乡142个行政村,总人口13万,其中农业人口9万。农村和民间的矛盾纠纷日益突显,这些矛盾纠纷在客观上不同程度的影响干扰了全县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在积极推动开展“法官驻村、驻社区”活动中,我院自上而下推进法官驻村、驻社区,采取“领导包乡镇,法官驻村(社区)”的形式,直接挂点村镇,划分片区,在各乡、村和乡镇领导、村干部建立长期固定的互动联系,并建立法官联系卡,发放给村民,以便随时和法官取得联系,咨询法律问题;法官也可以及时准确的掌握和化解村民的纠纷矛盾,把农村的矛盾化解在未然,解决在萌芽状态。全院驻村的28名干警主动作为,多次深入到所包村,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走访群众200余户,访问和接待群众400人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000余份,排查治安隐患和问题9个,化解矛盾纠纷8起,征求意见建议30余条,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

二、法官巡回办案,开展法律宣传。

娄烦县地处山区,且农村人口居多,很多的案件当事人打官司都要往返很远的山路,诉讼非常不便,对此,娄烦法院从法庭走出来,下乡开庭,就地办案,把固定的审判台,变为流动的人民法庭,从案件审判,到送法明理。法官在调处矛盾纠纷,老百姓在感受司法的实惠。这样客观上拉近了人民法院与群众百姓之间的距离,既便于及时调处纠纷矛盾,又减少群众往返的诉累。今年共下乡开庭40余次,尤其是夏天,民事庭同志,有时顶着酷暑,有时冒着大雨,数次深入百姓家就地解决矛盾,也让左邻右舍从身边的案例接受法治教育。巡回办案不仅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也是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因为在下乡办案中,凡是要开庭的案子都是要与当地村组干部取得联系,把开庭的案由、时间、地点告诉他们,请他们帮助组织群众参加旁听,增强庭审的宣传教育效果。而且活生生的案例往往比生硬的法律条文更有教育意义。

三、法官“三进”,开展法律咨询。

为服务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和谐法治的发展环境,树立“人人都是软环境,事事都是软环境”的观念,驻村干警采取入户走访、田间宣传、送法进校等多种措施,大力宣传法律政策、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确保人人知晓,达到全覆盖,实现无缝对接。进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涉法涉诉问题和司法需求,帮助研究解决对策;进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开展便民服务,化解矛盾纠纷;进学校,结合具体案件,讲解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选派优秀法官进入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进村屯,深入到每个乡、每个行政村,了解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驻马家庄村的干警开展“送法进校园——小手拉大手、把法带回家”活动,邀请律师为全校师生上法制课,并向孩子们发放《农村常见法律问题》、法律便民宣传页等资料1000多份,让孩子们带回家,深受群众欢迎。

四、拓宽民意渠道,收集群众意见。

娄烦法院把“为民解难事、办实事”,与法官驻村、驻社区相结合。一是建立一部服务热线,24小时有人值班,并建立登记薄,随时收集民意,反映民声。二是驻村法官走访收集民情民意。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整体情况;逐户走访群众,全面了解民情民意;重点走访低保户、困难户、老党员,深入了解民忧民苦;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走访中,切实做到三个“一定要”:一定要入户到人,一定要听群众的心里话,一定要解决好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不论是哪一种社情民意表达渠道,都必须注重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只有解决了实际问题,群众才能通过这种渠道表达诉求,推动民意表达渠道的有效运行。

2021年法院法官工作述职报告文本【二】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在20XX年度工作中,本人上级领导的支持下,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争当学习型法官,提高政治坚定性,履行职责勤勉务实争创一流业绩,廉洁自律争做过硬领导干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一、勤于学习善于研究

讲学习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素养。一直以来,我都能深刻清醒地认识学习对领导干部的重要意义。为此,我把勤于学习、修炼内功作为工作之余的第一要务,把大力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新形势下法院干警的重要途径。一年来,我极力克服较为突出的工学矛盾,围绕“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目标,拓展学习领域,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坚定性。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我坚持做到:一是主动参加院内每次的中心学习组的理论学习;二是坚持每月用于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两天;三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和议题,理论联系实际。全年中我认真研读了新党章、胡书记总书记社会主义荣辱观讲话,系统学习了马恩列毛的经典著作,学习了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功底,开阔了心胸视野,清晰了工作思路,激发了奋进动力。

(二)坚持业务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增强知识储备、更新知识结构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因此注意创造和利用一切机会,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学习了颁布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深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履行职责勤勉务实

自xxxx年以来,刑事审判抓严打,致力打造平安,全年中突出“严打”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严厉惩处各类严重暴力犯罪等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参加审理各类案件76件。立案工作抓重点,创利民便民文明窗口。去年我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扎实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全力做好事关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各类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坚持以民为本。

开庭前,我坚持对当事人三提醒:提醒开庭时间、提醒要准备的证据、提醒当事人在庭下不要发生新的纠纷。在当事人为农民时,为方便当事人,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解释判决;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双方。

四、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人民法官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

回首过去,我以极大的热情做了踏实实在的工作;展望未来,我仍将以我对工作的热忱将全部精力奉献给我热爱的审判岗位。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

2021年法院法官工作述职报告文本【三】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XX年,作为县人民法院的一名党组成员、副院长,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在院党组和院长的领导下,做到了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分工不分家,为全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和砚山社会的和谐稳定尽了一份力。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情况、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树立学习意识,加强自身修养

作为法院的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用理论武装头脑的重要性。为此,我努力克服工学矛盾,坚持每月用于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三天,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一年来,我先后认真研读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书籍,进一步夯实了自己的政治理论功底。同时,我认真学习刑事、行政审判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树立勤政意识,认真履职服务

按照党组分工,我主要分管XX。无论分管什么工作,我都对自己强调一个服务意识,服务于法院、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大局,坚持做到高标准要求,高起点定位,尽职而不越位,干事而不越权,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法院党的建设。作为党总支书记,为把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抓好党建促审判的目标,我多次召集总支委员会、总支扩大会等会议,与其他委员、支部书记共同讨论加强法院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研究制定了党小组工作考核办法、完善了党支部工作考核机制。为加强党组织凝聚力,我积极组织总支和支部开展各种党建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八一”党课、与全省优秀XX党支部座谈交流、党员问卷调查、学习杨善洲植树造林、慰问贫困党员等活动,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抓好分管审判工作。根据党组分工,我分管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工作中,我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促进庭审程序及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运作。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XXX,审结XXX,审结率为XXX,其中:受理属于量刑规范化审理范围的案件共XX件,审结XX件,采纳量刑建议XX件。

(三)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为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我带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我要求办公室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力求以服务水平、服务效率上下功夫。一年来,办公室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圆满完成了文秘写作、会务保障、活动组织、车辆管理、对外协调等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院党组的安排,我负责全院的信息化建设和案件信息录入管理工作,我多次组织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室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安排,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目前全院三级网络已联通包括派出法庭以内的所有部门,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也正稳步进行。

(四)严格财务管理、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在分管财务工作中,我严格执行上级和本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保障和支持作用。以财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要求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节约措施。认真履行财务管理“一支笔”职责,对报销单据、支出项目严格把关审核。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资产管理、资产验收、资产报废程序。针对法院装备实际和经费状况,按照围绕业务、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发展的要求,指导财务人员制定装备计划,在物资采购中严格程序、精打细算,确保质量。

三、树立廉政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年来,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一是严于律己注意小节。不参与赌博,不弄虚作假。二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参加各项警示教育活动和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一岗双责”和“述职述廉”制度,加强自身和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

三是严格要求亲属。我没有为亲友在办事或案件方面说情打招呼,我的家属XX,我们互相支持,共同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四是公正司法,廉洁自律。对审判工作,我始终坚持严格杷关,恪守自己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分管部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能顶得住人情的压力,抗得住金钱的诱惑,确保公正审判。五是遵纪守法作出表率。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最高院“五个严禁”、上级法院和本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工作纪律“五个严禁、17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要求,自觉约束自己。一年来,自己和分管部门干警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四、树立团结意识,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作为班子的一员,我自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分工履行好职责,做到顾全大局,增强全局观念,服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班子权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紧密团结其他班子成员,主动维护班长和班子权威。尊重同志,做到坦诚相见、平等相待。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当好参谋,在班子会上充分发表自已的意见,对班子决定的事坚决服从,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及时向下传达,不搞暗箱操作。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做了力所能及的事,取得了一点成绩和进步,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也还存在着不少缺点和不足:一是学习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还不够强。

对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审判业务方面的学习还不够及时和全面;二是在深入基层解决群众困难上做得不够;三是沟通协调工作还需加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以“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摆正位置,当好院长工作的助手和党组决策的参谋,身先士卒,在各方面起好带头作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带领分管部门的干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我院争创全州一流法院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为砚山的繁荣、稳定、和谐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谢谢大家!

2021年法院法官工作述职报告文本【四】

根据院党组和部门领导的安排,今年我先后在盟信访局联合接访中心挂职锻炼,以及8月份在挂职期满后回到院机关工作。回顾一年的工作,挂职期间在盟信访局、盟行署联合接访中心的领导下,我能牢记为民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畅通渠道,认真维护信访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8月份结束挂职任务回到院里工作后,在部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特别是能够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和业务知识学习。应该说xxx年我本人,无论是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承担工作业绩等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现结合全年工作、学习述职如下,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政治理论学习

今年以来,我重点学习了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继续加强了对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了自身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深了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理解,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特别是政治理论学习我与中央、院、自治区高院开展的“三项活动”相结合,与“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相结合,在学习活动中我积极践行服务,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务求学习提高、争创佳绩、服务群众、遵纪守法、弘扬正气。应该说经过近一年的学习和参与,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的坚定性进一步提高;创新意识,事业心和责任感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信访人、干警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并能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反腐倡廉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一年来我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项规定、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思想修养,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特别是按照自治区高院和中院开展的“警示教育年”的要求,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反腐倡廉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党支部书记述职报告)范文建设工作会议、胡春华书记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并又对《关于实行党风反腐倡廉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责任制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政法委的“四个一律”,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自治区高院制定的《关于违法及差错审判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同时,我能积极参加中院监察部门组织的各项“警示教育”学习和活动。可以说通过学习、自查自纠,查摆了问题,深挖了根源,使自身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强化;廉洁自律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进一步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履职能力、抵御腐蚀能力明显提升;纪律作风、精神面貌明显转变。

三、业务知识学习

一是不断强化终身学习意识。开展 “四比四看”,即对照他人比,看自己知识结构合不合理;对照工作比,看自己的能力强不强、工作效率高不高;对照形势比,看自己是否适应形势发展;对照岗位比,看自己是否胜任。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新技能的学习。

二是自觉遵守中院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

三是积极参加读书学习活动,根据承担工作,认真学习《信访条例》、《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此提高自身驾驭工作的能力。

四是根据法院审判工作要求,重点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自身的法律修养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四、承担工作基本情况

(一)信访工作方面,与盟信访局配合妥善解决,群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土地纠纷、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各类信访案件17件;为上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13次,涉及群众157人次;为中院和全盟基层法院提供信访维稳信息6次。

(二)政治部工作方面,根据部领导的安排,主要参与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中院机关“三项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是全盟法院系统“天平杯”篮排球、乒乓球赛、演讲比赛等法院文化建设。

三是全盟法院岗位大练兵活动。

四是全盟法院绩效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五是新考录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等。

五、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肯定取得的点滴进步的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中往往重实践轻理论,自我要求有所放松,放松了对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凭经验做事占了上风;二是惯性思维较强,没有真正把握和很好运用唯物辩证法,很多时候套用老经验、老办法,束缚了自己的思维空间、思考办法;三是工作激情有所淡化,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忙于事务性工作,没能很好地解决工作平衡关系;四是自我调压、管理能力不够高。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应付事务性工作较多,总感觉时间不够用,没有充分利用好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党性修炼还不彻底,工作遇到挫折和阻力时,特别是自己的正确意见和行为不被理解时,有时就显得有些急躁。

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中,我会不断加强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知识和法律修养,使其成为我的优势。在应对各项承担工作时,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始终对现实工作有着清醒的认识与把握,不断提高应对各项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总之,我将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为全院队伍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为个人述职报告,诚恳地希望组织对我严格考察。

2021年法院法官工作述职报告文本【五】

xxxx年,我在xxx的领导和xx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胡锦涛“7.1”讲话精神,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规定,团结班子成员,带领全院干警,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将一年来的思想政治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素质和能力理论是行动的指南。作为法院的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需要。

一是以开展“三项活动”为契机,加大科学理论学习的力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是认真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学习型法院领导。今年系统学习了xxxx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扩充知识面。

二、加强审判工作,为地区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xxxx年,全院共受理审判执行案件xx件,同比增加xx件,增幅为xx%;审执结xx件,同比增加xx件,增幅为xx%;法院人均结案xx件,上升xx%;法官人均结案xx件,上升xx%;一审服判息诉率xx%;一审调撤率xx%,上升xx%;实际执行率xx%;一审简易程序使用率xx%,上升xx%;法定审限内结案率xx%;一审判决改发率xx%,下降xx%;再审审查率xx%;案件陪审率xx%。总体上看,案件质量稳步提升,审判效率和效果明显提高。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xx件,同比增加xx件,审结xx件,同比增加xx件,无一件冤假错案,无一件超期羁押案件。对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的犯罪以及涉黑、涉毒等有组织犯罪给予严厉打击,依法审理了xxx等xx人xxxxxxxxxxxxxxxxx一案,充分发挥刑罚的惩处和震慑作用,确保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依法审结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xx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xx件;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审理了一批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审理了xxxxxxxxxxxxxxx一案。

在从严制裁的同时,还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失足少年注重教育感化;对那些社会危害小、影响不大并有自首、立功及悔罪表现的偶犯、初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依法符合缓刑条件的则判处缓刑。积极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争取更佳的预防效果,全年对xx名未成年罪犯判处非监禁刑,判处缓刑、管制的案件xx件、xx人。

(二)依法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我院全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xx件,同比增加xx件,审结xx件,同比增加xx件。一是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及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涉及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民事案件,止争息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全年依法审结xx件,结案标的xxxx万余元;二是妥善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金融债权、建设工程、加工承揽、货物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结xx件,挽回经济损失xxxx万余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是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取诉讼调节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节相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促进依法行政。重点处理好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极探索运用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全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xx件,同比xxxx件,审结xx件,同比减少xx件。

(三)依法穷尽手段,加大投入,努力破解执行难题。用足民诉法规定的执行措施,通过完善管理、讲究方法、借助媒体、强化监督等方法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执结率,对于恶意逃避和暴力抗拒执行的,坚决予以制裁,xx年共司法拘留xx人。同时,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力度,在人员配备,车辆、物资等方面向执行工作倾斜,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xx年共受理执行案件xx件,执结xx件,执结率为xx%,执结标的xxxx余万元。

(四)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接受社会监督。一是抓好立案大厅建设,形成了接待、引导、审查、查询、咨询、救助的工作机制,规范立案工作,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增加运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方便群众诉讼。二是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等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所反映的突出问题,逐步推行院长接访制度,探索信访案件终结机制,认真做好上访老户工作,使越级上访得到有效控制。全年接待群众来访xxx余人次,处理群众来信xx件。三是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继续抓紧案件评查工作,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我院各类一审生效案件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评查。全年共评查案件xx件,受理再审案件xx件,同比xx件,审结xx件,同比xx件。四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规范诉讼救济和执行救济,财政已下拨专款作为救助基金,今年已发放xx余万元,为困难群众减免诉讼费xx万余元。五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力度,聘请了“廉政监督员”对我院各项工作和干警进行监督。

(五)始终把审判工作融入到xxx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针对项目引资、重点工程、重点企业等案件的审理,从审判人员的选择,分管院长的把关,加强请示汇报和协调等方面斟酌实施,确保案件质量,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针对xxxxxxxx中的突出矛盾,既要积极支持xx工作的大局,又要规范xxxx,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xxxx年,我院共派出xx人次参与xxxxxxx工作,受到了xxxx的高度评价。

三、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带好领导班子。作为党组书记,始终把民主、团结作为第一原则,凡是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把学习作为第一需要,全年共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xx次,提高了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把务实作为班子的第一标准,多为老百姓和干警做实事;把廉洁作为第一形象,牢固树立勤政廉政的意识,规范班子成员的执政行为。

(二)积极开展一系列学习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制定学习计划,以“三项活动”为载体,对全院干警进行教育。一是通过“创先争优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党性,使全院干警的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组织全员干警广泛开展向詹红荔同志学习活动,对我院党员干部中涌现出的xx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形成学典型、创先进、争优秀、比实绩的浓厚氛围;二是通过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干警使命感,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的光辉历程,参加xxxxxxxx并取得了xxxxxx的成绩,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开展红色之旅,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三是通过岗位练兵活动,提升干警的业务水平,通过开展和参与书记员速录竞赛、法警技能评比、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优秀调研文章评比、优秀人民陪审员评比活动,全面加强“五个能力”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质。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立足长远,凝聚人才。鼓励干警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目前我院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了xx%,有xx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在读研究生。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全年共有xx人次参加了培训。注重招录高素质专业人才,xxx年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xx人,全部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xx人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在干部选任上唯才是举,不拘一格。

(四)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和《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大力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加大考勤力度,完善考勤值班、请销假、通报等制度,努力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做好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形成了完善的会议、公文、接待、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机制,为一线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做好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工作,全年编发

xxxxxxxx期,报送动态信息xxx余条,提出司法建议xx条,撰写学术论文xx篇,xxxx法院和媒体采用简报、信息xxx条;三是推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把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全部分解成量化指标,逐项进行考核,并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四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新增办案用车xx辆,办公警用设备xx余套,保证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自身廉政建设

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一系列的党纪条规,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率先垂范。要求他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要求下级遵守的自己首先遵守。自觉执行《法官法》关于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之规定,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严于律己。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谋取不正当利益。

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工作,继续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公仆意识;注重管理、加强监督,带好班子和队伍;严格制度,创一流审判,为xxx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跻身先进,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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