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

2024-07-20

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共11篇)(共11篇)

1.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 篇一

雨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主要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恋爱、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债务、房产宅基地以及生产经营等纠纷。

二、掌握信息、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选择正确的调解方式,耐心做好双方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社会道德规范,公平、公正调解民间纠纷。

五、受理纠纷要登记入薄,调解成功应制作协议书,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六、每月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民间纠纷情况,采取措施,分工负责,积极调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居委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七、对调解的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做好记录。

2.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 篇二

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多年来身为居委会主任的她身兼综治主任又是调解员, 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经常深入居民家中与群众沟通, 注意在与群众交谈中发现问题, 早介入及时解决, 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遇到正在发生的易激化纠纷敢于挺身而出, 出面调解, 并做到先控制事态发展, 再进行调解, 有效避免了民转刑事案件发生。

尽职尽责做好调解工作, 确保社区稳定、甘当人民的好公仆

建安里社区是一个大型综合型社区, 社区面积64万平方米, 居民楼89栋、370个单元、4428户、12700人, 社区内有企业、学校、医院、宾馆、超市等。多年来, 她把社区调解工作作为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每年调解工作均达50余起, 如邻里之间、婆媳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业主与商贩之间等矛盾, 都尽最大能力做好调解工作, 调解成功率100%。

为创建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安定有序是十分必要的。在新时期, 应当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和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消灭在萌芽状态。作为居委会主任、党支总书记, 她始终把服务群众作为工作重点, 在平时接待居民的过程中, 总是服务周到、热情接待, 对居民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记录, 并给予咨询耐心细致地讲解, 深入居民, 了解他们生活, 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 让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

3.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篇三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开展好社区民调工作,特制定社区民调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调访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宗旨,处理好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压滤机滤布 维护居民的合法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区稳定.二任务和目的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居民无小事,凡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要在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的专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党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滤布 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其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针对矛盾纠纷发展规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人民调解是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会事物管理的重要形式,党和政府请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促进社区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同时要开展对失足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等.3.坚持”调防结合.以访为主”,主动,及时做好调解工作,每寄一次例会,将信息反馈, 认真分析,依法及时调解,”止讼息争”,将社区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权利与义务

人民调解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信用,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应该以公民道德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表率,坚持公平,公正,不殉私情.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办理调解事件不拖拉,件件有落实.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活动

4.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 篇四

工作半年总结

兴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各部门的指导下,能够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进一步健全了组织

在年初,我居委会重新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5人组成,由王震同志任主任,王建芳同志任副主任,委员3人构成,责任具体到人,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二、及时调解矛盾,化解纠纷

当事人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纠纷,3月17日,辖区市场两名经商户来到居委会要求调解,原因是一名固定摊位的经商户的摊位被他人先占,于是两人发生争吵,争执不下就到了居委会来调解,我们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消除两人的隔阂,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6月9日胜利路金龙粮油副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胜利路农行家属院一楼被二楼住户家中的水管漏水将该公司的采箱合漏湿报案派出所现场取证,经居委会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圆满化解了这次纠纷。联调中心定期组织各社区综治专干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对排查出的因家庭、邻里等常见性纠纷,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调处,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办。对排查出的因办事处职能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而引起的矛盾纠纷,由联调中心统一受理,归口调处,明确责任到人,限时解决。半年以来,共组织定期排查矛盾纠纷6次,敏感时期排查3次,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了矛盾纠纷隐患。

三、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为辖区居民上街宣传法律,法规政策3次,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法制空间

邀请了辖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议论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5.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篇五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 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调解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现场各方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要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调解记录做到完整、真实,归档保存备查。

2、记录人要及时整理调解现场的材料,双方达成的协议要及时制作调解文书,做到四方签字并打印分发各方当事人、主持人和记录人及调解委员会。

六、旁听人规则

1、与纠纷无关的人员可以参加旁听会,但不准大声喧哗,应自觉遵守调解会现场的纪律。

2、不准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准对调解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3、不准哄闹调解会现场,扰乱调解秩序,不准辱骂当事人,4、不准随便插话,对见证人不准辱骂、攻击,不准污蔑和打骂当事人。

6.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篇六

一、总则

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精神建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劳调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区总工会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调解范围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2.3.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三、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1.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2.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1.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3)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5.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

6.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

7.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

(2)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

(3)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4)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

(5)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

8.申请:

(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9.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

10.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

11.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3.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1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1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16.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8.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9.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0.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七、文件、案卷归档

1.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

2.,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3.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八、预防工作

调会应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助企业修改和制定厂规厂纪,使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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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

2019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1、劳调会应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助企业修改和制定厂规厂纪,使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配合本单位工会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积极组织劳调会成员参与上级工会举办的政策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劳调会成员学习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劳调员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4、做好劳动关系预测、预审、预报、预防工作,有效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预测。通过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缴纳、民主权利行使等方面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科学地预测可能引发职工集访、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预审。对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和规章制度过程,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性的审核。通过审核,确定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防治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预报。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本单位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不稳定因素的有关情况,使上级工会及时掌握本单位劳动关系矛盾的现状、趋势及原因,以采取相应对策。

预防。协助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等措施,化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确保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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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 篇七

一、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

人民调解员实行培训和岗前培训。培训主要是对在岗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的培训;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使其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培训工作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会议学习制度

调委会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并作好记录,安排下月工作。

三、请示、汇报制度

调委会每月要主动向司法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四、督查督导制度

司法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调委会落实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岗位责任制

调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每月集中排查一次以上,并记录在册;纠纷回访率达100%,认真做好回访登记,由被回访的当事人在回访薄上签名或盖章;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排查率达100%,调处率达98%以上,成功率达95%以上,调解不成的纠纷按要求移交相关上级部门办理;无民转刑,无矛盾激化,无非正常死亡,无集体越集上访事件;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工作局面被动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信息报告制度

建立严密的信息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诱因,及时逐级上报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市司法局;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存档制度,对所有的信息都要登记造册,以备查考,掌握信息及时得以有效防范。

七、纠纷登记制度

调委会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月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填入调解室登记簿内;调解室每月汇总后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司法局;

八、纠纷回访制度

调委会对调结的较复杂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效果。

九、纠纷移交制度

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交通事故纠纷或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以及经两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局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8.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度 篇八

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季度例会制度。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讨论表决制度。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议事监督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社区居民拒绝其提供服务,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换。

三、审议修改制度。年终议事监督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对下一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分片负责制度。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按楼房或单位分片负责,定期联系片区群众。每月至少征集一次所分担片区群众的意见,同时负责向社区居委会转达片区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五、学习培训制度。议事监督委员会应结合季度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议事监督委员会培训。

9.社区村民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制度村委会公章一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10.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选任 篇十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应当设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应当积极稳妥地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村(居)民小组、企业的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院、企业的生产班组和一定数量的村(居)民中聘任调解员。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司法所司法所长;

(三)在本乡镇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五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一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及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培训合格证书。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二级以上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十六条 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司法所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人民调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司法所长担任。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工作。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11.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制度 篇十一

消 除 隔 阂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委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

二、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纠纷;

三、调委会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

五、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程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自觉履行约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申请(书面或口头)——→受理——→调查——→调解——→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四、本村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五、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六、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七、本村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八、本村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___________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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