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业检查汇报

2024-12-18

依法执业检查汇报(精选10篇)

1.依法执业检查汇报 篇一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要点

一、基础档案建设情况:设置、审批资料齐全,按时校验且资料齐全,掌握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监督文书规范,监督次数医政方面全年2次,临床用血每年4次。

二、依法执业情况:

1、机构和人员持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并按时校验。

2、科室设置与审批的相符。

3、公章、牌匾与审批的相符。

4、大型医用设备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制许可证》。

三、医疗废物管理

1、有管理制度

2、有医疗废物登记本

3、焚烧情况

4、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

5、医疗废物临时存放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

1、有报告制度

2、有登记本

3、报告时间、无迟报、漏报、不报现象。

4、门诊日志登记规范。

5、感染性疾病科设置符合规范。

五、临床用血管理

1、有批准文件

2、输血科设置情况

3、有设备、登记本、用血规范

六、消毒管理

1、有制度、有人员、有检查。

2、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3、消毒剂符合卫生要求

4、口腔科、内窥镜室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消毒。

2.依法执业检查汇报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按照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关于开展全区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依法执业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宁卫监局〔xxxx〕xx号)文件要求,x县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县共有民营医院x家,个体诊所xx家。本次检查民营医院x家,个体诊所xx家。

二、检查结果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的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其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期校验;未发现有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医疗文书管理规范。

(二)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建立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检查x家民营医院设置预防接种点,持有《预防接种资格证书》,接种人员持有预防接种人员上岗证书,接种的疫苗均为x县疾控中心提供,疫苗管理规范。检查的医疗机构中,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医疗废物管理制定的机构xx家。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机构xx家,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的机构xx家。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机构x家,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机构x家。

(三)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检查的xx家医疗机构中,x家民营医院经核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医院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执业人员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且能严格按照核准的技术项目开展诊疗活动。x家机构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检查B超室内外张贴禁止“两非”标识。

(四)中医诊所备案情况。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x家,执业人员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中医专业。

(五)医疗机构名称规范使用及医疗服务收费工作情况。xx家医疗机构中,医疗机构挂牌与登记名称一致的机构xx家。xx家机构均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及常用药品收费价格。

(六)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x家民营医院组织人员学习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x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x回族自治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有学习记录。

三、案件查处情况

本次检查中,共立案查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x家,罚款x.x万元,均已结案。

四、存在问题

(一)x家医疗机构未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x家机构使用的消毒剂已超过有效期限;

(二)x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收集于专用容器内。

五、下一步工作

3.依法执业承诺书 篇三

为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纪守法,恪守医德,规范执业。

二、不在未取得或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展诊疗活动,或在暂缓校验期间违规开展诊疗活动。

三、不伪造、涂改、变造、出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房屋等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四、不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五、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不通过虚假医疗、诱导医疗、过度医疗等方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套取或变相骗取医保资金,为谋求高额回报而损害国家和患者利益。

七、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八、不违规处置医疗废物。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按有关规定处理污水和医疗废物;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医疗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九、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药品(尤其是精麻药品)管理,不使用假劣、过期、失效及违禁药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十、依法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安排。

十一、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接诊与治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十二、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自查自纠结果的真实性。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4.依法执业承诺书 篇四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移植医院)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3.对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4.按要求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6.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7.严格院外会诊管理,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8.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9.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非移植医院)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4.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5.严格院外会诊管理,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6.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7.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单位: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不提供非法人体器官移植场所、医疗器械和药品;

3.保证我单位医务人员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护理等工作;

4.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承诺人: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从事器官移植相关工作人员)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和技术管理规范;

3.摘取活体器官前,严格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4.不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尊重死者尊严。

5.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6.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7.严格遵守院外会诊制度,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有关活动;

8.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9.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科室:

承诺人:

年月日

不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诺书

(其他医务人员)

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依法执业;

2.未经批准,不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3.不进行非法人体器官移植配型检验,不向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提供配型检验结果;

4.严格遵守院外会诊制度,不组织、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麻醉、护理等工作;

5.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坚决抵制非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发现非法器官移植活动线索,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科室:

承诺人:

5.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试卷 篇五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年()月()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A、2004年12月1日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制度。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3.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A 1 B 3 C 5 D 2 5.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6.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7.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A卫生行政

B质量监督检验 C药品监督管理 D工商管理

8.《母婴保健法》自()起施行。

A 1994年10月27日 B 1995年6月1日 C 1992年10月27日 D 1993年6月1日 9.()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A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0.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制定。A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B质检总局 C卫生部 D建设部

1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卫生许可证》 C《医疗机构登记证》 D《工商营业执照》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A 20 B 30 C 40 D 45 1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开展诊疗活动。A诊疗科目 B注册资金 C医务人员 D诊疗时间

14.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师证书》后,可在()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A村卫生室

B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

C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 D所有医疗机构

15.医疗事故分为()级,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级。A 四级;四级 B 四级;一级 C 三级;一级 D 三级;四级

16.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A 乡镇卫生院 B 村卫生室 C 个体诊所 D 县医院

17.护士执业必须取得()。A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 B护士执业证书

C护士考试合格证书 D护士资格证书

1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补记,并加以注明。A 6小时 B 12小时 C 24小时 D 36小时

19.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A1周 B2周 C3周 D4周

2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受理。A县卫生局 B市卫生局 C省卫生厅 D卫生部

21.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分为()。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师考试

B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C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师考试 D专科医师考试和全科医师考试

2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2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24.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A.可以使用 B.尽量不用 C.不得使用

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25.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A.立即抢救 B.及时转诊 C.继续观察

D.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

26.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A.罚款

B.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C.民事赔偿

D.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7.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手术或治疗项目是()A.产前检查、产前诊断 B.产前检查、终止妊娠 C.终止妊娠、结扎

D.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28.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高级人民法院

29.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正确的是()A.对乙、丙类传染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B.对艾滋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C.淋病、梅毒病人未治愈前不准去公共浴室、理发店等公共场所 D.对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限制活动范围 30.医疗事故是指()

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B.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C.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31.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以下哪一部门接受医学检查()

A.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B.省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C.当地卫生所

D.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

32.下列哪种人群不能注册执业护士()A.无完全民事能力者 B.色盲

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的 D.以上都是

33.医师经执业注册后()A.只准从事医疗业务 B.只准从事预防业务

C.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D.可以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34.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5.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论处的下列药品中不包括()A.变质的 B.被污染的

C.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D.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3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半年至1年

C.1年以上,1年半以下 D.半年以上,3年以下

37.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38.须予以隔离治疗的患者是()A.鼠疫、霍乱和炭疽

B.甲类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病人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

C.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

D.对除了艾滋病病人、肺炭疽患者以外的乙、丙类

39.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A.做产前诊断

B.做医学技术鉴定 C.做终止妊娠

D.做胎儿性别鉴定

40.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A.吊销其执业证书 B.追究刑事责任 C.罚款

D.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经济措施:()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D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哪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A婚姻 B就业 C就医 D入学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哪些处罚?()A予以取缔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 D追究刑事责任

4.下列哪些损害情形是指因服用药物引起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A引起死亡

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C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D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5.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下列哪些情形为假药?()A变质的 B被污染的

C超过有效期的

D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婚前卫生指导 B新生儿保健 C婚前卫生咨询 D婚前医学检查

7.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文件?()A资产证明文件

B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C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D设置申请书

8.下列哪些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A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B所有制形式

C诊疗科目、床位 D注册资金

9.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哪几类?()A临床 B中医 C口腔

D公共卫生

10.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三、是非题:对∨错×(每题2分,共20分)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缺陷,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但不应当主动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 〕

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

〔 〕

5、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核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资格考试。〔 〕

6、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 〕

7、某学生在学校在读期间已经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录用到单位后即可从事执业活动。〔 〕

8、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9.、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独立执业。〔 〕

10、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以什么为宗旨? 2.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哪几类?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存储有哪些要求?

4、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应达到什么要求?

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 2.C 3.A 4.D 5.A 6.D 7.C 8.B 9.D 10.C 11.A 12.D 13.A 14.A 15.B 16.A 17.B 18.A 19.B 20.A 21.B 22.D 23.D 24.C 25.B 26.A 27.C 28.A 29.A 30.C 31.A 32.D 33.C 34.A 35.D 36.C 37.D 38.B 39.D 40.D

二、多项选择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D 6.ACD 7.BCD 8.ABCD 9.ABCD 10.BD

三、是非题

1.是

2.否

3.是

4是

5否

6.是

7.否

8.是

9.否

10.是

四、简答题 1.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2.答:《执业医师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答: 卫生部2003年6月16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4.答:《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6.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篇六

为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执业,具体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开展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需要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5.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做好医疗水的无害化处理,定期交由环境部门检测。

6.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定期做好放射环境评估和放射诊疗设备的评估。

8.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10.遵守《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开具胎儿性鉴定和终止妊娠(人流术)。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12.积极配合、服从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业登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医疗机构存档)

承诺单位

7.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承诺书 篇七

为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条例》等相关法规,我个人自愿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具体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依法执业。

2、坚决抵制为患者提供超范围、超能力服务,不到院外参加会诊和手术。

3、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工作纪律,服从领导,接受检查、监督和管理。

4、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医生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6、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不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7、如因本人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8、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处罚,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所在单位名称:

承诺人(签字):

8.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承诺书 篇八

承诺医疗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执业地址:

设置时间: 年 月 日,医疗机构校验器为: 年 为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加强自律,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安全、有效,本医疗机构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计生部门综合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手续,保证在规定的类别、规模、地址、诊疗科目、有效执业时限内合法执业。

二、《医疗机构许可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其注册证书、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在本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做到不使用无资质医疗技术人员(包括不使用跨专业从事医疗技术人员,不使用无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医师不单独从事诊疗活动,不得私自带徒从事诊疗活动。

三、合理设置科室,科学配置医技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医技用房等方面符合法定条件。

四、严格按照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印制、书写、使用、保管病历和各项检查等医学文书。

五、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涉及本医疗机构的非法医疗机构广告。

六、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管理感染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实施医院(门诊、诊室)感染管理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定医疗废物转运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机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本承诺一式三份,一份存市卫生计生委,一份医疗机构保存,一份张贴在医疗机构内醒目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

9.依法执业检查汇报 篇九

【摘要】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诉讼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并相互交流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基础权利,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环节,但实践中律师会见权常常遭到非法限制和剥夺。2008年修订的新《律师法》和2013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均对律师会见权做出了进步性规定,但仍存在较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律师“会见难”的现状。2015年9月,多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等特点,其一大亮点在于严格限制对“三类案件”的扩大解释,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的通道,因此笔者认为《规定》将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 刑事诉讼 人权保障 辩护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颇具针对性地围绕着当前律师执业实践中遇到的“三难”问题,即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做出了实操性较强的规定。律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尤其在对人身权利限制程度最严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相较于公诉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律师辩护就成为保障其受到公平正义对待的关键,律师及围绕律师设立起的一系列制度(如法律援助辩护等)旨在将已向控方倾斜的公平正义的天平扶正。但若实践中这些制度被各种“变通性应对”架空,那么被告人的人权将会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真相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在这之中,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作用的缺位是造成冤假错案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所以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联合出台了此《规定》,是建立起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再一次努力尝试。

一、《规定》的性质、效力及内容

从性质上看,《规定》由多个司法及行政机关联合公布,在法律体系中应归类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类《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是法律中经常出现但又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具有规范性(即规定权利和义务)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文

件。1为保证权威性,法律的制定修订通常需要严格而复杂的程序,而规范性文件则相对灵活,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更迅速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多个最高司法和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该《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权威性的不足,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从效力上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及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2,但在上述文件不适用时,也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3,另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更多是体现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落实到本《规定》中,如律师可以此《规定》为依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可要求办案机关在适当时候听取其意见等等。虽然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但《规定》发布机关的“重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权威性的薄弱。

从内容上看,《规定》全文四十九条,涉及律师参与诉讼的全部领域,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规定,同时突出了权利的保障救济,完善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会见权一方面略微深入讨论。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内涵

会见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纵观多数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被追诉人是会见权的首要主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首先将会见权界定为“处于羁押状态的被追诉人的权利”4,如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二句话,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之前,必须被告知其有权同辩护人商议。如果其确实希望如此,讯问必须停止,讯问人有义务尽合理努力帮助嫌疑人确定辩护人。”5又如,在美国和英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如果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求与律师会见的,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外,警察必须立即停止讯问,并安排会面和协商。6此外,会见权也是辩护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基于辩护权行使的需要,我国及其他各国法律通常也认可辩护人的会见 123 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法学》2014年第7期

叶必丰:《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行政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封利强:《会见权及其保障机制研究——重返会见权原点的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01期 [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364页。

权,而本文正是重点讨论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权的内容包括申请会见和被会见的权利。会见是一种双方进行会面和会谈的行为,会见权的行使方式既可以是主动地要求会见,也可以是被动地接受会见。但是,由于被追诉人处于羁押状态,其与辩护人的会见需要羁押机构提供方便,因此,无论是被追诉人要求会见其辩护人、未来辩护人或者家庭成员,还是辩护人要求会见被追诉人,都必须事先提出会见申请。

会见权的客体是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交流。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会见权的行使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身行为的性质,还有助于辩护人深入了解案情,以便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三、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必要性

1、律师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措施。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最为严厉,判决结果可能对人身自由这一最根本的自由权进行限制,而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以种种借口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甚至加以拒绝,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帮助,进而无法对抗强大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因此,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合理行使,无疑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起重大作用。

2、律师会见权是实现诉讼正义的重要内容。诉讼正义一般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过去我们比较注重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中,长期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正义。公、检、法三机关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实现社会稳定,降低犯罪率的任务,常常“并肩作战”,结成“统一战线”;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孤军奋战”,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无真正的平等可言7。扩大律师权利,提高辩护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3、完善律师会见权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等专门机关的监督。我国侦查机关较多,其侦查手段多样,侦查权力较大,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律师较早地、较多地、较容易地参与到侦查阶段中去,充分行使会见权,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促使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

四、律师会见权行使的现状及困境

(一)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第一,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 石飞鹏:《论律师会见权》,海南大学2010硕士论文 7

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条规定突破了当时旧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及“必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制度的规定,是保障律师会见权的一大突破,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可操作性低,对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责任认定也没有相对应的规定。

第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的审批,就有权会见在押嫌疑人。” 与此同时,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査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赚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仍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四十八小时”的时间限制,二是“三类案件”的限制,这就为实践中的变通性解释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我国律师会见权面临的困境

实践中,侦查机关拒绝安排会见理由层出不穷,“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碍侦查”都可以用来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更有甚者,有时侦查机关只是一味地拒绝律师行使会见权,并不给出任何理由,对于侦查机关的这种器张行径,律师也是无计可施拖,延律师会见的理由更是层出不穷的,“办案人员出差”、“太忙没时间”等理由都可以用来拖延律师的会见申请。另外,会见时间、次数、场所、及方式受限,有的看守所既没有提供供律师会见用的房间,甚至连把椅子都没有,有的物质条件较好的看守所虽然专门有律师会见的房屋,但室内又常常安装了监听、监视装置,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律师与被追诉人的会见权。8

由于此上的种种原因,辩护律师在遭遇碰壁后体会到我国律师“会见难”的现状,时常 刘辉:《刑事诉讼律师会见权研究》,山东大学2013硕士论文 8

心灰意冷,拥有丰富经验的辩护律师也时常选择不再为实现会见权多花费精力,导致律师的会见率很低。

五、《规定》对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评析

1、可操作性强。《规定》中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相较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表现在许多制度都做了具体、细化的规定,比如在多处条款里对办案机关在律师的接待工作或其他诉讼活动中,多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对一些具体期限作出了三日、七日的规定,又如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将具体制度进行具体化、细节化处理无疑使得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提升,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办案机关利用规定的概括性特点不予协助会见。

2、针对性强。《规定》多处表述均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症下药,可见规定出台前必定充分征询了刑辩律师的意见,如前文中提到有些办案机关以会见室不够为由拒绝安排会见,此《规定》则规定:“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对于常见的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规定》也一一禁止,第七条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由此可见,《规定》的制定针对性十分明显,这有利于在实践中发挥其实质作用而避免流于形式。

3、防止任意扩大解释“三类案件”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拒绝会见的通道。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保留了限制,导致实践中办案机关常常对其做扩大解释,以此三类案件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针对这一情况,本《规定》第九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

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由此可见,《规定》虽然保留了三类案件会见权的限制,但严格限制了对三类案件进行扩大解释,并对限制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总结起来,首先,“三日”为限须书面答复律师,并告知工作人员联系方式,防止了办案机关对律师的会见申请视而不见不了了之;其次,不许可会见得而须说明理由;第三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须及时安排会见;第四,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强制要求至少一次会见。这些具体的规定能够尽可能防止扩大解释“三类案件”,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拒绝会见的通道。

六、结语

10.科室依法执业管理规范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科医疗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科医学的发展,提高全科医生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学是一门面向社区与家庭,整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相关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医学专业学科。其范围涵盖了各年龄、性别,各个器官系统以及各类疾病,其主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整体健康的维护与促进为方向的医疗照顾,并将个体与群体健康融为一体。

第三条

加强对全科医疗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全科医疗科按照安全、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全科诊疗工作。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四条 全科医疗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全科诊治流程及周边病源的需要。全科医疗团队应包括两个以上诊疗小组,每个诊疗小组由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主持工作,作为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科室应当补充教学人员编制。全科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和门诊护士配置标准,能完成全科团队的工作。

第五条 全科医疗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全科医学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全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全科医师应当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全面开展全科诊疗工作。

第七条

全科护士应当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并经过全科专业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病房和门诊的临床工作,以及参与全科团队工作。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全科医疗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全科诊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九条 全科医疗科由医疗院长直接分管,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日常监管职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全科诊疗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十条 全科医疗科是为患者提供初级医疗保健的科室,为患者及家庭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整体性的治疗和指导,其诊疗范围为:

1.无法确定健康问题或疾病所属专科的病人,尤其是初诊病人;

2.已经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需长期、连续、综合性服务的患者;

3.健康问题无法用躯体疾病或器质性疾病来解释,需要进行心理咨询服务者;

4.已经明确诊断和治疗方案,但疾病涉及多系统,需要同时在几个专科就诊的慢性病患者;

5.负责与县级以上医院开展双向转诊,并对社区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一条 全科医疗科应当按县卫计局及我中心的有关规定书写病历及相关医疗文书。

第十二条 全科医疗科应对全科住院患者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第十三条

全科医疗科的仪器和设备应当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操作,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消毒,建立使用、维修档案,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全科医疗科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五条 采取措施保证全科医师和全科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一)全科医师应掌握的基本技术和技能 1.掌握疾病和疾患的诊断处理方法:能诊断、处理和转诊各科急症,能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能根据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以及病人家庭和社区环境,对慢性疾病制订全面的连续性治疗方案,并对方案定期评估与修订,正确把握会诊、转诊时机的能力;

2.掌握常用的临床诊断方法以及临床诊疗操作技术:如三大常规、X线、心电图判读、眼底镜和耳镜的应用、膝关节和肩关节等检查、洗胃、胸穿、腹穿、浅表皮肤活检等操作技术;

3.掌握全科教学以及临床带教技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全科理念,贯穿全人服务和连续性服务的诊疗特点,做好学生的带教和考核工作;

4.加强自我发展以及继续教育:能够熟练地查阅文献,开展相关的科研工作,不断完善自身的临床、教学和科研能力。

(二)全科护士应掌握的基本技术和技能

1.掌握临床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规范执行治疗医嘱,配合全科医师开展工作;

2.掌握全科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 3.参与临床慢性病管理,协助全科医生完成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和管理等;

4.参与全科团队的工作,包括健康档案建立、病人跟踪随访及协助部分理疗工作等;

5.掌握相关仪器的保养、清洁、维护工作,熟悉全科相关仪器的操作。

第十六条 对县卫计局开展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供各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疗科使用。其他性质医疗机构如需设置全科医疗科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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