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2024-07-10

资金管理业务流程(精选8篇)

1.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篇一

现金业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鸿盛泰投资资金部业务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以实行对业务开展的指引、指导和规范化管理,本制度适用于鸿盛泰投资部全体成员。

第一章 业务品种

根据借贷市场的需求和发展,在遵守相关法律及金融市场管理制度前提下,鸿盛泰投资主要业务为以投资平台所募集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计借款,具体分为:

1、以深圳地区、珠三角地区及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的商业银行为合作渠道开展的“还旧借新”的过桥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存入及敞口归还/票据贴现业务。

2、以信托、银行投行部、资产管理公司为合作渠道的债务重组业务,通常表现为对优质资产进行注资盘活或者抵押物的重组/收购等的短期过桥借款业务。

3、其他类业务,比如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土地招拍挂中的缴纳保证金业务,以及以已经形成的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应收帐款为担保的短期借款业务。

4、以房产证直接办理抵押借款的抵押借款业务。

5、以鸿盛泰集团公司为平台的上下游供应链条的融资服务.6、上市公司,准上市公司或其他注册公司等为调节财务指标,完成股改而产生的“摆帐”业务。

7、中间咨询业务,依托自身的优良渠道及专业,为第三方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为客户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的合作业务。

第二章 基本操作流程

业务操作实行双人调查制,评审实行集中评审,集中表决制,项目操作实行项目小组制,项目小组根据项目要求临时组建。基本步骤:

1、贷前调查:

(1)、客户咨询、与企业负责人座谈、了解客户需求。

(2)、客户经理在与企业负责人面谈后,应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填写《项目借款申请表》(见附件1),需出差的同时递交《出差申请单》(前台领取),上交风控部。

(3)、按公司规定的资料清单提供相应的资料。

(4)、撰写项目调查报告。

2、贷中审查:

(1)、风控部门将收到的《项目申请表》的交风控部门,负责人安排风控部门人员作为“B”

角色介入业务。

(2)、业务部“A”角色与风控“B”角色共同进行业务审批前的尽职调查。

(3)、将收集的信息和资料按要求形成客观真实的《审查意见》,风控需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含方案和初步意见;出具操作方案。

(4)、资料齐全,报告完成后,经办客户经理将资料移交风控综合员审核后上报给风控总监并安排召开项目评审会时间;

(5)、评审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主办风控经理,主办项目经理等人员组成;

(6)、形成项目评审决议,通过的进入下流程。

(7)、按项目评审会决议落实操作方案及保证措施,签署相关法律文本。

(8)、达到放款条件后由业务主管、业务总监和风控主管、总经理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9)、财务收到放款条件审查通过的签字后按风控出具的要求进行放款并收取费用;

(10)、贷款的收回,正常业务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回收或提前回收,如遇外界因素须正常展期的,经办人应将情况汇报给各自的上级主管,业务总监和风控总监进行合议后汇报总经理、董事长。

(11)、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并不符合展期要求的,情况发生当日应汇报给业务总监和风控总监,两部门总监汇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召集相应会议第一时间商讨并作出处理决策。

第三章产品说明及操作指引

一、还旧借新业务(银行过桥、银承还敞口)

A、银行过桥

1、还旧借新业务属于传统业务,一般为客户原贷款到期,新贷款已经审批通过,须还清原贷款获得新贷款,因客户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而产生的民间借款行为;

2、操作指引

(1)认定客户类型(生产制造、商贸、能源,运输,地产开发);

(2)收集资料和信息,核定客户的资产规模,运营能力和现金流,资料见本制度的附件;

(3)对原贷款的情况进行了解(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条件,借款主体,过往的信用记录)并核实;

(4)对新贷款进行了解并核实(新授信经办银行、授信审批的时间、额度、期限及授信起用的条件和时间),一般要求到经办行看系统并对接到经办人;

(5)落实转贷办理的各项手续,控制资金用途,财务印鉴及其他风控要求执行的手续;

(6)新贷款发放后第一时间转回。

B、银承还敞口

银行承兑汇票的归还敞口业务

1、客户因银承到期,因无法用自有资金归还敞口部分而产生的借款行为;

2、操作指引:

(1)业务的操作的必要条件是在汇票的授信有效期或者新的贷款已经审批通过或者在银承到期前归还,必须保证能继续开票;

(2)认定客户类型,一般开具票据的以贸易型企业居多;

(3)收集资料和信息,核定客户的资产规模,运营能力和现金流,资料见本制度的附件;

(4)查看原授信合同,承兑协议,关注到期时间;

(5)报公司审批

(6)执行公司风控要求

(7)出款并收取贴现息;

(8)保证银行当天扣款

(9)敞口归还后进入存保证金,重新开票流程

二、首期款垫资业务(业务限于深圳及广州地区)

1、指客户买房产过程中支付房产定金后,需支付首期款给卖方,但其资金放在银行监管,并由银行出具资金监管协议书。

2、操作指引:

(1)、买卖需为真实成交,如为非真实交易,需买卖方为共同借款或互为连带保证人。

(2)、房产总价 — 房产定金 — 银行贷款金额=首期垫资款

(3)、银行出具资金监管协议,并冻结该资金。

(4)、定金和首期垫资款资金成数需符合银行贷款要求。(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符合银行贷款成数)

三、短期拆借(协助收购资产、房产或土地)(原则上限于一二线城市)

1、一般指客户拥有较好的融资平台,为以融资杠杆收购商业物业或其他资产作为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行为。

2、操作指引

(1)收集收购方企业基础资料,资料要求齐全、有效;

(2)物业购买背景;

(3)物业的实际价值,出租情况,所在地段,变现能力;

(4)核实银行批复;

(5)上报公司审批;

(6)落实公司风控提出的要求,签署相关法律合同;

(7)按要求出款,全程控制物业的过户、抵押手续;

(8)跟踪银行放款时间,及时回款;

(9)该类业务操作的前提条件:企业必须配置30%以上的自由资金、必须排除虚假交易、银行批复已经出具或者物业价值较高在银行取得借款相对较容易;

四、月末银行摆帐、企业资金实力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存款证明、承兑保证金

A、月末摆帐:摆公司指定个人或公司帐上,无需客户提供资料;

企业资金实力证明、投标保证金:

操作指引:

(1)、需提供相应用途证明及企业基本资料,审核其真实性。

(2)、如摆我公司指定个人帐或公司帐上无需提供其它担保条件。

如摆客户帐上,出具银行实点证明,只需客户提供企业开户资料原件等,我司开户完毕,转款完毕后,把证明提供给客户,交还相关资料。如摆帐一天以上,则视同短拆业务贷款,需提供相对等的实力资料(资产抵押及或相关证明)及短拆业务相关资料。

B、招拍挂过程中的保证金垫资业务

1、一般在工程、土地及其他需要走投标或拍卖程序的项目中,为完成陪标、围标而发生的借款行为。

2、操作指引

(1)到相关政府网站,一般是发改委、国土局、法院等网站核实招标、拍卖的公告;

(2)提供招标、拍卖的文件,关注公告中统一的政府或法院的专用存放保证金的帐号,以及退回时间;

(3)报公司审批;

(4)收取费用,打款到政府、法院公告的统一帐号;

(5)围标完成,按规定的时间,没有中标的或者放弃的按规定申请退还保证金;

(6)中标或者拍卖成功的需按借款业务来操作。

C、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入业务

1、保证金业务是客户在银行申请到了承兑汇票额度,在开具银承时需要打入保证金而产生的借款行为。

2、操作指引:

(1)认定客户类型,一般开具票据的以贸易型企业居多;

(2)收集资料和信息,核定客户的资产规模,运营能力和现金流,资料见本制度的附件;

(3)核实批复真实性和有效性,关注额度,保证金比例,收款方几大要素;

(4)签订借款合同,收取客户的财务印鉴(含公章、财务章及私章)、收款方的财务印鉴(含公章、财务章及私章)及其他风控要求执行的手续,收取相应票据的贴现息,贴现息按开票时间的行情向客户报价;

(5)指派专人至经办银行,填好特种转帐支票后通知公司打款,款到后,向柜台提交转帐支票,存入指定的保证金户;

(6)指派专人进行开票操作,柜台做完后盖背书章;

(7)送至公司合作的转贴行进行贴现,贴现款到帐后,扣除掉保证金本金,剩余款项划入客户指定帐户。

五、房产证(俗称红本)抵押业务

1、该业务类似于典当业务,主要是为是客户为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问题,以物业为抵押申请贷款,借款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2、操作指引:

(1)对物进行预评估,了解市场价值;

(2)分析物业的现状,须调查是否涉及纠纷或者诉讼;

(3)分析借款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是否落实等;

(4)走公司审批流程;

(5)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

(6)放款;

(7)客户还款,赎回物业;

该类业务重点有核实物业的真实购买价,防止套现,关注抵押物状态,防止变现处置有障碍。

做珠三角 过侨 打保证 短拆 银票买断业务联系人:邱经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四号楼1904 :***电话

2.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篇二

保证资金安全、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 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是资金管理的目的。

为此,很多企业集团都设立了专门管理集团资金的部门——资金结算中心,作为集团的内部银行,集中掌控着整个集团的资金。这种集中管理, 更有效地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规避了资金的风险; 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把部分下属企业的闲置资金调配给其他资金短缺的下属企业使用,从而大大减少了整个集团的对外融资,节省了大量的资金成本;甚至可以在集团层面获得银行更高的授信额度,充分利用资金和银行授信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使集团从中获得丰厚的资金增值利益。

二、外贸企业业务的种类及其资金流

如今外贸企业的业务可简单地分为出口业务、 进口业务、内销业务,其中又可分为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以下就这几种业务的资金流稍作分析:

(一)出口业务

一般的出口业务是外贸企业收到国外商家的外汇后才把货款付给生产厂家,因此不涉及货款的资金占用,只涉及出口退税的资金占用,但这种出口业务的规模一般较大,若出口退税涉及敏感商品、涉案企业、函调等麻烦的情况,税局不能及时退税,企业退税资金的占用就会越来越大,甚至有些问题退税不一定能收回,成为退税坏账。

自营出口业务要经过购料、生产的过程再出口,毛利率会比一般出口业务高,但同时资金风险就相对较高,因为要预先购料或者由生产厂家买料生产,前期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而货物出口后外商又很可能会采用远期信用证或一定账期的结算方式,因此,外贸企业的资金会占用在购料款、预付货款和出口赊销货款当中,同时也会涉及退税款的占用,从资金投入到资金回收的过程较长。

(二)进口业务

代理进口业务主要有TT项下和信用证项下两种:(1)TT项下一般是全额收到客户货款才对外支付;(2)而信用证项下一般是先收客户一部分的定金,通常是总货款的20%~30%,然后向外商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外商收到信用证后发货寄单,企业收到单据后承兑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在对外付款之前一般会收到客户的余款。因此,代理进口业务并不占用企业的资金,但信用证项下会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

自营进口业务基于不同的业务方式和结算方式会有不同的资金占用情况:(1)要是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能销售回笼资金,那就不占用资金,只占用授信额度;(2)要是TT付款进口的,那就等于是先付款购货再销售,资金占用在从购货到销货的过程中;(3)要是销货过程涉及赊销,资金占用的时间就更长了。

(三)内销业务

代理内销业务一般是基于利用银行授信额度而开展的,与信用证项下的代理进口相类似,先收客户一部分的定金,然后向供货商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等只占用银行授信而不占用资金的融资产品用于购买货物,在融资产品到期还款前一般会收到客户的余款,整个过程不占用企业的资金。

自营内销业务与自营进口业务相类似,资金的占用情况也是由不同的业务方式和结算方式来决定的:(1)在购货过程中利用银行授信额度使用融资产品,在到期还款前能销售货物回笼资金,那就不占用资金,只占用授信额度;(2)预付现金购货的,资金占用在从购货到销货的过程中;(3)销货过程是涉及赊销的,资金占用的期间延长到发货一段时间后的货款回收时。

三、资金管理与业务发展相结合

集团结算中心掌控的是推动整个集团经营运作的重要资产——资金,其资金管理的功能是为业务发展服务而存在的,若把资金管理与业务发展更有效地结合,在保证资金安全、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的基础上,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既有利于促进业务规模和利润的增长,又有利于增加资金财务收益,两者相互促进,良性循环,使企业生机勃勃,能量充沛!

以下分析外贸企业各种业务与资金管理相结合的具体运用:

(一)出口业务

一般出口业务因资金只占用在出口退税款上,当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退税积压的理由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借款,结算中心以企业退税申报单的申报数据为限向企业放款,待企业收到税局退回对应批次的退税款时,结算中心直接扣收企业该款项用于归还企业的借款。如此,可在企业的还款有所保证的前提下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的困难。

自营出口业务购买材料和预付货款占用资金, 企业可选择通过结算中心的审批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银行承兑汇票去支付货款,占用的只是银行授信额度,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时才真正使用资金,这样可以缓解预付的资金压力, 若能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6个月内出口收汇,以收汇款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款,那业务运转将非常轻松顺畅。

自营出口业务若生产周期较长,出口结算又有一定的账期,资金占用超过银行承兑汇票最长6个月的期限,企业在出口后可选择福费廷等方式向银行卖断收汇,用于提前结汇,提前回笼资金,也可选择出口押汇、出口发票融资等方式向银行融资,减少资金占用,若在人民币升值期间,这种提前结汇和出口融资的方式还能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减少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在汇率不断波动的形势下,自营出口业务可看准远期汇率后与银行签定远期结汇业务,以锁定远期业务收入,规避汇率风险。

(二)进口业务

代理进口业务不占用企业的资金,信用证项下的代理进口业务只因开立信用证而占用授信额度,这种业务不占用资金,但企业可以利用进口业务在付款时选择做一些没风险的组合理财产品, 增加财务收益,现在做得较多的主要是“进口押汇/ 进口代付+远期售汇/NDF”,口行外币融资的利率较低,即期售汇汇率与签定的远期售汇汇率差带来的收益大于进口押汇支付的押汇成本,这个固定的差额就成为企业进口业务的额外收益。在授信额度充足的前提下,进口业务量越大,这种理财收益就越大。

自营进口业务在进口环节选择的理财方式与代理进口业务一样,其特点在于可以利用进口押汇的融资方式为占用资金的业务推迟资金占用的时间,直至销售回笼资金以后,从而避免了或缩短了资金占用时间,同时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在人民币升值形势下获得汇率收益,在汇率波动形势下通过签定远期售汇锁定业务成本,规避汇率风险。

(三)内销业务

代理内销业务因为是基于利用银行授信额度而开展的,因此购货过程必定是利用银行授信,不涉及资金占用,这种业务本身就是充分利用银行融资产品而开展起来的,属于业务与资金管理的优势结合。

自营内销业务在购货过程中可以选择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来支付货款,推迟支付现金的时间,从购货到销货过程中的资金占用可以通过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短期借款解决,但短期借款为人民币,利率较外币借款利率高,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出口或进口业务进行融资,替代人民币短期借款,从而降低资金成本。

四、相互促进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综上所述,资金管理与业务发展相结合,可以相互促进:企业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高额的银行授信额度,可以吸引和承担更多的业务量;业务不断壮大,资金流越大,资金周转越快,使企业以贸易为背景的资金理财和获得更高银行授信额度的机会相应增大,给资金管理带来更多的得益。然而, 这是需要以结算中心有效的资金管理为前提的,在这个不断相互促进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控制点:

(一)下属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结算需经过集团结算中心。

(二)对于涉及预付和赊销或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信用交易业务在开展前要对客户和业务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

(三)对客户实行信用额度控制,对下属企业实行集团内部授信额度控制。

(四)下属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时需经过集团结算中心审批,不得擅自向银行直接融资。

(五)在执行占用授信额度的业务过程中由下属企业负责全程把控,集团结算中心实行抽查把控,保证代理业务必须在融资产品到期还款前收到客户货款,自营业务严格监控生产出货过程,一但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3.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篇三

关键词:整体联动;移位管理;资金风险防范;国库业务规范

一、“整体联动移位管理”的设计思路

针对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普遍面临人员紧张、年龄老化、知识退化的实际情况,国库业务中出现常规业务屡查屡犯、凭经验干工作和“一手清”、岗位轮换及强制休假制度不能有效实施等问题,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基层行发生的挪用、盗窃国库资金,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例,晋中市中心支行从加强对县支库管理、规范业务角度出发,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增强国库人员责任意识、调动大家积极性为动力,结合辖内县支行的实际情况,总结过去几十年的工作经验,本着可行性、安全性、全面性、规范性、责任性原则,2007年适时提出了“整体联动移位管理”的工作思路。经过充分调研、反复推演,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的文件,为安全顺利实施此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整体联动移位管理”业务运行方式

整体联动移位管理工作是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分设三个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监交及业务辅导小组、离任审计小组,工作周期为1—2周时间。进驻被派驻单位前,领导组根据国库业务岗位和风险防控需求,分期分批、轮换抽调全辖国库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依据上级国库部门下发的《联动移位派驻通知书》,在不知情、不告知的情况下突击进驻到被派驻单位;进驻被派驻单位后,联合工作小组与被派驻单位核算人员在监交及业务辅导小组的监督下办理全部核算岗位的一对一业务交接。在办理完严密的交接、移交手续后,迅速、全面受理和检查被派驻单位国库核算业务,对存在的问题现场进行整改和规范,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借鉴。同时对被派驻单位原工作人员采取强制休假、集中培训或纵向交流上查一级。

移位管理工作期间,监交及业务辅导小组适时跟进对联合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巡察与辅导,同时加强与被派驻单位的沟通与联系,了解掌握移位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移位管理工作结束后,离任审计小组迅速进驻,一方面,对联合工作小组在移位期间承办的所有业务进行离任审计,对被派驻单位国库风险防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对小组每个成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记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反馈回本人所在单位。

三、“整体联动移位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晋中市中心支行以“安全”为着力点,以“创新”为切入点,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和谐稳定”为支撑点,积极推动整体联动移位管理工作。

2007年在县支行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全辖十个县支行及中心支行全面推广,至2010年全辖92名要害岗位人员全部实施了第一轮移位管理。通过移位,健全岗位职责,强化分工协作,实现了基层行国库、会计岗位的交叉兼岗,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难以执行的轮岗休假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傻瓜”流程,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达到了国库会计人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有效提升;实施国库专职监管员制度,开展业务穿行检查,推进了深层次、全方位、规范化的动态监督检查,探索出了一套具有晋中特色的县支行国库规范化管理的范本。

2011年,为进一步落实业务风险防范“三级责任制”,引深整体联动移位管理工作,晋中市中心支行打破区域限制,在与吕梁市中心支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联合推出了县支行与县支行之间的国库风险防控“跨区联动移位管理”工作模式。联动移位过程中,晋中、吕梁两市国库人员相互交流、互相借鉴、相互探讨、共同提高,达到了取长补短、共同促进的效果,实现了业务操作标准化和业务处理规范化的要求。

2012年,晋中市中心支行根据全国、全省国库工作会议精神,与阳泉市中心支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达成共识,联合开展层次更高、责任重大、方式新颖、监督全面的“三市”国库风险防控整体移位管理工作。移位主体由县支行转变为中心支行,工作内容由业务操作转变为业务管理,风险防控由两地协同防控转变为多方联合防控,监督检查由双方“面对面”转变为三方“背对背”。这是移位管理工作的又一次深化与延伸,是国库风险防控工作的再度创新,成为中心支行间国库风险防控移位管理的一个模板,为山西省移位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施“整体联动移位管理”模式后产生的效果

整体联动移位管理工作经过探索与实践,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工作实效。

1.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通过联动移位管理,分岗位从外来凭证的接收、审核、录入、传递,以及岗位间的交接、记载、账务凭证的打印、排列、附件摆放、印章加盖等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统一和规范,形成了一套完整、详尽的国库业务和各个岗位的“傻瓜”操作规程,为建立我辖区标准化的国库会计业务管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完善了国库与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在移位工作组成立之初,根据县支行国库、会计合署办公,且人员紧张的实际状况,领导组充分考虑了国库与会计人员兼岗的可行性,并进行了极其细致的岗位职责分工,使其更加适合于县支行工作实际,也更符合国库、会计有关岗位设置中相互制约的要求,将原国库、会计22个岗位整合为19个岗位,实现了基层行国库、会计岗位的交叉兼岗,人员的优化组合,成为各县支行国库会计业务部门进行岗位设置的一个范本,为以后县支行机构改革和人员整合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

3.进一步防范了国库资金风险。移位管理是一项以不定期的形式组织执行的工作制度,预先不告知,突击进驻,整体移位。这种警示效应不言而喻,其作用远远大于有形的检查。通过原经办人员回避制度的施行,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国库人员少、岗位多、专业性强而无法推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制度的困扰,有利于保障各要害岗位人员职责的正常发挥。通过移位人员的亲身体验,更易于发现以往检查中不易察觉的深层次问题,深入分析风险源、全面排查风险点、科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不仅兼顾了对结果的检查,更注重了对过程的管理,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新型的风险防控制约机制。

4.进一步构建了财税库银联合防控机制。联动移位管理工作通过与被移位单位领导、业务经办人、当地金融机构、征收机关、政府部门甚至相关企业等进行深入接触,全面了解被派驻单位国库业务的具体运作情况,系统分析研究各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主动上门、主动沟通,让他们理解,让他们认同,塑造了国库的新形象,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国库在防范资金风险中“一头热”的现象,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国库资金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构筑了国库与财政、税务、银行密切协调,协同防控的国库资金风险预警防线。

5.进一步实现了国库与监管部门的有机配合。联动移位管理工作从进驻时的业务交接、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再监督到最后的离岗审计整个过程是在监督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的,能够看到或发现一些核心问题,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和防范风险。这种新颖、独特的国库资金风险防控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实时监督与目标跟踪;实现了由“内部”监督向“内外”共同监督的延伸;实现了业务部门与监督部门的有机配合;实现了内控制度与业务质量的共同发展、共同提高。

6.进一步提升了国库人员的综合素养。通过联动移位管理工作,搭建了联动单位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在联动移位过程中,彼此相互沟通、相互探讨,近距离交流,探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找原因、寻差距,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达到增长见识、丰富阅历、启迪思维、拓展思路的效果,推动了国库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五、联动移位管理模式与其他监管模式的优势比较

实践证明,整体联动移位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模式,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管理模式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突出体现在实现了五个“转变”。

1.实现了管理手段由静态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整体联动移位管理模式是对业务全过程的、不间断的实时监督,不同于以往只停留在“点”或“面”上的静态检查,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的管理模式。

2.实现了业务由表层检查向深层管理的转变。移位管理监管模式不仅兼顾了对业务结果的监督检查,更注重了对业务操作过程的规范管理,这种管理是更深层次的,有益于最大限度的控制、防范资金风险。

3.实现了监督方法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的转变。即通过对整个业务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使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的全方位防范。

4.实现了监督方式由粗放向规范化方向的转变。一方面,移位管理模式从细微处着手,采取以小搏大的方式,通过规范操作过程的每个细节,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一改以往基层国库风险防控只偏重制度建设和岗位制约设置,对操作过程中的细微环节少有顾及的状况。另一方面,推进了国库专职监管员制度的实施,即在辅之以相应的职责和流程约束的前提下,予以了专职监管员和会计主管上一职级的绩效倾斜,形成了责、权、利有机结合的国库监管工作新局面。

4.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篇四

中国石油网消息(记者李长开)6月1日,华北油田公司上市业务资金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这是继推广实施勘探与生产ERP系统后,华北油田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又一举措。华北油田对资金管理平台建设十分重视,成立了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为领导的项目推进指导委员会,制定周密实施方案,进行大量测试,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做法。资金管理平台可处理包括资金计划编制、资金结算和网上报销等在内的多种资金流业务,是企业重要的基础管理平台。参与试点测试的财务人员表示,在资金业务运行和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原始数据,以前手工录入、汇总、分析的工作模式效率低,而且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实施资金管理平台后,不仅效率提高了好几倍,而且强化了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

为推进资金管理平台的推广实施,华北油田在财务系统将始终坚持“一个平台”的发展建设思路,将资金流入、流出业务全部纳入资金平台运行和管理,关闭其他任何系统、渠道的资金处理功能;同时,按照平台建设部署,在上市业务上线运行后,还将把未上市业务和多元开发业务纳入资金管理平台,从机制上确保全油田资金业务的统一归口,不留漏洞。

信息化引领华北走向数字油田

建成集团公司信息总体规划统建系统11个

中国石油网消息(记者 岳双才)5月29日,记者在冀中南部赵州桥油田赵一联主控室看到,桌上5台电脑一字摆开,屏幕上各生产岗位运行情况一目了然,采油工人在熟练操作。华北油田公司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打造“数字油田”,截至今年5月,已建成集团公司信息总体规划统建系统11个,通过A1A2项目配套实施,完成绝大部分勘探开发历史数据整理和加载,信息技术支撑主营业务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

华北油田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夯实信息化应用基础。目前,公司有计算机1.398万台,约210台专业应用工作站,工作站集群2套。完成油田信息网络整体改造,实现万兆到科研院,千兆到各二级单位,百兆到三级单位,双34兆到北京的传输带宽,形成南、北主干网络双光缆物理路由,构建以光纤传输为主、数字微波为辅和无线接入为补充的,全方位、大容量、多手段立体网络。华北油田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信息门户、电子邮件、视频会议、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与综合统计、合同管理、HSE管理等信息系统推广实施与应用,以集团公司统建为主,自建为辅,自建物资管理、价格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了信息资源高效配置。

5.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种债券的承销发行、本息资金调拨以及手续费拨付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债券,系指由国家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内部管理,不包括国家债券交易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二级市场业务。

第二章、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实行“统一承销,计划分销,集中管理,适时调节”的管理办法。

统一承销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家债券,由总行按财政部发行计划统一承销。各级行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销、认购国家债券。

计划分销系指总行统一承销国家债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分配给各分行债券分销计划。总行对确定给各行的发行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发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调度一律归口计划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发行计划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规范,防止发行计划的失控和账户透支。

适时调节系指总行根据分行(分行对其下属)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发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基本目标是,严格执行发行计划,积极支持国家财政政策。代理发行国家债券的计划分配,原则上以总行计划安排为主,分行申报承销为辅。

第六条、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

6.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篇六

办法(试行)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

财教〔2006〕288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发现的孵化性研究。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院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遴选。

(三)依托院所、自主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不搞平均分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和科研院所的特点综合测算确定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额度,以项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下设研究所的科学(研究)院本级单独核定预算。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

科研院所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优秀科研人员、团队独立提出的科研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做好前瞻布局。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由科研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

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

第七条 科研院所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应当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 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第十条 科研院(所)应当将法定代表人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按级次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的直接研究经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职责权限,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到期两个月以内,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本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评价报告。重点评价一定时期内基本科研业务费所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和科研院所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属科研院所提交的总结报告,逐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开展所属科研院所整体科研水平的绩效考评,并向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资金池业务相关税金探讨 篇七

笔者所在的日本电产 (浙江) 有限公司其母公司日本电产株式会社也于2011年11月份在上海投资成立了日本电产 (上海) 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日本电产株式会社投资在中国近20家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及统筹管理, 通过几个月的资金运作, 笔者发现各子公司对资金池运作中相关税金的征缴理解各不相同, 参差不齐, 存在着税务的风险, 现就资金池业务所涉及的税金作一探讨。

一、印花税的缴纳

资金池业务中的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是目前在财务人员中最具争议的问题。由于合同金额大, 一旦由于理解的偏差而少缴印花税, 将给公司埋下一个巨大的风险隐患。

资金池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 中国现有的资金池业务是以委托贷款作为其法律基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年10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04号) 中明确指出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 依据现行的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

在资金池业务中, 资金从一家参加公司到达另一家参加公司实际上包括有两笔委托贷款业务:一笔是借出企业首先通过受托银行委贷给主管公司, 另一笔是主管公司再通过受托银行委贷给借入企业。

委托贷款合同一般有两种签署方法:一种是采取两方合同的方式, 即委托人和受委托银行先签订一份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再和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另一种是采取三方合同的方式, 即委托人、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共同签订一份合同。法律关于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很清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六条的规定, 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自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其他签约人不贴花。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 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所以, 无论是采用两方合同还是三方合同, 委托人不是纳税人, 受托银行和借款人是纳税义务人。

因此, 总结在资金池业务中各方的印花税纳税义务, 可分为以下3种:

第1种:各参加公司仅以协议中的向主管公司借入的额度贴花, 因为此时各参加公司为借款人。各参加公司无需就其协议借给主管公司的借出额度贴花, 因为此时各参加公司为委托人。

第2种:主管资金运作的管理公司以各参加公司的协议借出额度之总额贴花, 因为此时主管公司是借款人。主管公司无需就借给各参加公司的协议借入额度之总值贴花, 因为此时主管公司为委托人。

第3种:受托银行应就各参加公司的协议借出额度和借入额度之总值贴花, 因为受托银行在资金池业务中一直是贷款银行。

二、营业税的缴纳

资金池业务的实施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达成集团内资金的有效运用, 主管公司在委托贷款合同基础上, 可以主导资金从充裕的企业流向有资金缺口的企业, 更可以集合所有参加公司的闲余资金通过受托银行的金融产品使资金获得更高的利息收益。那么这些利息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呢?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基于委托贷款模式的资金池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应缴纳营业税。

因此, 按资金池业务的借贷及运作模式, 可分为以下两种:

第1种:各参加公司按一定的期限借款给主管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该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缴范围。这里最容易让财务人员混淆的是零余额账户 (ZBA) 管理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系统会在营业日的日终自动将各参加公司账户的余额转拨到主管公司的账户上, 在第二个营业日的一早又自动返还到各参加公司的账户上, 主管公司在次月结息, 按人民银行的协定存款利息支付给各参加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零余额账户 (ZBA) 管理是基于委托贷款合同的协定, 也是一种资金借贷的行为, 非银行存款类利息收入, 所以也应缴纳营业税。

第2种:主管公司按一定期限贷给各参加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该利息收入同样属于营业税的征缴范围。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以下简称统借方) 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主管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再借给参加公司的统借统还, 如借入的利率与借出的利率一致的话, 不征营业税, 但高出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扣除

对于资金池业务中向主管公司借入资金的参加公司而言, 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已有明确的规定, 借款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借款发生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给予扣除。另外, 参加公司与主管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借款利息在所得税扣除时还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第一条规定进行扣除。因此, 各参加公司有资金缺口需要向主管公司借入资金时, 因考虑到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问题, 超过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摘要:近年来, 资金池业务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资金池统筹管理资金, 但资金池业务所涉及的税费征缴文件较繁复, 本文对资金池业务相关的三大税金进行了一个梳理, 希望通过对税收事项及税收风险的分析, 使资金池业务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8.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篇八

本案争议罪名为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

[速解]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点在于:是否通过欺骗使他人作出财产处分行为,或者说,财物交由行为人控制、脱离物主控制是否在物主知情、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得到物主的同意,在其知情、愿意情况下发生的,通常是诈骗,即物主上当受骗的结果;如果是在违背物主意愿的情况下发生,即财物是在不知情、不愿意情况下失控的,通常是盗、抢的结果。本案中,房某利用其在梅县某家电批发部业务员的身份,通过贸易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小型经销商处占有财物,而财物所有权人钟某被欺骗,财物是在不知情、不愿意情况下失控的,因此房某的行为不存在涉嫌诈骗罪的嫌疑。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参照两高《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对第163条、164条其他单位的解释,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另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内容: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包括禁止司法类推解释和类推解释。因此,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能“扩大解释”为个体工商户,房某的行为不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嫌疑。

本案中,房某在梅县某家电批发部担任业务员期间,为了侵吞资金而采用仿冒小型家电经销商的签名等手段,欺骗钟某称货款尚未收取。这一系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房某使用诈术窃取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5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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