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共4篇)
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篇一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 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本书略)。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
记录表》(本书略)。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本书略)。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
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本书略)。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本书略),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章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篇二
暂行办法
(铁建设电[2011]183号)
铁道部办公厅·2011年12月2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铁道部汇总时仅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参加既有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30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铁道部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3。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方式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末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或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及时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被举报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八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十九条 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章 加 分
第二十条 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铁路局根据附件
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文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 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安监室证明材料。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铁道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铁道部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考虑。
第五章 评价排序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铁道部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项目得分(其中对子公司进行评价的,在上报铁路局分值时,以子公司的母公司名义进行计算上报),根据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形成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公示3天后上报铁路局,并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部管项目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一个部管项目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月 15日和7月 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附件8格式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铁道部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第三十条 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部管项目公司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要均衡安排,检查时间要合理,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相关铁路资质。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三十七条 监督站应对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监督,每半年向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提交监督报告。
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按《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铁路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应首先向铁路局举报,铁路局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抄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对铁路局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对部管项目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铁道部举报,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
第三十九条 铁道部受理的举报,由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会同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违规处理包括,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主管人员责任、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分、纠正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信用评价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篇三
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安全职责,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应用成果的基础上,公司组织完成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编制,经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委员会审查,现印发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安全 监理 办法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7年4月19日印发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 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 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 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 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相关承诺,投入足够数量的合格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工具),并备齐与安全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依据性文件。
第十一条 各网省公司(含直属公司,下同)应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设规模的电力建设工程,提出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力资源、生活办公设施、检查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
(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第十三条 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四章 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六)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八)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以下设施和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一)重要设施:大中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工作平台、模板自升式架设
设施,重要脚手架、重要跨越架,施工用电、水、气等力能设施,交通运输道路和危险品库房等。
(二)重大工序转接:工程项目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安全检查签证工作要点:
(一)对安装单位自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专业资质单位验收过程及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三)以签证形式书面履行确认手续。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电力建设工程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危石及塌方的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经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监理单位认可的适宜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检查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六)检查施工场地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屋面等)、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七)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强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八)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参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通知及暂停施工令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特殊情况先口头下达,并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必须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无安全保证措施施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
(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危及人身安全。
(四)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五)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监理时,必须真实记录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安全监理记录与质量监理记录应分别填写,相关记录表格
可参照附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监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施工协调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并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并将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监理招标,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确保中标人的资质及其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满足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并提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项目法人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明确监理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权限,并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如旁站监理不到位、文件审查不认真等)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法人未按本办法落实安全监理管理责任的,必须限期纠正,国家电网公司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对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造成严重影响的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视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采取对其进行通报、在后续工程招标中进行扣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工程监理投标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6〕751号)同时废止。
附录: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
一、输电线路工程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 3 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重要爆破炸药填装等。
(二)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三)架线阶段:带电搭设或拆除跨越架(架体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铁路、高速公路、不停电跨越架及通航江河等。
二、变电站工程
变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等。
(二)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三、火电工程
火电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和支护,基坑开挖放炮,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等。
(二)安装工程:发电机、气轮机本体安装,发电机及配电装置带电试运,主变压器安装及检查、重要电动机检查、起重设备带电试运、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等,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锅炉水压试验,给煤机、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汽机转子找正、扣盖,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等。
四、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土建工程:大方量爆破装药,压力灌浆,坝体混凝土浇筑,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岩壁梁施工、厂房行车的安装调试及负荷试验,充排水检查等。
(二)安装工程:闸门、启闭机安装及调试,水轮机组尾水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水轮机蜗壳安装及调整,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各种带电试验,重要辅助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机组的各种性能试验等。
(三)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脚手架、卷扬提升系统、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或拆除作业等。
(四)其他:压力管道或容器内作业,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水下作业,危石、塌方处理等。附表1: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工程项目名称:表格编号:A-P-现场工作内容作 业 地 点作业项目主要危险分析(分析本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点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管理(一是描述现场组织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平面布置(现场总体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安全措施(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现场主要问题(现场出现的各类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现象、以及各类事故隐患等)监理有关措施(针对现场情况,提出的监理指令,以及现场执行情况)开始时分(开始旁站时现场作业状况)旁站时间 结束时分对应作业(结束旁站时现场作业状况)旁站监理人员(签名):
附表2:监理文件审查记录表工程项目名称:表格编号:A-S-文件名称(写文件全称)送审单位(文件编制单位)接收时间接收人(签字)监理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返回时间接收人(签字)(送审单位人员)审查意见(送审单位对整改意见的反馈,如是否采纳等,可附表)反馈情况
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篇四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所有需要
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
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第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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