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2024-08-21

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9篇)

1.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篇一

近十年以来, 中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逐步走出去, 在国外承揽了大量工程, 因此需要招聘大量的国际工程管理人员, 尤其以中铁、中建、中交等大型建设集团为主, 这些集团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门课程为《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是从事国际工程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的一门重要课程, 通过教学, 使学生具备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通过对过去十余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和往届毕业生反馈的信息, 《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 这门课程是毕业生在未来的工作中重要课程,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研究和探索。

该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方向的一门中英文双语课程, 采用FIDIC原版教材, 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的第一版《新红皮书》作为教材, 以之为主线, 增加了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相关内容。通过本课程的教学, 将会使学生了解FIDIC;相关的标准合同条件出版物;掌握项目的参与人业主、承包商、咨询工程师和指定的分包商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开工、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工程支付证书和履约保函、保险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工程计量与变更条款等内容。正确使用国际工程合同专业英文词汇和术语, 熟悉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形式和内容, 培养管理专业的学生在阅读合同, 理解和翻译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胜任英文合同的读, 译, 写等工作。

二、课程选用教材状况

选用教材情况:2000年至2003年采用FIDIC1987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教材;2004年至2007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1999) 即《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 由FIDIC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共同编译,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2008年至2009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MDB Harmonised Edition 2005年MDB多边银行和谐版;2010年至2013年采用上述第二项即1999年的新红皮书版本。

三、教学内容的增加与完善

本课程以1999年版新红皮书为基准, 与时俱进, 随时对教学内容进行增加和补充, 并进行比较和研究, 主要在如下方面做增加: (1) 增加讲解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总承包合同条款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1999) 的内容, 另外对我国的总承包合同 (2011———0216试行版) 银皮书合同进行对比; (2) 对新红皮书和银皮书相关内容进行对比。

(一) 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 (银皮书) 的对比分析内容

通过以上我国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条件与EPC总承包合同的对比可以看出,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要承担比其他两种合同更多的责任, 并且雇主通过更多的模糊条款使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风险。通过对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 (银皮书) 中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对比分析, 可以得到:

1.2.4.1, 2.4.2“安全保证”条款, 发包人承担了更多处理现场设施、维护现场周围秩序及设置安全标志的工作。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 业主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进入和占用现场各个部分的权利, 而对于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及协调处理现场周围的安全保护工作, 均有承包商来执行, 雇主的责任非常少。与国内总承包合同相比EPC总承包合同条款中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应对责任中所附带的更多的风险。

2.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可以看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所需要的项目基础文件和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只对其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负责, 承包商要自费对这些数据进行复验, 如果雇主给予的数据不准确, 在复验时承包商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 投入更多的资金, 承包商可能会面临成本增加, 竣工时间延误等风险。

3.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第二条可以看出, 发包人提供和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下、地上已有的构筑物建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和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 雇主对所提供资料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不负责, 承包商被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已取得现场的障碍资料。因此对于业主所提供的资料, 承包商要进行核实, 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承包商承担, 相比较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所承担的风险也很大。

4.13.7“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可以看出, 我国总承包合同条款的价格调整不仅包括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而且还包括价格的调整影响到承包人投入成本的增减。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只有当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化引起费用增减时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对于工程所在国税费的增加、汇率的变动、物价的上涨均不予以调整。因此承包商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要承担更多的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

(二) 红皮书与银皮书中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对比分析结论

1.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并且要做更多在合同中隐含的工作, 这不仅使得承包商工作量要加大, 而且由于合同隐含工作的不确定性使得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2.4.7“放线”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雇主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 但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并未提及, 即在放线时的任何数据出现差错均有承包商负责,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3.4.10“现场数据”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合同条款中雇主对其提供的现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如果雇主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不准确, 承包商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金来补充核实该数据, 造成承包商成本的增加和时间的延误。

4.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条款中可以看出, EPC合同中对于承包商不可预见的困难雇主不给予费用的调整和工期的顺延, 一旦在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可能使承包商要承担此风险带来的巨大的损失。本条款中, “外界条件”所指为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遭遇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 即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并且发出了通知, 因此遭到了延误和导致了费用, 则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索赔。

5.8.4“竣工时间的延长”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合同条款中, 对于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及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不可预见的短缺引起的竣工时间的延长并未提及, 承包商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时间拖延而带来的损失。

6.17.3“雇主的风险”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由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及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均不被视为雇主的风险, 即承包商要承担雇主使用永久工程带来的风险以及不利的气候条件, 如地震、台风、火山、海啸等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

从我国的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条件与EPC总承包合同相比较来看,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不仅要承担一般的设计、采购、施工的任务, 而且要承担为满足雇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 以及 (合同虽未提及但) 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这使得EPC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考虑更多的风险因素, 在实施合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没有考虑到的风险, 承包商会将承担很大的损失。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考虑到所能遇到的风险因素以及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地研读合同, 充分挖掘合同中所隐含的风险条款, 并将其变成明文条款, 从而降低承包商的风险。

四、教学网站的建设

本课程的网站建设是教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网站中包含了教学视频、学子风采、课件下载、案例分析、试题库等部分内容, 使得学习更加容易便捷, 不但便于在校生的学习, 而且适合已经毕业的学生的学习。对于提高教学水平, 起到重要辅助作用。

五、结语

以上探索和研究, 对FIDIC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课程内容进行教学改革是非常有意义的, 对教学内容不断丰富, 使得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应用更加仔细和严谨, 对招投标和合同谈判都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教学水平, 最终能够使学生收益。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 笔者还要不断积累教学经验, 弥补认识和不足之处, 完善教学内容, 对课程进行更多的探索, 提高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佘立中.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教学内容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 2001, (2) .

[2]何伯森, 吕文学, 等.采用FIDIC文献教学, 培养高水平国际工程管理人才[J].中国工程咨询, 2005, (7) .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篇二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诚信方面存在的缺陷

造成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的原因。外部环境原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转型、道德秩序失衡、政府行为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自身内部的原因包括经营者有不诚信的动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薄弱、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等因素,具體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下面两点:

1.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工作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跟不上时代步伐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改制的推进,加之投资体系的市场化,工程项目竞争日趋激烈。网络和电子时代的到来,对仍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上的企业而言,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表面看已经完全市场化而且公平、公开和公正,如专家库的建立,公开招标信息,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专家们对工程的了解、对企业的了解、评标时间的影响以及专家责任心都会对选择的中标单位造成影响;施工企业中标后,若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转,业主的责任如何落实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客观而言,诚信谈不上,合同管理基本上就是没有管理。

(二)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条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后,根据业主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被迫与业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指定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肢解中标工程指定分包等方面。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程度低、索赔难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筑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目前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延期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环境。

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于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四)建设工程合同不规范不统一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对于业主主要是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买方市场中施工企业所谓的适应市场要求基本上可等同于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而建设单位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普遍存在着违背客观规律、随意压报价和减工期的现象,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分担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强加给施工企业。甚至有的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并以此作为对外发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这样便搅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二、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所存在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工程进度控制计划的合同立项预警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应以合同为核心、以进度为主线,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进度控制计划为合同管理系统的工作启动提出时间约束。如果缺乏相应的提示机制指导管理者应及时地进行合同立项,否则可能导致工作瓶颈出现。

合同立项预警系统是指系统通过科学的决策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进度控制系统中获取工程关键线路信息,形成合同启动报告,按设定的时间给出立项提示,并将项目金额、工期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部门工作安排影响了工程关键线路,则用户需要调整合同计划信息以满足工程要求。

(二)解决措施

1.改革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办法,维持建筑市场的供求平衡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消除“阴阳合同”。

2.推行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FIDIC合同条件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学会应用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方经验基础上编制出来的,也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高水平的、规范的合同条件。这些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它的优点是对参加投标与招标的各方具有公平性,标价合理,风险责任分担:合同条件条理清楚,逻辑性强,使用灵活,可操作性强,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3.严密制订合同主要条款,保证合同履行的规范化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能仅仅满足于重大偏差条款的审慎,同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结合工程的实际细化工程计价规则严密制订。

4.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住时机,积极组织宣传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加强。此外,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用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教育。

5.建立国际化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应改进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调控行业总量,优化行业结构逐步发展智力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施工企业,形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组织结构。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分包合同条件,制订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分包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体制,制订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健全工程总分包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3.绿化工程合同包含内容 篇三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420-2007 《公园设计规范》CJJ48-2016 注:本合同实行包工包料包成活,工程竣工验收后,以现场实际收方量为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1、乙供苗木主材包含:采购、起挖、打包、装车运输至施工现场。

2、苗木辅材包含但不限于:撑杆、河沙、遮阳网、消毒剂、杀菌剂、生根剂、五金用品(如:钉子、铁丝、铁锤、绳子等)等。

3、苗木栽植:苗木的下车、转运,树穴的开挖,种植穴土壤换填、消毒、杀菌、施基肥,苗木的修剪、种植、支撑、养护、病虫害防治等。

4、施工和养护期间的一切人工费、机械工具费、劳保费和劳务费,包含如:施工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所有机具设备的进出场费、租赁费、保管费,安全帽、雨衣、雨靴、防暑药品等劳保用品,锄头、铁铲、枝剪、抬剪等工具费。

5、施工和养护期间的水电费,以及施工及养护期间产生绿化垃圾(包含树枝、树叶、枯死树木)的除渣费。

一、绿化场地整理:

1、对绿化区域内甲方粗平场地进行整理、精平;

2、清除表层种植土30CM以内的石头、砖头、杂草及一切有害植物生长的有害物,并集中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3、按城市园林绿化规范规定在30CM以内平整绿化地面至设计地形要求。

4、针对绿化场地内不符合植物生长的土壤进行改良,包含但不限于消毒、杀菌、施肥等。

二、其他要求:

1、所有乙供苗木规格均需符合设计要求,苗木进场前需进行照片选型,经甲方和设计确认后,方可进场。

2、苗木胸径为为所种植乔木离地面120cm处的树干直径,地径为离地面20-30cm处的树干直径不能超过设计规格下限,最大不能超过设计规格上限5cm。

3、苗木设计高度和冠幅均为常规栽植修剪处理后的规格,灌木地被栽植和草坪的铺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栽植和养护。

4、苗木进场时需提供相关的苗木检疫证和跨省苗木的苗木运输证。

5、反季节栽植时,针对苗木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搭设遮阳网、保温膜,喷洒蒸腾抑制剂等

6、种植前应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要求定点放样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7、施工期间产生的绿化垃圾(如:树枝、落叶、枯死树木)乙方自行负责清除。

8、苗木栽植前,需明确绿化区域内的管线布置。已明确有地下管线的,乙方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损失。

9、施工及养护期间,乙方应对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做好的成品做好保护措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损失。

三、养护期要求:

1、乙方派人负责对本工程苗木进行为期两年的养护工作。

2、养护期间苗木死亡,应及时更换与原设计规格相同的苗木,重新更换的苗木自栽植完成之日重新计算养护期。

4.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甄别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与合同正常变更,是摆在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合同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产生的原因

所谓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中标合同后,在不具备法定变更事由的前提下,采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中标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加以修改,以规避政府行政监管,损害国家、集体、合同当事人、未中标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共同获取不当利益,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的目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直接调增合同价,改变合同计价模式,延长合同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目标。这类现象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政府投资工程当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达到侵吞政府资金的目的。

二是工程施工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违背承包人意愿,对承包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在中标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目标,缩短工期或者增加工作量,借订立其他协议,规避政府监管。

三是个别工程施工承包人千方百计中标后,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发包人对工程管理业务不熟悉,或者采取消极怠工,诱骗、迫使发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种情况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表现为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材料设备价格按实结算等,承包人从中渔利。

二、如何正确理解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要界定后面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在本质上背离了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施工合同,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一)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由此可见,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二)工程价款的具体范畴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方面之中,工程价款内涵最为丰富。理论上讲,工程价款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时确定工程总价款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具体来说: 1.工程承包范围; 2.承包方式;

3.合同价款即合同价绝对值;

4.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 5.工程计价方法或标准; 6.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法;

7.承担风险的范围与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8.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 10.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1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主要指数额、期限); 12.索赔方式等。

例如,中标合同价为500万元,补充协议变更为600万元;中标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为可调价格合同;中标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价款按中标价同口径综合费率8%计算,补充协议对工程变更价款综合费率调整为12%;中标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补充协议调整为劳务承包方式等等,都应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目的在于杜绝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说通过招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绝对不能变更。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合同双方仍然可以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约定的价款、工期或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变更的法定事由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如物价暴涨、国家政策性调整,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定变更事由,此时如果禁止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只有具备了法定变更事由的条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在既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未中标人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合同主体之间不因权利义务失衡而显失公平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三)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先备案的中标合同已不再适用。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备案手续,既是国家行政监管的需要,更是保护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利益免受损失的有效手段。

四、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用于招标工程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方都不得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变更适用一般变更的原则,在订立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而且无须备案。

(二)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使涉及诸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如只是对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一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达到一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一个程度问题。

五、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律解释

5.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篇五

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提示: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等。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物业管理合同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3、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的。这一般除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规章也大都进行了底限性规定,但各地规定的情况参差不齐,可资参考的是国际健康组织(WHO)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设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基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枝叶等。这四点基准也应该是物业管理的标准要求。

4、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合同皆为有偿合同,因而价金和酬金条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条款。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此为物业管理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义务的方便计。

6、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维修费用一般独立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独立开来,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终止事项及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主要是物业资料的移转。物业管理服务的终止与一般合同的终止存在差异,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允许随时随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8、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物业管理关系虽然仅在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但由于物业管理关系存在特殊性,物业所在地居委会、城建部门和相关市政部门也对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而物业管理关系的纠纷解决及关系结束也与其他合同存有差异。

9、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主要条款。

6.工程项目合同的动态管理 篇六

合同的动态管理内涵与必要性

动态管理, 就是建设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通过外部环境的预测、内部数据分析, 对经营策略、管理手段进行适时调整和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一种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动态管理, 是指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全程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并依据客观条件的变化, 适时调整合同内容, 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组合, 确保建设单位生产经营指标的实现。

石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个经常发生变化的过程, 在动态中实现项目合同管理有其客观的必要性:一是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具有复杂性。如一般的油气田项目几乎都涉及勘探、钻采、基建、运输、服务等。二是影响合同实施具有变化性。如苏里格项目隶属三低气田, 不仅开发具有不确定性, 同时长庆方面还要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计划调整。三是合同目标具有可变性。随着计划和地下情况的变化, 合同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跟随变化情况和目标及时调整。四是国外项目还经常发生丧失履行合同的条件现象等等。

为此, 企业要从合同签约到履行到结算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动态管理的实质是对每一环节进行既定程序和制度的落实, 它是建设单位有效管理施工方的重要管理措施。

合同的动态管理实施目标

石油工程项目合同的动态管理, 本质上是合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而这种监督、管理和控制应紧紧围绕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内容, 实现三项控制目标, 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实现预期功能。

1.控制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包括:严格执行工程标准, 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返工管理,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施工工程中间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控制工程进度

进度控制特别是对工期延误的管理也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 并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 发现偏差并寻找原因, 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 直至工程竣工。进度控制的最终目标是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

3.控制造价

造价控制的核心是对合同价款进行有效管理。造价控制的重点环节是对工程量的确认和施工合同价款的审核和支付, 合同费用调整的确定, 变更和索赔的控制和管理, 以及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等。

合同的动态管理重点

1.动态控制合同签约

(1) 动态维护签约依据。计划、会议纪要等等作为签约依据, 对于合同的签约具有指令以及统筹控制的意义。但有些时候, 却不是一成不变。尤其作为年度长期项目, 由于计划、市场等外界因素变化, 使得原计划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偏差, 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变更。所以, 在工程项目进展中, 随时跟踪合同履行, 及时申报、调整维护计划等签约依据, 有条不紊地保证项目合同的履行, 同时有效地避免执行过程中的失误。

(2) 动态选择合同签约方。动态选择合同签约方, 必须严格执行长城公司市场准入制度, 对技术过关、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施工队伍, 动态及时引入服务, 保证签约质量, 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对公司准入系统中合格服务商、供应商也要进行有侧重点的甄别选择, 保证质量过关、服务优良同时符合项目特定地域、地质、工艺技术要求的服务商以及供应商进行合同签约。

2.动态控制合同履行

(1) 严格现场签证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 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 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 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2) 合同变更管理。一般情况, 石油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变更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合同多为单价合同, 清单数量仅为名义数量, 进场后需要按照施工图重新核实工程项目和工程量。这就要求负责项目单位, 不仅要考虑技术方面的要求, 还要有经济方面的考虑, 认真细致, 实事求是, 合情合理的变更费用, 避免表述含糊, 造成新的损失。

(3) 合同解除。在合同的履约期内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合同管理部门要与相关业务人员应紧密配合, 关注合同履行中非正常的现象, 进行经常性的分析论证。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现有重大法律风险发生, 宁愿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也要果断解除合同, 主动控制降低风险, 牺牲局部利益, 保全整体利益。

3.动态控制合同结算

(1) 动态控制合同结算。合同内的计量支付要及时、准确。要建立计量支付台账, 这样可以及时增加现金流入, 减少应收账款。要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控制现场管理费, 严禁收入不确定情况的支出。加强合同动态管理是完成总工程承包项目的重要保证, 同时也是搞好最终结算管理的关键环节, 项目合同的规范与全过程跟踪有利于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合同索赔管理。合同索赔是一门涉及面广, 融技术、经济、财会为一体的边缘性学科, 又是一门管理的艺术。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合同文件, 注意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料的积累和分析, 一经发现索赔事项, 及时行使权利进行索赔, 维护企业利益。2011年某项目, 合同工期为3个月, 由于种种原因, 导致工期延长5个月, 索赔费用占工程结算款的5.1%, 可见索赔工作不能忽视。

(3) 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旦产生, 企业在根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决定处理方案时, 要充分考虑到合同纠纷相关的各种具体情况, 确定纠纷解决目标。在普通合同纠纷中, 要树立诉讼经济的观念, 积极降低诉讼成本, 对方只要不是合同欺诈、恶意违约, 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就不要诉诸法律, 以免劳民伤财, 影响双方的进一步合作。而对于涉及企业重大商誉的大是大非问题, 不能马马虎虎, 轻易让步, 要坚持通过诉讼, 寻求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结果, 以澄清事实, 消除影响。

(4) 重视合同后评估。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 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是件很重要的工作, 它通过对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得失的评估, 为下一工程项目合同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内容包括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 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 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 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 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合同的动态管理保障

1.组织保障

建立项目经理负总责、合同管理部门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组织体系, 是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动态管理的基本保障。在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中,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 合同管理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其工作内容包括从市场准入、招投标、合同履行、验收结算等全程的协调管理。同时, 项目相关部门也承担合同履行过程的具体责任。合同组织管理体系要将合同管理的具体任务、目标和责任, 细化和分解具体的分管部门和相关人员, 形成有序的合同管理体系, 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2.制度保障

制订严密和明晰的合同管理制度, 是实现合同动态管理的基础。根据石油工程项目的特点、产能规模建设的情况, 合同动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单项工程开工申请和批复制度、进场设备、材料检验制度、工程计量、签认制度、工程款支付的审查制度、图纸审查和批准制度、工程变更申请和批准制度、合同调价程序制度、索赔处理和争议调解的制度。

3.信息保障

依托信息技术平台, 保障异地流程审阅顺利, 它是实施有计划的动态管理的平台, 没有信息化管理, 动态管理无从谈起。以信息化为手段实现流程管理, 是实现动态管理的重要保证。流程就是秩序, 一是要充分利用长城公司协同办公平台, 针对外部施工服务商、供应商及时录入数据库, 把住入口关;二是要强化动态考核, 通过长城协同办公平台, 开展年度季度服务商、供应商测评, 保障合同服务商要求;三是以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为载体, 完整、准确和及时的落实合同会签制度, 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正确、快速决策。

4.能力保障

7.浅谈工程管理工作内容 篇七

【关键词】 工程管理

一、基于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

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文件及相关规范,通过连续地对建设过程的控制管理与组织协调,使建设项目按照预定的质量、进度及投资范围内顺利完成。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控制及管理协调的内容大体包含: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及安全文明管理,沟通与协调 。

(一) 质量控制

1.对建设参与人的审查,包括:(1)项目管理组织到位情况(监理单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2)岗位人员的技能水平及上岗培训情况;(3)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能否满足约定质量的要求;(4)现场施工人员实际施工效果评价。

2.对投入于工程的材料检查:(1)抽查监理对进场材料的报验情况(是否及时真实、合格证检测报告是否齐全);(2)材料复试情况(频次是否满足、取样能否真实反映材料质量状况、合格状况的处理方案;(3)材料再加工质量抽查。

3.对施工方法的检查:(1)审核施工方案;(2)审查监理质量控制方案;(3)质量控制流程合理性审查;(4)施工方法对质量的保证程度有无欠缺;(5)及时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开工前)。

4.对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1)组织设计中的机械设备到位情况能否满足保证质量及进度的要求;(2)投入机械的性能是否良好,有无及时维护不能保证正常运转;(3)机械专业操作人员的岗位情况检查(有无定位、持证)。

5.对施工环境的检查:(1)项目建设管理机制能否良性运转,各参建单位内部沟通是否顺畅;(2)参建公司间沟通有无障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地勘);(3)监理的监控力度是否到位;(4)信息传递是否畅通及时;(5)外部环境沟通是否顺畅(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方面

依据:合同约定的总体进度计划、分解的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1.通过核对周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对总体进度计划的保证力度,分析目前进度状况,分析进度提前及滞后的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检查监理进度控制措施,督促监理做好进度控制工作。

3.检查施工单位的投入情况(包括对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周转及施工用材料、管理组织的检查),综合评价投入保证进度的力度,对不足的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三)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方面

1.参与工程计量,真实反映上报计量的工程量。

2.根据合同约定及计量结果,如实签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3.严格控制合同外签证,对发生的合同外签证要会同监理一同计量,真实反映签证情况。

2.通过现场检查,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承建商提出解决 办法及时解决。

3.监督监理单位对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

4.根据现场进度情况及时签定甲方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

(四)沟通与协调

1.例行会议沟通,掌握需要甲方协调解决的事宜并及时解决。

2.通过现场检查及各方的信息反馈,及时协调出现的矛盾。

3.外部关系协调,是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主要协调方向,包括对设计的协调和对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质监、安监、建设局监察部门等)。

(五)安全文明卫生

1.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明工地施工标准,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

2.熟悉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即使办理安全生产建设方应提供的资料等)。

3.审核监理对安全文明生产方面的规划及实施细则,并督促 实施,检查监理安全管理台帐。

4.检查项目的安全文明管理组织是否良性运转,并能为项目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5.日常抽查:(1)监理方和施工方的安全管理检查记录;(2)现场三宝四口五临边(“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安全网;“五临边”指: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情况检查;(3)对投入使用的机械用具检查;(4)脚手架检查;(5)施工用点检查(6)文明施工检查;(7)现场卫生状况检查。

二、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

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是指设计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后,根据设计合同所界定的工作目标及责任义务,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作所进行的自我管理。设计单位通过设计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进行全面而详尽的安排,引进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形成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以便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验收。由此可见,设计项目管理不仅仅局限于工程设计阶段,而是延伸到了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三、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

施工单位通过投标获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以施工合同所界定的工程范围组织项目管理,简称为施工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包括工程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简称QCDS目标体系。显然,这一目标体系既和整个工程项目目标相联系,又带有很强的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自主性特征。

(一)施工项目管理特点

(1)施工项目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到的施工阶段管理仍属建设项目管理,不能算作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管理的周期也就是施工项目的生产周期,包括工程投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施工准备、施工及交工验收等。

(3)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在一个长时间进行的有序过程之中按阶段变化的。管理者必须做出设计、提出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并使资源优化组合,以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效益。

(4)施工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施工活动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关系、技术关系、法律关系、行政关系和人际关系等关系。

(二)施工项目管理的程序

施工项目管理的程序应依次为: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编制投标书并进行投标,签订施工合同,选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组建项目经理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项目开工前的准备,施工期间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竣工结算、清理各种债权债务、移交资料和工程,进行经济分析,做出项目管理总结,报告并送企业管理层有关职能部门,企业管理层组织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兑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奖惩承诺,项目经理部解体,在保修期满前企业管理层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项目回访保修。因此,必须通过强化组织协调的办法才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成本目标的实现,如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不仅要有清晰的思路,完善的管理理念,强有力的管理制度,还要有极强的责任心与执行力。一个企业或者一个项目,就是由一个个管理者汇成的河流,只有大家都努力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才可能汇入奔腾的江河,建设好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1]卢振强,论现代工程管理现状及建议[J],科技资讯,2008,17.

8.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篇八

【法规来源】中国律师司法网 http://lsw.net/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1]22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试点办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九条 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十条 说明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第二节 释义

第十一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其中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其中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试点办法》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十七条 订明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六)其他事项。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办理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说明资产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四)投资限制,列明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条 列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体订明有关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三)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20%。

(四)订明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说明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方式、时间等;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第十八节 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订明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第三十九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说明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和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说明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六)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或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高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三)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说明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违约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额(指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2%,并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的长短逐级提高,退出违约金应当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二十二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为不定期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期限。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每年,是指运作。

9.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篇九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第三节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工程合同为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法》是工程合同适用的唯一法律依据。事实上,除了需要以宪法和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之外,工程合同还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范的适用问题。

一、建筑法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筑活动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使用于其他专业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从性质来看,前一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所形成的民事关系;后一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二)建筑许可

国家实行建筑许可管理制度。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种。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施工许可的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也可称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则要视工程的投资额大小和投资额来源的不同而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上一篇:个人特长及爱好下一篇:整风运动剖析材料)5则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