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

2024-09-06

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共8篇)(共8篇)

1.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 篇一

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预约服务指南

通过预约申办业务,您可免除现场排队等候之困扰,享优先办理之待遇。

一、预约服务对象

所有需要办理各类业务、年检的自然人、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预约服务内容

1.相关服务窗口:出入境、国土、住建、规划、房管、质监; 2.有关证件年检;

3.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

三、预约服务的预约方式

拨打114人工预约或到相关窗口现场预约。

四、预约服务咨询电话:相关服务窗口电话(出入境:86390575 国土局:86387625 住建:86393096 规划:86339099房管:86382274质监:86398365环保:86382805)

五、预约操作方法

(一)114人工预约

拨打114 ↓

告知114工作人员需要“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申办业务预约”

告知114工作人员需要预约的相关服务窗口

与114工作人员确认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时间、手机号码等信息

预约成功获取预约序号

按照手机短信提示持相关材料按时履约

(二)现场预约

到相关服务窗口向工作人员办理预约即可。

(三)网上预约

登录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办理预约即可。

(四)特殊预约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还可拨打服务窗口申请享受专人服务及绿色通道服务。

六、取消预约的方法

拨打114或到相关服务窗口现场取消。

七、温馨提醒

1.请确认准备好办理各种申办业务的相关材料,申报证件年检的在网上预审通过后备齐书面材料再进行预约。

2.禁止随意预约后不履约或恶意预约。

3.预约期限根据预约数量按顺序排列。预约申请人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日期,是否通过由系统审核并发手机短信通知。

4.预约成功后,一定要保证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履约。按手机短信提示时间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登记大厅服务台凭手机号码取单,到相应预约服务窗口确认后办理。

预约成功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履约的,应在预约办理时间之前取消预约。

预约成功后未按规定取消预约也未按时履约超过两次的,或者申请取消预约的次数超过三次的,预约申请人的注册号及申请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将被列入预约系统“黑名单”被锁定。

2.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 篇二

西安市监察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市监发[2007]5号 2007年6月1日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监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监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监察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监察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市监察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监察局设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公室”,作为市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由案件审理室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四)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市政府复议案件中要求市监察局办理的事项;

(七)办理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委托市监察局办理的事项;

(八)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九)监督涉及监察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决定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十)做好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备案案件的审查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对下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

(十二)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检查和调研工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归档工作;

(十四)承担市监察局局长委托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市监察局各室对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是:

(一)对由本室以市监察局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审理本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对由本室以市监察局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协同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承办其他与本室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七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行政监察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

(三)了解行政监察业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知识;

(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三章

行政复议程序

第八条

市监察局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区县监察局、市监察局派出的监察机构不作为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政府指定市监察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市监察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市监察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以下行政复议申请,市监察局依法不予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理由的;

(二)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向市监察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否符合市监察局的受理权限;

(七)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八)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制作和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监察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如不符合本规定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行政复议受理时间从收到申请人补齐申请书内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公室报告,并根据要求立即转送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查: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市监察局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的;

(三)具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以及书面审查不能查明案情和其他相关情况的。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是被申请人的,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7日内,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市监察局两个以上室共同以市监察局的名义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应当协商一致后,按上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市监察局局长指定其中一个室,按上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应当按上款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3日内对上述室所提交的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对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

第二十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市监察局是被申请人的,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室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监察局局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市监察局或下级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应当商市监察局相关处室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在3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将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在此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依法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审查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组成审理小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在委托事项之外可以主动补充调查,但应当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经集体研究,向市监察局局长提出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市监察局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三十条

根据市监察局局长批示或者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议,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市监察局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法定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经批准延长法定期限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监察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第三人对市监察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意见,但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是被申请人的,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负责履行省监察厅或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一级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受理。

第四章

行政应诉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监察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监察局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市监察局按下列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市监察局局长决定本人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必要时,经市监察局局长同意,也可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根据市监察局局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答辩状。对市监察局有关室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市监察局有关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起草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送交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对答辩状进行审核后,报市监察局局长审定。

对市监察局有关室以市监察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市监察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起草答辩状,并报市监察局局长审定。

(五)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四十条

市监察局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审批。决定申诉的,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二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复印件报送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训诫或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应诉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由市监察局对其批评教育、警示训诫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监察局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监察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使用市监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应诉时使用市监察局印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市监察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办法所称“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3.施工许可审批办理流程 篇三

一、依据

1、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1994〕482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冀建建〔2002〕164号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报建。

二、程序

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报建表,办理报建。

三、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报建表(一式五份)

2、发改委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清欠办证明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一、依据

1、《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39号公告)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2、2000年7月30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收费审批卡》,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3、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三、申报材料

1、经建设局勘察设计处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各一份

2、审图机构审查批准的勘察报告一套

3、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光盘一套

6、全套的施工图一套(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备案表)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施工图抗震审查备案

一、依据

1、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日经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2、《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由省人大第九届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抗震 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申报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含结构、建筑、结构变更说明)

2、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地质勘察报告

4、《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

5、技术性审查报告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

施工、监理招标

一、依据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程序

1、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已列入中央或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

4、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取得合法金融机构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5、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其中包括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

7、招标单位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办理自行招标手续;不具备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8、施工单位的拖欠证明(清欠办)

四、时限

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短于三个工作日;

2、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书面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5、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

一、依据

1、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6]96号 1996年2月26日)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二、程序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6]96号 1996年2月26日)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和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2、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环境卫生责任书》

三、申报材料

1、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

2、环境卫生责任书(一式两份)

3、建筑垃圾清运协议(由清运处办理)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第13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00)38号)(2000年12月6日)第一部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2003年8月5日发布

二、程序

1、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一式四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一式四份),并持其它相关材料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申报材料

1、需提交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登记表》(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一栋楼一式四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一栋楼一式四份)

2、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复印件)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4、施工、监理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5、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报告(复印件)

6、施工单位人员、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见证取样员(复印件)

四、时限

1、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三日内办结。

办理监理备案手续

一、依据

1、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备案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日)冀建市〔2002〕448号第一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5日内将《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及有关资料,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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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合格的在监理合同封面盖章,留存一份备案,并在总监、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原件附页中登记并签字。

三、申报材料

1、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五份)

2、监理合同(原件)

3、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河北省总监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5、河北省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6、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附: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时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93号。

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1号。

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冀建法[2004]428号。

二、程序

1、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保定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领取相应表格,资料审查通过,现场堪验合格后办理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其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和持证上网情况

6、经企业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配备情况

8、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9、施工企业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

10、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四、时限

三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理

一、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五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8月1日施行)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二、程序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2、申请人到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报建表(原件).2、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中标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留复印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原件、留复印件)

6、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表B1—3)

7、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

8、安监手续(原件、留复印件)

9、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留复印件)

10、资金落实证明或资金保函(原件)

11、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原件)

12、商混协议(复印件)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两份)

14、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15、清欠办证明

16、颁发施工许可证前现场踏勘记录(两份)

四、时限

4.气站的办理审批手续流程 篇四

我是做加气站设备的。附上一份加气站办理流程: 加气站手续办理规定

1.1 加气站建设完毕,应该具备的建设手续如下: 1 前期手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计委)、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地形测量图(附带矢量化光盘,测绘单位)、规划红线(规划局)、地质勘察报告(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市建委审图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局)、安全评价报告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评价报告批复(环境保护局)、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甲方申报技术监督单位)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申报技术监督单位后,提交一份给甲方留存)。2 后期手续: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检验研究所)营业执照(工商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报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证等。

1.2 加气站前期手续办理程序: 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定及程序进行报建审批。加气站前期手续的办理,是加气站建设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加气站后期投运手续办理的基础和保障。加气站的建设程序

加气站经营的压缩天然气是一种高压气体,因此加气站的建设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建筑,其建设过程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施工完成初验验合格后,经过政府方方面面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及出具的证明。项目立项后,CNG加气站建设程序有: 一.选址

公司应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市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的要求,初选建站地址;

1.车用燃气管理部门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 2.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证; 3.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立项

1.车用燃气事业部向建委提出建站申请;

2.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 3.建委批准立项。三.设计

1.初步设计前,车用燃气事业部向设计院提供资料: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设备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定报告、安全影响评定报告和其他一些相关资料。2.设计院做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单体平面图、单体结构、设备配置、工程水电工艺初设、建筑效果图、图纸说明以及补充说明;说明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其他一些规范;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初设审查:车用燃气事业部、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评、设计院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4.车用燃气事业部、建委及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5.施工图设计:设计院据此设计CNG加气站工艺设计,总图、建筑、结构、水电、给排水、暖通设计,并出具施工蓝图。四.报建

1.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安评办理安全证书;

2.初设总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环保、安评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进行勘测划线;

3.规划办理规划许可证、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

1.办理土建、安装、水电供应、监理招标,签订合同; 2.到质检部门办理质检委托书;3.到建委办理合同签证; 4.组织施工。六.验收

1.进行工程质检,出具质检报告;

2.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具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在安评部门办理安全评定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

3.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 4.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检验校定,并出具计量使用许可证; 5.员工到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学习,并取得上岗证书; 6.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 7.综合验收前,车用燃气事业部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8.车用燃气事业部主持,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评、质监、设计院参加竣工验收;

9.车用燃气事业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资质证明; 10.投产运营。

第一节 加气站项目建设流程

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有自己的项目建设流程,加气站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项目建设流程,其具体流程见下表: 加气站项目建设流程表

序号

项目流程

负责单位

取得文件批复名称

备注(送交负责单位文书

建设项目投资审核

投资或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项目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

规划意见

市规划局

规划意见通知书

投资报送请示

环评影响报告表

环评资质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立项批复

岩土勘探

勘探资质单位

岩土勘探报告书

总平面布置图

实测现状地形图

测绘资质单位

实测地形图

(包括光碟)投资单位委托书

施工图设计

**工程有限公司

全套施工图纸

岩土勘探报告书 实测地形图

投资单位委托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局

用地预审意见

5.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 篇五

(2010年1月17日)

一、2009年全市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两大系统”建设为抓手,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监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及时启动“两大系统”建设,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高。我市把“两大系统”建设作为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迅速制定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采购设备,调试系统,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推进。目前,市级“两大系统”建设已经完成,芝罘区、福山区、高新区已基本完成“两大系统”建设,福山区还将系统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莱山区、蓬莱市、龙口市、莱阳市、栖霞市正在进一步完善系统建设方案,开展项目清理规范。市交通局运管处、公安局驾管所、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和市国土局、外事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服从全市安排,现已顺利完成视频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中央、省属驻烟单位正在加紧采购设备,加快推进。

(二)深入清理、有效规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程

度明显提高。市行政审批中心、法制办对全市580多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查,分两批对各县市区4000多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的“五统一”;7月份,又组织专门力量,对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进厅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督查,使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在此基础上,各级各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推动项目进厅,有效提高了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程度。高新区建区伊始,就建成了涉企服务和便民服务两个大厅,行政审批项目100%进厅。蓬莱市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118项增加到237项,增长一倍多。市行政审批中心积极推行集中联合年检,15个部门的44个年检项目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9个部门的19个年检项目由内部科室进入大厅办理。

(三)全方位加强窗口单位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各级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窗口单位监督管理,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龙口市确定由企业服务局对窗口单位进行量化考核,有效调动了窗口单位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莱州市实行部门领导进窗口带班制度,并在全市率先启用视频监察系统,有效规范了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市公安局驾管所延伸服务网络,将驾驶证业务办理扩展到社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除业务部门签字环节,全年为企业节省8万个工作日。市工商局所属工商注册局窗口建立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邀请服务对象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去年群众— 2 —

参评率达95%以上,满意度达99%。市行政审批中心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百分达标考核办法,实行窗口管理日检查、月通报,定期不定期深入窗口暗访,有力地促进了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虽然全市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的期望相比,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亟待提高,一些地方对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机构建设不够重视,资金无保证,人员待遇不落实。二是“两大系统”建设地区间、部门间不平衡,部分县市区、个别部门至今尚未启动。三是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地方和单位项目进厅落实不到位、窗口权力下放不彻底。

二、全市2010年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两大系统”建设,在创新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监管手段上实现新突破。一是要在运用先进科技手段规范行政审批项目上下功夫。“两大系统”建成后,每一个进入“两大系统”办理的审批项目,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规范详细的办理手续、操作程序等具体的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到人,避免人为化和随意性,保证审批过程流畅严密、有序运行。要把“两大系统”应用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起来,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统一目录,并将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期限、收费和申报材料,向全社会公开。二是要在运用先进科技手段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上下功夫。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和视频,对行政审批办理实行全程监督,— 3 —

有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搞网内网外“双轨”运行、让群众“两头跑”、延时审批、态度恶劣、吃拿卡要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把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及公务员考评内容。三是要在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完善行政审批监管网络上下功夫。各县市区在网络建设过程中,要预留好市级接口和乡镇接口,在全市建立起市、县、乡三级行政审批监管网络。要采取有力措施,破除条块分割,力争将所有行政审批业务纳入到“两大系统”监管之中。

(二)加大工作职能和行政审批项目整合力度,在提升行政审批项目集中程度上实现新突破。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抓好两个层面的项目集中整合。第一个层面,是推动项目向各级行政审批中心集中整合。市级凡按照规定应该进厅办理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必须无条件地进入市审批中心办理。市级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调整到位后,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中心等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定”,对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重新梳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确保符合要求的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抓好审批项目进“中心”工作。第二个层面,是推动项目向部门和单位内部职能科室集中整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内部科室设置、职责划分上,尽可能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权限向一个或相对集中的几个科室整合。有条件的— 4 —

部门可以设立审批处(科)室,把分散在部门内部若干处(科)室的审批职能整合到审批处(科)室。

(三)加强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上实现新突破。各级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机构要按照孙永春书记“行政审批工作要重细节、抓落实、搞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一方面,要着力抓好行政审批中心的规范管理。按照抓管理、促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度、AB角制度、监督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授权责任制”、“首接责任制”、“超时默认制”、“一门受理制”、“一次告知制”的落实,有效提高各级行政审批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要着力抓好人员素质的提升。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他们积极践行执政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审批事项符合规定的要尽快办、难度大的要努力办,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群众,真正把窗口作为为民服务的重要阵地,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领导,为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提供有力保证

(一)领导力量要加强。各级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领导责任,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同志要时刻关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导向,加大对审批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大胆开拓创新,切实把这项工作

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项目进厅和设立窗口的部门和单位,要把窗口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为窗口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协调配合要到位。对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尤其是“两大系统”建设的每一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敢于负责、勇于牵头,发挥好领导和带动作用;各参与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沟通,支持和配合好牵头部门的工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特别是在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时,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市工作大局的高度,讲原则、讲风格,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要加强窗口与部门之间、窗口与窗口之间、窗口内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做到环环相扣,运转通畅。

6.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 篇六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2、办理单位: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3、受理窗口: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4、承诺时限:

(1)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1)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6、窗口电话:0871-5125102

7、投诉电话:0871-513647

5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1

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如审核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3)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4、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

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三)文本格式:《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一)。

五、前置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7.临安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 篇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中关于“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政府部门原则上都要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的要求,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筹建和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将于2004年11月1日投入试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自试运行之日起,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各有关部门在本单位不再接件。

附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一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配套服务事项名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525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9项)

市发展改革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债券初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或分立审查(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6.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2.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审批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市经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供电营业许可

2.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作业审批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审批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综合审查和定点 5.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 6.农药产品生产审核

7.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9.民用爆炸器材进出口审批

10.改建、扩建生产爆炸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11.民用爆炸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 1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13.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14.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建、扩建许可 15.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16.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1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1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9.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核

2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 市商务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4.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单位资质、资格许可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终止合同审批(含台港澳侨企业)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7.煤炭经营资格认定 8.拍卖经营资格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派劳务出国项目审查 2.外派劳务项目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4.在津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5.邀请外国人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审批 6.典当行的设立

7.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资、外资)

8.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9.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市教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2.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筹设、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4.教师资格的认定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7.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8.高等职业学校章程修改的核准(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9.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10.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12.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1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4.中小学教科书审定

15.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6.公办高级中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市建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审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许可

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5.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6.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9.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

1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11.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

12.停止供热许可

13.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18.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资质审查

19.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政府投资类)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停止供水许可

2.因工程建设拆改移动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

市市容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对移动、占用、停用、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2.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审批

3.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标志、设施审批 4.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审批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6.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审批

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审批 8.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9.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核准

10.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批 市交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许可 2.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许可

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4.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5.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审批

6.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7.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8.港口拖轮经营许可

9.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审批 10.海河下游使用岸线审批

11.港口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 12.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登记 市农委: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批准 3.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 市人防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市信息化办: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2.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市公安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2.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审批

3.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5.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2.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市安全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民政(社团)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司法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律师执业审核

2.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3.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4.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审核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6.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7.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8.公证员执业审批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10.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用折旧资金先行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审批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许可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6.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7.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审批 2.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买审批

3.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撤消、变更银行账户 4.基建项目用款审批 5.税务登记 市人事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劳动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审批

2.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4.职业资格证核发

5.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6.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7.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8.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9.集体合同审查

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选址意见书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批

6.农用地转用许可(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7.土地征用许可(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8.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9.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10.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11.探矿权转让许可 12.采矿权转让许可

1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14.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15.测绘乙、丙、丁级资质审批 16.测绘作业证核准 17.地图编制审核

18.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 19.测量标志迁建审批

20.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21.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22.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23.采矿许可证核发

2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2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26.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2.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3.建筑设计方案审核

市水利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顶、戗台用作公路、铁路审批

2.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工矿建设项目占地审批

3.河道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4.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航道审批

5.围垦水库河流的审核

6.开垦禁止开垦坡度5度以上25度以下的荒坡审批

7.填垫河湖水面审批

8.取水许可

9.护堤护岸林木砍伐审批

10.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

11.凿井审批

12.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13.用水计划指标变更批准

14.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15.取水许可变更

16.取水许可延展

17.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同意

1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19.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施工图审查

20.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2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2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6.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审核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收取地下水资源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3.设立水利旅游事项审批

4.组建公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市文化局(文物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2.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3.演出经济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定点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4.演出经济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

5.外省市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来津演出审批

6.在非演出场所从事经营性演出审批

7.建设选址和工程和设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8.文保单位在建设控制的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养和修缮

10.文物保护单位保养修缮

11.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

12.文物保护单位作其它用途

1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14.开放被核定为文保单位的寺观、教堂

15.馆藏文物拓印和复制

16.文物出国展览

17.文物收藏单位藏品调拨、交换和出市展览

18.拓印内容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9.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20.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1.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2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23.博物馆处理不够收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4.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者拆除(市政府主体,部门实施)

25.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26.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27.设立连锁网吧审批

28.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批发单位审批

29.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30.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3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32.文物商店设立

33.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它电影发行单位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审批

34.文物出境鉴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国及港澳台演员来津巡演审核

2.互联网经营文化单位设立审核

3.涉外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市卫生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审批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4.医师资格认证及执业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6.设置采供血机构及执业许可

7.设置单采血浆站审批

8.放射工作人员许可

9.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

10.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1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4.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审批 15.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审批

16.设立造血干细胞数据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17.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18.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19.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2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21.有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构资格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2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查批准 2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25.放射工作许可 2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7.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28.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

29.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市工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广告经营许可(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登记)3.户外广告登记 4.烟草广告审批

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6.商品展销会登记

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1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 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 1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

1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17.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8.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外企、外企分支、常驻机构、承包项目发照 2.内资公司及非公司发照 市统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境外组织、个人在华境内进行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市环保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在地面水和地下水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

2.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设置入海排污口审批

4.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5.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方案审批

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7.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9.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0.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类尾气许可

1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1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1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5.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16.固体废物移入本市许可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8.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19.放射性防护设施使用许可

20.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核

21.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

市质监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考核认证

2.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新产品样品性能考核)

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5.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7.气瓶充装站资格许可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0.农药生产许可证

11.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1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站资质)

14.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15.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1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17.棉花质量公证检验

1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19.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家质检总局事项,接件上报)20.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1.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2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受理,市局审核上报)23.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委托)2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特殊用途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审批 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4.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5.罐车充装单位资格

6.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市药监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药品广告审查 2.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3.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许可 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5.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6.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证核发

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10.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市房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和注册核准 2.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许可 3.商品房销售许可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5.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市农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种子生产许可

2.推广、经营同一生态区引种审批 3.采集种质资源审批

4.农药登记初审(含农药田间试验)

5.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在非疫区试验研究项目审批

6.外国人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7.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8.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9.种植转基因植物审批

10.发布农药广告审批

11.采集一级野生植物审核

12.出售、收购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13.采集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14.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

15.食用菌菌种经销许可

16.种子经营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

2.肥料登记(包括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3.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初审(除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以外的肥料均由农业部登记)

4.职务育种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审核

市粮食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2.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市广电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核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3.地方设立、合并、变更教育电视台审核

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5.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6.地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批

市出版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2.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核

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

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审批

5.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6.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审批

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8.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设立、变更

9.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10.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1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12.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3.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14.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15.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6.图书、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 17.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

18.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审核 19.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20.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21.印刷报纸增版、期刊增刊审批 22.音像非卖品复制委托书核发 23.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24.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核 25.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审核 26.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 28.申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 29.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30.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3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32.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3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

2.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变更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核 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核

5.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核 6.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7.在本市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核

8.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核 9.报纸变更刊期 10.新闻记者证核发 11.期刊变更刊期 12.期刊变更登记地

13.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核 市体育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公共体育场地被临时占用 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5.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举办跨区、县或全市性体育竞赛

2.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或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

3.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4.取消竞赛办理注销登记

市安全监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安全设施审查

4.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5.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审批

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7.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9.烟花爆竹储存许可

市盐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2.食盐批发许可

3.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4.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市地震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

2.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3.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4.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市公安交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审批

2.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审批(联审联办)

市公安消防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举办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消防审核

2.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核发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审核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5.专职消防队的验收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园林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城市占用绿化用地审批

2.城市关于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

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2.迁移古树名木

市公路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2.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运输机具审批

3.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桥涵的审批

4.在公路上行驶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审批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6.确需临时占用公路审批

7.因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审批

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审批

市林业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林木采伐许可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核

3.木材运输许可

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5.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6.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7.采伐、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种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批准

8.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使用审批

9.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0.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1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12.外国人在本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14.狩猎证审批

15.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6.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批准

17.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批准

18.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指定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批准

19.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21.野外放生从国外、外省市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2.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23.捕捉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核

24.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批准

25.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限额指标批准

2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

27.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审核

28.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2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

30.核定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批准

31.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3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兽药广告审批

2.草种进(出)口审批

3.动物诊疗许可

4.兽药生产许可

5.兽药国标、行标产品审批

6.兽药地标产品审批

7.进口兽药许可

8.新兽药审批

9.种畜禽生产经营

10.兽药经营许可

市气象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查

3.迁移其他气象台站审批

4.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7.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市旅游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

2.导游证核发

3.设立国内旅行社审批

市档案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国家所有档案向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审批

2.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的审批

3.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市水产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

2.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5.水生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6.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运输审批 7.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审批 8.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审批 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班线许可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许可 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审批 市燃气管理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2.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3.燃气供气站(点)准销证 4.燃气工程新建改建审核

5.燃气企业及供气站变更、合并、歇业、撤销批准 6.燃气经营许可 市道桥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上路行驶审批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3.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4.挖掘道路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超重车辆通过城市桥梁许可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市排管处: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运审批 2.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审批

3.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审批 4.施工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闸涵审批 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6.办理排水规划出路审批 市林业站:

(一)行政许可事项 1.植物检疫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市植保站: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分散种植和继续引进植物审批 2.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

3.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 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二、配套服务事项(21项)市统计局: 1.统计备案 市质监局:

1.组织机构代码核发 市公安局:

1.聘雇保安服务 市知识产权局: 1.咨询服务 市配套办:

1.住宅和公建项目大配套建设工作受理及大配套费收缴 市建材办:

1.墙改和散装水泥有关事项和基金收取 市供热办:

1.新建房屋供热方案备案

2.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协议书备案 3.供热工程建设费收缴

4.供热设备(压力容器)安装、监理单位备案 市公用办:

1.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受理进件 2.新建公建煤气增容基金受理进件 3.新建住宅小区气源发展基金受理进件 自来水集团:

1.新建住宅、公建自来水配套前期手续 燃气集团:

1.新建住宅、公建燃气配套前期手续 电力公司:

1.电力配套工程建设 政府采购中心: 1.注册登记 2.发放标书 3.接受委托 天津仲裁委:

1.咨询服务

天津日报社:

1.报刊公示

8.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如何办理 篇八

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如何办理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仍然是一种年轻的法律救济制度,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行政复议中的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60日的申请期限,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类似行政诉讼那样“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则法定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权利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行政相对人因为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考虑到两种救济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应增加上述规定。

二、行政复议中的必要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而实践中,有些明显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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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道行政复议案件的存在,没能够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丧失了陈述、申辩、举证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最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等到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利害关系人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并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被法院判决推翻,则会使行政复议事实上失去意义,造成行政救济资源浪费。可见,无论基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正当程序的要求还是从行政救济效益方面考虑,使这部分利害关系人有效地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都是必要的,因此我们认为应建立必要第三人制度,即“当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案件与其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明显的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如果利害关系人经通知不参加行政复议,则不得就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原具体行为提起诉讼。”其中,“明显”是指作为行政复议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权利人的存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等案件材料中显而易见,前者如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相邻权人。“直接利害关系”是指1.民事侵权关系中的各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害人。2.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如前面提到的工伤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前面两种情况可以统称为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3.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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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到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来认定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是否合理的法理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公权力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私权利,因此行政权利与民事权利具有天然的根本的联系;另一方面。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的利害,主要是指民事上的各种利益或者不利益,换言之,利害关系人的存在本来就是国家公权力介入调整私权利的结果。

如果利害关系人经通知仍不参加行政复议,则视为放弃其权利,不得再就行政复议决定和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有利于尽快实现法律关系的稳定,符合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三、有关《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该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都是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法律性质十分相似,区别主要在于内设机构以事务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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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分标准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派出机构以地域为划分标准负责该地域范围内的全面事务。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派出机构在获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被申请人,却没有对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一些内设机构由于获得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又普遍存在。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内设机构为被告。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则内设机构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这造成了行政实体法上的主体与行政程序法上的主体不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主体问题上互不衔接,如果因此认定超越职权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因此,实际处理中,一般是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一样对待,认可其复议主体资格。鉴于此,行政复议法在以后的修订中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派出机构的认定问题。一般认为,认定派出机构应该以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为准,即如果业务上的上级行政机关如果掌握着下级机构的“人、财、物”的控制权,在管理上视为其内部一个部门则该下级机构是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这基本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上级机关可能并不能完全控制下级机构的“人、财、物”,那么,下级对上级的依附关系究竟要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派出机构”。其次,机构改革中,一些行政机关由隶属政府改为直属业务上的上级行政机关,但是由于工作惯性,仍行使着原有的属于独立的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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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应否认定越权无效。尤其,由于机构改革的不彻底性,这样的隶属关系变更可能只停留在纸面上,下级机构既要完成行政管理职责,又没有相应的制度可以将其行政行为转化为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一种认为认定派出机构只能以有效的法律文件即“三定”方案为准,而不论该方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因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越权无效。另一种认为,认定行政主体的性质不能只考虑有关文件,更应该考虑真实的行政权力存在状况,因此,认定上述“派出机构”事实上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三)“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内设机构”场合下行政复议主体的确定。前者如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后者如币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辖交警大队〔依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交警大队作为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主体可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二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哪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允许申请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现行条件下,无疑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救济权利,削弱了对某些强力部门的执法监督,也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如果允许申请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则存在行政复议的“上一级”复议原则与“有领导关系的上级”复议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依据前者,则只能向派出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后者,则只能向该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们认为,基于以下考虑,应当允许申请人向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I)基于正当程序和无分保障申请人的救济权利的要求,应当允许其间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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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府申请复议,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因素使得行政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2)基于保证复议监督有效进行,复议决定有效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的特点的考虑,应当由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与之相关的,我们认为应当限制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自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这一方面使三个主体都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使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与其下属机构之间往往缺乏足够的相互独立性,使得行政复议监督流于形式,损害了行政复议的严肃性和可信赖性。

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如:如何认定实际大量存在却鲜有被有效处理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并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如何充分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有关个人如何惩戒,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多做阐述。

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和刑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具有许多特殊性。对于很多人而言,行政法似乎有点陌生。行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且大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法相关法律困惑,可咨询赢了网在线律师。

来源:(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如何办理http://s.yingle.com/w/xz/189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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