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质押协议(精选8篇)
1.股权转让质押协议 篇一
股权质押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出质人): 住所: 身份号码:
乙方(质权人):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鉴于,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是深圳市米诺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米诺奇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3、甲方与乙方、米诺奇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年【】月【】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承继米诺奇公司对乙方的债务,即由甲方代米诺奇公司向乙方偿还原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尚未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万元。
4、甲方同意按照上述《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的约定,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对其上述债务进行担保。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平等、诚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出质人:
2、质权人:
3、债权:指乙方拥有的对甲方的债权,即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万元。
4、质押股权:【】持有的【】的全部股权,即【】万元认缴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权作为乙方拥有的对甲方的债权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甲方届时未能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权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借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借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借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4、如果甲方质押股权不足以偿付乙方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质押物作为补充担保。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1、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还款的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出质人委托一家相关评估机构,且是质权人认同的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2)出质人委托一家相关拍卖行,且是质权人认同的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权 2 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或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权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权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有关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有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公司登记机关获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2、质权人向出质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在甲方股权质押期间,不影响甲方在【】持有股权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为便于甲方与【】股权融资与企业发展,本次质押不做公证处公证以及工商变更登记。
(2)质权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质权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3)质押股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履行完毕都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出质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不能对质押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出质人因就解除质押股权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质权人有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一旦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权的资料提供给出质人并允许出质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7)质权人应在出质人还清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本协议及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有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公司登记机关获得签发给出质人的有关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七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的终止:(1)在甲方如约向乙方偿还所有债务时;(2)当质权人行使质权并确保其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时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其它任何一方造成损害,不得影响受损害方在本协议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不得视为受损害方同意其违约行为,亦不构成受损害方放弃对违约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双方经充分协商仍无法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于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5(本页无正文,为【】与【】之《股权质押协议》签署页)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2.股权转让质押协议 篇二
一、股权质押类信托融资项目案例公司简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81年由上海市财政局出资发起成立, 1983年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2年公司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制, 此后历经四次增资扩股, 现有股东共计13家, 注册资本金达到人民币25亿元。2007年7月, 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文将以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让威华股份股权质押融资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广东威华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 前身为梅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创立之初, 公司就确立了“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发展威华, 造福社会”的企业宗旨, “与自然和谐共生, 和社会发展共荣”为企业经营理念。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由原来单一水电施工企业发展成集“建筑、发电、供水、IT基材”为主的四大支柱产业的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水利开发, 水力发电, 城市供水, 覆铜板、铜箔制造销售, 茶、果、蔬菜种植、加工、销售等。旗下股份公司威华股份经过10余年的发展, 目前已形成了“林板一体化”的产业模式, 拥有17家成员企业, 其中中 (高) 密度纤维板制造企业9家, 分别是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中纤厂) 、增城市威华中纤板制造有限公司、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阳春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河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和封开县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速生林生产企业7家, 分别是广东威华丰产林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广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阳春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清远市威绿发展有限公司、龙门县威龙速生林有限公司和封开县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另外1家为惠州市威龙木业有限公司。
二、股权质押类信托融资流程
(一) 前期接洽
信托公司感兴趣的股权质押客户一般是有融资需求且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在前期接洽中, 财务顾问与威华股份沟通, 了解融资主体、融资金额及投资方向。威华股份可接受的股票质押折扣率、质押股票占总股本比率、其用于质押的股份是否限售、是否高管限售股、融资期限、利率及其他增信措施等要素信息。原则上要求融资主体财务状况良好, 有比较稳定的还款来源, 质押的股票质地和流通性较好, 全流通股优先, 如是限售股则须在信托期限届满三个月前解禁, 融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客户能够接受的融资成本一年期约10%~11%、两年期约11%~13%。
(二) 评估项目可行性
将客户融资需求整理上报至信托公司研究部门, 由其信托公司的研究部门进行项目评估, 在这个阶段, 研究部门就要对本文前述的多种风险进行细致分析。
(三) 尽职调查
上海国际信托对威华股份的企业经营状况、质押股票的质地与估值水平、还款来源等情况展开尽职调查, 并启动风控、合同审批等内部流程。
(四) 产品设计与客户选定
信托公司围绕威华股份的特点进行产品设计, 然后联合银行、证券公司等向内、外部客户收集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需求, 包括拟参与资金量、产品期限、收益范围、意向认购时间等信息。
(五) 组织产品推介
在开展尽职调查期间, 上海国际信托就需要组织对客户的投资意向进行登记确认。信托公司通过内部产品审核后, 总部组织营业部在推介期内完成产品推介。股权质押类信托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私募产品, 融资方通常对资金到位时间要求较高, 对于总部引进的产品, 营销服务中心将按照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的投资者, 如产品为营业部引进, 则产品份额优先满足营业部本部客户需求, 剩余部分由营销服务中心组织在系统内推介。
三、股权质押类信托融资各阶段风险分析及其管理
(一) 尽职调查阶段的风险及其管理
1. 风险识别
尽职调查阶段的风险识别方法较多,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考察股票的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若质押物为上市限售股, 则抵押率一般低于50%, 具体要视股票自身的质地和限售期的长短而浮动。蓝筹股一般在40%左右, 而中小型股票一般在30%左右。为使质押的股票有执行的可能, 从而降低融资风险, 融资期限都会跨过限售期, 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还款、不回购股份, 则资金融出方可以直接将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出售。 (2) 标准调查表法:尽职调查人员需要按照标准的调查表, 采访威华股份的一系列人物并将采访结果记录在调查表中, 采访的对象包括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关键控制程序的工作人员。 (3) 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对于上市公司是非常常用的, 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度高、规范性强, 同时财务报表包含了融资方最关心的问题———企业的财务状况。威华股份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其财务报表是可信的。尽职调查人员还核实了公司主要的债务合同以及资产的抵质押情况。 (4) 投入产出分析法。该种方法是通过对企业的上下游环境进行分析, 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发展前途, 这也是融资方最关心的问题———企业所处的行业在未来是否可以保持发展?企业在未来是否能够继续盈利?威华股份从事的是林业综合经营项目, 其产业链较稳定, 上下游都是完全竞争市场, 不存在较大的风险因素。
2. 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阶段识别的各个风险因素实际上最重要的目的是对威华股份的信用分析进行评估。因为采用的是贷款类信托, 上海国际信托最关心的是威华股份能否按期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对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评估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首先, 威华股份的资产负债率近年来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 始终没有超过75%的警戒线, 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后, 威华股份的债务负担在可承受额范围内。其次, 项目组对威华股份的盈利前进判断是乐观的。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 也对公司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其中包括对公司一些新项目的详细考察, 通过考察, 认为威华股份的新项目会在未来给公司带来较好的现金流, 公司的盈利状况会得以改善。
综合信息分析, 尽职调查的结果认为, 威华股份的组织结构、股权状况不存在大的风险, 其信用风险也是可控制的 (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产品设计阶段采用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控制) , 项目可以继续到产品设计阶段。
3. 风险控制
在本案例中, 由于尽职调查的结论没有较大的风险, 因此这一阶段的风险控制主要是对尽职调查的流程的控制。 (1) 团队监控:上海国际信托聘请了专业的尽职调查团队, 在组织、确定尽职调查参与者名单时, 保证了团队成员专业、经验的互补性。 (2) 风险应对审计: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风险点进行详细的记录、分析, 并确保该风险得到处理。正式尽职调查时, 调查团队在每天工作结束前, 召开一次协调会, 确保所有的潜在风险因素都提出来进行讨论, 并确保所有团队成员之间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3) 附加风险应对计划。在尽职调查期间, 企业的状况也有可能改变, 新的风险可能产生, 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记录、对原有的方案和结论进行调整。这一问题在案例中没有出现。 (4) 风险监控的输出结果管理:尽职调查的团队需要对各个调查的结果、对结果的处理和分析、风险计划及其变动, 甚至尽职调查程序本身的风险及其改善做好完整的记录, 交给风控部门进行审计, 从而保证整个流程的完整。
(二) 产品设计阶段的风险及其管理
根据信托项目的流程和尽职调查的结果, 产品设计阶段主要处理的是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 按照股权质押贷款类信托产品设计的一般要求, 还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市场利率风险等。
1. 信用风险
产品设计阶段最重要的还是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本案例中, 针对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 上海国际信托在贷款合同和信托合同中进行了以下设计: (1) 警戒线和止损线的设计, 信托计划期限内, 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时, 亦即[T日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T日质押股权总市值]≤[贷款发放日贷款本金总额×1.7], 上海信托有权提醒借款人准备追加保证金。在信托计划期限内, 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时, 亦即[T日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T日质押股权总市值]≤[贷款发放日贷款本金总额×1.6], 借款人应于 (T+1) 日内向贷款人追加保证金, 并支付至贷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应追加的保证金≥[贷款发放日贷款本金总额×1.6-T日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T日质押股权总市值], 其中质押股权总市值按[T日威华股份每股收盘价×T日威华股份质押股权总数量]计算。这样的措施保障了质押率维持在58.5%左右。 (2) 设置其他还款保障措施, 首先, 贷款合同除了要求债务人进行股权质押之外, 还设立了保证人, 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还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信托公司在设定了担保人之后, 还要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的状况进行定期跟踪, 保证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变。其次, 合同还规定债权人有权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追索债务, 包括向第三人追索等权利。再次, 贷款合同还规定, 在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的情况下, 信托公司有权要求企业提前还款并采取一系列债券保全措施。
2. 市场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风险是前述市场风险的一种, 是指未来的市场利率变动给主体带来的风险。在本案例中,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讲, 主要是未来市场利率下行导致贷款人提前还款, 从而使得信托计划未来现金流不稳定, 甚至小于预期的风险。从目前中国市场来看, 降息周期即将启动, 利率风险的存在是比较显著的。为了管理这一风险, 及控制未来利率下行给信托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信托公司在与威华股份的贷款合同中规定贷款人不得提前还款。这一措施在未来市场利率下行预期较大的情况下是一项非常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 市场利率风险也可能因为市场利率大幅度上升导致原来的利率设定在新的利率水平下过低, 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率低于市场收益率。针对这一风险, 信托公司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要求提前还款。
3. 流动性风险
在本案例中,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第一, 信托不能按照计划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本信托计划设计了三个信托利益分配的窗口, 明确规定了信托利益分配的时间。这一风险造成的原因可能是贷款企业没有按照还款计划定时结息, 也可能是由于信托计划现金流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的。这一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是, 信托公司通过内部控制, 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规范管理, 从而杜绝信托财产被挪用的情形;二是, 信托公司在贷款后对贷款企业 (威华股份) 进行定期跟踪, 督促其按照合同使用资金并按时结息还款;三是, 在信托合同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信托计划可以延期, 从而使利益分配也可能延期的情形以及信托公司的免责条款得以实现。通过产品设计阶段的上述处理, 上海国际信托认为该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已经得到了控制。
(三) 资金募集阶段的风险及其管理
1. 风险识别
首先, 合规风险是资金募集阶段的主要风险,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监管较严格, 涉及投资者资格和数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投资者资格和数量方面, 案例中的信托计划规定, 个人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投资门槛设置为100万以上并且还需要投资者提供收入证明。机构投资者则没有数量限制。信息披露方面, 首先是对该信托计划本身, 发行方上海国际信托在信托计划中对风险进行了揭示, 同时公布了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媒体等;总之, 信托合同充分显示了上海国际信托对合规风险的重视。另外, 合规风险还可能因为投资者用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投资而产生。其次, 流动性风险。信托计划成立后, 预约型信托单位未按约定发行成功, 导致普通型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不能及时分配。对于上海国际信托来说, 这个风险目前比较小, 因为上海国际信托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 且股权质押贷款信托较受欢迎。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个风险, 信托合同对这一情况也进行了风险揭示, 并规定信托计划正式开始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进度有所调整。在借款人违约导致信托计划项下没有足额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时, 以及由于质押股权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正常交易或处置, 受托人行使质权时不能及时变现质押股权, 可能造成受益人不能在预期期间内取得预期信托利益。这与前述的信用风险是一致的。再次, 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风险。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方法, 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 但本案例中, 为了威华股份对于资金使用的需求, 同意上海信托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信托贷款的方式发放信托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降低了贷款人 (受托人) 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控制, 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2. 风险评估
针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实际上也是对信托公司管理水平、业务规范的评估。上海国际信托的风控部门和合规部门保证公司紧跟监管部门的要求。另外, 在信托合同设计等重要环节, 信托聘请法律顾问。流动风险的评估, 在本案例中, 合同规定每半年结息一次, 上海信托需要对威华股份的现金情况进行紧密的观察, 预测其能否按时结息, 从而保证上海国际信托按照信托合同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受益。为了评估这种风险, 信托公司需要对威华股份的现金流进行一定的预测, 这部分工作由专门的研究员完成。在本案例中, 因为产品设计已经锁定了大部分的流动性风险, 到目前为止, 该信托计划还没有出现流动性风险。对于能否成功发行的风险评估, 实际上是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已经做了充分的估计, 本案例主要的挑战在于项目时间紧, 上海国际信托可能没有充足的时间去联系足够的潜在投资者, 但是产品还是成功发行了, 这说明上海国际的销售能力确实非常好。
3. 风险控制
在产品募集阶段之后, 信托公司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就是进行项目跟踪。在贷款发放之后, 上海国际信托定期派项目人员到威华股份进行跟踪, 考察威华股份是否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行等。项目人员还要监控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 关注威华股份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以及盈利状况, 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威华股份按时付息还本的因素, 就要在风控会上提出, 以便上海信托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对质押物和担保人的跟踪也是资金募集后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贷款安全, 本案例中设计了连带责任担保人。上海信托对威华股份的股价表现进行严密跟踪, 一旦发现股价变动触及警戒线、止损线, 或者出现异常波动, 就要要求威华股份追加保证金。同时, 上海信托也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定期核实。信托财产的保管也是资金募集阶段的风险控制问题。在我国, 由于监管比较严格, 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实行分账管理、信托财产请专门的托管银行管理, 因此这个环境出现问题的风险是非常小的。作为风险控制的措施, 主要是信托公司和托管银行定期完善其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 保证不存在员工违规操作以及资金挪用等情形。
四、结论
通过分析威华股份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贷款的案例, 主要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1.股权质押信托融资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结合了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并且能够相对较快地实现融资。在当前信贷相对紧张、股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 这种信托项目既是需求资金的企业所急需的, 也是期待较好收益率的投资者所欢迎的。2.股权质押贷款信托面临着多重风险。这些风险有宏观和外部环境风险, 比如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也有由项目本身决定的风险, 例如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甚至是信托公司本身的运营风险, 例如产品设计的风险、资金募集过程中的风险。本文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的角度对上述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总结, 信用风险、信托公司运营风险、法律风险是该类型信托项目最重要的风险因素。3.信用风险是贷款类信托项目最重要的风险。在本案例中, 上海国际信托虽然判断威华股份的信用风险较低, 但是还是在产品设计中采用了多种措施对这一风险进行管理, 主要是对质押物———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进行了质押登记, 并设计了质押率、警戒线、止损线等;此外, 还针对这一贷款设计了连带责任担保人, 以及其他法律上的债权保全措施。4.信托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需要不断反复的风险监控流程来完成。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多次讨论到对风险因素的跟踪监测、对风险应对策略的不断调整和反馈、风险控制各个阶段的沟通反馈非常重要, 这也说明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流程, 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来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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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危机榜 篇三
根据公开数据及市场普遍的质押融资率,我们的估算显示,截至9月16日,大约已经有6262亿元质押市值跌破预警线,涉及547家上市公司。约有4793亿元质押市值跌破平仓线,涉及409家上市公司。
去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之风愈刮愈烈,无论在质押公司家数、质押次数还是质押规模上,都出现了大幅的增长。然而,市场的暴跌令这些质押变成了潜在的“炸弹”,当前震荡不断的股市,令市场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忧虑不断加剧。如果股价仍持续下跌,不少公司将被推向预警线甚至平仓的边缘。
通过对大量的股权质押数据以及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勾勒出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总体风险:从当前股权质押的整体情况来看,系统性风险其实还是在可控范围。但是个案的风险依然值得注意,特别是6月12日以来下跌幅度较大的个股,一旦后市股价持续下跌,则将有极大可能面临平仓的威胁。
事实上,这些个案风险在8月末已经出现。8月27日,顾地科技(002694)披露,其控股股东广东顾地所持有的公司股票99.95%处于质押状态,预警线区间为7至13元每股,平仓线区间为6至12元每股,其中质押给海通证券的8399.14万股中部分已经临近平仓线;
8月28日,巨龙管业(002619)披露,其控股股东质押给中信证券的1000万股已经部分接近警戒线。
在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统计的基础上,我们归纳了质押规模占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个股,同时根据通用设定标准对预警线和平仓线进行了估算,筛选出接近或跌破平仓线、预警线的个股,供投资者防范风险。
股权质押同比大幅激增
数据显示,2015年初至今,有1106家公司完成了3950次股权质押,质押规模达到1044.19亿股。其中质押次数超过10次的公司有70家。
而回顾2014年同一期间,有864家公司总计完成了2839次股权质押,质押规模为863.01亿股。其中,质押次数超过10次的公司仅有37家。
可见,与上年同期相比,今年以来的股权质押无论在质押公司家数、质押次数还是质押规模上,都出现了大幅的增长。
在所涉及的质押方中,质押给券商的股权规模最大。这也意味着若股权质押出现风险,券商也将首当其冲。
从行业分布来看,本期进行股权质押的1106家公司中多来自于化工、医药生物、机械设备等行业,其中化工行业中有109家公司于今年进行了股权质押。
35家公司质押规模占比超7成
本轮股权质押潮中,参与股权质押的大多为公司的大股东,另有部分公司持股比例较高的二股东也参与其中。由于大股东为主要参与群体,且数据获取途径有限,我们仅将公司的质押规模与大股东持股数量进行比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中,有112家公司质押规模占大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超过50%,而占比超过70%的公司有35家。
广东明珠(600382)质押规模占大股东持股数量比例高达99.51%,在全部股权质押个股中排名居首。具体来看,公司大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6月25日将6800万股股权质押给了兴业证券。而该股东持股数量总计为6833.30万股。
在质押规模站大股东持股数量比例居前的个股中,保千里(600074)的质押规模达到了11.11亿股,绝对数值在发生股权质押的个股中处于高位。同时,保千里质押规模占大股东持股数量比例达到71.00%,占总股本的比例也达到49.25%。
此外,资料显示,保千里今年以来完成质押的次数高达24次(其中有5次已经解押),亦位居前列。质押方包括国信证券、西藏信托、华创证券等10家机构。
另外,在众多涉及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中,质押股权规模占总股本的比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质押规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个股,未来一旦不幸被“平仓”,就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直接易主,这不论对券商还是融资人来说都非常被动。
在全部发生股权质押的个股中,华信国际(002018)被质押的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位居两市第一。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华售国际一共进行了9次股权质押(其中2次已经解押),质押方包括上海国际信托、华泰证券、太平洋证券和海通证券4家机构,质押起始时间在4月、5月和6月,合计共质押了6.61亿股,占华信国际总股本的60.14%。
此外,华信国际融资人均为大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而上海华信国际的总持股数量也不过7.29亿股,这意味着大股东已经将自己拥有股权的98.95%质押出去。
868只次个股股价低于预警线
为了更好的筛选出哪些个股已经濒临预警线,我们对于预警线做了如下设定:
1、当前市场上股权质押业务的质押率一般在30%-50%之间,我们取50%的水平进行计算;
2、对于股权质押的综合成本,我们粗略按照10%来计算;
3、预警线、平仓线一般被设定为150%(160%)和130%(140%)。我们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分别为150%、130%。因此,预警线的计算公式为质押股价×质押率×(1+综合成本)×150%,平仓线的计算公式为质押股价×质押率×(1+综合成本)×130%。
4、当前市场震荡,大量上市公司大股东为防止股权质押爆仓,选择了停牌。对于这部分股票我们进行了剔除。
当然,根据以上设定条件计算出来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与个股的真实情况会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样的估算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筛选结果显示:有868只次个股9月16日复权后股价已经低于理论预警线,其中有249只次个股的股价在预警线之下平仓线以上。此外,另有86只次个股尽管当前股价高于理论预警线,但是与预警线的差异不足5%。若后市股价继续下跌,这部分个股依然面临跌破预警线的威胁。
数据显示,与理论预警线偏离程度最高的正是前期备受关注的暴风科技(300431)。资料显示,暴风科技股东冯鑫从6月19日和7月13日起分别质押了66万股和325万股,质押方分别是中金公司和深圳高新投集团,合计参考质押市值约为11亿元。截至9月16日,暴风科技质押给高新投集团的325万股已经跌破预警线63.92%。而在7月18日继续向中金公司质押了70万股以后,尽管预警线有所调低,暴风科技对中金的质押仍然跌破理论预警线45.01%。
与预警线偏离程度较大的个股中,华数传媒(000156)质押规模相对较大。资料显示,华数传媒第二大股东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5月15日将所持有2.87亿股全部质押给工银瑞信投资管理公司,质押市值162.23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云溪投资是由马云、史玉柱和谢世煌共同投资设立,以参与定向增发的方式入股华数传媒。
4.股权质押协议(质权人为银行) 篇四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第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 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 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股权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押股权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股权。
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押股权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登记、公证、等质押费用和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的除外。甲方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2.质押期间,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3.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押股权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4.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甲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质押股权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股权,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8.因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或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 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押股权,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
5.乙方对质押股权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权的行使
如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乙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乙方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甲方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乙方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十一条 质押股权凭证的返还
1.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股权。
2.甲方应及时收回质押股权。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押股权,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1.甲方保证:
(1)本质押股权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押股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3)本质押股权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7)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9)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1.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乙方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甲方隐瞒质押股权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将质押股权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3.发生质押股权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押股权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三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5.股权转让质押协议 篇五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公司法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xxx有限公司向xxx借款万元,期限,并与其签订来看有关于该融资需求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2.为确保质权人基于主合同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出质人同意以其拥有的重庆迈时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
经本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就股权质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股权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xxx(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1.本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xxx有限公司与质权人及担保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基于上述主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限
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质押登记股权凭证的移交1.本合同签订后股权质押登记的时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质权消灭,双方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实现质权人在主合同中的权利)。
(1)出质人行为构成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2)出质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3)发生法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押股权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任选下列方式之一实现质权:
(1)变卖、拍卖质押股权,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
(2)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六条 质押股权收益
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由质权人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当质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权人收取的股权收益在质权人主张的质权数额内将直接归质权人所有,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发生质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后,质权人将收取的股权收益无息返还出质人。
第七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押股权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押股权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先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八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但不影响本合同项下质权实现或不会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除外):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3)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6)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出质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银行营业日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字)送达质权人: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2)出质人/标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或其主要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3)出质人/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4)出质人/标的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5)质押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标的公司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3.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配合提供标的公司相应的财务资料,但质权人非经出质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披露、泄露该财务资料。
4.出质人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持股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放弃股东权利和标的公司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出质人应承担与质押股权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公证、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费用。
6.如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出质人拒绝向标的增资等,质权人有理由认为该状况已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7.出质人确认,在质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第九条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
第十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质权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足以对质权人实现质权或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出质人每次违约行为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质权人有权主张其基于主合同享有的债权提前到期并依法主张质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
本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约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乙方:
6.股权质押融资流程 篇六
借款人提出股票质押贷款申请;(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高管简历、质押股票名称、代码、质押数量、期限)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2周)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7.论股权质押制度中的权利保护 篇七
关键词:股权质押,债权人,出质人,风险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的血液和保持活力的根本。目前, 国内经济发展总体形势是在走上坡路, 但是这条路上困难重重。银行“钱荒”, 更是加大了各企业的压力。企业需要发展, 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 融资难问题是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广告满天飞, 另一方面企业家们又不禁感慨融资难的问题, 甚至是上市公司也遇到了困难。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但是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 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在实践中, 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其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还有很多缺陷, 这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 也会导致更大的市场风险。
二、债权人风险防范
1. 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不足
股权质押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的质押, 由于股价的变动性、不稳定性和股权质押登记公示的不透明性等原因导致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目前, 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但是其风险防范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待完善。
首先, 市场风险。许多股东以抽逃资金等目的将股权出质, 恶意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故意钻法律的空子, 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市场不稳定。我们国家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 这一模式一方面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尽快与其他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市场接轨;但是另一方面, 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混业经营模式也可能使金融业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他们遇到金融危机等情况的时候都会出现无法预计的后果, 更何况是我们如今金融体系不够完善, 还存在很多漏洞, 所以风险性更大。
其次, 登记公示方法安全性不足。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登记公示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 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首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时只有发起人进行了登记, 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没有登记备案, 所以进行股权出质登记没有参照的股东目录, 其登记的公示就缺乏安全性。其次, 笔者认为仅仅是登记并不够, 因为登记了以后第三人并不一定能够便捷有效的获取真实的登记信息, 这样就不能设立有效的质权。最后, 除了进行登记公示以外, 股权质押的生效仍然应当有交付的前提条件。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电子票据不同, 有现实的票据存在, 应当进行登记, 才能更好的防止出质人对质权人权益的损害。
最后, 有关质权保全权的行使的相关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关股票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规定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权保全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保护, 有利于更好地防范股价下跌的风险。但是这一规定仅仅对上市公司有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有关质权保全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质权人仅仅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出质人的股权的价值有下降的可能性的时候能够进行质权保全, 但是这个界限就非常模糊, 不利于风险的防范也不利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2. 完善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
面对抽逃出资、混业经营等情况, 应当加强监管, 完善金融市场。我们必须在坚持分业经营的总体布局的基础上, 充分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 循序渐进的进行混业经营。可以现在一些比较大的城市先行进行试点, 再将成功经验推进在其他地区。再者, 要加强此类法律的完善与修改, 将近几年遇到的新情况解决的新问题写进去, 提供一个参照。
完善登记公示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将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规定为两条线的做法有其进步之处, 但是笔者认为仍然不够细化。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而把股权证明交付给质权人才作为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就能以交付纸质股票为准,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准。这样一来也就解决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发起人以外, 其他股东先前都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引起的登记公示效力不足的问题。因为这一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只要当事人双方去办理登记时将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备案就可以被公众所查询所知晓了。而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为股权证明的交付, 进一步来说股权证明的交付行为本身就是质权实现的要件。出质人将股权证明交付给质权人以后也不能进行再出质等行为, 能够保障质权的顺利实现。其次, 有关个体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还不是很明确。所以, 还需要完善登记公示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扩大融资的范围。另外, 我们还应当完善有关当事人双方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错误给出质人和质权人或者是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应当由法定的解决途径, 进行权利救济。
三、出质人权利保护
1. 出质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合理
在股权质押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中, 对质权人的权益保护比较重要, 许多规定也比较完善, 而这样一来, 就很容易产生忽略对出质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后果, 导致两者权利义务不平衡。
(1) 对出质人处分股权的限制不合理。我们不能否认, 质权人质权保全权的规定虽然充分保障了质权人的利益, 但是过分的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就很有可能会导致质权人滥用这些权利, 必然会损害出质人的相关权益。再者, 如果质权人恶意损害出质人的利益的话, 而出质人没有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的话对出质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 如果股票价值升高了, 将股票卖掉对出质人更为有利, 而质权人若不同意将股票先行出卖的话必然会损耗出质人的利益, 不利于交易的公平进行。
(2) 质权人行使质权保全权时如果滥用自己的权利, 就意味着可能会造成出质人相关利益的损害。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 股权质押的风险性还是比较大的。例如, 一旦股票的价格下跌, 股权的价值就不一定能够完全清偿债务, 此时质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果说出质人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的, 质权人就能够行使相关的保全质权的权利。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 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 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 余款清退给借款人, 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我们不能否认质权保全权的规定对质权人权益的保护作用, 但是如果质权人滥用相关权利, 也就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股价的下跌对出质人本身来说是一个损失, 而且因为质权保全权出质人将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一旦股价再次上升, 出质人的损失将不可弥补。所以, 如果被出质股权的公司的股价下跌, 股票价值下降, 质权人应当允许出质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来替代原来的被质押的股权。
2. 加强对出质人权利的保护
在有关股权质押制度的权利义务关系中, 如果法律对于质权人权利的保护超过了一定限度那么对出质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对于出质人所负有的义务, 各国立法都规定了出质人处分出质股权受限制和保全质权的规定。与我国的质权人质权保全权的相关规定相比, 德国《民法典》对于质权保全权的规定更为合理。德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 “质物有腐败之虞或者其价值有明显减少之虞的, 出质人可以提供其他担保而要求返还质物;不得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质权人应将质物有腐败之虞的情况立即通知出质人, 但不能通知的除外。”这样, 出质人提供其他担保或者提供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 其仍然拥有股权, 如果股权价值再次升高, 出质人就有其他的机会, 而对于有其他担保的质权人来说又无其他损失。所以, 可以将质权人的质权保全权作出一些修改, 即如果出质人可以提供其他担保物代替原股权出质的, 或者出质人能够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的, 质权人不可以先将股权拍卖。如果出质人实在无法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质权人又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 才能够行使质权保全权。
四、结语
现在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时期, 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任重道远, 问题很多。特别是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 对于我国金融业提出了各种更加严峻的考验, 当然也为我国金融体制方面制度完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权质押作为融资的新手段, 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但前提是将目前已经显现的问题切实地解决好。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机制的良好运行, 有利于保障股权质押的顺利进行, 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而容易被我们忽视的出质人的权利保护, 也应当受到重视, 平衡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利益, 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这就要求在制度上完善法律法规, 在实务操作中加强监管, 促进股权质押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林建伟.《股权质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267页.[1]林建伟.《股权质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267页.
8.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篇八
关键词:股权质押;融资方式;风险
Abstract: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is always an important restriction factor for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Due to its function of turning the static shares into the dynamic available funds,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become a new financing approach for businesses in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takes the practices of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in Jining City as an example, analysing the feasibility and risks of the loan.We consider that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provided the huge space for the enterprises to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 and for the banks to develop the credit operation. Furthermore, it's also an effective manner to break through 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during the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Key Words:share mortgage,financing manners;risks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41-04
一、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GDP的50%、工业生产总值的60%、销售收入和出口额的60%、税收的40%和就业岗位的75%来自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极不相称,融资难已成为其发展的首要瓶颈,而抵押担保效力不足又成为融资难的重要制约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另一种是资产抵押。在担保方面,由于经营风险加大,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大型企业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而中小企业之间互保、联保又难以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与此同时,专业担保机构发展缓慢,资金规模小,代偿能力弱,信誉度不高,业务扩张能力不足,担保能力有限;部分担保公司经营信息不透明,资本抽逃、混业经营较为普遍,甚至脱离本业,将业务重点集中在直接从事资金借贷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担保作用。在抵押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很多中小企业是租借土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土地和房产,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远远低于贷款额度,有效的抵押资产不足;加上抵押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评估登记收费较高,普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抵押之路异常难行。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依靠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很多企业由于不动产已做了抵押,进行二次债权融资非常困难。同时,企业的股权等动产虽具有很高价值,却无法变成可用的资金,极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动产质押融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强烈需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以效率高、处置成本低等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已具备成熟的条件
股权即股东权,是依据《公司法》随公司成立而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表现为公司的净资产加收益总额,既是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公司股权,也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开展股权质押贷款所涉及的股权登记、出质、冻结、转让等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而股权恰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四十二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申请条件、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规定,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银行办理条件成熟。
三、济宁市推出股权质押贷款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方式单一瓶颈制约,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积极实施产品创新,在全市推广了股权质押贷款,把企业静态股权变成动态的可用资金,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为企业开辟出新的融资通道。
(一)济宁市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做法
1. 出台了特点鲜明、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济宁市工商局出台了《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推动股权质押融资行为。一是明确了股权和股权质押贷款概念,将其分别定义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并规定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二是对股权质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申请质押股权的条件、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股权出质登记及须提交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质押适用股权、股权质押贷款用途和额度、股权登记处置手续等做出了排除性界定,使股权质押贷款含义更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对贷款程序、贷款审查、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工商登记、贷后管理、股权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详实规定。
2. 选取试点行,加快推进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把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业务落到实处,让每家银行深刻认识到,股权质押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题的有效方式,人民银行上下联动,采取多项措施,扫清股权质押贷款推广中的障碍。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意见》,为加大营销力度提供思想动力;联合市工商局筛选了100余户优质企业予以推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客户的调查、评估、评级和授信等工作;采取“以点带面、步步推广”的方式,选取济宁市工行、交行、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作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行,重点开办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断总结股权质押贷款发放中的经验和风险点。
3. 制定操作细则,注重风险防范。各试点银行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了详实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具体操作流程见图1。严格规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质押股权的基本条件,并规定暂不受理高度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质押贷款登记申请。对股权质押贷款除审查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还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股份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要项。贷款额度根据质押股权价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行审批权限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净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规定执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在贷后管理上,规定股权出质期间,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二)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成效
自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受到企业热列欢迎。例如,梁山县龙跃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流动资金紧张,在其他抵押品难以抵押的情况下,梁山工行用其1500万元股权作质押,向其发放股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工行济宁分行对菱花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发放5年期1亿元项目贷款;交行济宁分行对永昌路桥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综合授信4500万元,成功化解了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09年7月末,济宁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15家,股权出质数额20300万股,融资金额达26800万元。
据工商部门统计,济宁市内现有2.38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注册资本约802.78亿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果其中的股权能够进入出质状态,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具有巨大的运作空间和发展潜力。
四、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促进了银企双赢,带动了银企双方的积极性。对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开辟了企业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突破了以往不动产抵押贷款获取资金的传统方式,使企业可将核心资本—股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对盘活企业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解决其无“资”可抵问题作用明显。对银行来说,使部分缺乏不动产抵押担保品的优秀企业被纳入银行信贷营销范围,有利于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由于有工商部门的介入,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有效降低,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增强了银行信贷投放信心和积极性。但是,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同时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一)股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一是缺乏统一的股权评估标准。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没有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造成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贷款银行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二是股权价值具有易变特性。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企业股权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下跌,贷款银行难以把握。从济宁市开办情况看,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手中握有煤炭、电力企业股权的企业更易获得股权质押贷款。例如,济宁市商业银行对汶上县政府融资平台发放600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就是以该县政府持有的汶上义桥煤矿的股权作质押。
(二)股权出质期间权益保全方面的风险
由于非上市企业不实行重大事项公示制,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致使银企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质权人(银行)风险防范难度。同时股权价值的易变特性使股权减值或贬值时,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清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清偿成为泡影。即使贷款人继续追讨,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而且最终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三)质押物处置方面的风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其质权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应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进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另外,银行所持股权的受偿权后位于企业债权。这就意味着同样是贷款,在公司清盘时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质押的贷款会优先受偿,而以股权质押的贷款受偿权则靠后,其保障度降低。
因此,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一是离不开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的主体是银行,但针对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好银企对接并给予政策支持,银行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商部门做好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和维护交易安全,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股权信息监测和股权转让平台,以及引进PE、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都会推动银行股权出质融资业务的深入开展。二是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股权质押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对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每月应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监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价值实现的潜在风险。对股权价值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股权融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权威、公平、公正、有公信力的中介评估机构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
五、小结
从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水源”,是破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有效方法。济宁市操作股权质押贷款的做法也启示我们,可以通过模仿发达地区的金融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为我所用。当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是价值保险箱,股权质押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现金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其所伴生的风险不容忽视。如何防范股权质押的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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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林辉.浅析股权质押贷款[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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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晖.浅析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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