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2024-07-31

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10篇)

1.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篇一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注就是力量:中国法治在“微时代”推进

骆兰兰李铁柱

“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微博的巨大影响力,在一次又一次重大法治事件中得到印证,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

从“微博打拐”开始,诸多新闻事件中,微博显现的推力令人难忘。中国法

治也借助这种“微力量”,迎来“微时代”。

微言法治:以“围观”参与法治建设

不久前发布的《中国微博报告》称,截至11月底,微博用户已增长到3.2亿,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信息超过1.5亿条。是真正的“微博应用元年”。

3.2亿,占中国网民数量(4.85亿)的66%。这3.2亿人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场”,这个“舆论场”几乎“围观”了发生的每一起法治热点事件,或发布信息,或评论,或质疑,然后借助舆论的力量一次又一次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微博质疑,考验行业公信力。一个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年轻女孩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于是“炫富”与“慈善”瞬间冲突,引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乃至整个中国慈善行业的信任危机。中国慈善行业和有着百年历史的红十字会开始了反思现有的慈善体制和机构。慈善立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微博传播,事故真相第一时间抵达受众。“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条求救微博在事故发生后的10小时内被网友转发10万余次,为事故伤员献血的动员微博在12小时内被转发17万余次……无数网民通过微博追寻真相,传递哀痛和关注。网民对事故真相的追问,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

微博关注,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后,校车安全问题立刻在微博上发酵。随着事故原因调查的深入,舆论也从关注甘肃校车事故这一个案转向关注中国校车制度建设上来,最终促成相关部门加紧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回顾这些法治热点事件,正是由于微博的存在,为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并由此极大地提升了民众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热情和程度。那些曾经在微博上被快速传播和放大的事件或者人物,经过网民评论、转发,在不经意间开启了民智,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政法微博:搭建创新社会管理新平台

在媒体盘点的政法工作亮点中,政法微博赫然在列。

9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开通官方微博,由此迈出了政法机关利用微博亲民互动的第一步。

截至目前,短短两年间,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和政法官员仅在腾讯平台开通官方微博就达7101个,发布微博132万余条,粉丝超过2.1亿余个。政法微博呈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趋势。

这些政法机关、政法官员或利用微博线索执法办案,或通过新媒体手段提升政法机关的网络公共形象,或与草根网民、社会精英在这一新媒体平台上激烈论争、平等对话、公开交流,全方位铺陈出web3.0时代官民互动、凝聚共识的全新网络政治图景。微博为政法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模仿《见与不见》的文体在微博上发布的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缉令《逃与不逃》,让众多网友耳目一新。此后,各地公安机关的微博通缉令相继出现了“淘宝体”、“三国杀版”等多种形式。政法机关在微博平台上采用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一改刻板、严肃的传统形象。

微博自首事件也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中山”收到网友私信,称想了解目前网上追逃人员自首的有关政策,并且询问:“这种情况,如果自首能否取保候审?”中山警方对这则来自微博的自首信息高度重视,并积极动员其尽快自首。在得到“平安中山”的答复后,该网友很快就“主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在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网络舆情方面,微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对“女狱警殴打修车老人”事件的应对堪称经典。8月,山东济南发生了一起女狱警伤人事件,济南警方迅速通过官方微博公布大量现场细节,并对动手打人的女狱警及时作了处罚。事态很快得到平息。

“微博为政法机关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这个渠道可以让政法机关能够迅速、快捷地了解到突发事件现场不实的言论,并准确、及时地对不实言论进行引导。”济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侯长峰认为。

此外,政法机关在利用微博公开部门信息、服务民生、宣传公共形象、普及法律、执法办案等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而这些探索积累起来的经验将为政法机关观察社情民意、推动网络问政、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

“如果没有微博,我们可能达不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最大

程度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目标。至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工具可以代替微博。”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矛盾纠纷协调处处长李健说。

舆通政和:重构官民互动依法执政新生态

如果说微博给政法机关带来的是全新的执法手段、执法理念,那么当我们将视线再深入一点,微博或许正在改变执政者的执政理念,正在重新构建一种全新的官民互动形式。

微博的崛起,对中国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凯说。

目前,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课程表上,“提高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等课程已经开设,微博等新媒体已经被列入中央党校的培训课程,微博的作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政府官员的重视。的确,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借助微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微博逐渐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平台。同时,微博也为公众监督政府依法执政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公众可以通过微博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1月17日,“北京微博发布厅”在新浪上线运行,首批20个北京市政府部门的政务微博加入这一发布平台,成为全国首个省市级政务微博发布群。“北京微博发布厅”除了发布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最新政策法规、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外,还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此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实名认证的“上海发布”微博平台也开始“发声”,不到10天时间,“上海发布”粉丝数量在新浪网上已突破36万,在腾讯网上突破64万。

“政务微博开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座里程碑。”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系主任廖圣清说。

对于政府部门和官员纷纷开通微博,网民则报以热烈的回应,借助微博这一平台,官民之间良性互动日渐增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因开通微博而成为网络红人,拥有数千万粉丝。微博在畅通官民对话渠道、拉近官民距离、塑造政府机构亲民形象方面所产生的巨大无形收益正在凸显。

在很多人看来,微博带来的或许并不仅仅是传播手段的创新,更重要的还在于促进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微博只是一种形式,在微博推动下,发生变化的将不只是公众打开电脑之后看到的内容,还将是政府为公众服务模式的巨大改变,我们拭目以待。”

令人欣喜的是,客观、公正、理性的声音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微博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微博实名制。公众说话的勇气与信息传播的责任,由此得到了较好的统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出建设性的声音,助推政府提高执政能力。

微力量,考验了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样,对依法执政将会渗透更深的影响力。

微博,正以理性的姿态,为大家在众声喧哗中提供了一种客观公正的视角,一份依法建言的姿态。这,也许才是微博对于当下法治、当下政治最为宝贵的贡献。

2.案件进程记录表 篇二

当事人: 案由: 案号: 经办法官(一审):(二审)联系电话(一审):(二审)

一、商谈及签订委托合同阶段:

□民事 □刑事 需索取的案件材料:

1、民事:□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对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明纠纷事实的材料复印件;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2、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二、民事立案或刑事提供法律咨询阶段

□民事 □刑事 需准备的文件:、1、民事:□所函、□起诉状、□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证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愿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函、□房管局打印的担保房产查册资料、□提供担保人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或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银行账号、房产信息、机动车车牌号码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上诉状、□反诉状;

2、刑事:□所函、□介绍信、□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判阶段

□民事 □刑事 需准备的文件

1、民事:□代理词、□答辩状;

2、刑事:、□辩护词;

四、执行阶段

需准备的文件

3.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篇三

(周文武)

所谓法冶,即“法律的统治”,它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法冶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追求,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而要真正实现普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形成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协调发展的“大普法”格局,归根到底靠人、靠队伍,因为人的因素是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充分认识和发挥普法队伍的作用是一个地区法治建设进程的关键。

一、领导和普法专职队伍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经验告诉我们,法治建设要想抓出特色,抓出成效,就离不开党委的领导,离不开各级人大的监督,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政协的支持。领导的指挥、协调、激励和自身影响力是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有力的组织保障。法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统一进行部署,也需要人大、政协监督、评议机制得到有效落实。领导的决策、部署更体现了一个地区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而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普法专职队伍直接行使法律的指导、督促职能。现阶段,在 理论研究 建立健全法治建设运行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规范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运作程序,及时掌握各部门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动向,协调工作开展,确保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正是普法专职队伍面临的具体工作。这些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普法专职队伍建设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二、普法联络员队伍在法治建设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普法联络员是普法依法治理实践中形成的一支重要普法骨干队伍,是全面完成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整体水平的中坚力量,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是普法联络员可以及时把上级部门指示精神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二是普法联络员可以按照单位的职责,结合实际,协调涉及与本单位科室之间、成员单位之间、其它相关部门的普法工作事项,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三是普法联络员可以牵头落实本单位法律知识学习、法制培训等工作,积极协调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认识总结调研普法工作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并做好单位普法台帐的收集整理工作。单位是社会的细胞,一个部门或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牵动着全社会的法治建设,普法联络员在全社会法治建设中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普法讲师团队伍在全民普法中主力军作用

“古之学者必有师”。普法讲师团队伍的建立,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普及有着重要意义。普法讲师团是普法的重要力量,承 理论研究 担着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推动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职责。他们活跃在普法的第一线,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民主法制理论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为领导干部学法开展各种专题讲座和法律服务,承担普法骨干培训、普法教材编写等工作。同时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用他们专有的法律知识去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法治建设是一个动态的治理过程,必须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普法讲师团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起着传播者作用,是全民普法的主力军。

四、普法志愿者队伍在法治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随着制度的完善,普法志愿者为我们开启了法治建设的一扇门,尤其是在居民素质差异化、法律需求多元化、个性化以及人们观念重大转变等全新挑战面前,普法志愿者渐渐显示了它的优势和价值。一方面,普法志愿者响应政府号召,以个人身份深入社区、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制宣传,更能赢得居民群众的信任,更容易被他们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每个志愿者的擅长方向都不尽相同,从而带来了他们多元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正好满足不同素质居民的不同法律需求,普法志愿者已成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同时,志愿者自身率先学法用法,可以带动周围的更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法律,营造崇尚法律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团队伍在全民学法中的特殊作用。理论研究 法制副校长起到了将学校法制教育延伸向社会,与课堂教育有机互补的作用。一方面针对学校特点,结合学生实际,宣传法律法规,帮助学校完善法制教育各项工作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教育、引导和规范青少年学生的行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第三,积极配合社区、学校及有关部门加强对违法违纪学生和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协助学校做好结对帮教工作。

法律顾问团是一支特殊的队伍,既为政府出谋策划,做好参谋助手作用,又为企业发展做好法律保障作用,更为广大的社区居民、农民做好维权、维稳作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法治建设的保障,法律顾问团为领导干部讲解法律法规、提出法律建议、严把政策法律关,为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法律顾问团对基层建设及企业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他们可以协助村委会进行农村治理,协助开展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修订村规民约。可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审查降低经营风险,帮助企业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小经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篇四

学法用法,依法行政 推进全县法治化建设进程

xx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几年来,我们xx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以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四五”普法目标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加快开放开发,实现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协调、指导搞好全县公务员队伍的学法用法,使全县公务员队伍的学法用法氛围浓厚,依法行政规范严格,从而,加快了全县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推动了全县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今年1-9月份,全县财政收入达5.1亿,同比增长84.72%。 一、深化认识,增强学法用法的责任感。 “法”是人民意愿的反映,是国家或政府意志的体现,是现实社会活动的指南和秩序,公务员学法用法尤其重要。一是应对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和宏伟战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传统的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文件进行行政管理已被依法行政所替代。在法制条件下,特别强调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特别强调政府及公务员必须摆脱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必须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二是岗位职责的需要。公务员作为依法定方式的程序任务,担任国家公职的行政组织的成员,其职业性质、工作特点、社会责任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的工作人员或公民。行为方式与内容、行为作用与影响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其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质量、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直接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声誉和权威,而且对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和导向作用。所以,学法用法,在“法”的范围内活动是公务员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三是法制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因此,公务员学法用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法制建设的要求。四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学习是个人及保持活力、散发魅力的重要源泉,推动及组织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学法用法也是公务员不断完善自我、充实自我的需要。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全县公务员学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公务员年度学法计划和法律学习制度,使公务员学法用法列入了正常工作和议事日程抓。 二、从多渠道入手,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在抓好公务员队伍的学法用法中,我们坚持突出五个结合。一是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脱产轮训,全县69个部委办局都坚持每月一日法律学习制度,集体组织学习现行的和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县公务员学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月抽查的方法,监督各部门集体学法的时间、效果落实。同时,并制定和布置个人的年度学法计划和每月学法内容,实行个人自学。近两年来。我们与县人事局一道,每年都对全县余名公务员进行分批分期培训,邀请南大法律系教授为全县股级以上干部举办了法制讲座。许多同志还利用网络资源重点自学了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熟悉理解其适用范围和要求。通过学习,使每个干部能掌握岗位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得到拓宽,知识结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提升人员素质、不断改进服务技能的良性循环,实现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科学化,法治化。 二是组织拿证书学习和拿文凭学习相结合。在组织学习中,我们还鼓励干部参加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司法资格证书考试,电大、党校的学历考试,县法院80%的人员达到法律本科以上文凭,县公安局70%的人员达到法律大专文凭。县地税局78名干部全部达到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近20人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通过这些有组织的考试,公务人员学法更有针对性和系统性。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三是组织法规考试和开展经验交流相结合。我们在组织培训、自学的基础上多次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尤其是重点加强领导干部、执法一线重点岗位人员、专业法制人员三类人员的岗位测试,全县480余名县管中层干部和8000余名公务员、教师学法考试成绩都在良好以上。同时,结合考试的结果,开展经验交流,部门每季度组织干部至少写一篇学习法律法规的心得,在经验交流会上互相介绍经验、互相查找问题,互相提高执法水平。去年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后,县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立即开展业务培训,同时要求财税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在新的征管法出台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他们就组织了财税人员闭卷考试,通过考试,使全县财税部门人员掌握了新出台的税法知识,适应了自身的要求。 四是把自身学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在抓好公务员队伍自身学习的同时,我们重视组织全县广大公务员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南京日报》xx版,xx广播电视台、xx网站、县图书馆等五大阵地开展法制宣传。县地税局共编辑近90期《xx报》税务专版,拍摄了近五十期《税收广角》电视专题,宣传税收政策。探讨征管办法。广大公务员在法制宣传中,促进了自身的法律法规学习。法制知识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加强。 五是年终考评和奖励相结合。学法用法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尤为重要,所以,我们每次的法制考试考核成绩都纳入到干部的`能级管理中,年终考评和奖励相挂钩,进一步调动了干部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三、严格规范,构建依法行政新格局。 作为机关公务员,学法不仅要求重视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加强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责,为此,我们结合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特点,建立了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了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目标,构建依法行政格局,具体采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领导率先垂范,争当依法行政的带头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职能调协情况,我们按照单一主管、共同主管、协同管理等类别明晰各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行为,分解行政执法的主次职责,体现相互配合执法的全局观念。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界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杜绝了协管员、临时工代为处罚的现象,切实解决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责任不明、执法关系不顺、执法主体较乱的问题,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积极带头争做依法办事的带头人。 二是坚持严格制度,确保秉公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权限。目标责任分解到具体的执法部门和岗位,并明确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监督各执法岗位依法行政,按有关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各具体执法岗位按分管范围履行行政执法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同时按照有关执法程序和工作要求,我们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法证件管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坚持调查取证和罚款决定相分离,并认真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严格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和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罚没、暂扣财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程序。 三是建立配套制度,保证依法行政。一是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并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了文明执法“八公开”的管理制度,将依法行使的登记、发证、收费、检查、处罚等职责的有关具体规定以及办事权限、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工作标准和质量、违章责任追究、社会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开。二是组织人员进一步理清各项业务流程,规范了征、管、查及违章处罚各项执法行为。三是完善了xx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细化了执法责任范围,明确了责任承担形式和错案来源渠道,建立了错案追究责任档案。对本单位执法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执法服务,提高执法水平。为做到透明行政、服务行政,积极打造服务型机关,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寓监督于执法之中,采取了“以内部主动监督为主,外部被动监督为辅的做法,强化了内部监督工作力度。一是变监督打击型为服务管理型。县环保局、药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帮助进行筹划,充分用足用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实实在在地为法人当好参谋,切实维护了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界定执法责任。围绕“岗、责、权”的联系,正确界定每个人的岗位、权限和责任。三是加强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执法责任考核机制。执法检查工作是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适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县人大取得联系,认真开展好每年一次的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据是否确凿,有无越权处罚、变通处罚等问题。并将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和检查情况列入各级岗位责任制考核,从而促进了法制化的进程。四是成立了执法监察工作小组,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为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我们对执法工作开展不好,有章不循或有意隐瞒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深入地开展。

5.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篇五

——对孙志刚案的一些思考

立法不易,守法更难。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由于传统与国情的特殊性,强调守法,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在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孙志刚案及其中凸现出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引起我们的思索。

本文就是作者在沉痛之于对

孙志刚案中执法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执法者,何以执法?

执法者守法是宪政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权力源于权利,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强调执法者守法是因为任何执法者都没有滥用权力的资格或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的义务。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执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执法者更应守法。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执法者违法造成社会权力赋予和义务约束的不公,行政处罚与案件裁判的不公,关涉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权利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至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执法者的任何疏漏或者不法都会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法者是一种形象,是公仆,应有更高的境界,更应率先垂范。

同时,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它有着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宗法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极为淡薄,现代法律理念尚未建立。等级社会的法律设置及其运作有一个为“执法者”保留的偏袒或宽宥的空间。执法者的不法可以“议”“请”“减”“赎”“当”。历史是一张撕不开的网。这种权法关系,特权观念所持有的渗透力和扩张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今天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选择。要改造法律传统,建构法治理念,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就不得不注重和强调执法者守法。

强调执法者守法还因为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独特的发展。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入世贸组织更给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不高。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潜在地规制和影响着人们的道德、法治理念。同时,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还有许多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弊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凡此种种,制约着现代法律理念的树立,并预示着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因而,在当前的中国更应强调执法者的自律和守法的自觉。

提高执法水平,可以从多方面着手,但基本的方面应当有:

!、完善法律机制,提高其运作的实效性。权力的产生、配置、行使、监督都应依法纳入相对有序的法律调控系统。要解决权力的配置过于集中的问题;干部的升降任免决定权不在选民,而在上级的问题;权力的行使透明度不高,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机构精简。完善执法、司法程序,保证执法、司法公开化和程序化。建立杜绝权力失范的各种制度,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法律监督。廉政的根本出路在于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实践表明,把执法者守法依托于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是靠不住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实际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力间的制衡更为有效,更为现实。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和党的监督协同作用的有机的法律监督体系,但法律监督的职能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立法,监督的运作,监督的自觉都还有不少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先防范少。因而,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完备监督立法,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注重权力间的制约,提高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监督收到实效。

6.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篇六

二、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来自地方性势力的挑战 法治在近、现代中国社会中的形象,并不如现今这么风光。在新中国50年历史的较长时间里,她总是被人为地披上异质的套装,被掩盖了她丰润的文化内涵。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她被视为剥削阶级的思想,而且与社会主义格格不相容。即使在改革开放,中国法学开始进入其复兴时期,关于法治含义的议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关于法治的真实含义仍然为社会所模糊。虽然在中共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了建立法治国家的方针,而且,这一方针基本上反映了近20年来中国关于法治理论研究与探讨的成果,然而,不得不承认,这一方针距离法治本身的含义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作为法治方针政策的社会表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的口号尽管此起彼伏,不绝于耳。这些口号集中地反映了法治在中国政治决策层和社会大众中的一般形象。应该说,“依法治X”本身,与我们在实践中建构的法制本身并无大的区别。政治学者刘军宁对有关法治问题作了令人饶有兴趣的分析。他通过对法治来源的考察,将法治与法治国加以区别。指出:(1)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根据自然法的契约观,体现保护民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的要求。而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2)作为法律实践的法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3)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4)根据法治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而根据法治国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具体的个人意志。另一位学者则对“以法治国”与法制相联系并加以评析道:在“以法治国”的概念之下,法律主要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目的。对中国而言,从根本上说,法治无疑是一种理想的追求,为此而展开的追求行动中,出现与理想的差异或许在所难免。[!--empirenews.page--] 很显然,在理想的法治与现实的法治追求行动中出现了不可不重视的距离。因为,如果忽视这种距离,可能会造成目标的设定与目标追求行动出现南辕北辙的局面。如果说,这是一种物理上的距离,社会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来缩短。可是,作为一种理念上的距离,恐怕不能够等待某种技术的出现才求得其解决方案。因此,及时地审视这种距离,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不容置疑,是必须且必要的。然而,在中国出现的上述的距离,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这确实是令人十分关心的。有学者指出: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其实是以建立法治社会作为目标的。尤其是,通过法制建设,法律至上权威的观念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层次的确认。但是,在涉及法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时又指出: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秩序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各种社会经济秩序,一直是十年改革和发展、包括法制改革和发展的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此,可以直观地说,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实现“安定团结”似乎已经成为法制=法治的必然任务。这又是值得我们忧虑之点。无可辩驳的事实是,经过20年左右的法制建设,中国的确开始逐步摆脱了人治的阴影,人民享受的权利和自由比中国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广泛和坚实。然而,在对作为改革结晶的从法制向法治转化这一社会现象进行考察时,不应忘记的是,中国的法治依然面临着来自社会基础的巨大制约。法治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制约性影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上是小规模的农业经营。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向来是表现为头大尾小。一方面,某一个集团依靠军事力量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稳定却是以脆弱的家庭和宗族为基础的。以家庭和宗族为基础建立的中央集权的脆弱性表现为:中央不得不依靠地方的势力封建割据来维护中央的集权。由此而来,中央不得不将权力下放给地方,包括全国税收、军事、司法等等国家级的权力。权力下放的结果,势必造成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紧张。然而,历代政权为了摆脱这种紧张关系,采取的是要么让步,要么消灭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种比较单纯的手段。而不是选择通过某种具有制度性的约定确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各安其守的目的。因此,中国历史上貌似强大的中央集权,却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及规则。地方性司法、地方性规则的惯力十分强大,它们直接地阻碍了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同时也为全国性规则的形成制造了障碍。以18世纪清王朝的政权建设为例,中央政权的权力机关在被地方性权力侵袭到极点时,中央政权实际上名存实亡。随之而来的地方性的以家庭和宗族为根基的权力网络蔓延,并支配地方的民生。中国在19世纪下半叶以后遭受列强入侵,而缺乏有效抵抗、终于丧权辱国的主要原因,向来被归纳为政府的腐败无能。然而,其中地方性势力对中央政府的抵抗,地方性势力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形成“一盘散沙”的格局,不能不说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中央政府的强大和建立适合全国的“法治”并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如果没有通用于全国性的规则,则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政治运作和经济沟通。其结果必然导致政令、法令的分散。[!--empirenews.page--] 这样的情况,在强调法治的当今中国,理论上可以说是一去不复返了。然而,在以法治为目标而实施的法制建设运动的推动下确立的法治理想和法律至上观念,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是否能够扎根结果,并不仅仅是令人怀疑的问题,而是出现了社会对法治形成阻碍的现实。在我们声称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同时,法制的实施也出现了地方化的弊端。在法制实施的过程中,这种地方化突出地表现于司法过程中。在司法改革中,人们痛心于司法权力的地方性分散,而疾呼反对地方[1][2]下一页 保护主义。当然,如果仅仅是局部性的地方保护主义,肯定尚不足以令人们担忧 这里令人思考的问题是,在封建时代,建立于家庭和宗族关系基础上的政权,由于政治权力的地方化,导致了行政、司法的地方化。而在社会主义时代,尤其是在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时代,何以会出现与历史相近似的地方呢? 1996年,留美归来的朱苏力博士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全国法学及其它理论界掀起了关于法治发展的热烈议论。关于建设法治与利用本土资源的议论在一般民众和政府部门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同。间接地反映了中国社会民众对法治的一般心理。当然,或许就朱苏力博士的本意而言,他倡导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革命,强调的是利用本土的甚至地方性的资源及知识去建构法治。然而,在中国社会文化中,这种善良的建议被理解为“依靠”的是本土资源。而且在一般性的议论中,这种本土资源被曲解为只要是符合国情的都应该得到利用。而不管它们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尤其是否合乎全国性法治,乃至是否符合“国际接轨”的要求并不十分重要。然而,任由地方性知识及地方性“本土资源”的膨胀,必然会引发与法治要求不同的价值冲突。司法领域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无疑是这种冲突的要冲地带。以地方性的家族、宗族网络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知识,在中国社会中是否存在,自然关系到中国社会的法治发展方向和进程。在近几年的中国法制新闻中,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些负面消息总是令人担忧。山西省出现的“三盲”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利用权力某“单位福利”及个人私利的行为等等,无不体现了司法运作的地方性色彩。如果说,地方性的法治问题仅仅停留在司法层面上,对我们来说或许不是最坏的局面。然而,当我们深究地方性保护主义时,总会在地方性在行政运作上遇到阻力。可以说,这种阻力势必关系到政治层面。笔者虽然已经意识到这一层面的社会问题,然而,囿于资料,只能够点到为止。

三、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中国法治发展,离不开中国社会作为及基础。然而,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它是否完善?则又是我们必须费心加以斟酌的。应该说,中国当今进行的法治建设,自然是前20年法制建设的延续,也可能会是后来真正的法治理想现实化的重要过程。然而,对根植于中国社会基础上的法制建设,如何转变为理想中的法治,必定要与社会构建工作同步进行。换言之,中国的法治发展不能单纯是法治自身的发展,而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展开。[!--empirenews.page--] 经过20年的改革,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多元经济体制得到确认和发展;在文化领域,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已经影响着社会生活;在法律领域,权利性的观念已经逐渐广泛渗透于社会的不同阶层。毫无疑义,这些变化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条件。然而,来自不同领域和不同阶层的人们的关于法治观念的差异,利益要求的差异,又在实际上阻碍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上面介绍的政治学者刘军宁关于法治与法治国的议论,确实发人深省。在法治国的领域,义务性要求总是占据主要的地位,因此,抵抗和回避总是成为人们对“法治”的基本态度和行为。而在法治领域,权利性赋予总是先导于义务,并以实在的实惠诱导人们遵循法律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在私法领域,义务的实现总是伴随权利的到来,因此,人们热衷于契约性的交易。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的扩张往往意味着权利的扩张,而这种扩张并不是依靠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来实现,也不能依靠约束性的地方资源来完成。相反,如果在国家和地方的有效权力的统一和保护之下,这种权利扩张会加快其步伐,并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毫无疑问,市场经济意味着人、物资、资本和服务合法和自由的流通。而要保证这种流通,普适性的法律将发挥不可低估的影响。但是,前述的关于法治的地方性阻力,不仅对法治本身,即使最作为法治基础的市场经济都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要保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发展,建立全国性通用的规则,应该尽可能在以下方面采取必要饿措施。首先,法治观念的确立。这意味着,第一,应该从现有的“依法治X”形态向权利自主形态转变。法治不应再简单地作为工具存在于社会之中,而应作为体现社会最高价值的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地位。向来的工具主义,以及极具工具主义色彩的“依法治国”的口号,其积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显现出不足,反而化为消极;第二,法治应该是普适性的,不应受制于局部的、地方的利益和要求。更不能受制于仍然存在于中国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裙带关系、宗族关系。其次,在多元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健康的政治、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实际上指的是政权运作的法治化从中央向地方延伸,避免政策施行中出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复现于社会。因此,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以法的方式确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化解实质上紧张的地方和中央的关系,避免法律实施的地方化,是发展法治的明智选择。再次、继续推进中国的社会结构改革,通过改革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农村的和都市的社会结构,建立稳定的法和制度,确立人的基本价值,实现人、物资、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在稳定和制度框架下的主体流动,意味着各种稳定的规则逐步能够“随人而行”,以检验其普适性。还有,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实现法治的国际接轨,这已经是有识者的一般共识。中国已经决意加入WTO,有关适应性规则也陆续诞生。表明了中国在各个方面、尤其是在经济上逐步融入世界范围。为此,中国的法治也将经受最大的挑战和检验。[!--empirenews.page--]

7.法治中国对律师执业的影响 篇七

摘要 随着法治中国成为国家战略规划的核心,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也获得了更优良的执业环境。因此,当下的律师应当从整个行业出发,认真践行法治理念,在执业过程中向当事人传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把法治的概念传播到社会中,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关键字 法治 司法体制改革 律师行业

中共十八届三中协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随后几年,法治中国成为国家执政的核心要素,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成为工作重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以及全面贯彻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战略目标成为政府执政的主要要求和根本目标。

一、法治中国的内涵与外延

随着“法治中国”这一概念的提出,很多专家学者都对它的含义进行了解读。因此,充 分体会到“法治中国”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成为了职业律师的基本要求。

法治中国的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三个概念。“依法治国”主要是对公权力机关的约束,具体包括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由法律授予,受法律制约,面对争议,必须通过由法律建立的独立于公权力机关以外的司法机关裁决。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证法治中国长久稳定的发展。“依法执政”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要求。具体是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领导国家政权。“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由法律的授权而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违,从而保障执政的权威性。依法行政作为法治中国的内涵之一,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公权力天然有着摆脱控制的倾向,如果不在法律中限定公权力的获取和使用,那么私权利被压缩和迫害是必然发生的结果。因此,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核心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依法执政的帮助;依法行政的发展也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前进。总之,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保证三者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才能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三者共同组成了法治中国的外延。法治国家主要是指空间上的国家,具体是指国家中的领土和人民主权。法治政府是国家依法行使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只有科学、健康的法治国家才能出现法治社会,因此,法治社会也是国家进入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一个高度文明的法治社会也会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的必要条件。

二、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执政的理念之一,但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来,司法体 质改革则被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成为国家的战略要求。结合法治中国的理念,司法体制改革被赋予了新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标准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新概念。面对这一要求,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是明显不达标的。要知道,法律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公平正义,如果法律没有公平正义,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对执政机关的信心。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完成,有法可依的目标已经基本达到,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者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阻碍。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就在于如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到第一位。这个目标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第一点是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主要要求,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公正首先要求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实行直属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司法权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而非地方政府,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二点是效率,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从现在来看,虽然我国程序法中规定了各类案件审结的期限,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才能得到执行,这些程序仍然冗长繁琐,很多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近几年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可以发现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已经能够把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把当事人双方没有什么争议,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做到案结事了。这点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果之一。最后一点,司法制度的改革应当树立法治的权威。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表现,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很大程度体现在法院“执行难“上,面对一份生效判判决,如果执行义务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往往无法迅速获得赔偿,此时法院的执行庭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无法帮助权利人获得相应的赔偿,这就会导致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过是一纸空文,没有执行力,从而使司法公信力下降。总之,公正、高效、权威这三者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只有达到这三个目标,才意味着司法体制改革得以实现。

要想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把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进行变革,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要想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正义,就要做到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就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收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查、监督权,下级检察院只受上级检查院的领导,与地方各级政府保持距离。其次,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与其他公务员区分开来,从我国《公务员》法来看,司法人员与其他公务员的招收、管理制度并无太大区别,但近几年随着司法体制的完善,我们应当意识到司法人员的特殊性,把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去行政化,实行自己特殊的管理方法。最后,实行司法公开,把制度透明化,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对庭审资料全程录音录像,将判决文书网络化,把监督权落实到位,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接受公众监督,只有把权力放在阳光下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三、法治建设与律师的关系

要想实现“法治中国”这一概念的实现,必须经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的 长期不懈努力。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的标志。面对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律师也获得了更好的执业环境,更多的执业空间。从实践来看,律师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律师职业文化的不断形成,律师行业队伍的不断扩大,律师作为人民群众私权利的捍卫者也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有着一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的优秀律师,将会充分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稳定建设。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律师,就不能说这个社会是个法治社会。当社会中的个人面对法律困惑时能够想到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来伸张正义,才说明这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建设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另外,法治国家的建设也离不开律师的帮助,律师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如何,反应了这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发达程度,不难发现,任何一个制度都不能完全约束住公权力的扩张,而律师作为独立于公权力之外的法律职业人,自然肩负起保证法律公平正义的使命。律师行业的发展,也从侧方面反应出司法体制改革是否落实到位。很难想象,如果一个司法制度无法保障律师敢说真话,这个司法制度还怎么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法治中国的实现,不仅仅需要政府执法机关的清正廉洁,也需要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其进行监督。面对“法律之上”这一要求,公权力机关需要承认自身的不足,不能把自己放在群众的对立面,而是应当把大度的把自身的缺点展现出来,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而律师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指正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将批评建议权的行使落到实处。

在我看来,随着律师地位和权利的不断完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这不仅仅是帮助一个人解决问题,而是将维权风气借由个案传播到社会之中,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具有依法维权的观念,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这种社会风气的实现不能光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也需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全力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来帮助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结语

8.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篇八

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包容万象、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涵盖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方面,它根植于人民大众的土壤,经过五千年的锤炼,成为中华民族兴国安邦、炎黄子孙安身立命的文化根本,成为支撑中华文化的精神脊梁,成为推动中华文化发扬光大、绵延不断、生生不息的力量之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综观中华文明,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今时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的营养和精髓,以传统文化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传统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资源汲取。总书记强调,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我们研究借鉴中华文明中的传统文化精华,可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帮助建立起一种法治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因此我们应当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精华。比如仁爱、诚信、孝悌、礼义、廉耻,以及传统哲学“天人合一”理念中保护环境和善待一切生命的理念,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传统文化中这些深入人心的精华,值得我们研究、继承、创新,使之为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中国建设所用。例如儒、释、道思想主要着眼于调整社会道德伦理、人的内心信念,法家思想则着重于调整社会外在关系、人的外部行为。法家思想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学问,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基本思想的源头,其学术主张的精华部分不失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盛宴。

9.法家传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障碍 篇九

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走向法治,不仅取决于其社会结构及国家制度等“硬件”方面的情况,亦在相当程度上受文化的影响。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文化,其中传统文化的影响是不得不加以正视的一个方面。

谈到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人们最容易提起的是历史上儒家的“德治”、“人治”与法家的“法治”之间的对立以及儒家的这种思想在现代的消极影响,似乎在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最不相容,要检讨传统文化在中国走向法治中的负面作用,儒家应首当其冲。儒家之外,法家也因其主张“法治”而常被提起,但论者至多是强调此“法治”与现代法治之不同,很少有人专门检讨其对实现现代法治的负面

影响。在学术领域独树一帜的新儒家虽在肯定儒家价值的基础上,对儒家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关系有种种论述,但涉及法治的内容尚不多见。儒、法两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与现代法治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对中国走向法治各有什么样的影响,仍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下面仅就其主要方面提出一点粗浅看法。

一、儒家与法治的关系[1]

为了弄清儒家思想与法治的关系,首先需要对儒家思想的核心作一考察。长期以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儒家思想有过种种不同的概括,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把“三纲五常”看作儒家思想的核心,并由此形成对儒家的基本看法。其实,这是很大的误会,本文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说明,“三纲”的基本精神并非来自儒家,不能代表儒家的思想。笔者认为,根据儒家重道德的思想特征,可以将儒家思想的核心概括为道德至上。

首先,在儒家的思想中,道德是现实社会的最高规范,不仅人人都应遵守,国家也须以“德治”为本。最能代表这种思想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人而不仁,如礼何?”[3]从这种思想

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4]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5]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其次,在儒家思想中,道德具有人生与社会价值的意义。道德追求既是达到人生与社会完美境界的起点,又是人生与社会的价值目标。儒家典籍中此种思想的表述很多。《礼记.礼运》中所描写的理想社会,就是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大学》里的“三纲八目”,则强调了道德对个人的价值意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而欲达此目标,必须循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先解决个人道德修养问题,“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以修身为本”。此外,孟子所说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境界[6],以及“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的做人处世原则[7],都是这种思想的

体现。

第三,按照儒家的理论,道德具有先验的性质,并且是天道的体现。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我固有之也”。[8]还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9]。道德是人本来就有的,因而可以通过内省达到道德的自觉,并可进而“知天”。“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10]“求放心”,就是寻求、安放失落的道德本心,而此心乃天道的体现,所以“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11]。后世儒家也有类似思想,宋、明时期的陆、王“心学”,就是在继承孟子“尽心、知性、知天”说的基础上形成的。“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具有超越性质的价值源头,既然道德源于“天”,就非人所可贬抑,从而使道德获得了至上的权威性。

道德在儒家心目中具有至为重要的地位,儒家的主要思想基本是围绕着道德至上这一核心而展开,其中包括曾长期被人垢病的所谓“人治”思想。不可否认,按现代的观念衡量,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确有重“人”轻法的倾向。但这并不是儒家的主要特点,法家实际上也是把“人”置于法之上,只是所说的“人”与儒家不同,对法的作用强调得多一些而已。儒家这方面主张的主要特点在于,其所说的“人”是指有高尚道德的贤人君子,强调的是这种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

用。孔子说“为政在人”,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12],“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3]讲的都是这个意思。儒家思想的基本点,在于通过道德诉求解决社会问题,强调的是施政者品德的重要性,究其实质仍属“德治”,完全可纳入“德治”思想的范畴来考察。

从这一认识前提出发,首先应肯定,儒家思想作为产生于两千多年以前的思想文化,确实存在着与法治要求相冲突的一面。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道德与法何者至上的问题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不仅在规范层面以法为最高权威,而且在观念上赋予体现人类基本准则的法以普遍价值的意义。而按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以仁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是第一位的,处于价值与规范的最高层。在儒家看来,在作为理想社会的“大同”时代,由于人们道德高尚,是不需要法律的,只是到了道德已有些退化的“小康”时代,“大道既隐,天下为家”[14],才产生了礼法,法并不是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法与道德相比,处于末端地位,倘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生冲突,前者要服从后者。儒家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具有互相排斥的性质。道德至上的思想本身就有轻视法的地位与作用,排斥法律至上的含义。因而在历史上,儒家主导的社会不容易产生法治的趋向,这是儒家思想不适合于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之处。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既互相排

斥,同时又存在着相通和可调和之处。第一,它们都赋予有价值意义的规范以至上的性质,在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如前所述,按照儒家的观念,道德不仅是一种规范,而且具有价值意义。作为价值的道德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超现实的道德,即圣人的境界,在儒家生活的时代没有人能达到,只作为理想存在;一是现实道德,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追求的道德目标,如忠、恕、孝、悌、仁、义等。所以道德至上的思想,既包含着对道德作为规范的至上地位的认可,也包含着对道德不同层面的价值意义的推崇。法律至上也大致如此,被赋予至上地位的,并非仅为法律这种形式的规范,也包括法所具有的价值意义。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说二者间有某种共同性,存在着可调和的余地。第二,从道德与法的一般关系看,两者同为社会规范,并均有价值意义,但存在方式和所处层次不同,相比之下,道德更具有原发性和根本性,是法律的来源和根据之一。通常情况下,同一时空环境中的道德和法在价值层面是一致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的冲突,主要存在于规范层面,而不在价值深处,在现代条件下,以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基础,接受法律至上的理念,不应十分困难,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在价值与规范不同层面的重新安放,可以消除二者间的冲突,实现前者向后者的转化。因此,道德至上作为儒家的核心思想,并非绝对不能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

此外,儒家还有一些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存在着相通或可调和之处。

其一,君权相对的思想。从历史经验看,能否排除居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是能否实现法治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区分真法治和假法治,现代法治和工具主义“法治”的根本标志。生活在君主专制时代的儒家虽未提出君主权力应置于法律制约之下的主张,但却从另一角度否定了最高权力的绝对性(也即任性)于君主和臣民的普遍的价值标准,所有人都应遵守,只是身分不同具体的道德要求不同而已。所以孔子强调“为政以德”[15],君主应按道德要求施政;孟子主张“仁政”,并提出“惟仁者宜在高位”,[16] 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可以位居庙堂,治理国家。在君臣、君民关系上,儒家强调相互间的对应性,孔子提出“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7]并认为君主欲使民恭敬、忠勤,自己必须庄重、孝慈、“举善而教不能”。[18]孟子则进一步提出:“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19]他所阐发的“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也体现了对君权至上的否定。在他们看来,君主的权力并非绝对,若君主无道,在一定条件下可用非常手段予以废除。孔子赞扬尧、舜禅让,肯定“汤、武革命”,孟子提出“暴君放伐论”,都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从而道德又成为君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之一。这种用道德限制君主权力,君权相对的思想,虽与现代法治一切权力均受法律制约的理论不可同日而语,且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在限制最高权力这一点上,与现代观念是相通的,亦可经过转化而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其二,良法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之一,是法必为善法,即法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与准则。这既是法治理念的逻辑要求,也是实现法治价值的实际需要。倘若不问法之善恶,一概赋予其至上与统治的地位,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暴政与社会黑暗。在这个问题上,儒家的倾向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是一致的。按照儒家的理论,道德具有至上的性质,不仅人的行为要以道德为准,法律也必须符合道德,所以孔孟通过赞扬“先王圣人之法”而提倡良法,并把孝悌仁义等作为衡量法之善恶的基本价值标准。荀子说“君子者,法之原也”[20],也隐含着法应符合君子要求的意思。此外,儒家人物反对重刑与苛政,以及主张亲属相为隐等,都显示了他们对良法的追求。他们虽未明确提出恶法非法,但要求法善的倾向是很明显的,比起恶法亦法的主张,更接近现代法治所包涵的法善理念。

总之,儒家思想作为一种产生于中国古代的文化,虽不可能与包括法治在内的现代文明直接吻合,但其中并不缺乏可适应时代要求而向现代转化的因子,其主要思想与现代法治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冲突,因而才出现了像新加坡那种步

入现代化后又尊崇儒家文化的现象。至于谈到儒家思想对中国走向法治可能发生的影响,则情况要复杂一些。在从先秦到清末的长时期中,儒家思想基本是以思想本体、官方意识形态、制度化形态和民间存储形态等四种方式存在和延续的,就思想本体而言,由孔孟所阐发的思想,并未原封不动地延续下来,从荀子到董仲舒,以至程、朱、陆、王,屡有变化,虽思想“道统”得以保存,但有些精神已经减弱或丧失。此外,如前面脚注中所述,由于儒家高尚典雅的特性和它在历史上的特殊地位,还存在着假托儒家的现象,有些与儒家不同甚至相反的东西也以儒家的面目出现,造成了真儒与假儒的混杂。而儒家思想在汉以后被意识形态化和部分制度化,又使其在传播中发生种种变异,真精神遭到篡改扼杀。[21]因而在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的时代,其精华就已有所丧失。至清朝崩溃以后,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20世纪后半期对儒家思想的批判和将儒家文化文物化,儒家思想在自觉层面的延续基本被切断,而非自觉层面的遗存又是支离破碎,泥砂混杂,“真儒”更是踪迹难寻。因此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正宗儒家思想的影响不可能很大,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影响的往往是儒家的变异和假冒的儒家。要改变这种良莠颠倒的状况,使传统文化中的良性因子得以弘扬光大,除以理性的精神承认传统文化的生命价值,并根据时代的要求加以调整外,似乎别无他途。在这方面,新儒家为复

兴儒家文化、“返本开新”而作的努力是很有意义的。

二、法家与法治的关系

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不仅对法有很多议论,并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由此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法家思想比儒家思想更接近现代法治理念,在中国走向法治过程中负面影响要少一些。

不可否认,法家重视法律,主张“法治”的思想,在形式上和现代法治有某种相似之处,二者并非不可类比。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以法家思想来对待现代法治,会出现无法调和的冲突。

第一,法家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本质上是反法治的。

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在现代社会,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既是关于民主的理念,也是法治理念得以成立的基础。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利害矛盾关系,因而君主必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力,方能统慑臣民,治理国家。商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权制独断于君则威”[22];韩非子说,“王者独行谓之王”[23],“势重者,人主之渊也”[24],“主之所以尊者,权

也”[25],“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明主”对人民“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26],“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 [27]。李斯说,“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28]。由此可见,在法家心目中,君主的地位与权力是极端重要的,主张极端的君主专制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其所有理论都以此为前提而展开。商鞅的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垂法而治”,慎到的重“势”理论,申不害的“人君南面之术”,韩非的法、势、术结合的理论,都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论证和理论设计。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不仅和现代民主理念格格不入,与儒家“民贵君轻”以及用道德限制君权的思想相比,也有明显的差别,很难通过调整而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第二,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根本对立。

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与最终的支配力,最高权力可以支配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按照法家的理论,君主应拥有至高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力,君权

具有至上的性质,而法律不过是君主施政的工具,韩非子“抱法处势”的说法,典型地说明了法在法家心目中的工具地位。使用这一工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利益,而不是要制约君主。“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29]因而在法家的言论中,可以看到许多诸如“壹刑”、“壹赏罚”等关于君主应如何很好地运用法律的说法,而很难找到到君主应该用法律反制自己的主张。有人引用管子《法治》篇中“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一语,说明法家有君主应受法律制约的思想,其实这句话的前面还有“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一段,意思很清楚,君主“从法”即“生法”,对此,俞荣根先生在《儒家法思想通论》一书中已有辨析[30]。况且管子是否法家,尚有疑问。还有人根据法家“慎法制”的主张,认为法家有要求君主守法的思想,其实法家所要求的仅是君主严格以法治理臣民,并未超出“用法”的范畴。法家理论中,没有也不可能有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下的思想,处于至上地位的只能是君主。如果说儒家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之间尚有相通之处的话,那么,法家的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之间则很难找到共同之处,以君权至上的观念对处法治问题,至多只能导出工具主义的“法治”。

第三,法家缺乏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平等思想。

现代法治所依赖的基础理念之一,是人人平等的观念。

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应该承认,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西方那种人格全面平等的观念,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古人一点平等的观念都没有,墨家的“兼爱”及儒家的“泛爱众”和人人都应守道德的主张,都隐含着某种不完整的平等意识。

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不可否认,在两千多年以前,能提出这样的主张,是非常可贵的,它对于推动古代法制向前演化,有不可抹煞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商鞅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31],用语比较含糊,但仍可看出其强调的是自卿相以下,不论何人犯有死罪都要处罚。韩非子则表达得比较明确:“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32],意即大夫犯法也要处刑,并不含有对不同身分的人同罪同罚的意思。再从与法家有密切关系的秦律来看,由云梦秦简可知,秦律中有很多照顾贵族官吏的不平等规定,如在官府中任职的官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伍人犯了罪,不照常人连坐;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和有一定爵位的人及王室宗族犯罪可用金钱赎;[33]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有上造以上爵

位者只处以鬼薪,而公士以下则刑为城旦[34];等等。法家人物对这些规定未见提出异议,而且其中有的规定(如关于连坐)很可能与法家人物有关。可见法家“法不阿贵”主张中所包含的平等意义是极为有限的。这种主张主要是针对过去“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出于尊贵之臣,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却“常于卑贱”[35]的现象,为适应建立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而提出的,并不是出自平等观念。

从法家的基本思想看,是不讲平等的,这从韩非等关于社会几种基本关系的主张,即“三纲”说上可以看得很清楚。对于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的“三纲五常”,过去大都把它说成是儒家的东西,肯定者以此赞扬儒家奠定两千年民族文化根基,否定者痛批儒家纲常误国害民。其实,正如周辅成、余英时等学者指出的那样,“三纲”说主要是法家的东西。[36]早在董仲舒之前,韩非就曾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还说,“父之所以欲有贤子者,家贫则富之,父苦则乐之;君之所以欲有贤臣者,国乱则治之,主卑则尊之”[37],“男女无别,是谓两主,两主者,可亡也”;“女子用国”,“可亡也”[38]。在韩非之前,慎到也表达过类似思想。他说:“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臣下应该为君效力,如果人君自任而躬事,臣不事事,则“谓之倒逆,倒

逆则乱矣”。[39]而在孔孟儒家心目中,这些被韩非等视为单向统摄与服从的关系,则是相互对应的。孔子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40],强调的是各守其道,各尽本分,即“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41],对双方都有要求。“三纲”的主要精神并非来自儒家,只是在推儒家为正统的过程中被人装上了儒家的外壳而已。而按照“三纲”的设计,则当时社会的几种主要关系完全是不平等的,可见法家并不讲究平等。

第四,法家对法律没有良善要求。

在法家著作中,涉及法律善恶的议论不多,比较典型的是慎到所说的“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42]。虽然不能仅据慎子一言就对法家这方面的主张下一判断,但从法家基本思想和相关主张可以看出,慎到此言并非出于偶然。法家理论是一种面对现实的政治理论,其与法有关的种种主张,大都是基于现实需要而发,而不是出自价值判断。在法家看来,法作为一种工具,主要看能否满足需要,而不在于良善与否。有人根据慎到、韩非等法家人物关于法律为“公”去“私”的言论,认为法家也有追求善法的思想。这种看法值得推敲。慎到的原话是:“故著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43]在这里,慎到将法制与度量衡放到一起,说明法制是用以建立共同规则的,并未涉及法是否应良善的问题,其所说“弃私”,也是就前面所列数项社会设施的作用而言,不能从中得出他认为法应良善的的结论。韩非子的话也属这种性质,他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44]讲的也是设立法令的目的及其作用,没说法应该如何。退一步讲,即便认为这类言论中隐含着法应立“公”废“私”的思想,也很难据此作出法家有良法思想的判断。“公”字一词,在古代典籍中含义很多,其中与“私”对应的意思有二,一是公共、共同之意,上引慎到之语中的“公”,就是此意;二是国家的意思,在先秦主要指诸侯的国家。这两个意思都不能作为判断法之良恶的标准。凡法都有国家属性,也都有共同规则的性质,如果说法有此属性即为良法,那世上就很难找出恶法了,所以不能由此认为法家有良法思想。从法家基本思想看,其所关注的是法律的现实效果,而不是其他,最能说明这一点的,是法家关于“重刑”的主张。在现代社会,刑之轻重,不仅牵涉到法律效果,而且事关公平与人道,绝无仅从效果考虑之理。古代儒家主张省刑,也不全是着眼于效果,亦有仁义道德上的考虑。而法家主张重刑,则基本是从效果出发。商鞅认为,“重刑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刑,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45],轻罪重罚,可禁奸止过。韩非认为,实行重刑,可“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46],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因此他们力主重刑,而不考虑此种刑事政策与法律可能

带来的不公平与不人道。可见法家关心的,不是法之善恶,而是能否满足现实需要。这种观念与现代法治关于法必为良法的要求相差甚远。

以上几点,为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不能相容之处。至于长期以来经常被人称道的法家“法治”思想,如本文开头处所说,早已有人指出其与现代法治不同,俞荣根先生《儒家法思想通论》中,对法家“法治”与真法治之间的区别有明确的分析。关于二者间的不同之处,我们可以举出很多。如:现代法治要求法律至上,以法为最高权威,而法家“法治”则以君主为最高权威,法只是在君主之下有权威性;现代法治要求,法对所有的人有约束力,不承认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而法家“法治”则赋予君主以法律不能制约的特权;现代法治要求,法必须体现人类基本的价值与准则,保护人民权利,而法家“法治”则以法律适应君主治国需要为满足;现代法治系统中的法由民意机关产生,而法家“法治”中的法则出自君主。从根本处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法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具有本质的差别。法家“法治”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因此虽不能说法家“法治”思想中没有任何积极因素,但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

综上所述,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差甚远,若以法家思想来求中国法治之实现,只能离法治越来越远。值得注意的是,法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未完全成为历史陈迹,仍在现实中发生着影响。

从内容构成看,法家思想并不能构成系统的文化,因为它既不包含作为文化所应具有的完整的价值系统,又不能给社会提供系统的生活样式,其内容主要是一套政治理论,单就其本身的情况而言,不应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实际上在汉以后,它在公开的层面上也确实因“刻薄寡恩”而不怎么被人认可。但在中国特定的条件下,它不仅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延续下来,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超过包括儒家在内的其他思想文化的影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集权制度,其“硬件”部分及主要运行规则,都是法家设计的。法家给君主集权制度提供理论根据,君主集权制度给法家思想提供传播载体,而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又使法家思想有了借其他文化的生命力而延续的可能,于是就出现了直露的和经过包装的法家思想一起延续,并对历史发生影响的状况。尽管西汉时就确定以儒家为正统,但法家的东西从未真正从君主的庙堂退出,历史上出现的“王霸道杂之”或“阳儒内法”等说法,都是对这种事实的认定。如果和儒家相比,在公开层面和社会理想领域似乎儒家的东西较有强势,而关系到制度和重大利害则往往是法家的东西起作

用。谭嗣同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47]虽是愤激之言,却也多少道出了一点历史的真情。但近百年来检讨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人们的主要注意力并不在法家身上,再加上制度层面的法家基础始终未能彻底清理,因而出现了儒家文化因一再被冲击而支离破碎,而法家的东西却得以保存的现象。就社会实际情况而言,妨碍人们接受法治理念的,主要不是微弱残留的儒家泛道德意识,也不是所谓儒家的“人治”思想,而是由法家思想中衍生出的权力崇拜和泛权力意识,以及法家工具主义“法治”的影响,中国走向法治过程中,文化传统方面存在的障碍主要来自法家。从经验看,在法治已成历史潮流的时代,一个重道德的民族走向法治并非十分困难,而一个崇拜权力的民族如不转换观念,则几乎没有实现法治的可能。因此,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将十分艰难。

[1]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儒家思想具有无可辩驳的高尚性,且自汉以后一直居于正统地位,因而历史上假托儒家的现象较为普遍,人们通常所说的“儒”,往往包含着非儒甚至反儒的成份,如果不加区别,真假混为一谈,则问题很难讨论清楚。因而本文所说的儒,是就儒家的纯粹形态,即新儒家所说的“真儒”而言,主要是指由孔孟所阐发的儒家基本精神和思想,而不包括种种篡入的假儒和儒家的变异。

[2] 《论语.为政》。

[3] 《论语.八佾》。

[4] 见《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论语.公冶长》。

[5] 《孟子.尽心上》。

[6] 《孟子.滕文公》。

[7] 《孟子.尽心上》。

[8] 《孟子.告子上》。

[9] 《孟子.离娄上》。

[10] 《孟子.告子上》。

[11] 《孟子.尽心上》。

[12] 《荀子.君道》。

[13] 《荀子.致士》。

[14] 《礼记.礼运》

[15] 《论语.为政》。

[16] 《孟子.离娄上》。

[17] 《论语.八佾》。

[18] 《论语.为政》。

[19] 《孟子.离娄下》。

[20] 《荀子.君道》。

[21] 明初对孟子思想的阉割就是较有代表性的一例。明太祖朱元璋读《孟子》时发现该书有轻君思想,遂下令国子监撤去孔庙中孟子神位。后经劝谏恢复,又命人对《孟子》一书

大加删削,将所有被认为对君上不恭敬之处砍伐净尽,剩余部分编成《孟子节文》,刻板颁行全国学校。所删之处约占全书三分之一,规定“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见吴晗:《读史札记》,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26—327页。

[22] 《商君书.修权》。

[23] 《韩非子.忠孝》。

[24] 《韩非子.内储说下》。

[25] 《韩非子.心度》。

[26] 《韩非子.六反》。

[27] 《韩非子.显学》。

[28] 《史记.李斯列传》。

[29] 《韩非子.有度》。

[30] 见该书第二章,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1]《商君书.赏刑》。

[32]《韩非子.有度》。

[33] 见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一文,《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80页、197页、202页。

[34]《睡虎地秦幕竹简》 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30页。

[35]《韩非子.备内》。

[36] 见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8—102页。

[37]《韩非子.忠孝》。

[38]《韩非子.亡徵》。

[39]《慎子.民杂》。

[40]《论语.颜渊》。

[41]《礼记.礼运》。

[42]《慎子.威德》。

[43]《慎子.威德》。

[44]《韩非子.诡使》。

[45]《商君书.去强》。

[46]《韩非子.六反》。

10.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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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考生在浙江公务员考试中金榜题名,荣获佳绩。

盼望着,盼望着,一年一度的省考渐渐的近了。虽然每年大量考生报考省考,但绝大多数小伙伴无缘面试,在笔试即遭淘汰,而考生们最为头疼的其实就是行

测。行测顾名思义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云流水、高深莫测”,说的就是

它。有的人对它夜以继日地进行研究,或者逐题死磕,或者题海战术,各种小技

巧也学了不少,然而分数却依然进展不大。对于这类考生,虽然把行测进行了拆

分理解,但从没把行测整合起来探求其原则,其对行测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入门的层次。这里专家将行测三大基本原则罗列如下,以飨读者。

一、做不完题是正常的。省考行测120分钟120道题,除去涂机读卡的时间,平均算下来每道题只有50多秒。为什么命题者希望考生在这么紧迫的时间内去

回答这么多道有难度的题目呢?因为行测其实是高级版的智力测试,出题者希望

考生用直觉、第一反应和真实能力去回答,而不是依靠培训过的、临时养成的能

力,实际上通过前者是能够准确测查出考生的实际能力的。再者,行测也是让考

生在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反应的,处在压力的情况下,考生能不能做到思维清晰,这其实就是一种能力,也是公务人员需要面对的一种现实工作环境的真实模拟。

因为时间紧迫、题目有难度,所以一般很少有人能在保证正确率的情况下在120

分钟内做完120道题。对于我们考生而言,应当首先集中优势兵力,把能做、会

做、好做的题都做好,保证正确率。正确率永远是我们关注的第一对象,如果保

证不了正确率,那么做得快、做得多也只是无稽之谈,正如做120道题正确70

道题比不上做100道题正确80道题。这个原则给我们的一大启示就是,做题的时候没必要按着考卷顺序去做题,而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先易后难地做题,把自

己觉得简单好做的板块或者题目优先做。如果最后考卷未答完,那也是正常的,不要以为行测一科自己就考砸了,从而使自己接下来的考试受到不良的心理影

响。

二、有的题目放弃更划算。在行测中,有这样一类题,它们或者题目本身很

难,考生找不到突破口、打不开局面,或者在你想到更简便的方法之前,题干本

身很绕、做起来很繁琐复杂,我们知道做这道题大致方向应该如何,不过即使我们细心做题,最终能得到正确答案,但由于耗时过久,时间耗费与分值获得不成正比,放弃它而去做其他题目反倒更划算。当然,最悲剧的就是对于一道数学运

算题目,考生花了3-5分钟计算后终于得到答案了,结果一看ABCD四个选项中,无一与自己答案相符,此时心里异常慌张,此时又得回过头去寻找自己计算是否

存在问题,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因此对于上面提到的这类题目而言,该放弃

时就应果断放弃,通过猜题技巧进行有根据的选择,最大程度保证正确率,同时

要确保心情不受其影响,继续自信乐观地面对下一道题,相信这一点对于那些完

美主义者而言,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心理调适。

三、列式计算不是真本事。我们一直说数学运算是高手拼死的主要战场。对

于考霸而言,数学运算正是其拉开与其他考生差距的重要板块,而对于普通考生

而尤其是文科女而言,数学运算无异于梦魇。他们面对数学运算时,第一反应就

是去设方程式、设未知数X。但凡有这种数学思维的考生,一方面是中学阶段让

自己的数学思维僵化了,很多人由于常年的应试教育锻炼,导致做数学题“本能”

地想起用方程解题,这其实是思维死板、自限其能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则是考

生没有领会出题者的意图。数学运算题目,如果仅仅是通过方程法的思路就能解

题的话,这类题型就难以起到拉开分数差距的作用,毕竟众多考生都是经历中学

数学洗礼成长起来的,方程法对每个人都可以说是用起来得心应手的方法。因此

列方程不能算是真本事,真真正正的本事在于,应对数学运算题目,我们做到不

动笔就能知其套路和解题方向,从而快速选出正确答案。当然,数学运算中有很

多模型和技巧,需要进行系统学习才能有所突破,这里篇幅问题,不再赘述。

2014年全国两会必定以特殊的时间节点标定在时代坐标上。

这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制度走过65年风雨历程。这一年,中国又将迈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步。

站在历史新起点上的两会,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

进程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国人关注,世界瞩目。

两会实践: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凝聚成不可动摇的国家意志

2013年的金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两会就是这两个制度的最集中体现。

在两会这个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殿堂,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人民代表表达心

声,各政党、界别、人民团体通过选出的政协委员建言献策,中国共产党的主张

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透过两会窗口,可以观察到中国民主与法治不断进步的轨迹,也展现了国家

治理现代化的历程。

2014年的初春,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带来了一件件议案提案,审议、讨论

一份份报告,全面深化改革成为两会主旋律。

“今年我准备了13份议案和建议,从农村土地流转、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到规范民间借贷,大部分与改革有关。”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律师秦希燕从自身

实践中感受到这种传递的力量: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积

极参与其中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人大代表身后是人民群众的期待,将真实的声音带来是我们的责任。”秦

希燕代表告诉记者,每年他都会抽3个月以上的时间到基层调研,来自百姓“热

乎乎的意见”就是他每一份建议形成的基础。

在多年履职经历中,2011年力推刑法修正案“恶意欠薪”入罪是最让秦希

燕代表感到自豪的“得意之笔”。“今年,我还将继续关注农民工群体,使他们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秦希燕说。

人大代表通过审议报告、提交议案建议等方式依法履职,来自不同界别的政

协委员则将社会各领域、各群体的声音集中上来。在全国政协委员郭瓦·加毛吉

看来,协商民主就意味着要充分听取各方不同的意见,这样,治国理政才能更加

科学。

收入分配、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公平中国„„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秦大河直指环境污染问题:大气污染治理暴

露管理纰漏,企业唯利是图、藐视法律,部门执法不严、惩处不力。

秦希燕代表从法律角度作出自己的分析: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是制约环境行政执行力的重要因素。

代表委员在两会上建真言、献诤言,敢言、善言,让人感到人大和政协制度的活力。

3月9日12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代

表团名义和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达到460多件。从初步分析的情况看,今年的代表议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特别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主要

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角度,积极建言献策,努力推动国家各方面

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截至7日14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会议共收到提案

5875件。这些提案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和改善民生、聚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聚

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中相当数量提

案关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司法体

制改革、打击和预防腐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等。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不同,但同样都是反映人民意愿,凝聚社会共识,都为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贡献着智慧。”曾担任十一届全

国政协委员的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说。

不仅如此,街头巷尾、互联网上、电视机旁,老百姓关注两会、热议两会,在两会之外形成了一个更广阔的“会场”。两个“会场”上,代表委员与人民群

众息息相通、心心相印,绘成一道中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靓丽风景线。即使是最挑

剔的观察者也不得不承认,中国两会制度作为保障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

治理的重要平台,已越来越成熟与完善。

两会见证:民主法治每一次进步都推动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升

站在2014年的两会回望历史,代表委员们认为,两会的历程,就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

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70年代末迎来改革开放的春天,再到如今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

点„„新中国每一次的历史跨越,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都离不开民主法

治的“保驾护航”。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民主法治保障越是有力,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就越顺利;民主法治一

旦遭破坏,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连续五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辽宁省凤城市大梨树

村党支部副书记毛丰美说。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十八大以来民主法治的进步,越发坚定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从首次实行城

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同票同权”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到十二届全国政协定期邀请各界别委员召开“双

周协商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中国特色选举民主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到进一步发扬;从立法机关

完善科学立法,到执法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在不断加快。

为保证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揽子修改了19部法律,授权国务

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实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了

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对此评价说:“全面深化改革,首先要求坚持依法办事,运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应有之义是,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通过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让公众有更多表达的机会和舞台;用法制约束权力运行,将

减少权力侵犯百姓利益的现象发生。”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怀化市市长李晖说。

“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的脚知道。”总书记用这样一个生动的比喻,说明一个国家选

择什么制度走什么道路,必须符合国情和人民意愿。

在中国,两会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在最大范围内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

治理的积极性,并将其转化为建设国家、推动发展的正能量。

“我们一定要有制度自信,走自己的路,办自己的事,不为各种干扰所惑,保持政治定力。”全

国政协委员迟福林说。

全面深化改革,我们更需要倾听民意、凝聚共识,更需要科学决策、于法有据。这为充分发挥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为国家治理现

代化开创更为美好的前景。

两会标杆:让制度优势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前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搞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那一套,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广泛的代

表性和强大的执行力。”正如来自湘西偏远山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平华所言,通过两会形成共识、凝

聚力量,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最广泛、最有力的保障,有利于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有利于集中

力量办大事。

新形势下,社会深刻变革,利益诉求多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更需要充分发扬民主,统筹

兼顾,把提高基层治理的效力落实到实践当中去。

全国人大代表、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振江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涉及不同群体

利益的决策发动群众参与,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的意见;还有地方在重大项目启动前

引入社会和环境风险评估机制。这些新的改革举措,背后体现的是由“管理”到“治理”的国家治理

模式的深刻转变。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善用法治

思维,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就要求用好两会这一民主政治平台,不断推进法治进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修改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立法法、食品安全

法、安全生产法、证券法等;制定资产评估法、航道法、期货法„„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列出了一份详细的立法清单,立法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成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保障”“先

行”作用跃然纸上。

“在立法计划基础上,应根据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要立法或修法时,常委会应事先

介入,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发

挥立法过程中的把关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说。

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放眼未来,发扬民主,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将为完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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