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4-07-02

旌阳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精选4篇)

1.旌阳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47号

各寿险公司,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保监局: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各界对保险业服务低收入人群的认识不断深化,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具备条件的寿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宣传动员,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当地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保监局应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点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有积极性,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试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小额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体系;(2)拟试点的区域;(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保监会将根据本试 点方案要求,从试点地区的可行性、业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 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为满足单独核算的需要,凡参与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建立专门针对小额保险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并根据保险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另行制定后下发),包括:小额保险分产品的覆盖人数、分产品保费收入、分产品提供保障的总保额、分产品的赔款支出等。

(二)服务要求

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试点地区

经综合考虑,首批选择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地区开展试点。首批试点的九个省(区)保监局,要根据辖区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情况,与试点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

(二)组织试点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确定试点的九个省(区)在各自试点地区认真组织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对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提交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的指导意见。

八、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乡(镇)和行政村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传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推广小额保险是一项富有挑战而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需要持续的创新,要努力克服试点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试点省(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的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四)注意保持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要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

九、领导小组

(一)试点领导小组

组 长:陈文辉(保监会主席助理)

副组长:梁 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主任)

成 员:蔡基谱(保监会办公厅 副主任)

江先学(保监会财会部 副主任)

方 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吕 宙(保监会中介监管部 副主任)

姜 波(保监会国际部 副主任)

试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小额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二)试点工作小组

组 长:方 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副组长:龚贻生(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 处长)

成 员:会机关相关部门人员

试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受试点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事宜;组织指导相关省(区)的试点工作;总结、交流各地试点经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等。

(三)保监局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负责,人身保险监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旌阳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需求分析

(一)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市场现状

2008年6月, 中国保监会在山西等9个省 (自治区)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2009年6月底,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已扩展到19个省 (自治区) , 共承保超过610万农民, 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 为农民共计提供超过810亿元的风险保障。

(二)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市场的需求分析

1.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具备收入基础

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61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远远超出中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国1982年开始试办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在1982-1992起步的10年, 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在城镇展开, 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没有超过2100元, 远低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

2.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现实的需求

(1) 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目前, 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 2005年全国60岁以上人口为1.57亿, 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11%, 而且我国的老年人每年还在以3%的速度增加。世界经验表明, 农村人口老龄化使得政府只能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挥有限的作用。农村人口老龄化为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

(2) 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 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 从2000年的4.2降为2002年的4.13, 并进一步降为2003年的4.1。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 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

(3) 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保险需求。首先是失地农民的人身保险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 在农村传统体制下, 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保障。因此, 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量要求: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 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经营者, 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 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其次是农民工的保障需求。我国现在大约有1.4亿民工, 他们既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 也极少有人为自己和家人购买必需的商业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现阶段实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 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 这是他们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 大部分寿险公司缺乏开发农村市场的积极性

除中国人寿等少数在农村具有网点优势和先发优势的公司之外, 大部分寿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持观望态度。原因在于:第一, 城市市场依然有利可图。在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 大部分寿险公司不愿将有限资源分散到农村。第二, 大部分寿险公司在县域市场没有网点。开发县域市场需要重新铺设机构、发展队伍、培育市场, 前期投入较大, 而实现利润的周期较城市长。

(二) 提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农民的需求

首先, 产品未充分考虑城乡差异, 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恢复和发展是在城市进行的, 因而所开发的产品也都是针对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保障需求而设计的。目前, 在与城市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农村地区, 销售的是同样的保险产品。这些产品的保费、保险金额及保险的范围并不适合农民的实际情况, 不能切实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其次, 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 产品保障的范围广, 保额较高, 缴费额和缴费期限都超出了农民能够承受的水平。目前, 许多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 都不是针对当地农民的具体情况而设计出来的, 而是城市低端保险产品的延用。这会降低农民的投保意愿, 浪费农村潜在的保险资源, 错失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良机。其三, 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产品数量较少。由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较为晚, 农民可选择的保险产品非常有限。保险公司在县域特别是农村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求。

(三) 营销体系建设与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亟需加强

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通常包括个人代理渠道、团体销售渠道及中介代理渠道。目前, 我国农村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自2002年以来, 保监会特别重视县域保险的发展, 各省的保险监管机构为支持拓展县域业务, 鼓励商业寿险公司加快县域网点建设, 开辟了网点审批绿色通道, 并鼓励各家公司对达到一定要求的农村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县级支公司或营业部。但是, 总体来看, 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远未成型, 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尚需时日。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险应坚持可持续的原则:一是“愿意买”, 就是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一定要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真实保险需求;二是“买得起”, 就是保费水平和支付结构应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相匹配, 经营模式要能有效降低销售成本。三是“买得到”, 就是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要能渗透到低收入群体, 让农民群众能够方便快捷的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四是“买得值”, 保险公司应能赔尽赔, 做好保险服务, 使低收入群体感到购买保险物有所值。在保险实务经营上有以下具体建议:

(一) 重视险种设计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险种设计时, 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因素:第一, 符合低收入者的特点。低收入者通常文化水平不高, 对保险的认识不多, 因此保单语言要简单明了, 尽量少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 要让所有的投保人都能读懂保单;承保风险要在保单中明确列出, 尽量简化承保风险, 立足于单一责任, 减少除外责任, 避免出现营销人员很难向低收入者解释清楚的条款;险种以短期产品为主, 避免长期险所需要缴纳的昂贵保费, 使产品的灵活选择权掌握在投保人手中。第二, 承保程序尽量简化。在承保小额人身保险时, 保险公司可以取消体检要求, 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 通过汇集大量的风险单位, 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 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三, 兼顾农民工的流动性问题。由于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因此向这部分群体销售小额保险时, 要确保他们在更换工作地点或城市时, 还能享受到保险保障。

(二) 销售渠道创新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特点以下几种销售模式值得借鉴:第一, 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小额保险在开始推行的初期通常都是与银行小额贷款联系在一起的, 利用银行已经建立的客户资源和服务网络, 能够更方便地销售小额保险。在我国, 相对于保险业的发展而言, 银行业的发展更加成熟。银行的营业网点多, 分布广泛, 与客户的联系密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与银行合作销售小额保险将更多地接触到低收入人群, 更容易使他们信任保险、接受保险保障。第二, 开展地域关联销售。比如, 在农民工生活工作聚集的地区可以委托一些小商店、小超市帮助宣传小额保险。这样更能够引起农民工群体的注意, 更贴近他们的生活。同时注重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利用他们之间的老乡关系等进行口口相传, 扩大小额保险的宣传面, 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购买保险。第三, 由发放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部门代理销售。保险公司可以与发放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部门合作, 在这些部门设置销售员或销售网点, 一方面可以增加销售量, 另一方面也使低收入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小额保险。第四, 利用社区居委会、工会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协助销售。一些发展中国家都以工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小额保险的主要销售渠道, 我国在这方面的组织建设还不是很完善, 现在还不具备通过这些机构销售保险的条件。但是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小额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让更多的低收入者了解保险。

(三) 注重理赔效率

理赔环节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也是小额保险购买者实现投保价值的真实体现。首先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对于小额保险来说, 由于其保险金额较低, 投保人的知识、精力有限, 更要简化理赔程序, 减少理赔所需要的文件, 最大限度地减少理赔环节可能给低收入者带来的成本。否则很可能出现低收入者由于害怕理赔而排斥保险的现象, 或者出现低收入者买了保险不敢理赔的情况, 这些都将极大地损害低收入者的利益, 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其次, 保险公司要加快理赔速度, 提高理赔质量。为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保险理赔服务, 关键要做到两个字—“快”和“准”。“快”是指迅速受理客户理赔申请, 对于能在营销服务部门解决的索赔, 要尽量在当时解决。“准”是指公司理赔人员需要对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并正确计算给付金额, 对于可以给付的, 要以最快速度向客户给付保险金, 对于因除外责任和非保险责任范围不能给付的, 一定要坚持原则, 不能把低收入保户视作扶贫对象, “滥赔”或“通融赔付”, 但同时一定要对客户做详细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尽最大努力消除客户的误会或疑惑。

参考文献

[1]魏华林.中国保险需求到底有多大[J].金融与保险, 2005 (6) .

[2]刘子兰.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反思与重构[J].管理世界, 2006 (1) .

[3]杨翠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何去何从[J].商业研究, 2005 (4) .

3.旌阳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正式启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保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农村人身保险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需求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农村小额保险范畴。例如,巴西的大众保险(popular insurance)尽管保费少、保额低,但它是针对巴西全体大众,并没有采取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经营模式,使该产品能真正传递到低收入消费者手中。因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并不认为它是小额保险。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人群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这从起草《通知》前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了证实。

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人身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产品、销售渠道、投保和理赔方面,和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为“三农服务”?

答: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在销售方面力求成本节约,比如把小额保险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尽量简化,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扩大承保的覆盖面,既实现了小额保险广覆盖的目标,又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保险公司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问: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哪些鼓励支持政策?

答:服务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富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极具挑战性的项目,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对于这次试点,保监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关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三是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和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当然,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希望在试点过程中,社会各界能结合实际情况,给小额人身保险的各参与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扫除过时的障碍或不必要的壁垒,实现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问:在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中如何监管,以维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

答:这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监管部门始终把保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除了保监会已有的监管要求外,《通知》还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保证服务的充足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通知》要求试点的保险公司,一是总部对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二是在试点县(区)拥有健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三是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试点分支机构有积极性。我们希望,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民风淳朴的农村市场开展业务,必须重承诺、讲信用,坚持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避免误导行为。同时要格外重视依法合规,完善内控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既要有一种紧迫感,又要有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直接强制或变相强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空间上要梯度开发,而不是一哄而上;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发展初期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做实做真。

再次,试点突出强调了低收入农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可获得性,使低收入农民买得起、买得到需要的小额人身保险。《通知》以调查问卷为基础,不仅将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额和保费限制在低收入农民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还要求小额人身保险必须可以单独销售,避免小额人身保险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使农民又买不起。此外,《通知》还通过放宽销售资格和鼓励经营模式创新为小额人身保险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农民的渠道。

问:小额人身保险在可持续发展上,有何考虑和具体计划?

答:昙花一现的运动式发展只会挫伤农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信任,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通知》要求农村小额保险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显示,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小额人身保险依然可以获利。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持续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人身保险保额小,保费低,要能盈利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成本节约和稳定可观的参保规模。所以,《通知》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创新,以降低成本,扩大承保规模。比如,不提供昂贵的宣传资料、不为增加业绩盲目提供奖励竞赛等,降低业务推广费用。前面提到的很多措施也都体现了这个思想。

问: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地区包括四川、甘肃、青海三个地震灾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什么意义?

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四川、甘肃、青海三地的试点,对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已经出台了四川等灾区的重建方案,农村金融机构也在考虑为受灾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如果说,小额信贷可以帮助灾民包括低收入人群积累财富、摆脱贫困,那么,小额人身保险则能够避免低收入人口积累起来的财富因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的冲击而重新陷入困境。

实践证明,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彼此之间互相需要,小额信贷机构甚至可以成为小额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和合作伙伴。随着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四川、甘肃、青海等灾区的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功能的认识将逐步深入。希望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的有效衔接,能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携手共同为灾区广大低收入农民改善生活和防范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保监会下一步是否会考虑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形式多样的小额人身保险?

4.人身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篇四

人身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摘要

纵观我国人身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人身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城市与农村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我国农村人身保险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对开拓农村保险市场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没有特别的政策支持;在农村开展业务困难;农村业务风险大;销售渠道单一;产品不适应农民的需要;对农村营销员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业务的实际情况;保险服务难以到位。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必须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加大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城市与农村不同的社会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争取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网点建设;销售渠道;产品设计;代理人管理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是在农村,保险业要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块潜在的巨大市场。”随着近几年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拓荒阶段已经基本结束,依靠粗放的经营手段进行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开发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目前,我国农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受到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我的父母都是农民,而现在都已接近退休的年龄,可他们却还在外面奔波劳累,不仅如此,他们还在为自己的养老问题而一筹莫展,眼看着村子里其他的人领退休金的领退休金,领养老金的领养老金,而我的父母却什么都没有,他们自然是不想成为儿女的拖累,却苦于没有养老金和退休金的保障,这一点引发了我对于农村人身保险的思考。

一、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现状

由于缺乏农村保险市场统计数据,我们借助县域保险发展情况,来反映农村保险市场的状况。2004年,全国县域保费收入1321.5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0.6%;其中,县域人身险保费收入958.74亿元,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9.7%。而农村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县域保费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下。由此可见,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农村生产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业性人身保险在中国农村具有了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商业性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在农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第一.,由收入增加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保险购买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超出中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国1982年开始试办人身保险业务,在1982-1992起步的十年间,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在城镇展开,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就已低于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这标志着农村已具备购买保险的收入基础。第二,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目前,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也会逐步改变人们消费及储蓄结构,提升人们养老的危机意识,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此外,老年人群体是一个各种慢性病高发的群体,这不仅对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农村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趋弱化,老年人护理问题也日益突出,老年照料护理类的险种,将拥有广阔市场。第三,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 1

观念。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第四,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

保险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因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

量要求: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

经营者,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由团体不记名地分享经营利益。失地农民

也急需健康保险,以满足医 疗保障需求。第五,农户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需求。为了尽量减少金融借贷

中的风险,当前的正规金融安排不支持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农户借贷资金中绝大部分来自民间金融。从

实践层面的反映来看,多功能的养老金账户,尤其是能够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提供灵活贷款支持的养

老金账户,深受农民欢迎。

二、农村人身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村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初期,而农村人身保险更是起

步晚、基础差,面临着各式各样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感觉城市业务发展还算顺利,还有保源,靠城市业务就能实现增长目标,没有必要大力发展农村业

务。二是认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保险需求不足,开展业务难度大,有畏难情绪,望而却步。三是现在农村保险市场竞争还不激烈,没有看到丢失农村保险市场的危险。

(二)开展业务困难,营销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健全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

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还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同时我们也

应看到,伴随着农村营销服务部的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少数农村地区在客户回访、续期收费等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客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业务管理体系方面,机构、人员、资金、单证等管理亟待加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进一步适应农村市场的内控机制和标准化业务流程的建立。农村客户大都是低端客户,高、中端客户

较少。农民的保险意识不足,展业的难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费很少。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大中城市

寿险件均保费能达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万元。小城市3 000元以上,县城1 000元以上,而农

村只有500元左右。农村营销员是劲没少费、苦没少吃、汗没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积极性受

到影响。

(三)销售渠道单一

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通常包括个人代理渠道、团体销售渠道及中介代理渠道。目前,我国农村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远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的设立、管理模式创新、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创新、与政府的合作模式创新、理赔管理的创新等工作,也需要

加强。只有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直接分散展业一个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顺畅。

(四)产品适应性差,适合的种类和数量均不足

寿险公司以往的发展战略是以城市为中心,加之农村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保险公司开发适

合农村市场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开发能力也有限,这制约了农村人身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提

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村的需求。在当前阶段,风险保障是农民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但

目前为农民设计的保险产品,一是产品未能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差

悬殊的城市和农村销售同种类保险产品显然不能适应广大低收入农民的保险需求。同时,保险产品结构

单一,数量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的迫切需求。二是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如现在各家公司业务规模较大的险种,一般交费都在5 000元以上,交费都高,超出了农民的交费能力。调查

显示,就连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对于“县域家庭未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1/5以

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三是交费方式不灵活。农民收入的特点是春秋两季才

有粮食或经济作物的收入,还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节回家时,才能发到手,具有时间性。而目前

各公司推出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交费方式是定时交费,超宽限期失效

(五)对营销员的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业务实际情况核标准定的太高,如严格执行,每次考核都会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级,15%左右的营销员被解除

合同。几次考核下来,营销员队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现了许多地方都不敢严格考核的现象,不

利于营销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六)保险服务难以到位,保险信誉低,给保险展业带来困难

由于延伸到乡镇的机构、人员、业务量都少,很少或没有配备客户服务人员和设备,致使许多对客

户的服务措施,如:上门收取保费、送达保单、送赔款、帮助进行保单保全等,难以到位,使农民客户

对公司服务很不满意,降低了投保的积极性

(七)发展农村业务风险大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销售人员和客户的素质更加参差不齐,业务质量难以保证,利润、退保率、死

亡率等考核指标完成困难。如有的地方农村的住院医疗赔付率年年都在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200%—

300%以上,亏损严重,使得保险公司对该项业务望而却步。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风纯朴,农民的自

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市场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可能相对城市来讲后果要

严重得多。正如监管机构所讲: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就像生态一样需要保护,如果开发得好,潜力是巨

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就像一个聚宝盆,挖掘不完;如果开发得不好,由于寿险产品的替代性很强,农民

可能就不会再买保险产品,保险在这个地区就无法发展,甚至绝收。

(八)外部政策环境还不能满足农村人身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

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决定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同

时,几乎空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远高于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

动是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关键因素之一,但目前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不能满足业务的发

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动利用保险和保险公司的意识亟需加强,对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

待加强。开展农村业务点多面广,营销服务部建设需投入多种费用,如:租赁费、装修费、办公费、电

话费、宣传费,应付各种摊派,还有服务工作的跟进、保费的收集上缴、客户的回访、赔案的调查、赔

款的支付送达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公司从费用角度虑不合算,基层公司开拓农村

保险市场的积极性不高。

三、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提高对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认识到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工作是响应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号召的重要

举措。二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在国家还没有能力在农村普遍建立社会

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该在农村大力发展商业寿险,使广大的农民享受到保险保障,解除农

民对未来不确定的人生风险的忧虑,补偿人们因人生风险损失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

能。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要做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就必须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在我国农村已参保的人群还不到30%,已参保的保障程度也极其有限,所以说这是一个

人口众多、保源潜力巨大的市场,极具开发价值。近年来农村业务所占的比重出现了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的地区已从占30%发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70%的水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

开拓了农村市场,就为做大做强保险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健全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仍属

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

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村人身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外,目前农村保险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

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

水平,尽快建立一套适合农村特点的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尽快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

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这样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成立时间长、农村网点多的公司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农村网点建设规划。规划制订

要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既不搞脱离实际的一阵风、一窝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积极的态度和明显的效果。二是在时间要求上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肃酒泉的经验很值得在全国推广,可通过各种

方式推广他们的经验,使他们的经验在全国遍地开花。四是坚持标准,梯次推进。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逐年分批,梯次推进。乡镇营销服务部建设要遵循“选到一个好主管,建立一种好机制,费用核算不亏

损,后续服务跟得上”的原则。选一个好主管这条很重要,对主管的选择要慎重,可在营销员或正式员

工中公开招聘,优中选优。总之,一定要选到合适人选。建立一种好机制,就是要建立营销服务部的行

政、晨会、业务、收入分配等各项制度,坚持体现绩优多得的佣金分配制度,绩优晋升制度。费用核算

不亏损是指在上级公司加大费用投入后或建设营销服务部一、二年后能不亏损就可以。后续服务跟得上

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则,会使人力、物力、财力都跟不上,应适量梯次发展,使各项服务措施都能基

本到达新建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和农民客户。

(三)拓宽销售渠道

在以营销员为主销售分散型业务的同时,寻求其他的销售渠道。一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他

们支持。如与计生、教育、卫生、农机、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门合作,开办计生系列,学生、农

村合作医疗,农业机械手、驾乘人员、旅客、民营企业人员等人身意外、医疗、养老等保险。二是利用

各种社会组织开展业务。如:民营企业家协会,各种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种养殖业的产

供销协会。三是发挥已有的兼业代理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邮政网点、各种银行在农村的机构,代理各

种人身保险业务。四是利用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农村医生、电工等联系农民群众紧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险理念快,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优势,让他们经培训后代理寿险业务。

(四)改进寿险产品设计,积极开发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现在农民亟需的就是医疗、养老和意外类保险产品。在产品的改造

和设计时要根据农村普遍交费能力低的实际情况,遵循“较低缴费、保障适度、手续简便、风险易控”的原则设计保险条款及费率。人身意外险的交费以不超过40元为宜,养老、医疗、理财类险种每份以

不超过500元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数据为依据,适度保障。手续的设计要尽量简便快捷,不体检。风

险控制采用加长观察期,医疗类保险采用病种赔付型和住院补贴型保障,不用费用报销的补偿办法,以

规避造假骗赔风险。各家寿险公司应加大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

要,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投资分红型产品,但应尽量控制

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在产品设计与推广上,要调整好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将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保护农村人身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产

品开发上要特别引导以劳动力为主要参保对象,而目前农村市场参保对象多为儿童。

1.针对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首先要努力进行市场和产品的细分,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地域、不同情况农民的保险保障需求。比如,要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村干部的养老保险业务。据

不完全统计,保险业已在重庆、北京、浙江等18个省、市的53个地级市区参与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业务,累计业务规模约为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人。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正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同时,也要通过村干部投保养老保险的积极带头作用,带动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养老保

障计划中来。再如,要加大为农民工提供保险服务的广度和力度。我国现有农民工1.4亿人,约占总人

口的10%,他们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国务院下发《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相关部委积极推进的有利形势下,保险公司应发挥集中管理优势,强化

全程服务意识,积极推行快捷理赔、无忧理赔,尤其是异地理赔服务。在四川、湖南、安徽等农民工输

出集中地,要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在争取适当的财政支持下,以意外险为切入点,为

农民工群体量身订做,为其提供需要买、方便买、买得起的保险产品。在上海,保险公司受市政府委托

经办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截至2005年底参保人数已达 247.7万人,支付赔款2亿元。这为其他省

市农民工保险业务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此外,为贯彻《若干意见》,各家公司应继续大力开展计划

生育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计生机构工作人员兼职代办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业务,其

中相当部分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计划生育节育保险保费由政府从计划生育相关资金、社会抚养费中列

支,各级财政适当补助。此项业务的开展将有效缓解农民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统计资料表明,仅中国人寿一家公司共有13家省级分公司开展了相关业务,2005年实现保

费收入1亿元,其中江西和湖南均超过2000万元。

2.要合理制订农村人身保险产品价格,为农民提供适合购买的人身保险产品。各寿险公司要正确处

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握薄利多销的原则,推出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针对各

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可试行地域性差别费率试点。定价合理的保险产品的推出将真正体现出对农村

和农民的反哺,为建立和谐社会、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作出贡献。

3.为加强广大农民对人身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应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以方便农民理解保险产

品。目前,许多保险产品的条款存在难以读懂、读不明白的现象,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民购买

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保险纠纷,损害了农民的相应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应鼓励和支

持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开发条款简明、通俗易懂、缴费灵活的简易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

等农村人身保险产品。

(五)改革代理人管理办法

一是降低考核标准,严格进行考核。除基准考核值不要设定得太高外,对解除合同的标准,主管

职级维持的保费、保单件数、续期保费完成比率、下辖人员、甚至下辖团队数量的标准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过探索,单降低基准考核值、保单件数、保费、人员数量这几项,仍会出现大量主管维持不住职

级需降级的情况。所以也必须降低下辖团队数量的要求。在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严格进行考核,这样才能

发挥基本法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二是考核时间限制要放宽。根据农村两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保费收入具有时间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要延长考核的时间限制,改

为半年或考核。

(六)强化推动措施

一是组织推动。各总公司都要设立农村业务部,省市公司也要设立农村业务工作机构,县区可实

行县城和农村分片管理。从组织上保证农村业务发展。二是目标考核推动。把农村业务列入各级公司年

度目标进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级对农村业务的重视。三是选好突破口,强力推动。1.“新农合”是国

家在农村为农民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现在还未完全确定经办模式。河南新乡、江苏江阴的“政

府主导推动,商业保险管理,医疗机构服务,卫生部门监督”的模式,虽然保险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费

用上也相对紧张,但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其他业务的带动作用,已显示出巨大的好处。2农村干部养老

险。过去有的公司已开办了一些,现在就有许多农村干部正在领取每月几十元的养老金。虽然钱不多,但在农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羡慕的。而且农村干部的投保资金筹集相对也容易些。

3.农民工保险。农民工数量巨大,且长期在城市打工,接触新事物快、保险意识相对强,有一定的经济

收入,因此要先从农民工人手做工作,见效相对较快。4.农村中收入高的人。选择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对打开缺口相对容易些。5.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及其职工。6.失地农民的保险工作。

(七)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提高保险信誉

一是延伸服务网点。在中心乡镇建立小型的业务处理及客户服务中心,使周边乡镇都能在不太长的距离内办理交单、交费、保全或赔款、给付等业务。二是加强服务工作培训,强化服务工作理念,增

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三是以农村客户为中心建立农村客户服务制度,规范农村

客户服务流程,简化各种业务处理手续。四是根据农村收入的特点,改变条款交费期的规定。改为提前

交费,给客户利息,宽限期由2个月延长到半年,年内复效不重新体检等。鼓励农民客户有收入时提前

交费,无收入时延后交费,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客户提供方便。

(八)政府和公司合作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争取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要重视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关注农村保险工作;减免涉农保险税收;减免农村营销员的营

业税和所得税;各家公司要加大对农村保险的投入,紧缩其他费用支出,提高涉农保险费用率。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保监会大力倡导发展农村保险,各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引

导,大力调动保险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当前全社会都在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有利时机,保险公司应通过新农合业务,参与到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中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扩大公

司的社会影响。这将有助于掌握农村潜在客户资源,为拓展农村保险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仅中国人寿一

家,全系统已有43个县区试点开办了新农合业务,累计参保人数1 500万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9.76

亿元,为参保农民提供了基本医疗健康保障。就北京市场而言,13个郊区县、185个乡镇现已开展了

新农合工作,截止到2005年11月底,北京308万农业人口中有249万人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到

81%。但是,北京市的新农合都是由政府卫生部门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尚未介入此市场。各寿险公司应

抓住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到新农合业务中来。同时,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这一业务平台,加强

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积极开拓“失地农民保险”、“农民工保险”、“村于部

保险”等业务领域,为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有效促进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从而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刘如海,张宏坤.发展小额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08,(06).[2]粟榆,李琼,李池威.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运行回顾与评价[J].保险研究2010,(12).[3]梁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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