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2024-07-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一

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促进诚信政府建设的意见

来源: 作者:菏泽市人民政府 日期:06-07-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政府工作节奏,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的到位不到位,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成效,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关系到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务督查任务,强化督查职能,把政务督查工作作为促进政府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和建设诚信政府的必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政府决策和部署的督查落实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突出督查重点,把精力集中到抓好政府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上,保证政府决策快速落到实处。对政策、政令梗阻等现象要就地解决,做到全年性中心工作连续督查,阶段性工作跟踪督查,突发性事件专项督查。政府重要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各级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做到既督又查,督到位,查到底,确保政令畅通。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上级政府督查室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凡规定报告内容和时限的,要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规定报告时限的,应在文件下发、会议结束后15日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在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全面真实地反映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对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力度

认真办理省、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是建设诚信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承办力度,规范办理程序。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严格按《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06)35号)规定执行,务必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副市长批示件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督办,重要事项或市长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在办理过程中,根据领导批示内容和要求,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办法。一般批示件七日内办结,相对复杂的十日内办结,比较复杂、涉及方面较多的一个月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汇报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以政府、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督查室。

四、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做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办理措施,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五定一包再回访”的制度,实行定承办单位、承办领导、承办人员、办复时限和办理质量,从承办到落实一包到底,答复后再进行回访。要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和谐办案”的原则,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办理行为,切实把好法律政策、文字格式、审核签发和办理函复“四关”。各级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调度催办,确保按时完成。

五、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政务督查是一项系统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改进方法、健全网络、培养队伍,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整体水平。

市政府办公室相继下发了《关于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规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程序》、《领导批示件办理办法》、《督查事项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及《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专报制度》等文件,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确保每项督查工作不漏、不拖、不误、不错。要严格实行督查事项责任追究制,对每项督查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即对于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第一次办理报告后,又以同样情况(基本没解决)第二次批办的,除限期办理外,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查找原因,分清责任。第二次报告办结后,以同样情况(基本未落实)出现第三次批办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调查处理,如发现上两次落实情况不实或严重失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督查网络,创新督查方法,实行专报制度

为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性,要切实加强政府系统的网络建设,形成以市政府督查室为龙头,以县区政府督查室为枢纽,把督查网络延伸到部门、乡镇(办事处)。每个县设定2—3个乡镇和1—2个县区直部门做为市政府督查工作联系点,联系点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督查工作联络员,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反应迅速、配合协调、高效运转的大督查网络。

要认真落实情况反馈专报制度。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传达贯彻后,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乡镇及县直部门联系点15日内必须将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建议、干部群众的反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对政府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每月一次直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全市情况分析汇总后,以《政务督查》为载体报告市政府领导并通报全市。

要努力探索创新政务督查的方式方法,提高政务督查的实效。切实把握督查立项突出一个“准”字,督查活动突出一个“快”字,督查手段突出一个“多”字,反馈结果突出一个“实”字。紧紧围绕建设诚信政府,确保政令畅通,争创全省一流督查工作这一目标,突出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件及“两案”办理两大工作重点,努力实现被动督查向主动督查转变、小督查向大督查转变、浮在上面单纯催办向现场跟踪督办的三大转变,形成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联合督查多管齐下的督查方式,从而使督查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实现新的突破,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

七、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强化督查意识,运用好督查手段,发挥督查职能。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把手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区长具体分管督查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具体办理督查事项。各县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汇报,提要求、压担子、交任务,进行具体工作指导,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督查工作人员,主动为他们提供工作便利,改善工作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不断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强化健全督查机构。要注意选配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各级督查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综合协调的能力;要正确领会领导意图,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探索督查工作规律,形成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2.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扎实做好第一批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

( 一) 验收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 ( 第一批)> 和< 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要求 > 的通知》 ( 工信部节〔2009〕663号) 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单位,且试点单位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我部正式批复( 工信部节函〔2010〕480号、528号,工信部节函〔2011〕41号) 。

( 二) 验收内容。经批复的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包括主要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关键项目完成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试点工作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此外,应说明再制造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旧件逆向物流体系、产品销售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情况。

( 三) 验收程序。

1. 开展自评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结合实施方案及批复要求,对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和评估,指导试点单位围绕前述验收内容编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自评估报告》 ( 编制大纲见附件1) ,填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基本信息表》 ( 附件2) 。完成自评估的试点单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组织所属试点单位开展自评估及验收工作,或指导所属试点单位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评审。省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或中央企业,下同) 对试点单位提交《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相关咨询机构、行业及再制造专家等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成效进行综合考评,出具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需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再制造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较为完善; 具备检测、检验旧件和再制造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具备再制造所需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形成批量化生产能力; 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良好,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3. 出具验收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试点单位的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简要说明本地区再制造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验收报告、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名单、试点单位自评估报告 (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 及其验收意见等材料报我部 (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4. 复核及公告。我部组织对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复核结果,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复核期间,酌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抽查。

( 四) 推荐示范。对试点实施效果特别出色的单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为机电产品再制造示范单 位,随附相关 推荐意见,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并报我部 (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 再制造工艺技术水平先进、创新能力较强,再制造产品销售、质量保障及旧件回收体系完善,在行业及再制造领域内具有显著示范引领效应、推广潜力较大等。

二、继续深化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

为进一步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模式,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意见,我部决定继续拓展再制造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深化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

( 一) 试点领域。

1. 在包含第一批试点涉及的机电产品关键零部件领域基础上,鼓励开展盾构机、燃气轮机、重型矿用载重车、专用生产装备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探索推进医疗影像设备、通用型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信息产品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等。

2. 石化化工等流程工业关键动力装备在役再制造,主要是基于装备健康能效监测诊断理论,对老旧和性能低下、故障频发、技术落后的在役机电装备进行个性化再设计,并实施高技术和智能化改造升级,使其运行性能和智能化水平优于原设计,显著提升装备节能、环保、安全水平和长周期运行能力。

3. 为落实 《电机能效提升计划 ( 2013 - 2015年) 》而实施的电机高效再制造。

4. 《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相关实施单位,按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并经其评审通过后,纳入本批试点管理。

5. 再制造特色鲜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化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再制造产业集聚区。

6. 再制造相关材料、装备制造与工艺技术研发,专业化再制造技术服务、物流体系及信息平台等。

( 二) 基本条件。

申报再制造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工商注册后独立开展再制造业务或再制造业务相对独立; 在该行业具有代表性; 具有较大生产制造规模、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或较完善的流通渠道;具有较高的产品 ( 装备) 社会保有量; 具备开展再制造的基础条件。

( 三) 相关程序。

1. 有意申报试点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2) ,随附表内各说明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测算说明。

2.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指导其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 2015 - 2017年) 。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 ( 或园区,下同) 的基本情况 ( 包括现有装备、再制造产品生产规模、社会保有量) ,再制造的工作基础 ( 包括旧件回收和产品销售渠道情况) ,再制造发展潜力、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再制造保障措施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试点实施方案评审后出具推荐意见,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试点实施方案和推荐意见报送我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3. 我部组织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对通过论证的单位,复函确认为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进一步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

( 一) 推进再制造产品认定。为进一步规范再制造生产行为和再制造产品品质,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请各地区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节〔2010〕303号) 和《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 工信厅节〔2010〕192号) 要求,对自愿申请再制造产品认定的企业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 二)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管理,鼓励对本地区再制造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网上集中公开,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规制度及技术标准等。指导企业落实再制造产品标识要求; 引导再制造生产企业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再制造产品“追踪”和旧件“溯源”。要严格再制造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组织抽查,对生产不规范、产品不达标、宣传不真实、管理不到位的试点或示范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或示范资格。

( 三) 加强再制造技术支撑。各地区要积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为再制造产业发展形成有效技术支撑; 通过召开再制造技术现场交流会、再制造产品技术说明会等,搭建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交流平台。按照《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 工信部联节〔2012〕198号) 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和技术交流力度,扎实推进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积极推进智能再制造。支持制定再制造相关工艺、技术及产品标准,健全机电产品再制造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3.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以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产品的采购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请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执行。

七、项目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建设工作。在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到运行管理等全过程中,应同步开展项目档案建设工作,形成的档案要进行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请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概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或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建设部门应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统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对于满足本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需要的业务系统,其业务网络应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对于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已建的该类业务系统应尽快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新建的该类业务系统今后必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行。

十、新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其项目建设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电子政务需求分析工作,形成的需求分析报告由项目建设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项目建设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需求分析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需求分析报告。

十一、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应积极采用服务外包、数据托管等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探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行的新机制新模式,为国家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积累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四

房地中心政发„2008‟2号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基层各单位: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5月1日全面实施,中心作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也被列入其中。而且是西城区16家依申请公开工作重点部门之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简述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的内容应该是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开的。公开的形式主要有: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二、中心目前工作进展

在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截至到2008年4月30日,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我中心已顺利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实施工作方案、工作基本制度、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等15套各类制度、方案的编写工作。

(二)完成2003年—2008年3月,中心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各类信息的清理、录入工作。

(三)设置专门的依申请公开接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设施。

(四)按照要求编写和印发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五)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要求,完成信息清理报告、信息公开日报、主动公开信息检查等其他各项工作。

三、中心目前已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内容:中心、机构各部门、下属各单位的基本职能、联系方式和主要责任人;中心处级领导基本信息、工作履历、工作分工和照片;监督投诉方式;中心各项工作制度;中心工作涉及的法规文件(经与北京市相关区县沟通,目前暂定为《城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关于北京市公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规定》、《关于北京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计算的有关规定》);中心2006年制定的五年工作规划;中心2003年—2008年的各年工作计划和总结;防汛工作预案。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经与北京市相关区县沟通,目前暂定为《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关于出售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的管理办法》。

(三)不予公开内容:职工个人工资材料和个人档案资料。根据市区政府统计,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自《条例》正式实施以来,5天内,“首都之窗”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量已接近90万人次,西城区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点击量近30万人次。因此,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工作要求,再次下发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3-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文件。

根据市区政府工作部署和中心领导指示精神,现中心办公室已在中心OA办公网上转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材料,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学习,按照中心统一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八年五月八日

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五

南府办发„2008‟77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文件精神,切实巩固“两基”成果,提高全县人口素质,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扫盲”)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明确扫盲目标任务

开展扫盲工作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守法律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的基本要求,是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我县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县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进扫盲工作,努力巩固扫盲成果,确保2010年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下降到1%,脱盲人员巩固率达95%以上。

二、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扫盲工作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务求全面高效推进扫盲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文盲对象的筛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组织实施好脱盲(重点是15-50周岁人员)教育教学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扫盲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划拨。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15-50周岁人口的有关户政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家庭住址、受教育程度等),负责办理脱盲人员文化程度的变更。

县卫生局、县残联负责做好全县丧失学习能力对象(重点是15-50周岁人员)的核准和发证工作。

县妇联负责动员全县妇女文盲对象(重点是15-50周岁)参 —2—

加脱盲学习等有关工作。

团县委负责动员全县青少年文盲对象参加脱盲学习等有关工作。

各乡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会同县教育局开展好文盲对象的筛查、核实、取证工作,积极组织和动员辖区内文盲对象参加脱盲学习,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三、细化举措,确保工作扎实高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完善扫盲工作网络,细化分工,明确任务,确保扫盲工作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度重视扫盲和巩固提高工作,并将其纳入目标考核。

(二)制定扫盲工作计划。各乡镇要充分结合本地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扫盲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稳定扫盲师资队伍。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依托中小学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立扫盲基地,配备数量足够、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扫盲管理和教学队伍,健全乡镇、村(居)扫盲网络。明确承担扫盲教育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配备 —3—

必要的教学设施,加强扫盲管理和教学队伍培训,有效保障扫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提高扫盲教育质量。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将扫盲工作同农村实用技术、法制宣传、家庭理财、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家庭教育和脱贫致富有机结合起来,将学文化与学技术、扫文盲与推广科技知识紧密结合起来,采取集中办班、送教上门、包教包学等多种形式进行施教,使扫盲工作更加贴近生产生活实际。积级开展村(居)民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创建多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

(五)落实扫盲工作经费。各乡镇要切实加大扫盲教育资金投入,安排扫盲专项经费,及时购买扫盲教育设施和图书资料,培训扫盲师资,抓好扫盲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入学巩固工作,严格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从源头堵住新文盲的产生。

(七)加强专项督导检查。扫盲工作是“双高普九”和对县督导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专项督导,定期对扫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扫盲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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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扫盲长效机制。各乡镇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成人文盲和青壮年文盲的人口数量和群体对象,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登门入户登记造册,建立完善文盲档案,为扫盲工作打好基础。同时,要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新增文盲、流动人口文盲的监测,确保扫盲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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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加强扫盲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一要努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 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 统一思想, 坚定信心, 花更大气力, 做更大努力,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其目的是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关键要靠工作和机制, 不能靠短期的“突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科学、合理、有序, 不能简单拉闸限电, 更不能停限居民生活用电、采暖和公共设施用电。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 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坚定不移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确保9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开展“两高”项目核查, 对违规在建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要责令停止生产。开展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高排放设备 (工艺) 排查,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坚决取缔对“两高”行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种优惠措施。

四要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减排宣传, 引导新闻媒体重点报道节能减排好经验、好做法, 曝光反面典型, 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局面, 为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7.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七

厅发〔2011〕48号

2011年7月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的群众上访投诉反映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分配不公平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在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和分配公平。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今年全区计划建设38.54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完成6万套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用地,确保今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切实抓好建设资金筹集政策的落实。一是严格执行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二是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地区要把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千方百计拓宽新的融资渠道,借鉴保障性住房建设先进地区经验,积极组建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要实行单报、单列,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落实的地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土地指标、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建设用地的其他解决途径,可采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5%—10%保障性住房。政府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时,可把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也可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规范各项建设程序和行为。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和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不履行施工图纸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验收过程中参建各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竣工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负责,保证送检材料的相符性和真实性。严格控制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以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验收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对砌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用砂浆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计量施工,严格落实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制度。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管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转变监督模式,大力推进差别化管理,重点采用抽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要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同投标文件提供人员资格的相符性,严厉查处非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加大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构件强度和使用功能方面的监督抽查、检测力度,对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并做好监督记录。依法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检测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盟市要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牧区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牧民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五)深入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执法专项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详细检查方案,严格检查标准,采取盟市自查、自治区督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检查履行工程建设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资格的一致性以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施工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出借、挂靠资质,明招暗定、手续不全、质量低劣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好、管理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进一步规范准入审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确定保障条件标准,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的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应采取电脑排位公开摇号的方式,轮候期限及摇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注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以及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要确保有限的资源让低收入家庭享有,必须完善和强化退出机制,形成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定期不定期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行之有效的退出管理办法。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要责令其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坚持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在建设环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开工项目信息,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建设。在分配环节,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和报纸等公开媒体公示,分配结果在当地指定媒体公布。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各环节阳光操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分配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分配情况;分管领导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保障房分配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标准、住房分配公平合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好。

(二)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适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后期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政策的制订、实施、监督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基本建设监管实际情况,加快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和建筑市场的监管,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三)强化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格实行按月统计通报制度,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启动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盟市,要约谈和问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分配方面发生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当地党政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大力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和住房分配环节出现的问题,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8.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5]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和首都地区的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教育、新闻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落实工作。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排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时间表,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当地政府要通报批评,限期落实。对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省将派出督导组,检查各地的落实进度和效果。

二、严格政策,全面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城镇退役士兵的详细情况。所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对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所有未按政策落实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

各级人事、编制、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千方百计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对没有分配出去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论是往年退役的还是今年退役的,各地务必在2005年8月底前将档案和分配介绍信送达用人单位。驻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依法按比例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确保上岗就业。任何单位不得以上级部门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所有未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单位,必须在2005年9月底前予以落实。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未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必须于2005年9月底前全额补发。对不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落实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等侵犯退役士兵权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查处,直至问题解决。各级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以财政紧张为由,拖欠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已批准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务必于2005年9月底前全部兑现。中央和省级政府将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财政困难市、县(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积极受理解决退役士兵反映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快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改革步伐。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竞争能力。培训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加强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复员退伍军人的稳定工作,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复员退伍军人主动服从政府安排,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耐心细致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确保不发生问题。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确实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并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正常生活。对没有落实政策的,要尽快落实。要热情接待退役士兵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退役士兵反映的每一个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为退役士兵送温暖活动,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的工作措施及整个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9.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九

http:// 2005-12-14 09:58:40.0 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审计局

津财采〔2005〕 7号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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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由1998年的1亿元,发展到今年1—10月的41亿元。六年多来,政府采购规模总量达139亿元,节约资金22亿元,节约率为15%,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政府采购全面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采购,今年下半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少数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没有执行政府采购;有的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将支出项目以大拆小或以时间紧为由,规避公开招标或对评标结果不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队伍的力量和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我市政府采购发展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建设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地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政府采购,不得擅自组织采购,不得自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未通过政府采购和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

当拒付支出项目资金。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要求,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职能分离,不允许由一个部门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对于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和依法采购工作;对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创新制度,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财政资金支出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保障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坚持依法监管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努力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监督任务贯穿于日常审计和专项检查之中,特别是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重点加强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和集中采购目录全过程以及采购效率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并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确定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纪律要求和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措施。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各部门内设监察机构要参与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政府采购依法运行规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法律法规的权限内,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依法运行。

当前,要围绕采购人依法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审专家依法评审,供应商依法有序竞争,重点研究制定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抓紧制订和完善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合同管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范围,积极稳妥地开展网上采购活动。要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机构进行采购,也可以由取得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对于零散不能形成批量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采购,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和扩大定点采购范围,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满足采购需求的多样性和及时性,更好地调动采购单位依法采购的工作积极性。

四、依法实施采购,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政府采购范围,对预算已安排、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尤其要高度重视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财政支出的购买机票、车辆维修、信息化维护、大型会议以及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供应商,进一步提高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积极推进政府非权力事务的采购工作。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支出纳入政府采购,对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全面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对于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对尚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应明确政府采购资金范围。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范围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及时批复至预算单位严格执行。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工作,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大宗、通用商品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由财政国库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加强对分散采购支付行为的监管,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五、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6〕3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目前,我区已进入森林草原重点防火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防火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把加强宣传教育作为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宣传教育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责任,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重点,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常抓不懈,尤其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居民区、作业点、旅游区等开展多方位的宣传,努力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行政区域交界处、交通要道、国有林业局施业区、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出入口等主要地段,设立永久性防火宣传标牌。

防火期内,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森林草原防火专题讲话,进行有效动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时发放防火宣传材料,做到不留死角、盲区。各地区新闻媒体要在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增设森林草原防火公益性宣传教育栏目。气象部门在每天的天气预报中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设精干高效的防扑火队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严密规范的防火组织体系和扑救体系。各级政府、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所属的国有林业局、岭南8局、各国有林场和农牧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以及铁路部门和其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本着防扑火工作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组建能够适应现代防火工作需要的森林草原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已组建防扑火队伍的,要根据当地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充实力量,优化装备,强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和综合作战能力;尚未组建防扑火队伍的,2007年春季防火期前完成组建工作,并配备相应装备,有计划地开展防扑火培训和实战演练。全区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受当地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其机构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反应迅速,能够应对复杂局面,有较高的战斗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防火基础建设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防火工作“五项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防火专项资金投入与防火需要相配套,尤其是森林草原资源富集区,当地财政要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防火专项资金。防扑火基础建设的重点为:

(一)阻隔系统。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防火隔离带开设标准,按时完成各类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形成有效的阻隔网络。同时,开设好城镇、林业场站和居民点周边防火隔离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防火道路。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把防火道路纳入交通网络建设体系,合理布局,切实提高防火道路网密度。

(三)预警监测系统。根据火情监测需要,建设了望台(塔)、视频监控系统、雷电预警监测系统、火险等级预警系统,提高监控防范能力。力争到2007年全区监测覆盖面达到100%。

(四)扑火装备。地方各类防扑火队伍都要配备风力灭火机、2号扑火工具、通讯、GPS定位仪、运输车辆等设备。防火重点地区的专业队伍,要逐步配备装甲车、坦克、森林消防车等重型防扑火设备,其数量可根据防扑火队伍规模和防火需要确定,确保实战需要。

(五)航空护林系统。航空护林没有覆盖的重点地区,要建设航空护林场站和野外机降点;距离民航机场较远的地区,要建设全功能航站,保证重点林区航空巡护灭火的需要。

(六)指挥系统。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国有林业局及其他单位防火指挥部要在2007年完成信息网络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火场应急指挥系统等内容建设。

(七)防火物资储备。2007年,各地区要建有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物资储备要能够满足当地防扑火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严格火源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各级政府要适时发布进入防火期公告和防火戒严令。在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时期,各地区要及时进入防火期;最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危险时期,各地区要立即进入防火戒严管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防火方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坚持疏、导、堵相结合,突出重点部位、把握重点时期、抓住关键环节、管住重点人群,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制定和完善各项火源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计划烧除要严格执行“六烧六不烧”的原则,即三级风以下烧,三级风以上不烧;通知毗邻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的烧,未通知毗邻单位的不烧;有县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批准的烧,未经县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批准的不烧;有领导在场负责的烧,没有领导在场负责的不烧;已组织好扑火队的烧,没有组织好扑火队的不烧;打好防火隔离带的烧,没有打好防火隔离带的不烧。

各级政府要在安全地段划定集中安葬区,禁止乱建新坟,并将防火重点地段的原有坟墓逐步迁出。要划定上坟祭奠戒严区,大力提倡安全文明的祭奠方式。

在防火期内,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运用卫星遥感、航空护林飞机、了望台哨、地面巡护等多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的火情监测。气象部门要每天按时向同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卫星监测图像,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实上报。

五、严格监督管理,保障防火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我区森林草原防扑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防火指挥部都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火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应急预案、资金管理、预防和扑救措施、责任落实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制度、报告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和新闻报道制度。各种火情必须由当地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凡需要向国务院及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火情,必须由自治区防火指挥部按程序统一上报。

六、强化安全扑火措施,科学指挥扑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防火期开始前都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预案,报上一级防火指挥部备案。防扑火预案应明确职责分工和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交通运输、后勤给养、火案查处等方面内容。按照预案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模拟演练,确保扑火预案的可操作性,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

各级防火指挥部要强化防扑火培训工作,在非防火期完成培训任务。各级防火指挥部负责对下一级防火指挥部指挥员和防扑火专业人员的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指挥调度、科学决策、安全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救方法,以提高广大指战员和人民群众的防扑火能力。

防火期内,武警森林部队应将85%的兵力布防在重点防火区域,关键时期、重点地段要靠前布防,配备精良装备和交通工具,并储备好3日量的给养和油料,在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执行预防和扑救任务。地方各类防扑火专业队要集中待命,进入临战状态。航空护林飞机要按时进场到位,实施空中巡护、运输、灭火等任务。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要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时,要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要立即组织扑救,旗县级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要立即派出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火灾蔓延较快、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各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将扑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密组织,科学指挥,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严禁指派缺乏扑火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到一线指挥扑火;严禁组织未经过防扑火知识训练、没有扑火经验的人员直接扑打火头。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做到及早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将火灾消灭在初发状态。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要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报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重特大火灾需报上一级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火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做到政府负全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防群治。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领导、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防扑火工作步入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综合治理的轨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逐级签订防火责任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把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落实防火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防火指挥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森林草原案件,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多年不发生火灾、成效显著以及一旦发生火情,反应迅速、指挥果断、扑救得力的单位及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制不落实,思想麻痹、管理不严、措施不力、未按有关规定用火而发生火灾的,要严明纪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9月30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2009-01-20 【生效日期】2009-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水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度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部分市县和部门还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的问题,影响了重大决策的全面实施,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实干,使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围绕中心狠抓工作落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思路,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出发点放在推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把着力点放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把立足点放在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上,把落脚点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好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的细化分解工作,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责任领导等,并确定时限和进度要求。对单项工作任务和重要目标、指标,各责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强化协调服务,加快工作进度。同时,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责任和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对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主要是督促检查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上报落实情况,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加强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接收,需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需市州和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分解相关市州和部门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检查,或与省人大、省政协联合召开督办会等形式,进行督促催办,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五)加强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上级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以及给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批示件,需要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应作为急件分别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负责人牵头办理,并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直接上报相关领导同志。

三、健全制度,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构建自上而下逐级抓落实的督促检查责任体系。对督促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还要进一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职责。要尽快建立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上级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对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对确需延长报告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市州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抓得紧、落实情况好的要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

(四)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联动。强化对基层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整体水平。

(五)加强对督促检查的管理。以政府名义组织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办公厅(室)统一协调安排,未经授权,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对临时抽调参与督促检查工作的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各类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督促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

四、因地制宜,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

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坚持全面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书面督促检查与实地督促检查相结合,经常性督促检查与定期督促检查相结合,单项督促检查与综合督促检查相结合,进一步拓展督促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在抓好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努力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一)开展联合督促检查。紧紧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对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督促检查事项,党委、政府督促检查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进一步增强督促检查工作合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能。

(二)邀请人大、政协视察调研。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围绕人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视察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三)组织新闻调查。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和焦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媒体开展新闻调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全面真实报道有关情况,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及时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民意调查。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网站、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并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调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督促检查效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长信箱》来信网上办理系统,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

五、加强领导,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成效。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作为推进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来抓。主要负责人是推进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要通过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适时、全面、准确地向决策者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督促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现有督促检查机构建设,督促政府部门明确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工作。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为目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督促检查工作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驻外机构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过程中,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求政务信息工作必须拓展领域,深化内容,提

高层次,不断满足形势发展和领导决策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的政务信息工作,应继续遵循“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服务上档次,业务出精品,工作创一流。这一时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研究政务信息理论,努力在实践中开拓、探索政务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为领导提供有决策

价值的信息,不断推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各项改革向前发展。改革越发展,信息越重要,各级政府领导需要通过信息把握时局,预测走势,并依此确定和调整政府的计划、策略和措施,进而抓住机遇,求得发展。信息工作者必须认识到,不抓信息就无法正确决策,不抓信息就无法驾驭

市场,不抓信息就无法服务社会。政务信息工作在当前政府工作中,已经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政务信息工作责任重大。当前,在全省政府办公部门和信息队伍内部,需要着力解决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思想,以及守旧不求新、工作推着的作风,代之以开拓、创新精神,不断把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渗透到政府的各决策环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教育、帮助信息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敏感性,发挥主动性,努力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使命感、光荣感,主动到位,爱岗敬业,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领导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二、保证质量,突出政务信息的“快、新、精、深”

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价值在于真实,不真实的信息是没有生命力的,会给政府决策带来误导和损失。只有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各地、各部门报送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要客观反映各地的政府工作和各地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信息工作人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对改革开放高度负责的精神,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内容中的情节、数字、计量单位要保证做到真实准确。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报送信息,要反映事物发展的全貌,体现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决不能以偏概全,断章取义。要围绕

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政府领导的决策需求,围绕领导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收集、报送信息,想领导所想,报领导所需。要敏锐地去寻求事物发展规律,把握其发展趋势。要善于从个别情况中发现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信息,注意从细枝末节中发现大问题,抓“苗头”信息,抓“焦点”信息。

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信息的快速传递,会使各级政府及时了解全局,掌握可能发生的事态,在工作上赢得时间和主动。因此,反映重要和紧急情况的信息,特别是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等,要争分夺秒,随时报送,不得延误和漏报,并要对事件进行跟踪反馈,直到问题解

决。为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防止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要充分反映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要不断研究和发现事物苗头,多做超前性工作。要培养信息工作人员对形势和事态发展的判断和预测能力,向各级领导

提供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帮助领导开扩视野,拓宽思路;要用精炼的文字准确概括事物的全貌,抓住事物的本质。语言表述要清楚,言简意赅。向领导报送的信息,不但要及时、准确、全面,还要善于对事物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集零为整,将分散在各条 信息中有价值的内容聚合起来,综合成为完整的信息;要变缺为全,对内容不具体不完整的信息通过调研补充拓展,使之具体完整;要化浅为深,从大量信息中找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抓住事物的本质。

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抓好信息调研

信息调研是从信息中发现问题、捕捉题目所进行的一种调查研究方式,是政务信息的延伸和发展,是调研成果的信息化,是挖掘和开发高展次信息的有效途径。

加强信息调研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质量的需要,是更好地为领导服务的需要。信息调研,必须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要选择政府领导关注的重点、难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确定题目,开展调研。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调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调研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调研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调研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调研国家重大改革政策、措施出台后的运行情况和问题

。信息调研要有针对性。信息工作人员每年要利用一定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重点地开展调研活动,力争多为领导提供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信息精品,不断提高服务层次和水平。各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在做好自身信息调研的同时,还要主动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灵活多样

地开展信息调研,既可单独调研,也可采取联合的方式调研。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信息调研工作的开展。各地市和驻外办事处每年要保证向省政府报送2件以上的调研信息,省直部门每年至少要报送3件。今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省

政府的调研信息进行评选,对优秀调研类信息予以通报奖励。

四、坚持喜忧兼报的原则,增加问题信息的报送力度

信息上报要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要注意反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中遇到的宏观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从而取得上级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同时要反映基层的真实情况和呼声,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各级领导和信息工作人员要提高对“报忧”

信息重要性的认识,要树立大局观念,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从而使领导能够把握全局,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正确决策。要建立重大信息审批、报送制度,严格把关。发现有瞒报行为的,要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对因瞒报造 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搞好网络建设,实现政务信息引导功能

信息网络是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和载体。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的管理,扩大网络的覆盖面,提高网络的整体功能和效率,实现政务信息的引导功能。要巩固和发展原有地市、省直单位和各驻外办事处形成的政务信息网络。省政府的信息网络要扩大到县、乡,要覆盖到部分企事业单

位,并逐步覆盖全省。在做好为省政府报送信息工作的同时,各网络成员之间要加强交流与合作,有效利用省政府信息网络优势,互通有无,实现信息互惠共享。网络建设,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政府信息网在做好为政府系统内部单位服务的同时,要不断扩大网络的覆盖面,把更多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吸纳进来,对其做好信息服务,从而有效地实现政务信息引导功能。要注意信息的保密性,严格把握政务信息报送的层次,对反映尚未出台或不能公开的国家重大政治、经济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活动、言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方面的信息,一定要采取加密措施,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目前,全省的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同多数县和企事业单位尚未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引导的部分功能只能通过赠阅《信息参阅》的形式来实现。下一步,我们将同全省各级政府办公自动化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

努力,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政务信息网络微机化,信息处理现代化。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地增加投入,提高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水平,各级政府以及办公自动化部门,要优先考虑为信息机构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要对信息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培训,使之能够熟练掌握和 运用计算机调阅、处理、传递信息。

六、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部门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信息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政府办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要经常为信息工作提要求、出题目、交任务,指导和支持信息部门开展工作,更好地发

挥政府办公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要经常向信息部门通报政府领导的工作思路、主要工作,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使信息工作人员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和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要配齐配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真正把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

强的同志选配到信息工作岗位上去。要进一步健全信息机构,有专人负责信息工作。

全省政府系统每年可采取召开年会或以培训方式,经常总结交流政务信息的工作经验,明确政务信息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搞好政务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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