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2024-10-01

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精选10篇)

1.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篇一

南江小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和学校规定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在校期间(节假日长假和寒暑假放假回家除外)从星期一至星期日的所有时间内属请假范围。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学生请假须填写学生请假单。

(二)学生请事假、病假,须持假条,在一天内(不超过24小时)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核实请假事由后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核实请假事由,上报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课堂临时发生疾病,任课老师可准予生病同学离开教室,并派人送往医院治疗,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四)遇特殊情况事先未请假者,应及时通知学校补假,如学校未接到补假手续,一律作旷课处理。

(五)凡假满后必须立即向班主任销假。由班主任向学校销假。

(六)凡假后应按时返校,不再续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七)假若已满未按时返校者,事前未申请续假而又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应作无故旷课处理。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二)每学期末将学生缺席情况填入学生手册。

2.幼儿请假、销假汇报制度 篇二

为培养集体观念及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幼儿入园后无重要事情请不要随意请假,确因病、因事不能回园者,家长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临时请假

应提前一天或在当天上午请假(假条请假、向老师当面请假、电话请假均可)。

二、短期请假

1、如因家中提前有安排,孩子需要请假的,请家长提前向班主任当面请假,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天数。

2、如因紧急原因(家有急事、幼儿身体不适等),请家长及时与班主任联系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及预计请假的天数。

备注:如因孩子患有潜伏期的公共性传染病(手足口病、腮腺炎、水痘等),请家长一定及时告知班主任,以便幼儿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三、长期请假

幼儿一般不允许长期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长期请假者,须由家长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时间及是否需要保留学位,一式两份交本园办公室,由园长签名同意后,一份留园备查,一份家长自已保留,以上手续办理清楚后,请假幼儿可保留学位。同时,离园期间须按规定交费。

3.机关请销假制度 篇三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常委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常委、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常委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常委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常委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常委。常委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4.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篇四

中共**县**镇委员会 **县**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镇机关考勤和请销假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镇级各部门:

现将《**县**镇机关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县**镇委员会 **县**镇人民政府

2009年4月7日

主题词:机关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 县 ** 镇

机关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职工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县机关行政效能及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办发[2007]44号)、《关于印发**县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委办发[2008]21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上班考勤

(一)镇机关职工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上班实行签到,每天上、下午各签到一次。夏季作息期间,上午8:30前签到,下午5:00—5:20签到;冬季作息期间,上午9:00前签到,下午5:00—5:20签到。上午未签到的,视为迟到;下午未签到的,视为早退;上、下午均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三)加强签到监管。签到时,由分管督查的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监督,严格实行本人签到,坚决杜绝代签。签到结束后,由监督签到的领导将签到卡放入签到柜,签到柜的钥匙由分管督查的领导保管。

第二条 严格值班考勤

(一)镇机关实行每天值班制,由镇领导分别带班,职工分组轮流值班,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的事务。

(二)值班领导和职工应尽职尽责,到岗到位,按时值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遇紧急情况,要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如擅离职守,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值班签到,签到时间为每天晚上9:30(节假日值班,上午9:00、晚上9:30各签到一次)。值班人员到带班领导处签到,签到结束后,由带班领导将值班签到卡放入签到柜。未签到视为缺席。

第三条 严格会议考勤。

(一)职工应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会、工作会、职工会等各种会议,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二)职工参加各种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记录。

(三)职工参加会议实行点名,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和会议结束时,分别点名一次。会议结束后,会议点名卡由会议主持人放入签到柜里。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

(一)请销假范围: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的;因公外出的,包括开会、培训、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处理紧急事务、争取项目等;因病、因事请假的;其他。

(二)请销假审批权限:镇领导请假,按照《**县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正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经县联系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中行政正职领导在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前,应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报县联系领导审批。副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经镇党委书记、镇长审核同意后,报县联系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经镇长审核同意后,由镇党委书记审批。镇中层干部和一般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经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镇分管 领导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经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长审批;3天以上的,经镇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同意后,由镇党委书记审批。

(三)职工请假,须提前1天(遇紧急情况提前8个小时)报领导审批。请假时,应填写《**镇职工请销假卡》一式两份,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一份交党政办备案,一份存相应部门备查。遇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需下乡不能回镇签到的,经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书记、镇长批准后,将《**镇职工请销假卡》交党政办登记备案;需到镇外出差的,可口头按审批权限请假,但请假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中层干部和一般职工凭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会议通知(文件或电话记录)、镇领导凭书记、镇长审核同意的会议通知(文件或电话记录),交党政办登记备案。请假返岗后,应到党政办办理销假手续。

(四)镇领导公休假由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中层干部和一般职工公休假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请销假纪律。按程序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同意 请假后要做好工作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凡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由本人承担在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五条 严格出勤奖惩

(一)职工按时上班和因公出差的,实行工作餐补助、县内及下乡差旅费包干补助,未签到和因事因病、公休请假的,不给予补助。上午签到的,每天给予5元的工作餐补助(以餐票形式发放);下午签到的,分别按镇领导、中层干部、驻村干部和一般职工10、9、8、7元的标准,每天给予县内及下乡差旅费包干补助。因公县内出差的,按以上标准给予补助。

(二)职工旷工的,每天扣50元;上班、开会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0元;值班缺席的,每次扣50元;开会缺席的,每次扣20元。代签到的,每次扣代签人100元。代签3次及以上,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上班、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上网玩游戏、聊天、看影视的,每次扣 20元;打牌的,每次扣200元。职工违反考勤和请销假规定的,累计计算,如当月工作餐补助、县内及下乡差旅费包干补助不够扣的,在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奖金)中予以扣除。

(三)每月底,由分管督查的领导、党政办主任对本月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纪委书记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审查后,交财政所执行。同时,在职工会上进行通报,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四)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事业人员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5.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转变作风,凝聚人心,提高效能,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踏实肯干、团结务实的干部队伍,在全镇上下形成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经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勤住镇制度

严格执行乡镇干部住镇“五、四、三”规定, 即:五天工作日,四天晚上住镇,三天下村,进一步推动机关工作进入规范化轨道。

二、考勤签到制度

考勤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地点在党政办,考勤负责人是党政办人员,考勤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监督,掌握考勤情况。具体要求是:工作日期间(含假日不放假),50周岁以下干部在晚上7点之前到党政办签到,遇有考勤必须在15分钟内到镇府;50周岁以下干部在晚上8点到9点之间到党政办签到;假日或公休日值班的同志,执行“一天三签到”制度,上午8点半到9点签到,下午2点半到3点签到,晚上签到和工作日期间规定相同。签到时,须本人到场,不得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则视被代签者旷工一天,同时对代签者给予批评教育。

三、检查通报制度

机关考勤工作由镇党群副书记负责抓,并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不定期检查考勤工作,每月5号前公布通报上月考勤情况,并将考勤结果列入考核。

四、违纪认定和处理

(一)迟到、早退的界定和处理。无特殊情况签到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记为迟到一次;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由党政办人员负责统计汇总,月终由财政所统一从下乡补助中扣除。全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20次的,由党群部门作出预警通报,累计达到30次及以上的,取消考核评优、评奖资格。

(二)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请假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查实,以旷工论处。凡集中开会、学习或集体行动,要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上且未请假者,记为旷工一天;累计迟到、早退3次记为旷工一天。

2、旷工1天罚款50元;连续旷工2天罚款10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7天以内罚款350元,且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全年累计旷工8天以上30天以内,罚一个月工资,并取消考核评优、评奖资格。

3、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所在站所室应敦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者即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在外出前先请假。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内不准请假办私事。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能评为优秀;请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评为基本称职;请事假半年以上,应评为不称职;请假一年的不进行考核。

(三)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四)产假。女同志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晚婚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婚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请到135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3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最多7天。

六、请销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要写明请假原因,起止时间。请假条可到党政办领取。

(一)因公外出。因公外出须报告办公室备案。因公外出时间在1天内须分管领导同意,外出1天以上3天以内的需党群副书记同意,外出3天以上的须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二)请销假程序。请假1天至3天的需持分管领导签字的请假条,由党群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必须持党群副书记签字的请假条,由党委主要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5天的,由党委研究批准。请假人要持请假条经有关领导审批并交党政办存查后方可离开,返回后找党政办人员和批准领导销假,并在请假条上注明报到时间。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6.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 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7、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 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

7.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篇七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8.请假申请单、通知单、销假通知单 篇八

请假手续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说明,正确办理请假手续:

1、领取请假申请单:到校办领取请假申请单

2、审批人:请假半天,年级主任审批;请假一天,年级分管领导或校办主任审批;请假1—3天,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必须向校长说明,报校务会通过。特别紧急不能亲自来请假的,可让亲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补齐医院证明等相关说明材料。

3、续假与销假:请假截止日期前一天,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程序跟首次请假一样)。无需续假的当日到校办办办理销假手续。

4、如何生效:相关领导同意签字后,必须经教务处主任签字确认教学工作安排妥当,请假申请单返回校办存档,请假方可生效。

教职工请假申请单

请假通知单(发年级主管领导)

请假通知单(发教务处)

请假通知单回单(办公室存档)

销假通知单(发分管领导、年级主任)

效,延误的工作时间按旷工计算。

销假通知单(发教务处)

效,延误的工作时间按旷工计算。

9.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篇九

为了转变机关干部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机关的运作,优质、高效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领导布置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如超时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及时地向领导汇报并说明原因以免误事。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属于本职的常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互相扯皮、推诿,要积极主动去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上缴矛盾。

三、重大事项、超常规事情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汇报要如实,不得随意扩大、缩小和延误;要及时提出可行性的处理意见供领导参考,为领导决策服务。

四、明确管理权限。有关工作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再向主要领导汇报。乡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检查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视工作实绩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五、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为群众办事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讲究方式方法,能办的事要办好,不能办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态度和蔼,不要激化矛盾。

六、对上述制度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规定者,经乡纪委核实后,报乡党委给予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20**年4月1日施行。

中共**乡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

10.乡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篇十

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正常值班补休及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值班补休,按局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假日假期制度

第五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放假调休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七条 年休假

(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1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全体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

第八条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2

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婚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九条 丧假

(一)丧假的条件: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的假期:

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由局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三)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丧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十条 产假

(一)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二)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3

在内。

(四)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给予其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病假

(一)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连续不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单位批准后由人事干部科备案;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第十二条 陪护假

根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局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由局领导批准,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陪护假所指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陪护假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明及患病住院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事假

根据《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事由、期限,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无医院诊断书,视为事假。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经单位批准后由人事干部科备案;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开会、培训、办案、借调、再教育等)前,须填《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借调人员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批准时限执行。《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第一联送人事科备案。因公出差返回后,及时到人事干部科进行销假,凭《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第二联到财务审计科核销差旅费。

工作人员在请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前,必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5

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批准时限执行。《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第十五条 请病、事假,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2小时以内(午休时间计入请假时间),由本人填写《临时外出人员请假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照时限执行。

(二)超过2小时、1天内的,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按批准时限执行,《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三)超过1天(含1天),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按批准时限执行,《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二)、(三)项事假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班或下班考勤的,应提前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向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未说明情况的,视为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干部科销假,并告知主管局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销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本人不能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委托本部门负责人联系直系亲属按相关请假程序办理续假。

第四章 假期待遇及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不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满勤,工资及各种津、补贴正常发放,不影响其调资、晋级。

第十九条 按规定请病假,且不超过相关期限的,工资及津、补贴正常发放。请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参照黑龙江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下列标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 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四)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牡丹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7

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l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五)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牡丹江市机关单位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六)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在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工作人员不得以病、事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请(销)假及考勤情况纳入全年目标管理,按照《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勤及请(销)假的管理及公示

第二十二条 考勤采用黑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日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二十三条 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在岗查人数、离位查登记的办法,严格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检查、抽查考勤情况,将在检查中发现的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情况及时统计报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执行日常检查、办案、参加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公务前,须请示主管局长,无特殊原因科室需留1人在岗处理本科室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请假情况公示。

(一)日常检查公示:人员在岗情况、工作状态情况、着装情况、参加学习培训和会议情况。(机关党委负责)

(二)请假人员情况公示(人事干部科负责)

1.短期请假人员公示。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病假(累计2个月以内)、事假(累计20个工作日以内)。

2.长期请假人员公示。

工作人员事假累计超过20天,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三)公示时间

1.出勤和请假情况每月第一周公示上月情况。2.日常检查情况每次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3.参加学习培训及会议情况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累计计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连续请病、事假跨的,应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下列词语的含义:

(一)工作人员:指在职工作人员。

(二)迟到:指晚于规定时间进行上班考勤。

(三)早退:指早于规定时间进行下班考勤。

(四)脱岗:指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时间超过20分钟不足2小时的视同脱岗。

(五)旷工:指不请假而缺勤的。当日累计脱岗2小时以上不足3小时的视为旷工0.5天;当日累计脱岗3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未进行上、下班考勤的,虽经请假、尚未被批准离岗的,视为旷工;不服从工作分配或组织调动,逾期不报到的视同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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