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2024-10-03

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共7篇)

1.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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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 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决定 2012 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项目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 1)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2)资本交易项目;

(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其中,对资本交易项目的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 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 号)的要求,及时获取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信息;对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的检查,应按照 2011 年、2012 年税务总局下发的检查企业名单、线索及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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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 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农产品加 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税务总局将选择部 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税务总局将组织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对下列企业进行税收检 查:

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东风汽车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1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14.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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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检 查均于 2011 年 3 月份开始,10 月底结束。其中,3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 月至 9 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 月为总结整改阶段。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 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 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查前培训。各地要 针对所检查项目的特点,结合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 析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 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和案 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 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 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 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市、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 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重点项目的检查; 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 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 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 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工商、检察、法院、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 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版权所有: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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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联合进户,统一检查,做到资 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 各地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涉及总局国税函 〔2011〕691 号文件所布置开展自查企业的,稽查部门和所在地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已部署的税收风险管 理工作,统筹组织专项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 “以查促管、以查促查” 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 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 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材料报送要求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 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 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税收专项 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 随时报 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各类数据、报告均直接报送税务总局国际 税务司。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半年 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 表;随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动态。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联系电话:010-63584598 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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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2.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企业成品油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 4.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校对:稽查局

2012 年 2 月 28 日封发

附件 1 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检查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 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

三、检查方法

省级国家税务局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 CTAIS 系统中调取 辖区内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的相关数据,组织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加工、筛选和汇总,形成接受成品油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两个风险企业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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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根据 CTAIS 系统中行业代码的划分,将行业代码为 5264(机 动车燃料零售)、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和 2511(原油加工及 石油制品制造)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确定为专项检查工作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将购入成品油一般纳税人确定为专项 检查工作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制定风险指标和筛选疑点企业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风险数据库中设五个 风险指标:(1)企业整体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税负;(2)企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单组发票金额较大;(3)企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异地开具且比例较大;(4)企业成品油进项税额占其全部进项税额比例高于全省同行业;(5)企业成品油进项发票 金额合计额度较大。综合以上指标,依据风险点的数量及程度,筛选确定省级成品油购入疑点企业。

2.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风险数据库设四个风 险指标:(1)企业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2)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合计金额较大;(3)企业开出专用发票金额合计占销售收入比 例高于全省同行业;(4)企业开具单组大额专用发票。综合以上指标,依据风险点的数量程度,暂筛选出省级成品 油销售疑点企业,各地、市级国税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对疑点企业库进行上报扩充。

四、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一)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掌握其行业特 点和成品油耗用特点,根据选案疑点,分析制作检查预案。

(二)检查企业会计账目、凭证,确定生产经营过程中耗油 设备的使用情况,掌握企业合理油耗的定额和实际购入量。

(三)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与账载 是否相符; 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成品油耗用的相关记载; 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的用途; 对有成品油存储设备的企业进行 实地盘点,与账载期末余额比对。

(四)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准确填制《企业成品油 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计表》等专用底稿(附件),进行数据分析,排查确定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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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企业外购成品油具体情况,如有下列问题,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需作深入调查。1.是否存在成品油购入量与合理耗用量严重不符的情况。2.是否存在小额、零散、多次购入成品油情况。3.是否存在同一时期在多个加油站购油情况。4.是否存在大型车辆在闹市区加油站购油情况。5.是否存在无运输车辆而购油情况。6.是否存在数量较大的异地购油情况。

(六)企业购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企业购油业务核实注重核查运输车辆运输线路加油的可能 性,特别是对没有销售和采购地取得的加油发票要重点检查。对 大额发票所附的加油小票要比对企业车辆号牌。2.对连续多日大额、整数发票应重点核实,可结合当月销售 情况进行运输总量耗油比对。3.核实企业运输发票,统计总量,比对企业实际自运货物数 量,剔除虚增购油业务。

(七)检查成品油购入资金支付、发票取得和货物提取单位 是否一致,对相关记账凭证、往来账目进行认证检查。

(八)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对检查存疑问题要对当事人或 相关人员进行讯问,问明原因,查清事实,确定问题。

(九)检查中对已确定的涉税问题及时取证或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十)加强税警协作。在检查中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等涉税违 法犯罪行为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 畅开展。

五、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一)检查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情况。重点掌握专用发票开 具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二)检查加油站成品油日销售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是 否隔日开票或集中开票情况,通常情况下购油者均在当时索要发票,补开发票或将几次购油集中开票,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三)检查品种油销售记录,检查有无篡改品种开票情况。确定汽柴油实际销售情况,检查发票开具情况,如开票情况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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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企业销售成品油资金结算情况,核对资金支付方、货物提取方、发票取得方是否一致。

(五)检查有无大宗、异地(跨市)开票现象。如果存在需 对购油单位的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六)核对加油站开具专用发票时所附的加油小票,查清小 票登记的车号、加油日期,与企业的车辆号牌比对。

(七)企业耗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矿产品采选企业耗油的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剥离、采掘土石方总量测算开采阶段挖掘机等 设备耗油总量,根据土石方和矿产品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耗 油总量,比对二者之和与企业总购油量差距,如果差距过大则可 能存在虚进购油业务情况。2.有大量运输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耗油的检查 核对运输货物的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实际耗油情况。查清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货地,比对加油发票看是否与运输线路相 符,如不符则有可能存在问题。3.核实企业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量和运距的总和,比对企业 同时期的运输能力,看企业是否存在外雇车辆运输并为其加油的 情况。4.加强对销售石灰石、水渣、粉煤灰、石子、石膏等低值大 宗商品以及铁粉、煤炭等高附加值耗油企业的检查,检查应延伸 至下游购货企业,核对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发票结算单位名称 以及资金结算方式,防止企业一方面将油品发票抵扣税金,另一方面用地税代开发票结算运费或将应税收入转变为地税项目。

资本交易项目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 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 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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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重点

1.收入总额的检查。

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 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检查中,要特别关注其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 有信托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 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 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 额视同销售处理。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确认销售收入。二是租金收入未按收入确认时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信 托投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以信托公司为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

2.扣除项目的检查。

一是被查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权益性投资事项的,其权益性投 资业务是否列支应由被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有信托投资事项的,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 关;有股权转让事项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 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有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 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税前 扣除。2008 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 先冲减 2008 年初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 分再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超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 5%;是否超版权所有: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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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 费; 是否税前列支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 手续费及佣金;是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 何形式的准备金;是否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 出;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是否在税前扣除。

二是各项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准确界定各 项资产,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是否自行在税前扣除未经报批的资产损失; 未按税法规定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 者低于税法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造成折旧计提不实; 是否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或实际发生额未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 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 除;超过规定限额列支手续费及佣金。

四是检查企业取得的各项 票据,是否存在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 费用。

3.企业重组的检查。

一是债务重组事项的检查。企业由法人 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是否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 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是否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除另有规 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 和义务)是否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所得额占 其当年应税所得额 50%以上的,是否在 5 年内均匀计入各应 税所得额。检查中应特别关注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等 特别事项。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是否将该事项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 损失; 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损益的,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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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检查。被收购方是否及时足额确 认股权、资产转让损益;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三是业合并的检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 所得税处理; 其亏损是否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是企业分立的检查。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是否按 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 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分立相关 企业的亏损是否相互结转弥补。五是备案事项的检查。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 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凡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 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资产持有期间增值减值的检查。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 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 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境外投资抵免的检查。

一是企业定性的检查。检查主管 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身份的界定是否准确。特别是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境外企业,要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 号)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别。

二是境外投资收益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地申报 了其境外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应税所得都应逐一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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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抵免税额的检查。复核其抵免限额 的计算是否准确,其申报的实际负担的境外税额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对境外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 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 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 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有无将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 得一并适用以其境外应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

四是共同支出分摊的检查。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 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 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是境外亏 损弥补的检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 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 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六是其他事项的检查。企业从 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 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

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自营生产 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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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外贸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以 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二、检查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 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

三、检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 退税行为。

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 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特别是电子、服装类产品要重点分析检查。

三是检查外贸 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 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如 CPU、手表、手机、照像机等),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2.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

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 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出口与进项计 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 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 出口货物。

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委托加工出口 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等等。

3.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

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 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 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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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 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 润行为。

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 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

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 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 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

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 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

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 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相符,有 无高报、多报等情况。

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 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 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 手册核销申 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 实际发生是否一致。

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 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

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 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有 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

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 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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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检查出口 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二是检查出口企 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与 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2.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 费、差旅费等。3.进项发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四、检查方法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采取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 的检查

(1)查找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的出口业 务。通过 《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 将出口企业出口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所有出口明细数据汇总,通过以下五种方法查找: 一 是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查找企业出口业务是否借权挂靠等不属于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二是了解境外客户 信息,结合业务人员经办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比对被查企业出口 业务,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三是按运编号汇总 出口货物经营费用,查找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经营费用或虽发生但明显不合理的出口业务。四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 中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提取毛利率数据,查找毛利率 偏低的出口业务(一般代理出口的业务,外贸公司每美元出口获取 0.2 元人民币以下,折算为毛利率为 3%左右)。五是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国内供应商所对应的出口业务。

(2)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全过程。询问所有涉及 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如: 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 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 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 向 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版权所有: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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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 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 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3)外围调查取证函调。一是向各主管机关取证。主要包 括海关、商检、外管和其他税务机关。二是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调查海外买方的 资信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等等。

(4)凭证资料的审核、比对与分析。一是对已收集的外销 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单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备案单证和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 等各种原始凭证资料的审核。二是在各种凭证之间,对照正常业务流程以及通过多渠道反映的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方面进行逻辑关系比对。三是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对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分析,进一步判断被 查的出口业务是否真实。

2.异地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通过对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分析、筛选,查找出异 地报关的出口业务。按以下方法开展检查,以核实出口货物是否 真实存在,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一是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 二是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进行发票协查;三是了解异地报关 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 四是重点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 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3.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外贸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货物(电子产品类较多)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对此类出口业务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检查: 一是摸 清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二是到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 查。三是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四是向被查企业了解该批出 口货物的操作过程。五是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4.多申报出口退税项目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一 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二版权所有: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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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核对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三 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进货金额/美元金额)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时,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进货。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一是根据申 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 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 合作伙伴。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 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总额、境外客户 是否相匹配。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销售的货 物,相互之间有何关联,与境外客户签约所指的货物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检查人员 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对照 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 查找原始退税凭证。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 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 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可到海关、货代公 司进行调查,或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调查确定相对准 确的商品编码。三是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一方面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了解如何管理供货方销售该货物,增值税税率的认定 情况等; 另一方面了解该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原材料耗用及采购情况等。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审核被查企 业申请人工处理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合理; 二是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订了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 合,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 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 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版权所有: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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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等地的运输记录等。三是通过出成 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 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 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 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 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 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 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 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 拨。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检查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 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 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 率是否准确,初级工业品是否以农产品名义按 13%征税率申报;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 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的情况。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 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 其他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 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5.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有无申报纳税的检查 一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范围。

二是检查视同内销 征税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情况。将全部属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 物与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的出 口货物; 将己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其应申报所属期与实际申报 所属期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迟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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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检查视同内 销征税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包括: 检查已申报纳税出口 货物的计税依据是否准确,要与企业账面收入金额、发票开具金 额、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额以及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是否存 在少报出口收入的情况。检查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进项凭证用于抵 扣;申报抵扣进项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出口货物是否相吻合,是否将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凭证用于申报抵扣; 已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超过期限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 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1)比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海关出口信息反映的收 入与企业账面反映的明细收入,查找差异原因。(2)检查大额出口业务。要求被查企业提供与客户交易情 况,从中选择出口量大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3)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①对于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一是检查是否 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 二 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 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四 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②对于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 二是与出口销 售收入核对,对已做出口销售收入的是否作冲减处理。③对于部分退运出口货物的,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 批注的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二是检查实际 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 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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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保佣”项目的检查(1)运费的检查。一是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 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 编制(要区分自营报关、委托报关)二是检查运费凭证的是否合法。三是审核运输费用支付真实性。(2)保险费的检查。审核保险费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保险费 用支付的真实性。(3)佣金项目的检查。一是根据佣金支付的明细情况,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和企业内部核算表,确定支付的佣金性质(明佣还是暗佣),是否有佣金协议。二是检查实际收款人的真实 性。可通过对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判断收款人与交易双方 是否存在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系;核实付佣协议与出口合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支付是否合理; 核实收款人是 否真实存在、是否收到此笔佣金(通过国际情报交流)。三是检查过程中要区分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3.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根据出口企业提 供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按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与海关信息上反映的进口金额 进行比对,查找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判断差异合理性。(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在核实清楚进口保税料件 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内是否存在外发加工 领用、深加工结转转出、结转其他手册、进料退回、转内销以及发生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等。(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在确定生产车间领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 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内是否 生产副产品、残次品分摊耗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以及生产过程中 发生的材料、半成品损耗等。(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检 查出口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内是否发生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销售行为,销售的残次品、副产品 和受灾保税货物是否报经海关批准; 销售的边角料是否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发生的特殊货物在手册核销或进口料件结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 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实版权所有: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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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 进口料件。据以调整进口保税料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

4.使用不同出口商品编码的检查 在深入到企业检查之前,可事先到主管的退税部门,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检查:一是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 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 出口货物有何关联。二是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 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 材料” 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 是否一致。三是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 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5.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1)对出口企业没有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检 查人员在未知被查企业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情况下,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检查:一是全面分析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情况,对新增的出口商品、其一出口商品增幅很大或出口总额大幅提高要重点关注。二是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 在将外购的货物入“产成品”账,是否存在报关出口的商品在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中没有反映。三是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 算内容,是否存在直接将外购的货物入“原材料”账。四是查找被查企业是否有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五是评估被查企业的生产 能力。(2)对出口企业已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对照 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确定申报免抵退的外购货物是否 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该企业是否属总局批准的试点单位。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方法

1.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调查供货企业成立时间,特别是成 立时间不长的企业,是否符合新设企业开发业务、人员招聘、组织生产销售等必须的常规; 调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无设立后 即抽走资本情况; 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生产所售商 品版权所有: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21 —

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联合服务总部 的能力,有无原材料、产成品的堆放场地; 调查企业职工人数,是否具备生产所必须的人员,通过询问职工,查明工资表所列员工人数有无虚列;调查企业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所售商品,有无正常运转等。

2.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的检查,如水电费、办公费、差旅 费等。查明企业是否发生必须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到 当地供电、供水部门了解发生的水电费是否真实; 对大额的办公 费用、差旅费核实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费用发生是否真实。

3.对企业取得进项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的检查。核查企 业进项税金对应的货物是否是所售货物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对服装生产企业来说,是否存 在取得皮棉、籽棉、棉纱等离服装产业链较远的原料的进项抵扣。

4.通对对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询问,核实企业是否进行过相 关服装的生产。通过以上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服装生产能力,是否生产 过所售服装。除以上检查外,针对虚开发票所进行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的检查,参照其他一般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

(四)其他常见项目的检查方法

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的检查与 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类似。目前,生产型企业由于产品专一,如果涉及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生产,一般均以该产品经营为 主,检查也相应涵盖该企业所有涉税事项。外贸企业通常经营品 种较广,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只占其经营范围一小部分,对其进行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检查时可不考虑整体纳税 情况,只对涉及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单证规范、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除以上所列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业务检查重点及检 查方法外,其他项目检查参阅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方法。对出口业务涉及较多的汇率折算、运保佣、财政补贴、配额申请及 购买等应加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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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推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4]36号) 、《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4]58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1]416号) 等有关规定, 我部将组织开展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项目

选定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项目法分配地方) 和对外投资合作地方事项 (因素法分配地方) 作为评价项目, 重点评价2014年拨付的上述项目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二、委托机构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4-2015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财函[2013]780号) , 经过对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和报价的比选, 选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评价机构, 承担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 高度重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是推进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和必然要求。请务必高度重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认真评估上述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效果, 分析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不断改进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二) 认真开展绩效自评。

为规范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项目资金绩效报告 (参考提纲) 和绩效评价指标表 (参考) , 请参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并于10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商务部财务司和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对外投资合作地方事项绩效报告可于11月30日前报送) 。

(三) 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绩效自评结束后, 我部将委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抽取相关地区开展绩效现场评价, 请指定专人协助并配合事务所做好工作进点、取证、评价等相关工作, 确保绩效现场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 根据上述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的特点, 设定个性绩效评价指标, 提出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商务部财务司:胡晨、李凯010-6519865965198441

电话:010-65198659、65198441传真:010-65197453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冯山

电话:010-88393680-6305、13691095764

邮箱:919921720@qq.com 传真:010-88395200

附件1

××项目资金绩效报告 (参考提纲)

一、项目概况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二) 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定情况, 包括预算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 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投入等情况分析。

(二) 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 (包括具体拨付的项目情况、拨付金额) 。

(三)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日常检查监督情况) 分析。

三、项目绩效情况

(一)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填报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2) , 如设定个性绩效评价指标, 也相应填报完成情况。将项目支出后的实际状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对比, 从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

其中, 项目的经济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成本 (预算) 控制、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的效率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及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的有效性分析主要是对反应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的个性指标进行分析;项目的可持续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 后续政策、资金、人员机构安排和管理措施等影响项目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

(二) 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

四、项目评价工作情况

包括开展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收集、资料来源和依据等佐证材料情况, 项目现场勘验检查核实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后续工作计划。

(二) 主要经验及做法 (包括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经验、做法等) 。

(三) 存在问题和建议 (包括资金使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其中请对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高端人才支持政策提出建议) 。

附件2

3.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篇三

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三、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附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第六条第六条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和进口税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在申报设备预算时,应当主动说明是否申请进口免税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第七条第七条 各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进口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

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科技重大专项,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会同其他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上述事宜。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由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

第八条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尚未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持《进口物资确认函》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海关按照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相关物资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为及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说明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物资总体情况,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牵头组织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该科技重大专项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l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停止该单位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管理工作,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如实申报材料、办理相关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和进口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物资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海关核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免税进口的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和技术开发,但未经海关许可,免税进口的设备不得移出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对于仍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设备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项目承担单位可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提前解除监管的手续,并免于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

(格式)

编号: 201X(年)-XX(专项号)-XXX(项目号)

单位名称:

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兹确认:你单位申请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符合有关规定,请按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物资免税手续.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课题)负责人:

项目(课题)起止期: 年 月至 年 月

免税进口物资额度:

确认函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或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年 月 日

2.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免税申请文件有关要求

申请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单位性质、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项目(课题)的编号、名称、负责人,承担项目(课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课题)的主要任务、经费来源与组成;

3.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

4.提供申请免税进口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具体信息(见表1、2);

5.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情况说明。

7.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一份(表1、2采用EXCELL格式)。

表1 申请免税进口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税则号列 进口理由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进口税额 资金来源 所在编号

注:“进口金额”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单位:万元。

申请免税进口设备技术规格属于当前《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应当在“所在编号”栏目中填写设备在《目录》中所在编号;进口设备未在该《目录》内的,“所在编号”不需填写。

资金来源分类: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其中,使用地方财政资金购置设备应当注明所在省份。

表2 申请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序号 零部件/原材料名称 税则号列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进口税额 资金来源 备注

注:“进口金额”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分类: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其中,使用地方财政资金购置设备应当注明所在省份。

4.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篇四

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进一步提升我国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现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2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同时报送自查表和有关核查材料。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三、我部将组织成立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经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抽查、公开征求意见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对于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未通过环保核查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加强对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六、我部将定期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汪涛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

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邵朱强

电话:(010)63971851,63964587(传真)

邮箱:shaozhuqiang_08@126.com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

邮编:10081

4附件: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铅蓄电池再生铅核查通知

5.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篇五

环办[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三是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四、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上市公司 环保核查 通知

6.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篇六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我省自2012年起,在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前对其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核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落实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核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各项规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有力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但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抽查发现,少数地方和部门在资质申报核查工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标准不高,未能结合业务部门的监管系统进行实质性核查或实地核查,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少数地方个别部门实施收费核查方式,严重降低了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核查工作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能,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联动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含行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内的工程业绩核查扎口负责,对业绩核查负总责。工程项目相关监管机构健全且工程项目信息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辖区,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主管部门申请业绩核查权限,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单项业绩核查表和汇总业绩核查表,须有核查部门盖章以及职能部门核查责任人签字。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有核查权限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绩核查表上加盖印章。

对业绩核查表用章不规范、印章模糊、印模未备案及核查责任人未签字的均将视为不规范用表,申报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查。

二、业绩核查申报程序

由企业将申报业绩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业绩核查表等基础材料报工程所在地业绩核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工作。本辖区内业绩核查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内非辖区内业绩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完成后由牵头部门通知申报企业取回业绩核查表。

对申报资质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不得推诿,不得将业绩核查工作让企业代办,更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条件收费进行业绩核查。

三、业绩核查办法

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查工作须在申报资质前完成。申报的业绩工程须为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依规建设的工程,同时不得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任一情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业务监管系统,对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工程进行核查,要从施工许可管理系统、招投标备案系统、合同备案系统、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等渠道进行联动核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工程及地基与基础、钢结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均须提交施工许可证。申报业绩(含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在2013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包括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申报的工程业绩合同均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已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申报业绩存疑的,业绩核查牵头部门要组织至少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核查表中说明情况,现场核查人员须在单项业绩核查表中签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绩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查。抽查发现代表工程业绩存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申报企业在公示期间或接到通知后,按申报业绩工程类型,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如下资料: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工程竣工图(蓝图)、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招投标交易网)等工程业绩相关材料。经复查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复查意见。

四、几种业绩的核查办法

1、电力工程

电力工程业绩须由相应行业的招投标、合同备案及竣工验收部门在单项业绩核查中填写核查意见并盖章、签字,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建筑业协会电力分会进行复查。经复查属实的,省建筑业协会电力分会在业绩核查汇总表上盖章、签字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化工石油、港口与航道、矿山、冶炼、铁路、民航、环保等工程

化工石油、港口与航道、矿山、冶炼、铁路、民航、环保等工程业绩的核查,申报企业须将申报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及业绩核查表(单项、汇总)等业绩基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竣工图需提供蓝图)及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查。单项业绩核查表中的“中标通知书发布机构意见”、“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意见”可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签字,“施工合同备案主管部门意见”须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绩核查牵头处室组织至少两名以上人员现场核查后盖章签字。

3、装修装饰业绩

申请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家庭装修装饰工程的业绩核查表由业绩核查部门根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核查,并在单项业绩核查表盖章签字;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业绩核查表中“中标通知书发布机构意见”、“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意见”可由建设单位盖章签字,“施工合同备案主管部门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盖章签字。

申请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工程,须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执行。

4、省外业绩

申报企业须将业绩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工程竣工图(蓝图)、业绩核查表等基础材料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

5、个人业绩

个人业绩由业绩核查牵头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个人业绩材料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

五、工作要求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核查工作,认真组织,精心指导,严格把关,成熟一家申报一家,合理规划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发展规模和特色专业发展计划。通过业绩核查强化建筑业企业依法建设意识,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大对各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抽查力度,严格问责制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企业资质申报,并将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示批次中,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个月内存在两次出具虚假业绩核查意见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全省通报相关业绩核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7.税收专项核查工作通知 篇七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福清市、闽侯县、大田县、延平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为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掌握和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国土资发

(2003)367号)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四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闽侯县罗桥金矿、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和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矿山企业,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推进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建立,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矿山环境的原则;

(二)加快和培育采矿权市场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有序开采的原则;

(四)推进基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到位的原则。

三、试点任务:

采矿权人根据矿山生产开拓进程,调查收集测量采掘过程中新揭露的矿体(层)厚度、形态产状、矿石类型及矿石质量、采空区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结合生产台帐,准确计算矿山动用储量、损失量、采探对比增减量,修正不符实际的地质报告,指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通过试点,积累并总结经验,为建立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奠定基础。

四、试点内容:

(一)开采块段边界、采空区的测定;

(二)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及编码;

(三)开采块段内采探对比的储量变化情况(资源储量增减);

(四)矿区范围内生产勘探的储量情况;

(五)开采损失储量(含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六)矿石品位及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七)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情况。

五、试点方法: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编写并提交《福建省××县(市、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下简称《检测报告》)实施储量监督检查后,由具有管理权限(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核(注)销其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并经有权管理部门依法核销后的资源储量,可作为采矿权申请、转让、价款评估或者注销的储量依据。

六、试点程序:

(一)采矿权人建立并完善生产台帐、储量台帐,组织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或者生产技术人员开展测量、绘制图件,在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并提交《检测报告》;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核查:

1、听取企业介绍基本情况,包括开发现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选矿工艺、开采技术条件等,着重介绍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

2、查看有关资料、图件等;

3、对照图件、资料,到生产现场检查、核对;

4、向企业有关人员询问;

5、得出核查结论。

(三)核销资源储量。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谁颁证(指采矿许可证),谁核销”的核销管理权限,对资源储量依法核销。

(四)国土资源部门编写试点工作总结。

七、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

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等5家矿山企业,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田国土资[2004]117号)执行;闽侯县罗桥金矿的试点步骤和时间安排,由闽侯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但务必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步骤和时间开展试点:

(一)2004年8月—2004年11月30日。采矿权人以2004年8月1日为基准日,汇总生产台帐、储量台帐,工程进度实施测量,并按比例尺∶1000或者1∶2000绘制如下图件:

1、各中段采掘工程平面地质图(附采空区范围);

2、井上下对照图(地采)或者采掘进度剖面图(露采);

3、储量计算平面、剖面及投影图(附采空区范围)。

(二)2005年1月31日前,矿山企业编写并提交《检测报告》。

(三)2005年2月1日—2005年3月31日,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核查。(四)2005年4月1日—2005年4月30日,试点单位修改补充完善《检测报告》。

(五)2005年5月,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会议,省厅、设区市局派员参加。

八、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试点单位要加强协调,积极组织本单位地测机构或者聘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做好检测,准备好有关图件和资料,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建立试点工作联系制度。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试点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将确定的专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2004年8月25日前报送省厅储量处。储量处联系电话:0591-87665723。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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