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经济的原则

2024-09-18

发展经济的原则(共15篇)

1.发展经济的原则 篇一

循环经济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一产品一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循环经济主要有三大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每一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物质和能源的流量。换句话说,对废弃物的产生,是通过预防的方式而不是末端治理的方式来加以避免。

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也就是说,尽可能多次或以多种方式使用物品,避免物品过早地成为垃圾。

资源化赢则是输出端方法,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废品的回收利用和废物的综合利用。资源化能够减少垃圾的产生,制成使用能源较少的新

2.发展经济的原则 篇二

一、信源方在不增加信息传递量的基础上,扩大控制信息。

信源,就是信息的来源,信源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机器,甚或是自然界中的其他物体。“在人类交际这种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社会活动中,充当信源的只能是人,是指在人们之间的交际活动中发出信息的一方。人们在社会活动的相互联系中,一旦获得了某种思想、情报、并且有了要传送给某一对象的意向和行为,这时他就充当了交际活动中信源的角色。”人们传递信息,就是将所要表达的信息内容用一定的符号形式配合好了以后,通过一定的发送器官发射出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管哪一种形式,都要求以最经济快捷的手段取得最大的效果。

要使信源达到高效经济,首先,信源方要具备表达内容上的选择能力。例如:《东方之子》节目采访女教授吴青,主持人的开场白是这样说的:“俄国诗人聂克拉索夫有首诗这样写道:‘女人幸福的钥匙,女人自由的钥匙,让上帝自己丢失了,伟大的战士们至今还在寻找。’在妇女解放和妇女发展的诸多问题上,妇女参政是最敏感最深层的一个话题。问题在于妇女参政应是积极的、主动的,而不是生硬的、被动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吴青一连四届十年当选人大代表,深受选民的信任,他的母亲冰心老人曾幽默地抱怨她说:“你总是出去为人民服务,好像我就不是你的人民了。”

这是四个句子,但包含了丰富的信息:首句,引用俄国诗人的话,以一种书卷气较浓的方式为本期的《东方之子》做了铺垫,非常符合吴青这个外语教授的身份特点,并且点出了“妇女”这一采访的主旨方向;次句,直插妇女参政,既合乎逻辑,又简洁明快。第三句,顺势推进,对妇女参政发出议论,既有理性的深度,又不显山不露水的承上启下;末句,包含了四条信息:吴青是人大代表;连任四届十年;她是著名作家冰心的女儿;她一心扑在工作上。其表述不乏幽默。这段开场白不到二百字,说出来不过四五十秒,蕴含着这样多的、能把采访对象的特色勾勒出来而且能让人在瞬间接收的信息,主持人对内容的选择是非常经济的。

其次,信息的传递要把握适当的时机,既不能过早也不能过迟,否则难以实现有效的交际效果,或者丧失其应有的价值。例如:某财务室保险柜被盗,内部人某甲作为嫌疑人受审,问:“案发前后你接触过这个保险柜吗?”“没有。”“那为什么保险柜上有你的指纹?”“哟,我忘了,案发后我出于好奇来看热闹,用手摸了一下保险柜。”信源方极其有价值的信息,由于过早透露给嫌疑人,给他提供了一个自圆其说的机会,因此失去了控效价值。这样的言语交际再简洁也谈不上经济高效了。

最后,扩大控制信息还表现为选用适当的修辞方式,即选用潜在信息和美学信息来扩大信息内容增强信息作用。例如:1988年,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是老布什。当时民主党人指责老布什说:“布什在那里?”这句话表面看不出什么贬义,但了解背景的人都知道它的潜在信息,是指责老布什在8年的副总统任职内无声无息,只是总统里根的影子而已,因此不能胜任总统职务。这一俏皮而又尖刻的隐喻性责难,不能不说是高度经济的,它以极少的信息符号,传递出较多信息量。

许多优秀的文学作品,都蕴含着丰富的美学信息,是言语表达高效经济的楷模。比如元稹的《古行宫》一诗,“寥落古行宫,宫花寂寞红。白头宫女在,闲坐说玄宗。”作者通过描写白头宫女“闲坐”回忆诉说唐明皇的往事,暗示了开元天宝年间的繁华,安史之乱中流离动乱的社会生活。作者并未直写社会世事的演变,却生动形象地暗示了世事沧桑和历史变化的巨大。此外,很多名言警句,比如“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等等,都富于深刻的哲理,含有丰富的美学信息,概括而形象地说明事理,虽然只有一句话,但控制力远胜于不善修辞的废话连篇,受控者极易通过联想,举一反三,使信息增值。

二、信宿方以较少信息符号反馈较大信息量。

信宿,就是信息的接收者。信源发出信息之后,作为信息接收方的信宿,经过一定的渠道收到符号化了的信息,并将这些符号化了的信息通过解码,转化为自己理解的意念,然后再经过判断,采用相应的行为反馈到交际对方那里去。也可以说,在反馈信息时,信宿的角色又转换成了信源的角色。

以较少的信息符号反馈较多的信息量,这实际上是信宿的反馈能力问题。要使反馈信息达到高效经济,首先,信宿方要对来自信源的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如果在对接收的信息符号进行解读时,出现偏差,甚至背离信源的原意,就谈不上高效经济反馈。

其次,信宿方要适量地反馈信息。所谓适量,就是说,信宿反馈过去的信息不能过量,过量的信息可能会冲淡交际的主题内容,妨碍交际内容的正常进行。如某常委会召开之前,主持者问:“王主任,张副书记怎么还没到?”适量的回答是:“就到”或“我再去叫一下”。这样回答既简洁又得体,如果王主任过多地叙述未到的原因或自己通知的次数,反而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会议的正常进行。

据说古希腊斯巴达人就是以言语简洁著称。有一次邻邦马其顿向他们宣战说:“如果我们占领你们国家,我们将把你们的国家夷为平地。”过了几天,斯巴达人回话了,只说了一个词:“如果”。这个词至少包含了两条信息,第一,你们的野心只是一种假设,成不了现实。第二,如果你们胆敢来进犯,我们坚决抗击到底。可见这简洁精炼的话语多么意味深长。

适量,也意味着反馈过去的信息不能太少,太少同样达不到言语交际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信源方往往要调整发话方式,重新组织新一轮的会话。例如:1997年《实话实说》特别节目《新年心愿》,一个小姑娘说:“我不想长大”。主持人崔永元依次问道:“爸爸对你好吗?妈妈对你好吗?老师、同学……”女孩子除了说“不想长大”,其他什么也说不出。由于信宿方反馈信息过少,致使言语交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眼看着就要冷场,这时,崔永元面向大家感慨道:“每个人的童年都有不想长大的时候,因为童年有童年的欢乐,突然一天感受到童年的友谊和真诚,就不想长大,是吗?”小姑娘笑了,连忙点头说:“是的,我就是这样想的。”由于主持人善于营造氛围,以具有普遍性的感情体验,巧妙地打了圆场,使原本要冷场的片段有了一种隽永的意韵。

最后,信宿方要选用适当的修辞方式和逻辑方法,有效地增强和扩大反馈信息。运用隐喻等修辞手段能以极少的信息符号扩大信息量。比方,前面提到的“布什在哪里?”这一俏皮而又尖刻的隐喻性责难,布什是怎样回敬的呢?他的竞选班子成员,著名的政府公共关系专家艾尔斯为布什设计了一个创新性隐喻来回敬对方:“布什在家里,和夫人芭芭拉在一起,这有什么错呢?”这个隐喻回答有很多潜在含义,喻示布什在公余时间并不寻花问柳,是品行端正,值得信赖的,同时他也影射了民主党原提名的某总统候选人风流成性,因桃色事件被曝光,而不得不退出竞选的丑闻。这样反馈对方,既简洁又有力度。

对于信源方发出的挑衅性信息,信宿方还可以采用抓悖问短等逻辑方法反馈。例如:在一次中外贸易谈判中,一个外方经理傲慢地说:“代表先生,我看你皮肤发黄,大概是营养不良造成思维紊乱吧?”面对这样的无礼发问,中方代表反映敏捷,立刻不卑不亢地回答:“经理先生,我既不会因为你皮肤是白色的,就说你严重贫血,造成思维紊乱,也不会因为你的头发是红色的,就说你吸干了他人的血,造成你头脑发昏。”中方代表抓住对方的悖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言辞既尖锐又不失身份,维护了人格尊严,民族尊严,使对方哑口无言。

3.经济原则及其在语用学领域的发展 篇三

【关键词】经济原则;省力原则;Q原则;R原则

1. 经济原则

1.1Zipf与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the economy principle),又称省力原则(the principle of least effort),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收益”,它是“指导人类行为的一条根本性原则”。

提到经济原则,我们就要介绍一下学术界第一位明确提出省力原则的学者美国George Kingsley Zipf。Zipf的专业是比较语文学,但是,以其名字命名的定律却早已走出语言学,进入了信息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社会学、生物学、地理学、物理学等众多研究领域,在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声誉。什么是Zipf定律?为什么它有如此巨大的影响?

他曾做过一个实验(1949):在木匠的旁边同时放着几把斧头,而那把距离木匠最近的斧头的使用频率最高。Zipf由此推断,木匠使用距离自己最近的斧头是为了节省来回取放斧头的力气。他将这种现象归结为“省力动机”,并继而将这一发现推广至对人类语言的研究中。他发现(1949),“语言中的短词很明显地比长词更受到人们的欢迎”,“词的长度跟它的出现次数成反比,尽管其比例不一定很严格”。

同时,Zipf也对省力原则进行了澄清:首先“,省力”只是相对而言,在一件事上的省力可能意味甚至导致在另一件事上的费力;其次,“省力”是一个抽象概念,很难用数字或百分比将其具体化。

Zipf主张从听话人和说话人两个方面来认识和考察经济原则,并由此区分了语言交流中的两股对立的力量:“单一化力量”(the Force of Unification)和“多样化力量”(the Force of Diversification)(Zipf,1949:21-22)。对于说话人,能用一个词表达自己想要表达的所有意思,这是最经济的,正如一部集通话功能和照相功能于一体的手机比一部普通手机和一部普通照相机更方便携带。然而,这种对说话人的“最经济”却变成了听话人的“最费力”:他必须对这个词的所有可能的意义进行逐一筛选从而判断说话人想要表达的意思。相反,一个词只表达一个单一的意思,词的形式和意义之间完全一一对应,这对听话人来说是“最经济”、“最省力”的,而对说话人来说,这样做却恰恰是最费力的,因为他需要掌握所有必需的和可能用到的词汇。因此,Zipf认为,这两种力量必须相互协调并达到平衡,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和“省力”。

1.2 Martinet与经济原则

Martinet在Zipf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经济原则”。Martinet(1962)和Zipf(1962)都认为,为实现交际而付出的努力总是跟所传递的信息量成正比的,这是存在于语言经济现象中的一条基本原则。

Martinet的措辞跟Zipf有点差别。他更喜欢用“经济原则”这个名称。他把“省力原则”跟“交际需要(the requirements of communication)”对应,认为它们是构成语言经济的两个主要因素。一方面,说话人需要传递自己的信息;另一方面,他又要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脑力、体力付出。(Martinet 1962:139)但是,Martinet的思想跟Zipf是完全一致的。他认为,语言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为实现交际而付出的努力一般总是跟所传递的信息量成正比的。同时,他又坚持,这并不等于说,任何语言都没有不经济的形式,没有冗余(redundancy)。相反,他认为冗余是语言交际的必要部分。“交际很少是在理想状态下进行的;某些人为、非人为的杂音会干扰听话人对连續语言单位的辨认;此外,人们常常不能专心听讲,因为他们对别人话语的注意力很少会大于对自己正在有意识、无意识地思考的东西。”(Martinet1962:140)。

他把“省力原则”和“交际需要”相结合,称为语言经济的两个主要构成因素:一方面,说话人需要传达自己的信息,表达自己的想法,从而达到一定的交际目的;另一方面,他又要尽可能少地付出脑力、心力和体力,从而做到“最省力”。(Martinet,1962:139)

2. 经济原则在语用学的发展

2.1 Grice与“省力原则”

Grice在自己的会话含义理论中提出一个重要的支持性原则——“修订版奥卡姆剃刀”。根据这一原则,“若无必要,不应该增加涵义”(Grice,1978:118-119)。显然,这一原则与Zipf的“省力原则”以及Martinet的“经济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

2.2 Horn与“省力原则”

美国语用学家Laurence Horn第一个明确将“省力原则”引入语用学研究领域。他将省力原则和Grice的会话准则相结合,提出了会话含义两原则:Q原(数量原则)和R原则(关系原则)。Q原则基于听话人的利益,要求说话人使自己的话语充分,能说多少就尽量说多少,因而又叫“听话人省力原则”。R原则基于说话人的利益,说话人只需使自己的话语必需,不必说多于所要求说的话,因而又叫“说话人省力原则”。两个原则互为条件,缺一不可。(Horn,1984:11-42)

以Horn为代表的新格赖斯理论将省力原则分为两个方面,因而能更合理地解释相关的语言现象。

参考文献:

[1] Austin,J.L.How toDo Things with Word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2] Grice,.SyntaxandSemantics:Pragmatics[C].P.Cole(ed).NewYork:Academic Press, 1978:113-128.

[3] Leech.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London:Longman Group Ltd,1983.

[4] Martinet, A Functional View of Language[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5] Sperber,D.&D.Wilson.Relevance: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M]. Oxford: Blackwell,1986/1995.

[6] 姜望琪.Zipf与省力原则[J]. 同济大学学报,2005(1)

4.循环经济的含义和原则是什么? 篇四

(1)循环经济的含义:所谓循环经济,即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形态。它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的过程中,建立起一种新形态的经济。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2)循环经济的“3R原则”

1、减量化原则(Reduse)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特别是无害于环境的资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标和消费目标。这一原则追求的是资源生产率(相对于劳动生产率而言)。我们不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要提高资源生产率,包括水资源生产率、土地生产率、能源生产率等。

2、再利用原则(Reuse)

再利用原则针对的是“中间过程”,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利用,要求制造商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这一原则追求的是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高,既提高了资源生产率,又降低了单位产值或产品的污染排放率。

3、再资源化原则(Reresource)

5.会计谨慎性原则的经济学思考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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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篇六

摘要: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受到全球进行关注的全新概念,同时,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已经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渗透可持续发展属于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一个研究课题。

在本文当中,主要站在环境和贸易的视角,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环境因素进行结合,探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7.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发展与适用 篇七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罗马法时期主要奉行“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 从制度上根本否定了情事变更原则;至12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提出的“事物不变更约款”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首次理论描述;随着历史的发展, 于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第378条和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936条都体现了情事变更原则:二十世纪以来, 受两次世界大战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影响, 造成了大量合同的无法履行, 基于此, 许多学者提出情事变更原则的各种学说。[1]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 合同所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是适用情事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事”, 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所谓“变更”, 是指这种情事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这种变更主要是一种事实上的变更, 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大规模调整等, 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 或者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

第二,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履行终止之前。此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合同关系消灭之前, 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第三,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此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主观要件。情事变更应为不可预见的情形, 但是该情事并非不可抗力造成, 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第四, 因情事变更而使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明显不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为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事变更发生以后, 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

基于情事变更原则, 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当事人主张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是否存在情事变更的情形, 若审查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 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使得合同得以公平的履行, 但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原则上由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若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继续履行或者变更合同也无法消除不公平的情形时, 则终止合同关系。但是, 当事人申请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变更或者终止, 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政策、法令等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

4.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的现状

目前, 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已有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为法官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 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情事变更原则仍无明文规定, 但是该原则在个别条款中仍有具体适用, 如《合同法》第68条, 《民法通则》第115条, 分别从各自的法律调整领域体现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 这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提供了立法引导。《合同法》第68条前三项都是从当事人视角阐述了情况的变化, 可以断定属于“商业风险”, 是当事人在合同缔结时就应当预见的;第 (四) 项为兜底条款, 应当包含前列情况以外的其他一切可能性, 理应包括非因当事人过错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情事变更;《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该条适用于一切因合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 也应包括情事变更导致的合同变更或者终止, 从而因情事变更而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事后补偿。但是《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明确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 这就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了指导作用, 避免因“法律不足”使得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无法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利益均衡”的调节作用。[3]同时, 避免了法律滞后作用造成经济社会生活中情事变更引发的社会矛盾。

5.完善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虽然我国民事立法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效力、适用条件已经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该原则在审判实务中难以准确把握, 主要是先前的立法活动对该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尤其是在《合同法》的制订过程中存在的争论使得有关情事变更的条款在该法律中未获通过, 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同时, 在法律实践中滥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危险确实存在, 但并不是因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消除这种危险[4]。为了保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准确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减少滥用的危险, 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今后的民事立法活动中, 如民法典的制定, 将情事变更原则制定成概括性条文, 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表述。

第二, 人民法院不得直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应该以当事人主张适用为宜。作为私法调整手段,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能基于长远经济利益或商业信誉的考虑而不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案件, 必要时采用报批制度, 这样可从诉讼程序方面避免情事变更原则的滥用, 也符合目前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偿试[J].中外法学, 2000 (4) 。

[2]孙美兰.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8.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原则与方法 篇八

一、评价原则

1、坚持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为限定范围的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法》、1999年中办发第20号文件、《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审计机关的职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只能限于经济领域。主要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和其他经济活动事项,而对于非经济活动事项和问题不审计、不评价。另外,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一些非经济方面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审计组一般不应介入核查,更不去评价。如认为事关重大,可向有关部门或委托部门反映,做到依法行使评价权,不越权,不错位。

2、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的评价原则。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和认定其所在部门、单位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和个人经济行为应负的责任。因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首先应界定哪些经济活动事项是其行使权力和个人经济行为所作用和影响的,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关系的经济活动事项一般不予评价,即使是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和需要处罚的违纪违规问题。如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关,也不要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进行评价。

3、坚持财务和非财务并重的评价原则。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维护基本经济秩序、打击财经领域违法活动,审计的重点基本放在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上,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面对当前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高速度低效益且重速度轻效益的问题,仅靠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当前我国审计不仅要解决仍然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性监督问题,而且更要突出解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监督问题。因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坚持财务和非财务并重的评价原则。

总之,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秉持客观、谨慎的态度,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划清任期前与任期内的界限,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划清主观和客观责任的界限,划清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的界限。评价时,只能从经济的角度,限于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紧扣“经济责任”的主题,尽量以写实的方式评价。现阶段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审计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超出领导干部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范围的事项,以及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二、评价方法

我们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指标法、指标层次分析法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重构,根据被评价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任期目标等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等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是审计评价的依据,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绩效的核心指标。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犹如法典和工具书,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参照上述考核指标,在具体实施审计评价时,审计人员对所要调查的项目进行归集,然后选取经济责任审计指标评价体系各个项目进行分析,通过对这些指标的分析定性来说明所要考察的问题,使审计评价既全面完整,又具有针对性,避免评价中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范围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组织经营业务管理内容差别很大,领导干部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主观经验判断,在充分了解被评价对象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有选择地配置评价指标,订立具体项目的具体的评价体系,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进行计算分析。目前。运用得较多的业绩评价方法主要有功效系数法、综合分析判断法、主成分分析评价法、层次分析评价法和比较分析评价法等。本文拟就这几种主要业绩评价方法及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选择和运用业绩评价方法的建议,力求在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理论与方法的同时,为运用者科学地选择业绩评价方法提供参考。

1、几种主要业绩评价方法

(1)主成分分析评价法。就是利用于研究如何通过原始指标的少数几个线性组合来解释原始指标所包含的绝大多数信息的一种多元统计方法。这一方法在业绩评价中的运用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被评价企业类型特点等选定若干个评价指标;其次,收集样本进行必要的观察,从而形成矩阵;第三,运用公式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使不同度量的指标转化为同度量的指标而具有可比性;第四,计算相关系数矩阵;第五,利用相关系数矩阵,求特征方程的值及相应的特征向量;第六,根据特征向量与标准化处理,计算主成分;第七,计算指标的贡献率和累计贡献率;第八,选择主成分(重要指标)并构成综合业绩评价函数,究竟取值为多少即主成分由哪些指标构成,取决于评价者希望评价函数所包含的信息含量。

主成分分析评价法的特点:其一,本着选取尽可能少的指标包含尽可能多的评价信息的指导思想,根据指标的贡献率及累积贡献率,从一组关联度很小的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项独立的综合指标,从而达到对业绩的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体系一目了然,业绩评价重点突出。其二,由数据本身来确定指标的权重,因此能客观、公正地体现业绩评价的结果。然而,受该方法本身的限制,所选取的企业组织样本或数据的时期不同,最后得到的权重系数也不相同。因此,它解决不了不同企业组织单位或不同时期业绩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同时,运用该方法进行业绩评价时。毕竟遗漏了部分信息,如选取的主成分指标的累积贡献率为90%,则遗失了10%的信息。这两种因素使得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根据这一评价方法的特点,我们认为它更适用于以数据为主要依据的、以管理为主要目的的业绩评价,即为管理者在各个时期抓住影响业绩的主要矛盾或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迅速提高业绩。

在运用过程中,主成分分析评价法常与因子分析法结合运用。因子分析法是主成分分析评价法的推广,它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一系列因子中提取出公共的因子(综合指标),以便得出对某类事物的综合评价,并结合必要的因子旋转,使每一项公共因子所代表的意义更为明确。

(2)功效系数评价法。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对结

构复杂的经济系统采用分解和协调等方式,设立多个子目标,通过功效函数对其进行度量和评价,进而共同剖析评价总目标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如我国四部委颁布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中的基本评价得分就是运用功效系数评价法的原理。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的企业业绩评价,其运用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调查、分析和测试,设定若干个子目标或层次以及各层次的具体目标。第二,根据所设定的若干个子目标(即层面)的基本指标,计算其基础分和调整分,以得出基础(本)评价。其中,基础分为指标权数与本档标准系数的乘积:调整分为功效系数与上档基础分与本档基础分之差的乘积。第三,根据基本指标的修正指标计算其修正后的得分,并预加总,得出综合评价得分。在这一修正过程中,需要依次分别确定各项修正指标的基本修正系数、各项修正指标的调整修正系数、各项修正指标的单项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最后计算修正后的评价总得分。

功效系数评价法的特点有:第一,能很好地满足多目标规划的要求,将影响业绩的因素纳入到评价指标体系中,并就选定的若干层面分为基本指标与修正指标,运用功效函数层层展开评价。第二,在指标体系权重的设置上,大多采用德尔菲法(即专家调查法),虽然主观成分的影响较大,但却略去了在权重计算确定上的繁琐。这一评价方法的缺陷或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评价步骤较为繁琐,计算内容较多,需要借助计算机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指标体系之间的因果联系不紧密,缺乏必要的业绩驱动因素,评价者较难找出影响业绩的主要因素,通过业绩评价,只能了解业绩的变化或改变,却无法了解业绩改变的原因;三是指标体系较为庞大。这套评价方法显然不利于业绩形成过程的管理,而只能用于业绩的评价。

(3)综合分析判断法。此法属于定性评价方法,其主要是依据评价人员已有的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参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侧面对评价对象进行质的分析,描绘出评价对象的总体特征。在我国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中对评议指标部分运用的是综合分析判断法。这一方法的运用步骤如下:

第一,参加综合分析判断评价人员,根据参考标准,对每一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第二,利用多项指标的权数与分析相乘,得出每一位参加综合分析判断评价人员对每一项指标的打分;第三,将每一位参加打分者的评分进行加权平均,求得多个指标的最终分数。

综合分析判断法,是一种定性评价方法,基于不同人员的综合分析判断,通过各项指标打分的加权平均,得出该项指标的得分,再结合权重计算单项指标的得分,最终得出总分,并进行评价。这实际上是一种定性评价的定量化,它可与上述的定量评价法结合使用。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定性指标为适应评价的需要,往往要进行定量化,如对客户满意度等一系列指标的评价需要运用这一方法。

(4)比较分析评价法。主要是根据单位组织的目标任务,分解确定各项指标应达到的预算或计划要求,通过对指标实际值的观察,并与预算或计划要求进行比较,进而进行总体评价和提出改革建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常被运用于企业经营业绩的管理。

比较分析评价法主要是通过将指标实际值与计划值或预算值相比较,确定实际是否完成或未完成或超额完成的情况,并进行总体评价,在此基础上分析那些未完成计划或预算的指标项目应采取的相应措施。这种方法,与其说是业绩评价方法,倒不如说是业绩管理方法更适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这种比较分析评价法常被用于业绩形成过程的管理。同时,可以把比较分析进行扩展,如横向分析法、纵向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等等,在这里都可综合运用进行评价。

一般而论,上述几种常用的业绩评价方法中,主成分分析评价法、功效系数评价法属于定量评价法;综合分析判断法与比较分析评价方法属于定性评价法。

2、业绩评价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科学的业绩评价方法,必须与合理的选择与运用相结合,方能达到客观公正地进行业绩评价的目的。在进行业绩评价方法选择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区分不同目的要求的业绩评价。侧重于不同目的的业绩评价,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总结业绩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就目的而言,业绩评价可区分为两种:一是侧重于业绩结果的评价,这种评价注重的是结果,且这种结果常常与管理者的晋升、薪酬确定相联系,典型的事例就是我国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所实施的业绩评价。二是侧重于业绩形成过程的管理,这种业绩评价重点是对业绩形成过程的管理,通过这种管理来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典型的事例就是卡普兰的平衡记分卡。当然,两种目的的业绩评价都兼有业绩评价及管理的作用,只是前者更侧重于业绩结果的评价,在管理上的作用体现为事后的反馈;而后者则侧重于业绩的管理,体现为事前、事中的预测及反馈。

(2)不同目的的业绩评价应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方法。以业绩结果评价为主要目的的,由于要与激励机制挂钩,因此,强调结果的可比性,应考虑选择采用那些指标体系相对较全面、综合、易于统一且相对比较稳定的评价方法。而以业绩管理为目的,应考虑采用那些指标体系设置较灵活,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的,能突出影响业绩主要因素的,计算相对较简单的评价方法。结合前述不同业绩评价方法的特点与适用范同的分析,我们认为,主成分分析评价法、比较分析评价法适用于以业绩管理为主要目的评价。主成分分析评价法所涉及的指标较少,能凸现业绩形成中的主要问题,计算程序也较为简单,因此,可用于季度、年中的业绩评价管理所需;而比较分析法所涉及的部门多,指标体系较全面,因此,可用于年终的或根据需要展开的综合业绩评价管理。功效系数法适用于侧重业绩结果的评价;而多层次分析评价法,由于其很好地兼顾了业绩结果的评价与业绩管理的要求,因此,是一科可以被综合运用的方法。综合分析判断法可与其他定量分析评价方法结合运用。

(3)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有些评价方法固然可以全面、综合地体现业绩情况,提供业绩管理的综合信息,但如若费时、费力,且不被评价管理者所必需,则可考虑选用相对简单的评价方法。如对小型企业的业绩评价就没有必要选择那些设计评价程序复杂、指标体系庞大的评价方法,可考虑适当进行简化。为了稳妥地简化,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准则进行规范。

(4)应考虑评价方法的可行性。这里的可行性主要是指技术力量的可行性。就以业绩管理为主要目的的评价而言,要充分考虑单位内部是否具有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是否可以熟练地运用这种方法并进行分析。

三、选择了业绩评价方法后在运用过程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1评价指标之间应具有独立性。正如前述,指标之间的独立性是保证业绩评价结果客观正确的前提条件,这也是运用上述各种业绩评价方法的要求。因此,在初始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选取过程中,应使所选取的指标之间独立或关联度很小。我国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中所选用的28项指标之间的关联度较大,如总资产报酬率,资本周转率与销售利润率等指标,这必定会对评价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不良的影响。

2应对所选取的指标作必要的处理。从性质上来看,指标可以分为正向指标、逆向指标和适度指标。在运用各种业绩评价方法前,必须对不同性质的指标进行处理,使之同质,同时使各种具有不同度量的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指标。这也是正确运用各种业绩评价方法的必要保证。

3指标体系的层次不宜过多。过多的指标及层次往往使得重点不突出,有时甚至掩盖了问题的实质,不利于管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利于业绩评价方法的合理利,学地运用,在一些定量评价方法中,过多的指标及指标层次,易导致判断的矛盾和混乱,并且运用起来比较复杂,可操作性受到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4评价方法的运用应与审计项目的规模与发展阶段相适应。例如,不同规模的审计项目应有不同的评价体系要求,大的审计项目对评价体系,尤其是指标体系要求比较综合;小的审计项目可相对简单。

此外,无论是在业绩评价方法的选择上还是在运用过程中,具有高素质的评价人员非常重要。只有综合考虑上述有关问题,才能使业绩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科学、合理,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课题组负责人:段兴民 张海成

课题组成员:侯兴国姚春芸戚振东李小丹

段成刚王康美姜齐艳赵小玲

王斌冯卓北曹广明王立平

9.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 篇九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全过程都贯穿着公平互利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每一个领域的最基本原则,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在整个国际经济法中,基本原则是核心,而公平互利原则为最基本的原则,坚持和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和要求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

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

(1)互利原则:互利原则主要是强调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利益的互利,也就是在不同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双方都能够在经济交往中获得利益。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法律地位是一致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因此,公平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利益,避免任何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借助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在实际中,很多发达国家和经济大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在创建国际经济法律文件时会制定损人利己的规定。

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实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实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发展中国家很容易吃亏。

而公平互利原则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一问题。

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是有效融合在一起的,两者是一体的关系,只有实现了公平原则才能进一步实现互利原则,而实现了互利原则就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体现[1]。

10.修辞与经济原则 篇十

修辞与经济原则

许多修辞格,例如仿拟、典故、夸张、拟植物、借代等,都体现出言语交际的经济原则.从语用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对于这种现象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欣赏、应用和创新修辞格.

作 者:裴利民 PEI Li-min 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大学英语部,湖南,益阳,413000刊 名:湖南城市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CITY UNIVERSITY年,卷(期):30(6)分类号:H314关键词:修辞格 经济原则 仿拟 典故 夸张 拟植物 借代

11.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篇十一

[关键词] 经济法基本原则协调竞争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它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它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而其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最能集中地体现一个法律部门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最高准则。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它为基础展开的,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定义如下:经济法基本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规则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观上述各种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

1.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意义上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实为不妥。

2.将经济法律部门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律部门的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的全部和整体。

3.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有着区别的,但在“七原则说”中,如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笔者以为,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符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4.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 “平衡协调原则”。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的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此,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依据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笔者认为,经济法应当包括四个的基本原则,即权责一致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原则,这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所谓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必须一致,而不管其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是否一致、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是否相同,应当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核心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经济法主体之间,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它们的地位并不平等。国家机关根据法律享有的很多经济权利,这一点是相对人所无法享有的,不仅如此,经济相对人还负有一些法定的服从与配合的经济义务。可见,国家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并不像民商法那样体现一种对等。但是,由于我国宪法不允许也不承认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社会主体存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并不影响经济法主体自身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仅限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这是国家存在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经济相对人,它们尽管不向对方负有对等义务、享有对等权利,但却仍需符合一般法理,即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该一致。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调控行为时,尽管对相对人只拥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而不负担相应的义务,但却负有对国家的义务。“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这也即所谓的角色责任的典型体现。再如,尽管经济相对人在参与经济干预法律关系过程中的负有对国家机关的服从义务时并不享有相应地干预国家的权利,但它却仍然享有获得肯定性评价和法定救济等方面的权利。

2.公平竞爭原则。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惟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因此,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公平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以充分发挥公平竞争的积极功效。公平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形式应当表现为:

(1)平等竞争。公平的竞争首先应当是平等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竞争环境对一部分企业并无平等性而言,那么这部分企业在竞争中相比其竞争对手一开始便存在着“先天性不足”,正如让残疾人去参加正常人运动会一样,显然是非公平的竞争。

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通过税法制度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如公平税负、统一税率;又如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进入壁垒”的打破等。我国逐步统一税率,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即为其中之一。同时,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还必须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竞争性国有企业历史上背负的沉重社会负担,使其与其他企业一样轻装上阵,平等竞争。

(2)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公平的竞争必须是自由和正当的,经济法主要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达此目的:一是消极反对和禁止,即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以使竞争合理、正当和适度。这些作用都是被动的、间接的。二是积极引导和促进。即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中,必须时时、处处从有利于自由、正当的竞争出发。比如,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以国家垄断取代私人垄断,以避免个别私人独把经济命脉而不利自由竞争;又如,国家通过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类的制度,有意识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竞争主体,状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正当,这些作用是主动的、直接的。

3.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法律解释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一致原则。这一原则贯彻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预算基本平衡原则、信贷基本平衡原则、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产业关系协调原则等,是平衡协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争法律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平衡各部分主体的利益,协调竞争秩序,从而恢复和发扬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例如,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旨则在于,国家法律通过在权利分配的天平上向消费者一方倾斜,以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实力上的悬殊差异,从而趋近实质平等。又如,通过累进税率制等一系列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平衡个人收入中的畸高畸低,达到一定的社会个人分配公正。即使是微观的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平衡协调原则也渗透其中。如通过平衡企业所有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平衡协调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义分配,既保证企业行为不脱离所有者的约束轨道,又保证企业拥有不受个别所有者直接干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4.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的发展价值观念,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的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諧,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惟有人与环境和谐的实现才能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要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的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的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速度,而强调连续性与稳定性。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世纪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综合考虑诸如人口增长的失控、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技术的落后,以及企业和政府的短期经济行为等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从而有意识的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以社会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这一思想反映于上层建筑时就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所要保障的就是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本位法,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则,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的最前卫的基本原则。我们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称为经济法的终极原则、目标原则。

四、结束语

上述经济法的四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权责一致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连接点,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经济法的存在价值提升到了最高境界。因此,四者构成一个完美和谐的统一体,完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评判标准,准确而又全面地揭示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

[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

[5]李昌麒: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12.农村学校发展应坚持的原则与路径 篇十二

一、农村学校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制度管理具有天然的优势, 其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农村学校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在农村学校管理中要严格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实现制度管人的目标, 以此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 有助于学校形成良好的发展局面。[1]众所周知, 在管理学的诸多模式中, 民主管理的优势较为明显, 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民意, 形成较有凝聚力的意见, 以助于推动制度的良好运行, 其管理效果可以较为充分地得到发挥。在农村学校的实际管理中, 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尤其是领导与教师的关系较为重要, 遇到重要事项要通过不同渠道, 多听取教师的意见, 善于把握民意, 营造良好的氛围, 最大程度地激发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实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增加凝聚力和向心力, 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智慧, 作出正确决策。

2. 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 其中教育教学工作是重中之重, 教学工作是中心, 其他管理工作都是围绕教育教学工作来展开的。在农村学校管理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2]管理学理论认为, 管理的主体是人, 管理的客体也是人。因此, 要想管理好一所条件受限的农村学校, 就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一般来讲, 学校的人力资源较为丰富, 拥有着其他资源无法相比的人才优势。在管理中, 要把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作为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每个教职工都是学校的主人, 学校的发展需要全体教职工共同努力, 这就要求农村学校的管理者学会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 多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 尽量提供充分条件, 满足不同教职工的需求, 以此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热情, 增强其责任感。

3. 坚持教学是中心的地位

学校工作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 这一目标主要是通过教学活动来实现的, 教学是学校育人工作中一项最经常、涉及面最大、内容最广泛的活动。[3]因此, 在学校管理中要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 坚持抓好抓实教学的检查、落实工作, 尤其强调抓好课堂教学工作。在课堂教学上, 教师要敢于创新, 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的教育理念, 重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作用,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建立新型的教学关系和师生关系, 积极推进研究性自主学习模式, 引导学生讨论交流, 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 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二、农村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教育改革稳步进行, 对农村学校发展的理论研究已较为成熟, 并在教学实践中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且取得了较大进步。然而, 由于农村学校发展受到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等因素的限制, 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师资力量严重失衡

最近几年, 由于国家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 农村办学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教育教学质量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基本实现了城乡资源共享, 城乡教育的差距逐步缩小。[4]然而, 由于交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其条件较之城市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别, 优质生源大量流入到城市学校, 由此出现了城市学校人满为患、农村学校学生屈指可数的尴尬局面, 教育资源也被严重浪费。由此带来优秀教师或者设法进城, 或者进入其他行业, 农村教师严重流失已成普遍趋势, 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城乡教育的严重失衡, 并有日益扩大的趋势, 这对农村学校的发展极为不利。

2. 评价体系极其单一

农村教育的重要性已渐成共识, 教育改革进展较快, 在诸多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其中针对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制度, 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运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研究, 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 出现了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 制度的优势未能得到较好的发挥。[5]比如, 最近在农村学校实行的绩效工资制度就是如此。在农村学校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后, 按照何种标准考核教师的绩效就成了学校管理者较难处理的问题, 其原因是在部分偏远的农村学校, 科学、有效的质量评价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 而上级出台的教师绩效考核标准都较为笼统, 属于指导性意见, 具体如何分配, 需要学校自己去制定标准并加以量化。学校在师德师风等方面都可制订出符合学校实际的管理制度, 但对于教学质量方面的评价却明显不足, 农村学校要制订出符合教育规律的评价体系就存在较大的困难。

3. 德育地位颇为尴尬

思想教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学校肩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职责, 尤其农村中小学更是关系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在人才培养的诸要素中, 德育至关重要, 对学生的人生影响极大。为此, 学校德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事关教育工作的发展方向。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学校工作的重点, 是学校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保障。中小学是教育的基础阶段, 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 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 德育应有的地位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直属于薄弱环节, 这就导致了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较差, 影响了教育效果, 教育目标与现实效果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距与矛盾。

4. 管理手段严重滞后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 管理理念亟待更新, 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农村学校管理理念至关重要, 直接影响到学校各项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现代学校管理水平的优化必须依靠一定的现代化管理技术。目前, 我国很多农村学校还没有实现这一思想的转变, 仍然遵循传统的教学管理手段, 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在农村学校的普及程度存在较大差别。总的来说, 传统管理手段效率较差, 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籍档案基本都是采用纸质的保管方式, 当需要查找一个学生的学习档案或成绩时, 通常需要翻阅很多资料, 花费很多时间, 也极易丢失或毁损。当然, 农村学校管理其他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对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需要加以正视。

三、农村学校发展应遵循的路径

前已述及, 我国农村学校发展存在诸如师资力量严重失衡、评价体系极其单一、德育首要地位没有得到重视、管理手段严重滞后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 亟待研究, 以寻求问题解决的具体路径。

1. 坚持走合作办学之路, 加强教师校际流动

在我国, 城乡分割的二元体系虽已有所缓和, 但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在农村学校发展过程中, 实现城乡师资力量的均衡化发展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 其有利于弥补农村学校教师的不足之处, 以帮带等形式提高农村教师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对各学科教师的整合也起到重要的作用。[6]以美术这门课来说, 农村薄弱学校的美术师资极其缺乏, 在这种背景下, 如果有一名专业知识比较强的教师带领、指导或结对帮扶, 不但有利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而且也可以传播先进学校的教学理念。

2.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在教学中, 学校教育的评价一直都是解决师生中各种问题的最客观、效果最好的策略。评价讲求科学, 以学生成绩为主的传统评价体系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必须从学生的努力程度、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去思考这个问题。从制度运行的效果来看, 以激励为主的评价体系具备较强的制度优势, 得到了学生和老师的较大认可, 对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可以起到积极作用。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实现这一教学目标, 就需要对教学进行管理, 而管理的核心是人的问题, 制度管人的独特优势决定了只有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评价体系才可以确保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运行, 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7]在学科教育中, 中小学体育学科制定了一个体质健康标准, 其出台后对于体育教学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可操作性很强, 即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对照标准, 检查自己在教学中应该注重什么, 从哪些方面努力, 学生的成绩离达标还差多少。从实践效果看, 这个标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能够很好地推动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最近几年, 新课改发展的趋势促使教师专业性进一步增强, 农村教师经过短期培训, 虽然能力有所提高, 但教学实践与新课改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情况下, 如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需要一个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 以便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展开量化计算。面对科学标准指导下的质量评价, 教师都会积极认可, 增强工作成就感, 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学校教育质量的管理工作也能形成长效机制, 从此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对于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3. 崇尚以德为尚的育人理念, 为学校的各项管理提供保证

无才无德是一个废品, 有才无德变成了一个危险品, 由此可以看出德育的重要性。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 拜金主义盛行, 再加上西方文化思潮的侵袭与冲突, 很多学生的思想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染, 全国出现的多起校园凶杀案就是一个具体体现, 由此引发的思考是多方面的, 教育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有效抵制不利思想的影响则是一个亟待加以研究的问题。通常认为,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重视道德教育的重要地位, 其应该是第一位的, 是做好其他工作的思想保障。[8]这就要求在学校的实际管理中积极采取多种措施, 努力开展道德教育, 把道德教育纳入到对教师与学生的考评体系中去, 以提高实际德育的培养效果。

4. 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提升农村学校的信息化水平

现代教育技术对于农村教育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 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关键部分。依据学校各管理部门的职能, 管理信息系统可分为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事务管理等, 这些系统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如能得到有效利用, 对学校的管理工作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9]在学校管理中, 要创新思维, 努力创造信息技术与现代教学结合的有效方式, 这是未来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更应该对此加以推广和发展。农村学校地处偏远, 力量薄弱, 较差的办学条件和紧缺的师资力量, 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都成为了遏制这类学校发展和进步的障碍。有些学校对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先进教学手段尚处在了解、观望阶段, 主要原因是管理者的认识不到位。最近几年, 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了远程教育、信息技术教育的投资和管理, 为农村教育管理者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学校的管理者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 争取加盟信息网络, 以提高办学水平。在网络信息技术广泛普及的今天, 学校在管理上不能再故步自封, 而应“互通共用, 优势互补, 以材为用, 乐材善诱[10]。合理充分地应用远程教育, 信息网络技术教育, 使学校教育在现代化教育推动下快速提高, 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本校教师的教学相长方面。另外, 信息素质教育是我国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农村学校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于培养适应现代需要的人才也可以起到较大的作用, 有助于开拓学生的视野, 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 培育浓厚的学习兴趣。

总之, 农村学校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其意义深远, 作用重大, 需要在立足农村实际的基础上, 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重视德育的积极作用, 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提高办学效益, 让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断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以推动农村学校的长远发展, 为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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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展经济的原则 篇十三

一、加强建设公司水利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在其功能上划分,一般分为三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公益性效益。但是根据实际出发,大多数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为主,在投资方面多数项目由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各个流域机构的参与,各省、市、直辖区共同组织施工,或是由地方投资、中央补给。而这些项目的法人代表并不是实际的投资人与受益者,所以在风险上也不承担问题,所以对于行为上,就难以去严格的规范。现如今,还存在着某些项目的法人代表干涉实地勘测、违规招标等等,给项目的开发与进展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而在实施阶段干扰施工的进展越权监管,直接导致各个相关单位的错乱,给水利工程的建筑施工管理带来了混乱,而面对这些问题,可以采用建设代理制度,建立具备资质的水利建设施工管理机构、成立有针对性的公司,或者在已有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上建立一些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在已有的人力资源上,最大程度的挥发人才优势,使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得到全方面的发挥,用项目承包的方式去承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法人代表职责,引入市场竞争的机会,从而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水利工程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一个相互协作,相互共赢的软件平台,同时也可以实现针对水利工程的信息、安全、成本、进度、质量的控制,从传统化向集约化进行转变。

(一)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在国外的发达国家从项目的开始到结束一系列过程中都是要通过互联网或是依靠电子的介质进行,且要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实现信息化管理,能通过上网就可以掌握进展情况,结合上网技术,将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给每一个参与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期间与结束后都可生成资料进行随时储备。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水平

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拥有与自己相适应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例如,在用于勘探设计的信息上可以对设计人员的信息、项目过程与审核等方面进行管理。但是在信息处理上大多数企业在对信息的产生、整理、利用、加工上都还采用传统的信息处理方法,即利用纸作为介质进行的,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才会应用PROJECT或者是P3等软件进行现场的操作,且在全部过程中,信息的处理速度较为缓慢。所以在我国对信息的处理上还是相对薄弱的,且流动性很大,都是在现场几个监管人员携带简易式电脑记录成果,而在整个市场上的监管软件却几乎匮乏,且还在逐渐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但是速度也是相当缓慢的,管理现场也才刚刚采用摄像监管系统,用来监管施工现场的消防与安全,所以信息化管理相对于建设水利管理工程还远不可及。因为我国在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个别企业才使用信息技术的一小部分,还没有达到资源共享、随机交流、全面互动、所以信息化的道路还有相当长远的路要走。

(三)借鉴信息化管理的成功经验

信息化管理包括人流、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依据这些进行计划安排与优化管理。同时在外部还应当进行信息的交流,只有实现了信息化才能实现科学的、高效率的、稳定的监管系统,实现优化与办公室无纸化、科学决策化的生产。在内部达到全网共享、专用的数据达到分级分权限共享,彻底实现快速监控,在网上就可以进行采集管理所需要的材料报表,从而确保所采集到的数据真实、安全、有效。实现管理层发布的消息可以直达各个相关部门,也可使各个部门的意见能快速的反应到管理层,实现水利工程项目在安全、物资、质量、造价、进度上的信息可以得到监管与控制。

三、加强风险管理水利工程项目

水利工程在建设与多方面原因上,都有着或大或小的风险,在过去,水利工程建设多以国家为主,参加项目的单位也大多都是国有单位,一旦出现问题也都是由国家承担,利益关系不大,所以风险意识淡薄,但是随着改革的开放,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多元化的开展,参与单位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改变,风险的承担者不在是国家,而涉及到各个参与单位了,再有近几年自然灾害频发,事故的风险可能性越来越大,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视,则也会影响水利工程目标的实现,甚至会造成严重的事故,造成经济的损失。在于与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在项目管理水平上仍然处于落后阶段,在管理上的主要问题有风险意识淡薄、相关的保险行业体系尚不成熟、没有相应的担保与保险合同范文标准,可供参考。

四、水利工程的发展趋势

(一)发展具有美学性的水利工程

随着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建设水利工程不在是仅限于其自身的用处了,而开始研发相应的精神愉悦层次,发展趋势也是具有美学性的水利工程建设了,通过利用施工所在地的人文特点,地理环境的优势,通过艺术的设计,把水利工程进行优化,充分运用美学知识,使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结合,使水利工程具有了观光的价值,同时还促进了水利的良性循环与发展。

(二)发展具有程序化的水利工程行业

为了更好的随着时代的变化,实施水利工程投资招标,引进竞争的机制,择优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充分的调动参与单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水平与质量,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水平,加大了控制水利工程造价建设的设计力度,使其不断向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水利工程建设。

(三)发展具有标准化得水利设计行业

大力推广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化进行,提高设计的`效率,加强设计部门与科研部门的联合,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设计与科研部门的衔接与全面的沟通,共同建设水利资源建设的规范性,推动标准化的进程。

(四)发展具有生态、多功能化得水利工程

14.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篇十四

发展党员为什么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因为:只有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党员意志,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在发展党员时,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15.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篇十五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

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资产阶级在刑法领域里反对封建时代罪刑擅断主义所取得的一项划时代的进步成果。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其中第39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 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 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一般认为, 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 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 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 才是非常善恶尺度。”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 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 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 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 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均应由法律来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 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 各个刑种如何运用, 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 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 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其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 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 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指导下,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 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 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史

第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日益丰富。罪刑法定原则最开始产生主要是从字面上来说的, 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后来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获得了“超出语义的深刻内容”, 产生了一系列派生性原则, 包括:禁止习惯性原则、禁止不定期原则、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类推原则和禁止不定期刑原则。十九世纪后半期倡导的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允许有限制的类推, 在刑法溯及力上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近来, 有些学者又主张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还应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刑罚法规内容的适当性原则。

第二, 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自法国率先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 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各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 有的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如日本、挪威;有的在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如韩国、荷兰;还有如法国、意大利在宪法、刑法中均做了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有异于大陆法系国家, 但还不能否认罪刑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存在, 美国判例法中限制法官的行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限制法官的行为并不逊色。

第三, 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有关国际文件所确认, 走向国际化。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为或不行为, 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或国际法律均不构成罪刑者, 应不为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由国内法步入国际法领域这一事实就说明它是有很强的生命力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1. 三权分立论。

它将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三个职能部门掌握, 每个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干涉。三权分立要求立法机关独立的完成立法, 不受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干涉, 法官也不能代替立法机关从事立法活动, 同时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也不受任何干涉。因此, 只有在立法与司法分立这一前提下, 才有必要明文规定罪与刑, 从而防止罪刑擅断。由此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2. 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他认为驱利弊害是人的本性。如果人知道他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犯罪, 将有什么后果, 那么他就会衡量一下利害轻重。如果他认为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后果比他不实施犯罪来的更为失利时他就会放弃犯罪。这样的心理强制在预防犯罪或中止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起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 有必要用法律明文规定出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使人们能预知自己实施行为的后果, 以起到一定威吓心理的强制作用。由此, 费尔巴哈主张刑法要明确, 不能含糊其辞, 同时刑法要做到有罪必罚, 具有权威性。只有罪刑法定才能做到这两点。

(二)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1. 民主主义。

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 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体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

2. 人权尊重主义。

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为了使公民能够依法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 保障公民的自由, 使无罪的人不受追诉, 有罪的人被依法定罪量刑, 就必须把人们的权利义务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这样能使公民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这样公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涵义

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涵义。这一涵义体现我国刑法保护公民权利、利益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重的价值取向。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通过运用法律来限制罪与刑的适用, 以反对罪刑擅断。罪刑法定原则分别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罪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 同时禁止适用不定期刑:

1.罪刑法定原则在时间上关于罪与刑适用的限制

罪刑法定主义在时间上的限制表现为刑法排斥溯及既往, 但同时又反对无限拖延, 也就是说, 在法律尚未规定是犯罪与刑罚时, 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当行为已过追溯时效期限时, 该行为不能被宣布为有罪处罚。如果刑法溯及既往就会使人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使人们畏首畏尾不利于社会安定, 所以刑法不能溯及适用于施行前的行为。当然, 刑法也不能一味地拘泥于排斥溯及力而排斥新法的适用。例如,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刑法。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 适用本法。”因此, 罪刑法定原则在溯及力问题上的总的要求是以从旧为主以新为辅, 即从旧兼从轻。

2.罪刑法定原则在空间上对罪与刑适用的限制

在空间上, 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只能用于刑法规定的那些领域。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法律来规定;一国设有哪些具体的刑罚、各个刑罚如何运用及具体量刑的尺度都由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法院扩大刑法适用范围, 排斥类推。它认为类推适用是法官创制的法律, 这就意味着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混合, 而类推制度下公民不能通过法律来预知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

3.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有明确性的要求, 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明确确定下来。尤其是刑期的规定更应当明确具体。很明显不定期刑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 是被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的。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历程

第一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历经时间很长, 罪刑擅断主义在我国十分顽固。直至清末我国才从外国引来罪刑法定主义。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就体现这一刑法原则, 它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 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之身体, 非依法律, 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第二阶段, 新中国成立-1980年刑法。这一段时间我国一直没有系统的刑法典, 而是以一些单行的刑法法规及刑事政策定罪量刑, 罪刑法定原则还没有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都没有规定罪刑法定, 而且刑事类推制度一直存在, 一些单行刑事法规中还明确规定具有溯及力, 如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8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犯罪, 亦运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三阶段, 1980年刑法-1997年刑法。1980刑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该刑法改变了以前靠刑事政策定罪量刑的传统, 它对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应受什么处罚还有定罪量刑的尺度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精神, 在立法过程以及立法内容上已“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 但仍没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1980年刑法没有以专门的条款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且仍实行类推制度。

第四阶段, 现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一) 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主要表现在:在溯及力问题上, 现行刑法坚持了1980年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现行刑法废除了1980年刑法的第79条关于类推制度的规定。

(二) 下面再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来分别予以阐述

1.在总则方面, 刑法首先规定了什么是犯罪, “一切危害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和推翻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政策、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行为, 依照法律当受到刑法处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揭示犯罪的实质特和法律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成的损害。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它是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性的, 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一个要特征, 是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相区别的标准, 它也是以社危害性为前提条件由其决定的。也就是说, 首先因为行为对会形成了危害并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罪并设立相应的刑罚处罚。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内容和范围由刑法具体规定, 否则就无法界定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刑罚可罚性而言。这三个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成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它首先能为司法工作人员认识社会危害起到指示作用, 只有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就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互关系, 处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以刑法规定为准绳司法人员不得随意定罪, 必须依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对刑罚种类也做了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相结合、轻重衔接、体系完整, 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外国人驱逐出境。而且还对某一刑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限制。例如:根据我国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一贯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不仅如此, 刑法对量刑原则也做了具体规定。例如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原则, 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则等。

刑法对犯罪主体作了规定, 刑法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刑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时其行为不构犯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 应当负刑事任”。刑法还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 刑法第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30条、31条定, 为处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则在刑法中的地位。

2.在分则方面, 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都规定于分则中。具体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离不开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例如, 刑法第334条规定:“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 制作、供应血制品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 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血制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并且该行为侵犯了采血、供血和制作、供应血制品的管理制度及公共卫生。再加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满足主体要件就可以正确认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 制作、供应血制品罪了。

综上可知, 刑法从什么是犯罪到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一条主线。总之,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民主、进步的法治原则。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将其列为基本原则, 这有利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活动, 有利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这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及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 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涵义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历程等进行初步分析, 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理论基础,实质涵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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