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

2024-09-26

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共10篇)

1.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 篇一

农村“无职党员”的现状和思考

毛成平

无职党员是农村党员中一个庞大群体,其作用的发挥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为此,笔者对农村无职党员的现状和如何发挥无职党员的作用有以下几点浅谈的认识和思考:

第一、党员队伍结构不太合理,影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一般农村支部无职党员占70%以上,数量虽大,但结构不合理: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老党员多、青年党员少;二是新老党员结构不合理,由于近年来农村年青人都外出打工,入党积极分子数量不足,农村发展党员困难,导致了老党员多、新党员少的现象;三是文化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农村无职党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很少;四是分布结构不合理,务工党员多、务农党员少,外出党员多、留村党员少,有些村社出现党员空白。

第二、无职党员队伍素质偏低,阻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一是文化水平低,大部分农村老党员没有多少文化;二是致富能力弱,大多数无职党员无一技之长,缺乏致富本领,缺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三是党性观念淡薄,一些无职党员放松了党的理论学习,忘记了党的宗旨,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久而久之,上进心逐渐丧失,其先进性也难以体现;四是理想信念动摇,调查中发现,有的无职党员消极落后,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遇到错误思想斗争,不抵制,反而起消极作用;五是不能弘扬正气,一些无职党员存在“私心严重、为己谋利”思想。

第三、无职党员管理滞后,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一是党员分散、流动、难以集中,以致有些党员长期脱离党组织,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成了名副其实的“下岗”党员,给农村党支部的组织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二是部分无职党员不能正确看待党员队伍的主流、认识片面,以偏概全,致使一部分党员动摇了信念,削弱了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政治优势;三是部分党组织的领导重经济轻党建,没有下大力抓党员管理;四是部分无职党员思想滑坡,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连开个党员会也要补贴,使党员的地位、作用、价值无法体现。

为了充分发挥“无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目前“无职党员”的现状。

第一、无职党员结构,不断增强农村党组织的活力,一是改善年龄和文化结构,要做好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新党员发展工作,把符合入党条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优秀农村青年吸收到党内来,重点发展35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的青年党员,以此解决农村无职党员队伍年龄老化、文化偏低的问题;二是调整分布结构,注重培养各阶层的优秀青年入党,积极鼓励外出党员回乡发展,努力消除党员空白现象,逐步形成党员年龄、文化、专长、地域等合理结构。

第二、无职党员的集体素质,使无职党员真正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带头人。一是抓好无职党员队伍思想建设,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无职党员能接受各种风险和考验,抵制各种诱惑体现时代特点;二是大力开展党员实用技术培训,使无职党员成为科技致富的骨干队伍;三是给无职党员交任务、压担子,变无职为有责,变无位为有为,使农村无职党员带头执行政策,带头完成任务,带头勤劳致富、带头遵纪守法,让他们感到有一种紧迫感和责任感,发挥各自的特长和力量,不遗余力的为群众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加强对无职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发挥无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认真开展党员的民主评议,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党员活动区、党员目标管理等活动;二是定期注重加强党员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党员电化教育网络,定期对无职党员开展培训和教育;三是对党员实施分类管理,拟定管理制度确定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模式,使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关心和爱护无职党员,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农村无职党员应当是一个先进群体,在这些党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老党员,因缺乏文化和技术,不能带头改富,不能较快改善和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他们逐渐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作为党的组织和领导,应当尽可能地对这些同志多一些关心,帮助和爱护,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帮助他们掌握致富本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保护和爱护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对这些同志在发展农村经济、致富奔小康中出现的“闪光点”要及时予以鼓励,以利于他们振奋精神、摆脱困境,更好地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健全制度,积极探索发挥农村无职党员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一是建立党员干部联系无职党员制度,即机关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联系2—4名农村无职党员,通过联系,使其了解无职党员想什么、干什么、缺什么、从而帮助所联系对象解决困难,发挥作用,同时也使无职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心,使他们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以利于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重树形象;二是建立党员责任制度,即根据农村无职党员的实际情况和特长,设立一些虚岗,如政策宣传岗、民情调解岗、商情反馈岗、文明监督岗和纠纷调解岗等,使无职党员感受到党组织对他的尊重和信任,自觉的发挥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从而不断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影响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总之,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党员队伍素质,加强农村党员队伍管理,是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在农村开展党员先进教育活动的重点所在。

作者系四川省珙县玉和乡干部

2.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 篇二

关键词:违法违纪,青少年,法律法规,问题

2016年5月4日,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发生一起学生严重殴打教师事件:初二年级地理老师上课期间发现一名学生在看小说要予以没收,结果引起该生强烈抵触。下课后,该生纠集两名学生,用木棍、铁链对任课老师大打出手,导致老师膝盖半月板碎裂。5月9日,平度市教体局公开事件的处理结果:对南村镇中学全市通报批评;对校长予以诫勉;关于肇事学生,一如若干类似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样,公安不抓,法院不判,监狱不关,“责令南村中学根据《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5月10日至16日,笔者围绕上述事件以“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如果你的学生在课堂上看小说你是否还会制止”为题,对20位初中老师,其中男女教师各10位进行了口头调查。结果发现:对于肇事学生的处理,16位表示“不满意”,3位表示“很不满意”;15位认为“起不到惩罚、警示作用”,7位表示“会进一步助长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学生在自己的课堂上看小说,6位(其中5位班主任,4位女教师)表示“发现了就会予以提醒和制止”,7位教师(其中4位是班主任,3位女教师)表示“根据课堂教学、学生以往表现等情况决定”,4位表示“会提醒但不会制止”,3位表示“不会提醒也不予制止”。

由此,面对一起起学生殴打教师的新闻,面对一个个肇事学生免于法律处罚的事件,面对越来越多的老师越来越不愿管理教育学生的状况,人们不禁要问:16周岁以下尤其是14周岁以下违法违纪的青少年,应该如何管理、教育、保护?怎样才能管理好、教育好、保护好?还要不要全都给于特殊的管理、教育、保护?

有道是,蛇打七寸、治病治本。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解决好违法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中的诸多问题,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治方式,确实在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上下功夫。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因此,审视我国法律在有关违规违纪青少年教育与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反思我国法律在违规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目前我国关于违法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违法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的法律及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其三,《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其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其五,《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六,《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其七,《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其八,《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其九,《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其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违规违纪青少年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校园实践看,现行法律法规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过于重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处理,忽视对违规违纪青少年的管理

对于14周岁以上青少年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犯罪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14周岁以上青少年“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果该青少年不足14周岁,法律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但对于校园里天天都会发生、天天必须面对必须处理的撒谎、耍性子、不讲道理、损坏公物、大声喧哗、乱扔垃圾、课堂上随意吃东西、偷拿别人东西、不按时完成作业、不讲卫生、浪费水电、打架、骂人、上课玩手机、乱涂乱画、乱吐痰、作业潦草、迟到、旷课、考试作弊、作业抄袭、早恋、抽烟等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课堂教学秩序,损害学生自身健康成长、影响班级团结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则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从校园的教育实践看,如此的结果,一些老师迫于学生、家长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整个社会对于青少年权益的过分保护,处于自保的目的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于学生的这些看似小打小闹、鸡毛蒜皮实则必须及时地提醒、制止、改正的行为,懒得问,懒得管,或熟视无睹,放任自流,或避重就轻,蜻蜓点水。另一方面,一些老师在学生违纪违法事件管理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主观性随意性大,稍有不慎就会超越教育管理应有的宽度或力度,导致侵害学生民主权利、教育权利、财产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等事件的发生,惹来学生家长及媒体一片声讨挞伐之声。

其二,过分重视强调对于学生作出结论性、静态性的评价,缺少进行性、动态性的指导

学校之于学生的权利,无论是在广义法律的层面上还是狭义法律的层面上,仅仅包括学校之于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奖励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基本都是在学期、学年即将结束的时候,以各种“登记表”“评语鉴定”“荣誉称号”“毕业证”的形式,对于学生在校的综合或单项的表现作出结论性、静态性的评价。老师之于学生的权利仅仅包括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权、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定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权。而对于经常性的、众多的、需要立即或尽快予以解决的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中小学生守则、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情形,却没有赋予学校老师相应的、明确的、具体的、足够的权利来处理。如此,在以人为本、法律至上的当今社会,如果学校老师对于学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据“传统习惯”“思维惯性”“职业良心”而冒然地进行处理,对学生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则不论学校老师的出发点多么美好,理由多么的正当,过程多么的美妙,工作多么的需要,方式多么的恰当,方法多么的正确,其结果很可能是出力不讨好,好心没好报。一旦学生因此或虽非因此,但恰好在此期间“自杀”“伤残”“离家出走”“哭闹”甚至“不高兴”“不开心”,而家长也因此怪罪于老师,认为老师说多了,说重了,说错了,对学生进行了体罚或变相体罚,或多或少伤害了孩子的自尊,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则学校老师就难以在法律上为自己的这些“管理”“教育”“批评”等行为找到法律上的明确的依据,从而极有可能承担败诉、赔偿、道歉或下岗、待岗、取消教师资格等一系列后果。

其三,对于违规违纪学生,过于强调关心、爱护、尊重,教育管理的手段或措施仅限于“管教”“批评教育”“耐心教育帮助”,忽视对于学生的强制性管理和教育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都强调“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我们说,青少年作为未成年人,确实需要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爱护和尊重。但是,也必须看到,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成长时期。他们渴望独立,喜欢猎奇,追求冒险,不甘平静和顺从,但又缺乏社会经验和知识,自我认识、辨别和控制能力差。无论是从保障教学秩序,完成教育任务、达到教育目标的角度,还是从加快青少年的社会化、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看,青少年更需要成人社会对其进行必要、及时、恰当的教育管理。面对层级不断升高、人数越来越多的中小学生违法违纪状况,如果学校老师没有一些“硬梆梆”“实实在在”的权力,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开除、劝退个别多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责令一些学习习惯不好、成绩太差、远远跟不上正常教学进度的学生留级、降级,不能适时、适地、适情、适度地批评、惩戒惹事生非的学生,面对一而再,再而三违规犯错的学生只能一味地进行“教育”,“帮助”,那么其结果只能是放纵某些学生的任性,助长个别学生的戾气,最终危害其自身长远或青少年整个群体的健康发展。

其四,过于重视实体性问题,忽视程序性问题

目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一些条款基本都是实体性的规定,没有或很少见到程序性规定。如教师法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在由谁来认定、怎样认定某一行为是“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或“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应该在什么时间、场所、情形下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怎样批评和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具体程序性问题上,无论是法律的层面还是法规、规章的层面,却没有片言只语。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老师,尤其是法制意识比较强的老师,即使主观上想着去制止明显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明显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但碍于一系列程序性法律问题不明确,担心自己的一些行为,哪怕在某些问题上只是简单地“问一问”“看一看”“说几句”,都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恋爱权、交往权、受教育权、通讯自由权之嫌,从而导致个别学生离家、出走、自杀等严重后果。如此,有可能使得法律的一些实体性规定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甚至于流于纸上,形同虚设。

其五,法律法规间的配套不够,缺少对于某些法律条款、名词、术语的权威性解释

改革开放至今,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200多部。其中一些法律经由原立法机关进行了修订,一些法律经由地方立法机关进行了补充。但放眼看去,关于学校老师的权利、职责;关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于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惩戒、处理等部分,却没有什么质上的或量上的变化。我们说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由于有关权威机关没有立法上的跟进,适时地对现行的某些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作出科学的、明确的、清楚的说明、解释、界定,从而导致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官员甚至法官在某些法律条款、法律术语、法律名词的理解和适用上,以我为主,各说各话,自以为是。从近几年的学生管理实践来看,最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论的是:怎样界定“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品行有缺点”“有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学生进行“管教”“批评教育”“耐心教育帮助”;怎样“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何为“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老师在如何管理班级、怎样处理违规学生问题时常常犯叽咕,伤脑筋,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其六,有关违纪违法学生管理责任方面的的主体不清,责任不明

3.对市场现状和未来的思考 篇三

从2007年10月开始上证指数跌了将近5年,但为什么股票还是如此之贵?和房地产价格一样,这是货币现象。2005年我上菜场买的大米是1元钱一斤,现在我去买则要3块(我并没有因为发了工资而变得出手阔绰买某种高级香米),由于国家对大米价格管制较严,影响其价格的结构性因素较小,我们可以基本界定现在人民币价值只是05年的三分之一。这样算的话3万的房价不算贵,30块钱的股票也不算贵。帐可以这样算,市场却不能这样做。真正的大底、铁底不是价值底,而是流动性底,换句话说,大底产生于流动性枯竭。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皇冠上的明珠”也被大幅低估,价格“低得离谱”。这种机会的收益有多大?依我之见,不是翻一倍、翻两倍,而是加一个零、两个零。距离2005年已有7年之遥,那段岁月我至今难以忘怀——那是投资人真正的盛宴。历史或将再次赋予我们机会,但幸运只眷顾有准备的人。

不管是公募精英、私募大佬还是民间高手,甚至是产业大鳄,今年有个观点很一致:以银行股为代表的蓝筹股具备投资价值。昨晚看到一个新闻更猛,连证监会都讲话了——“蓝筹股是价值所在”。4倍PE,破净,超定存分红,确实有价值,但为什么就是不涨呢?王明夫先生04年出版了一本《蓝筹》,从美国道琼斯指数30种成分股入手,对蓝筹股进行了深刻剖析,堪称经典中的经典。书中有一句话我记忆非常深刻——“蓝筹是博弈场局里的筹码,离开那个场局,蓝筹只不过是一块塑料片罢了”。投资蓝筹股不能根据有没有价值,高估还是低估,而是要根据特定市场背景下大庄家的特定需要。也就是说,需要他跌的时候从10倍跌到5倍3倍都没问题,需要他涨时从20倍涨到40倍也完全可以。

要想破解此局必须先分析了解此局。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到2009年开始的PE盛宴,产业资本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可谓举足轻重,某私募大佬的观点我十分赞同,他认为每一轮熊市都必须把上一轮牛市的主力消灭才会结束。过去几年股指的熊市,却是流通市值的牛市,产业资本从减持、IPO中赚的盆满钵满,它们毫无疑问是上一轮牛市的主力,是要被消灭的对象。谁来消灭它们呢?必然是金融资本。传统的基金、各类二级市场游资等等这些年基本上被打得落花流水,没有能力组织反攻,更何谈夺取胜利?希望何在?哲学上的矛盾论的魔力在于转换,即在一定条件下矛盾会向其相反方面转换,毛泽东理论还告诉我们辩证的否定是自己否定自己。我相信最智慧的产业资本在一定情况下会转换成金融资本,进而与原有的金融资本一道消灭剩下产业资本。这是经济的周期、历史的进程,谁也无法阻拦。

(本文仅代表作者自身观点)

4.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 篇四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1978年的9.713下降到2018年的0.093,下降近一百倍。一增一降,说明我国煤炭工业实现了里程碑式的跨越,发展到了一个新历史阶段。

一、我国煤矿事故大幅下降,有以下四个主要因素:

1.社会生产力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及思想觉悟大提高,是事故减少的根本原因。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突飞猛进,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国力稳居世界前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愈发活跃,生活变化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需求,而是更多考虑生活品质,讲究精神追求,开始对工作挑挑拣拣,追求的是“诗和远方”。煤矿在社会上看来还是低端行业,煤矿单纯的高工资已经失去竞争力,远离城市,脱离社会,生活单调枯燥,发展受局限,无法顾家,跟不上社会发展脚步的弊端让很多人才望而却步。而且现在煤矿下井的工人安全意识和警惕性很高,比如辖区铜川矿业公司某国有煤矿井下工人看到采面瓦斯探头报警,没有冒险蛮干,而是迅速撤离主动升井,叫都叫不住。后来查明是误报警,工人还不太相信不下井,把矿长搞得没办法。从被动的要我安全,到主动的我要安全,这就是思想上的一个质的飞跃,大家基本上都实现了小康生活,不再要钱不要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2.科技水平的提高,煤矿开采工艺和生产设备的现代化,是事故减少的技术保障。大型煤矿开采机械化程度由1978年的32.34%提高到2018年的96.1%,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辖区黄陵矿业公司首推的无人智能化开采走在全国前列,2018年全国煤矿共建成145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大大降低了工人的数量和劳动强度。一线作业人员数量大幅度减少,最大程度消减下井人数,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9年1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织就了美好蓝图,通过“机器换人”来实现煤矿作业的“少人则安”和“无人则安”,为推动煤矿智能化无人化发展提速,以人为本,减员增效,用高科技装备为煤矿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3.强力的行政手段整合煤矿资源,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是事故减少的时代背景。经历三轮大规模的煤矿资源整合,结合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放弃眼前利益,顾长远发展,坚决整合关闭了一大批产量小、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的小煤矿,淘汰了大量的落后产能,不安全产能,消灭了事故发生的温床。目前全国保留煤矿5800多处,2018年原煤产量36.8亿吨,大型煤炭企业原煤产量26.11亿吨,占比71%。煤矿生产呈现集团化、规模化,上下游产业一体化的发展新趋势。

4.监管监察机构重拳出击、严格执法是事故减少的必要条件。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履职尽责,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追究事故责任,罚款力度持续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增加。通过有力的硬措施,震慑和打消了一大批煤矿企业主的非法违法思想和行为,让煤矿企业主树立了规矩意识和守法意识,合法经营合法受益,从基础上保证了安全投入,规范了煤矿生产秩序。2018年监管监察部门累计检查煤矿15.9万矿次,查处事故隐患90.9万条,其中:重大隐患1559条。实施行政处罚15360次。行政罚款15.53亿元。2018年全国煤矿实现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四个下降”,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93,首次降至0.1以下,达到世界产煤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煤矿安全生产创历史最好水平。

二、政府监管存在的矛盾

生产是创造价值的过程,本身就有一定风险,安全也是相对的,是动态变化的。尤其是煤矿,井下空间有限,环境复杂,灾害如影随形,隐患时刻相伴。有力的监管监察,消除了大量隐患,杜绝了许多未遂事故的发生,挽救了大量生命和财产,是无形的工作成果。可是安全生产没有边界,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无法定性定量考核,工作再努力,再到位,也不出有形的工作成果,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价值从来没有被肯定赞扬。安全工作大多时候是被动的,年初出事,一年白干,年末出事,白干一年。随时面临“十年之功毁于一旦”的窘境。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仍很突出,整体仍处于脆弱期、爬坡期、过坎期。就煤矿来说必须清楚存在的矛盾:

1.政府和煤矿企业方面:煤矿企业做为煤炭生产单元,是社会原始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存在的客观要件。生产是为了增加社会财富,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没有哪一个企业不想安全生产。排除市场因素,科技发展水平制约,法律

法规的缺陷、矛盾和滞后,现有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完善,朝令夕改,政策的不稳定性,随意性,将来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民营企业畏首畏尾,不敢大规模投入资金的现状。直接后果就是安全标准下降。政府责怪企业,企业抱怨政府,形成了恶性循环,大大增加了事故几率。煤矿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瓦斯、水、火、有毒有害气体如影随行,属于严重高危行业,不能开开停停。政府行政手段干预要克制,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观念,多给煤矿正面宣传引导,优化营商环境,舆论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互信。政府企业方能齐心协力,最大限度管控风险,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方面:在福利政策面前,监管监察部门往后站;

5.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和思考 篇五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现状

随着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课堂教学的主渠道和第二课堂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学校、家庭、社会紧密配合,形成了

“三位一体”的格局。但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逐年增多且有向团伙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还未引起各级的足够重视,教育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

(一)基本经验

1、学校主导,突出正面教育。目前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主要利用思想政治课来进行,与学校德育教育和依法治教紧密结合;利用第二课堂、团队活动、社会实践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2、部门联动,确立制度机制。通过建立家庭联系卡,校园周边环境建设,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制度化的格局。充分发挥教育、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广泛发动,开展各种活动。一是通过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如制作法制黑板报、手抄报,召开普法主题班会会、报告会,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组织有奖征文、法制文艺汇演,建立青少年交警学校,开设学生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劳教所等;二是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重点整治,学校和派出所紧密配合,净化校园内外治安环境。

(二)存在问题

青少年法制教育涉及到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1、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消极作用。青少年易于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和影响,社会上各种消极、丑恶现象和不良风气都会以各种方式反映到教育领域中来,一定程度上冲淡了青少年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的效果。

2、学校的法制教育存在着误区。一些地方和学校(包括大学)对学生的思想动态把握不准,还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针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式单调乏味,教育效果不大。

3、社会环境对学生的不利影响。由于适合青少年学生的健康的规范化公共活动场所不足,对社会上闲散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并缺乏抓手,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认识偏差。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些部门和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对青少年学生特别是面临中考、高考的学生存在着重分数轻素质的现象,影响了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2、政策缺位。“五五”普法规划对学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四落实的明确要求,但在教育系统的教学大纲上没有具体规定,各中、小学校没有统一的法制课课时,没有统一的法律教材,没有专门的法制课教师,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缺乏政策层的支持。

3、制度失范。虽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如法制副校长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教学讲评制度等,但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没有得到一体遵循,有的学校只是摆样子、走形式,还缺少统一、有效、便于考核和操作的制度措施保障。

4、形式陈旧。虽然有一些生动形象的活动形式,如模拟法庭、征文比赛、文艺节目、现身说法等,但这些活动时间和空间有限、方法传统,缺乏长期性和有效性;学校采用的集中辅导讲座,不分对象,不分内容,缺乏针对性和趣味性,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为进一步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部门重视。学校、部门领导及学生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认真落实和开展“法律进校园”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2、明确职责。法制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参与。一是配备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给学生上法制课;二是组建法制教育讲师团,开设心理辅导课和心理辅导室;三是组织律师和法律志愿者,开展“法律进学校”等活动;四是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暨帮教基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五是建设青少年维权岗,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教学规范。按照中央精神和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统编通俗易懂的教材并列入考试内容;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组织培训和考核。

4、工作全面。在紧抓在校青少年法制教育不放松的同时,逐步加大对大学生、社会青少年、“两劳”释放青少年等处于法制教育工作真空地带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活动、青年志愿者、大学生社会实践等各种抓手,让更多的青少年受到法制教育。

5、创新形式。一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阵地,通过形象、直观的法制教育内容,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消极、丑恶的影视和网络的负面影响,使每一次活动都成为一场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二是学用结合,让青少年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

6.关于信用卡工作现状的思考和建议 篇六

一、信用卡中心的定位

从总行层面来说,信用卡业务是四大战略业务之一,是各家银行未来业务增长的着力点之一,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对于天州分行而言,长期被看作个金部门一个非主流的子产品,近几年被大家所轻视,特别是其他行业务模式创新发展的阶段,建行在政策方面不松更紧,在市场开拓上不进反退,导致积重难返。经过今年的努力,信用卡受到一把手的重视,对中间业务收入的作用日渐显现,目前正从低谷向上爬坡,进入良性发展势头,但更需要趁势而上,因势利导,把各项工作做细,让大部分人尝到甜头,使大家鼓起来的一口气不要松掉。

信用卡中心作为单列的二级管理部门,在众多工作中个人认为第一是服务,第二是营销,第三是管理。可以考虑自身是与网点平行的经营部门,为他们做好服务,争取他们的资源来做好我们的信用卡。基层网点客户资源有许多,业务指标也有许多,如何让网点在完成主要指标的同时不忘信用卡业务,如何让客户经理在与客户交流时提及信用卡相关产品,个人认为“营销产品不如营销员工”,营销员工最重要的就是使信用卡成为他们的潜意识,成为每个人骨子里的信用卡。做好售前、售后的服务则是重要的前提。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1、基层网点负责人重视不够,员工所花精力有限,大家没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

2、卡中心日常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抓手,任务下达后各渠道平常进件甚少,大部分靠季末大力冲刺。(这是非常不正常也是不可取的,信用卡总的来说属于个人零售类业务,必须依靠日积月累,讲究做好每一天、每一周,一点一滴,聚沙成塔。对大部分员工来说它应该是阵地战、持久战,而不是游击战、运动战;应该告别跑马圈地式的盲目发卡,更多采取有的放矢的精准营销。)

3、卡中心内部不少人工作状态是闹钟式、应付式、八小时式的,不能体现出对网点指标的及时督促、对网点情况的随时掌握、对营销活动的广泛宣传提醒。

三、几点建议

1、发卡指标,以网点人头数为基数(每人每年40张),结合公司存贷款客户数和地理位置适当增减。

2、渠道建设,网点以柜面柜员和个贷客户经理为主渠道,直销人员以4S店、洗车店、公积金中心、写字楼、第三方联名合作伙伴为辅渠道,公司条线每个支行每季对2—3户重点单位批量营销,同时重视网络申请渠道的上门服务。

3、过程管理,将营销组转变为综合拓展组,以拓展网点员工的营销意识、营销能力为主,拓展产品为辅,开展网点PK和每周达标活动,每人挂钩5家网点,每周一次参加网点晨会,负责表扬信用卡方面上周突出员工,宣传信用卡业务,每月对未达标人员开展培训和个别交流。

每季度召开两次负责人会议(季初总结布置会和季中恳谈会)和开展一次下基层调研(季末)。保证每月买单的及时兑

现,树立典型,及时表扬。

4、网点服务,在帮助网点梳理目标客户的同时帮助网点负责人管理员工的发卡工作,争取负责人的支持和重视,也无形中增加员工的压力,提高信用卡中心的好评度;做好同业比较、帮助网点分析提高,将其他网点的成功经验复制;做好高积分客户的后续维护工作,提高他们对建行的忠诚度和在我行的产品覆盖度,与其他条线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分沾;提高信用卡产品的增值水平和提炼宣传亮点,及时告知一线人员。

7.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 篇七

一.对阅读教学中“对话”现状的反思

(一) “独白式”不是“对话”

在阅读教学中, 要重视学生在阅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应重视学生的独特的体验。应引导学生用心去揣摩作品, 实现学生和文本之间的对话, 使阅读最接近审美的本质。

然而有些教师教学时已有预定的答案, 却以对话的形式与学生进行对话, 紧紧把持着课堂话语权, 控制着“标准”和“真理”, 这种“独白式”对话剥夺了学生的话语权, 缺乏对学生意见的充分尊重, 不是真正的“对话”。这样, 久而久之, 学生的思维就会变得循规蹈矩, 不敢创新。

(二) “热闹”不等于“对话”

在阅读教学中, 如何促进学生与文本的对话?精妙课堂对话总是被引人入胜的主问题所牵引, 学生在对话过程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这是促进学生与文本对话的关键。但有些教师只进行了形式上的组织, 在组织“对话”中却少了“主问题引导”设计, 以致让“对话”成了“闹剧”, 文本之美、语言之美就这样遗憾地擦肩而过, 更不用说实现学生与文本真实的对话。真正的对话应该是以文本作为媒介的师生之间的双边活动, 是师生思维美的流淌。

(三) “生成”中“对话”

对话理论认为:作者与读者的关系, 就其本质而言, 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 阅读行为也就意味着在人与人之间确立了一种对话和交流的关系。这种对话和交流是双向的、互动的, 不断生成的, 阅读应成为思维碰撞和心灵交流的动态过程。

优秀的老师能营造平等和谐的对话氛围, 让每个学生都拥有舒展的心灵、思考的大脑, 然后用感情融汇感情, 让思想碰撞思想。这是语文课堂教学的本原, 是语文教师努力追求的方向。

二.巧用教学策略, 构设“生态”课堂

(一) 打破“常规”, 注重“个性”

《语文新课程标准》提出要“注重个性化阅读, 充分调动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 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 获得独特的感受和体验”。教师要做的是摒除陈旧的常规“教学程序”, 寻找最佳的教学切入口, 激发学生探究的兴趣, 并鼓励要有创见, 尽可能达成个性的“真实对话”。

比如《孔乙己》一文的教学, 在熟读的前提下, 笔者在组织学生讨论了孔乙己是否已经死了之后, 让学生谈谈造成孔乙己的死的元凶。

我们一起来看看学生的“创见”, 听听学生个性化的“解读”:

生1:我认为害死孔乙己的罪魁祸首是他自己, 他明明可以通过劳动养活自己, 而且写得一手好字, 曾替人抄过书来换碗饭吃, 可他却好吃懒做, 不愿劳动。

生2:我觉得造成孔乙己的死是因为他周围的人, 孔乙己被打断了双腿, 是用手爬到酒店的, 可是掌柜还要逼债, “短衣帮”也没人同情他, 却仍嘲笑他。所以是他周围的人把孔乙己推进了死亡的深渊。

生3:我觉得是因为孔乙己深受封建科举制度的毒害, 所以孔乙己觉得“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 硬摆读书人架子, 鄙视劳动。

……

笔者在教学中并没有把自己的“深刻的领会”灌输给学生, 而是引导学生进行个性化阅读。这样的对话, 拓展了学生的思维空间。师生的, 尤其是学生的心理是放松的, 学生会挥洒天性并在教师的引导下自由地思想。

(二) 巧设“问题”, 激活“思维”

学生与文本的第一次“对话”常处于浅层的接触, 作为教师, 应助学生完成更深层面的“对话”。常用的方法是以问题为突破口, 帮助学生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冲突”, 当学生思考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时, 学生就开始进入另一深层次的“对话”。例如笔者在教学《老王》时, 设计了这样的问题:无论是附带送冰、送先生上医院还是老王送来香油和鸡蛋, 作者都是付了钱的, 为什么作者说自己是一个“多吃多占的人”, 并为此而感到“愧怍”?

生1: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 老王不顾自己体弱多病, 将节省下来的香油和鸡蛋送给作者, 是不求回报的, 这种真挚的感情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这对作者而言, 是“多吃多占”。

生2:当时是文革时期, 杨绛夫妇是被批判的对象, 作为“工农阶层”的老王对杨绛一家的帮助是发自内心的, 是勇敢的。但作者将这一切量化为钱, 所以作者感到愧怍。

生3:我觉得从中可以看出文章写作意图不仅是对老王的赞颂, 也是对自己灵魂的拷问。

……

笔者设计的问题, 把学生的思考渐渐引向深入, 不仅仅是停留在对老王品质的分析上, 而且“走进杨绛”, 分析了作者的内心世界, 感受到作者对于自己灵魂的反思。

(三) 生“疑”回视, 读出“智慧”

与文本对话, 读者要把自己放进去, 唤起自己的生活经验, 挖掘作品中的情感因素。另外, 读者还要跳出文本, 审视作品, 理性审视自己是怎么被感动的, 以读出“自己”。并敢于对作品本身提出独到的见解, 善于质疑, 培养问题意识, 由作品生发开去, 引发对当代社会、周围人世的思考。获得更为有益的人生启示, 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 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 真正“读出智慧”。

阅读《祝福》, 在普遍认同祥林嫂是被封建礼教迫害致死这一主题时, 有同学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如果按照封建礼教的要求, 祥林嫂不会死, 因为按照封建礼教, 祥林嫂应该从一而终, 而她的婆婆为维护门第名誉应该是最支持她的人。如果这样, 也就不会有她的婆婆把她从鲁四老爷家抢走卖到贺家坳的事情发生, 而祥林嫂也可以打工挣钱回报婆婆……

这样的解读, 有一定的主观性, 但是挣脱了“功利阅读”的枷锁, 显得很为真实, 学生因思考而“生疑”而“回视”的阅读习惯和思维过程, 更是难能可贵, 这样的“生疑”回视, 教师是要多多倡导的, 当然也要适时作好必要的引领和指导。

(四) 品读“细节”, 体味“情感”

“阅读行为是一种人与人的精神联系, 阅读即是通过文本建立与作者与人物的精神联系。”真切体味文本的韵味是建立与作者与人物的精神联系的途径之一。体味文本要以“情”为切入点。通过“读”“品”“析”“赏”等对话的方法, 去体味作者的情。这在诗歌教学显得尤为重要。诗歌思想丰富, 感情深沉。如不作思考只作浅表“对话”, 则发现不了意蕴。笔者在教授杜牧的《泊秦淮》采用先读后悟再引领的方法点拨学生的思维。学生初读此诗时, 觉得此诗语言平易畅达, 文字浅显易懂。在不作深入的解读的情景下就简单认为:此诗表现了诗人对卖唱歌女的讽刺。

这时, 我引导学生关注“细节”, 做到“有意定睛”于一些典型细节。注意此诗中“烟笼寒水月笼沙”这一细节, 秦淮河上烟月迷蒙, 这一环境描写, 暗示了杜牧生活的年代, 当时唐帝国内乱外患严重, 人民生活悲惨, 而统治阶级却不顾国家的存亡和人民的疾苦, 终日过着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通过老师对时代背景的介绍及学生对“烟笼寒水月笼沙”细节的品味, 学生就会知道, 作者并非讽刺歌女而是在鞭挞沉溺酒色、醉生梦死的统治阶级, 表现了作者对唐王朝将重蹈南朝亡国的覆辙的隐忧。

品读细节, 我们就会体会到作者的内心情感, 达成“灵魂和精神的对话”, 感受文本意蕴, 体会诗人遣词造句的良苦用心。当然语文课堂对话阅读教学的策略远不止这些, 关键是要因课、因时、因人而异, 恰到好处灵活地运用。

三.结语

长期以来, 语文教学“异化”很严重, 本来属于“人”活动的语文学习, 在应试教育的中演变为压抑和控制人的外在力量。而新课程改革以来, 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 已成为一线语文教师的工作重心。对话中阅读, 是一种学生真正意义上的拥有创造意识的个性化阅读, 学生在阅读中有独到的体验, 有批判, 有创新, 彰显着自己的个性, “对话”, 真正给每一位学生留下了想象和创造的空间。在此意义上, “对话”教学成了许多有志教师的选择。在此我想呼吁的是:摒除形式, 让真实“对话”、“生态”课堂、和谐教学成为常态, 让语文课堂成为师生完成生命活动、专业成长和自我实现的全新过程。

摘要:语文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对话的过程, 应在师生、生生、生本平等对话中演绎生成。热闹的课堂上有一种“活跃”的假象, 出现不讲实效的“假对话”。笔者撰写本文对貌似“热闹的对话教学”进行反思, 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从初中语文阅读教学“关注真实对话”、“巧用教学策略”、“构建生态课堂”等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关键词:对话,文本,教学策略,生态课堂

参考文献

[1]《语文教学对话论》 (王尚文主编)

[2]《新编语文课程与教学论》 (倪文锦 谢锡金主编 华东师大出版社)

[3]《初中语文新课程教学法》 (倪文锦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8.农村初中英语教育的现状和思考 篇八

【关键词】农村 初中英语教育 问题 思考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农村初中生占全国初中生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我国人口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对农村教育进行改革,农村初中英语教育是基础教育阶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严重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初中教育的发展,也呈现出教育的不均衡性。农村的初中英语教育在英语教材、教学方法、教师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必须要对农村初中英语教育进行改革,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一、目前农村初中英语教育的现状

1.缺乏英语学习环境的营造。一般,农村的学生家长文化程度不高,不能对学生英语学习进行很好的辅助和指导,学生的英语学习也只是靠背诵英语课本来进行。此外,在农村没有合适的英语口语交流环境,学生学到的英语知识只是“哑巴英语”,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地区英语教育的发展。

2.缺乏必备的英语教学设施。在很多农村地区,初中英语课堂教学只有一本教材和录音机,没有任何的英语教学设施,比如像英语语音室、英语口语交流房、电子图书馆等等,都是没有的,简易的英语教学设施根本不能满足英语教学的需求,更不能跟上现代化教学设备的发展。

3.农村初中英语教师力量薄弱。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各种教学条件简陋,人才流失严重,不能吸引英语教师的前来教学。很多农村学校没有专业性的英语教师,都是由其他课程的教师来进行替代教学,这些别的专业的教师在英语发音、英语语法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能给学生带来提供良好的英语教学,英语课堂教学质量差,很难实现英语教育的教学效果。

4.英语教学观念过于滞后。在农村,很多英语教师教学观念落后,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也不能很好的将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运用于实际的课堂教学中。英语课堂教学依旧是是对教材的死记硬背,不注重学生的英语口语练习,也没有给学生提供一定的英语交际平台,学生的英语学习显得枯燥乏味,导致英语课堂教学效率很低。

5.缺乏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教师在英语课堂教学中采用“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法,学生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显得很被动,教师让学生背诵那篇内容,学生就背诵那篇内容,学生也不能对所背诵的英语知识进行很好的理解和思考,不能把握英语学习的技巧和方法,更不能掌握英语学习的规律,很难提高英语学习的效率。

二、提高农村英语教育教学的措施

1.完善农村初中英语教学设施。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农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在农村英语教学中,要加大对英语教学设施的投入,增强英语教学的“硬件”部分。例如,在农村地区建立一座图书馆,可以在图书馆里面增强英语类书籍的数量,不仅可以给农村地区学生学习英语提供不同类型的英语参考书,还能给教师提供多种类型的英语教学资料,解决英语教材单一的问题。此外,还可以修建数字化语言实验室,提高学生听力、说等多方面的能力,同时政府也可以鼓励社会人士来对教育事业进行投资,扩大农村教育的资金来源。

2.提高农村英语教师的综合素质。农村英语教师的综合素质是决定农村英语教育发展的直接因素和关键因素。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初中英语教师的综合素质,实现农村英语教学效率的提高。第一,政府和各级教育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有志青年投身于农村教育,给这些有志青年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还要为农村初中配备专业性的英语教师,增强农村英语教师队伍的专业性;第二,农村英语教师自身要不断进行学习,不仅要掌握扎实的英语基本功,还要学习各种现代化的英语知识、理论、教学方法,深入了解各个国家的英语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不断扩大自己的英语知识面,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第三,增强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交流的过程中,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己,教师要多参加英语教学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综合素养,获得一定的英语教学方法的积累;第四,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城乡英语交流,鼓励城市英语教师到附近农村去教学,丰富农村英语教学资源,也可以派遣农村教师去城市初中任教学习,增强两个区域教师之间的交流,不断提高农村英语教学水平;第五,可以聘请外教,作为政府可以出资为农村初中聘请外籍英语教师,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初中的英语教学水平,还能为农村英语课堂带去一些新的教学元素和教学理念,激发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提高英语课堂教学效果。

3.转变教学观念,更新教学方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发展,农村英语教师需要不断扩大自己的英语视野,要能有国际英语意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实际的英语教学中,教师要有创新意识,可以通过多个渠道来进行英语教学,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英语教学观念,不断更新自己的英语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让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结语:农村初中英语教育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对英语教学观念、教学方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多方面进行深入革新,教师要树立一种新的英语教育观,不断提高英语教学水平和质量。在进行英语教育革新的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尽量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断提供我国公民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9.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 篇九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本文从概念、特征和意义等几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加以阐述,并思考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和不足,并对其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制度建设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

(一)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

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二)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

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

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政府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政府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

公民对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掌握政府信息是应该和必须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而单个公民作为弱势的一方,无法主动的掌握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在保障、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有效应对危机事件,挽回政府形象。

公开的应急方式,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危机扩散,还能有效的挽救危机带给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因为,危机的发生往往是政府治理不力的结果,政府公信力必然受到负面影响,而应对危机的方式影响着民众对政府的最终评价。若政府敢于公开危机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不仅有利于危机事件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

公布信息非但不会引起社会恐慌,反而有利于平息紧张情绪、稳定社会,隐瞒事实反而会造成公众由于不知晓实际情况而更加猜测。政府在面对一些如灾难或公共安全的一些传言时,应该把来龙去脉告诉公众,这既是政府保护民众应该做的,也是有效消除传言的最好方式。

(四)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利。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社会公仆,民众只有真正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才能对现行的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参与行政管理,从而促进政府民主制度和行为的不断完善。

(五)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权力滥用和腐败提供预防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阳光下,并且使得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四、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考察比较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瑞典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规定市民有接近公文文书的权利,以此作为防止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手段。在公开工作程序上,通过《出版自由法》明确规定任何人经申请都有权获得依法应当公开的官方文件,且该官方文件的查阅是免费的;公共机关在审查和批准查阅官方文件的申请时不得对申请人的身份及动机进行调查,除非这种查是必须的。在公开范围上,瑞典为了明确规定对于公民信息自由的限制,于1980年制定了《保密法》,该法详细列举了各种需要保密而不向公众公开的政府文件的范围,并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公众都有权利要求查阅。

(二)美国

除瑞典以外,美国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息自由法》规定完备,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效仿的典范。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经过1974年、1976年、1978年和1986年四度修正以及四十年的适用与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信息自由法》列举及概括出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类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包括行政机关及时地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信息和行政机关保证公众可以查阅、复制的文件;另一类是依公众申请公开的信息,只要申请具有合理描述档案材料,符合已公布的关于时间、地点和应遵循程序等有关规定,就应当根据申请立即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档案材料。

其次,美国具有较完善的救济机制。美国《信息自由法》赋予了申请人在申请被行政机关拒绝时,有权通过“行政救济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两个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最后,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完备的立法体系。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仅仅是一部《信息自由法》,还包括《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形成了一个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

1、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定位于国务院法规层面,立法位阶与立法的价值目标出现偏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存在某种程度的局限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体系,是以《条例》为专门立法,以《立法法》、《保密法》、《档案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的体系。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作为专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相对于法律而言效力层次不高、制约性较弱。

2、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之间关系不够协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与世界各国政务公开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保密法规和档案法规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等。这与美国《信息自由法》没有规定在信息发布前应遵守哪些保密措施或者是审查机制,只是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九类事项,其他信息一律对外公开的作法形成极大反差。这容易使“涉密”将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借口亦或障碍。

3、行政信息公开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法》,行政信息公开在政府的引导下前进,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有时甚至只是政府的一个文件就影响行政信息公开的进程,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匮乏。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管理部门趋于多样化,例如北京市就专门在政府办公厅下设立信息公开办公室,而部分市县却将信息公开工作划入信息办等其他部门,各种形式的公开往往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这导致了“政府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利益化”现象的发生。

4、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依职责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规则、程序等。公开的载体包括政府公报、简报、新闻等。这些载体因为范围上的严格限定,往往存在着很多“盲区”,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些群体获取政府信息的方便渠道。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赋予了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流程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因为受到严格程序、复杂流程、高昂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民众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

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逐步拓展信息公开主体

按照立法权限,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进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表明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条例》作为一个法规不能对上述公开工作加以规范,而且在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无法自动解决。从着眼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长远目标,经过逐步积累经验,在条件具备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适时制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法》。

(二)理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的关系

针对《保密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规定存在的分类标准模糊、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同时,为了解决现存定密范围过大,定密偏多、密级偏高的现象,必须适时对《保密法》进行修订,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强化解密活动的监督制约。改变目前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倾向。

(三)扩大行政信息公开渠道,明确程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抑制不公开条款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虚化,使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都能明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公开或不公开。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要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法制化、制度化、简约公正、良好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四)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开透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力度

建设公开透明服务型政府,不仅要求我们在理念上有大的突破,更要求我们在体制与机制建设上有大的变革,而政府信息公开则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第一,要在理念上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的精神贯穿在法律法规制订的始终。第二,要在体制上构建一个以公开、合作、协商与伙伴关系为特征的扁平化的公共治理体系。第三,要在机制上引入新做法,改变政府独家垄断信息和资源并自行决断重大事项的状况。

[参考文献]

[1]王勇,《法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学习时报

[2]璧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理论研究》,重庆司法行政网

[3]张童,《以比较法角度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教育网

10.台湾问题的现状和思考 篇十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为了实现以上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和其它部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以及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现象的不断产生,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加快不可避免同时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随意处置劳动的法律关系导致劳动者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因此,我市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当前劳动保护的现状

(一)、劳动保护成效

1、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给予保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出台了《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要求。

2、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权利给予保护

近几年我市人民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不断加大劳动保护和监察力度,在落实劳动者各项待遇,尤其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在职业教育方面,按照中央确定的人才强国战略方针,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就业前培训、创业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网络。同时,对农村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为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就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劳动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定与执行各行其事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然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人乐观,据对某市10余家改制企业的调查,劳动合同的签订面仅占企业总数的32.46%,绝大部分企业均停留在简单的口头约定劳动关系的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作为真凭

实据,劳动者有口难言。即使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中,情况也不容乐观:一是合同签订率低,即职工有合同保障而打工者恕不订立合同。二是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悖,重点反映在节假日加班报酬不到位,试用期及周工时超标等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我市的大多私营企业中,雇佣无合同无保险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在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中,也存在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至今没有按规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和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些问题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签订不平等、不规范、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据调查,我市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很难作出完全符合本意的表达。

(3)、不执行劳动合同,或只执行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

我市部分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企业中,劳动关系在履行和解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又一问题,即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控制了劳动过程状态的记载,监督部门往往也偏重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监督,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很少甚至几乎没有。用人单位在作出不利于劳动者决定时,公正性缺乏可靠的程序保障,往往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不听取劳动者意见,这又助长了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合同,或只执行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的嚣张气焰。

(4)、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足

XX市某某酒厂,在生产淡季,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等,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随意性大

我国《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根据在本市调查,大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例如超市、加工厂及某些建筑工程队等其劳动力每天工作都在十至十二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四十四小时,工资实行定额,而每月工资数额仅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持平或略高,平时加班或法定假日加班没有工资或少给工资,随意性很大,休息、休假制度也是形同虚设。

3、社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伴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铁饭碗被打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已陷入尴尬的局面。从企业职工成为社会失业人员,原有的社保关系因此断裂,而新的社保关系却难以衔接。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值得关注:一是失业人员因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经济来源而无力独自承担社会保险的费用。二是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由于用人单位人为的歧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微薄的经济收入除了支付日常的生活费用,无法全额负担社会保险费用;在私营个体企业或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诸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更是闻所未闻。

4、劳动保护,职工的安危亮起红灯

我市企业改制后,劳动保护日益呈现出弱化的趋势,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忽视上岗培训,二是劳动保护措施不力。三是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

5,试用期,为一部分用人单位剥削劳动力找到了很好的借口

一些企业经营者随心所欲,试用期几乎变成了有些企业盘剥劳动者的一种手段。普通的工种试用期一概定为六个月,待到试用期即满,就让劳动者走人,另再招聘一批试用期的劳动者,以此循环,企业的劳动成本当然省去了许多。

6、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弊端日益显现

(1)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调解程序虚化。二是仲裁行政化。三是诉讼初始化。(2)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存在的缺陷。一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不能合理衔接。

(3)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三方组成”只是虚设,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机构。二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专门的处理程序立法、法律、法规,没有就劳动争议处理具体衔接做出明确规定,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长远要求。

(4)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难以适应发展要求。首先,劳动争议由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就同一争议先后进行处理,在法律体系上很难顺畅。其次,劳动争议案件无论争议标的大小,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和两审诉讼程序,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再者,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机构,法院审理不服仲裁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对仲裁决定做出维持或撤销的评价性判断,而只能就案件本身重新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处理。第四,实践中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权未能受到有效监督。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一裁两审”模式已难以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既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又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种标志,只有在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思考与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1、随着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打工数量的不断增加,有关农民工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尽管有一些农民工在《劳动法》保护范围,然而,对于大部分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来说,《劳动法》似乎并未成为他们权利的保障法,或者是企业主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是进城务工的人员根本不适用《劳动法》。针对农民工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从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农民工的相关法律或制度,例如《雇佣劳动法》或农民工保护制度。

2、加快劳动法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使劳动法各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应当加快制定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或规定,形成规范的劳动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3、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性法律。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以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具体程序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大劳动监察监督执法力度

1993年8月4日由劳动部发布并实施的《劳动监察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对本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及用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要变劳动者上访举报为下访调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即劳动合同是否签定,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各项保险费用是否为劳动者上缴以及劳动保护是否存在隐患等,对所检查

出的问题要及时责令用人单位给以纠正,同时跟踪检查报道。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违法必纠。

(三)、多策并举,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

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直接体现之一的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利益和社会劳动秩序。对当前劳动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和新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予以完善和规定。

2、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一要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二要加强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三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的遵纪守法的能力。

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是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抵抗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注释:

1、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2、《劳动法律手册》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3、《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

4、《劳动权与人权问题》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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