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

2024-09-29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9篇)

1.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 篇一

是谁在撩动着落世中无奈的哀鸣,呢喃着晚秋中孤独的悲泣?是谁在颤动着盛世中傲然的独行,寂寞着夜雨中阑珊的背影?是书,她用盛衰的朱笔划过千秋功罪,走进残破书页;是书,她用幻化迷离的文字淌过星宿轮回下世间的众生百态。

“书”点化着乱世中豪情悲客拔剑止步的伤痛,拼接着乱红践踏下踽踽独行的落寞。项羽营帐中四面楚歌的来袭,灯烛中昏黄剑光的刺目,以及那爱人颈上绽放的鲜红光芒。让我读出了英雄美人的悲恸,体会了刀剑中伫足的伤感,道出了刀光剑影中才有的悲壮。“书”让我铭记着刻骨的豪情下期待泛舟远去的潇洒。幽然思古的情怀让我徒手紧握历史的风向,倾听属于远古齐鸣的万籁,犹如飞升羽翼间那阵刺痛的凉风,让我怀古惜今。我会感伤寂寞隐士的无奈,惋惜君子小人间的较量,嗟叹境中生痛的茫然。刘邦的野心,与兄弟抵足而眠的刹那也化为剑光中无情的锋芒,放弃一双儿女的绝然也化为车马轻碾的叫啸。“书”让我汲取什么叫做英雄,什么叫做过客。更让我懂得除了江山名利,更有正义与骨肉相依。

“书”犹如牵动着芸芸众生的轻柔丝带,引领你迈过清溪小巷与繁华都市,体验着人生的百般喜怒。当读起张爱玲笔下的游走于半个世纪的孤傲飘逸,那老上海歌舞升平的气息仿佛就在耳边,那男女主人公间的邂逅与重逢仿佛就在眼前,那铮铮誓言仿佛已化为柏路旁飘散的花香。当轻翻鲁迅的笔迹下那也许早已发黄的沉痛,我会感伤于阿q的奴性,与鲁迅先生一起去“怒其不争”,去体会生活在枪火中的曾经心酸,更会浮现出那些世间冷暖的画面,痛惜人民的不觉醒,悲忆着那些麻木的看客是如何欣赏着自己的同胞被撕杀凌辱,又是如何游走穿梭于人群中却不知身将何处才是心灵的归依。“书”她让我看到曾经的繁华,让我明白红衣旗袍女子的动人明艳,让我记下那灯红酒绿下糜烂的生活,更让我觉醒了一个泱泱大国是如何在列强的愚弄下依旧自娱自乐,丝毫没有觉解的深刻。

“书”是铭记历史的印章,是雕印耻辱的墓碑,是拨响未来的华章。而读出她的味道,读出她内含的意义,便是握住历史,握住时间的脉搏,去追逐那阵刺痛,轻扣那扇巨门。也许只有书才能真正厮守住心灵的家园,点住思念的过客。只有书才能凭添古韵,点醒梦中的初见。让书阁飘香,愿幸福满溢。

2.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篇二

闽教人„2007‟54号

关于认真做好 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育部决定于2007年教师节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也将表彰一批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名额分配

2007年,教育部分配给我省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名额共56个(全国2000名)。表彰名额原则上按评选范围在职人员数的比例进行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不论是否兼课,均不得以专任教师身份参评)。

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学校、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评选表彰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育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全国、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8号、16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部将从800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2000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500名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分配给我省15个名额(名额分配见附件2,评选条件见附件4)。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从800名省优秀教师和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见闽人发„2007‟90号)中评选150名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其中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66名,省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3名,省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33名,省高校优秀辅导员6名,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6名,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6名(名额分配见附件3,评选条件见附件4)。各设区市要根据下达的全国、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保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人选。

三、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和全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

为展现当代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全国妇联将联合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妇联将联合授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中符合省巾帼文明岗条件的先进集体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评选条件见附件5),授予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的女同志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四、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对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省巾帼文明岗和省巾帼建功标兵,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妇联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五、推荐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省部属高校,省属中小学、幼儿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选推荐;以设区市为主管理的高校,设区市属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等由设区市组织评选。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同时进行;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与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同时进行。

(二)推荐工作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人员,在各设区市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都有一定的代表。

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人数的3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全国优秀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各校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各地推荐上报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所在教育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五)各地、校在做好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各层次的表彰奖励活动,把表彰奖励工作与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突出表彰重点,强化激励导向,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六、申报材料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设区市、校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下列材料:

(一)7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本校2007年开展教育部有关表彰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表样见附件6)。

(二)7月25日前,报送开展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单项表彰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上述材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

附件: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4.全国(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5.福建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6.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教育评选表彰通知

3.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 篇三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7-12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文件

关于颁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3年11月1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锅炉发生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原规则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附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 锅炉及不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第四条 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我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锅炉压务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第八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 锅炉水处一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第三章 设 计 制 造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因炉、因水选择合 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第十三条 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 锅炉水和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2. 设计计算书; 3. 产品质量证明书; 4.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说明书; 3.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第四章 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 采用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

单位共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应将施工技术记录和调试报告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十八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第十九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第二十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重腐蚀以树脂中毒。

第五章 水质监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锅炉水质监测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1)。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第二十二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并有完善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2. 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3. 熟悉授予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4. 第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第六章 化学清洗单位

第二十四条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2)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第二十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并应接受清洗设备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水处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 锅炉水处理检验人员;

2. 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3.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清洗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及考核发证机构按下表实行: 第三十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无色盲;

2. 从事第二十九条表中Ⅰ至Ⅲ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Ⅵ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锅炉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钢》(见附录3)。第三十二条 持证锅炉水处理人员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第八章 监督与检验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和锅炉安装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计或改造方案。第三十四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查其安装质量和水质。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造成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经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扣直至吊销资格(对持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 未经注册登记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 2. 无证单位清洗锅炉的; 3. 与无证的单位或个人联营的; 4. 涂改、伪造和转让资格证书的; 5. 因水处理不当造成严重锅炉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锅炉水处理的检验一般应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检验内容包括:水处理设备善以及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锅炉受热面结生严重水垢的锅炉,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清洗建议,并出具《锅炉除垢通知书》(见附录4)。由使用单位请有资格的化学清洗单位对锅炉进行清洗。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锅炉水质进行监测时,可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规定的证书、证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理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SA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应有1名化学专业大专毕业高级技术人员,2名中级技术人员;

承担SB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比业),2各初级技术人员。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4. 具有水垢定量分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分析能力; 5. 持证人员应占该单位人员的50%以上。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A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高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中级技术人员; 承担B级锅炉的洗涤单位至少应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初级技术人员;承担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1名中级技术人员,1名初级技术人员; 承担D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初级技术人员。3. 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有安全操作规程。附录3 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一、考核内容

(一)化学基础知识 1. 物质的组成及其性能 2. 物质的量的定义及计算

3. 酸、碱、盐和各类氧化物的定义及主要化学性质

4. 化学平衡与平衡常数,影响平衡移动的因素(缓冲溶液、溶解度、浓度积)5. 水的离子积常数及pH值的概念

6. 溶液浓度的定义、浓度的基本计算及相互间的换算

(二)锅炉水处理的基本知识及锅炉水质标准 7. 锅炉给水处理的目的及意义

8. 天然水中的杂质种类及锅炉设备的危害 9. 锅炉用水的主要指标

10. 锅炉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GB12145、GB1576)11. 锅炉水质标准中各项指标的控制意义 12. 锅炉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原则及水质要求

(三)水质处理(1)锅内水处理

13. 锅内水处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4. 加碱性药剂进行水处理的原理及加碱量的计算 15. 加磷酸盐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的计算 16. 加综合药剂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的计算 17. 锅炉排污的目的、方式、要求和排污量的计算(2)锅外水处理

18. 原水预处理的目的及常用方法 19. 离子交换树脂的种类、性能及选用原则

20. 交换树脂的装填量及工作交换容量、再生剂用量的计算 21. 离子交换水处理的基本原理

22. 离子交换水处理的主要方式及选用原则 23. 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4. 部分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5. 氢一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 26.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逆流、顺流再生的原理、操作步骤 27. 浮动床的原理、操作步骤

28. 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的原理和调试方法 29. 交换剂失效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30. 离子交换器运行中常见的故障及消除方法 31. 水的化不除盐的基本原理及方法

(四)锅炉水垢的结生和消除 32. 水垢的形成及危害

33. 水垢的种类、性质及鉴别方法 34. 常用的除垢方法

35. 碱法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操作方法 36. 酸洗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五)锅炉设备的腐蚀及防止

37. 腐蚀的定义、种类及主要损坏形式 38. 造成金属腐蚀的主要原因及防止的主要措施 39. 常用的除氧方法及原理

40. 锅炉停炉保养的方法、选择原则及注意事项

(六)水质分析

41. 水质分析中常用的标准试剂及蒸馏水的要求 42. 常规化验中所需试剂、指示剂的配制方法 43. 给水、锅水、蒸汽取样的方法及要求 44. 水质标准中重要指标测定的原理及方法 45. 二氧化硅、钠离子的测定方法

46. 水质分析中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药剂的管理

(七)锅炉基本知识及水质管理制度 47. 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48. 锅炉燃烧、传热的基本知识及水处理的关系 49. 锅炉的连续排污与定期排污的管道及阀门位置 50. 锅内加药器的设置及加药方法

51. 锅炉取水(汽)样点的位置的位置及取样冷却器的设置

52.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主要要求

二、考核方法及评定

(一)考核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1. 理论知识部分考试(占总分40%)锅炉基本知识、水质标准及管理制度(8%); 化学基础知识(5%); 锅内、锅外水处理(20%); 锅炉防腐、防垢技术(7%)。2. 实际操作部分考试(占总分60%)

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除氧器操作、锅内加药(30%); 水质化验(30%)。

(二)考核方法

理论知识部分采用闭卷考试,一般用2小时;实际操作部分由考核人员对学员现场考核,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口试。

(三)考核评定

理论知识部分和实际操作部分考试,总分达70分以上者评为合格。附录4 锅炉除垢通知书

4.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四

岩工商人„2007‟176号

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和竞赛评比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突出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暨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和竞赛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局决定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评选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和竞赛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贯彻落实200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突出信息化建设、提高创新能力”的工作要求,通过开展竞赛、评 1 选、表彰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的活动,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激发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热情,激励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工商业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同时,将评选出的优胜单位和个人向省局推荐,参加全省系统的评选和竞赛活动,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二、活动范围

(一)开展评选“全市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活动的范围是:

1、县(市、区)工商局

2、市、县(市、区)工商局机关内设机构

3、基层工商所、检查支(大)队

(二)开展评选“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活动的范围是:全市工商系统在职公务员。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普及、使用信息技术,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和日常工作,电脑配备人机比例达到1:0.9以上,电脑使用普及率高。有健全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制订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技术保障有力,有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机构人员按要求配臵,系统管理员 2 队伍相对稳定,有效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制。

2、切实落实《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项目核审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论证及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3、有专门计算机网络机房,各类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运行、管理等保障工作效果好,计算机网络设备管理台帐健全,安全无事故。

4、落实基础数据和各类业务系统电子档案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应用计算机自动逻辑检查系统定期开展工商数据质量自查、互查和抽查工作,数据库定期备份,各项数据正确率达99%以上。

5、各类业务软件系统的教学培训、推广、使用成效显著,各类业务办理流程与业务软件应用流程一致同步,全员能熟练使用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软件和OA办公软件。

6、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制度,编撰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地生成、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成绩突出。

7、CA证书发放管理效果突出,CA证书发放综合比例在上年年末企业实有数的80%以上。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局观念强、团结协作好、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勤奋务实,开拓进取,表现突出。

2、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信息化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熟练 3 掌握使用计算机和业务软件,工作成绩突出。

3、在以下某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1)在注册登记、执法办案、工商所、综合岗位上,能够娴熟运用软件,并根据业务工作积极提供建设性、开拓性意见的:

----能够娴熟运用与本工作有关的业务软件模块和OA办公软件;

----根据业务规范的要求,操作业务软件,在应用软件中生成数据并录入数据库,没有补录情况;

----严格执行归档数据修改审批制度,没有擅自修改已归档数据情况;

----能积极配合本局信息技术部门分析、解决软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本局信息化建设有建设性、开拓性意见。

(2)作为软件需求带头人,能结合业务工作需要,适时提出软件需求,组织编写、修改、完善切实可行的软件需求,并及时有效地将软件在全系统推广的:

----能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本业务部门有前瞻性的,符合业务需求的高质量的软件需求;

----能积极配合信息技术部门分析、解决软件推广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能及时有效地指导、推广全系统使用业务软件,表现突出,并取得良好成效;

4----能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化工作职责定位管理规定,在组织编写、修改、完善切实可行的软件需求中表现突出。

(3)在统计岗位上,能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成绩显著的:

----统计范围明确,指标含义清楚,各类报表按要求做到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台帐;同时,妥善保存各类统计资料(含电子版和纸制版);

----工作责任心强,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以上。

(4)作为系统管理员,能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及时解决各类软硬件故障,并根据具体业务及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改造成绩突出的:

----熟悉操作系统及常用应用软件的维护和计算机硬件的基本维护,完成日常网络维护工作,所管理的网络运行状况良好;

----具备较高的网络安全意识和一定的病毒防治技能,定期查杀毒,并及时更新工作站病毒数据库及系统补丁;

----工作责任心强,严格执行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具有分析复杂问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有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团队合作精神,从事信息化专门工作满2年以上。

(5)作为县级局领导干部,在领导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认真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安排年(季)度信息化工作;

----组织协调工作得力,及时发现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督促、检查,注重抓好信息化工作的落实,工作成效显著。

(6)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突出工作业绩的。

四、评选推荐名额分配

(一)全市系统表彰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16个。

1、县(市、区)工商局3个,向省局推荐参选1个;

2、市、县(市、区)工商局机关内设机构5个,向省局推荐参选1个;

3、基层工商所、检查支(大)队8个,向省局推荐参选3个。具体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全市系统表彰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52名。

1、岗位业务软件应用操作能手43名(注册岗位6名、执法办案岗位10名、统计岗3名、工商所片段长12名、信息系统管理员4名、综合岗位8名),其中,向省局推荐21名(注册岗位3名、执法办案岗位5名、统计岗位1名、工商所片段长6名、信息系统管理员2名、综合岗位4名)

2、软件需求带头人约2名,向省局推荐1-2名;

3、市、县(市、区)工商局领导干部5名,向省局推荐2名;

4、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者约2名,向省局推荐1-2名。

五、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和竞赛评比方法

(一)先进个人评选推荐方法

1、“岗位业务软件应用操作能手”的评选推荐,采取由下至上逐级组织的岗位竞赛选拔,各县(市、区)工商局按照分配的参赛名额推荐到市工商局,经市工商局统一组织的岗位竞赛后,按高分至低分确定人选,由市工商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出全市系统“岗位业务软件应用操作能手”,再由市局党组研究审定参赛人选,上报省局。

2、“软件需求带头人”、“领导干部先进个人”、“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者”的评选推荐,不参加岗位竞赛,采取由下至上逐级推荐,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党组研究推荐到市工商局,报送市工商局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出全市系统“软件需求带头人”、“领导干部先进个人”、“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者”,再由市局党组研究审核后,推荐上报省局。

(二)岗位业务软件应用操作能手竞赛评比方法

1、岗位竞赛的对象和竞赛的内容

(1)注册岗位——包括内资、外资、个体私营、监督岗位的所有人员;竞赛内容为应知的基础理论,登记软件、信用监管、经济户口及OA系统的操作应用。

7(2)执法办案岗位——包括公平交易、市场、商标、广告、合同、消费者保护和检查支(大)队的所有人员;竞赛内容为应知的基础理论,案管系统及OA系统的操作应用。

(3)统计岗位——相关行政执法和注册登记统计分析员;竞赛内容为应知的基础理论和统计分析报告,统计报表生成及OA系统的操作应用。

(4)工商所岗位——工商所片(段)长、注册和案件主办人员;竞赛内容为应知的基础理论,工商所办公平台和经济户口巡查信用监管系统及OA系统的操作应用。

(5)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分局、股的专职人员;竞赛内容为应知的基础理论,网络维护、数据管理、服务器管理、安全管理的操作应用。

(6)综合岗位——包括各综合部门的所有人员;竞赛内容为应知的基础理论和OA系统的操作应用。

2、岗位竞赛评比方法

(1)竞赛组织。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成立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分别组织下级选送的人员的竞赛活动和评审考核工作(各单位选送参加市工商局组织竞赛的人员名额见附件二)。

(2)竞赛方法。组织参赛人员进行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笔试和本岗位应用软件计算机实际操作。

(3)竞赛题型。一是应知的基础理论笔试题(试题选自国家 8 工商总局编写的《工商信息化手册》,其电子版可在OA网主页友情链接上查阅);二是应会的实际操作题(操作题根据不同岗位操作应用“外资注册登记系统”、“内资注册登记系统”、“OA办公系统”、“案管系统”、“入市商品监管系统”、“工商所办公平台系统”、“经济户口暨信用监管系统”等7套软件)。

(4)竞赛时间安排

8月份,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组织县(市、区)工商局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岗位选拔竞赛;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工商局向市工商局上报参赛人员名单(软件需求带头人、领导干部先进个人、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及先进单位的推荐名单一并上报)。

9月17日至21日,组织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岗位竞赛(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五);9月28日前,市工商局推荐上报参加省局竞赛人员名单。

(5)集中强化培训。10月初,市工商局组织参加全省系统岗位业务软件应用操作能手竞赛的干部(共计21人),集中强化培训,确保竞赛取得良好成绩。

六、先进单位的评选推荐和评比

(一)对“先进县(市、区)工商局”的评选推荐和评比。由市工商局评审考核组,根据《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量化考评细则》(见附件三),对各县(市、区)工商局进行的 9 量化考评及各县(市、区)工商局选拔推荐参加岗位竞赛人员的综合成绩。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由市工商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出全市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县(市、区)工商局”。同时,经市局党组研究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候选单位名额报送省工商局参加全省系统评选。

(二)对“先进内设机构”的评选推荐和考评。各县(市、区)工商局在组织竞赛的基础上,各推荐2个先进内设机构作为候选单位,由市工商局评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量化考评细则》(见附件四),对各县(市、区)工商局和本局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的量化考评及各县(市、区)工商局和本局机关内设机构参加岗位竞赛人员的综合成绩,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由市工商局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出全市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内设机构”。同时,经市局党组研究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候选单位名额报送省工商局参加全省系统评选。

(三)对“先进基层工商所、检查支(大)队”的评选推荐和考评。各县(市、区)工商局在组织竞赛的基础上,各推荐2个工商所和检查大队作为候选单位,由市工商局考评组根据《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量化考评细则》(见附件四),对各基层工商所、检查大队和市局检查支队进行的量化考评分及各基层工商所、检查支(大)队参加岗位竞赛人员的综合成绩,取 10 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由市工商局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出全市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基层工商所、检查支(大队)”。同时,经市局党组研究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候选单位名额报送省工商局参加全省系统评选。

(四)考评时间。市工商局将在2007年9月3日至14日组织人员对县(市、区)工商局、内设机构、工商所、检查大队进行考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评选、竞赛活动的组织及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争创评选“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信息化先进工作个人”的活动,在各级工商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竞赛评审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王文生;副组长:李景培、郑荧、吴开红、林新鸿;成员:刘晨、邹育文、陈佐强、江超宏、苏仰整、方美英、林停、胡荫闽、陈文贤、张庆洪、钟秀才、林学鸿、钟永勉、谢武开、罗忠浩、梁长明、钟居化、王金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郑荧(兼),副主任:谢武开、陈文贤,办公室成员:林峰、杨秀平、刘瑞英、江霞、吴永涛、马妍妍、兰建红,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抓好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具体分工

1、人教科负责牵头组织计划安排和人员调度,进行组织协调 11 等工作,人教科陈文贤、林峰、江霞负责承办。

2、信息分局负责实际操作竞赛所需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集中强化培训的具体指导工作,信息分局谢武开、刘瑞英、吴逢清负责承办。

3、监察室负责整个评选、竞赛活动的监督工作,监察室张庆洪、罗连忠负责。

4、办公室负责本次活动的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办公室刘晨、蔡皖斌、吴永涛负责承办。

5、其它业务科室负责各业务岗位的培训、指导、竞赛考试等工作。目前,竞赛考试工作应摆上重点。竞赛试题的拟定,按六个不同的竞赛岗位,每个岗位出3套试卷,每套试卷包括应知的基础理论试题和应会的实际操作题两大部分,分数比例各占50%。由相关对应的科室负责出题,并于9月10日前通过OA网电子邮件发人教科江霞邮箱。考后的阅卷工作也由相关对应科室负责,人教科、信息分局汇总成绩。

(1)注册岗位竞赛试题,由注册科牵头,注册科、外资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本岗位竞赛内容分工出题后,注册科综合出3套试题。

(2)执法办案岗位竞赛试题,由公平交易科牵头,公平交易科、市场科、商广科、检查支队、消协、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本岗位竞赛内容分工出题后,公平交易科综合出3套试题。

12(3)统计岗位竞赛试题,由12315指挥中心牵头,市场科、公平交易科、12315指挥中心、注册科、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本岗位竞赛内容分工出题后,12315指挥中心综合出3套试题。

(4)工商所岗位竞赛试题,由信息分局牵头,信息分局、注册科、公平交易科、监督管理科、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本岗位竞赛内容分工出题后,信息分局综合出3套试题。

(5)信息系统管理员竞赛试题,由信息分局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本岗位竞赛内容出3套试题。

(6)综合岗位竞赛试题,由信息分局牵头,信息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根据本岗位竞赛内容分工出题后,信息分局综合3套试题。

(四)评选活动规定

1.评选先进个人要向基层工作人员倾斜,市、县(市、区)工商局领导干部占比例不超过15%。

2.评选先进个人应具有代表性,应考虑各类、各层面、各岗位人员。

3.市工商局负责组织评选并向省局推荐先进市、县(市、区)工商局机关内设机构,县(市、区)工商局,工商所、检查支(大)队及先进个人。

4、年底,市工商局将对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13 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八、评选、竞赛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评选、竞比活动的目的、意义,充分认识开展评选、竞比活动是全面推进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上新水平的重要措施,评选、竞比活动涉及面广,任务较重,时间较紧,因此,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评选、竞比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完成评选、竞比活动各项任务。评选活动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进单位的评选要面向基层,体现代表性,切实把业绩突出、工作出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出来,真正起到典型引路和示范作用。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迅速组织学习传达,贯彻落实省、市局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学习应知的信息技术基础理论,开展业务软件操作应用岗位竞赛。要切实发挥评选、竞比活动的激励作用,不断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学习业务、扎实工作、争先创优、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大力普及信息应用技术,切实促进和推动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坚持标准条件。要严格依照评选标准条件的要求,组织评选和申报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推荐先进的工作要求把握好评选工作的各个环节,对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实实在在的 14 工作业绩和群众基础,凡未经考评和竞赛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人上报,以保证评选工作的质量,确保评选活动的顺利开展。

附件:

1、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量化考评细则

3、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岗位竞赛时间安排

4、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推荐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5.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 篇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备案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备案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批准,由备案工作机构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备案工作机构;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备案工作机构报请备案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工作机构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备案机关提出的审查申请,由备案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发布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定期对发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发布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备案工作机构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 篇六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专用本

招标项目名称:中医药文化薄雾管工程

招标编号:(2012)年建融招字第014号

招标人:福建中医药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2012年7月日

使用说明

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施工承包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组成。《通用本》是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都通用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招标分会统一印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购买和使用。《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和发售。

3.《通用本》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全部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和“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规定的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表中,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标识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本招标文件的第一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6.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7.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应优先选用福建的名优产品。

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福建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钟昌辉和曾天粦同志主笔起草,省厅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厅建筑业处或招标投标分会反映。

目录

使用说明………………………………………………………………………2

第1章 招标公告………………………………………………………………1

第2章 招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5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6

第2节投标须知……………………………………………………………...14 投标须知内容见招标文件《通用本》…………………………………………….14 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15 通用本补正数据表………………………………………………………………….18

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19

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20 评标办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通用本》…………………………………………20

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21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6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27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招标文件《通用本》………………………………………27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28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29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46 合同附件格式内容见招标文件《通用本》………………………………………46

第5章 工程量清单………………………………………………………….47

第1节说明………………………………………………………………………48 工程量清单说明内容见招标文件《通用本》…………………………………….48

第2节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49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由招标人另册提供…………………………………….49

第6章 招标图纸……………………………………………………………..50

第1节 招标图纸目录…………………………………………………………….51

第2节 招标图纸………………………………………………………………….53 招标图纸由招标人另册提供……………………………………………………….53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54 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 …………………………………………………..55

(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55

(二)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55

(三)招标项目说明…………………………………………………………….5

5第2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三)工程设计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第3节工程预算造价

(一)本招标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二)编制依据

(三)税金税率和工程排污费取费标准

(四)暂列金额和总承包服务费

(五)劳保费用及农民工

第8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4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第5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6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附件格式内容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9章 工程量清单

第1节说明

工程量清单说明内容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2节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由招标人另册提供

第10章 招标图纸

第3节 招标图纸目录

第4节 招标图纸

招标图纸由招标人另册提供

第11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

(四)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

(五)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

7.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 篇七

【发布文号】交质监发[2006]179号 【发布日期】2006-04-21 【生效日期】2006-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2006年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交质监发[2006]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现就2006年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合理设置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职责。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须承担相应的质量监督职责。

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各地要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努力创新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监督体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市级质监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注意充分发挥当地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港口体制改革后质量监督职能的转移调整工作,省级质监机构要按照部《关于港口体制改革中有关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函》(交函水[2003]84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对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多部门管理的航电枢纽工程,各地应积极探索其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和模式,按照各方协调配合、明确各自监管职责、促进航电事业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交通主管部门在航电枢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主体责任。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监管,保证合理工期,落实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分包和转包,切实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履约意识。

五、各级质监机构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健全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完善监督模式,改进监督方法,细化监督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六、各级质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确保制度完善、手段完备、控制有效,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由结果的检查整改转变为过程的有效控制,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各省级质监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国家和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要制定重点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项目监督责任人制度,对一些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重大工程,质监机构要派驻现场监督组。

八、各级质监机构要按照质量监督规定和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和质量通病的防治情况。

九、各级质监机构要提高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频率,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大工程的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农村公路量大面广、投资少、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督方式,注重对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构造物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的耐久和使用安全。

十一、各级质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施工工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等方面加强监督,改变内河建设管理粗放、质量水平不高的现状。相关省份要按照七省两市高端会议提出的合力建设长江黄金水道,促进长江沿线经济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长江黄金水道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各级质监机构要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做好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注重质量数据的积累和汇总分析,全面、科学、公正地提出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要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状况。质监机构要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十三、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新质量监督模式,不断丰富质量监督的方式方法,通过示范工程、典型剖析、评比创优等活动,营造良好的质量氛围。

十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应以质量通病的研究治理为切入点,结合本地实际,督促从业单位找准质量通病、分析产生原因、优化治理方法、加大治理力度,通过解决管理通病和工艺通病,促进实体质量的提高。在质量督查中注意加强对易产生质量通病部位的工艺、工序的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治理质量通病的典型经验和现场质量控制的新技术、新工艺。

十五、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重视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需求,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原则,及时组织检测机构等级申报评定和换证复查工作,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和水运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机构网络。各地应逐步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和检测单位的招投标制度,培育规范、有序的试验检测市场。

各省级质监机构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严肃查处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和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试验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十六、各地要进一步整顿监理市场、规范监理行为,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形成企业能进能出的机制。通过监理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企业严格履约,诚实守信。

十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按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要求,检查公路工程监理费用调整的落实情况,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监理费用,不得盲目压价,充分体现“优监优酬”的原则。招标单位要以能力为主、报价为辅进行招标,选择有实力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实现依法招标、规范运作、注重实力、严格履约的良好氛围。

十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要认真总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经验,研究论证监理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完善监理制度,推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担任的监理岗位必须与其执业资格相符,对监理企业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或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监理制度、干预监理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九、各级质监机构要以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登记为手段,加强监理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严肃查处监理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十、各级质监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现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规范管理,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十一、各级质监机构要不断加强廉政建设,自觉规范监督行为,努力把质监机构建设成为执法文明、管理规范的专门管理机构。

十二、各级质监机构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努力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懂技术、会管理、作风硬的质监队伍。

十三、各级质监机构要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监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要根据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专家库,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各级质监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加快质量、安全、监理、试验检测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系统开发,为实现科学高效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十五、各级质监机构应加强质量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工程建设质量分析报告。通过收集工程质量数据,分析判断质量状况,研究质量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解决共性的质量问题,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为改进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8.福建省交通质监局文件 篇八

闽电学院团„2010‟4号★

关于调整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各团支部、各班级:

因院系团学组织人员调整,根据共青团泉州市委、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省电力有限公司团委、省电力有限公司青年志愿者协会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进我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调整:

名誉会长:王晓彬学院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会长:黄旭临学院团委副书记

副 会 长:陈炜烽学院团委委员、团委干事洪毅军学院团委副书记

常务副会长:罗智松学院团委实践部部长

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部门宣传、活动资料整理、财务工作)、先锋队(负责活动先期考察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系建立服务关

系、与其他高校青年志愿者组织联络工作)、后勤组(负责服装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秘书长:王勤亚学院团委实践部干事

副秘书长:齐建云学院团委实践部干事

先锋队队长:林嫩学院团委实践部副部长

联络组组长:黄凯学院团委实践部干事

后勤组组长:邹璜娜学院团委实践部副部长

系部设立服务队,统称为“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系名)服务队”。

电力工程系服务队队长:林华珍电力工程系团总支书记 副队长:刘云丽电力工程系团总支实践部部长

机电工程系服务队队长:施众城机电工程系团总支书记 副队长:蔡文炎机电工程系团总支实践部部长

信息工程系服务队队长:郑丽华信息工程系团总支书记 副队长:朱鹏信息工程系团总支实践部部长

自动化工程系服务队队长:张双喜 自动化工程系团总支书记 副队长:蔡瑞名自动化工程系团总支实践部部长

管理工程系服务队队长:林幼筹管理工程系团总支书记 副队长:成瑜管理工程系团总支实践部部长

共青团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青年志愿者组织人员调整通知

抄送:泉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省电力公司青年志愿者协会; 本学院:学院党委,学生处、各系党总支。

9.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篇九

海监察〔2010〕154号

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海事 处分 办法 通知

抄送:杨利民组长,徐祖远副部长,局领导,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直属机关纪委,局机关各处、室、部,环办,审核中心,海事中心,环保中心。

校对:方显辉 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海事管理纪律,规范海事工作人员行为,促进海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海事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事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海事管理制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 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对违法违纪海事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必要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违法违纪的海事工作人员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五条 海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海事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开除。

第七条 海事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或者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八条 海事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海事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岗位等级、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岗位等级、原级别、原职务。

第九条 海事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海事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海事工作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或者其他集体作出违法违纪决定或者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海事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给予减轻处分。

海事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海事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或者从重给予处分。

海事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法违纪的海事工作人员在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海事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法违纪,或者在任职期间违法违纪、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海事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实施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的;

(四)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五)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涉外工作中,不遵守涉外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海事行政执法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海事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海事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海事行政许可申请违反规定受理的;

(二)故意拖延作出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法作出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故意违反规定拖延解除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水上交通安全检查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等级及以上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有其他违反海事行政执法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节

违反海事廉政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公物的,或者挪用公款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各种名义的好处费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安排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评审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顾问费等报酬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要求他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借用或者占用相对人的车辆等设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强行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船舶等运输工具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法定收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或者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借机敛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不遵守礼品登记上交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中所规定的各项廉政纪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海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或者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妨碍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海事行政执法或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使用、损毁或者违法出售扣押的船舶、证书、货物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者酒后执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向社会散布有损海事形象的言辞或在公共场所实施有损海事形象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五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工作中态度恶劣,行为野蛮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使用带有海事标志的车辆出入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或者非法租借、买卖海事管理证书、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或者擅自修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规定代征、协征其他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组织人事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违法违纪获得的职务、职务等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六十三条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未按规定办理财务、财产交接手续的、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海事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利用赌博受贿、索贿、行贿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六十八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参与打架斗殴,或者辱骂、侮辱、非法拘禁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海事工作人员的调查,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履行监察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组织、人事和法制部门参加。

第七十三条 对违法违纪海事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相对人”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海事工作人员行使海事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务的行为所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十五条 海事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法违纪的海事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海事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海事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的,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海事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监察、组织、人事和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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