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稿(共7篇)(共7篇)
1.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稿 篇一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督导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使我院教学督导工作更具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使教学督导员聘任工作和聘任后的管理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院级教学督导员分专、兼职两类
1、院级兼职督导员由学院直接聘任。聘任条件为:
政治思想素质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学术造诣较深、威望较高并具副高及以上职称现任的教师。
2、院级专职督导员(2—4名)采用院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招聘条件为:
(1)职称条件:专职督导员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退休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
(2)资历条件:专职督导员应具有重点课程建设的经历或系部教学管理的经验,最好具有高职院校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是某专业领域的专家或教学管理专家;
(3)素质条件:专职督导员应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教学管理规范,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公道正派的品德和实事求是、认真热情的作风,具有较高的威信;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胜任较大强度的工作量,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3、聘期
督导员的聘期一般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二、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一)管理权限
院级督导员的管理及考核由教务处负责。
(二)工作管理
1、学院督导组每学期初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制订出
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院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布置具体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研讨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
2、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及各系(部)的实施方案,各督导员的具
体工作由督导组安排确定。
3、督导员的工作形式根据工作性质可集体行动也可分组个别行
动;工作方式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一般采用听课、现场调研、专题调研、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资料等方式。
4、督导员进行的各项工作都应做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听课后
填写听课记录表写明评价意见,并与任课教师反馈交流;调研结束后撰写调研报告,反映真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召开座谈会要做详细记录,会后写出会议纪要,总结分析调研结果;教学检查后,填写教学检查记录表。所有文字记录及表格均须按规定时间交督导室
或督导小组。
5、督导员每月填写督导工作登记表,小结当月工作。期末提交
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对本学期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工作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6、督导组和系(部)督导小组对各级督导员的工作要给予及时的指导,遇到难点问题应予以协调和帮助。
(三)工作考核及奖惩
1、教务处负责对院级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
次。
2、考核基本称职的督导员,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帮助,使其尽
快胜任工作;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应予改聘。
3、考核优秀的督导员,学院将予以奖励。
4、对违反督导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者,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
批评教育,帮助本人,挽回影响。
5、对多次或严重违反督导纪律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
复、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则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行政处分。
三、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2.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稿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所有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取得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 职务聘任
第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十二条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遴选入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订后,按照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一般不应转任或调动,以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原因转任或调动的,应提前通知对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转任或调动人员的聘任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解决。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得擅自聘任。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期间,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任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一般应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章 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三十八条 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3.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稿 篇三
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人社规〔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以下简称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
职业年金制度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经费安排及资金监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事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为其月工资总额,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综合管理类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改革性津贴。
(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及其他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为其薪级工资。
第七条
职业年金按照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与上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月工资总额在上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上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
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与上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统一在每年7月进行。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将本单位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列入部门预算,按月划缴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一次或定期领取,直至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去世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聘任制公务员未达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以下情形的,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一)被国务院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
(二)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直属机关记一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
(三)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直属机关记二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5倍的职业年金。
第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予以补缴;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不予补缴。
聘任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停缴职业年金。行政处分解除后,职业年金继续缴交,处分期间停缴的职业年金不予补交。
第十二条
聘任制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业年金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一)在聘任期间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后,因其在本市行政机关聘任期间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并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享受委任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管理。
受托人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运营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有关投资运营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解除聘任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虽已就业但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军队转业安置、本市事业单位调任、选聘、整建制转制等方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以上述人员进入我市聘任制公务员队伍首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按年均递减4%的比例进行模拟倒算,直至其参加工作的首年。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补缴额为其工作年限内各模拟倒算的工资乘以当年我市规定缴费比例后的本息和,年利率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历年记账利率计算。若模拟倒算的工资超过我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则其当年缴费工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上述人员1992年7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不需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职业年金补缴额为其工作年限内各模拟倒算的工资乘以本办法第七条缴费比例后的本息和,年收益率暂按4%计算。
上述人员已按深府〔1997〕75号文有关规定参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缴费总额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分别划转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若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低于聘任制公务员模拟倒算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齐。
从本市事业单位调任、选聘、整建制转制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其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计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补缴年限。
第十六条
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任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社会养老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4.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稿 篇四
会协[2011]35号
颁布时间:2011-6-23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巩固和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6月3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联系人:马冬鸣
联系电话:010-88250335 传真:010-88250348
电子邮件:zhpj@cicpa.org.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党办,邮编:100039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7月上旬,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中下旬,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除了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的综合评价其他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得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其他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其他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其他指标,是指除业务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之外的指标。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自2010年7月开始,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结合行业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发展方向一致、业务工作相近、职业性质相同、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特点,创
建“指标引导、自动比动”行业创先争优科学机制,形成创先争优生动局面,呈现出比学赶超的良好势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了巩固和深化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06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价指标设计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在充分借鉴国际上事务所排名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客户评价事务所的要求,将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归集为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项综合评价指标。
指标选取主要考虑到:业务收入体现了市场对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的综合评判,反映了事务所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注册会计师人数反映事务所专业人才队伍规模,体现了事务所的业务承接和执行能力。综合评价其他指标体现了事务所在高端业务、多元化经营、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信息化建设、党建、创先争优、社会责任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处罚和惩戒情况体现了的事务所的诚信和信誉情况。
二、关于各项指标权重
5.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稿 篇五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班主任岗位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合肥市教育局《关于经费供给方式调整后教职工收入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班主任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班主任的师德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实绩,引导和促进班主任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育人主导作用。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老师续聘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考核办法
1、成立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长
成员:学生处主任、教务主任、保卫科长、总务主任、学生处教育干事等,负责对班主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划分:分月考核和学期考核两部分,实行量化评分。月考核满分为160分,按月统计;学期考核满分为160分,每学期统计一次;综合加分按学期统计。依据月考核、学期考核及综合加分值之和划定三个等级,总分占班级总数前10%的班级为第一等,总分占班级总数前11%至50%的班级为第二等,总分占班级总数在50%(不含50%)以后的班级为第三等。
三、班主任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班主任岗位津贴分为班主任基本津贴和班主任绩效津贴两部分。其中班主任基本津贴为320元每月,按月发放;班主任绩效津贴根据考核等级按学期发放;学生实习期间,能与学生每月联系一次,处理好实习生发生的问题、按时收交学生实习鉴定表等工作,按照每月1个基本课时津贴标准分学期考核后发放。
2、班主任绩效津贴发放标准。第一等级每月发放班主任绩效津贴为(单位:元):班级学生数×1+ 180×140%;第二等级每月发放班主任绩效津贴为:班级学生数×1+ 180×110%;第三等级每月发放班主任绩效津贴为:班级学生数×1+ 180×90%。
3、班主任津贴每学年按十个月计发。
4、因班主任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扣除当月的全部绩效津贴和50%的基本津贴。
四、班主任月工作情况考评细则(满分160分)
1、出勤、学生卡佩戴情况:(每项10分,共20分)
学生按时到校,主动出示校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病事假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每月班内学生迟到一人次扣0.5分,早退、缺课一人次扣1分,未佩戴校牌一人次扣0.5分。
(检查:学生处、教务处、学生会、宿舍管理员)
2、常规活动:(每项10分,共40分)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升旗仪式、课间操、眼保健操、集会)。升旗仪式和课间操活动在广播音乐播放时,班主任应放下手头工作,到本班集合整队地点清点人数,维护纪律,提醒学生佩戴好学生卡并督促学生认真做操。
(检查:学生处、学生会)
3、教室、卫生区保洁:(20分)
教育学生每天按时做好教室内外、环境卫生区清扫、保洁工作,每周按要求做好卫生大扫除以及班级所负责的功能教室卫生大扫除工作。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力争做到教室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教室整洁。学校将按卫生检查评分标准量化打分评比。
(检查:学生处、学生会)
4、寝室卫生:(20分)
督促学生做好寝室卫生工作,要求寝室门窗干净、墙面无蛛网、无乱涂、乱贴现象,门口无赃物、被子整洁、摆放有序、日用品、鞋子摆放整齐、地面无纸屑、皮壳、痰迹、包装袋等,室内布置有特色、无异味。学校将按寝室卫生评分标准量化打分。
(检查:学生处、学生会)
5、仪容仪表(10分)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审美观,仪表仪态、衣着打扮符合中小学生身份,不染发烫发、不穿耳洞、不佩戴饰物,学校定期检查,有明显违反规定的学生按一人次扣一分。
6、黑板报:(10分)
每月检查一次,黑板报内容要求文明健康、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班主任可以指导、委托学生干部具体操作。
(检查:学生会)
7、寝室管理:(10分)
主动与宿管人员沟通,每周下寝室至少1次,检查宿舍卫生及内务整理情况,并由宿管人员做好相关记录。(检查:学生处)
8、住宿生晚自习(10分)
加强住宿生晚自习纪律的监督和教育,搞好晚自习期间的班容卫生。(检查:学生处、晚自习值班教师)
9、班主任五到位:(20分)
晨检,每天7:35—7:50期间,班主任下班检查:学生晨扫情况,检查出勤情况,检查学生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等;升旗仪式、大课间、眼保健操、学校集会等活动班主任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检查:学生处、学生会)
五、班主任学期工作情况考评细则(满分160分):
1、材料交验:(10分)
及时完成《班主任德育工作手册》,每学期初有工作计划,期末有工作总结,认真做好班会课教案、班团队活动方案、学生谈话记录、班干部会议记录等。(检查:学生处、教务处)
2、学生流失率:(15分)
学生学期流失率为0的得15分,0到5%以内的得12分,5%到10%以内的得8分,10%到15%以内的得4分,15%以上的得0分。注:保留学籍、学校勒令退学和开除的学生不计入流失率。
(检查:考核小组)
3、开学准备:(10分)
做好开学准备、学生报道、学费收缴工作;主动联系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关注学生报到情况;做好新学期上课前的教室内外及环境区卫生大扫除工作;开好新学期第一次班会课。(检查:学生处、教务处)
4、文明离校、安全教育:(10分)
学期临近结束时,做好学生文明离校和安全教育教育宣传工作;学生离校前教室、寝室要进行卫生大扫除,保证放假期间教室、寝室室容整洁。(检查:学生处、保卫科、总务处)
5、“双走入”活动:(10分)
按要求完成“双走入”任务。每月不少于4人次,有谈话主题和相关记录。(检查:考核小组)
6、班主任经验交流:(10分)
学年结束时认真撰写班主任德育工作论文并按时交学生处。
7、公物管理:(15分)
教育学生爱护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宣传栏等处乱涂乱画,损坏公物要赔偿。协助学校做好教室、寝室公物管理工作,按时收缴学生公物损坏赔偿款。学生故意损坏公物除要赔偿外,情节严重的将在班级量化总分中一次扣5分。
(检查:总务处、学生处)
8、班团干例会(10分)
实行每月一次班团干部例会制度,以弘扬班级正气,同时培养班干部的工作能力。班主任要在工作手册中及时做好会议主题内容记录。(检查:考核小组)
9、工作例会:(10分)
准时参加班主任工作例会及临时性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检查:学生处、团委、教务处)
10、遵规守纪情况:(30分)
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及时了解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人人争做文明学生。班级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的,一人次扣4分,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检查:学生处、团委、保卫科)
11、班级管理:(10分)
班委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课间无打闹、起哄现象;上课铃响,班级秩序良好,学生准备充分。(检查:学生处)
12、学生资助工作完成情况:(10分)
能按上级和学校学生资助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的完成班级学生资助相关工作,无工作拖拉现象。(检查:学生资助办公室)
13、应对突发事件(10分)
积极处理或配合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班级无突发事件或遇事积极配合处理得满分(检查:学生处、保卫科)
六、加分奖励因素:
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国家和省市级各类比赛、校运会、元旦汇演、广播体操比赛等)获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国家级30、26、22分;省级26、22、20分;市级20、18、16分;校级18、16、14分。班级学生个人参加各类比赛按上述等级减半赋分(相同比赛项目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好人好事及拾金不昧视影响加1—4分;因班团队活动或班级工作突出事迹在省、市、校级媒体中被报道分别加10、6、3分;月文明寝室一个加2分。(检查:学生处、团委)
七、本《考核办法》自2011年年初学期起执行。
6.班主任聘任办法(试行)修订稿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吸引更多人才,积极投身于西部大开发宏伟事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评审条件,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聘任事宜。第三条 本评审办法主要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任职年限、外语、临床实践技能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考核、科研学术成果等内容;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申报资格和相关材料的审查由承办部门负责,评审工作主要由省级卫生专业学科组和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第五条 申报晋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副主任医师
1、西宁地区
(1)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2)取得医学硕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四年以上。(3)取得医学博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二年以上。
2、西宁三县、海东六县、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1)医学院校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2)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二)副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三)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四)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第六条 国家和省内中藏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书者,任职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第七条 任现职务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其任职年限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报正、副主任医师职务必须出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正、副主任护师职务必须出具护士注册的《执业证书》。
第九条 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申报晋升高级职务须获得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范围:男50 周岁、女45周岁以上;从事藏(蒙)医(药、护、技)专业和西宁市、海东地区乡以下卫生院、化隆县及六州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出国研修一年以上或参加国家托福、EPT、WSK、BFT等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条 全省申报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西宁、海东地区申报晋升副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和业绩述职答辩合格证。
第十一条 晋升副、正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免试范围: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玉树、果洛州地区,海西州天峻县、唐古拉山乡,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参加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及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
第十二条 省、州(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中级职务期间到县或县以下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一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州(地、市)、县(区)、乡卫生机构及所在地区其他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专业科室进修半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第十三条 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每年考核称职。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职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任现职务以来申报职称前2年学分达到50分,其中1类学分要达到10分。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系统地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查房或定期讨论有关专业的问题。须具有经单位审核认可的20份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掌握科研选题、能结合本专业提出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并积极开展科研,进行课题总结。
4、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和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1)核心论文2篇。
(2)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3)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4)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5)核心论文1篇,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1篇。
(6)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3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7)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1项。(8)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项1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海东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三类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四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藏(蒙)医(药)专业论文要求:
西宁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海东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三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四类地区:参加省学术会交流论文1篇。盲人按摩专业:参加本地区学术交流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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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到见解;对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科有较深的了解,并在实践中结合应用;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病例会诊或特殊问题的处理。出具25份经单位审核认可的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积极开展科研。
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高质量论文或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1)核心论文3篇。
(2)核心论文1篇,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3)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1项。(4)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项2项(5)核心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6)核心2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四等奖1项。(7)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8)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海东地区: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三类地区:省级论文4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四类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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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提出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推荐。个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七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省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并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样,提出专业专家评议组人选和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报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专业,评审工作应划分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本专业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凡符合规定评审条件的,须经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推荐到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向高评委推荐。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通过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水平的任职资格。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赞同的,视为通过。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根据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报批人员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每项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相应学历任职年限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期任职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
(二)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行政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
(三)已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谎报业绩者延期3年。
7.美术学院班主任考核试行办法 篇七
为加强对班主任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长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班主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班主任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续聘及津贴待遇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第二条 班主任考核由院党委具体指导实施。班主任的考核分月、学期考核,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班主任工作档案。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一)自身政治思想及道德修养(15分,每项不合格扣5分)1 有政治敏锐性,有大局意识。
安心工作,责任心强,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坚持以人为本,乐于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尊重理解学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事业心强。4 能及时准确的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无拖拉扯皮现象,按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班级情况,让分管领导参与到具体的班级管理与建设中来,按要求及时协助辅导员上报学生教育管理的各类材料和工作计划与总结。
(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75分)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20分,每项不合格扣5分)
(1)能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关注学生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及时上报学生中的不良思想倾向。(2)协助辅导员认真组织政治学习,主题班会及团日活动,每次班会活动邀请分管领导参与,有照片及班会记录记载,每学期最少五次。
(3)积极引导和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4)关心班级学生成长,能够及时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随时关心、帮助、教育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并能及时反映班级学生的不良心理问题。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工作(20分,每项不合格扣2分)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明确正确的学习目的,学生的学习动机纯正,学习热情高,学习风气浓厚。
(2)班级有良好的学风建设规划,有制度,有检查,成效明显。
(3)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学生专业思想牢固。
(4)大力开展专业知识竞赛、专业技能大赛、计算机技能、演讲比赛等活动。(5)引导学生从事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和创新活动,学生能够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科技竞赛、文化教育、社会教育等活动,成效明显。
(6)经常到班级检查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认真坚持请销假制度及点名报告制度。每月上交请假条存根。每月由各班班长抄送上交各代课老师的上课迟到、旷课、请假、早退记录,并有代课老师和班主任签字。
(7)做好学生节假日及寒暑假的离校到校记录,由各班班长在放假前两天上交学生离校和留校详细记录并有班主任签字,到校后当天上交学生到校情况,并由班主任签字。
(8)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考研准备、择业就业等工作。对学生进行行为指导工作(15分,每项不合格扣4分)
(1)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法规和校纪校规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2)能与分管领导一道召开班会,加强班级建设,班风好、学风好。
(3)能够及时纠正和查处学生违纪行为,学生文明修身意识强,文明程度高,行为习惯好。
(4)能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联系。4 做好学生管理工作(20分,每项不合格扣5分)。
(1)能够在分管领导的协助下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2)能够与分管领导及辅导员一道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发放、勤学助学等工作。
(3)能够经常深入班级,及时发现、处理和化解矛盾,报告发生事件,协助调查处理,无重大责任事故。
(4)能够深入宿舍,并邀请分管领导深入宿舍,妥善解决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公寓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好。(各班班长每月上交一次班主任及分管领导深入宿舍的带有照片的材料,每学期均不少于五次)
(5)积极完成学校和所在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考勤(10分,每项不合格扣4分)
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培训、政治学习活动和工作例会等。2 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等。
积极参加健美操、拔河等的体育项目及大合唱等代表学院的集体项目。
(四)工作考核加分项目 1班主任工作例会全勤加2分。
2所带学生个人获国家级奖励加5分,省部级奖励加3分。
4每学年班级宿舍卫生评比学院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
每次参加校院组织的活动,出勤率100%,且秩序和纪律好加2分。
每学年学院篮球比赛等全院比赛,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7 每学年的院迎新晚会出演节目数量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
代表学院参加校篮球赛等校级或更高级比赛,参加每人次加2分,如获得名次额外奖励。
学风建设成效显著,班级学生平均考试成绩高(同专业比较),加3分;补考率全院最低者,加3分;外语过级率全院第一、二名者,分别加3和2分;计算机过二级率全院第一、二名者,分别加3和2分。
本科应届毕业生研究生考取率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一名加2分。
(五)工作考核减分项目
因疏于教育管理或工作失误,造成所带班级学生一般伤害者减15分。
漏报、不报、虚报、迟报学生违纪及安全事故等各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者,减20分;造成一般后果者,减15分;未造成损害后果者,减10分。3 所带班级学生,每受一次院级处分,则减20分;每受一次校级处分,则减40分,并扣除当月津贴;所带班级学生违纪违法,该发现而没发现,该作为而不作为者,或消极作为者,减20分,并扣除当月津贴。4 组织活动不利者,减10分;由于组织活动不利,影响大局者,减15分;由于组织活动不利,造成严重后果者,减25分。
未能履行调课手续而无故缺课或自行取消课程者,每节课扣10分。
每学年奖助学金统计,由分管辅导员(耿婷婷老师)在教学秘书处统计全院考试成绩并发放给各班班长,各班班长与班主任以及分管领导一同在班内公开、公平、公正地评选,在评选结果上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交给各系党委书记,由各系党委书记检查后交给院党委办公室分管辅导员统计。迟交一天及一天以内的扣5分,迟交超过一天的扣10分。评选结果与考试成绩不符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扣20分,并由学院调查处理。
所有奖励评选结果、学院分发的各项任务的材料、每次节假日的离校留校统计、到校情况统计等材料迟交一天扣5分,迟交超过一天扣10分。8 班内学生节假日到校无故缺1人扣5分,有特殊情况请假的要有请假材料。平时上课旷课者每人次每节课扣3分;迟到早退者每人次每节课扣2分。9 每班每天请假人数不得超过4人,不得无故准假,超过每一人扣2分(有必要的多人次的请假需有系党委书记的签字批准)。每位学生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天,超过一次扣3分,请假超过3天必须由系党委书记批准。
月考核材料包括班会记录、班主任和分管领导深入宿舍的记录、节假日的离校留校以及到校情况的记录、上课情况记录、请假条存根等。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材料届时具体通知。所有材料必须有班长和班主任的签字,部分材料需要分管领导的签字(视情况而定,会有临时的通知)。经查实如有伪造情况,扣20分。
班主任考核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学年考核,每月3号之前上交上月的考核材料,每学期以及学年的考核材料上交时间以临时通知为准。所有材料交给院党委办公室分管辅导员(耿婷婷老师)。迟交一天扣五分,迟交一天以上扣10分。12 所有班主任考核材料由各班班长在指定时间内交给党委办公室分管辅导员(耿婷婷老师)。
第五条 考核程序。每月考核在其下月的3-8号进行,每月10号公布考核结果。每学期和学年考核在学期和学年结束前半个月进行。
(一)加分和减分项目,由学院审定。
(二)学期和学年的考核,自我总结并评价:占20%。需由班主任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向所在学院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并对自己打分。
(三)学期和学年的考核,学生测评:占30%。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班主任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四)学院测评:月考核由学院根据上交材料和具体座谈和调查直接测评(如对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党委反映,院党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学期和学年测评则占50%。学院根据班主任的时机表现和工作实绩,组织相关人员对班主任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院将测评结果进行备案。
第六条 在考核期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或在同等情况下可以少的参考测评结果,优先或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所带班集体,或国家级表彰的;
(二)所带学生中有3人以上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
(三)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第七条 在考核期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或同等情况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伤亡者(轻伤及以上者);
(六)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七)因不当原因,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九)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在学生考试中收受学生财物的;
(十一)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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