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精选4篇)
1.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篇一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应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一些领导仍然行政干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
由于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土地供应环节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分析土地批租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实质就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的配置上,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预和影响,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了土地批租领域的廉政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中央纪委部署从源头防治腐败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制度。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行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
二、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土地资源配置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全都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如果领导干部继续搞个人审批,无论有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纪律。
三、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
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土地集中统一供应是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的基本前提。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实施。
四、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创造市场竞争的环境
土地供应信息在更广泛的领域公开,不仅是政府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也是创造有效需求,形成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土地供应信息要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广泛公布,防止“暗葙操作”。
五、严格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规范要求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必须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并严格保密。要统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年底前,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要对各地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2002年8月26日
2.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篇二
(陕国土资办发〔2008〕7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标的,应当服从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无矿业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根据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业发展需要,组织或委托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工作。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实施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种、权限和程序,在本级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法定权限内,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本级出让权限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计划,对应由上级依职权出让的矿业权提出建议,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推荐;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遵循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开发、综合平衡的原则,分批次统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由负责实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30日前发布公开出让公告。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或委托文件,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涉外资本或资金(包括三资企业及其类似企业)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让或受委托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简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开采矿产地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两个以上新闻媒介上发布,且内容完全相同。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集体研究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底价、起始(叫)价、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等事项。
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底价必须严格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和沉积型非金属矿产的,必须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对金属矿产等难以评估价款的,其出让底价由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产地或勘查区块的名称;
(四)矿业权出让价款;
(五)矿业权出让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办理矿业权登记时间;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其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的矿业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为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受让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有关的场所、媒介公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矿业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或者采矿登记,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受让人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出让方式适用
第一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出让矿业权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矿业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
(一)财政资金和省勘查基金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投标人少于3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应当停止招标出让矿业权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提交投标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
(三)必要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拟招标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现场;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交付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提交指定地点或者投入标箱;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决标。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矿业权中标人。
探矿权、采矿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地质、采矿、选矿、法律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地质、采矿、选矿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前款所称地质、采矿、选矿专业方面的专家系指具有从事地质矿产业务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者。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探矿权、采矿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标底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可以宣布停止本次矿业权招标活动。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二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拍卖出让矿业权公告,由符合规定的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
(一)煤炭等经济价值高的矿产资源;
(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或者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
(三)无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地;
(四)矿产资源热点地区的矿业权空白区;
(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区带;
(六)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竞买人少于3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拍卖人)应当停止拍卖出让矿业权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拍卖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拍卖文件;
(三)经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必要时,拍卖人组织竞买人踏勘拟拍卖矿业权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现场;
(五)拍卖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拍卖;
(六)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现场竞价情况调整报价的增价幅度。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当日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三节 挂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挂牌出让矿业权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挂牌,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新设矿业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以挂牌方式协议出让:
(一)通过地质调查确定的成矿有利区带;
(二)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成矿远景区;
(三)投资意向较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
(四)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勘查区块或矿产地;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在经资格审查合格,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三条 挂牌期间,挂牌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确认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四十五条 挂牌成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或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勘查区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四节 矿业权价款收缴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收缴。
收缴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其中20% 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其余作为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市、县5:2:3比例分成。具体办法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建[2006]189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收缴。
因矿业权价款数额较大等特殊原因,矿业权受让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受让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者依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收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必须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发生的前期资源储量核查、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及拍卖、宣传、公告等相关费用,按照《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招标中标人或者拍卖、挂牌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或首期费用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自然解除,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矿业权受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缴纳后期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在30日内缴纳,并自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投标人、竞买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或做法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泄露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有关情况的资料,以及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的;
(四)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影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公正性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
第五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和有关资料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在陕从事矿业权评估等资格。
第五十五条 从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2日日(地方法规)
3.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篇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依据
总则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
申请和资格审查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办理土地登记
资料归档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迪、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 T 18508 一 2001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国土资发〔2000〕303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7)《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 号)
(8)《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
(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
(10)《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中纪发〔2004〕3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总则
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
4.4.1 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4.2 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4.4.3 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4.4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4.4.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4.5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5.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4.3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6.1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 年确定出让年期。
6.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7.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7.2 确定底价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1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8.2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8.3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
9.1 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 20 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 公告内容
9.2.1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3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3 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申请和资格审查
10.1 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10.2 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一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③ 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② 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时的受让人;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0.3 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 3 个。
10.4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10.5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1.1 投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11.2 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11.3 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11.3.1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11.3.2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1.3.3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3.4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11.3.5 评标要求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11.4 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11.5 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12.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2.2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12.3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3.1 公布挂牌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13.2 竞买人报价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3 确认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13.4 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3.4.1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
13.4.2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13.5 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13.6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4.1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4.2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3 公布出让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宗地评估资料;
(4)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5)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9)《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结果公布资料
(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______国土资源局:
我方现申请受让位于____(位置)编号为___的地〔地段中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四至为:____〕。该地块已列入你局公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我方愿意以____元/平方米,总计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为最低出价,若获你局同意,我方愿意签订说明此意的承诺书,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并按要求参加你局组织的此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申 请 人: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年_月_日
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______告字 〔 〕 号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_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投标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
││ 号 │位置
│积(㎡)│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
│… ││
│
│
│
│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投标,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开标。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招标不允许〔允许〕邮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投标邀请书格式
_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邀请书
____(被邀请单位名称):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投标。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投标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 ││ 号 │位置
│积(㎡)│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
│
││
│
│
│
│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你单位若愿意参加此次投标活动,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五、你单位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你单位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投标,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开标。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本次招标不允许〔允许〕邮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_____告字 〔 〕 号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竞买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 ││ 号 │位置
│积(㎡)│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
│
││
│
│
│
│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举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_____告字 〔 〕 号
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竞买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 ││ 号 │位置
│积(m2)│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
│
││
│
│
│
│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 单独申请 〔,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__;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
1.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
2.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5、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_____告字 〔 〕 号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
│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投标 │… ││ 号 │位置
│积(m2)│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竞买保证│
││
│
│
│
│
│度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_年_月_日_时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招标、拍卖或挂牌),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的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地点为__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__人民政府批准,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出让人为___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自行办理〕〔指定/授权下属事业单位__土地交易中心承办〕〔委托__公司承办〕。
二、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__________;
(二)地块范围:__________;
(三)出让面积: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__________;
(五)规划容积率:__________;
(六)规划建筑密度:__________;
(七)绿地率:____________;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___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_______年;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_____;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_________;
……
四、投标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上述宗地的投标保证金分别为:
1.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2.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招标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本次招标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地点)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议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有效投标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投标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发给《投标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 3 人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招标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招标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_年_月_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招标程序
(一)投标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活动将于_年_月_日_时至_时在_(地点)举行。标箱从当日_时整起开始设立于_。
投标具体程序如下:
1.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2.招标主持人宣布投标开始;
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
(二)开标
本次招标于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开标,所有投标人参加。
标具体程序如下:
1. 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活动开始;
2.招标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主持人宣布监标人员、记录人员名单;
4.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5.招标主持人点算标书;
6.招标主持人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7.对确认无误的招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8.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三)评标
〔本次招标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不成立评标小组,根据开标结果,有效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一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本次招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具体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位。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评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四)定标
我局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我局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我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我局与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__(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布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结果。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投标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招标出让地块。申请人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中标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口头投标,不允许〔允许〕投标人邮寄投标文件〔,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由我局代为投入标箱〕。
(四)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面必须注明拟竞投的地块编号及投标单位的名称,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应注明“个人投标”字样,并由投标人签名。
(五)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进行补充说明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我局并将补充文件送达。
(六)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八)对认定的无效申请和无效投标文件,我局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和投标人。
(九)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招标活动终止。
(十)《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作出让地块的定金。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我局将在招标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通知投标人:
1.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取得投标资格的申请人不足 3 人的;
4.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三)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的;
2.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出让合同》的。
(十四)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
(十五)中标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__。
(十六)中标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价款。中标人付清全部中标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七)招标未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八)参加投标、开标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九)其他事项
……
(二十)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__人民政府批准,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__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自行办理〕〔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__土地交易中心承办〕〔委托__ 公司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__________;
(二)地块范围:__________;
(三)出让面积: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__________;
(五)规划容积率:__________;
(六)规划建筑密度:_________;
(七)绿地率:__________;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___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_____年;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______;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_________;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是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分别为:
1.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2.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到_(地点)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到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_年_月_日_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领取竞买标志牌以及参加拍卖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拍卖。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_年_月_日_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各宗地的拍卖起叫价、增价幅度
1. _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2. _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糙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______(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本次拍卖为无底价拍卖〕。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拍卖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竟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不足 3 人的;
4.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__。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也让。
(十一)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
(十三)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__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自行办理〕〔指定/授权下属事业单位__土地交易中心承办〕〔委托公司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__________;
(二)地块范围:__________;
(三)出让面积: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__________;
(五)规划容积率:__________;
(六)规划建筑密度:__________;
(七)绿地率:__________;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___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_____年;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______;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_________;
……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分别为:
1. 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2. 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一65一
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_年_月_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_年_月_日_时;
2.挂牌截止时间:各挂牌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分别在下列时间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1)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2)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_时至_时和下午_时至_时。
七、各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1._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2._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 《 挂牌竞买报价单 》 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各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分别在下列时间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1)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2)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__(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或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地块均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本次挂牌为无底价挂牌〕。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__。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其他事项。……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办理。
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投标〔竞买〕申请书
___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_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_年_月_日在__(地点)举行的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我方愿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投标〔竞买〕 保证金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若能中标〔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
1. ______;
2. ______;
……
申 请 人:_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年_月_日
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___(投标〔竞买〕人名称):
你方提交的对_号地块的投标〔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投标〔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拍卖竞买〕〔挂牌竞买〕资格。请持此《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局于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____国土源局 _年_月_日
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___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__号地块招标出让文件和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招标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愿意以人民币__万元(大写)(¥_)的价格竞投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我方随本标书一同提交以下文件:
(1)______ ;
(2)______ ;
……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标书及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我方已按招标出让文件的规定,交纳了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在接到你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约定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我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全部中标价款,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或不履行本投标书承诺等,均可被视为违约,你局可不退还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履行以前,本标书为你局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________
投 标 人:_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投标日期:_年_月_日
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编号:____
┌─────────────┬─────────────────────┬─────┐│地块编号
│
│由
│├─────────────┼─────────────────────┤竞
││
竞买报价
│
人民币__万元(大写)
│买
││
│
¥__
│人
│├─────────────┼─────────────────────┤填
││
竞买人
│
名称:__(加盖公章)
│写
│├─────────────┼─────────────────────┤
││
法定代表人
│
(签名)
│
││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
│├─────────────┼─────────────────────┼─────┤│
│
│由
││收到报价时间
│
_年_月_日_时_分
│填
│├─────────────┼─────────────────────┤写
││
│
│挂
││挂牌主持人
│
(签名)
│牌
│├─────────────┼─────────────────────┤主
││
│
│持
││确认时间
│
_年_月_日_时_分
│人
│└─────────────┴─────────────────────┴─────┘
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授 权 委 托 书
┌──────────────────────┬───────────────────┐│
委托人
│
受托人
│├─────────┬────────────┼───────┬───────────┤│姓名
│
│姓名
│
│├─────────┼────────────┼───────┼───────────┤│性别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职务
│
│├─────────┼────────────┼───────┼───────────┤│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
├────────────┤
├───────────┤│
│
│
│
│├─────────┴────────────┴───────┴───────────┤│本人授权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_年_月_日在_(地点)举办的编号为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__
││_年_月_日
│├──┬───────────────────────────────────────┤│ 备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__日亲自签署。
││ 注 │(单位公章)
││
│_年_月_日
│└──┴───────────────────────────────────────┘
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中标通知书
___(中标人名称):
现确定你方为编号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标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地块中标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__(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__(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本《中标通知书》一经签发,即视为成交。你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你方应当于_年_月_日之前,持本《中标通知书》到(地点)与__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视为你方放弃中标资格,你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中标通知书》一式_份,招标人执_份,中标人执_份。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___(加盖公章)
_年_月_日
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成交确认书
在_年_月_日___(地点)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___(竞得人)竟得编号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元(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元(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___(竞得人)应当于_年_月_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__(地点)与__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_份,拍卖〔挂牌〕人执_份,竞得人执_份。
特此确认。
拍卖〔挂牌〕人:________ 竞
得
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前期工作单位的职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总)、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组成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市政、水务、电业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联合审查拟出让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土地出让方案。
第三条 出让市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市土总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出让区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各区政府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并指定区属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市土总全面负责调查拟出让项目前期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具体工作详见本标准第四至八条。
第四条 按照“双月8日加9月8日成交土地”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要求,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安排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于成交日上个双月10日与7月10日前召开初审会,联合审查拟于双月8日与9月8日成交项目,通过初审会审查后项目提交成交日上个双月与7月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在初审小组召开初审会前45天根据年度出让计划提出每批次拟出让项目报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于成交日上个双月7日与7月7日前确定每批次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咨询设计方案。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按本标准第四至八条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方案的意见,同时抄送市土总。
市土总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调查,于成交日上个双月8日与7月8日前完成前期工作调查报告并制作土地出让方案报初审会审查。
第五条 拟出让项目必须完成农转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涉及农转用的项目,必须具备农转用批准文件、用地批文等证明文件;涉及征地的项目,必须具备征地协议书、土地交接书等证明文件;涉及拆迁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成拆迁安置、移交手续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出让项目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和查封等土地权利状态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应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查询,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予以协助。
拟出让项目土地为原已批国有土地的,必须收回,解除抵押等他项权利,注销原土地登记,具体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条 拟出让项目的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四至坐标进行放样界定出让用地范围并修建围墙。
(二)拆除(迁移)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坟墓、杆线、广告牌、树木、排洪渠等)。
(三)充分调查处理地下埋藏物情况(如地下管线、人防工事等),若因情况不详或不实,土地取得方在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前期工作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并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经费纳入前期开发成本。
(四)按以下要求进行场地处理:
1、地块所在片区已编制修建性详规并通过规划局审定的,按该片区修建性详规中要求的场地标高平整场地;
2、地块所在片区尚未完成修建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尚未通过规划局审定的,原则上按照边界市政道路标高平整场地;
3、对于山地等特殊地形地块,可仅对场地进行表层清理。
(五)对地质条件较特殊的场地进行地质初勘,对于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场地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拟出让项目周边的市政、电力等配套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出让前出让用地边界的道路工程及配套市政管线应修建到位或已经开工建设。未开始修建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完成进出场地临时通道的修建工作,同时完成规划道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部门批准,明确建成时间。周边规划道路建设用地(含施工影响线)涉及的权属、场地也应达到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二)市级储备用地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包括各专业管线)由市发改委负责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建设资金,由市土总组织建设;区属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由(包括各专业管线)各区政府安排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三)电业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电、施工用电接引方案及有效期限,包括电源接引点、接引路径、从永久性电源接引点引接电源至项目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四)水务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水、施工用水接引方案,包括水源接入点、接引路径、从供水源点接引至地块周边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五)周边规划配套道路建成并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承担因前期工作未达标而导致的土地出让合同违约等相关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造成违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解释。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推荐阅读: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12-22
昆明市东川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东国02-07
勐腊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10-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12-2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9号)01-1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11-0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的通知12-15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08-13
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