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

2024-07-06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共6篇)

1.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 篇一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XXXX项目XXX年XX月XX日开工,截止XX年XX月底施工至XXX层,春节前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是主体劳务工人工资,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积极采取措施,首先要求主体劳务公司签订关于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保证在春节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成,决不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其次我项目部设立了专项农民工调查小组,如下:

组长:

,春节前负责收回建设单位工程款并对拖欠工人工资的所有情况进行总体指导及协调;

副组长:

,负责与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实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组员:

,负责主体劳务工程款的支付,并切实了解农民工的发放情况,要求劳务公司提供农民工资发放记录。

春节前夕,我项目部将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此进度款将会按合同比例足额支付给劳务公司,督促劳务公司尽快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下发到工人手中,为确保工资能下发到每一位工人手中,我项目部要求主体劳务队做到:

1、根据目前工程进度,制订出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上报项目部审核,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可实施性;

2、劳务公司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要求劳务公司开设专门帐户,由劳务公司财务部门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4、如项目部专项农民工调查小组了解发现劳务公司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将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的金额在支付给劳务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此部分金额由我项目部直接下发到每个工人手中。

月项目

2.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二

至:衡阳市金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的松木工业园区公租房二期9、10、12、13栋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贵公司可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

3.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三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劳务分包人(全称):

工程于年月日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造册登记,工天记录,工资表等文件,以备待查。

2、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3、支付民工工资应不低于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元。

4、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证属实后,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施工方需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证金。

5、施工企业若出现以上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发包人承诺在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7、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8、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9、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9.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9.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9.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10、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11、此承诺书一式六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4.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 篇四

施意见

(渝建发〔2007〕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企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有关规定,针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金的缴纳方式

(一)保障金缴纳方式分为按单项工程缴纳或按限定额度缴纳两种方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二)选择按单项工程缴纳保障金的,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选择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自行申报(一年申报一次),实行一年一次性缴纳,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承接的所有市管工程项目不再缴纳保障金。具体标准为:

1、建设单位:一级开发企业500万元,二级开发企业300万元,三级开发企业及其它建设单位200万元。

2、施工企业:特级资质500万元;一级资质300万元;二级资质200万元;三级及其它资质100万元。

二、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

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规定执行。其中,按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退款时还须提供经市质监总站确认的该单位所有市管项目已竣工验收的确认书和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三、保障金的动态监管措施

(一)按单项工程或按限额缴纳了保障金的单位,针对新的市管工程项目需要缴纳保障金时,凡在此之前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5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二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8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二)享受减免保障金的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拖欠行为造成群访、集访、农民工闹事等不良事件的,除应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之外,相应保障金按未减免前的标准的2-3倍进行追缴,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停工。

(三)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的单位,除增加缴纳保障金外,还将视其情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对相关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不良行为记录时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申请撤销处罚和摘牌。经市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企业在一年之内确无拖欠记录后,由市建委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

四、其它

(一)市建委(市清欠办)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企业台帐,并定期公布。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发布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5日(地方法

尝试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报载: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突出、处理难度大的现状,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问题,重庆市涪陵区清欠办会同区建委坚持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该制度规定,2005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各自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存入指定专户银行,用于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按时发放问题。从而有效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这个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五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太湖新城综合管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于

年 月 日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包人承诺在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三、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六

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经我公司严格审查,依法将

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 单位,并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劳务分包工程管理。

2、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监督劳务企业规范用工,督促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3、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劳务企业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愿意接受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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