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技能竞赛复习题

2024-08-06

公文写作技能竞赛复习题(4篇)

1.公文写作技能竞赛复习题 篇一

妇产科

一、产科

1.胎心音正常值是多少?出现胎心异常如何处理?

胎心音正常值:120~160 次/min。每次听诊至少 1min。胎心音出现异常时指导孕妇左侧卧位,先吸氧 30 分钟,同时向医生汇报并配合处理,必要时立即做好术前准备。2.如何指导孕妇自测胎动?

指导孕妇每天早、中、晚分别左侧卧位 1h,测每小时胎动次数。正常胎动 3~5 次/h,3 次胎动次数相乘 4 为 12h 胎动次数。若大于 30 次为正常,小于 10 次提示胎盘功能不足 和胎儿缺氧。

3.如何推算预产期?

以末次月经第一日算起,月份数减 3 或加 9,日期数加 7。孕妇在预产期前后 2 周内分娩均属于足月妊娠。4.早产是什么?

指妊娠在满28周不满37周之间的分娩者。5.何为先兆临产?

先兆临产:分娩发动前,孕妇会出现各种症状预示分娩将要开始,称为先兆临产。

6、何为临产?

临产的标志是规律并逐渐增强的子宫收缩,持续时间 30 秒以上,间歇 5~6min,伴有进行性的子宫颈管消失、子宫颈口的开大和胎先露的下降。

7、影响分娩的因素有哪些?

(1)产力:包括子宫收缩力、腹肌及膈肌收缩力和肛提肌收缩力。其中子宫收缩力是 主要产力。(2)产道:分为骨产道和软产道两部分。软产道由子宫下段、子宫颈、阴道及骨盆底 软组织构成。(3)胎儿:取决于胎儿大小、胎位及有无畸形。(4)产妇的精神心理因素。

8、何为胎产式?

胎儿身体纵轴与母体纵轴的关系,分为纵产式与横产式。

9、何为胎先露?

是最先进入骨盆入口的胎儿部分,常见有头先露、臀先露和肩先露。

10、何为胎方位?

胎儿先露部的指示点与母体骨盆入口前、后、左、右、横之间的关系称胎方位。

11、何谓总产程?

总产程是指从规律宫缩开始,至胎盘娩出。

12、何谓分娩?

指妊娠满 28 周及以后,胎儿及胎儿附属物自临产开始,自母体子宫排出的过程。

13、何为足月产?

指分娩发生在妊娠满 37 周至不满 42 足周。

14、何为过期产?

指妊娠满 42 周及其以后分娩者。

15、何为胎膜早破?

指临产前胎膜自然破裂,羊水自羊膜腔流出。

16、胎膜早破的危害性?

早产率升高、围生儿死亡率增加、产后感染率增高。

17、如何观察子宫复旧?

(1)观察前,嘱产妇排尿后取平卧位,双膝稍屈曲,腹部放松,注意遮挡及保暖。(2)触

摸宫底高度:产后当天,子宫底平脐或脐下一横指。正常子宫圆而硬,位于腹 部中央。以后每天下降 1~2cm,产后 10 天在耻骨联合上方扪不到子宫底。

18、简述阴道分娩后产妇会阴护理要点。

(1)每日用 0.5%碘伏溶液冲洗或擦洗会阴 2 次。

(2)注意会阴伤口有无硬结、水肿、血肿及渗出物,询问产妇有无肛门坠胀感。(3)知道产妇取会阴伤口对侧卧位。更换会阴垫前要洗手。(4)出现会阴水肿者,可用 50%硫酸镁湿热敷;出现会阴红肿者,用 95%乙醇酒精湿 热敷;发生会阴血肿者,配合医生处理。

19、产后促进产妇排泄的护理措施有哪些?(1)产后 4h 内要指导产妇及时排尿。(2)如出现排尿困难,可采取诱导措施,指导产妇热敷下腹部、听流水声等。(3)如果诱导排尿措施无效,可予以导尿。注意每次导尿量应少于 1000ml。(4)指导产妇适当下床活动,大量饮水,多食含纤维素的蔬菜、水果,以预防或减少 便秘的发生。(5)若出现便秘,可采用开塞露塞肛、给服缓泻剂或肥皂水灌肠处理。20、何谓恶露?恶露分为几种?

恶露:胎盘娩出后,子宫蜕膜开始脱落、坏死,坏死的蜕膜组织伴随着血液从阴道排出 称为恶露。可分为(1)血性恶露、(2)浆液恶露(3)白色恶露

21、促进母乳喂养成功最重要的措施是什么?

早吮吸、母婴同室、按需哺乳。

22、母乳喂养有哪些好处?

(1)对婴儿:提供营养,促进发育;提高免疫力,预防疾病;保护牙齿;有利于心理健康;有益于婴儿大脑发育;经济 卫生。(2)对产妇;预防产后出血;避孕;降低女性癌的危险性。

23、简述哺乳期的注意事项。

(1)哺乳前清洗双手,清洁并轻轻按摩乳房。

(2)挤压乳晕周围组织,挤出少量乳汁后刺激婴儿吮吸,当婴儿口张大、舌向下的一 瞬间把乳头和大部分乳晕送入婴儿口 中,一只手托扶乳房。(3)婴儿面颊向外鼓起,听到吞咽乳汁的声音。

(4)每次哺乳,应两侧乳房交替进行,并挤空剩余乳汁。(5)哺乳结束时,不要强行用力拉乳头。

24、流产的临床表现及类型有哪些?

停经 28 周以前,尤其是在停经 12 周以前出现阴道流血和下腹部疼痛。类型:先兆流产、难免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

25、何为新生儿窒息?

指胎儿娩出后1分钟,仅有心跳而无呼吸或未建立规律呼吸的缺氧状态。

26、稽留流产术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稽留流产术前应做好凝血功能检查,如出血时间、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血纤维蛋白 原测定等,并做好备血、输血准备工作。

27、早产护理要点有哪些?(1)指导孕妇绝对卧床休息,取左侧卧位,给予氧气吸入。(2)严密观察孕妇的全身情况,如腹痛,阴道流血、流液,以及胎心音的变化。

(3)遵医嘱给药,减少刺激,尽量避免肛查及阴道检查。

(4)做好分娩的准备工作,观察产程进展和胎心音的变化。(5)早产儿的护理: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要摇晃婴儿入睡;母乳是早产儿的理想食 物;观察体温,皮肤颜色,呼吸是否规则。

(6)黄疸出现时间和程度、脐部有无感染、吃奶量以及大小便情况等。

(7)出院指导:指导产妇正确喂养和预防接种;定期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28、异位妊娠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1)症状:6~8 周停经史、腹痛、阴道流血淋漓不断晕厥与休克、腹部包块。(2)体征:出血多可有贫血貌,甚至休克征象、腹部压痛及反跳痛(患侧为重)、后穹 窿饱满有触痛。

29、异位妊娠疑有腹腔内出血病人用什么简单、可靠的诊断方法?

阴道后穹窿穿刺,若抽出暗红色不凝血,提示腹腔内有血,结合 HCG 测定、B 超检查应立即手术 治疗。

30、异位妊娠病人术前、术后的护理内容有哪些?

(1)病人入院后立即平卧位、吸氧。保暖,快速建立静脉通道,急查血型、血常规,做好输血准备。测生命体征,观察病人意识状态、皮肤颜色、四肢温度、腹痛情况。大便颜色与尿量,配合医生纠正休克。(2)配合医生检查:后穹窿穿刺、B 超、完成各项化验检查。禁食、禁水,迅速完成术前准备,做好交接班。(3)术后:按术后护理常规密切观察病情,执行术后医嘱,观察病人的睡眠,伤口有无渗血,管道是否畅通,是否有阴道出血、腹痛、发热等情况。

31、何谓前置胎盘?

妊娠 28 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或胎盘边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处、位置低于胎先露部,称前置胎盘。32何为异位妊娠?

指受精卵在子宫体腔外着床发育时,称为异位妊娠。

33、何谓胎盘早剥?

妊娠 20 周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称胎盘早剥。

34、胎盘早剥并发症有哪些?

(1)母体:产后出血、羊水栓塞、急性肾衰竭,严重时可呆滞 DIC。(2)胎儿:急性缺氧、新生儿窒息、早产。

35胎盘早剥护理要点是什么?

(1)纠正休克,迅速建立静脉通路,做好输血准备。(2)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发现并发症。(3)一旦确诊,立即终止妊娠,做好相应准备。(4)分娩后及时给予宫缩剂,并配合子宫按摩,防止产后出血。(5)产褥期应加强营养,纠正贫血。(6)保持会阴部清洁,防止感染。

36、子痫患者的护理要点有哪些?

(1)控制抽搐:遵医嘱使用镇静药物,如硫磺镁。(2)病情监测:严密监测生命体征,液体的输入量,胎心音,尽早发现脑水肿、肺水 肿、急性肾衰竭、胎盘早剥等并发症。(3)减少刺激:置于单人暗室,保持空气流通,避免声、光的刺激;一切治疗与护理 尽量轻柔、集中,避免干扰。(4)专人护理,防止受伤:加用床档,防止跌伤;如有假牙应取出、并在上、下臼齿 间放置缠有纱布的压舌板、以防咬伤。(5)及时发现产兆,做好终止妊娠和抢救母儿的准备。

36、多胎妊娠孕产妇护理要点有哪些?

(1)补充足够营养,进食高蛋白、高维生素等食物,适时补充叶酸和钙剂。(2)防止早产,每日增加卧床休息的时间,减少活动量。(3)积极防治妊娠期并发症,监测血压好尿蛋白的变化,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及时 治疗;动态观察血胆汁酸及肝功能变 化,积极治疗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37、多胎妊娠分娩期护理要点:

(1)在产程中应加强生活护理及心理护理,保证产妇良好的体力。(2)严密观察胎心变化、宫缩情况及产程进展。(3)第二产程必要时行会阴侧切,减轻胎头受压。第一胎儿娩后立即夹紧脐带,助手在腹部固定第二胎儿为纵产式,如等待 15min 仍无宫缩立即汇报医生处理。产程中应密切观察,尽早发现脐带脱垂或胎盘早剥等。(4)积极防治产后出血,临产前应备血,建立静脉通道,胎儿娩出后立即使用宫缩剂,腹部放置沙袋,以腹带紧裹腹部,防止腹压骤降引起休克。

38、如何做好产妇心力衰竭的急救配合?

(1)协助产妇采取半卧位或坐于床上,双腿下垂。(2)吸氧:给予 6~8L/min 的高流量鼻导管吸氧或面罩加压给 氧,在氧气湿化瓶内加入 50%乙醇。(3)遵医嘱正确使用药物,观察疗效和不良反应。(4)病情观察:严密监测血压、呼吸、血氧饱和度、电解质观察病人的意识状态、皮 肤颜色及温度、咳嗽、咳痰的变化等并记录。

39、妊娠合并心脏病产妇产褥期的护理要点有哪些?

(1)活动与休息:应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在心功能允许的情况下,鼓励产妇尽早下床活动。(2)预防便秘:合理饮食,多食蔬菜、水果,必要时用缓泻剂。(3)病情观察:产后 3 天内,观察产妇的生命体征、心功能状况。(4)预防感染:做好会阴和皮肤的护理,遵医嘱应用抗生素达 1 周或更长时间。(5)指导新生儿喂养: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者不适宜哺乳,应及时退乳,但不宜采用雌 激素退乳。(6)避孕指导:不宜选用避孕药和宫内节育器避孕。

40、妊娠期糖尿病对母儿的影响是什么?

(1)对母亲的影响:流产、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羊水过多、难产及感染率增加。(2)对胎儿的影响:使胎儿畸形、巨大儿、早产的发生率明显增加。(3)对新生儿的影响:容易发生低血糖、呼吸窘迫综合症,围生儿死亡率高。

41、胎膜早破的护理要点有哪些?

(1)防止脐带脱垂:绝对卧床休息,采取侧卧或平卧位,提供生活护理。(2)观察羊水情况:观察羊水量、颜色、性状、气味等,观察宫缩情况,做好分娩准 备。(3)预防感染:保持会阴部清洁,每日用消毒液擦洗会阴两次,必要时遵医嘱使用抗生素,同时注意有无体温升高、脉搏加快、白细胞计数增多等。(4)密切观察胎儿宫内情况。

42、何谓产后出血?产后出血最主要原因?

产后出血:是指胎儿娩出后 24h 内失血量超过 500ml。子宫收缩乏力是产后出血的最主要的原因。

43、产后出血的护理措施:

(1)预防措施: 第一产程严密观察产妇宫缩情况; 第二产程胎肩娩出后及时使用宫缩剂; 第三产程正确处理胎盘娩出和准备测量阴道流血量。(2)病情观察:产后 24h 后,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及阴道出血量。(3)促进子宫收缩:按摩子宫,应用宫缩剂,填塞宫腔,早期哺乳等。(4)基础护理:做好饮食指导,协助病人保持会阴清洁。

44、何为骨盆轴?

纵贯骨盆腔各平面的假想线,具有一定的屈向,分娩时胎儿沿此轴线娩出,又称产轴。

45、骨盆内测量主要颈线的正常值?

骶耻内劲又称对角径,为耻骨联合下缘之骶岬上缘终点的距离。正常值为12.5-13厘米;坐骨棘间径,测量两侧坐骨棘间的距离,正常值为10厘米左右。

47、胎儿附属物包括那些? 胎膜、羊水、胎盘、脐带。

48、正常妊娠有多少天?

妊娠的月份以四周为一个月,共十个月,即280天左右。

49、分娩第一期为什么要注意产妇排尿情况?

分娩第一期如膀胱过度充盈,可影响子宫收缩及先露部下降,因此产妇超过6小时不能排尿,且膀胱充盈,应进行导尿。50、胎盘的功能有哪些?

气体交换、营养物质供给、排出胎儿代谢产物、防御功能、免疫功能、合成功能。

51、围产期的定义?

孕满28周至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

52、何为分娩机转?步骤是?

胎儿先露部通过产道时随着骨盆各平面的不同形态,被动的进行一系列适应性转动。步骤:衔接、下降、俯屈、内旋转、仰伸、复位及外旋转、胎肩及胎儿娩出。

53、何为Apgar氏新生儿评分法?

新生儿出生后一分钟内,根据新生儿的心率、呼吸、肌张力、喉反射、皮肤颜色以评分法评分,以观察病情和估计预后。每项为0-2分,满分为10分。8-10分属于正常新生儿。4-7分属于轻度窒息儿,又称青紫窒息。0-3分属于重度窒息,又称苍白窒息。

54、治疗妊高症时,硫酸镁中毒可出现哪些症状?如何对抗毒性作用?

中毒症状是尿量小于25毫升每小时或小于600毫升每24小时、呼吸小于16次/分、膝反射消失。如出现中毒现象,应立即静脉缓慢推入10%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10毫升,以利于钙镁拮抗作用,缓解呼吸抑制。

55、产褥期是指?

从胎盘娩出到全身各器官除乳腺外恢复正常未孕状态所需的一段时间;一般为6周。

56、羊水过多?

指羊水量超过 2000ml;

57、何为滞产?

指总产程超过24小时。

58、妊娠28周时宫底的高度为?

脐上3横指。

59、何为产褥感染?

指产褥期内生殖道受病原体感染引起局部和全身的炎症。60、何为产后心理障碍?

指产妇产后发生的沮丧及产后抑郁。

二、妇科

1、阴道炎分为哪几种?

滴虫性、霉菌性、老年性阴道炎。

2、盆腔炎性疾病包括哪些?

包括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及盆腔腹膜炎.3、盆腔炎炎性疾病急性期应采取什么体位? 急性期应采取半卧位,以利于炎症的局限与吸取.4.简述坐浴的方法

(1)根绝医嘱教会患者液体配制的浓度,如:1:5000呋喃西林 1:5000高锰酸钾 4%碳酸氢钠 等.(2)水温:40℃左右(3)时间:15—30min.(4)注意事项:坐浴时要使患者会阴部浸没于溶液中,患者月经期,阴道出血,妊娠后期,盆腔 器官急性炎症期忌坐浴.5 什么是次全子宫切除术? 次全子宫切除术指切除子宫体,保留子宫颈的手术方式,多适用于

子宫体良性病变而宫 颈正常的年轻妇女。

6、妇科病人腹部手术前护理要点有哪些?(1)心理支持(2)皮肤准备:术前即刻备皮,尽可能使用无损伤性剃毛刀,范围是上至剑突下,下至两大腿 上1/3,两侧至腋中线,外阴部阴毛应完全清除.(3)胃肠道准备:术前一日用1%的肥皂液或生理盐水灌肠,必要是遵医嘱给予口服缓泻剂(如33%硫酸镁100ml 或20%甘露醇250ml+5%葡萄糖盐水500ml)再灌肠.术前晚可进 易消化食物,术前6—8h 禁食,术前4—6h 禁水.手术有可能累及肠道时,应在术前3日开始 进无渣半流,遵医嘱口服肠道杀菌剂,术前日进流质,术前晚,术晨遵医嘱清洁灌肠.(4)阴道准备:术前3日开始,用0.25%碘伏溶液擦洗阴道及宫颈,遵医嘱每日1—2次,并在术 晨再次同样擦洗.(5)膀胱准备:术前常规留置导尿

7、妇科腹部手术患者术后回室时护理要点有哪些?(1)床边交接:了解术中情况,立即测脉搏,呼吸,血压,观察神智,意识,各种管道的固定和畅 通情况,伤口敷料及皮肤情况并记录.(2)安置体位:去枕平卧6—8h 以后协助病人翻身.(3)观察生命体征:一般情况下,术后2—6h 内,每半小时测量一次血压,脉搏,呼吸并记录,平稳后按医嘱测量.观察体温情况.(4)伤口及疼痛护理:充分评估患者伤口疼痛情况,及时采取护理措施.8、妇科腹部手术患者出院指导有哪些?(1)用药指导:告知药物名称,剂量,目的,方法,不良反应及应对措施.(2)活动指导:全子宫切除术后,阴道残端伤口愈合阶段,患者应少量活动;手术后2个月内, 应避免提举重物及跳舞,久站,体育锻炼等活动.(3)性生活指导:术后1个月内,应避免性生活;全子宫切除术患者,一般术后2—3个月内,阴 道残端伤口未愈合前应避免性生活,待术后复查,全面了解身体健康状况后,可恢复正常性 生活.9、妇科需要急诊腹部手术的疾病有哪些?如何处理? 妇科需要急诊腹部手术的疾病包括异位妊娠,卵巢肿瘤蒂扭转,卵巢黄体破裂等 接待需急诊手术的患者时,应冷静,快速,动作敏捷,在最短时间内扼要,重点地了解病史, 初步做出判断,及时通知医生,密切配合医生做好手术前准备(1)妥善安置患者,提供安全环境(2)密切配合医生完善相关检查和治疗的措施,如血液,尿液检查,快速建立静脉通道,给 氧等(3)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并做好记录(4)迅速完善术前准备,如备皮,备血,更衣,但一般不灌肠(5)配合医生向患者家属讲解疾病和手术相关知识,以取得家属的同意和配合

10、宫颈癌早期最典型的症状是什么?三阶梯诊断法是什么? 宫颈癌病人早期最典型的症状是接触性阴道出血 三阶梯诊断法:① 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② 阴道镜检查;③ 宫颈活组织检查

11、外阴阴道手术术前,术后肠道护理的要点是什么? 应控制首次排便的时间.以利于伤口愈合.术前3天一般给予少渣或无渣饮食.术前1天禁 食.术后遵医嘱给予抑制肠蠕动的药物,以控制术后5天内不排便.排便前给予粪便软化 剂,避免排便困难影响手术伤口愈合

12、子宫脱垂手术后的护理要点有哪些?(1)除按一般外阴,阴道手术患者的护理外,应卧床休息7—10天(2)尿管留置10—14天(3)避免增加腹压的动作,如蹲位,咳嗽等,术后用缓泻剂预防便秘(4)每日行外阴擦洗,观察阴道分泌物的情况,并遵医嘱按时,按量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13、何谓基础体温?如何测量? 基础体温指机体经过较长时间(6—8h)睡眠醒来后,未进行任何活动时所测得的体温 测量方法:每日清晨醒来时,不作任何活动(包括谈话,起身等),先在床上测体温3—5min, 并记录,连续3个月不间断

14、避孕的常用方式有哪些?宫内节育器放置时间?

避孕常用方式有激素避孕,工具避孕,安全期避孕法等 宫内节育器放置时间:(1)月经干净3—7日无性交(2)人工流产术后宫内立即放置(3)正常产后42日子宫恢复正常大小,恶露已净,会阴切口愈合着(4)剖宫产术后6个月(5)哺乳期排除早孕者。

15、药物流产的适应证有哪些?(1)停经49日以内,确诊为宫内妊娠,本人自愿要求使用药物终止早期妊娠的健康妇女(2)人工流产手术的高危对象,如瘢痕子宫,多次手术流产等(3)对人工流产手术有疑虑或恐惧心理者。

16、子宫肌瘤分为哪几种?

分为肌壁间、浆膜下和粘膜下。

17、子宫肌瘤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子宫出血、盆腔包块、下腹疼痛、不孕和流产、压迫症状。

18、子宫内膜异位症的临床表现?

月经量多、痛经、不育、盆检可发现包块或触痛结节,有时子宫增大。

19、暖巢肿瘤的并发症有哪些?

蒂扭转、破裂、感染、恶变。20、女性不孕的因素有哪些? 输卵管因素是最常见的因素、暖巢因素、子宫因素、宫颈因素、阴道因素。

21、滴虫性阴道炎的典型症状是?

稀薄的泡沫状白带增加及外阴瘙痒。

22、急性盆腔炎的病因是?

年龄、不良性行为、下生殖道感染、宫腔内手术、经期卫生不良、邻近器官炎症直接蔓延、盆腔炎性疾病急性发作。

23、会阴湿热敷的适应症有那些?

会阴部水肿、会阴血肿的吸收期、会阴伤口硬结、早期感染。

24、简述不孕症的概念?

凡婚后为避孕,有正常的性生活、同居两年内、未曾受孕者。可分为原发性不孕和继发性不孕。

25、何为子宫内膜异位症?

当具有生长能力的子宫内膜组织出现在子宫腔被覆内膜及宫体肌层以外的其他部位时称子宫内膜异位症。

26、真菌性阴道炎的白带特点是?

豆渣样;

27、子宫肌瘤临床表现月经过多时,与下述哪项关系特别密切?

肌瘤生长部位;

28、处理良性葡萄胎患者时,下述哪项不正确? A.一旦确诊,即行吸宫术; B.吸宫术中预防子宫穿孔;

C.40岁以上疑癌变者可考虑行全子宫切除术; D.应取水泡送病检;

E.均做预防性化疗。答案:E

29、经腹子宫全切术前准备,下述哪项是不必要的? A.做好心理护理; B.观察生命体征;

C.术前3天进无渣饮食;

D.术前3天,每日阴道冲洗一次; E.手术日按时给术前用药。答案:C 30、下述哪项不是宫内节育器的并发症? A.感染;

B.节育器异位; C.脱环;

D.带环妊娠; E.血肿。答案:E

31、.前庭大腺(巴氏腺)位于? A.阴蒂上端两侧; B.小阴唇两侧;

C.阴阜下方,阴唇两侧; D.会阴上方,两侧缘;

E.大阴唇后部,阴道口两侧。答案:E

31、慢性子宫颈炎病理变化中,最常见的是? A.子宫颈糜烂; B.子宫颈息肉; C.子宫颈肥大;

D.子宫颈腺体囊肿; E.子宫颈管炎。答案:A

32、关于子宫肌瘤,正确说法是? A.是妇科最常见的恶性肿瘤; B.多发生于绝经期妇女; C.肌壁间肌瘤少见; D.黏膜下肌瘤多见;

E.黏膜下肌瘤易发生月经过多。答案:E

33、吸宫术后注意事项,不正确的是? A.术毕,应在休息室休息1~2h; B.1周或阴道流血未尽前禁止盆浴; C.半个月内禁止性交; D.保持外阴清洁;

E.持续阴道流血10天以上,须及时复诊。答案:C

34、哪项是雌激素的生理功能? A.使子宫肌肉松弛;

B.使子宫内膜由增生期变为分泌期; C.降低子宫对催产素的敏感性; D.使排卵后体温升高;

E.使阴道上皮增生、角化、成熟。答案:E

35、不属孕激素生理作用的是? A.使子宫肌肉松弛; B.抑制输卵管蠕动; C.使乳腺腺泡增生;

D.对下丘脑和腺垂体有负反馈作用;

E.使排卵后体温下降0.3~0.5℃。答案:E

36、异位妊娠病人就诊的主要症状是? A.停经; B.腹痛

C.阴道流血; D.恶心、呕吐; E.头晕。答案:A

37、妊娠合并心脏病孕妇,最易发生心力衰竭的时间是? A.妊娠20~24周; B.妊娠28~30周; C.妊娠32~34周; D.妊娠36~38周;

E.妊娠38周以上。答案:C

38、下列哪项不是生殖器的邻近器官? A.膀胱; B.尿道; C.输尿管; D.结肠;

E.直肠。答案:D

39、为改善胎儿窘迫的缺氧状态,错误的护理措施是? A.嘱孕产妇取左侧卧位; B.给予孕产妇氧气吸入;

C.继续静脉滴注缩宫素(催产素); D.严密监测胎心音变化;

E.给予碱性药纠正酸中毒。答案:C 40、为念珠菌性阴道炎病人做阴道灌洗,宜选择的药液是? A.生理盐水;

B.1∶5000高锰酸钾; C.0.5%乙酸; D.1%乳酸;

E.2%~4%碳酸氢钠。答案:E

2.公文写作技能竞赛复习题 篇二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1、传染病有哪些特性?

答:传染病的共同特性包括五个方面:即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传染病有传染性和流行性,传染病病畜(禽)能获得免疫性,被感染的机体能出现特异性反应和具有传染病特征的临床症状。

2、传染病的三大要素是什么?

答:传染病的三大要素是病原微生物、易感动物和传染途径。

3、何谓发绀?

答:发绀是指动物体表少毛浅色皮肤和可视粘膜由于淤血时小静脉和毛细血管扩张,血流速度缓慢,血氧消耗,结果使还原的血红蛋白增多所呈现的暗红或蓝紫颜色。

4、何为炎症?

答:炎症是动物机体对抗病因损伤促进组织修复的以防御为主的血管应答与细胞应答。临床上炎灶呈现红、肿、热、痛和功能障碍的表征。

5、何谓溃疡和糜烂?

答:皮肤或粘膜化脓坏死后,遗留下较深的缺损病灶,称为溃疡;遗留下较浅的缺损病灶,称为糜烂。

6、何谓化脓?脓肿?

答:化脓是指嗜中性粒细胞死亡后,释放出蛋白水解酶,将其自身和周围坏死组织分解液化形成脓汁的过程。

组织内局限性的化脓性炎症,称为脓肿。特点是病灶中央组织坏死自溶,形成充满脓汁的脓腔,炎灶周边组织充血、水肿和炎型细胞浸润,进而肉芽组织增生形成脓膜。

7、何谓坏死?干酪样坏死与腊样坏死有何不同?

答:坏死是指活机体内局部细胞或组织的病理性死亡,是一种不可复性的严重变质性病变。干酪样坏死是指器官发生的凝固性坏死,坏死组织中含有多量脂类物质(如结核杆菌引起的组织坏死)是一种松软易碎、灰黄或灰白色无结构的物质,外观上像干酪或豆腐渣。而腊样坏死是发生在肌肉组织的凝固性坏死,坏死的肌纤维外观上呈现浑浊不清,灰黄或灰白色,干燥而坚实,如同石蜡,如白肌病病变。

两者区别除发生原因、部位不同外,转移性钙化还可以出现血钙增高症状。

8、何谓败血脾?常见于哪些疾病?

答:各种败血症所见到的急性脾炎或急性脾肿,称为败血脾。表现体积明显肿大,质地柔软,暗红或蓝紫颜色,切面泥样无结构,多血。常见于炭疽、猪丹毒等急性传染病和血孢子虫病。

9、败血症有哪些共同的病理变化?

答:败血症常见病变有尸僵不全,血凝不良,黄疸,全身小点出血,皮下胶样浸润,全身淋巴结炎,急性脾肿和实质器官变性等。

第二部分:检疫技术知识

10、动物检疫的概念是什么?

答: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检疫属于政府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逃避检疫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动物检疫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答:动物检疫必须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结合的原则。

12、何为法定的检疫项目?

答:动物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行为时依法检查的若干事项,称为法定检疫项目。

13、我国现行的动物检疫书证有哪些?我省的动物检疫书证是如何出具的?

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我省的动物检疫书证是通过计算机出具的。

14、什么是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如何处理?

答: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指依法取得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将自己的某一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没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指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仿制法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式样,擅自制作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行为。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指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采用剪贴、挖补、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已有项目和内容的一部分的行为,如改变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量、签发日期、签发人等相关内容,变造包括涂改、但不限于涂改。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以证代据?

答:以证代据是指以检疫证明代替收费收据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规定。

16、什么是以据代证?

答:以据代证是指以收费收据代替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17、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是什么?

答: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是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等方法。

18、动物检疫现场操作必备器具包括哪些?

答:检疫箱(包)、体温计、听诊器、刀剪镊钩棒、采样(血、粪、尿)工具及容器,且应保持器具干净、无毒。

19、申报检疫申报方式有哪些?

答: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20、对屠宰的动物,是如何规定申报检疫的?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21、如何理解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 答:屠宰检疫是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的胴体、头、蹄、内脏等携带病原和致病微生物进行检验定性。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对屠宰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出厂前就其新鲜度、水分、规格、重量进行检查。两者在性质、内容、实施主体、法律后果、目的上都是不同的。从性质上讲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是由指定的机构来实施,而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从实施主体来讲,一个是政府部门,一个是企业。从法律后果来讲,检疫最终是国家认可的,是向全社会负责的,不是出于哪一方的利益,是站在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对自己产品质量的一种认可,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的信誉,为了企业的效益,立足企业。

22、宰前检查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宰前检查的主要方法就是通常所指的“三观一检”,“三观”就是群体检查,对畜禽临床进行初步检查,其目的是通过观察畜禽群体在静态、动态、饮食等状态方面的表现(静、动、起、卧、立、精神、饮水、食欲等)是否正常,体温、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内,对整群畜禽的健康状态作出初步评价,并从大群畜禽中将可疑患病的动物筛选出来。“一检”就是个体检查,即对从群体检查中剔除的疑似患病动物进行详细检查。

23、宰前检查结果分哪几类?如何处理? 答:动物产地检疫结果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合格动物:通过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而没有患动物检疫对象(即法定检疫疫病)的动物,属于合格动物,应出具准宰通知书,准予屠宰。

不合格动物:通过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发现有检疫对象的感染者,属于不合格动物,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屠宰检疫规程及国标《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4、何谓动物急宰?冷宰?横死?

答:急宰:是指屠宰动物宰前检疫确认为患无碍肉食卫生的一般性疾病或某些传染病并有死亡危险时,送急宰车间进行紧急屠宰,如患口蹄疫病及其同群动物。宰后的肉品经无害化处理后无碍肉食卫生。

冷宰:指动物死亡后再放血屠宰。

横死:指动物意外受伤急性死亡,如撞死、摔死、电击死。

25、何谓胴体?

答:胴体是指剥去毛皮、割除头、蹄和摘除内脏以后的屠宰动物的尸体。

26、动物宰后检疫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宰后检疫的基本方法有视检、剖检、触检和嗅检。

视检指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骨骼、关节、天然孔及各种器官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剖检就是用检疫工具剖开胴体、淋巴结和内脏器官的受检部位,观察有无病理变化和寄生虫。触检就是借助检疫刀具触压或用手触摸,以判定器官、组织的弹性和软硬度。嗅检就是用嗅觉器官来检查肉品或内脏是否有其他异味。

27、简述猪宰后检疫必须检疫项目。

答:猪宰后检查项目包括头蹄及体表检查、内脏检查、胴体检查、和旋毛虫检查、复检。头蹄及体表检查: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内脏检查:检查心、肝、肺和胃、肠、脾。心注意有无出血、纤维素、心肌变性坏死、囊尾蚴和心瓣膜赘生物等。肺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肝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胃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型炭疽。脾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胴体检查:检查皮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内淋巴结和髂下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剖检腰肌,检查有无囊尾蚴。肾脏注意剥离被膜而不切开,检查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肌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复检: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28、如何从皮肤上鉴别猪瘟、猪丹毒和猪肺疫?

答:猪瘟:全身点状出血变化。耳根、腹部、四肢内侧、会阴等处皮肤,有暗红色小点出血或融合性红斑,指压不退色。

猪丹毒急性型:在耳、腹及腿内侧的皮肤出现红斑,红斑的大小和形状不一,指压时退色,指去复原。亚急性型:在颈肩、胸、背及四肢等处皮肤出现疹块,疹块比周围正常皮肤略隆起,有明显的界限,大小不等,多呈方形、棱形、圆形或不规则形;疹块的色泽为紫色或边缘红色而中心苍白色,触摸时比正常的皮肤为硬。

猪肺疫:皮肤有紫斑或小出血点。

29、淋巴结在宰后检疫中有何意义?

答:淋巴结是机体外周免疫器官和防御机构,具有吞噬异物和各种微生物功能,并产生免疫应答。机体某器官或局部组织受病原微生物侵害时,很快被局部淋巴结阻截,并发生相应的各种反应,呈现不同的淋巴结病理变化,急性的、慢性的、出血的、卡他的和坏死的……因此检验淋巴结病变可以反映局部组织器官的健康状态和分析可能感染的病原性质,如果全身淋巴结同时发生相似病变,则为全身性感染的征象。如果陈旧病变,可以推测过去曾发生过什么病等。因此,淋巴结检查对诊断动物疾病,尤其传染病和评价肉品卫生质量有重要意义。

30、猪宰后检疫中常检的淋巴结和其位置。

答:颌下淋巴结,其位置在下颌间隙、颌下腺的前面,被耳下腺口侧端覆盖着。腹股沟浅淋巴结,位于下腹壁皮下方脂肪内。

髂内淋巴结,位于腹主动脉分出髂外动脉的附近,旋髂深动脉起始部的前方。内脏淋巴结常检的有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

31、叙述猪瘟、猪丹毒、猪局部炭疽、仔猪副伤寒的淋巴结炎病变主要区别。答:猪瘟淋巴结是出血性炎症,淋巴结切面上周边出血,呈大理石样斑纹。猪丹毒淋巴结是卡他性炎症,淋巴结肿胀,切面多透明液流溢,有细小的充血点。

猪局部炭疽淋巴结是出血性坏死性炎症,淋巴结周围组织明显水肿。淋巴结切面出血,散在灰黑色坏死灶,陈旧病灶可呈棕灰色。仔猪副伤寒的淋巴结是急性增生性炎症,淋巴结肿大,切面呈灰白色脑髓样质度。

32、局限性炭疽淋巴结剖检主要表现为什么?

答:局限性炭疽淋巴结剖检主要表现为早期病变淋巴结多肿大,呈暗红色或砖红色,周围结缔组织呈胶样浸润。晚期病变淋巴结发硬发脆,刀切如豆腐干样,间或有黑色凹陷坏死灶,有时呈灰白色坏死灶,并具有恶臭味,淋巴结内含淋巴液不多,周围组织胶样浸润减少。

33、屠畜麻电出血常见哪些器官和组织?有什么特点?

答:麻电出血常见于心、肺器官和皮肤。其特点是心外膜上散布新鲜出血点。肺麻电性出血一般在两侧膈叶背缘的肺胸膜下,呈散在性鲜红色放射状小点出血,有时密集成片,严重时支气管淋巴结周边出血,但不肿大。皮肤麻电性出血主要在肩部和臀部见有红色放射状小点。

34、家禽宰后检疫的主要项目有哪些?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家禽宰后检疫与屠畜的宰后检疫不同,家禽没有供检疫的较大的淋巴结,所以家禽的宰后检疫只检查屠体检查、抽检和复检。

屠检检查重点查体表、冠和髯、眼、爪、肛门。

抽检比例按规程规定,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重点查皮下、肌肉、口腔、鼻腔、喉头和气管、气囊和内脏、体腔等。

复检就是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35、黄疸和黄脂肉尸如何鉴别?如何处理?

答:黄疸与黄脂肉的鉴别可通过感官检查和实验室理化学检验两方面加以判定。感官检查鉴别:

黄脂:主要由饲料或脂肪代谢障碍引起,与遗传有关。黄染部位仅见脂肪,尤其皮下脂肪。肝胆无病变。吊挂24小时后黄色变浅或消失。

黄疸:由疾病引起胆汁代谢障碍而造成的。全身皮肤、脂肪、粘膜、巩膜、肌膜、关节囊液均显黄色。肝胆多有病变,如肝硬变、实质性肝变、胆管阻塞。放置越久,颜色越深。

理化学检验有硫酸法和苛性钠法两种方法。

(1)硫酸法:取5g脂肪置于小烧杯中,用剪刀将脂肪组织剪碎,然后向烧杯中倒入50%酒精约40毫升进行浸抽,并不时震荡,过滤。取滤液5毫升于试管中,然后向试管中滴加10—15滴浓硫酸,振摇均匀后,观察变化。当滤液中含有胆红素时,滤液呈绿色,如再加入浓硫酸经适当加热后,则变为淡蓝色,无胆红素,则滤液呈阴性反应。

(2)苛性钠法:称取约2克脂肪剪碎于试管中,加入约5毫升5%NaOH水溶液,在酒精火焰上煮沸约1分钟,摇振试管,在流水下使其冷却。待试管内溶液冷却至约40-50%(即用手触摸有温热感时),小心向试管中加入半量(2.5毫升)的乙醚,轻轻混匀后,加塞静置,待溶液分层后观察,若上层乙醚无色,下层液体染成黄绿色表明检样中有胆红素存在,即检样为黄疸肉。若上层乙醚呈黄色,下层液体无色表明检样中含有天然色素,而无胆红素,即检样为黄脂肉。如果试管上下层均呈黄色,则表明检样中二种色素均存在,说明检样中既有黄脂,又有黄疸。

黄疸胴体不能作为食用。若系传染性疾病引起的黄疸,应结合具体疾病进行处理。黄脂肉若系饲料源性者,若无其他不良气味时,完全可以食用。如伴有其他不良气味者,应复制加工或工业用。

36、病死畜禽肉有什么特征?

答:病死畜禽肉有如下特征

(1)放血部位的组织状态:健康畜禽肉,宰杀口外翻,切面粗糙不平,其周围组织血液浸染区很大,深达0.5—1厘米。患病急宰的畜禽宰杀口不外翻,切面比较平滑,其周围组织稍有血液浸染现象。病死和横死畜禽肉宰杀口不外翻,切面较平滑,无血液浸染现象。

(2)胴体放血程度:急宰病畜禽肉放血不良,肉呈暗红色或黑红色,肌肉断面上可见一处或多处的暗红色血液浸润区,并流出血珠。脂肪呈淡红色,胸膜、腹膜下小血管显露。剥皮胴体的表面常有血珠渗出。滤纸条试验被浸湿并超出插入部分2-3毫米左右。病死或横死畜禽肉,严重放血不良,肉呈黑红色或呈蓝紫色,血管中充满血液,胸、腹膜下血管怒张呈紫红色;肌肉断面上有多处黑红色区域,轻压时流出血滴,滤纸条被血液浸湿,并超出插入部分5毫米以上。

(3)血液坠积情况:濒死急宰或死后冷宰的畜禽尸体卧位侧的皮下组织、胸腹膜和成对器官(卧侧)血管或多或少地呈现紫绀-深红色树枝状沉积性充血,死后数小时的尸体,在其底部的皮下组织中可见明显的血液浸润区,尸体的浸润部位不同与淤斑,它没有清楚的界限,切开时流出血样液。

(4)胴体上肉眼可见的病理变化:大多数传染病在体表皮肤及皮下组织常显示不同程度的病理变化。如猪瘟,在颈部和腹下皮肤有细小密布的出血点,当发现类似病变时,应剖检肉尸上存留的淋巴结和肾脏作综合判定。

(5)淋巴结的变化:健康家畜胴体和脏器的淋巴结,切面呈灰白色,无异常。濒死急宰或死后冷宰的动物胴体及内脏的淋巴结通常肿大,切面呈暗红色、紫玫瑰色或呈现与各种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性质相应的病理变化。

(6)横死肉的致死痕迹:如摔死或撞死者,多有骨折或严重内出血,体表局部有明显损伤;勒死者有索勒痕等等。

病死禽类肉尸的感官特征:

(1)禽尸的皮肤呈不同的紫红色、暗黑色和铁青色。皮肤干枯,毛孔突起,拔毛不净。翼下或腹下小血管有大片的血液沉积,极度消瘦。如翼基部或肢体下部有局部性淤血、破溃等,系生前长时间捆绑过紧所致。

(2)病死禽冠和肉髯呈紫红色或青紫色,有的全部呈紫黑色,以边缘部较为严重。(3)眼部污秽不洁,眼多全闭,眼球下陷。

(4)嗉囊发青紫,空虚瘪缩或有液体、气体。肛门松弛或污秽不洁。

37、隔离有几种类型?

答:隔离有两种类型:(1)临时性隔离 这种类型的隔离措施应用比较普遍,一般时间较短。主要用于患急性传染病的动物,或尚未得出诊断结论的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在采取了扑杀、治疗、消毒等措施扑灭疫情之后即可解除隔离。(2)长期性隔离 长期隔离主要用于慢性传染病的动物。这类患病动物由于所患动物传染病病程长,一时难以治愈,且由于多种原因又难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予以扑灭。故需要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长期隔离,以保证其他动物的安全。

第三部分:主要动物疫病

38、口蹄疫特征性病变是什么?牛、羊、猪的临床症状分别有哪些? 答:典型口蹄疫症状是发热,口腔粘膜、蹄部皮肤和乳房上出现特征性水泡。牛:潜伏期为2—7天,少数达11天。病牛表现为体温升高,心跳加快,唾液增多而粘稠,常在口边悬成长线。1—2天后,在唇内面、齿龈、舌面和颊部粘膜发生蚕豆至核桃大的水泡。经过一昼夜水泡破裂形成烂斑,愈合后成斑痕。在口腔发生水泡的同时或稍后,蹄冠、蹄叉的柔软皮肤上发生水泡,并很快破溃糜烂,形成痂块。实践证明,乳房上口蹄疫病变多见于纯种牛,黄牛较少发生。哺乳犊牛患病时,水泡症状不明显,常以心肌损害为主,病死率很高。

羊:潜伏期一周左右,症状轻微,绵羊以蹄部出现水泡为主,水泡仅有豆粒大小。山羊少有蹄部损害,但整个口腔粘膜(舌除外)上出现蚕豆大水泡,水泡皮薄很易破裂形成鲜红色烂斑,呈糜烂性口膜炎,这是山羊口蹄疫的典型症状。羔羊常因心肌炎而死亡。

猪:潜伏期很短,一般为1—3天。病猪以蹄部水泡为主要特征。蹄冠、蹄叉、蹄踵部皮肤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这是典型症状。鼻镜及口腔粘膜也常见有水泡或烂斑。哺乳仔猪不见上述症状,多突然死于心肌炎。

39、急性型猪瘟的特征性临床症状有哪些?

答: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

40、急性和慢性猪瘟特征性病理变化有哪些?

答:急性型:粘膜、浆膜、淋巴结、心、肺、喉头、肾盂、膀胱、胆囊等处常有数量不等、程度不一的出血斑点;淋巴结呈大理石状外观,以腹腔内淋巴结最为典型,肿大、暗红色、切面多汁,呈弥漫性出血或周边出血;脾不肿大,有的见出血性梗塞,以边缘最为多见。

慢性型:主要病变为坏死性纤维素性肠炎,一般见于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的粘膜上有同心轮层状的扣状肿,黑褐色,突出粘膜表面,中央低陷,有的剥脱形成溃疡,这是慢性猪瘟的典型特征。

41、什么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特征性临床症状有哪些?

答: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的传染病。

病猪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

4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理变化有哪些?

答:肺肿胀,呈大理石病变,多见于肺部的间叶和心叶;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43、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哪些主要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是什么?

答:临床症状: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表现为呼吸道、消化道、生殖系统或神经系统的异常。病禽突然死亡、死亡率高;体温升高、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症状。

病理变化:特征性病变是皮下水肿,纤维素性肺炎、心囊炎和体腔积液,口腔、腺胃、肌胃角质膜下层和十二指肠出血。胸骨内面、胸部肌肉、腹部脂肪和心脏均有散在性的出血点。头、眼睑、肉髯、颈和胸等部分肿胀,组织呈淡黄色。肝、脾、肾、肺常见灰黄色小坏死灶。

44、鸡新城疫主要的症状有哪些?典型病理变化是什么?

答:症状:根据病程长短分为最急性、急性和慢性三型。

最急性型:突然发病,常无特征症状而迅速死亡。往往头天晚上饮食活动如常,翌晨发现死亡,多见于流行初期和雏鸡。

急性型:常以呼吸道症状开始,继而下痢。常表现为体温升高,精神不振,离群呆立,缩颈闭眼,鸡冠肉髯呈现紫色。咳嗽,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常伸头,张口呼吸,并发出“咯咯”的喘鸣声或尖锐的叫声,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

慢性型:常见于成鸡和流行后期。初期症状如同急性型,但较轻微。突出表现神经症状,如偏头、扭脖、站立不稳、转圈运动、共济失调以至翅膀麻痹瘫痪。病程达3周,多数以死亡告终。

典型病变是败血症和消化道出血、溃疡、腺胃粘膜出血。产蛋鸡卵黄膜充血或出血,甚至卵黄破裂流入腹腔。

45、内脏型鸡马立克氏病的病理剖检变化是什么?

答:内脏型鸡马立克氏病的病理剖检变化以卵巢受害最为常见,其次为肾、脾、肝,呈灰白色,质地坚硬而致密。有时肿瘤组织在受害器官中呈弥漫性增生,整个器官变得很大,肿瘤组织色泽灰白,与原有组织的色彩相间存在,形成大理石样斑纹。

46、马立克氏病的屠宰检疫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马立克氏病在临床上的类型不同,特点也不同。

神经性:常见腰荐神经丛、坐骨神经、臂神经丛、迷走神经等不对称的肿大增粗、表面光滑、灰黄或灰白色,有水肿液。

内脏型:肝、脾、肾、性腺、胃、心、肺等有灰白色脂肪样大小不等的坚硬肿瘤块,或肝、脾、肾弥漫肿大,质脆弱易破裂的病变,腔上囊多为萎缩状态。

皮肤性:毛囊可见灰白色结节状肿大。

47、白痢病雏鸡和成鸡有什么特征性病变?

答:幼雏病亡后只见肝肿大、充血或有出血,胆囊充盈胆汁。病程稍长病雏卵黄吸收不全,其内容物呈油脂状或豆腐渣样。胆、脾、心有灰白色结节。盲肠干酪样物堵塞,有时脾肿大。

育成鸡除实质器官有肉芽肿结节外,还常见肝肿大破裂。

成年母鸡呈慢性经过。最典型的病变是卵巢上卵泡变性变色,晦暗无光,卵子内容物干固呈干酪样,时有卵泡破裂引起卵黄性腹膜炎,或有卵黄堵塞输卵管。常有心包炎,心囊积液。公鸡睾丸炎,有小脓肿。

48、何谓禽痘?

答:禽痘是由禽痘病毒引起的禽类的一种接触性传染病,通常分为皮肤型和白喉型。皮肤型特征性症状是皮肤尤其是头部皮肤产生痘疹,继而结痂、脱落;白喉型特征性症状为口腔或咽喉黏膜纤维素性坏死性炎症,常形成假膜。皮肤型病例的死亡率较低,且易恢复。白喉型常因呼吸困难而易窒息死亡,有较高的死亡率。

49、禽白血病的病理变化是什么?

答: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肿瘤主要见于肝、脾及法氏囊。肿瘤多呈结节状或弥漫性,灰白色到淡黄色,大小不一。肝脏肿大,为正常肝的数倍,外观稍呈灰白色,质地脆弱。脾脏肿瘤呈大理石状。

成红细胞性白血病:增生性病鸡最具特征性眼观变化是肝、脾,其次是肾的弥漫性肿大,樱桃红色到暗红色,柔软而易碎。骨髓极柔软或水样,暗红色或樱桃红色。贫血性病鸡的内脏常萎缩,尤其是脾。血液呈水样,淡红色,凝固缓慢。

成髓细胞性白血病:病毒主要侵害部位是骨髓。50、为什么炭疽病动物不允许剖检?

答:濒死炭疽病动物体内常有大量菌体,剖检时若处理不当,这些菌体可感染人,且可形成大量有强大抵抗力的芽胞污染土壤、水源、牧地,成为长久的疫源地,因此炭疽病动物严禁剖检。

51、急性炭疽病动物有什么特征性病变?猪炭疽淋巴结病变特征是什么?多生于哪些部位?

答:急性炭疽动物主要呈败血症变化,尸僵不全,迅速腐败膨胀,天然孔出血,血液凝固不良,皮下出血性胶样浸润。内脏常见出血,实质器官变性。淋巴结、脾脏常明显肿大。典型的病例,脾几乎成黑色,肿大几倍,充满了煤焦油样的脾髓和血液。皮下结缔组织或消化道还可能有界限明显的水肿区,水肿液呈淡黄色。

猪淋巴结炭疽特征病变是淋巴结切面有蜂窝状红色小出血点,或整个淋巴结的切面或个别区域显著充血、出血,呈砖红色或樱红色,有时可见到大小不同的暗红色出血点和凹陷有小坏死灶。淋巴结周围组织呈浆性或浆性出血性胶样浸润。好发部位为颌下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

52、何谓布氏杆菌病?人感染布氏杆菌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答:该病是由布氏杆菌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牛、羊、猪常发,且可经牛、羊、猪传染人和其他家畜,特征是生殖器官和胎膜发炎,引起流产、不育和各种组织的局部病灶。

人感染布氏杆菌病的传染源主要是患病动物,主要通过食入接触和吸入三种途径而感染。接触布氏杆菌病畜及其产品,如接产、饮用病畜生乳或制品,食用未经煮熟的病畜肉都能感染。

53、何谓结核病?结核杆菌有几种类型?

答: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所引起的人畜和禽类的一种慢性传染病,其病理特点是在多种组织器官形成肉芽肿和干酪样坏死或钙化结节病变。

结核杆菌主要有3个类型:牛型、人型和禽型。

54、什么是结核结节?常见于什么部位?眼观结核结节的病变特征是什么?

答:结核结节是动物患结核病后,在机体抵抗力较强的情况下,机体对结核菌的反应是以细胞增生为主而形成的增生性结核结节,为一种特异性的肉芽肿。

牛最常发生于肺、肺门淋巴结,纵膈淋巴结,其次为肠系膜淋巴结和头颈部淋巴结。猪多见于头部和肠系膜淋巴结,肝和脾也比牛更为常见。鸡多发生于肠道、肝、脾、胃骼和关节。

肉眼上,结核结节大小如帽针头大至粟粒大,呈半透明灰白色或黄色圆形,切开后见干酪样坏死,有的钙化。

55、何谓猪丹毒?临床上猪丹毒分几种类型?

答:猪丹毒是由猪丹毒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传染病。通常呈败血症症状。亚急性常伴有特征性皮疹,慢性经过表现为多发性关节炎和心内膜炎。

临床上猪丹毒分为急性败血型、亚急性疹块型、慢性心内膜炎型三种类型。

56、猪丹毒的主要临床症状有哪些? 答: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粘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

57、败血型和慢性猪丹毒有哪些病理变化?

答:败血型猪丹毒主要以急性败血型的全身变化和体表皮肤出现红斑为特征。鼻、唇、耳及腿内侧等处皮肤和可视粘膜呈不同程度的紫红色,全身淋巴结发红肿大、充血、切面多汁。脾樱桃红色,质地松软,显著充血、肿大,边缘钝、切面外翻,凹凸不平,脾髓暗红而易于刮下,脾小梁和滤泡的结构模糊,典型的败血脾。这是猪丹毒区别于猪瘟和猪肺疫和特征性变化之一。

整个消化道都有十分明显的卡他性和出血性炎症变化,胃底及幽门部尤其严重,呈红布一样。肾常发生急性出血性变化,明显肿大瘀血,俗称大红肾。肺瘀血和水肿,常见出血点;肝常显著充血,呈红棕色,于空气中则转变为鲜红色。

慢性型主要表现在心内膜上,有菜花状赘生物,四肢关节可能显著肿大变样或粘连,切开时可见韧带增厚,囊内有浆液性纤维素性渗出物,或内壁结缔组织增生甚至钙化。

58、何谓猪肺疫?

答:猪肺疫又叫猪巴氏杆菌病,是由多杀性巴氏杆菌引起的急性流行性或散发性和继发性传染病。有急性和慢性两型。特征是急性呈败血症和炎性出血;慢性型为皮下组织、关节、各脏器的局灶性化脓性炎症。

59、急性猪肺疫主要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是什么?

答:急性型是本病的主要病型。除具有败血症的一般症状外,主要表现为表现为高热;咳嗽,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

病理变化除全身浆膜、粘膜、实质器官和淋巴结的出血性病变外,特征的病变是纤维素性肺炎。肺不有同程度的肝变区,周围常伴有水肿和气肿,病程长的肝变区内还有坏死灶,肺小叶切面呈大理石纹理。胸膜常有纤维素性附着物,严重的胸膜与肺粘连、胸腔及心包积液。支气管、气管内含有多量泡沫状粘液、粘膜发炎。

60、猪喘气病的病理变化是什么?

答:猪喘气病的主要病理变化局限在肺脏。病变多限于肺的尖叶、心叶的前缘。肺的病变部分与正常部分界限分明,而且常常是左右对称,形成“肉样变”,很像胰脏的色泽。支气管淋巴结肿大、多汁,呈髓样灰白色,切面湿润隆起,肠间有黄白色小坏死灶。喉部器官内常充满粘液,有时有脓液或血液。

61、何谓猪链球菌病?其淋巴结脓肿多发于哪些部位?

答:猪链球菌病是由多种不同群的链球菌引起的不同临床类型传染病的总称。常见有败血性链球菌病和淋巴结脓肿两种类型,其特征为:急性病例常为败血症和猪脑膜脑炎,发病率、病死率高,危害大;慢性病例为关节炎、心内膜炎及组织化脓性炎,此型最常见,流行最广。

猪淋巴结脓肿多见于颌下淋巴结发生化脓性炎症,其次是咽部、耳下和颈部淋巴结。62、何谓猪支原体肺炎?其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是什么?

答:猪支原体肺炎又称猪地方流行性肺炎或猪喘气病,是由猪肺炎支原体引起的猪的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其临诊特征为咳嗽、气喘。

临床症状:本病的主要临诊症状为咳嗽和喘气。急性型:常见于新发病的猪群,以怀孕母猪和小猪更为多见。表现为突然精神不振,头下垂,站立一偶或趴伏在地,呼吸次数剧增。之后呼吸困难,发出哮鸣声,似拉风箱,腹式呼吸。此时病猪站立或犬坐式,不愿卧地。

慢性型:主要症状表现为咳嗽,清晨喂食或剧烈运动时,咳嗽最明显。随着病程的发展,常出现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表现呼吸次数增加和腹式呼吸。这些症状时而明显,时而缓和。病程长的小猪出现消瘦、衰弱,生长发育停滞。

病理变化:本病的主要病变在肺、肺门淋巴结和纵膈淋巴结。

急性死亡病例剖检可见肺有不同程度的水肿和气肿,在心叶、尖叶和中间叶出现融合性支气管肺炎变化。病变的颜色多为淡灰红色或灰红色,半透明状。病变部界限明显,象鲜嫩的肌肉样,俗称“肉变”。病变部切面湿润而致密,常从小支气管流出微浑浊灰白色带泡沫的浆性或粘性液体。病程延长,病变部颜色变深,呈淡紫色、深紫红色、灰黄色,半透明状的程度减轻,坚韧度增加,俗称“虾肉样变”。恢复期病例肺小叶间结缔组织增生硬化,病变逐渐消散。肺门淋巴结和纵膈淋巴结显著肿大,呈灰白色,有时边缘轻度充血。

63、何谓肠旋毛虫?肌旋毛虫?人感染旋毛虫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答:旋毛虫的成虫寄生于人和多种动物的肠内,称为肠旋毛虫;旋毛虫的幼虫寄生于同一动物的横纹肌中,称为肌旋毛虫。

旋毛虫病是通过其在肌肉中的包囊幼虫而在宿主间传播。人和动物吞食了含有侵袭性旋毛虫(成熟的肌旋毛虫)的肉而感染的。感染途径主要是通过消化道。

如何用压片法进行旋毛虫检验?

从胴体上采取左右膈肌脚各一块(30克),每块中选剪出麦粒大的12小块(共24小块)肉粒,用厚玻片压片镜检,可发现旋毛虫包囊,呈橄榄形,约0.8—1.0毫米长,内含有缩成螺丝状幼虫。包囊有肉芽肿型、包囊型和混合型三种。有时可见浓淡不一黑色的钙化包囊。

64、何谓猪囊虫病?

答:猪囊虫病又称“米猪肉”,是由有钩绦虫(猪带绦虫)的幼虫——猪囊尾蚴(猪囊虫)引起的人、猪共患寄生虫病。成虫寄生在人的小肠;幼虫寄生在猪的肌肉组织,有时也寄生于实质器官和脑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幼虫也能寄生在人的肌肉和脑中,引起严重的疾病。

65、猪囊虫主要寄生在什么部位?有什么形态特点?

答:猪囊尾蚴主要寄生在咬肌、膈肌、腰肌、肩胛外侧肌、股部内侧肌。脏器中以心肌为常见。故这些部位为宰后重点检验部位。

形态特点:

眼观成熟的囊尾蚴外形呈椭圆形,约豆粒大,半透明的包囊充满无色透明液体,囊壁上有一圆形,小米粒大,乳白色头节。镜下用两张载玻片将头节压成薄片后,可见与成虫相同的结构。有4个圆形吸盘和1个顶突,在顶突上有两排角质小钩。

66、何谓鸭瘟?其病原体是什么?

答:鸭瘟又名鸭病毒性肠炎,俗称“大头瘟”,是鸭的一种急性败血性传染病。病原体是鸭瘟病毒。病的特征是发热、软肢、下痢、流泪。部分病鸭头部肿大,食道和泄殖腔黏膜有坏死假膜或溃疡。肝小点出血和坏死。

67、鸭瘟的主要临床症状是什么?

答:血管破裂,组织出血,消化道粘膜丘疹变化,淋巴器官损伤和实质器官变性;体温升高43℃以上,两腿麻痹,下痢,流泪和部份病鸭头颈肿大;食道粘膜有出血点,并有黄色假膜覆盖或溃疡,泄殖腔粘膜充血、出血、水肿和假膜覆盖,肝有不规则大小不等的出血点和坏死灶。

68、兔瘟的主要临床症状是什么?

答:兔瘟又叫兔出血症。分最急性型、急性型和慢性型。

最急性型:突然发病,迅速死亡,几乎无明显症状。

急性型:体温升高达41℃以上,病兔食欲减退,渴欲增加,精神萎顿,皮毛无光泽,迅速消瘦,死前有短期兴奋、挣扎、狂奔、咬笼架、继而前肢俯伏,后肢支起,全身颤抖,倒向一侧,四肢划动,惨叫几声而死。

慢性型:多见于老疫区或流行后期。病兔的体温升高,精神萎顿,被毛无光泽,最后消瘦,衰弱而死。耐过病兔,粪便排毒至少一个月以上。

69、绵羊痘的临床特征是什么?

答:典型绵羊痘发展过程有红斑、丘疹、水泡、脓疮和痂皮五个阶段。其临床特征是前驱期体温升高达41℃,呼吸加快,精神沉郁,结膜潮红肿胀,流粘液脓性鼻汁,经1-4天后,开始在羊皮肤少毛区(乳房、乳头、眼、唇、鼻翼、颊、四肢和尾内)呈现圆形的红色斑疹,直径1.0-1.5厘米,约两天后红斑转为灰白色丘疹,隆突于皮肤表面,质度硬实,周围有红晕。随丘疹增大,表皮细胞水泡变性,融合成水泡,内含清亮的浆液,继而由于化脓菌的侵入和白细胞浸润,水泡渐渐混浊转为脓疱,脓疱破裂或内容物干涸而形成棕色的痂皮,脱痂后痊愈。

70、何谓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答: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又称牛肺疫,是由丝状霉形体引起的牛的一种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以发生肺小叶间质淋巴管、结缔组织和肺泡组织的渗出性炎与浆液纤维素性胸膜肺炎为特征。任何年龄和品种的牛均有易感性。

71、何谓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答: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是由病毒引起的牛的一种急性、接触性呼吸道传染病,以高热、呼吸困难、鼻炎、鼻窦炎和上呼吸道炎、流鼻涕等症状为特征。这种病毒可引起牛的生殖道感染、结膜炎、脑膜脑炎、流产等其他类型的疾病,因此,它是一种由同一种病原引起的多种病状的传染病。

72、适用于屠宰场的主要消毒药品有哪些?其浓度要求是多少? 答:氢氧化钠1—4%热溶液;

生石灰10—20%乳剂; 草木灰10—20%热溶液;

漂白粉0.5—20%;

次氯酸钠2—4%;

甲醛溶液5—10%; 季氨盐类0.5—10% 73、使用漂白粉消毒时应注意什么?

答:漂白粉是应用广泛的卤素类消毒剂,在使用时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1)要现配现用。漂白粉嗜水,受潮而成盐,故应将其保存于密闭、干燥的容器中。(2)在酸性环境中杀菌作用较强,在消毒室,保持一定的酸性,可使消毒效果更为彻底。(3)漂白粉对金属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不能用于金属用具的消毒。

第四部分: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规程》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农业部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检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病害肉整治“四不准一处理”

发现死亡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肉整治三项制度 备案制度、报告制度、责任制度

“瘦肉精”整治“五个一”

刷一条警示标语(添加使用瘦肉精就是犯法);设立一个举报电话; 设置一个警示栏;提供并张贴一份承诺书(不使用瘦肉精); 开好一个宣教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诊疗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五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五条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 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第四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动 物 检 疫 四 部 规 程》

一、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头部检查

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7.2.4 肾脏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7.2.5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胃和肠

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7.2.7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四、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7.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 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滲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3.2 销毁

3.2.1 适用对象

3.2.1.1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3.2.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3.2.2.2 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3.3 无害化处理 3.3.1 化制

3.3.1.1 适用对象

除3.2.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3.3.2 消毒 3.3.2.1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3.3.2.2 操作方法 3.3.2.2.1 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或脱脂时止。3.3.2.2.2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3.1.1疫病污染的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的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3.3.2.2.3 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3.3.2.2.4 碱盐液浸泡消毒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 煮沸消毒法

3.技能节车工技能竞赛总结 篇三

机电部

一年一度的技能节顺利结束,在相关教师的精心组织和学生的认真准备下,技能节《车工》、《AUTOCAD绘图》技能竞赛通过紧张的比赛,最终确定了一、二、三名,顺利完成活动的相关工作。尽管学生参赛踊跃,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下一年能更好地组织相关的活动,使活动更能吸引学生的参与,现就本次比赛的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车工方面

1积极准备,提早对参赛学生进行训练

由于本学期之前,学生在车工方面的实习时间很少,如果不进行任何的培训,学生很难完成相关的操作。为了使学生的操作技能达到中初级的水平,我们组织高二级相关学生进行训练,相关教师克服设备少的困难,积极进行准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磨刀、车外圆、端面、圆锥和普通三角螺纹等技能。

2、训练效果显著,在学生中形成了学习技能的好风气。

在组织训练之初,学生纷纷报名参加,但考虑到机床的数量有限,我们选了14名学生进行训练,由于最后能进行参赛的学生数量有限,在比赛之前要进行筛选,所以学生的训练很认真和刻苦,学习的效果也很明显,在学生中形成了学习技能的好风气。

3、学生水平差距大,参赛面较窄。

由于高三年级的学生已经下厂实习,高一级的学生尚未进行车工实习,本次竞赛的参赛班级模具0602和数控0601班均为高二年级学生,其中数控0601班除了竞赛前的培训外,还参加了车工实习,而模具0602班未进行相关的实习,所以参赛选手的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最终的比赛结果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第一名是数控班的学生,成绩是97分,与模具班第一名的成绩71.5相差25.5分。另外,由于参赛班级局限于高二年级,参赛面较窄。

二、AutoCAD绘图方面

由于高一年级尚未开设AutoCAD绘图课程,竞赛参赛学生主要也是高二年级两个机电类专业学生高主。因为AutoCAD电脑绘图,人数不受设备的限制,参赛的学生较多,效果也更明显,但通过比赛也反映出了一定的问题。首先,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操作命令的灵活运用能力不强,从圆的绘制可以看出,AutoCAD系统中有6种绘制圆的方法,11种绘制圆弧的方法,另外多段线也可以绘制圆弧,学生在绘图时局限于圆心和半径绘圆。所以在今后的教学中要从这方面加强。我们从教学手段到教学内容、从教学模式到教学思想都需作出大的转变。要更注重于培养学生们计算机绘图技能和技巧,强调以实习为主,在教学指导思想上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采用理论课与实践课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教学中采用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方式,通过教师机的屏幕广播、监控等功能,可以对学生进行演示、联网考试等操作;学生实习采用一人一机的方式,在实习中学习软件的使用。学生边学边做,做中提高,使每个学生积极的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之中。做到“边练边学,边学边用,掌握技巧,融会贯通。” 大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教学效果。

4.会计技能竞赛方案 篇四

一、竞赛项目名称 点钞和计算技能竞赛

二、竞赛目的

为了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企业出纳会计工作岗位和收银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调动农经专业和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班风和学风的建设,拟决定开展会计项目的专业技能大赛。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三、竞赛方式

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

初赛对象:09、10高职农经和10中职会计专业的全体学生。决赛对象:初赛优胜者(在初赛中评选出10位优胜者)。

四、竞赛内容

(一)点钞技能(竞赛时间每人6分钟)点钞竞赛要求使用单指单张点钞法,使用100元练功券,采用限时不限量规则。限时6分钟,在限时内点准(每把100张)、墩齐(不折角、不露头)、捆紧(扎钞纸扎紧)。根据清点捆数进行评选。

(二)计算技能(打收银小票)(竞赛时间为20分钟)

根据学生实际工作岗位需要,计算竞赛只进行加减运算,竞赛时间为20分钟,完成收银小票汇总计算。根据完成本数进行评选。

五、竞赛规则

1.参赛选手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参加竞赛。

2.参赛选手必须按竞赛时间,提前15分钟检录进入赛场。3.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不得自带各种用具和资料。4.选手在竞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后作特殊处理。

5.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如遇问题需举手向监考人员提问,选手之间互相询问按作弊行为处理。

6.在竞赛规定时间结束时应立即停止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赛时间。如果选手提前结束竞赛,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续赛。

7.竞赛过程中,选手若需休息、饮水或去洗手间,一律计算在操作时间内。

六、评分办法

参赛选手的成绩评定由全体评委负责,根据评选标准统一评选与计时。

(一)点钞技术

评选标准:限时6分钟,在同等时间内,清点捆数最多且清点准确,墩齐(不折角、不露头)、捆紧(扎钞纸扎紧)者,即为该项目的优胜者。

(二)计算技能(打收银小票)

评选标准:限时20分,在同等时间内,完成收银小票汇总计算本数最多且计算正确者,即为该项目的优胜者。

(三)评奖说明

1、参赛选手按其两项参赛成绩评为单项奖和综合奖。

2、当出现成绩相同时,名次可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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