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告知书

2024-08-13

商标侵权告知书(精选10篇)

1.商标侵权告知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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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_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商标侵权经常发生,但是很多被侵权人都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因为很多人不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本文会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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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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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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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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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就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步骤,希望在您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能起到作用。如果您对商标法律确定不熟悉,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一个标志,商标还是品牌、信誉的保证,还能为商标权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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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http://s.yingle.com/y/ld/1627843.html 保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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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领医疗补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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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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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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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退休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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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注意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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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和待遇 http://s.yingle.com/y/ld/1627835.html

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http://s.yingle.com/y/ld/1627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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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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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早退遇车祸是不是工伤认定范围 http://s.yingle.com/y/ld/1627826.html

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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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基金如何构成

http://s.yingle.com/y/ld/1627824.html

 离休人员的退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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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保险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627822.html 没有签劳动合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y/ld/1627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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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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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女职工产假的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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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范围如何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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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http://s.yingle.com/y/ld/1627816.html

 申请认定工伤应当提交那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ld/1627815.html

 如何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 http://s.yingle.com/y/ld/1627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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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医保患者将实名就诊

http://s.yingle.com/y/ld/1627813.html

 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y/ld/1627812.html

  工资扣税标准 http://s.yingle.com/y/ld/1627811.html 女职

http://s.yingle.com/y/ld/1627810.html

 上班在厕所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http://s.yingle.com/y/ld/1627809.html

 未成年人无劳动就业权申请工伤赔偿被驳回 http://s.yingle.com/y/ld/1627808.html

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627807.html

 企业需要和哪些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y/ld/1627806.html

 申请工伤的主体与时间规定

http://s.yingle.com/y/ld/1627805.html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进行夜班劳动 http://s.yingle.com/y/ld/1627804.html

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能视同为工伤

http://s.yingle.com/y/ld/1627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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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娃享补贴 http://s.yingle.com/y/ld/1627802.html

  不服工伤认定案例 http://s.yingle.com/y/ld/1627801.html 申请工伤认定

应当提交

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ld/1627800.html

 如何把握工伤申请时限

http://s.yingle.com/y/ld/1627799.html

 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时效 http://s.yingle.com/y/ld/1627798.html

 为何要确定基金的支出总量和定额控制指标 http://s.yingle.com/y/ld/1627797.html

 保密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ld/1627796.html

 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范本http://s.yingle.com/y/ld/1627795.html

2018 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将扩面

http://s.yingle.com/y/ld/1627794.html

  让看病 http://s.yingle.com/y/ld/1627793.html 如何

http://s.yingle.com/y/ld/1627792.html

 怎样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http://s.yingle.com/y/ld/1627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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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代表呼吁建立新社保

http://s.yingle.com/y/ld/1627790.html

 员工陪领导吃饭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http://s.yingle.com/y/ld/1627789.html

 工伤需要收集的证据

http://s.yingle.com/y/ld/1627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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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侵权通告 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商处字[]×号

当事人:××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镇红五月3区1 0 3号 法定代表人:林××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实收资本: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注册号:×××××× 联系电话:×××××× 邮编:×××××× 成立日期:×××××× 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市××区××镇九华路2号的××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经××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确认上述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涉嫌商标侵权。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CZJUTAI”商标系××市××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

变压器等(第9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144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6月8日,从××市××区下洋殿市场以每只7.2元的价格购进6720只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购进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2008年7月24日,“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了在当事人处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书。上述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的价值为48 384元。

另查明:当事人自8月起从××市××区××镇红五月3区103号迁入××市××区××镇九华路2号,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08年7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住所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

2.2008年7月31日、9月3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立荣所作的2次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至查获时为止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

3.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变压器的进货收条;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

变压器, 价值为48 384元。

4. “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维权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鉴定书等书面材料;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5.7月24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和拍摄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照片;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6. 2008年7月24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08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商听字[2008]×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公司住所系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公司擅自变更住所之行为。 ‘

又××市××电子有限公司系“CZJUTAI”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案字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的规定,对该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因此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当事人销售侵犯“CZJUT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变压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6720只侵权变压器;3、罚款96000元。

对于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3.商标侵权答辩状 篇三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4.侵权赔偿协议书(商标) 篇四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未经甲方的授权和同意,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和近似商标并对外销售,严重侵犯了甲方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甲方的品牌形象和品牌商业信誉,扰乱了甲方的经营秩序,现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赔偿款在本协议签字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注册商标(包括甲方拥有专用权的所有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包括侵权等违法责任。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注册商标(包括甲方拥有专用权的所有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全部侵权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将直接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至司法机关处理。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本协议书规定及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甲方可以从乙方的信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作为甲方的特许加盟商,乙方有义务协助维护甲方的市场秩序、品牌形象及合法权益,对发现的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权益行为,乙方应积极进行举报并密切配合调查;乙方自己若有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愿意承担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或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5.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篇五

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之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6.“张小泉”商标侵权案分析 篇六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

“张小泉”剪刀家喻户晓,谁知道还有两个张小泉?一个是拥有“张小泉”商标的杭州张小泉集团,另外一个是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2005年,杭州张小泉集团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示,最终杭州张小泉集团胜诉。本案中涉及问题众多,如对历史问题的考虑、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等等,对目前解决此类纠纷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具体案件背景读者可以上网自查,本文主要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分析。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几个要件,分别是:

1、文字相同或者近似;

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3、突出使用;

4、其结果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实,除了这四个要件之外,还有其他的要求。在这里应当进行语义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即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参照物,既然是参照物,从时间先后顺序上来说,应当是先有注册商标,后有企业的字号。但是在本案中,上海张小泉商号注册时,“张小泉”商标还没有注册。因此,在这里适用这一规定是不妥当的。

2、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审理过程中一直在强调历史原因,历史原因有那么重要吗?本人认为很重要,存在历史原因既表明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包括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王利明《民法》。如果主观过错缺失,则侵权行为不成立。

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和公平竞争商业管理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当包含主观上的过错,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本文认为由于主观要件上的缺失对此案进行侵权法上的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救济就缺乏要件,不能成立。但是,不代表这个案件没有判断的标准和解决的途径。

3、商标权在《商标法》上的救济途径

从《物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我们知道,物权的救济分为两种,一种是侵权法上的救济,一种是《物权法》上的救济。之所以物权在物权法中规定自己的救济方式,是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只要有人妨碍到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物权人就有权利要求恢复自己对物的支配,或者消除这种危险。商标权从法理上来讲也是一种支配权,是对这种商标符号的支配,如果有人的行为损害到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支配,商标权人也有同样的权利要求恢复这种支配。所以,商标权应当也有《商标法》自己独有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支配方式和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方式是不一样的,判断是否影响到了支配权的行使也是不一样的。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支配主要是在特定商品上标注特定的符号,并排除其他人的标注。相比物权,是一种无形的支配或称法律上的支配和拟制的支配。只要有人在特定商品使用相同和相似的商标就侵犯了商标权人对这一特殊符号的支配,应当停止侵害。

4、商标和商号的区别

商号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企业,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如果商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可能就不是商号意义上的使用了,变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作为企业,在使用商标和商号是应当进行区分,标准应当是一般的商业惯例。如果一般的消费者不能区分该商品上的商业符号到底是商标还是商号时,应当作出不利于该企业的解释。

本案中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其实已经不是一种商号意义上的使用,已经变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所以,已经影响到了“张小泉”的注册商标人对于该商标的支配,“张小泉”的商标权人有权利要求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放弃这种使用方式,规范使用自己的商号,并弥补这种不当行为给

7.商标侵权告知书 篇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骆振宇)

【内容摘要】

侵权人承担责任,是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赔偿数额的如何计算,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一直是实务司法界和法律研究界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那么这些数额的计算是怎么确定来的呢?是一个值得大家去探讨的问题,【正文】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提倡,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企业在商标保护的意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从千万元 “红河”商标侵权案;到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变化越来越大,商标侵权的案件越演越烈。那么这些数额的计算是怎么确定来的呢?是一个值得大家去探讨的问题,侵权人承担责任,是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赔偿数额的如何计算,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一直是实务司法界和法律研究界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目前依据法律的规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我们可以找到依据,其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对于三种计算方法在实务中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寻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下面我们就对三种计算方法在实务中的操作简单阐述比较下: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按照常规的做法,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对侵权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核算就能得出的。但是在实务中,不管是被侵权人所委托的律师,还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都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信息;另外此方法也有一定的硬伤,试想一下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例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这种情况下的获利就是十分少的或者根本没有的。那么怎么能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起诉呢,很可能被侵权

人所得到的数额都不值得去起诉,因为和起诉的成本相比,可能最后得到的结果是南辕北辙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样一来就为被侵权人的计算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也更多的能为被侵权人所接受,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在上述计算赔偿数额时,要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期间,否则,无法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开始到侵权结束的这段时间。侵权时间分为三种情况:

1、侵权开始日至侵权人停止侵权日;

2、侵权开始日至侵权被制止日;

3、连续侵权的,自起诉日向前推两年。对于第三点连续侵权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明确了侵权期间,才能计算得出具体的量和数额。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任何一种商品都是有生命周期的。被侵权商品的销量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因为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下降有很多种因素,比如A公司有一种软件,市场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销量不错,市场中期,多家公司都有类似的产品投放市场,客户选择多了,有可能其他公司的比A公司的产品更好,这时A公司的产品销量就会下降,这一时期又恰好A公司的产品商标被侵权,这就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因为侵权造成销量下降的。再比如A公司有一种软件,市场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销量不错,市场中期,多家公司都有类似的产品投放市场,客户选择多了,但是A公司的产品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口碑,销量不降反升,而且比以前更好,而这一时期A公司的产品商标也被侵权,那么此种情况A公司的损失在哪里?又该如何去计算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呢?所以在市场经济杠杆调节下被侵权人的产品销量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人是没有必然关系的。也因此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三、法定赔偿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从解释来看,法定赔偿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零到五十万元之间,解释同时规定了法定赔偿的使用情况,是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零到五十万之间的回旋余地是很大的,有人会怀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范围太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在解释里的第十六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等因素综合确定。”此条款约束了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上述的因素中,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是具体的,这是法官做出判决的重要依据,那么如果没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就只能从其他的因素考虑了。这就要求被侵权人在证据上下大功夫,争取法官的最大支持。

综上所述,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和法定赔偿的适用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一些。最后,在上述数额里面,都应该包含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处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

1、调查费;

2、公证费;

3、差旅费;

4、律师费;

8.商标侵权告知书 篇八

据彭博报道,特斯拉汽车在中国被起诉商标侵权,中国商人占宝生在这家美国电动汽车巨头进入中国市场前已注册了特斯拉商标。彭博转述他于7月3日在北京提交的诉状称,占宝生要求特斯拉关闭在中国的汽车展示厅、服务中心和增压设施;停止在中国的所有销售和营销活动;并支付他2390万元的赔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申请人占宝生一共有7个注册号,商标名称包括TESLA MOTORS、TELSA、TESLA、图形、特斯拉等,其中TESLA于2006年9月6日申请,注册号为5588947,国际分类号为12(汽车、货车、摩托车等),专用期限为10年。而公开资料显示,特斯拉汽车成立于2003年。

记者还发现,在占宝生注册的商标中还包括Loremo、Cobasys和Cuill,而与这3个商标名同名的企业Loremo是德国一家汽车公司,Cobasys是美国车载电池供应商,Cuill则是一款搜索引擎,由前谷歌员工创设。

彭博援引特斯拉发言人SimonSproule的说法称,公司尚未接到或见到该诉状,占宝生的起诉绝对不会停止特斯拉在中国的经营活动。

据报道,去年相关监管部门曾裁定占宝生抢注的商标无效,这次占宝生提交的诉讼请求需要推翻之前的裁决才能进行下去。

记者注意到,占宝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院已受理我的诉讼,我的诉讼请求彭博社并没有写明,第一个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商标纠纷,第二个诉讼请求是侵权,也就是要求特斯拉赔偿我2390万元。”

9.商标侵权告知书 篇九

商标代理业务放开后律师将代理全部疑

难确权侵权案

http://2013-1-9 9:10:46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商标代理业务放开初现律师身影全国律协有关部门负责人预计

律师将代理全部疑难商标确权侵权案

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马翔盼望的这一天终于到来:2013年1月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办法将给我国商标法律服务业务带来怎样的变化?会对我国商标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律师有没有做好准备?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马翔。

商标大国却少见律师代理

Ipad权属之争,王老吉凉茶“火拼”,茅台自命“国酒”、乔丹起诉侵

权„„这些案件在马翔眼里,都已经上升到“事件”级别,“繁忙”的2012年,则被他称作我国的“商标年”。

据统计,2012年,我国全年商标申请量突破170万件,累计注册申请量也已突破千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突破600万件。用马翔的话说,我国已经成为商标大国。

然而,在这个业务量庞大的专业市场中,一直以来却难觅律师身影。“尽管企业对律师提供高素质商标法律服务有很强需求,律师从事商标代理工作却受到很多限制。”马翔说。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我国商标法律服务直到2003年国家取消商标代理行政许可后,才向社会完全放开。但这种放开也由于各种条件所限流于形式。“做商标代理业务,必须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表明可以从事这项业务。但有关部门在律所是不是公司的定位上一直存在争议。”马翔解释说。

马翔告诉记者,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有许多优势,比如,具有较深理论基础、诉讼技巧丰富、监管制度严格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然而,尽管优势明显,这扇门却始终没有对律师打开,直到办法的出台。

办法有助我国变商标强国

在马翔眼里,办法不只具有打破壁垒的作用,“商标大国并不等于商标强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我国向商标强国迈进。”

据介绍,商标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拥有国际竞争力的商标,发展商标经济,是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增加我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让马翔更感兴奋的是,“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样的表述,继党的十七大报告后,再一次出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这表明,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工作战略性越来越强。”马翔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是新时期律师工作的重要任务。“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可以不断提高商标代理质量,帮助企业培育商标、经营商标、管理商标,有利于促进更多企业从产业链低端向产业链高端进化,提升民族品牌的世界影响,实现经济方式的转变。”马翔表示。

商标代理混乱局面将终结

“办法实施后,对于推进律师商标法律业务具有促进作用。”马翔说,律师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法律服务水平,改变商标代理行业混乱局面。

马翔坦言,律师商标代理业务仍然面临一些风险,比如,商标案件程序多、周期长、时限短等。“应该说,律师还没有完全做好准备,需要进行恶补。”据记者了解,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律协已经组织了全国性基础培训,目前10个省的培训已经完成,培训计划仍在进行中,预计到2013年上半年,全国大部分省市将完成此次培训。

此外,针对大部分律师没有办理过商标业务的情况,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将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如开通在线解答,修订业务规范、业务指南,并举办业务培训班,帮助律师逐步提高商标代理业务水平。

“随着优秀律师的不断加入,律师商标法律服务水平将逐步提升,预计未来3年至5年,大部分商标业务将由律师代理,疑难复杂商标确权、侵权诉讼案件将全部由律师代理,律师也将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马翔表示。

法制网北京1月8日讯

法制网记者赵阳 见习记者蒋皓

10.关于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分析 篇十

我是某电大大学的一名学生。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盗用、滥用和拟似别人的品牌来发展自己的产品,在别人品牌的掩护下给其厂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扭曲影响了其品牌的健康发展。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也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对其现象我们对一案列进行简单分析一下。

一、[案情]

1997年7月28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Think产品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授权维修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在西安授权从事技术服务的合作机构是中铁陕西公司。2002年4月,傅永强经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培训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3月,傅永强从中铁陕西公司离职。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经范文英申请,核准注册了个人经营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傅永强称其是陕西中关公司的工程师,但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蓝色快车维修部出具了发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称其是基于同一事实将范文英、傅永强共同起诉,并认为范文英、傅永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赔偿损失。

二、关于本案,本文拟对以下问题展开分析:

(一)本案不涉及“蓝色快车”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由此说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1

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本案范文英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从事的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务的对象、方式等方面相关,存在着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因此长春蓝色快车公司请求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事实依据不足,本案对此不予涉及。

二、范文英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中,范文英将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快车”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类似,《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及西安办公网发布的蓝色快车维修部信息中均突出的使用了蓝色快车注册商标,此事实可以证明这种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范文英所提供服务的来源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相互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范文英的企业字号在注册商标之后,因此范文英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字号,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得了多项荣誉,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傅永强曾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授权的机构工作,而该机构系联想西北地区经销商,同时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发票出具人是蓝色快车维修部,《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发布的广告记载傅永强为总工程师,由此证明范文英使用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借用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声誉,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傅永强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因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傅永强是蓝色快车维修部工程师或联系人,该服务部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范文英,同时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也未能提供傅永强为蓝色快车维修部的实际经营者和合作者的证据,因而蓝色快车维修部使用“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其民事责任应由范文英承担,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基于此事实将傅永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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