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员发言稿

2024-06-21

义务消防队员发言稿(精选5篇)

1.义务消防队员发言稿 篇一

学校义务消防队员成员及职责

一、义务消防队名单:

组长:XXX

组员:XXX

二、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1、在学生工作与保卫处的指导和本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2、积极参加学保处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实战演练,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对学保处组织的培训和演练不得无故缺勤。

3、根据本部门的防火实际需要,随时向学生工作与保卫处申请需要增减或更换的消防器材种类和数量。

4、每月定时做好防火检查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5、做好火源、电源的管理工作,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6、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制止不听者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7、发生火灾后必须及时报告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灭火和进行人员疏散。火情严重时

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事后,协助学保处人员查清火灾原因、火灾责任人、火灾损失。

8、对学生工作与保卫处查出的各种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和积极协助部门领导落实整改措施,并把整改结果报安全保卫处。

XXX镇中心学校

2012年3月1日

2.义务消防队员发言稿 篇二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分析

学界的观点:

(一) 危险控制理论

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责任领域内, 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②这便是危险控制理论, 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 谁就承担责任”。作为服务场所的实际控制者, 管理人相对于其他人来讲, 具有危险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二) 获利报偿理论

获利报偿理论, 又称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理论, 意思是谁享受利益谁就应该承担风险。除了特定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 那些从危险源中获取利润的人经常被认为有制止义务的人。③大多数服务场所的管理人从事的都是营利性活动, 能够从危险活动中获得利益, 所以法律便将防范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施加到他们身上。

(三) 信赖关系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帝王原则, 许多制定法规则都是由这一基础性的原则引出的。建立在这一原则上的信赖关系构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理论基础。基于这种民法上所保护的信赖关系, 一方当事人相信自己在从事这项活动时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伤害。信赖关系理论为不作为侵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只要加害人有合理理由可以相信对方将保护其利益, 职业上的经验也会导致积极的作为义务, 如注意到一些不为受害人本人所致的风险。这种受法律保护的信任关系的存在就是对不作为责任中经常被用作抗辩论据的“为什么偏偏选择了我?”这一问题的答案。④

笔者认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有两个, 即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 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相互依存。危险控制理论是从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角度来讲, 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前提应当是, 义务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控制危险的可能性, 即保障权利人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控制的范围内不会受到第三人对其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不能控制危险的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信赖关系理论是从安全保障义务权利人角度来讲的, 正是基于义务人对危险控制的可能性, 才产生了信赖关系。因此, 危险控制理论是信赖关系理论产生的前提, 两者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而获利报偿理论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获利报偿理论可以作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但却无法说明为什么非经营者, 如公益活动的组织者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以, 这个理论不能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并且很多情况下,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因获利而产生。

二、安全保障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的区别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注意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有什么区别呢?

(一) 学界的观点

1.有学者将安全保障义务等同于一般注意义务

认为经营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 来源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与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理论。⑤

2.有学者认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联系是二者具有立法上的承继关系, 区别在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围更广。⑥

(二) 笔者认为, 安全保障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都源于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 但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是基于自己是双方当事人特别的关联关系产生对危险的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一般注意义务的义务人是基于道德的要求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自身的行为产生的风险控制或者是对自己管理的具有危险性的物 (或物件) 所产生的风险控制, 避免因为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的具有危险性的物 (或物件) 给他人造成损害。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双方有一定的社会接触, 从而产生特别的关联关系, 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或者是义务人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 相信在自己从事这项活动时, 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一般注意义务的信赖关系发生在任何第三人之间, 是社会对一个“理性人”的要求。相信任何一个“理性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的具有危险性的物 (或者物件) 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的性质也存在区别。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作为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人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来保障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体现在“人”这一个层次上, 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 要保障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这就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为保障特定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保障人员, 为权利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 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如电子监控, 发现有第三人侵害的时候及时制止。一般注意义务既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体现在“物”这一个层次上, 任何具有危险性的物 (或物件) 的管理人都负有保障接触该物 (或物件) 的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避免其因为自己管理下的具有危险性的物 (或物件) 给他人造成损害。这就要求一般注意义务义务人对该物 (或物件) 采取积极措施, 如警示告知相对人、及时检查维修等。不作为义务主要指一般注意义务人的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与违反一般注意义务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37条的规定, 在直接侵权的情况下,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和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义务人都承担直接责任, 两者没有本质区别。所以笔者认为37条的第1款的义务属于一般注意义务而非安全保障义务, 只有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责任。因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的侵害, 而这里的他人往往处于弱势群体, 法律为了进行利益平衡才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给被害人更多的救济, 鼓励被害人在诉讼中起诉“深口袋”, 即有偿付能力的侵权人作为被告, 即使这些人只有微小的过错。制度设计上引入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保证被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填补。而一般注意义务的立法目的只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 要求社会成员尽到“理性人”应当尽到的一般注意义务, 并不存在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分, 因此没有必要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由一般注意义务的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应当直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 路人甲在马路上正常走路, 路人乙猛的一推路人甲, 使路人甲由于身体惯性造成了路人丙的脚扭伤。在这个案例中路人甲尽到了“理性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应当由路人乙对路人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的界定

笔者认为, 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 只要是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对场所的风险有预见的可能性和风险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就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保障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第三人的侵害。正是基于危险控制理论, 才使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 相信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遭受第三人的侵害。笔者将从以下4点展开论述:

(一)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那么该如何界定公共场所呢?立法者们认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活动的场所, 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笔者认为这里的公共场所应当作扩大解释, 不仅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活动的场所, 还应当包括以公众为对象的非商业性场所。学校等的非商业性场所的非商业性并不影响场所对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 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的损害。故并不影响相对人对场所管理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信赖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是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 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学生和学校的关系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而是管理教育和被管理教育的关系, 所以不能将学校囊括到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中。所以非商业性场所的管理人也应当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对《侵权责任法》37条的扩张适用, 不能毫无限制, 应当排除荒郊野外, 因为其不具有管理性。

(二) 私人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私人场所的管理者对合理进入其场所的相对人是否有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呢?笔者认为私人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私人场所也可能存在群众性活动, 私人场所的管理者在自己的私人场所内举办群众性活动, 就自愿承担私人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自愿对场所内的风险进行控制。请看以下案例:甲邀请好朋友乙、丙、丁等20个朋友到自己家里聚会, 吃饭中乙、丙因旧事撕打起来。问甲对乙、丙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甲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甲是管理者, 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的侵害, 因为进入私人场所的人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 如亲人、朋友、同事等, 案例中的甲可以自己及时劝架、或者邀请朋友丁一起劝架来避免乙丙的损害。甲对自己的私人场所有风险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正是基于甲对风险的控制才使乙丙丁相信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会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外界的第三人也可以是存在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私人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任意的扩大, 应该存在一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私人场所的主人只对合理进入其场所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成年人以邀请为标准。对擅自进入私人场所的人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人例外。

(三) 半开放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半开放性场所是指一部分人可以相对自由的出入, 而其他人只能获得允许后才能进入, 如用人单位、物业小区等。但是用人单位、物业小区的管理者应当配备人员、设施, 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监控设施等及时发现, 并由相关人员加以制止, 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的侵害。管理者对场所内风险的控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关系, 因此半开放性的管理者也是安保义务的义务主体。当然半开放性场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也应当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只要是被允许进入半开放性场所的成年人和进入半开放性场所的未成年人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人。

(四)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比如体育比赛活动, 演唱会, 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展览、展销等活动,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会等活动。根据风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 其组织者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义务。笔者认为根据2007年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大型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中小型的群众性活动可以由自然人组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私人场所的管理者、半开放性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注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59。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 .焦美华译, 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 269。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 .焦美华译, 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 2001:269。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 .焦美华译, 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 2001, 269。

5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论释》 (下)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20。

3.义务校园消防队 篇三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教育局精神,确保我校教学、生活的有序进行,特组建义务校园消防队。学院义务消防队有全体校卫队员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队长:李发才

副队长:郭大锐

成员: 刘于东 杨庆华田宝安 齐明喜杜正祥

李永明王巍孟庆忠张维国王全平

王彦勇王玉芹 丁小军 高奎仁刘永军 张正培

董新山 王京堂 王学京

护卫队职责

一、总务处组织义务消防队有计划、有步骤、有要求的开展消防法规和业务学习,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二、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三、负责扑救校园内初发的火灾。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疏散火灾现场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负责校园面上的防火巡查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4.义务消防员培训心得 篇四

在本月的15日,中国石油XX石化公司里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义务消防员培训,使我受益匪浅。由于我们身处危化企业,作业安全是重中之重,而消防安全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是密不可分的。

在这次培训当中,那些惨痛的教训和发人深省的事故案例不仅深深地印在了脑海,同时也再一次的加深、提高了我的消防安全意识。也随之认识到了消防安全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是在工作身边,牢记安全意识和劳动纪律,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身边的人和事物负责。

在理论培训中,那些惨痛的事故案例作为开篇的引子,使我们静下心来,把我们带入到了严肃的培训状态之中。主要讲到了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同的火灾时应该如何进行现场处置,及时控制火灾蔓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尽有限的能力把火灾控制到最小限度,并且保证人身及设备财产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全。

同时对我们日常工作生活中灭火器的介质和种类,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 灭火器的灭火作用、灭火范围,以及隔离灭火法、窒息灭火法、冷却灭火法、抑制灭火法都进行了逐一的讲解。并强调了作为义务消防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学会怎样辅助专业消防员去抢救、扑灭火势,保全中国石油XX石化公司内的人身和设备财产。

在实操教授中,分别对正确佩戴与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展开、收纳消防水带进行了尝试与实训,最后是体验消防高压水枪。其间,丰富多彩的实操项目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兴趣和积极性,也在寓教于乐中学习、体验、消化、完成了一整天的义务消防员培训任务,让我和同事受益良多,这将是我在工作中收获的最有意义、最有价值财富。

5.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篇五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提高义务消防队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

三、义务消防队设总指挥1人,副总指挥1人,由公司杜总、EHS管理委员会主任张经理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3、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4、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2、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4、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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