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执法公信力

2024-08-23

检察执法公信力(共9篇)

1.检察执法公信力 篇一

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

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提出了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这八个字,言简意赅,寓意深刻,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长期以来检察职业实践的系统总结,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

规范的本质要求,符合中央关于提高执法公信力、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检察队伍的精神实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不懈地抓好以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指导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就加强政法、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今年2月,我们启动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官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目标,通过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维护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形式,总的目标要求是

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从检察职业道德方面来讲,就是要使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守职业信仰,强化职业责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持检察工作主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牢记职业使命,提升职业素养,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三是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珍惜职业荣誉,遵守职业纪律,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以严格依法办案、模范遵守法律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尊重和认同,不断提高

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通过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执法信誉度、社会认可度和人民满意度,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

检察人员要准确把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精神实质,在自觉参与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使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使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要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品格。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的政治本色;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统一,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要始终保持“公正”的价值追求。要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个保障,四个维护”的根本目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讲原则、守纪律,秉公办

案,公正执法,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处,让守法者依法得到保护,真正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要始终保持“清廉”的职业操守。要严格遵守法纪,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检察官的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坚守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一身正气,严格自律,自尊自重;要筑牢拒腐防变、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从细节做起,把好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约束检察官业余活动,切实维护检察队伍的荣誉和尊严;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12全文查看

2.检察执法公信力 篇二

关键词:检察官,文化修养,公正,廉洁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长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等。有专家指出,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发展和传承的, 体现检察工作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1检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密切相关,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力量源泉, 其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检察官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主体, 其文化修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检察文化的发展。

“修养”一般是指培养高尚的品质和正确的待人处世的态度, 以求取学识品德之充实完美。“文化修养”则是指对人文文化、科技文化中的部分学科有了解、研究、分析、掌握的技能, 可以独立思考、剖析、总结并得出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的一种能力。具体到检察官文化修养, 主要是指检察官个体在检察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意识、理念以及精神等, 它主要包括检察官的处事能力和人文素质的培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 》,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个字。这八个字同时也是当代检察官文化修养的重要内容, 而公正、清廉是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核心内容。

一、公正廉洁在检察官文化修养中的重要意义

(一) 公正廉洁有利于塑造良好检察形象, 增进检察社会认同

塑造良好的检察形象, 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知名度, 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2长期以来, 由于检察机关及新闻媒体对检察形象宣传不够, 导致社会公众对检察形象认知不足。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追求“公正、廉洁”的价值观念, 有利于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桃李不言, 下自成蹊”, 通过检察官的自身的行为, 而非说教式的布道, 使人们更容易真实地了解检察工作性质, 从而增强检察人员及检察工作的社会认同感。

(二) 处事公正能够明辨是非, 提升检察公信力

“公生明”, 处事公正就能明辨是非。处事公正是公正的文化修养在工作中的表现。检察官处事公正主要是依法办案, 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坚持惩罚与教育并重, 在追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正当权利的保护。如果检察官能够在检察工作形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 对于其自身也是很好的促进, 它能反过来指导检察官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是非, 进一步规范检察官的司法、执法行为。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做出最为合法合理的处理结果, 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从而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 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公信力。

(三) 做人廉洁能够树立权威, 增强检察自信

“廉生威”, 做人廉洁就能够树立权威。廉洁是检察官的基本品德, 也是职业操守。“其身正, 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法治建设的示范者和引领者, 更应该从自身做起, 保持廉洁本色。检察官自身廉洁了, 就能在老百姓中间树立检察威信, 使人们对检察官及检察事业产生敬畏。同时, 自身廉洁也会使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充满自信, 从而增强敢于监督的信心。

二、当前检察官文化修养中存在的误区

(一) 重视业务绩效轻视文化素养

检察业务绩效考评是检察机关为调动检察工作积极性而针对检察核心业务工作制定的客观考评标准, 绩效考评结果影响着一个单位及检察官的荣誉和切身利益。所以, 上至检察机关的院领导, 下至基层的检察人员都很重视检察业务的绩效工作, 而对于绩效考评之外的检察官文化修养, 个别基层院及部分检察官却不够重视。一些检察官认为, 自己只要把业务工作按要求完成就行了, 那些文化教育、思想政治理论学习都是无关紧要的事情, 跟自己的检察工作也没什么关系。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 一些检察官政治敏感性不足, 宗旨意识不牢, 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不注重检察业务技能的提升, 业余只是忙于社交活动, 很少静下心来看看法学理论书籍或者参加提高自己文化修养的文化活动。

(二) 重视显性能力, 轻视潜性能力

一个人的显性能力容易看得到而且更容易出彩。所以个别检察官虽然比较注重检察业务技能的培养, 善于向别人学习检察业务工作技巧, 但对于检察官文化修养这种潜在的, 而且经过长期培养也不容易表现出效果的能力, 不愿投入精力去培育。

(三) 重视修养结果轻视培育过程

文化修养是一个“春风化雨, 润物无声”的漫长过程。一些检察官对于文化修养存在着急功近利的思想, 认为读读书、看看报就是提高文化修养了, 幻想着今天读几本, 就能吟诗、写文章。殊不知, “纸上得来终觉浅, 绝知此事要躬行”, 文化修养是一个不断积累书本知识和运用书本知识到实践中并经过长期检验, 才能形成工作、生活经验的过程, 只有注重过程的培育, 才能得到深厚的法律文化修养结果。

三、检察官个人公正廉洁文化修养的培养

(一) 以“静”为修身之本

古语云“静以修身”, 检察官作为社会人, 其公正廉洁的文化修养同样需要在“静”字上下功夫。静, 主要是指安静、冷静。文化多元化、社会信息化给检察官带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我们可以随时浏览和关注最新的时事新闻、社会舆论, 但是作为检察官, 面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敏感案件尤其是网络炒作案件一定要保持沉着冷静, 严守政治纪律, 培养用客观事实和证据公正表达的习惯, 不随波逐流, 人云亦云。

对于检察官而言, 检察工作经常是时间紧、任务重, 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一直存在着人少案多的问题, 检察人员工作压力很大, 而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西部边远地区的检察官待遇相对较低, 与律师、法务等工作的薪资待遇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时候, 就需要我们的检察官静下心来工作, 耐得住清贫, 经得起诱惑, 毕竟每个人的理想追求不同。而且从长远来看, 检察机关相比企事业单位, 更加注重人员文化素质修养的培育, 这对检察官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 因为通过长期正规的文化熏陶, 检察官所表现出来的那股浩然正气, 那种清廉形象不是金钱都能随便买来的。

(二) 以“俭”为道德之本

俭, 是一种美德, 是检察官保持清廉作风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的极大丰富, 有些人认为俭已经没有必要了。其实不然, 俭是一个人深层次的文化修养的表现, 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必要的。“由俭入奢易, 由奢入俭难”, 如果在生活上不注重节俭, 大手大脚的乱花钱, 不仅将会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 而且极易导致自己工作上的腐化堕落, 典型的例子如“商纣王用象牙筷的故事”。商纣王登位之初, 命人用象牙做了一双筷子, 他的叔父箕子见了, 劝他收藏起来, 而纣王却满不在乎, 认为这本来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箕子为此叹息说:“纣王用象牙做筷子, 必定再不会用土制的瓦罐盛汤装饭, 肯定要改用犀牛角做成的杯子和美玉制成的饭碗;有了象牙筷、犀牛角杯和美玉碗, 难道还会用它来吃粗茶淡饭和豆子煮的汤吗?大王的餐桌从此顿顿都要摆上美酒佳肴了;吃的是美酒佳肴, 穿的自然要绫罗绸缎, 住的就要求富丽堂皇, 还要大兴土木筑起楼台亭阁以便取乐了。对这样的后果我觉得不寒而栗。”仅仅5年时间, 箕子的预言果然应验了, 商纣王恣意骄奢, 断送了商汤绵延500年的江山。

对于新时期的检察官而言, 单从其个人待遇方面分析, 薪资并不高, 如果没有节俭的习惯, 动辄花钱大手大脚, 很容易形成奢靡的作风, 自己有限的检察薪水将很快被花光。而面对日益高涨的房价、物价和“一切向钱看”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 难免会想尽一切其他办法去“找钱”, 久而久之, 逐步走向贪腐的深渊。

(三) 以“勤”为立身之本

“勤”指的是学习勤奋, 工作尽心尽责、甘于奉献。学习是掌握检察文化及业务知识, 提升公正廉洁文化修养的必经之路。在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下, 各种新思维、新理念层出不穷, 知识结构不断发生变化, 新时期的检察官要积极适应这种变化, 融入时代改革的大潮中去, 而这就要求检察官要善于学习, 不断地学习法学新思维、新理念, 并把它运用到检察实践中去, 更新自己的办案思维, 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提高检察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效率。

“勤能补拙”, 处于新时代的检察官要认识到勤奋对于一个人修养的重要性, 从组织纪律、工作态度、岗位职责等方面, 严格要求自己, 按时出勤、勤奋工作、任劳任怨, 克服懒惰心理, 杜绝慵懒散现象的发生, 从而培养一种严格公正的司法品格。

(四) 以“实”为做人之本

“实”是指检察官为人处世要实事求是, 清清白白做人、坦坦荡荡做事, 敢于说实话、做实事。作为检察文化修养的“实”, 首先要求检察官对党忠诚, 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在事关政治方向、根本原则等重大问题上, 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对党的工作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的政策坚决贯彻执行, 不搞两面三刀、阳奉阴违。“实”也是司法人员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落实到具体的检察业务中, 就是要求检察人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标准, 坚守检察人员政治纪律和道德底线, 不徇私情, 不办人情案、关系案, 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办理案件, 形成客观公正的办案理念。发挥先进检察文化的辐射效应, 对周围的各类主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四、检察机关应对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提升有所作为

(一) 创建物质文化载体

提高文化修养不应仅停留在口头上, 而且需要提供物质条件。检察机关应通过创建检察官图书室、阅览室、院史馆、检察文化长廊等文化物质载体, 为检察官提高文化修养创造物质条件。文化载体硬件建设是提高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基础, 只有基础打坚实了, 才能通过文化熏陶逐步提高检察官的文化修养。

(二) 提供制度保障

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提高也需要制度加以保障制定合理的检察官文化保障制度可以推动检察官文化修养朝着公正廉洁的方向积极发展。首先, 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察官公正廉洁的培训, 制定出合理的培训计划, 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培训提高检察官的觉悟;其次, 通过“评先创优”等活动激励检察官自觉提高自身公正廉洁的文化修养, 通过积极开展“创学习型检察院、做学习型检察官”等活动, 不断加强检察文化的载体建设和方式方法创新, 不断增强检察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 使检察精神文化内化于心, 检察制度文化外化于行;譻) 再次, 要为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职业保障, 如我国正在试点推行的检察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 为检察官减少行政干预, 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 不折不扣地执行;最后, 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时代的要求, 构建司法化的检察官公正廉洁文化修养惩戒体系。如通过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相关制度, 落实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检察官的个人责任, 引导检察官文化修养朝着公正廉洁方向良性发展。

注释

1 谢鹏程.检察文化的概念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 (5) 。

2 张耕.检察文化初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4:196。

3.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路径浅析 篇三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信力;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已经越来越为检察理论研究人员所关注,对如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均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当前严峻社会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紧迫问题,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发展之路。

一、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含义及其现状的探究

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既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同样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注重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推动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

(一)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所面临的现状

(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社会化转型速度加快,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逐渐显现,国家想方设法化解这些矛盾,全力构建和谐社会,但实际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有差距。当社会矛盾形成一定的群众基础后,这些潜藏的冲突便会迅速爆发,造成社会破坏力。而基层检察机关在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时,有时因为缺乏经验的指导和必备的应对能力,使得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挑战。

(2)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但实际的情况却是:社会普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加上“摆平就是水平”的现象存在,使社会公众对政府、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失望,从而对检察机关的执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3)基层检察机关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经费管理等方面都要依靠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征。由于检察机关地方化的特性,检察机关也具有了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任务,在这种地方化体制下,难免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这也使基层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

(二)基层检察机关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1)当前,我国的反腐形势依旧严峻,腐败在一些领域仍然时有发生,民众对此深恶痛绝,希望检察机关对腐败分子进行严格彻查,加大惩罚力度,但是由于一些限制性的因素,如缺乏与当地纪委的联动机制,审计部门地方政府化,造成犯罪线索发现难,检察机关不能很好的查办腐败分子,从而影响和弱化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2)从自身队伍建设方面来看,个别检察人员素质较差。近年来,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对检察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教育和业务培训,检察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不乏存在个别检察人员不守职业操守、不按照规定执法办案,“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现象依然存在。虽然这些现象是个案,但这些个案曝光后,会被公众无限放大,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3)外部环境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影响。社会法治程度不高,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诚信政府与诚信社会的环境仍未在我国很好的形成,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导致了检察机关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影响尤为突出。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建议

(一)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和核心所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检察工作与公众之间良好的双向互动,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公信力的培育中取信于民。

(二)规范执法行为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

制度是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层面,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更多地要靠科学合理的制度及其有效运行来塑造和体现。当前在推进检察改革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从既有利于执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互动与信任的角度,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和环节加以改革和完善。事实上,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不仅要关注其宏观职能的发挥,更要关心每一个具体的执法过程;不仅要求执法公正,而且期待公开透明。尤其是作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他们不仅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还要求在程序上受到公正对待。实践中出现的涉检涉诉上访,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具体程序瑕疵或者办案行为不规范所致。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增进执法公信力的高度,不断完善规范执法。

(三)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

从某种意义上讲,有了公众对于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的信任,才可能有执法的公信力。一方面,我们要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载体,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在职学历教育,造就一批专家型检察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适应新时代要求和形势需要的检察官队伍。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紧紧围绕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切实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检察人员要赢得社会公众的充分信任,不仅要具有公正执法的办事能力,还应具备可靠的人格品质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个别执法人员不清廉,即使是与当事人之间一顿饭、几瓶酒、几条烟的交往,都会使整个的队伍职业操守遭到玷污、执法公正受到质疑。因此,执法机关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须从对执法人员日常行为及生活小节入手,积极探索对其生活圈、社交圈的制度化、规范化监督,确保执法队伍廉洁、公道、诚信的良好职业形象。

三、结语

检察公信力建设的实质是检察队伍的建设,检察队伍建设说到底是检察人的建设。每一个检察干警代表的都不是自己,而是整个检察机关。内强素质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根基,更是检察机关树立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1]林振通,叶春生,郑小娟.《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司法公信——福建省漳浦法院关于司法公信力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载《法学教育》,2013年第3期.

4.检察执法公信力 篇四

2011年以来,我院紧紧围绕“一流的办案质量、一流的执法规范化水平”目标,以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职责规范、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业务工作考评规范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2011年以来,我院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名,对**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件**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未发生一起错案,刑事案件定罪准确率、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均为**%,群众满意率、满意度不断提升,先后被评为***。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执法观教育,完善规范执法长效机制

坚持把正确的执法观教育作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一项基础工作,从思想上、制度上筑牢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防线。一是强化教育引导。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要求,先后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将这些教育活动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相结合,教育引导干警强化宗旨意识,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确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1 公正与效率并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正确执法观。二是强化督促整改。开展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全院干警开展“纪律作风回头看”活动,排查工作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围绕执法环节和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督促落实。特别是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的监督管理,针对案件改变定性、涉案数额发生重大扣减等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和人员逐案说明原因。三是创新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主动适应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探索规范执法和效能提升机制。我院反贪局近年来注重在反贪侦查信息工作上动脑筋下功夫,通过强化基础信息工作,磨练侦查技能,着力解决了办案中存在的由供到证、不注重信息搜集和线索经营评估等问题,以侦查信息化带动了反贪工作的发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全方位监督网络

加强对重点岗位和执法办案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把监督制约的措施落实到检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一是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全面实行办案流程管理,成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规范化和办案质量进行内部2 监督,以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廉洁执法。2011年以来,先后对**件案件进行质效检查,对**份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进行备案审查,对**万余元赃款赃物进行内部监管。工作中,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情况检查方法:每起案件办结后,先由承办人自查、再由部门干警之间互查、最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监察部门检查,形成了自查、互查、复查有机结合的案件质量检查体系,逐步形成了案件备案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办案期限预警、办案质量定期通报等办案质量保障机制。二是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执法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将所办案件录入报表系统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局域网上通过实时查看案件的各诉讼环节进展情况,监督案件的诉讼期限是否遵守、法律文书开具是否规范、备案文书的报送和办结案件的移送检查是否及时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强化了对办案的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三是开展检务督察和执法效能监察。纪检监察部门采用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法,强化对遵守“禁酒令”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连续两年对自侦部门履行党风廉政情况及规范化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推行纪检部门干警、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结案前谈话和到案发单位回访考察制度,切实加强 3 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责成整改,确保各项办案纪律、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四是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制度,对不起诉、抗诉案件以及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项,及时上报上级院备案。按照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务犯罪案件赃款赃物专项检查活动并接受省检院、市检察院的检查验收。

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不断提升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把外部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务工程”,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升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一是营造公开透明的执法环境。开通了网络举报互动平台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通过检务专栏、电子视屏、新闻媒体进一步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每年集中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民行检察宣传月”、“检察开放月”“检察体验日”等系列活动。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来院参观、座谈,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度和满意度。二是主动接受“三大员”的监督。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检风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工作制度,确保“三大员”准确、及时履行监督职能。今年以来,我院已邀请“三大员”开展案件监督、列席我院重要会议等活动**余次。邀请人民4 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检查、案件评议、信访调解、宣布不起诉到场监督、案件评议各1次。此外,我院还聘任了特约检察员和检风检纪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进行民主监督和检风检纪监督,定期向他们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向区委、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开展代表委员联络月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先后向区人大、政协专题汇报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反渎职侵权、青少年维权、法律监督等专项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上门走访、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不断提升规范执法水平

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保障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一是实施目标管理激励机制。每年年初检察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检察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执行办案工作流程、办案质量考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将每次对案件质量检查考评的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档案,作为办案人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二是严格落实检察职业行为规范。5 积极引导干警认真落实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坚定职业信仰,依法正确履职,严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作风,注重职业礼仪,树立良好形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纪律约束。制定了《检察工作人员礼仪规范》,对干警在着装、仪容、拨打接听电话、接待等方面的礼仪提出明确要求。三是注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学、练、用”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水平。注重对青年干警的培养锻炼,加快推进“青年干警成长成才工程”,为青年干警成长成才营造氛围、搭建舞台。

5.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篇五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提的未经检验而又得到当代宪政国家普遍认可的契约理论。但是,超验的契约理论能够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脆弱的。因此,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权力,是否忠实履行了对人民承担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及时性是衡量政府诚信的标准,从而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可以说,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过程应当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能够为政府赢得诚信,而且能够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前提。因此,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户口、交通、出入境等执法活动面对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其中任何一个执法活动出现不规范现象,都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进而影响到我们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提升公安行政管理能力,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

近年来有一些我们都很熟悉的名词:瓮安事件、躲猫猫事件、„„这些事件无一幸免地把公安机关置身于舆情的浪尖,在社会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件事情都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得到广泛传播甚至夸大、恶吵乃至于带有偏见的混淆视听,最终加剧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下挫。群众投诉、舆论非议等情况逐步影响了公安干警们的工作心理,公安干警在执法中渐渐地没了底气、失了威严,暴力抗法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警察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衅。为什么警察如此的付出却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等固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但是更为直接的原因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具体表现在:

1、民警的执法理念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们经济条件、物质水平、精神生活得到明显改善,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的意识显得尤其迫切。分析当前公安执法活动的现状不难发现,我们在执法理念、思想观念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少数民警执法理念不适应,对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还没有从内心深处真正搞清楚,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部分民警由于长期埋头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汲取的新知识、新理念少,落后、陈旧的执法思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打击了犯罪,就是保护了人民,不注重在打击犯罪过程中保护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执法公信力无从建立。

2、执法主体建设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执勤任务。当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各级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参与介入社会管理事务越来越频繁,有些诉求和要 求超过了法律的授权。公安机关的大量的警力和精力用在了处置非警务活动上,而本应该公民自行解决或者属于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事情,很多都由公安机关在承担和履行,使公安机关及基人民警察成为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服务的“保姆”和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代行者。广大基层民警长期承受着巨大的思想压力,长期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仅使民警的精神和身体因得不到及时的休整而疲惫不堪,民警的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难以提高以适应肩负的任务与责任,制约了执法的规范化程度,执法公信力在一次又一次的不规范执法中逐渐丧失。

3、执法工作的保障不能适应执法执勤的规范要求。我国现行的一些执法执勤规范的要求和标准,是参照先进国家和一些大型城市警察警力与装备的配置而制定的,与我们现有警力配置和物质条件基本保障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我国法律对警察权的保障制度构建存在不足,有的过于苛刻,或者尚未涉及或者过于模糊,对警察权的保护存在缺位现象,导致袭警事件时有发生,警察执法权威受损,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严重挫伤公安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民警的执法执勤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一些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受到经费保障的困扰,有的把赃款赃物作为保证正常运转的补充经费来源,在办理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案件时,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就较为普遍了,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产生怀疑,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程度不同的存在,更使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失去了信心,从而影响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4、执法制度建设不能适应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和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特点,公安部、省厅及市局都先后制定了一些规范制度。但由于公安工作管辖的事项较多,承担的职责较广,目前所建立的各项执法制度远不能满足我们日常工作的需要。各部门、各警种普遍存在等、靠、要思想,期待上级部门或法制部门制定的多,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各自实际主动作为、积极作为的少。比如,公安机关不得参与非警务活动是多年来一直严格要求的纪律,但对于什么是警务活动、什么是非警务活动,什么情况下应该出警、什么情况下不应该出警,出警后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却多年来一直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再比如治安巡逻工作是我们治安防控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盘查工作如何控制、如何盘问、武器警械如何使用等虽然有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多年来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范,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仍存在漏洞。法律的滞后性也决定了对一些不良行为可能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进而迁怒于公安机关执法不作为,严重扰乱了群众与公安机关的信任。如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人员由于身患某些疾病无法关押,常常出现受害人和违法犯罪人员同时离开的情形,严重影响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

5、执法制度的落实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除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以外,执法制度不落实也是当前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个顽疾。一些执法环节、办案程序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已经规定的相当明确,但由于民警执法指导思想的偏差、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导致一些好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妨碍、制约了执 法水平的提升。如在接处警环节,对于出警时间早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一些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还存在接处警不及时等问题,不仅贻误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的有利时机,还会引起报案人的不满,甚至引发信访问题;在(受)立案和调查取证上,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收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各种证据,但有的民警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做到快速、及时、全面调查取证,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在法律强制措施上,不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适用。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无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使受害人误认为公安机关故意放纵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6、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不能达到杜绝执法问题的目标。从几年的实践来看,目前我们工作中有监督部门、考评项目很多,有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规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也有综合考评、队伍考评、等级化考评、责任状考评等其他多种考评手段。但从监督的效果看,各项监督考评措施还远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目标,监督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各个考评项目的定位始终不够明确,考评的范围不够全面,深层次的执法问题还没有完全触及,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有效推进。尤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由于考评结果缺乏后续制约措施,没有与具体政治、经济利益挂钩,被考评单位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执法考评的重要性,往往是消极被动应付。所以虽然每次考评都发现一定程度的执法问题,但执法考评年年考,相关问题天天有,考评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逐渐丧失信心。

三、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政府失去信用,就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政府执政的基础。公安机关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提高政府公信力,公安机关应当是责无旁贷。笔者认为,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应当首先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以下方面着力改善:

(一)宏观上,执法的公开公正有助于建立人们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

1、严格依法办事,以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在执法公正和执法公信力的关系上,不仅要认识执法公正是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执法的公信力的核心在于执法的公正,只有公正的执法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单纯依靠强力而获得服从的公信力,是威权,甚至是赤裸裸的强权,必然难以持久,并将动摇整个社会制度的根基。执法公信力要避免蜕变为执法威权、甚至执法强权,就必须以追求执法公正为依归。从根本上说,执法因公正而具有公信力。实现执法的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应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平等的。法律乃天下之公器,如果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成为了橡皮筋可以随意伸缩,法律就会被调整得面目全非,不能让社会信赖、人民诚服。

2、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以公开执法打消人们执法不信任的顾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也是建立信任有效的途径。保障了 社会的知情权,就会及时消除社会的误解,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公安机关执法涉及范围较广,面对的群体较多,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让人民群众知道公安机关的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必然可以提高执法公信力。通过进行政务公开,把公安机关的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要通过一定的规则、程序和制度设计,保证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直观的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如见证人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可以在公安机关执法中建立类似“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参与执法,亲身体验执法者的角色,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这种在民众参与并监督的情形下形成的执法结果,无疑会得到更多的信任。当事人也因为这样的执法活动是群众(可能包括自己熟知的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而无法对此产生异议,有利于建立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信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微观上,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应当加强规范化程度,消除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不信任的源头。

1、转变民警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当前,在相当一部分民警仍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人虽然极少,但却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权力源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执法理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为重,坚持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首先,通过有效的教育与培训,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 要求执法人员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其次,倡导“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把尊重人、关心人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一种和谐的、高度文明的执法理念,也是营造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的需要。再次,完善民警绩效考核办法。对公安民警的考核从“指标数字型”转变到“群众满意型”上来,用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作为他们升降任免的主要标准,使人民警察真正变为人民的公仆。

2、完善执法制度,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

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安排和国家法治化程度。如果政府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轨道上运营,人民就会在心中对政府产生一种稳定感、安全感和依赖感,从而会更加信任政府、支持政府;反之如果政府行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约束,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就会降低。因而,我们应用法律的形式将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权力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固定下来。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以刚性规定及其后果设定来提高违法的机会成本,并在通过严格的操作程序进行责任预期和认定,有效遏制恶性违法行为。并规范执法过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3、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6.检察执法公信力 篇六

盐津检察院:汪正平

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认真落实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载体。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和主题实践活动的落脚点是公正廉洁执法,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率先搞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对公正廉洁执法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意义。而要确保人民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扎实开展好廉洁执法教育活动

1、加大廉政建设的教育力度。既要抓案件查处,更要抓平时的廉政教育。开展廉政建设教育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利用检察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典型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的腐败案件的典型,向干警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不敢为”;用自身的先进事例,向干警开展激励教育,使其“不想为”。

2、深入开展好主题教育。以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全院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把克服和纠正特权思想作为整治的重点,教育检察干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本着对宪法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公正廉洁执法。

二、完善落实好各项廉政制度

1、完善管理制度。按照中央和上级院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重点完善日常督察督办制度,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制度,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等。同时,按照上级要求,规范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预警等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具有操作性。

2、要抓好制度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组织检务督查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位干警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对自侦部门近两年办结的十余起自侦案件进行回访考察,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检察官的廉洁作风得到案发单位的好评。

3、严格追究责任。必须坚持全院干警自上而下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落实“一岗双责”,进行层层监督,干警出了问题逐级追究领导责任。把廉政工作评查制度化并作为落实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重点,实行 半年一小结、年度一总结。强化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该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下真功夫

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惩防司法腐败,首先必须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点。要提高政治素质,确保检察队伍在纷繁复杂、充满诱惑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守得了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使掌握办案大权的检察人员都成为自律楷模和慎独典范。要提高专业素质,做到既研法学理论,又钻法律条文,既精法律知识,又通法律实务,适应形势要求,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要加强对队伍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张扬正气,防微杜渐,筑牢队伍廉洁执法的“防腐大墙”。

四、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廉政体系建设

1、抓住一个关键。就是抓住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个关键。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表率作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关系到检察事业成败,关系到整个检察机关形象。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廉洁执法,检察人员就会行为规范。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至关重要。因此,抓住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就主抓了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家属子女从业填报制度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班子要带头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从检察工作的全局出发,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为 促进检察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2、突出两个重点。就是要突出“人”和“事”这两个重点,加强对重点执法办案环节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执法办案环节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办案一线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受到各种诱惑和腐蚀的考验很多,稍一放松就可能发生问题。因此,对重点执法办案环节和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要把警示教育常态化,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化,建立《检察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和《廉政档案》长效化,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案三卡”(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卡监督卡)规范化,从而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管,解决对干警廉政情况管理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监督不到位问题。

3、理顺三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预防与惩治的关系。注重预防,是党中央确立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重点。当前,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自身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要重点围绕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抓预防,围绕落实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要求抓预防,围绕弘扬廉政检察文化抓预防,切实把党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系列理论和方针贯彻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厉惩治自身腐败行为,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二要正确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延伸监督的关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是关键。因此,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廉政监督工作,在进一步强化八小时以内监督工作的同时,不断地把监督触角向八小时以外延伸。三要正确处理好强化组织保障与增强履职能力的关系。强化组织保障是增强履职能力的重要基础,而增强履职能力是加强组织保障的必然要求,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履职能力,是纪检监察部门忠实有效履行职责的可靠保证。因此,检察机关的党组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保障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要针对组织保障不够到位和履职能力薄弱、机构不健全、力量不强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保障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4、要利用好四种方式。就是要利用巡视、检务督察、责任追究和违纪查处四种方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检察机关开展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创新,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也是纪检监察部门贴近检察中心任务,增强内部监督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是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拓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平台。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要不断强化“事前教育防范,事中监督检查,事后反馈整改”的监督链条和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无罪案件问责、错案责任追究和办案责任倒查)、办案安全事故检讨和执法绩效综合考核机制,以制度保质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肃查处,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应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龙头,加强干警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守贫意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毫不手软地查处,坚决彻底地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五、不断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思路

1、要大力推行“检务公开”。实践证明,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要想取得成效,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走群众路线。一是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建立检察院门户网站,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公之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设检察举报、宣传窗口,公布12309举报电话;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把所办案件的非涉密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二是积极探索开展“阳光检务工作”,继续完善依法告知权利义务、案件办理进程查询答复、检察文书说理、检察网站的管理和运作,使“阳光检务”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2、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对于检察院办案工作有外出调查、取证,八小时以外、工作场所以外监督困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助廉”活动。通过适时走出去的方式深入机关企业、发案单位征询意见,依靠这些监督手段,促进检察权的公正廉洁运行。加强对检察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范围更宽更广,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总之,如何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创新理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探索出工作经验和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以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7.检察执法公信力 篇七

一、执法公信力之内涵及其强化措施

执法,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本文所述执法系广义上的执法, 即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项活动, 而狭义上的执法其主体则一般仅限于行政机关。这里本文偏重于探讨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而公信力是指,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 公权力在行使公共管理或治理职权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严格、公平、正义、诚信、效率、文明、负责的信任力, 是公众对社会公权力的一种信任力量。它应既是一种社会的系统信任, 同时也是对公共权威的正面形象的有效表达;它是一个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所形成的治理氛围, 包含了公权力的权威性及其在社会中的信誉度和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属性或特征。可见, 执法公信力即是指公众对司法或行政机关的信任程度, 亦即执法公权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严格、公平、正义、诚信、效率、文明、负责的良好信用形象。现代社会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和观念, 执法的信用已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 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伟大目标, 就必须深刻分析和探讨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各项要素和机理, 使公众对执法的信用认识日益增强。

那么决定执法公信力强弱的重要因素及强化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应是什么?中央领导同志指出, 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 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其后, 前公安部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 又要树立起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理念, 其已成为整个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遵循原则。可见, 执法规范化正是决定执法公信力强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强化执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即部分转化为强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措施。本文认为, 强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措施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机制措施两方面。内部机制措施即指通过完善执法行为内部体系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自身修养素质等方式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 如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宣传等。而外部机制措施即指通过各类外部监督的方式促使执法行为透明化、公开化, 最终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 其措施具体包括允许媒体舆论监督、引进市民观察员等措施。相比之下, 内部机制措施固然重要, 但本文认为外部机制措施才是关键。民主社会之精神正在于权力监督, 确保权力运行之均衡。故强化对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才能保证彻底实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并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

故而针对现阶段屡见于报端的各种发生在侦查阶段的有损执法公信力的不良现象, 引入作为外部监督机制重要措施之一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即成为探讨促进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化、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这一命题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律师在场权之内涵及其渊源

律师在场权学界亦有广义及狭义之分, 广义上其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当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或审讯时, 受托律师有权在场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狭义上则仅指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侦查人员自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起的每一次讯问过程, 犯罪嫌疑人均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受托律师则根据其当事人的要求亦有权在场提供帮助并监督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律师在场权。

律师在场权的渊源可追溯至形成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该规则的确立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享有诸如要求律师在场权、沉默权等权利提供了具体的保障。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以对他进行讯问时警察未告知他有权聘请律师、自己的供述因律师不在场而不能作为证据为由上诉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后该院认定上诉理由成立, 推翻原先的有罪判决。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阐明理由时说:“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做法是与我们国家最珍视的准则之一, 也就是不能强迫某人把自己陷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相抵触, 除非采取适当的保护手段以消除看守所固有的强制因素, 否则, 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的任何供述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抉择的结果。”而在欧洲其他许多国家也同样形成了类似的规则制度。

三、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大价值

(一) 有利于促进执法行为目的价值的规范化

前述中央领导同志在论及执法公信力决定因素时已指出执法行为的根本目的价值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而其具体目的价值则在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由于我国长期积累形成的职权主义执法模式的影响, 文明执法这一具体目的价值的实现则略显不足。故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则可增强其有效维护权益的能力, 使其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对执法部门来说, 则可有效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督促其既严格又公正文明地执法。

(二) 有利于促进执法行为实体公正的规范化

公正执法包括执法实体公正和执法程序公正, 首先讨论执法实体公正的规范化问题。受职权主义执法模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公安机关获取口供的过程中由于过于强调对口供证据的追求往往会造成执法行为的失之偏颇, 最终酿成近期所曝光的各类冤假错案。因此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均有着重要价值:对嫌疑人而言, 律师在场能缓解其心理压力, 有效保障其说清事实经过;对执法人员而言, 有助于澄清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同时, 律师在场亦可督促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重视对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

(三) 有利于促进执法行为程序公正的规范化, 提高诉讼效率

现代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控辩之间相互对立而又均衡的诉讼结构, 律师在场权制度也正是出于均衡双方诉讼地位的考虑。迟来的正义亦是非正义, 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是案件审理久拖不决, 而律师在场权制度则有利于诉讼效率之提高。一者, 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的不足, 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对口供证据的严重依赖, 不断研究、创新、提高侦查技术, 从而最终提高执法侦查效率。二者, 有利于杜绝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律师作为讯问时见证人, 可防止嫌疑人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虚假指控, 保证案件侦查、审判进程的顺利进行。

四、律师在场权制度之设立

首先, 立法环节上, 构建新的法律制度, 包括:第一, 赋予嫌疑人相应权利, 应至少包括: (1) 要求律师在场权, 即指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起的每一次讯问过程均享有要求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2) 沉默权, 侦查机关讯问时若律师未在场或讯问不当, 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当然出于对一些特殊犯罪案件的考虑, 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可考虑排除律师在场权制度的适用。

第二, 赋予受托律师相应的权利及应遵守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应至少包括: (1) 讯问嫌疑人时的在场权, 即指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起的每一次讯问过程, 律师都始终享有在场参与讯问并为嫌疑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2) 讯问时间的异议权, 律师如遇不可抗力、侦查机关通知讯问的时间严重不合理等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 请求变更讯问时间。 (3) 存在违法讯问时的提示、异议权, 即指当侦查机关讯问时存在如威胁、引诱、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时, 律师享有向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并可建议嫌疑人对其讯问保持沉默。 (4) 签署讯问笔录异议权, 即指讯问结束后律师对笔录享有查看、核实、建议补充内容的权利, 核实无误予以签名, 反之则有拒绝签署的权利。 (5) 讯问过程记录权, 即律师在讯问过程中享有手写、录音、录像等记录的权利, 讯问结束后亦享有查阅、抄录、复印笔录的权利。

同时, 应遵守的一些义务至少应包括: (1) 经侦查机关合理通知后及时到场的义务, 除非不可抗力或侦查机关通知时间不合理等情况。 (2) 遵守讯问纪律的义务, 不得误导、诱导和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 提出异议时, 应服从侦查人员决定, 讯问结束后再将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 (3) 保守案件秘密的义务, 除非有例外规定, 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得向嫌疑人的亲友、媒体或其他第三人透露。

第三, 执法侦查机关应遵守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 告知嫌疑人所享有权利的义务, 即讯问前应明确告知嫌疑人享有的委托律师权、要求律师在场权、沉默权等权利。 (2) 及时指定律师的义务, 当嫌疑人由于经济原因无力委托律师或不愿委托律师的情况下, 仍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 (3) 及时合理通知辩护律师到场的义务, 即讯问前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及时、合理地通知律师参与讯问。 (4) 遵守讯问法定要求的义务, 律师未到场, 讯问不得开始。 (5) 尊重辩护律师行使权利的义务, 即当律师有正当理由行使申请变更讯问时间、纠正不当讯问方式等权利时, 侦查机关应合法、妥善地予以尊重、支持。

至于各方在其权利未得到充分行使及其义务未予充分履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则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在律师未在场的情况下所取得的任何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均必须排除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其次, 在具体实施执法环节上, 应构建一系列有关的操作制度, 具体至少应包括: (1) 建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制度, 诸如嫌疑人各项权利告知书、辩护律师到达讯问现场通知书、辩护律师请求变更讯问时间申请书及应有三方签署的讯问笔录等文书制度。 (2)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值班制度, 保证在嫌疑人可能被讯问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均有律师可被委托或指定以及时到达讯问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监督讯问过程。 (3) 建立执法机关内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督促执法人员树立起尊重嫌疑人基本权利、保证执法程序公正的法律理念, 促使真正形成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有效内部机制。

综上, 设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显然对于有效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大幅提升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诸多的重大价值, 尽管该制度现仍未根本确立, 但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内容看, 这种增强执法行为透明度、规范化的立法倾向已日益明显,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律师在场权制度这“一束阳光”也必将投射在执法行为行使的过程中, 从而为形成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双重有效机制措施、彻底树立和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公信力形象和价值目标发挥其巨大作用!

摘要:近段时间再次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从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涉嫌强奸案, 再到河北省赵艳锦涉嫌故意杀人案等案件又再次强烈刺激着公众对法律公信力的内心评判。回顾这些案件, 特点之一即部分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因此, 如何强化政法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并有效提升其执法公信力, 如何充分保障无辜的人免受错误的囹圄之苦, 即成为摆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执法公信力,冤假错案预防,律师在场权制度

参考文献

[1]王银梅.关于执法公信力价值功能的思考[J].公安研究, 2008 (1) .

[2]方振华.浅析辩护律师在场权[A].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

8.执法公信力亟待提高 篇八

现在,我们在司法独立方面虽然有进步,但是否真正达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程度?我觉得这里面还有改进的空间。而另一个问题是,执法公信力正成为一个事关法治成败的关键问题。因此,如何从体制上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任务。

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都牵涉到政法委,这些案子是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几家协调的结果。政法委不宜介入具体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检法司之间的互相制约。为了当好执政党在政法工作方面的参谋和智囊,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必应该是学法律出身,而不能从毫无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中选拔。

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过去司法机关主要是靠同体监督,即系统内的监督,现在看来,更需要加强异体监督。

近年来,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屡次发生“躲猫猫”之类的事件。国外的经验表明,对这类羁押机构最好建立独立的巡视制度,巡视员由当地社区选出的志愿者担任,他们可以随时对羁押场所进行探访,与被羁押者进行自由交谈,询问其近况,确认其明确知悉羁押期间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又如,我们的法律早已禁止刑讯逼供,最高司法机关也一再颁布政策性文件来重申此种精神,但实践中这种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归根到底还是监督的效果不佳,缺乏被讯问者的律师在场权等异体监督制度。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的要求,但现实中的情况有时却很复杂:有的现象虽然违法,但由于在一时一地比较普遍,所以一般不处罚,或者处罚仅带有象征性;有的罪名和刑罚虽然在法律中有规定,但实践中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已经很少适用,或者一般都比原来设计的刑罚要判得轻;还有的人,相比周围其他人,可能其违法行为并不算严重,民愤也比别的人小,甚至不但没有民愤,反而引起大家的同情,但由于某些势力或某些人的作梗,被选择性地执法或报复性地执法。

这种选择性执法或报复性执法表面看来似乎于法有据,但实质上背离了法治的目标,使法律非但没有成为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力量,反而成为助纣为虐的帮凶,从长远看,它会消解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极大地瓦解法治的权威。

要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使司法和诉讼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要从立法和执法上加大社会关系的可诉性,使老百姓的一切合理诉求都能在法院得到受理和审理,而不能动辄拒之门外。

有研究者的调研表明,相当一部分上访者在上访之前去法院起诉过,结果法院不立案的比例高达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判决其败诉的占54.9%。如果有近一半的求助者连法院的门都进不了,或者是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法院审判不公,这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一个遇到不平可以去讨说法、靠得住、做得了主的地方呢?法院又如何能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减压社会对峙的角色?

应当看到,我们的立法在这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比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法院的受案范围就受到立法过窄的限制。不仅如此,有些法律已经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的问题,如计划生育等,实践中由于某些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法院也往往不受理。此外,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贪腐案件时,往往受制于党的纪检机关。一方面,许多贪腐案件只有在纪检机关将有关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时,司法机关才能启动刑事程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要抽调人力提前介入,去配合纪检机关的“双规”“双指”,这样给社会的印象自然是司法机关给纪检机关打工,而且要不要追究贪腐者的刑事责任,不是司法机关说了算,而是纪检机关说了算。

因此,我一直主张,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双指”应当纳入法律程序,而不能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考虑到转型期反腐败的需要,可以对贪腐案件设立有异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但前提是要纳入司法程序。

重新建立司法的公信度,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是我们法治道路上不容回避的课题。让一切问题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吧。★

9.检察机关如何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篇九

1、立足本职贴近群众。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公正司法、执法为民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一是注重发挥控申举报“窗口”作用,坚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适时调处简单纠纷,增加检察院的亲和力。二是在案件办理中注重发挥“调节器”的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开展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听证会、“五种人”监外执行检察等群众欢迎的执法方法,增加检察院的公信力。三是开展检察延伸服务,做好案后回访工作,尽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增加检察院的感召力。

2、关注民生关爱群众。坚持“关注民生,富民惠民”,努力解决群众最需要、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圆满解决新农村建设和退耕还林等涉农领域各类案件,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温暖,增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坚持开展诸如“双百双千”、检察官“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等活动,组织干警深入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农户,宣传法律法规,倾听群众的意见,协调产业开发,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帮助案件当事群众协调解决诸如生活贫困、就业、看病等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扶贫济困”、“义务献血”、“检民共建新农村”等活动,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动拉近检察院与群众的感情距离。

3、接受监督取信于群众。要通过聘请人民监督员、检察联络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和公开听证等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开放型检察院建设,拓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问卷走访征求意见等机会,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扎扎实实地消化吸收和改进,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新时期检察工作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一些想法

1、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理念。人民群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做好党的群众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构建和谐社会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意识。要将群众工作纳入检察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议常抓,持之以恒,作为“人民满意工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特色。要立足检察院工作实际,以人民满意为衡量检察院工作的基本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谋事做事的出发点,以赤子之心、公仆之责、孺子牛的精神,想群众所想,办群众所需,急群众所急,做到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的疾苦急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先于一切。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护民之策,广开富民之路,强力构建民生司法,用实际行动为群众造福。

2、立足长远,建立健全群众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当前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检察院群众工作,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围绕绩效评价,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证。一是要建立群众工作的总体格局。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党组成员协调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院上下齐抓共管的群众工作总体格局。二是要形成基层组织的社会活动机制。要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建设开放型检察院的要,以广泛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社会活动,强化群众工作职能,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亲和力、凝聚力、公信力。三是要形成检察院领导干部做群众工作的保障机制。要将群众工作的绩效纳入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内容和业绩考评内容。四是要形成群众工作的全员参与机制。通过建立检察官责任岗。开展检察官与群众结对子等活动,落实检察院每一个党员做群众工作的职责,使每一位党员都成为群众工作的主体。要广泛宣传党内互助、群众志愿、组织共建、帮扶救助等项活动,凸显服务群众的良好效果。

3、科学总结,创新执法为民的方式方法。要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的同时,大胆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寻找有效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工作。一是“职能服务式”。组织干警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广泛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活动,尽可能的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困难,满足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需要,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获得群众感情上的认同和支持。二是“宣传教育式”,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公布案例、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加大对检察院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三是“平等说理式”。通过开展巡回法制宣传、街头法律咨询、召开座谈会、走访交谈、当事人现身说法等活动,让群众逐步深入了解法律、了解检察院、了解检察官,增加心灵上的沟通。四是“实惠影响式”。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围绕党政工作大局,调节各种社会关系,集合各种生产要素,尽力多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事,让人民群众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例中信服检察院、信服检察官。五是“虚心求教式”。增强监督意识,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聘请“人民监督员”,召开案件听证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代表,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消化、吸收,切实改进工作,提高司法服务水平,不断树立司法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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