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共20篇)
1.举报信 篇一
匿名举报信
匿名举报信怎么写是小编为大家精心选集的,一般举报都是以书面形式整理相关的被举报人的犯罪材料匿名举报。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这篇关于匿名的举报信范文怎么写。有需要帮助的朋友一起来看看。本文匿名举报信怎么写由第一公文网网编辑整理,望大家喜欢。
匿名举报信怎么写:
举报信的写法大致可以分为名称、受理单位、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正文、结尾五个部分。
一、名称。有的只写“举报信”三字即可;有的可在被举报对象前边加上介词结构,如:关于对хх挪用公款的举报。
二、受理机关。应单独列一行,顶格书写。
三、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应该将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等逐项写清楚。
四、正文。这部分是举报信的重点,应该将所举报的事实如实地、客观地表述出来,表述方式以记叙写事为主。
五、结尾。包括举报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举报时间。一信多投的应写明抄送的其它单位,以减少受理机关之间的转送麻烦。
注意:
首先,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在介绍案件情况的时候,不要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和真实情况混在一起写,以免影响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最好在举报信中把您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但是,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和物证,比如象证券、票据等等夹在信里一起寄出,以免丢失。这些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起来,留到检察人员来调查的时候,当面交给他们。
最后一点,举报信要作为案件材料,存入档案中,因此,写举报信最好用钢笔来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匿名举报信范文:
举报经济犯罪的XXX人民检察院: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李___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李_______,男,______岁,系________市_______厂厂长,住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李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担任_______厂厂长职务。在任厂长期间,李_______擅自招聘待业青年陈_______(______岁)担任我厂_______部门经理。自此开始,李、陈二人相互勾结,倒卖________,牟利私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李_______将我厂钢材____吨,(进价________元)拨给陈_______,陈以________元卖出; ______年______月,李___又拨给陈___盘元钢材____吨(进价________元),陈以________元卖出,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李___还拔给陈___几次钢材和其他材料,陈___怎么处理的不清楚。为了对李___表示谢意,陈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送给李___________元(有李_______的收条证实)。
自从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以来,陈___预感大事不妙,整天惶惶不安,于______年______月提出辞职。陈_______辞职后去向不明。
为了继续经营本厂_______门市部的业务,厂里派员清理陈_______的账务,方发现李_______亲手写的收条。但厂财务科知而不报,有意掩盖。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厂财务科。望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查处。
__________厂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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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报信 篇二
匿名举报是指不具名或不具真实姓名、使用化名、具“群众”、“知情人”等形式的举报。产生匿名举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
(一) 怕打击报复
举报人举报的大多是领导干部, 举报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现在社会监督体系还不完备, 官官相护、打击报复和穿小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使举报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举报人怕举报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举报构材料却落到被举报人的手中, 受到打击报复, 因而不敢署名。
(二) 怕举报失实承担责任
举报人对所举报的问题不是本人掌握的第一手材料, 有的仅是凭怀疑或道听途说, 举报人出于公心举报, 但怕举报被查不实后承担责任, 因而不敢署名。
(三) 怕不能够引起重视
举报人怕举报的问题太小, 钱太少, 被举报人得不到处罚, 或者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举报材料中随意夸大事实, 罗列大量问题, 加大数额。
(四) 为了泄私愤
部分举报人在利益格局调整中成为弱势群体或遇到挫折后因私利得不到满足, 对被举报人有意见、有矛盾, 为泄私愤, 故意制造影响, 夸大情节, 希望被举报人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
(五) 出于嫉妒
有的人心胸狭窄, 在人事调整或干部任免等与他人竞争中害怕对手超过自己, 于是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暗箭伤人”;有的人因在平时工作中有过“过节”, 于是选择别人在提拔、评先、评优、入党或晋升职称的关键时候进行举报或诬告。
二、匿名举报的弊端
匿名举报现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职务犯罪查处中起到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诸多弊端,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不利于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匿名举报在形式上散发范围广, 内容上随意性较大, 后果无人负责, 从而造成对被举报人一些权益上的损害, 有时甚至引起家庭破裂、提拔机会丧失等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 不利于案件的查处
由于举报人不详, 就使得案件的查处失去了第一线索, 同时, 由于其内容过于粗糙, 有时失实, 致使调查难度加大, 查实可能性低, 给查处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 调查取证中往往走弯路, 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时间和精力, 甚至贻误战机, 使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 破坏正常的举报秩序
匿名举报降低了举报人的责任感和举报内容的线索价值, 容易导致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增加, 给受理举报的国家机关增加了负担, 影响了正常举报工作的开展。
三、对待匿名举报的方法
(一) 要区别情况, 认真对待
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简明扼要, 一针见血, 详细具体反映了问题的前后始末过程, 有关部门要抓住问题的关键, 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模凌两可, 反映的问题“或许、可能、据说”, 而且叙述冗长, 无本质内容, 或还有的一信多投, 同时向多个部门反映, 有关部门可作暂时存查, 有的可转有关部门调查了解, 对多方投递的, 可与其他部门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二) 要注意调查方式, 慎重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注意调查方式。调查之前要拟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要灵活机动, 不能死板教条, 要尽量顾及被举报人员权利, 使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问题未查清之前, 很难把握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情况下, 不能一开始就认为被举报人一定有问题, 调查中尽量避免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
(三) 要细心调查, 善于发掘案件线索
虽然有些匿名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不十分具体, 但“无风不起浪”, 多数举报所反映的问题都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 为此, 调查人员就必须在调查过程中认真细致, 善于从细微之处寻找蛛丝马迹, 发现问题, 找准问题的突破口, 抓住时机, 查清问题。
(四) 要把握原则, 维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在涉及被举报人干部人事调整或干部任免时, 原则上应作缓查;必需及时调查的, 也要慎重对待, 对查证失实的问题要及时澄清, 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工作热情、积极性。
四、解决和减少匿名举报的对策
(一) 完善举报制度
对署名举报要实行绝密管理, 严格控制举报原件的呈报范围, 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传出受理部门, 外转件要回避与举报人相关联的任何内容, 在对举报件开展调查的过程中, 要杜绝任何泄露举报人身份的可能性, 最大程度地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 制定《举报法》, 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相关职能部门, 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
(二) 健全监督制度
必须配套相应的监督制度, 以确保保密制度得到一丝不苟地执行,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惩处, 以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确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使之明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让举报群众明确自己的举报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举报身边的违法乱纪现象, 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从而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揭露腐败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 落实奖励制度
3.艾丁格啤酒的举报信 篇三
信中说,该州艾丁格啤酒厂生产的“艾丁格”牌啤酒不但口味苦涩,而且不是在高温杀菌的环境下生产的,消费者饮用后,很多人出现肠胃不适症状。在信的末尾,写信者强烈要求州啤酒协会对艾丁格啤酒进行认真细致调查,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调查结果。
接到这封举报信,赫斯特非常重视,他马上通知了当地的几家新闻媒体,参与到对艾丁格啤酒的市场调查中。媒体的介入,使得刚刚上市的艾丁格啤酒,成为啤酒爱好者们热议的话题。大家都在问:“到底是谁举报了艾丁格啤酒,这种啤酒真的如举报者说的那样,不能饮用吗?”
经过一周的走访,赫斯特发现信中所说的内容纯属子虚乌有。艾丁格啤酒虽然是刚刚投产的新型啤酒,但它采用纯小麦和原产地的泉水,因而口感纯正,并没有像信中说的那样苦涩。同时,艾丁格啤酒与其他啤酒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装瓶前先行过滤,即使长期置架,也保证品质不变。为了验证艾丁格啤酒是否真的会给饮用者带来不适,赫斯特还将艾丁格啤酒的抽检样品,送到了巴伐利亚州食品检验中心。结果发现,艾丁格啤酒根本就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元素。相反,适度饮用,还会起到舒经活血,解乏提神的功效。
这起针对艾丁格啤酒的调查报告,随即发表在巴伐利亚州的各大媒体上。原来那些对艾丁格啤酒充满怀疑的消费者,从报告中认清了艾丁格啤酒的“庐山”真面目。一时间,原来被质疑的艾丁格啤酒,一夜之间成为巴伐利亚州各大商场的宠儿,甚至出现了争相抢购的场面。刚刚上市的艾丁格啤酒,因为这样一封举报信,不但没被举报者打倒,反而在一年时间里,迅速跻身德国十大啤酒品牌。
那么,是誰写了这封举报信呢?也许你根本不会想到,写信者竟然是艾丁格啤酒厂的老板沙德贝格。为了迅速打开销路,让消费者彻底认识艾丁格啤酒,沙德贝格想出了这条举报自家产品的“奇招”。结果,不走寻常路的艾丁格啤酒,不用花一分钱广告费,就打开了市场销路。
4.举报信 篇四
报案人: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 联系电话: 事实经过:
年月,本人在为孩子办理择校时,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被举报人。被举报称其拥有的人脉关系,有办法介绍孩子进入某中学就读,需支付介绍费 万元。迫于择校心切,于是我支付了被举报人 万元。但是,自 年 月之后,被举报人 再也没有露面,我和某某都联系不到被举报人,才意识到被骗了,只好向贵局举报。
被举报人利用本人对他的信任,在他恶意诈骗行为成功后,便携款潜逃,不再露面。被举报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针对以上事实报案人认为:
一、被举报人骗取本人钱财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二、被举报人的诈骗行为已经给本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依法请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打击被举报人的诈骗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此致 某某公安局
报案人:
5.如何写举报信? 篇五
1、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信人自己不会写或写不好时,可以找人代写,有条件的最好打印。这是信访工作人员搞清楚信中反映问题的基础。
2、反映问题应事实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语言表达要简捷清楚,让人看了一目了然,一页纸能写明白的,绝不用两页。这样既节约写信人的成本,也节约工作人员的时间。
3、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且这些问题应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的受理范围,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应直接向司法机关反映。这样便于来信的办理和问题的处理。
4、一定要写清楚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电话的,最好留下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清楚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这样有利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便于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
6.地方政府举报信 篇六
尊敬的李市长:您好!
您的工作非常繁忙,本不应打扰您的正常工作。但是,我们在经过百般曲折之后,在没有任何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才给您写信反映情况。如果因此干扰了你的工作、分散了您的精力,我们表示万分歉意。
我们郑重承诺:此举报材料中涉及的人和事均是事实。
一、举报事实
我们举报大连市规划局在对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违法建设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渎职、纵容违法与违法主体沆瀣一气等错误,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经认定,该建设工程确系违法建筑,因为该建筑的存在,我们两户将终年见不到阳光,即使是白天也需要开灯照明,更谈不上通风、安全视距等公民应享受的基本权益。
二、事实经过
2010年9月,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擅自改变经大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规划,在我们两户住房正南向约3米建设住房。我们于当年10底开始多次到大连市规划局信访处举报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违法建设行为,均遭到该局工作人员的推诿搪塞。2011年3月,我们在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大连市规划局。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判令规划局于60日内对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改变建设规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在接到判决书后,规划局依然对海军大连舰艇学院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致使该工程在违法的前提下,依旧照常施工,现已面临完工。
三、规划局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第二款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国家法律,规划局应是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主体。但在此事件中,我们碰到的规划局的所有工作人员从市局到中山分局均采取走过场、推诿、打岔等方式,回避自己的法定职责,规划局俨然成为了违法行为的“保护神”。
2.不执行国家法律、不按照工作流程工作
作为城市规划的执法机关,规划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什么是违法建 通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67号海军大连舰艇学院B区34-1号 联系电话:***(冯辉)、***(王晓刚)
设行为?如何处置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工作内容及程序。
但是,在西岗区法院判决后,规划局仅对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作出了罚款16万元并限期改正的处理意见,并没有对其违法建设的行为采取果断制止等有力的措施,致使该违法建筑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持续施工。期间,我们曾建议规划局立即查封该工地并参照以往的执法监督工作流程,向自来水、煤气、电力公司等配套单位发函,要求他们停止办理该违法建筑的配套手续。但规划局并没有做这件本应由他们来完成的工作!
规划局目前的态度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罚款,就等于是实行了处罚,至于违法建设行为有没有停止?有没有纠正?有没有消除影响?等问题,他们并不关注,“罚款” 就等于“行政处理了”。这是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并且由于规划局的渎职,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我们的要求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们不得已给您写信,希望您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过问此事,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1、保护我们的合法基本生存权益不受侵害;
2、纠正大连市规划局的亵渎法律、视法律规定为儿戏的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和第九款:“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罪责。
3、要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第二款内容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严厉惩处违法建设行为。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冯辉 王晓刚
7.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框架初探 篇七
一、不立案审查机制的设立原因分析
在立法层面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自侦案件仅有控告人可申请对不立案进行复议, 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大量举报线索做出不立案决定后失去监督, 这种局面一方面不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失去了重要的立案线索来源, 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造成一批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信访案件, 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 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呼声和期待越来越高,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捕、诉一家独揽、缺少监督的质疑声不断。因此虽然实践中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线索出现错案的可能性不大, 但制定高效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来约束检察机关自身的权利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二、制定不立案审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 要强调制约
不立案审查制定的出发点就是强化监督制约,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功能。这种制约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对初查时限的制约, 保证案件查办效率;第二是对不立案决定实体决定的监督制约, 要采取多种审查程序和方法, 对不立案决定进行再次审视, 独立做出是否同意不立案的结论。第三是对审查反馈执行情况的制约。要制定完善的后续监督措施, 确保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提出异议的案件重新调查并反馈结果。
(二) 要强调高效, 突出办案效果和效率
从司法实践来看, 虽然有一定数量的不立案决定可能会存在问题, 但应肯定的是大多数案件不立案的决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因此要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工作措施, 保证把举报中心有限的力量准确投入到应当进行重点研究和审查的案件之中, 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
(三) 要加强交流和借鉴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虽然是2013年随着刑事诉讼规则实施而开始全面进行的, 但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早已将这项工作进行了研究和实践, 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如上海市检察机关, 已制定出台了完善的不立案审查工作制度。因此笔者认为, 在制定本院审查机制不能闭门造车, 在立足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同时, 应虚心向先进地区学习, 汲取经验, 少走弯路, 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取得工作实效。
三、明确举报中心在不立案审查中的职能定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6条规定, 不立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接受处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专门工作机构。可以说举报中心的职能是围绕举报线索展开的, 包括受理、审查、初核、交办和转办等等, 而不立案审查又赋予了举报中心监督分转自侦部门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职责, 可以说是对举报中心职能的完善和补充, 使举报中心之前主要承担“转”的职能, 丰富到“办”的职能, 即监督的职能, 是符合举报中心功能定位的。当然, 不立案审查具有一定的立案监督性质, 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控告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两者的区别是侦监监督部门受理的复议是依当事人申请而“被动”进行的, 而举报中心的不立案审查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因此, 举报中心的不立案审查具有更加直接的监督属性, 即所有不立案的线索均需由举报中心审查 (除控告人申请复议外, 这种线索所占比利极小, 因为职务犯罪案件所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含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健康权和财产权) , 监督的范围和广度是侦查监督部门无法比拟的。
因此笔者认为, 举报中心在不立案审查工作中应重点履行三方面职能:一是侦查监督职能。即监督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线索的初查活动, 发现和纠正自侦部门在初查中违法取证等违法行为, 并进行纠正, 保证初查活动严格依照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二是立案监督职能。即通过审查自侦部门初查所收集的证据, 依法独立做出是否支持原决定的结论, 并适时监督自侦部门后续工作, 作为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的前置程序。三是补充调查职能。审查一词在词典中的含义是审核、调查, 举报中心也负有初核举报线索的职责, 因此不立案审查不能仅局限于审查卷宗, 对符合一定条件, 确需补充核实查明的事实, 经一定程序审批可由举报中心补充调查。
四、组建专职负责不立案审查工作的组织
不立案审查工作需要由具体的组织来完成。举报中心作为具体执行部门, 现状是人员相对较少, 又要兼顾其他控申业务, 力量尚不充足。因此, 制定不立案审查机制应首先考虑在举报中心下设专门的不立案审查工作组 (以下简称工作组) , 组长由举报中心主任担任, 组员应由具有自侦和刑检工作经验的检察官组成, 两人为一小组办理案件,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书记员协助办案和一名内勤负责与自侦部门的信息联络和材料转接。工作组专职负责不立案线索的审查办理, 组员不应在控申部门内再兼任其他工作职责。
参考文献
[1]陈丽芳.浅议举报线索初核工作[M].法制与社会, 2012 (12) .
8.一份举报信牵出一窝案 篇八
引蛇出洞
经初步了解,全区共有甲、乙、丙三户企业进行二次改制,第一次改制由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企业面临倒闭,职工下岗,形成不安定因素,为此企业进行了二次改制。二次改制由企业负责组织,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际上是由主管局负责实施,企业配合搞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主管局对三户改制企业分别设专户进行核算,张某任会计,一名出纳。审计组先对甲企业改制资金进行审计调查。甲企业人员较少,本区一户企业与该企业只一墙之隔,愿意出高价购买该改制企业的资产,很快与主管局达成购买协议,一次性付给主管局400多万元,将甲企业的资产一次性买断并办理了资产过户手续,支付了过户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资金到帐后,及时妥善地安置了职工,支付安置费近300万元,尚有160多万元资金结余。
审计发现该局将与企业改制无关的费用132万多元在改制资金中列支,占安置资金近30%,如局机关招待费17万元,局机关汽油款11万元,局机关人员工资、补助及年终奖30多万元,局机关培训考察费、维修装修费、加班费、服装费等支出30多万元,到审计之日,账面只剩10多万元的资金。
按照改制方案,改制管理费只能列支7万元,132万多元的支出明显与7万元改制管理费相差很大。安置资金是改制企业职工的救命钱,这些费用能不能支,支出依据是什么,会计监督职能是如何体现的,改制企业的职工知不知道等,且有50万元收入看不出收的是什么款,账上有一个科目在结余额时将借贷关系搞错,致使余额错误,账不平,而当时的会计张某已调到别的单位,只有一名出纳配合审计,于是就问出纳,出纳是一问三不知,只好让该局W局长把会计张某叫来。
张某来后表现出一种极不满意的态度,说时间已过了好几年(2007年至今),一些事可以说清,大多事情已记不清了。审计组让他把记错的账改正过来,他看到自己的错误,急匆匆地把账改正后就要离开。审计组就问他132万多元的机关费用在企业改制费中列支依据是什么,张某说这些支出都是W局长批字支出的,自己只管记账,至于能不能支只有W局长能说清。于是审计组对会计和W局长进行了谈话笔录,将甲改制企业的改制资金审计情况移交给纪委。
狐狸尾巴
审计组对群众举报的该局W局长挪用企业改制资金1000万元为个人牟利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此问题在乙企业的改制费中。
2009年某公司一次性付给主管局安置费2270万元。乙企业人员多,资产少,职工安置费标准确定难道大,资金到账后,职工安置费标准迟迟定不下来。该局W局长私自将600万元转入一公司的个人账户,第一笔转出300万元,两天时间,又转回,未收利息,第二笔300万元转出,一月多时间,连本带息收回。
会计张某看到W局长将600万元转出转入,自己也将400万元转到个人账户,一周后连本带息交回专账。审计组初步认定群众来信举报的问题属实,于是就询问会计张某,据张某讲,当时给职工支付安置费,需要大量现金,正好到了月末,一下子从银行提不出那么多的现金,为了提现方便,经请示W局长同意后,将40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由于种种原因,支付推迟,自己又连本带息交到了专账上。
接着询问W局长,W局长说事后他知道,会计张某对他说是为了搞好与银行的关系,给银行存入些钱,让张某的一个银行职员完成存储任务,月末存入,下个月初取出,只几天时间。W局长与会计张某的说法明显不符,自己转出的600万元是招商引资,有个开发商想在这儿投资,让先给些铺底资金,结果项目未谈成,中途流产。审计组断定里面肯定有问题,W局长和张某都有问题。
一网打尽
于是审计组到银行进行调查取证,结果是会计张某私自将400万元转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获利4000元会计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W局长说的开发商投资的事经与当时的开发商调查取证,与W局长说的相符。至此真像大白于天下,审计组将查证结果移交区纪委,区纪委给予W局长纪律处分,将会计张某移交检察机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公款再多毕竟是公款,任何个人是绝对不能私自动用的,如果私自动用,轻者违纪,重者违法。从心理学角度讲,条件反射和侥幸心理促使W局长和张某走上了违纪违法之路。W局长私自将600玩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又转回当时觉得安然无事,会计张某认为你W局长能私自将600万己转出转入,我为什么不能将400玩同样转出转入呢,条件反射和侥幸心理促使会计张某将400万元转到个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为个人牟利4000元结果也像W局长一样当时安然无恙,又顺利调到其它部门,心想总算是离开了这个是非之地,从此就可以从危险区进到安全区了,且已过了这么长的时间,肯定不会出事的。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举报信 篇九
东盟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我公司是南宁X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公司地址:南宁XXX,法定代表人:XX。现就我公司股东XX(身份证号: XXXX,)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回公司报销、抵税一事向贵局举报。
2011年至2014年被举报人XX利用其为公司股东、监事及主管公司经营、财务等业务的身份,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报销、抵税达XX余万元,并将报销所得转入其名下账户,损害公司利益,现举证如下:
1、2011年X月X2日,XX指使南宁市XX厂有关人员虚开一张票号为NO:00950XX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价税合计:¥777,870元。(见证据1)。2、2013年11月X日,XX指使南宁XXX有关人员虚开一张票号为NO:0083XXX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价税合计:¥123,255元。(见证据2)。
以上仅仅是XX违法虚开发票拿到公司报销,中饱私囊的一小部分证据,恳请东盟经济开发区国税局依法稽查,尽快减少国家税务损失及我公司利益免受违法侵占。
举报人:(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2015年8月
日 附件:1、2、3、4、5、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企业代码证》; 公司《法人代表证明书》;
10.举报信 篇十
举报中心名称举报电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
国土资源部12336
网络不良信息
环境保护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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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封举报信牵出的环卫窝案 篇十一
“‘欲成大事者,必固其基;欲成江河者,必长其源。’在平凡艰苦的环卫工作中,环卫中心既‘固其基’又‘长其源’,以严格的管理,不断拓展长远发展的新局面……2005年以来,完成新建、改建高类别公厕61座,达标公厕213座……”《经济参考报》报道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卫中心时这样写道。
然而,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和门头沟区环卫系统爆出一连串的窝案串案,自“一把手”到清洁队长,加上行贿人员,涉案人员竟然有20余人之多,从上至下的腐败使得上述功绩黯然失色。
10月18日,这一系列案件中的重要人物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原副主任董泗臣接到了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其他人员还处在司法程序之中。
举报信带来意外收获
今年4月初,一封匿名举报信放到了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立君办公桌上,信中说石景山区环卫中心董某有受贿嫌疑。举报信写得非常笼统,既没有写董某的职务,也没有写董某的受贿经过,只说其有可能存在受贿问题,两个行贿人也是一笔带过。
三个人,一个受贿人有姓无名,两个行贿人中只有一个给出了具体姓名,怎么查?王立君决定从这唯一一个有姓名的行贿人入手。这个人就是靳洪升,北京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主要从事新建厕所、厕所改造以及厕所设施维修。他也是随后石景山环卫系统窝案得以侦破的关键人物。
在检察官调查行贿人靳洪升时,为了了解厕所工程相关情况,办案人员找到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基建科原科长闫志超协助调查。让他们没想到的是,闰志超以为自己受贿的事情败露,竟主动交代了自己曾接受靳洪升3.4万元贿赂的事实。虽说之后靳洪升也供出了闫志超,但闰志超提前的供述不能不说是个意外收获,这也使得闰志超成为此次环卫窝案中第—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据闰志超交代,2005年,靳洪升在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正规施工队伍、无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挂靠于北京市南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使用该公司所具有的装饰、装修资质,向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基建科申请公共厕所改造工程项目。
靳洪升在与其他施工单位的竞争过程中,请时任该环卫中心副主任的董泗臣和时任基建科科长的闫志超帮忙,使其承揽到石景山地区公共厕所改造等相关工程。同时为了保持与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关系,靳洪升于2008年9月间,利用闫志超妻子生孩子的机会,为其安排医院,并支付6000元的押金;2008年间,为闰志超报销餐费2000元;2009年和2010年春节,以给孩子压岁钱为名先后两次给闰志超共计7000元。
作为回报,2005年至2010年期间,董泗臣、闫志超在明知靳洪升系借用他人工程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主管基建工程工作的便利条件,将石景山地区三类厕所达标改造、高类别厕所改造、新建厕所以及厕所设施维修等工程发包给了靳洪升。
大概就是抱着这样的心态,闰志超放松了自我约束,一次又一次地接受5家公司的贿赂共计3.4万元,最终栽倒在了“厕所”上。目前闫志超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大树底下好乘凉
闫志超所在的基建科负责石景山区环卫基建项目规划、报批、组织招标,工程的监督、检查、协调验收以及工程结算等工作;而董泗臣当时担任的是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副主任及纪委书记,直接负责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基建工程的全面工作。可以说,闰志超的每一笔受贿,几乎都与董泗臣分不开。没有董泗臣的点头,即便闰志超收了钱,也解决不了靳洪升的问题。
根据“主角”靳洪升的供述,办案人员最终确定举报信上唯一的受贿人就是董泗臣。由于董泗臣在纪委工作多年。反贪人员担心他的心理防线筑得比较牢固,果然,在反贪工作人员开始接触董泗臣的时候,他拒不交代任何问题。但当检察官把描述他一次次受贿详细经过的证言都摆到他面前时,他终于气馁下来。一五一十交代了自己受贿的全部事实。
在石景山环卫中心,董泗臣直接负责垃圾清运业务及基建工程的全面工作。初为副主任之时,董泗臣在不熟悉的人面前还能保持一下清正廉洁的形象。2006年9月,河北玉川建筑责任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李英年,送给董泗臣2万元,没有过几天,董泗臣和他爱人就到李英年家把2万元钱还给了他。李英年依然记得董泗臣的爱人当时的话:“这钱我们不能要,我们家老董不能犯这错误。”然而对于与其相熟的行贿人员如靳洪升,董泗臣则是来者不拒:从香油、烟酒日用品甚至一箱味精,到动辄以万为单位的红包。董泗臣没有任何拒绝的表示,统统笑纳了。
另外,董泗臣有个小爱好:放鞭炮。与他有涉的八家公司的办事人员几乎个个都知道他这个喜好,于是,送鞭炮成了行贿董泗臣最有用的借口。2007年春节期间,北京万海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韩洪飞从老家河北给董泗臣运来一车的鞭炮,在送鞭炮的同时,“顺手”塞给董泗臣一张价值1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2008年春节前,韩洪飞从老家带鞭炮给董泗臣,“顺手”又塞给董泗臣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牛皮纸袋子。河北京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刘志安也以同样的操作手法,在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两次在送鞭炮的同时,塞给董泗臣合计2万元。
年复一年地接受小恩小惠,终于把董泗臣拉下了马。
大老板供出窝案主角
办案人员侦查举报信上另一个“主角”的过程却颇费周折,因为举报信只在角落里提到了“汉沽制品厂”,没有其他任何具体信息。为了这短短的几个字,王立君和同事几乎查遍了京津两地大大小小的制品厂,经过数天的排查终于找到这家位于天津市汉沽区的小王综合制品厂及其厂长田春祥。查找田春祥的过程虽然艰辛,但从他身上得到的收获却是不小,根据田春祥一人的供述,检察人员即成功挖出了包括门头沟环卫中心正副两个主任在内的四个人。
61岁的田春祥外表平实,看不到大老板的影子,然而在天津市汉沽区大田镇,提起做环卫材料的田老板,可谓无人不知。小王综合制品厂最初是天津市汉沽区大田镇小王瞿村的村办企业,田春祥于1996年承包该厂,2008年田春祥与天津市汉沽区大田镇小王瞿村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出资26万元买下该厂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该厂主要业务是生产垃圾箱、单吊箱及相关垃圾楼吊装设备。只有小学文化的田春祥在做生意上可算是一把好手,从接手小王综合制品厂时起,他就广泛拓展与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关系”,环卫中心的一、二把手他自然不会放过。
之一“王老虎”王春海
田春祥交代的第一人便是门头沟区环卫中心原主任兼党委书记王春海。和
王春海打过交道的人都称他“王老虎”。据门头沟环卫中心员工介绍,王春海干了几十年的垃圾装车工,终于在2006年当上了环卫中心主任兼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王春海党政一肩挑。养成了飞扬跋扈的脾气。
4月22日晚,根据刚刚从田春祥处得到的线索,石景山区检察院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了管辖权。当检察官深夜出现在王春海家中时,他一边换衣服,一边问:“我们单位谁又给我惹事了?”并像平日里给下属发烟一样,随手给检察官递上一根中华烟。在即将被带出家门的一刻,王春海仿佛预感到要发生什么,他告诉检察官他爱人刚做完手术,有什么事就不要惊动她了。说完呆呆地停了一会儿,又折回去。轻轻地推开女儿的房门,柔声地说:“好好看家,照顾好你妈,我有点事,今晚上可能不回来了。”
在随后的讯问中,王春海拒不承认自己涉嫌受贿问题。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连夜申请门头沟区检察院协助审查。接到情况汇报后,门头沟区办案人员当夜赶到,参与讯问。此时,王春海的心理防线出现了松动。检察官趁机拿出王春海爱人托送的丹参滴丸和降压药:“这是你媳妇让带给你的,她自己没吃饭还想着要做饭带给你,你说你做的那些事对得起谁呀?你对得起你媳妇,对得起你孩子,对得起党对你的培养吗?”听到这里,王春海的头低下了,眼眶也红了。
当夜,王春海交代了收受田春祥1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6年下半年,门头沟区环卫中心要采购11台垃圾楼吊装设备,需要进行招投标。王春海在招投标前,向田春祥透露了中标的价格范围以及投标时应注意的事项,并且在中标后具体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帮助田春祥所在的天津市汉沽区小王综合制品厂。在顺利得到了近100万元工程款后,田春祥投桃报李,于2007年上半年送给王春海-10万元。目前王春海涉嫌受贿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之二“好领导”刘京介
田春祥交代的第二个人是门头沟区环卫中心的二把手,区环卫中心原副主任刘京介。他与王春海个性迥异。从事环卫工作34年,先后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环卫系统先进个人”、“环卫系统先进工作者”……走上领导岗位后刘京介依然没有改变其艰苦朴素的作风,平日处事低调,平易近人,以至于听说其涉嫌受贿后,同事们都十分惊讶,觉得不可思议。“如果刘京介没有受贿,他可以说得上是个好领导。”检察官告诉记者,“他被带到检察院后,不到半小时就交代了所有问题。”
起初对给他送钱送礼的业务客户,刘京介也曾坚决抵制,但随着送礼的人越来越多,加上看到那些在自己单位承包工程的老板都赚了大钱,身边一些领导干部也都出手阔绰,而自己却仍然捉襟见肘时,刘京介的心理失衡了。从逢年过节收些烟酒礼品到伸手收第一笔钱,从收第一笔钱时的忐忑不安到收钱收得心安理得,刘京介一步步走向犯罪。
刘京介第一次收钱是在2008年春节,行贿人就是田春祥。2008年春节前的某一天,田春祥来到刘京介的办公室,随便聊了几句之后,看办公室里没人,田春祥说:“马上过年了,这点钱给您买点东西吧,感谢您这一年对我们的照顾!”随即将一捆钱塞给刘京介,刘京介推辞说不要,田春祥见他推辞就把钱放在电脑键盘的抽屉上。田春祥离开后,刘京介数了一下,整整1万元。
据刘京介交代,他曾经将1200多万元的厕所清洁、维修等项目交给8个公司,大部分公司都曾对其行贿。因为项目本身的利润不高,所以行贿的数目也不大,最高也就是1万元。
在羁押期间,刘京介表示:“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想告诫身边的朋友和同事,以我为戒,千万别做错事,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目前刘京介涉嫌受贿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之三位低权重的组长和队长
在环卫系统中,凡涉及到物资管理的环节,大多是行贿受贿的高发地带,如设备购置、工程招投标、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因此在环卫中心,业务科、设备管理科和基建科是“油水”相对来说比较多的科室。
门头沟区环卫中心原业务科科长兼工程组组长张保华、原二队队长兼书记禹振清,一个组长,一个队长,看似职务低,实则他们所管的事务都和物资有关,实权一点都不小。因此,田春祥对他们也没有“放过”。
2004年,因为工作关系,禹振清认识了田春祥。之后。田春祥找到禹振清说,如果需要垃圾箱可以从他们厂进货,他们不会亏待禹振清的。2005年,门头沟区的一些单位找到禹振清说想要买垃圾箱,禹振清想起了田春祥,决定由他们厂供货。于是从2005年起,田春祥的工厂每年平均给门头沟环卫中心供应10多个垃圾箱。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田春祥找到禹振清,把用报纸包好的2万元钱,放在禹振清办公室沙发上,对他说:“这几年您也没少帮忙,给您点钱意思意思。”2009年9月,禹振清的女儿结婚前夕,业务客户纷纷登门拜访,都想借这个机会和禹振清搞好关系。禹振清对送上门的好处没有拒绝,一一笑纳。
2007年上半年,田春祥来到张保华的办公室,聊了几句后。给了张保华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同时对他说:“我们厂准备再投一个垃圾楼的吊装设备的标,你看看能不能给帮点忙。”张保华知道那个项目的招标是在区采购中心进行,就托关系让田春祥中了标。张保华主要负责工程协调,所以在施工过程中也比较照顾田春祥,尽量帮田春祥加快工程进度,增加其利润。张保华的另外一个职务是工程组组长,负责工程中标、合同签订以及最后付款时的签字,收了钱之后的张保华在这些环节上尽量照顾田春祥,从没给田春祥的工厂找过麻烦。
12.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设计初探 篇十二
一、举报中心不立案审查程序的设想
(一) 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建立转办线索的跟踪反馈机制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转办的线索要定期回复办理情况和查办结果, 实践中超期和不回复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应借不立案审查机制进入刑事诉讼规则的机遇, 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完善举报中心跟踪、督办线索的方法和途径。建议明确规定组建由举报中心和自侦部门内勤组成联络小组, 定期召开联席会, 逐项通报线索办理情况, 及时掌握不立案线索的动态, 监督自侦部门按时移送不立案线索卷宗材料备查。
(二) 不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
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后, 应向举报中心移交卷宗, 并附有初查报告;在自侦部门移送卷宗后, 由举报中心主任指定工作组内的两名检察官进行审查工作, 启动不立案审查程序。
(三) 设置“繁”、“简”分流程序
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 自侦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绝大多数是正确的, 存在问题的是少部分。因此所有不立案的线索均进行统一的审查程序既浪费司法资源, 也不符合工作实际。因此应在不立案审查程序启动后, 设立初步审查程序, 即不立案审查程序中的初查, 对自侦部门办案程序合法、所调查的事实清楚、不立案理由成立的线索, 由承办检察官制作初查终结报告, 报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决定终止审查。经初查发现有错误可能的不立案线索报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后进入正式的不立案审查程序, 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
(四) 不立案审查一般工作方式
一是审查卷宗, 卷宗是自侦部门初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载体, 工作组承办检察官应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二是制作审查报告。承办检察官在阅卷的基础上制作案件初步审查报告, 提出审查结论。三是集体讨论。由承办检察官在工作组范围内介绍案情和证据进行集体讨论, 得出工作组结论。四是结案审批。不立案审查的结论分为三类:一是同意不立案, 二是建议重新初查, 三是建议立案侦查。结案审批区分情况分层级进行:同意不立案决定的报举报中心主任审批结案;建议自侦部门重新初查的报分管举报中心工作的检察长审批结案, 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启动初查程序;建议立案侦查的, 层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五是后续监督。由前面文中建议设立的联系会定期通报, 出现超期或不执行举报中心意见的层报检察长决定。
(五) 特别工作方式
主要指举报中心补充调查程序:对自侦部门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关键性无罪证据 (如涉嫌行贿嫌疑人自述没有行贿的证言等) , 承办检察官认为有疑问需要核实确认的, 经承办人提出并经工作组讨论, 层报分管检察长同意, 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自侦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复核后认为取证程序违法或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重新调查的, 应当建议重新初查。设置该程序的原因是不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不立案理由, 因此对关键性证据进行复核可以有效对自侦部门进行监督。
(六) 不立案审查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手段
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发现不立案决定错误的, 由举报中心建议重新侦查或建议立案侦查;二是在做出同意不立案结论的同时, 发现自侦部门的执法瑕疵、错误, 可区分错误、瑕疵的程度, 以监督函、向检察长或纪检部门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不立案审查机制的保障措施设想
(一) 合理调配人员, 加强举报中心人员培训工作
举报中心现有人员的检察经历和能力尚不完全适应不立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因此需要建立不立案审查工作人员的选配和培训工作制度, 一方面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调配具有丰富经验的侦查和刑检检察官到这个工作岗位, 另一方面要立足现有人员, 定期进行侦查工作和刑事检察业务培训和实践, 提高承办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 提高举报中心装备水平
为适应新的工作任务, 检察机关应对举报中心硬件装备进行调研, 根据自侦部门的装备标准, 配齐举报中心的硬件, 保证不立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与自侦部门侦查员建立案情会商制度
侦查人员亲身经历了初查工作,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最为了解。因此应规定在举报中心初查决定进入不立案审查程序并书面通知自侦部门后, 应在三日内召开侦查人员与审查人员联席会, 会商案情, 解决疑问, 共同商讨后续工作如何开展, 提高不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
(四) 建立共同答复举报人制度
不立案审查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是解决实名举报线索不立案后的答复息诉难题。举报人无复议权, 一旦不服不立案决定往往形成信访案件。不立案审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 可以进一步确认自侦初查工作的质量高低。对同意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 由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从不同角度进行释法说理, 可以提高执法公信力, 有利于实现息诉罢访。
(五) 借助信息化平台支撑
在检察机关控申办案系统中增设“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模块, 运用信息化办案手段, 全面提升不立案审查案件管理效果;并在检察业务系统中, 赋予举报中心主任和内勤查询自侦部门案件情况的权限, 并增加提示预警功能, 对即将到期的转办线索和案件及时自动提示, 提高不立案审查工作的效率。
摘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原则规定了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 为各院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留下空间。本文详细论证了不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不立案审查,监督,配合
参考文献
[1]陈天敏, 王仲.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 2012 (19) .
13.举报奖励制度 篇十三
1、设立反邪教工作奖励基金,每年财政拨出一定经费对反邪教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对举报邪教人员有进京滋事苗头、聚集闹事、非法串联、非法传播,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3、投诉举报热:1234568,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应抓住要素,问明情况,询问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投诉理由及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情况。
4、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下达指令,根据具体情况,快速反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调查核实。
5、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投诉举报人必要的答复和解释,属于我工作人员责任的。
xx镇综治办
14.师德师风举报制度 篇十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师德建设,自觉接受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的批评监督,根据《临沭县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师德举报制度如下:
一、举报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
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无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是否处处、时时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形象。
2、热爱学生方面:
是否存在加班加点或拖堂现象,作业布置是否适量;有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是否有讽刺、挖苦伤害学生自尊现象;对待学生是否一视同仁,有无偏袒优生,放弃后进生现象;有无借工作之便向学生销售商品、乱订学习资料、乱收费现象;是否有收受礼品向学生家长索要、索请现象。
3、日常工作表现:
是否有迟到、早退和随意旷课现象,上班时间有无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态度是否认真,有无不备课而进课堂的现象,作业批改是否及时;是否团结同志,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
4、仪表仪态方面:
有无穿奇装异服、背心、短裤、超短裙、拖鞋等进教室现象;上课时间有无使用通讯工具;是否存在说脏话、粗话、酗酒、赌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二、举报方式:
凡发现教师有违背上述职业道德的现象,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可直接写信投往校长室,校外人士可拨打举报监督电话:
0539-6388668 对举报教师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查属实,每一次扣职业道德2分,情况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业务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15.举报信 篇十五
《通知》明确,“吹哨人制度”是指作为企业内部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推动问题整改,从而大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违规违法企业则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旨在发动、鼓励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员工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活动中来,及时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勇当“吹哨人”,举报食品生产企业不法生产行为。
《通知》呼吁全省乳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来。企业员工如发现乳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收购不合格原料奶或白酒生产非法添加甜蜜素等;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奖励,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2000元起,最高可达30万元。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对企业员工举报的行业内部潜规则及违法违规行为要逐一核实并依法严厉查处,兑现奖励、及时上报,并为举报员工保密。
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彦保介绍,“吹哨人制度”最早源于英国,警察发现有案件发生时,吹响哨子以引起其他警察或路人注意,他们是最早的“吹哨人”。后来,“吹哨人”延伸为及时发现并报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告密者。欧美很多国家都立法建有“吹哨人制度”,即靠内部员工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察觉问题,吹响哨声,制止问题。美国在19世纪末期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的问题,而“吹哨法案”则起到了保护告密者、鼓励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
16.古代的举报制度 篇十六
设置“诽谤木”
相传这是中国最早的举报形式之一。据《史记·孝文纪》二年追记,远在5000多年前的尧舜时代,就立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政有缺失,民得书于木。“诽谤”的原义是指议论是非、指责过失,类似现在的提意见等。在尧舜时代,人们在交通要道上埋设立柱,作为辨认道路的标志,即路标。除这个作用外,人们还可以在木柱上刻写意见,因此,称为“诽谤木”。到了晋代,“诽谤木”又称为“华表木”、华表木顶端用横木与之相交,竖于交通要道,还叫表木。诽谤木之制,到了南朝梁武帝时,改为在诽谤木旁设一木函(即匣)。《梁书》卷二载:老百姓给官府提意见,可以“投谤木函”。这种用木头做的匣子,很类似我们今天的意见箱、举报箱。
设置“肺石”
设立在朝廷门外的石头。民有不平事,得击石举报申诉。石头为赤色,形如肺,故名。此制起于西周时代。专门记载周朝典章制度的《周礼》一书说,朝廷将设立“肺石”的初衷告知百姓,凡远近孤苦伶仃和老幼之人有什么需要向朝廷禀报的,本人可立于“肺石”旁击之。最多三天,主管官吏就会听其申诉,情况属实,将告知上官对下官治罪。这种石头,一直流传到唐宋时代。宋·沈括《梦溪笔谈》载,长安城故宫里就有一块唐代的肺石,其制如佛寺所击响石而甚大,长八九尺,形如垂肺,肺石上还有文字说明。但因风吹日晒雨淋,已经不能读下来了。所以选择肺形,一是便于垂,二是肺主声,声所以达其冤也。
设置“缶后筒(xiàngtǒng)”
缶后筒是我国最早类似于今日举报箱的器具,出现于西汉时代。《汉书》载:“又教吏作缶后筒,及得投书。”唐代颜师右在为《汉书》作注时,引用了前人关于“缶后筒”是什么器具的话,说明“缶后”如瓶,可受投书,“筒”是竹筒,是官府受密事用的。缶后筒就是一种接受信件的器具,好像储钱罐,上面有个小孔,可入不可出。
设置铜匦(guǐ)”
铜匦是唐代武则天于垂拱二年设置的。据宋代王傥辑录的唐人遗闻、逸事、言语的《唐语林》记载,铜匦是一个叫鱼保宗的人上书建议设置的。武则天悦而从之。后来,鱼保宗因为跟随徐敬业讨伐武则天,被人告发,判处死刑。铜匦是一个方形铜匣,东南西北各置门,可进不可出,各依一色,共为一室。东面名曰延恩匦,青色,喻仁义,有赋颂及希望得到官爵的信件投此门。南面名曰招谏匦,丹色,喻忠信,有言时政得失及直言谏诤的信件投此门。西面曰申冤匦,白色,喻公平,鸣冤叫屈的信件投此门。北面曰通玄匦,黑色,喻聪智,有玄象灾变及军谋秘第的信件投此门。铜匦的设置,表达了武则天以“仁义、忠信、公平、聪智”四德统治天下的愿望。总的看,其设置是成功的,其特点:一是具有多种功能,集举报、建议、举荐、反腐等于一匦,有多种用途。二是使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庶民百姓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有了对国家大事发表看法和倾吐自己心声的机会。三是对举报人给予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政策。司马光《资治通鉴》载,谁是举报告密者,所有官员都不得询问,举报人到京城告密,由官家的驿站负责接待,给予相当于五品官的供应标准。举报人到京后,引到皇帝所在的地方,即使是农夫、猎户、打柴人,都能得到召见。如果举报属实,很快就可以授予官职。四是“人间善恶事,多所知悉”。铜匦的设置,使之成为武则天了解天下大事的窗口,使其对下情有较深入的洞察,有利于巩固其统治。
当然,铜匦的设置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武则天规定,告密有功者赏,不实者不追究,结果,告密者越来越多,案积如山,武则天就提拔了一批告密者充任新法官,这些人多无赖出身,性情残忍,善于罗织罪名,造成了新的危机。
在设立铜匦的同时,武则天还下令设置铜匦院,隶属中央三省之一的中书省。据《新唐书》卷载,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任理匦使,为负责人;天宝九年(750),玄宗以“匦”声近“鬼”,改理匦使为“献纳使”。
设置“登闻鼓”
相传尧舜禹时,就已有了“登闻鼓”的雏形,当时曾设立了供欲直言谏诤或申诉冤枉者使用的“谏鼓”;宋代高承认为敢谏之鼓起于尧时,并认为这是登闻鼓的始源,他在《事物纪原》卷一《登闻鼓》中说:“昔尧置敢谏之鼓,即其始也。”
登闻鼓的正式出现,大约在晋代。《晋书》卷三载:“西平人鞠路伐登闻鼓,言多妖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而舍之不问。”
以后,历代都有登闻鼓。
宋代,登闻鼓的作用发挥得较好。史籍中多有记载。如《宋史》载,太宗雍熙元年(984)开封寡妇刘某支使婢女告到官府,诉其前夫前室之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在严刑拷打下,元吉被迫承认有此事。不久,刘某死去。但“元吉妻张氏击登闻鼓称冤,帝召问张,尽得其状”。原来,刘某与别人通奸,被王元吉发现,她便先发制人,诬告王元吉想毒死她。王元吉之妻张氏通过击登闻鼓,上达太宗,弄清了真相,为丈夫讨回了公道。再如《宋史》记载,“六贼”之首的户部尚书蔡京强占四邻良田,“民又挝鼓上诉”,结果,蔡京败诉,坐罚金二十斤。当时,蔡京正受到徽宗的信任,大权在握,但他却败诉了。看来,登闻鼓确有其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17.举报管理制度 篇十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诉、举报的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的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员负责,问题严重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第四条 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职工都须接受职工、客户的监督,对于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主动配合调查,不得对投诉人或举报人冷嘲热讽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投诉是指职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奖金,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职工、客户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对职工、客户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
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其名誉及其他人身权益的行为。
(三)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的行为。
(四)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职工、客户,无故推诿应当受理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五)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其它侵犯或妨碍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是指职工、客户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财产、声誉等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揭发、揭露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二)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三)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四)泄露公司重要决策、财务数据等秘密的行为。
(五)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六)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七)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八)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九)在公司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十)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鉴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使得受理后无法与投诉或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投诉、举报应采用署名
方式。对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也必须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职工、客户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投诉电话或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第十条 督查员如收到署名的投诉或举报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应以保密的方式通知投诉或举报人,确认投诉或举报材料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对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受理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或举报人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 督查员根据投诉或举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填写《投诉和举报登记单》,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或举报人姓名、部门、岗位、受理时间、投诉或举报事由、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等。
第十三条 投诉或举报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或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证人。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投诉或举报人的保护,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岗位、联系方式等仅限于向投诉或举报人调查取证或通知投诉或举报人处理结果时使用,其他任何场合不得使用,特别禁止泄露给被投诉或被举报人。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督查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和举报登记单》交企业管理部部长复核并签字。企业管理部部长根据投诉和举报的事项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由督查员单独调查或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督查员或调查组自接到投诉或举报的次日起30日内
对投诉或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如因投诉或举报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或举报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委托调查的投诉或举报事项,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15日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限期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督查员或调查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投诉或举报的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或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投诉或举报调查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做出完整的书面情况汇报。对于投诉或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澄清事实。
第二十一条 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轻微的,督查员或调查组要责令被投诉人纠正错误;因态度、礼仪不当等造成投诉的,查清责任后,被投诉人应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第二十二条 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的,督查员或调查组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提出处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诉或举报的管理问题,督查员或调查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限期执行,并在全公司通报。必要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诉或举报调查处理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
处理完成后的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给投诉人或举报人一个合理的答复,保障投诉人或举报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 如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或问题仍未能获得解决的,督查员或调查组应进行合理的解释,并报请公司高层领导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查员应妥善保管所有投诉或举报资料,包括《投诉和举报登记单》、电话记录、来访谈话笔录、证据材料以及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
第五章 投诉、举报保护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督查员或调查组调查投诉、举报事件时,一般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借阅、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应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乱收费事件经查处后,根据罚款额的20%—5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投诉、举报其它事件经查处后,根据涉及追回物品价值或实际罚款额的10%—2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不涉及追回物品或罚款额的,根据投诉、举报事件轻重或提供线索重要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投诉、举报奖励的申报、领取和发放。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且未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100元,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罚200元,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一)恶意攻击、诽谤、造谣、诬陷、伪证或制造事端的。
(二)将投诉人、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或向被投诉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对投诉举报的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罚全部未发工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18.英语书信写作之举报信 篇十八
举报信的内容包括:
1.要举报的问题。
2.叙述案件情况.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
3.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
I am writing to let you know the deplorable attitude of one of your staff member.
Dick’s class is always occupied with videos and little oral presentation is done between the teacher and the students. However, when we questioned his way of teaching, he turned a deaf ear to us. Worse still, at a time he was absent from his class, leaving us confused about what to do. Needless to say, such a way of dealing with students is unacceptable. I would like to suggest that he should be disciplined, and instructed on the proper way to deal with us. And I hope she can make a timely adjustment of his teaching.
An early response will be appreciated.
常用句子:
1.I am writing to you to complain about ...
2.I am writing to express my great concern about...
3.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ith … that I wish
to bring to attention.
4.I can hardly bear /tolerate /put up with it.
5.I hope that you will consider my suggestions.
6.We believe that you will take it serious and have a timely solution.
7.We will appreciate your willingness to make up for the loss.
8.It is the last thing I can bear.
9.I would like to see a prompt settlement of the issue.
作者|王贵友
19.举报信 篇十九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四川省举报受理中心由四川省互联网协会筹建, 主要受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电话网或借助其他信息通信网络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12321四川举报中心开通了五种举报受理方式:拨打028-12321热线 (成都地区直接拨打) , 登陆sc.12321.cn网站, 可进行在线举报;将收到的垃圾信息特别是垃圾邮件发送到028@12321.cn邮箱, 即可实现邮件举报;举报垃圾短信即在被举报信息内容前面输入被举报号码, 并用“*”隔开, 然后发送到“12321”短信平台;另外用户还可以用手机直接登陆WAP网站:wap.12321.cn进行举报。中心网站 (sc.12321.cn) 将定期通报举报处理情况, 进行曝光谴责。
会上, “共建文明网络环境”活动同时启动, 四川省15个互联网协会理事单位联合发起倡议, 动员网络内容提供商、接入服务提供商加入“绿色网站自律联盟”, 并积极参与“绿色文明网站”评选活动。12321四川举报中心 (sc.12321.cn) 网站开通“绿色网站自律联盟”加盟通道, 四川新闻网门户网站开辟“绿色文明网站”评选活动专区, 动员网友参与评议。评选出的“绿色文明网站”将由四川省互联网协会推荐参加2010年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全国评选活动。
20.举报热线:12331 篇二十
全国各地读者如遇食品安全问题,可致电本刊(021-54030525)、来信或发邮件,本刊编辑部将向专家咨询后,及时解答。
市民来电:
李女士反映,在某超市购买的一个礼盒内有6盒保健食品,大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10年7月11日,有效期至2012年7月10日。但是,6盒保健食品中,2盒的保质期为24个月,其他4盒的保质期为18个月,已过期,要求查处。
案件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的确曾出售内包装过期的保健食品大礼盒。超市方已向顾客作退货处理。检查时超市货架上无该产品。对于该店的行为,已予立案调查。
提醒:
组合食品的保质期,无疑应按照其包含食品中保质期最短的品种来计算,因为安全是“一票否决”的。企业即使要通过打包销售处理存货,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不能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市民来电:
赵先生来电反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餐厅就餐时,发现厨师一边用手直接接触食物一边负责收银,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要求查处。
案件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分局对该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赵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拟立案查处。
提醒:
食品安全需要从各环节细心维护,钱款等杂物上细菌含量很高,触摸后不应立即接触食物,否则会造成交叉污染。食品从业人员应该提高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在日常操作中养成基本的卫生习惯。市民如发现餐饮店员工不顾食品卫生,可要求纠正,如拒不改正的,欢迎积极举报。
市民来电:
钱小姐反映,在某化妆品专柜购买了精华液,导购小姐赠送了6粒同款精华液小样赠品,钱小姐发现购买的精华液和赠品存在明显区别,认为该专柜有假货,要求查处。
案件处理:
经查,该专柜所售的正品和赠品由于批次及产地不同存在外包装的差异问题,并非假货。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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