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2024-08-07

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精选10篇)

1.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篇一

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将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强化全园教职工安全意识,做好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明确职责,特制定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1、幼儿园安全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署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岗位、各相关处室根据自己承担的各项安全工作认真落实。

2、幼儿园逐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岗位根据自己承担的安全责任,做好日常的检查、汇报、排除安全隐患工作。并做好记录,做为幼儿园考核的依据。

3、幼儿园安全工作小组在日常的安全工作管理过程中,不定期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学期安全考核的主要依据。

4、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则,在自己分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承担安全管理工作,并做为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去做。幼儿园对各岗位的考核,以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首要考核依据。

5、幼儿园在检查安全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第一次由主管园长谈话,给予批评,第二次在全体教职工会给予点名批评,全校通报,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6、幼儿园安全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岗位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模等各种荣誉的评选资格,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7、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考核、奖惩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开,计入量化考核成绩,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一、具体实施方法:

考评:幼儿园成立安全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每月对教师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教师的安全工作予以奖励或惩罚。

奖励:每月幼儿园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对教师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每月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教师奖励100元。

惩罚:

(一)受伤。幼儿因各种原因受伤,缝一针扣10元,缝两针扣20元,三针扣30元,缝四针扣40元,缝五针扣50元,后果严重者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骨折。幼儿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骨折,每次扣50元,后果严重者另行处理。

(三)脱牙。幼儿因安全事故出现脱牙一颗扣10元,二颗扣20元,三扣30元,后果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正常换牙而出现的脱牙不属安全事故,但要以医生诊断为准。

(四)鼻塞、耳塞和吞咽。教师因失职造成幼儿鼻塞、耳塞或吞下异物情节较轻的每次扣5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每次扣20元。

(五)体罚。凡因教师体罚幼儿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倍惩罚,情节严重的,考核、评先评优、晋级评职实行一票否决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做书面检讨。

注明:出现以上安全事故不享受教师安全奖励,聘请教师惩罚资金从工资中扣除,公办教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谁当班谁承担责任若两位教师同时当班则共同负责。

其它1.教师当班时间离岗、长时间接打电话、串班、吃东西、打堆闲聊、做私活等,查到一次,扣除5元。

2.当班教师不按规定交接班,未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幼儿尿裤、尿床、大便等未清洗干净,查到一次扣5元。

3.幼儿出现咬伤、抓伤一次扣2元。

4、安全、法制、心理健康课程未纳入班级课程计划,以及未及时开展安全、法制、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一次扣除5元;如实填写各类安全工作记录,上交安全教育工作材料,每差一次记录或每缺一份材料,扣除2元;未按幼儿园要求及时发放各类安全告知书,未向家长尽到告知、警示、宣传、教育责任的,一次扣除5元。

2.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篇二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

三、考核依据

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

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安全生产总结;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

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基金来源:

(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

(2)各企业按管理费用的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付。

2、发放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等情况,奖励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考核奖励

①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 ②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200元; ③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④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罚款5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3、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按照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员 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非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50万元(含5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0万元(含1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10万元(含1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51—100万元(含10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60万元(含5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10—30万元(含3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0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6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6,000—10,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2、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1)一次轻伤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重伤1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6,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4)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2%;

(5)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

3、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1)对隐瞒轻微事故的行为:

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5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200元;

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0—20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600元; 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20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

(2)隐瞒一般事故以上行为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5,000元。

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政府的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1)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8,000元;

(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15,000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10,000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0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

七、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

3.石泉煤业安全安全奖惩考核办法 篇三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总 则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石泉煤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生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尽职尽责、超前防范,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特制定《石泉煤业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全公司干部、职工遵守的安全方面的准绳,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干部和职工。

本《办法》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奖 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每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

6、能够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

7、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设备运转正常,无事故隐患,无尘毒噪声危害,职工身心健康。

8、社会治安风气良好,无火灾、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四)奖励的内容

1、内完成以上任务取得以上成绩,可评选先进单位,本单位职工享受综合奖金。

2、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可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职工可享受安全合同兑现奖金。

3、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工艺、科技攻关项目和可授予科技进步奖,并给以荣誉称号。

4、实现标准化班组的,可授予标准化班组或先进班组的光荣

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励

(一)奖励的形式,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根据贡献大小和事迹,可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晋级、晋升、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时,可按情况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二)奖励的依据

1、在公司生产过程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对公司做出较大贡献的;

2、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自觉遵守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出勤天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上首先为他人和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爱护生产设施,不损坏机电设备,遇到特殊情况积极抢险救灾有效的;

5、能够及时发现、预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6、本人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性强,自觉遵章守纪,在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数年如一日地表现出优秀品德。

(三)奖励的内容

1、积极完成生产、工作、出勤任务,无违章违纪,可享受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综合奖。

2、达到《安全责任合同》要求的,可享受安全奖。

3、在技术攻关、工艺流程改造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发展创造的,可享受技术革新或发明奖,并给予一定荣誉称号。

4、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给予指标奖。5 6 7 8 9第七条:目标责任奖励 1、在保护和挽救公司财产有功的,除给予荣誉奖以外,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对积极监督,挽救他人生命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的,可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对及时发生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对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在重大灾情面前舍己救人的给予记大功荣誉并一次性发给奖金。、在矿山其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给予其它奖励。、完成矿部下达或签订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目标奖励,矿级为中层人员

工资的一至三倍,中层为班组长工资的一至三倍,班组长为职工工资的一至三倍。

2、完成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安全目标兑现奖,仍按逐级一至三倍的比例分别兑现奖金。

3、专职人员,可享受职工的一至三倍奖金。

4、奖金的数额各由公司决定。

5、各种奖励的奖金、名称、奖品由公司决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队、科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处 罚

第八条:集体处罚

1、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单位不能评选先进:

①不能如期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的; ②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出现工伤事故的。

③纪律松驰,工作散涣,管理不善的。

④发生火灾盗窃案件,治安秩序较差的。

⑤有其它原因的。

2、有以上情况者取消所在单位的安全奖和经济指标奖,实行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责任人的处罚

1、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处 罚或处分。

⑴违犯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损害公司利益的;

⑵违犯本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或职工利益的;

⑶违章指挥,造成人身生命或公司财产损失事故的;

⑷经营管理不善,使生产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连续完不成,出现严重亏损现象的;

⑸本人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对职工实行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⑹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各级管理人员(责任人)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⑴经济处罚:扣除失职期间的职务津贴;取消季度、半年或全年评奖资格,取消奖金、罚款等。

⑵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解除职务、降职、降级等。

⑶违法乱纪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个人处罚

(一)工人职员,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⑴违犯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⑶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器具造成停产的;

⑷偷拿、盗窃、窝藏公司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⑸损坏甚至故意破坏设备、设施的;

⑹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⑺违纪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职工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⑴在生产和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

程,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⑵违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按其情节罚款处理并追究责任。

⑶当班遗留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作处理,导致他人或他班发生事故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⑷本人违章作业,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者,责任自负,医药费自理。并按情节承担他人的药费或其它费用。

⑸违犯岗位劳动纪律,随意串岗、溜岗、睡岗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指标的要罚款处理。

⑹丢失本班财产、设备或工具的,除等价赔偿外,要罚款处理。

⑺在公司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出现临阵脱逃、见死不救甚至乘机作乱的,除罚款外,要给以纪律处分。⑽

⑻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行事责任。

⑼破坏矿区、院落、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的,给予罚款处理。

⑽有其它行为的,视其情节罚款处理,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分的类型: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⑴行政处分必须事先通知本人,并经职代会决定通过,处分经过要记入本人档案,如受处分者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书面申诉,如上级领导未作出新的决定,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⑵行政处分后的本人生活待遇,由公司依据有关政策,随处分决定通知清楚。

⑶在受处分期间,如痛改前非,立功赎罪者,可减轻处分,或者恢复名誉。

(四)经济处罚:可分为赔偿、扣除资金、罚款、扣除工资,罚款额根据责任大小经济损失定。

第三条 各区队、各科室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单位与石泉煤业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

(一)安全生产目标 主要内容为:

l、杜绝重大事故,力争事故为零。

2、杜绝电器设备失爆,机电完好率达到95%,大型设备100%完好。

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4、加快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力争九月份基建转生产;

5、质量标准化达一级。

6、掘进进尺7000m

7、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8、不发生火灾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9、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0、不发生大面积食物中毒和职业卫生伤害事故。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主要内容为:

各区队、科室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制度、措施、方法、要求,以及石泉煤业《1号》文件要求。可以概括为:“创新一个理念,实现两个转变,抓住两个关键,确保三个到位,夯实三个基础,强化八项工作”。主要包括: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宣传、夯实质量标准化基础、作业标准化基础、矿井安全六大系统基础、强化瓦斯管理、顶板管理、机电管理、运输管理、通风管理、防治水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考核。第五条考核方法

1、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检查和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含90

分)、80分—89分的为良好、70—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考核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目标不达标,考核为不合格。(如应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目标,需提前1个月向矿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原因。如核查属实后对目标要求进行更改。)第七条奖惩办法

1、经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区(队)、科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元,主管领导 元,分管领导 元。

2、经年终考核为良好的区(队)、科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元,主管领导 元,分管领导 元。

3、年终考核为合格的区(队)、科室,不对其进行处罚。

4、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区(队)、科室,给予一次性处罚 元,主管领导 元,分管领导 元。

5、在平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区队、科室,除扣除相应分值外,处以区(队)、科室,给予一次性处罚 元,主管领导 元,分管领导 元。

6、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区队、科室,取消其各项评选先进资格,并取消主要负责人和分工负责人当年评选先进个人和劳模资格。对安全生产达标单位,从中评选出全矿安全生产先进区队、班组、科室。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生产先进区队、班组、科室和先进个人,由石泉煤业表彰奖励,先进区队、班组、科室奖励奖金 元,先进个人奖励奖金 元。奖励荣誉证书和奖金。

7、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制内容和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篇四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与奖惩办法

河北辛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号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

1、死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2、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3、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4、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在1%以下。

5、三级安全教育率为100%。

6、安全隐患整改率达95%。

7、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95%。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负责对各级管理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七条、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市级,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章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章人

员,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各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经理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龙门架、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20-2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是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罚款。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平安工地”合格标准的项目部,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50-200元罚款。

8、县、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平安工地”及“标准化考核指标”合格标准的项目部,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50-500元。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包括二万元)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外,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费用。

2、项目部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上,除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外,不足部分,公司根据调查事故情节,公司承担10-20%,剩余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

3、项目部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次,处罚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1000-2000元,其他刑事行政处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用外,不足部分,公司负责承担20%,不足部分由项目部负责承担。

4、项目部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项目经理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的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3)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0元罚款。

2、火警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各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 的罚款,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各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者承担30%,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各承担30%。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000-5000元。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篇五

为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和各企业人员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为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镇的实际情况,经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以工作点属地管理为主,各专项整治组配合,强化相关单位联合执法、协作配合开展排查整治。

(一)各村委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核目标。

1、各村委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率应达100%;对发现隐患单位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改正指令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并按期组织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企业,一份送镇安委办备案),复查率应达100%;对检查发现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应按要求填写《“三合一”场所呈报表》、《查封申请表》等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要明确责任人跟踪督促按要求整改,组织按期复查,相关材料报表应及时报送镇安办备案,通知送达率应达100%,查封率应达100%,复查率应达100%,材料报表完整报送率应达100%。

2、各村委会、企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检查率应达100%,要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负责跟踪督促整改,按期组织复查,复查率应达100%;对完成整改的,要填写《复查表》、《整改验收表》经相关人员签章后报送镇安办备案。

(二)专项整治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核目标。

镇专项整治组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活动,检查查率应达100%;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隐患企业(场所),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负责跟踪督促整改,按期组织复查,复查率应达100%;对存在“三合一”场所,应按要求填写《“三合一”场所呈报表》、《查封申请表》、检查情况总结等表格材料经相关人员签章后及时报送镇安办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复查,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率应达100%,完成整改后按要求填写《整改验收申请表》、《启封申请表》等材料表格,并经相关人员签章后报送镇安办备案。

(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相关单位职责履行考核目标。

1、镇安办(整治办)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三合一”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镇“三合一”场所督查队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工作点、各专项整治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情况的抽查督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考核、抽查后填写《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表》、《“三合一”场所抽查表》汇总报送相关领导;镇“三合一”场所整治指导组和“三合一”场所整治专业队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查封率和整改率达100%。

2城西派出所应按规定督促“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并履行对“三合一”场所相关业主依法处罚,执法任务完成率应达100%。

3、甘亭工商所应按规定配合“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并履行对无证照“三合一”场所业主依法处罚,执法任务完成率应达100%。

4、玉蝉、天桥供电所应按规定配合“三合一”场所和存在隐患场所的整治,并依法采取断电措施,执法任务完成率应达100%。

5、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要求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村委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目标。

1、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①各村委会、企业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率应达100%;②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和上墙率应达100%。组织机构健全情况:①各村委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调整)率应100%;②各村委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义务消防队(建立花名册)的设置率应达100%。措施保障落实情况:①目标管理: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目标管理措施,总结分析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②例会制度: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记录),各村委会、企业主干主持每季度召开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记录),按规定参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到);③基础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各村委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建立健全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档案(一企一档)。

2、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等宣传活动。

3、安全生产监管落实情况。①检查抽查:配合工作点开展安全生产月抽查、季度大检查活动并做好工作总结;②隐患整治:跟踪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按期整改,排查上报、督促整改“三合一”场所。

4、事故管理情况。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5、其他安全生产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上级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镇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办法

1、干部职工奖励办法

①季度检查直接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并完整的填写安全生产检查通知书的,经企业负责人、各村委会、企业分管企业领导或责任人和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签字后,每完成检查一家企业给予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补贴10元。

②季度检查存在隐患的企业,整改责任人要负责督促其整改,按期限进行复查,并规范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送安办备案,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经复查为基本合格的,每完成一家补贴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20元。

按规定完成安检和复查,但由于各村委会、企业企业数量少,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补贴达不到平均数的,按平均数发给补贴。平均数计算办法:(各各村委会、企业检查直接定为基本合格企业数×10元+复查后合格企业数×20元)÷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人数)

③“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奖励按照《梅岭镇“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考核奖惩办法》(晋政梅[2011]77号)文件规定执行。

④各各村委会、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土炼胶炉并按要求取缔的,每粒奖励该工作点500元。⑤在检查中一经发现企业(业主)使用“土锅炉”并及时取缔的,每粒奖励该工作点500元,发现使用油桶烧蒸汽煮豆腐并及时取缔的,每粒奖励该工作点300元;

⑥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作坊或个人,发现并取缔的奖励参照。

⑦两委成员及后勤人员奖励办法 各村委会、企业干部最高补贴领取(季度检查合格企业每家补贴10元与季度复查整改合格企业每家补贴20元的补贴合计)。

3、各村委会、企业干部年度安全奖每人基数300元,按照当年事故发生情况和“三合一”整改情况等工作绩效兑奖,凡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及“三合一”整改率达100%的全额兑奖,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但“三合一”整改率未达100%的不兑奖,如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含较大事故)的按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其他机关正式内勤人员领取平均奖。

三、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按照发生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单位)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而发生事故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查明原因,并出具事故原因报告单,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一般火灾事故(无死、伤),不论火灾大小一律处罚该点200元(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40%,下同)。

2、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生产隐患引发一般火灾事故,处罚该点500元,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特、重大以外的安全事故按照《西安市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属纵火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不可抗拒的事故(“三合一”场所除外),免予处罚。

8、镇安委会在检查中发现漏管、漏报、隐瞒不报或群众举报到镇整治办属实的“三合一”场所,每家处罚该点500元。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抽查发现漏管、漏报、隐瞒不报或群众举报到市长热线、市“三合一”整治办属实的“三合一”场所,取消该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当季度季度奖。

9、各各村委会、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土炼胶炉,没及时取缔或被他人发现、群众举报属实的,工作点要负责取缔,并每粒处罚500元。

10、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业主)使用“土锅炉”或油桶烧蒸汽煮豆腐,没及时取缔或被他人发现、群众举报属实的,工作片要负责取缔,并每人处罚300元。

11、未按规定督促各村委会、企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者,每份扣罚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50元,未按时上报镇安委会及上级部门有关报表、材料者,每份次扣罚下各村委会、企业干部30元。

12、企业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均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人代表或业主(负责人)和企业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增强计生站和各管区抓好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我镇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出生人口合法生育率

1.出生人口合法生育率坚决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

2.要最大限度制止政策外生育,并确保统计准确率。

3.发现政策外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政策外生育后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未上报就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造成工作被动。

4.政策外生育后要督促生育对象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及计生外出生奖惩规定

1.管区

(1)自然内无政策外生育的管区奖励5000元(按政策外出生时间)。

(2)对2010年12月31日前的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按实际征收额的4%奖励。

(3)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及当出生计划外生育的管区,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按社会抚养费实际缴纳额的1.5%奖励;自然内合法生育率不能低于94%,每降低1个百分点,罚管区1000元,并通报

批评。

(4)对当计划外,自己未上报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被上级部门索要举报费的,每出现一例,罚管区1000元。

2.计生站

全面负责并指导配合管区做好计生方面的工作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1)对2010年12月31日前政策外出生,未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按实际征收额的2%奖励。

(2)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及当出现的政策外生育,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额的1.5%奖励。

(3)自然内合法生育率不得低于94%,每低于1个百分点,罚款2000元,并通报批评。

(4)对当计划外生育,自己未上报被举报到上级计生部门且被索要举报费的,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费的计划外生育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将独生子女费一并追回,并交镇财政。

四、社会抚养费奖励款半年一兑现,涉及管区、计生站的罚款考核年底兑现,在奖励款中扣除罚款,如奖励款不足扣除罚款,在管区计生办其他经费中扣除罚款。

五、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项目部工作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篇七

为充分调动项目部承包人和全体参建职工的积极性,确保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目标的实现,以取得项目管理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精神,达到项目部领导与职工收入公开,杜绝项目部管理中以权谋私现象产生,促进项目部全面建设的目的,根据公司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指标

1、上缴公司管理费、施工利润完成情况(按内部承包合同或协议)。

2、工期:按工程合同协议确定的工期。

3、质量:创合同段全优工程。

4、安全:重大责任事故为0,死亡率为0,重伤率小于1.5%。

5、推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情况。

6、领导干部廉洁情况。

二、考核奖惩范围

1、公司考核的范围主要是项目部领导(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

2、项目部其他人员由项目部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奖惩。

三、奖励办法

1、完成指标第一项,项目经理按上缴金额的%提取个人奖金,其他领导按项目经理的80%计发。

2、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第一项,项目经理按超额部分的 %提取个人奖金,其他领导按项目经理的80%计发。

3、根据实际贡献,项目部其他领导奖金发放可适当拉开档次。

4、工期、质量、安全创全优,公司根据情况设全优奖。

四、处罚措施

1、未完成考核指标第一项,取消该项目部的奖励并处罚项目经理人民币10000元,其他领导7000元罚款。

2、考核指标2、3、4项中,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发项目经理和主管领导奖金10%,其他领导扣发奖金7%。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追究相关责任外,取消奖励资格。

(1)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组织原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在项目管理中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利益的。

(3)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4)擅自对外承揽工程隐匿不报或不纳入项目部财务管理的。

(5)不按公司规定对外分包工程及严重违反公司对项目管理规定的。

(6)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或出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考核办法

8.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篇八

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为目的。坚持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考核与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领导检查考核与逐级检查考核相结合、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检查考核与广大干部职工监督举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对检查考核负主要责任,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奖惩职权,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矿领导、安全生产会议汇报检查考核奖惩情况。

第四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和各区队、组一方面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得拒绝、阻挠。另一方面又要一级查一级,自己查自己,对自己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的群查、群防、群治。

第五条每一个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矿安监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矿领导举报,对报告或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安监部门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矿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检查考核的领导工作。成员如下:

主任:矿长

常务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工会主席

副主任:总工程师各副矿长

组员: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负责人专职安监人员

第八条领导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检查考核办法,经领导组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由矿长带队,每月组织一次集中的检查考核工作。

3.每月末召开一次检查考评会,总结当月检查考核工作,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讨论决定奖罚并公布执行。

4.检查和评价专职安监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科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要求和生产实际制定每月检查工作重点。

2.具体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3.组织专职安监人员下井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监督检查。

4.接待和处理职工的安全问题举报。

5.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信息处理,汇总、上报、保管检查考核的各类信息,月工作总结报安全副矿长、矿长。6.具体组织每月领导组检查考评会,将考评总结、下月工作安排及奖罚结果行文公布。第四章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条为加大确保安全的激励机制,我矿实行安全特殊贡献奖,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第十一条安全特殊贡献奖的获奖条件、金额如下:

1.为安全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收到明显效果的,奖励500-5000元。

2.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在抢救事故中有功者,奖励2000-10000元。

3.检举揭发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奖励200-500元。

4.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内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年终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5.领导组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工作和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特殊贡献奖由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经检查考核领导组(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矿长颁发奖励命令。

第五章安全奖

第十三条矿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其中包含安全奖。奖金额度根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大小确定(吨煤费用包干中包含安全奖),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挂钩发放。

第十四条安全奖的考核发放规定如下:

1.全月未发生各类事故,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没有发现任何违章违纪的安全问题,全额发放安全奖。

2.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三个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责任重伤事故,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及责任人分别免发当月安全奖的20%、30%、50%、100%。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2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二个月安全奖。

6.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1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3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当月安全奖。

7.全矿全年杜绝上述任何事故,年底每名员工加发一个月安全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加发二个月安全奖。(上述事故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8.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实行经济处罚,处罚方式是扣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第六章检查与处罚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矿发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各级领导、专职安监人员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的规定的处罚行为和现象,必须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区队进行经济处罚。处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处罚的方式是填发《安全检查问题通知书》。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对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任部门、区队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签发人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视问题性质按本办法处以2-3倍的加重处罚。第十八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也要逐级统计上报到安全科,矿对自查的问题不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所有员工都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徇私舞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和不按规定处罚的检查人员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矿规矿法处理。

第二十条安全科每月对处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当月检查考核领导组例会(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安全科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直接给与经济处罚的,财务部门可据此扣发安全绩效工资。处罚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等责任单位的,要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名单报财务部门扣发安全绩效工资。未落实到责任人头上的,一律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效益工资。

第七章一般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2.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明显差距,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3.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规定的安全记录,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单位负责人10元。

4.未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处罚单位负责人20元。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蛮干,处罚责任人50-200元。

6.当班脱岗、当班饮酒、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7.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着装下井,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8.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不畅、反馈不及时,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9.发现设备隐患隐瞒不报,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发生打架或黄赌毒问题,不管谁的责任,每人处罚100-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1.发现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12.井下发现烟、火携带者以及酒后下井者,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13.井下安全员发现问题必须协助采掘(采煤)队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出井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汇报,处罚安全员100元。

14.井下各工种人员(包括安全员、瓦斯员)要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提前出井者处罚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井下发现严格禁止下井人员下井或严格禁止下井物品等下井,每发现一处(人、次)处罚当班验身员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6.班前会议必须每班召开,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一次未开处罚跟班队长100元,无记录处罚50元;当班瓦斯员、安监员未参加处罚50元。

17.发现井下不戴安全帽或随意在井下躺卧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18.发现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

19.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处罚当班10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200-500元;责任人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发现电缆及电气设备丢失,处罚当班500-1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1.发现链环、插销、刮煤棒及设备配件丢失,处罚当班200-5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数量巨大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2.发现矿井设备、设施被破坏,处罚当班5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500元;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3.发现井下私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损坏矿灯闭锁,处罚50-100元。

24.不履行交接班手续,提前出班或推后接班者,处罚50-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25.下井未佩带自救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

第八章专业罚则

第二十三条采掘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各施工点无施工措施、无作业规程、未经批准私掘乱采处罚1000元至10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500元。

2.主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必须按中线开掘进,要求中线偏差正负10cm,腰线偏差不超过正负30cm,如巷道不够规格或超宽、超高都要扣减进尺,并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3.放炮工作面没有设专人放警戒,没有另外加放炮指示标志,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

4.煤里发现夹杂2个以上雷管,处罚各采掘(采煤)队每个300元。

5.发现放炮装药时未充填炮泥,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6.巷道支护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3m,主运输大巷lm一架有腿棚,回风巷每1.5m一架无腿棚,当班必须支好,发现每缺一架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7.掘进巷道的密闭工程必须及时,在前一个联络眼打通后,后一个联络眼必须密闭(用砖砌墙,黄土,水泥抹面)回采永久密闭要求在45天完成,要求两道“三七”墙体,间隔50cm,中间夹50cm厚的黄土,在巷道两帮、顶、底必须开30cm深的槽体,保证密闭墙不漏风。采掘工作面的临时密闭必须用砖砌“二四”墙,黄土,水泥抹面。发现密闭不及时或不按规格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8.发现未按规定掘进到位后就回采,处罚采掘(采煤)队10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9.发现回采工作面的浮煤超过5%,,处罚采掘(采煤)队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0.煤场发现有40公斤以上的大块石头,每个采掘(采煤)队处罚200元。

11.发现主井筒、运输大巷煤尘大,煤壁、电缆、设备粉尘大,处罚采掘(采煤)队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200元。

12.发现各硐室、各皮带头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工具就开工作业,处罚采掘(采煤)队200-5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3.发现井下各采掘(采煤)队未按规定配备三盏备用矿灯,缺一盏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

14.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数量不足,质量差,每处处罚采掘(采煤)队2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5.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无支护,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50元。

16.不按作业规程施工,巷道工程质量差,处罚采掘(采煤)队500-2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7.回采工作面超前切眼贯通后,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8.巷道掘进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开掘联络贯眼,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19.发现倒车硐的距离小于50m,深度大于6m, 处罚采掘(采煤)队2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20元。

20.掘进巷道联络贯眼贯通后,上一贯眼没有在24小时内及时密闭,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1.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记录不完善,处罚采掘(采煤)队100-3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

22.回采工作面每一刀采完后,顶煤没有回收干净,处罚采掘(采煤)队2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50-100元。第二十四条检查发现通风、瓦斯、粉尘防治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无故停止主扇运转,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2.主扇机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3.主扇机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4.各用主扇(电机)损坏不及时修理,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5.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低于85%,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6.没有按规定按时测风,没有填报测风牌板和测风报表,每缺一项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7.没有及时调风、配风,造成工作面出现微风、无风现象,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8.局扇位置不合理或出现循环风,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9.局扇未实行“风电闭锁”,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必须使用阻燃风筒,使用非阻燃风筒者每一米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1.局扇时开时停,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2.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缺1米,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3.风筒末端20米以外有破口,每有一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4.风筒接头不严密或吊挂不符合规定或拐死弯,每有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通风设施工程没有按时完成,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6.通风设施质量差(如漏风、密闭不掏槽、墙面有裂缝、构筑材料不符合要求等),每有一项,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7.通风瓦斯检测仪器没有定期检修和校正而继续使用,每发现一台,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8.如发现随意乱拆墙、风桥者一次处罚200-500元。

19.各工作面风袋必须吊挂整齐,风袋口距工作面小于5米,风袋质量要求为600mm橡胶风袋,如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20.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出现空班、漏检、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以上,体积达以0.5立方米,八小时未处理)现象,每发现一项,处罚作业队组、有关部门及瓦斯员各200-2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缺一次,处罚瓦斯员100元。

2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无”一炮三检”记录,处罚瓦斯员100元。

23.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三对口”(即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记录手册、瓦斯班报三者一致)或没有填写牌板、记录、报表、没有交接班签字,每有一项处罚瓦斯员100元。

24.没有定期洒水,井筒、大巷干燥,煤尘大,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5.主要运输大巷没有定期(一年)冲刷粉尘,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矿主管人员100元。

26.灯房各种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7.灯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8.变电室卫生差、设备有灰尘、油垢或漏油、消防器材不齐全,每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9.变电室内各种保护装置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0.变电室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1.井上下通讯不畅通,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兀。

32.不遵守操作规程,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处罚操作人员50元。

3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处罚50元。

34.要求各采掘工作面的机电设备必须安装整齐,开关,风机要上架,电缆电线要吊挂整齐,高度不低于1.8m,每3m吊挂一个电缆钩。如电器设备缺一个挡板,弹簧垫、密封圈、压线板等视为失爆,每一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35.开关、风机如发现一台不上架处罚责任部门100元。36.电缆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有一处,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37.开关无闭锁(或失效)、防爆面未涂凡士林、接线工艺差,每有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38.各种声、光联络信号不完善、不灵敏,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9.各类电机没有风叶、风罩,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40.机电设备如有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否则处罚责任部门300元。如人为损坏丢失设备,两倍赔偿。第二十五条检查发现提升、运输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卫生差,消防器材不齐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2.主提升机房及人车房各种图纸、制度、记录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3.提升钢丝绳没有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500元。

4.提升绞车制动系统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5.提升信号不齐全,不灵敏,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6.提升安全保护装置(过卷、过速、限速等)不完善,每缺一项,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200元。

7.绞车司机工作粗心,不负责任,造成事故,处罚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并追究刑事责任。

8.提升串车未挂保险绳,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

9.运输小绞车戗压杠不全,处罚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各50元。

10.运输小绞车附近卫生差,处罚司机30元。

11.不用联络信号联络运输,处罚当事人50元。

12.主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蹬皮带、行人注意安全,否则处罚200元。

13.在大巷蹬皮带者,处罚50元。

14.摘挂钩人员不检查矿车连接情况、钢丝绳磨损情况而造成事故,处罚200-5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加重处理。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爆破材料及爆破作业工作存在下述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爆破材料库保管员及看守员脱岗一次,处罚100元。

2.雷管未编号,处罚保管员100元。

3.没有履行火工品审批手续,擅自发放,处罚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保管员各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4.雷管、炸药没有分开运送,处罚运送员100元。5.运送雷管没有用绝缘袋装,裸露运送,处罚运送员100-200元. 6.运送人员对所领的火工品没有及时入井,无故在途中逗留,处罚200元。7.运送人员擅自超量领取火工品又未及时清退,并在箱外存入,处罚200元。

8.工作面雷管、炸药乱扔、乱入、混放,发现一次罚爆破工100-200元。

9.雷管、炸药箱破烂没有及时更换,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0.雷管、炸药箱没有按规定分开一定距离存放;没有放在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或爆破警戒线

以外的地点,每有一项不合格,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1.放炮器缺压线螺母、接小线处罚200元。

12.放炮器缺螺丝或随意在井下更换电池处罚100元。

13.不使用放炮器放炮,处罚爆破员500元。

14.放炮不使用炮土或水泥泥,处罚爆破员300元。

15.放炮不设置警戒,不发出信号,处罚爆破员及队长各300元。

16.起爆点到爆破点的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处罚爆破员100元。

17.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挂在一起,处罚爆破员100元。

18.爆破工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手把,处罚100元。

19.井下不处理”瞎炮”,处罚爆破工200元。

20.爆破员不按照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处罚100-2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有明显问题的在实际执行中不断补充和修订完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矿安全科。

安全监督检查问题通知书

检查人:第号

检查时间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发现的问题

处罚意见

整改要求

复查情况及意见

领导组讨论意见

矿长意见

9.学校控烟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 篇九

各处室、各年级、各科组(后勤办、体育办):

为保证创建“无烟学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多部门发出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和《深圳市无烟学校创建实施方案》等上级部门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我校控烟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要求学校各处室、级组都要积极参与创建“无烟学校”活动,争创“无烟级组”,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坪山中学控烟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坪山中学创建无烟学校责任书》的各项要求。

一、控烟考核办法

1、定期考核: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坪山中学控烟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创建无烟学校责任书》等要求,负责每季度对全校各科级组的控烟工作进行考核并有记录和奖惩建议。

(2)学校控烟督查组和巡查组每月一次对学校控烟工作进行督查和巡查,有记录和奖惩建议。

(3)级组控烟督查员和巡查员负责每月一次对级组管辖区域的控烟工作进行考核,并有记录。

2、不定期考核:

学校控烟督查组、巡查组等利用明查暗访和平时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认真做好记录,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创建无烟工作办公室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和奖惩建议,由学校落实奖惩措施。

二、控烟奖惩制度:

1、奖励:经申报并经学校考核评为“无烟办公室”的单位,或在创建无烟学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学校将结合绩效考核给于一定奖励。

2、处罚:

(1)控烟督查组、巡查组考核发现的问题均与绩效考核和个人评优评先挂钩。考核发现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的员工,第一次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同一办公室一个季度内考核发现吸烟教职员工达3人次以上者,加扣管理分0.5分。

(2)在级组管辖的控烟场所,每发现1名学生或家长吸烟或发现1个烟蒂,均扣级组管理分0.1分,依次类推。

(3)在办公室、功能室、会议室等工作场所摆放烟具者,除没收烟具外,每发现1个扣级组管理分0.2分,依次类推。

(4)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分,扣完为止。凡没有申报“无烟办公室”(或没有签订创建无烟学校责任书),以及季度考核扣分达1分以上的级组,学校将取消年终先进级组的参评资格。

(5)创建“无烟学校”工作将与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和教师绩效考核挂钩,奖励和处罚情况将在校园网上公布或相关会议上通报。

(6)本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校长室

2011.4.28

坪山中学控烟制度

1、做好禁烟宣传,对来我校的宾客进行禁烟条例的宣传。不向来客敬烟,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2、在会议室或接待室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3、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4、有(专)(兼)职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劝阻吸烟,在禁烟场所做到无人吸烟,并无烟蒂。

5、校长及校领导带头不吸烟,学校党、政、工、团、队等组织共同抓控烟工作。

6、全校教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如厕所、走廊上吸烟,个别抽烟者在规定的地点(校门外天桥下)吸烟。

7、在公共场所吸烟者一旦被发现将进行劝阻及教育并给以一定的处罚。

8、接受卫生部门的执法检查,对执法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

9、本规定自张贴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5.1起正式实施)

关于成立全面禁烟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处室、各科级组:

为有效推进全面禁烟工作,积极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师生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和《深圳市无烟学校创建实施方案》,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成立我校全面禁烟领导小组。

一、全面禁烟领导小组 组 长:林俊红 副组长:张福杰

组 员:张世明 陈玉明 汤育兴 庄汉华 陈建军 黄锦娟 蔡世林 何柳青 况增产 陈焕华 钟志强 罗 辉

王启福 齐宏亮 叶 毅 罗晓华 陈德茂 胡劲涛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陈玉明办公室主任;监督小组由工会和校医室负责,监督小组巡视员和监督员由叶毅和潘惠琼带领。

二、主要职责

全面禁烟领导小组的职责:全面负责我校全面禁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全面禁烟工作相关的制度建设,审定全面禁烟工作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与各科级组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监督、检查和考核全面禁烟工作;受理、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给予指导和解决;研究决定对全面禁烟工作的有关级组和个人的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全面禁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催办全面禁烟工作中的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和总结;拟定和调整全面禁烟工作的相关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全面禁烟工作。

监督小组的职责:监督和规范我校全面禁烟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我校各项公务活动中禁烟工作情况;监督各级组全面禁烟责任人在各项工作中的控烟情况,重点监督我校领导和中层人员戒烟和控烟的表率行为。组织巡视员和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工作。

三、全面禁烟监督电话

我校全面禁烟监督电话28821981、84601307,在禁烟场所显著位置标识,动员公众监督。发现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可以通过拨打监督电话的方式请求处理。

禁烟公告

为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和《深圳市无烟学校创建实施方案》,为广大师生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我校从2011年5月起实行全面禁烟。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您理解、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本学校内严禁吸烟,吸烟请到校外指定吸烟区。

10.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篇十

1、总则:

1.1、工程建设质量实行质量终身制。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并签认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依法终身负责。

1.2、总监理工程师作业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理人员依据相应的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监理人员应依法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合同范围内的监理工作。1.4、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的考核,以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和评价为基准进行评价。

1.5、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所明确禁止、认定的监理行为,将由国家强力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员质量岗位职责:

2.1、输变电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项目部。监理部设置三级岗位,实施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下的分级管理。

(1)监理项目部设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专业监理工程师;(3)监理员。

2.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受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 师。

2.4、专业组长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组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5、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6、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3、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3.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建设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3.2、经请示总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在经得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上本专业监理人员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建立相关的工作程序文件;

3.3、组织本专业监理人员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4、督促本专业监理人员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5、组织本专业监理人员审查承包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的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及时督促承 包单位整改;

3.6、组织本专业监理人员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3.7、组织本专业监理人员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3.8、组织本专业监理人员协调解决各承包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安排监理人员跟踪控制;

3.9、督促本专业监理人员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发现在施工现场没有可靠的消防设施或全厂消防系统未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签认,或厂内循环道路堵塞不通、排水不畅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否则,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0、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建设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11、定期组织本专业监理人员召开监理公议。

4、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岗位职责

4.1、在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完成本专业的安全监理工作;

4.2、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4.3、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

4.4、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 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5、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6、参加审查承包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7、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参加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安全措施部分);

4.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4.9、协调解决各承包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4.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各阶段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1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和实际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5、奖励:

监理工作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事前控制”原则,贯彻ISO9001-2000标准的八大质量管理原则,对于下列行为都有,公司将根据情况予以提职、加薪或1000-10000元内一次性经济奖励。

5.1、发现并解决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建设各方称赞和上级嘉奖; 5.2、对于出现的质量缺陷,采取得力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有效提高施工质量;

5.3、积极采取事前控制手段,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控制状态并有效减少无谓返工重作;

5.4、严格监理验收制度,在监理控制手段到位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标准要求和有关整改措施提交合格的工程,坚决予以报废处理;

5.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现并坚决处理重大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缺陷; 5.6、监理过程中,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提出合理化监理意见并被有关单位积极采纳,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重大突破。

5.7、主动工作,根据经验和学识,提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并经各方论证在工程中予以采纳和应用,达到质量提高、成本降低、工期提前的效果。

5.8、以自身的行为,避免了公司在质量和安全事故中可以遭受的重大声誉和经济损失;

5.9、工程建设质量获国家、行业或省级荣誉的,予以奖励。

6、罚则: 6.1、法律制裁

6.1.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涉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明确禁止、认定的违法监理行为,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开除当事人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1.2、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涉及法律所明确禁止、认定的监理责任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予以开除职务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6.2、处罚

6.2.1、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不涉及上述6.1.1和6.1.2条的监理责任事故,将依据上级文件的处罚规定、监理公司制定的安全、质量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6.2.2、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大小等因素,予以1000-50000元内的罚款;

6.2.2.1、超越职责权限范围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行使不当监理权力,造成恶劣影响者;

6.2.2.2、未按照监理程序跟班到位监理,出现下列工程质量问题: 6.2.2.2.1、未按照职责,进行原材料等材料的入场检验,造成未经检验或导致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项目中使用;

6.2.2.2.2、未按照监理工作程序进行H、S点的跟踪旁站监理,使得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道施工或出现质量问题;

6.2.2.2.3、未严格履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造成相关工程报废重做;

6.2.2.2.4、未严格履行验收制度,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合格工程签认;

6.2.2.2.5、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工程量计量签证并支付工程款; 6.2.2.2.6、未切实履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实施和贯彻职能,造成工程投产后出现无法补救的质量隐患;

6.2.2.2.7、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隐患或重大质量缺陷,未及时以书面指 令进行制止并通报有关单位,造成事态扩大或出现质量事故;

6.2.2.2.8、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施工,但是对施工单位姑息迁就,造成工程质量显著下降或造成工程损失;

6.2.2.2.9、对于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能按照标准、规范规定严格审查,出现方案批漏,造成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

6.2.2.2.10、在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时不进行实地检查,造成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无法切实执行并造成一定质量或安全责任;

6.2.2.2.11、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但是未能摆脱监理责任造成监理公司声誉和经济损失;

6.2.2.2.12、出现危及安全的重大质量隐患,但未能下达暂停施工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6.2.2.2.13、不熟悉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无法按照标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6.2.2.2.14、未按工程设计变更程序的规定,擅自或越权签署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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