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定金合同

2024-11-25

租赁房屋定金合同(9篇)

1.租赁房屋定金合同 篇一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1

甲:

乙: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__(证书号: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__,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

第二条__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方式。

第三条__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__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__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__在本合同的

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

第七条、

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__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__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__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2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现乙方已经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租用此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1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定金

2.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定金元整(大写)。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2本合同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予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第三条约定内容(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3.1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3.2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元/月(大写)。

3.3租赁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3.4租金支付方式:个月一付,乙方以方式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接收租金的银行卡卡号为:。

3.5租赁用途:

3.6租赁期内乙方需承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

3.6.1水费元/立方米、物业管理费元/月。

3.6.2电费按(□约定单价元/度计算/□分时及阶梯电价计算)。

3.6.3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室内设施损坏或缺失,由承租人赔偿或修复。

第四条其他

4.1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

4.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待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自动终止。

4.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可视为违约。

4.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签约可视为违约。

4.5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3

出租方(甲方):____ 承租方(乙方):____

现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拥有的将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区

二、房屋使用性质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为_____。

三、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四、定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同时乙方支付中介方定金的一半作为服务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同时甲方应支付中介方定金的一半作为服务费。

五、房屋租金及管理费

1、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元整。支付方式为付_____押_____。

2、甲方承担________。其他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

1、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证件(若是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约可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商定好的租房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介方(盖章):___________

业务员(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4

一、现甲方将北京市区 小区室共计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起租日为年月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元(人民币)给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各支持乙方交付定金的50%。

四、乙方向甲、丙双方交付定金后,将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所收取的房屋定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份,不予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七、此协议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 方:______

代理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5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现乙方已经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租用此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 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定金

2.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定金元整(大写)。

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2 本合同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予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

由甲方没收。

第三条 约定内容(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3.1 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3.2 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 元/月(大写)。

3.3 租赁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3.4 租金支付方式: 个月一付,乙方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接收租金的银行卡卡号为: 。

3.5 租赁用途: 。

3.6 租赁期内乙方需承担: □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

3.6.1水费 元/立方米、物业管理费 元/月。

3.6.2电费按(□约定单价 元/度计算 / □分时及阶梯电价计算)。

3.6.3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室内设施损坏或缺失,由承租人赔偿或修复。

第四条 其他

4.1 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

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

4.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待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自动终止。

4.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可视为违约。

4.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签约可视为违约。

4.5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6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县路号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类型,主要装修和设备不得弄坏或出卖,否则赔偿,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乙方租赁期间房屋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交纳。

第四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1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玛: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7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现乙方已经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租用此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1房屋地址: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定金

2.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2本合同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予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

由甲方没收。

第三条约定内容(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3.1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___个月。

3.2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月(大写)。

3.3租赁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3.4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个月一付,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接收租金的银行卡卡号为:____________。

3.5租赁用途:____________。

3.6租赁期内乙方需承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

3.6.1水费____________元/立方米、物业管理费____________元/月。

3.6.2电费按(□约定单价____________元/度计算/ □分时及阶梯电价计算)。

3.6.3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室内设施损坏或缺失,由承租人赔偿或修复。

第四条其他

4.1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

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

4.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待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自动终止。

4.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可视为违约。

4.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签约可视为违约。

4.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8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丙方介绍,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定金条款。

一、现甲方将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_室共计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起租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各支持乙方交付定金的.______%。

四、乙方向甲、丙双方交付定金后,将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所收取的房屋定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份,不予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七、此协议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9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乙方已经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租用此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定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第三条约定内容(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1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个月。

2、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个月一付,先付后住。

5、租赁用途:__________。居住人数为:________人,最多不超过________人。

6、租赁期内乙方需承担:□水费/□电费/□上网费/□燃气费/□电话费/□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房屋租赁税费/□室内设施维修费/□车位费。

(1)水费____元/立方米、上网费____元/月、燃气费____元/度、电视收视费____元/月、治安费____元/月、物业管理费____元/月、卫生费____元/月。

(2)电费按(□约定单价____元/度计算/□分时及阶梯电价计算)。

(3)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室内设施损坏或缺失,由承租人赔偿或修复。

7、租赁期内乙方(□在屋内指定位置可烧煮食物/□在屋内及房屋周边区域严禁烧煮食物)。

第四条其他

1、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待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自动终止。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可视为违约。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签约可视为违约。

5、本协议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10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经丙方介绍,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定金条款。

一、现甲方将北京市_____区_____室共计面积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_____ 元,付款方式为,起租日为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 元给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各支持乙方交付定金的50%。

四、乙方向甲、丙双方交付定金后,将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所收取的房屋定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份,不予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七、此协议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日期: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1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现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拥有的将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定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四、房屋租金

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乙方以_________形式支付甲方。支付方式为付_________。

五、其他

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房地产权证(若是代理人签约,应还带好代理人有效和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书),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约可视为违约。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1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租房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

2、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住宅用房,月租金为元,缴租方式,计人民币(大写)(¥元)。

3、乙方支付甲方押金元,合同期满甲方验收房屋及附属设施无损坏、水电不欠费即可退还乙方。水费号:交费地点:__自来水公司。电卡在租赁期间由乙方保管,协议期满后归还给甲方。

4、乙方无权将该房转租给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害应及时维修,否则按价赔偿。

5、房屋附属设施:

6、乙方必须遵守当地xxx门管理规定和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卫生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均由违约方按照该房月租金的两倍赔偿给对方。如遇拆迁等不可控因素,则不算违约行为。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租期止自行作废。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13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定金合同1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书号: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丙方(居间方)

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2.租赁房屋定金合同 篇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解除条件, 即该条文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等情形均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在《合同法》的“租赁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若干情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也有特殊规定 (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既有任意性解除权, 也有非任意性解除权。解除条件既包括出租人单方拥有的、承租人单方拥有的, 也包括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在我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再具体操作实务中, 仍有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明确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在房租租赁合同中, 赋予当事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无疑给了出租人滥用出租权的机会, 承租人的住房利益得不到保障。另外, 在生产经营房租赁关系中, 出租人如果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会导致承租人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营业收入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合同法》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承租人无法主张出租人给予赔偿, 出租人坐享租房增值收益, 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产生纠纷。因此对于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有必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以下是笔者的观点与完善建议。

( 一) 对于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实体限制

由于上述提到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对出租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在定期租赁中, 出租人并没有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在实践中出租人多以违约作为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但是应当在实践中明确并非承租人的所有违约行为都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承租人的违约属于非实质性违约 (2) , 那么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不应当要求解除合同。只有承租人的违约构成实质性违约, 出租人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 二) 明确“预告期限”

虽然我国在《合同法》232 条中有所规定, 但合理期限即提前通知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容易导致纠纷。所以笔者认为, 对“合理期限”应当加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多是将此交予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判决不公正, 未给与承租人足够期限等问题。但是关于房屋租赁解除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 直接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也是不切实际的。所以笔者主张, 规定最低期限为一个月, 这样较为灵活也明确了预告期限便于解决问题。

( 三) 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 条规定, 可以看出在我国采用通知解除立法模式, 兼具判决解除立法模式。由此可知在我国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分为协商解除的协商之日解除, 单方解除的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判决解除的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解除时间三种情况 (3)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未依法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但在起诉中明确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一情况的解除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应该确定为起诉状送达之日。除此之外,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是否应该在判决书中作出表述以及如何表述也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更利于处理相关纠纷。

( 四) 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生产经营房租赁合同的赔偿

我国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对生产经营房做出单独的规定, 更是欠缺关于其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出租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承租方进行赔偿, 至于赔偿范围, 应当以履行利益的损失为范围, 包括因为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的利益损失, 也包括延展租约可能会带来的利益。明确赔偿金额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以规定计算标准明确, 以及规定赔偿金的数额上限。既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降低出租人的解约成本, 以此平衡双方利益解决纠纷。

三、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 其解除在法律性质、解除的原因及后果方面, 既具备普通合同解除的共同点, 也有与普通合同解除不同的特点。在如今房地产经济日益发展, 房屋租赁关系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变化,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 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进行分析, 在其中发现问题并加以完善是十分有意义的。

关键词:房屋租赁 (rental housing) ,合同解除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解除权 (right of rescission) ,解除条件 (condition subsequent)

注释

1周孟炎.略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修投入的处理[J].法学杂志, 2004 (5) :81.

2何为实质性违约与非实质性违约, 在各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 主要由法院在具体个案中进行个案认定.

3.租赁房屋定金合同 篇三

王某与某食品公司于2006年08月12日签订一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从食品公司购买月饼,因王某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要交纳50000元的保证金,在正常销售后返回该50000元。合同订立的当日,王某将50000元现金交给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出具了“收包装定金50000元”的款项收入凭证。主合同履行完毕之后,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50000元现金返还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食品公司辩称,王某交的是保证金,“定金”是误写,王某未按约定销售公司产品,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50000元保证金不应返还。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原告交付的50000元现金性质是什么?是保证金还是定金?第二、如果是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正确的理解 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征。定金合同法律特征是:(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具有附属性.(二)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其次,定金罚则是有适用条件的。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4.房屋交易定金合同 篇四

二手房交易定金合同

问题一: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不愿退定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遇到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定金协议的情况,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为避免纠纷发生,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应当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明确在定金中写明“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卖方应返还定金”,这样将更为有利。

问题二:《定金协议》有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吗?

二手房交易,一般先签订《定金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签署了《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请看下面的案例:

某买方与某卖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其余60万房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条款为,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14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卖方也把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资料交给了买方。

半年后,卖方顺利取得房产证,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房价看涨),卖方后悔不愿卖房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在内容上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该《定金协议》已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将协议称为定金协议。另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

法院最后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卖方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既然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为什么法院要判买卖合同成立呢?这是因为看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而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该案件中我们可看到,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内容涉及房产的交付,产权过户等定金之外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在这份《定金协议》中,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

问题三:“订金”与“定金”是一回事吗?

“订金”与“定金”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认为“订金”属于预付款,与定金不同。预付款是当事人预先支付部分价金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对预付款的处理方式是:合同履行的应当抵作价款,合同不履行的应当如数返还。由于预付款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没收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

“定金”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须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订金(预付款)和定金在实践中极易混淆,建议二手房的买家遇到中介要求预先交付某些名目的费用时,应当与中介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所交费用的性质究竟是定金(预付款)还是定金,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所交费用的处理方式。

问题四: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中,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订金的情况很普遍,买方应当特别留意。中介公司收到买家的定金后,往往会开具以下格式收据:“今收到买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业主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就对买家极为不利:一是买方和房主并无直接签署的协议;二是手中没有业主出具的定金收条;三是很难获得房主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的事实;四是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房主收到定金,但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的违约情形,买方就很难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5.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定金与订金 篇五

篇一:房屋租赁定金意向协议书范本

房屋租赁定金意向协议书范本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屋租赁定金意向协议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房屋租赁定金意向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丙方介绍,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定金条款。

一、现甲方将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_室

共计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起租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给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各支持乙方交付定金的______%。

四、乙方向甲、丙双方交付定金后,将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所收取的房屋定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份,不予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定金意向协议书范本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年零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

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篇二:房屋出租订金收据范本

收据

兹收到租房订金元,保留位于苍镇老邮局前面50米处之房屋至 年 月 日止。

附带条款

若双方签约承租,则所收到的订金将转为租金的一部分,如因租房人之故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约承租,此部分订金将不退还。

此据

出租人签字:

承租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应如何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应如何约定?

履约保证金实际上就是对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金,而在房屋租赁合同里更为常见,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又称为押金,虽名称不同,但在设立该条款的初衷上大同小异。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法律规定里提及了几个常见的名词,如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根据该法条里的规定可知,提及的类似名词如果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那么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法定概念,其有特殊的法律定义无需在合同约定里再解释定金的权利,而类似该法条里提及的其他名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使用的词语,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所以需要当事人细化,反过头来说,履约保证金也是如此,那么下文来看一下在房屋租赁合同里常见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押金,下文如无说明视为等同词语使用)是如何约定的,以及该类约定对合同当事人一方维权时是否带来的弊端。

【案例1】:甲方出租写字楼一层1600平方米给乙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将于XX年7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押金人民币10万元,乙方将押金交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开具了收据,XX年7月3日,乙方催促甲方交付房屋,甲方声称因上一租客拒不退出房屋,故房屋无法交付,乙方随之想以押金双倍进行索赔,其认为该押金就是定金,现在是出租方毁约其有权进行索赔。

6.租赁房屋定金合同 篇六

卖方:(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居间方:赤峰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屋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同意购买坐落在 市 区甲方拥有的 房产(别墅、公寓、住宅、车库、仓房、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年份:,房屋产权证第 号,权属为 ;同售车库坐落,建筑面积:平方米,仓房产权证第 号,权属为;该房产处于抵押□是□否,该□车库□仓房,处于抵押□是□否,抵押银行为;房屋现状为□自住□出租,出租期限至 年 月 日,甲方负责协商租户提前解除该房屋租凭合同。房屋具体面积与地址以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甲方在签约本合同当日,需将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原件(如有抵押须提供复印件)留存在丙方处,由丙方收存。乙方对该房屋状况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与丙方提供的房屋状况信息相符。

二、上列房产的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小写:¥)。

三、定金的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直接由乙方向甲方给付□由丙方收存,待查验核实或查档后转付给甲方。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悔约不购甲方转让的房屋,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悔约不向乙方出售房屋,应当向乙方返还定金同时支付定金的一倍赔偿乙方。

四、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按房产交易总价款的3%人民币(¥)预留款项,作为预备房屋交验及欠费清理的准备金,此款由丙方收存,待甲方按约定日期将交易的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经查验该房屋无欠费,并且该房屋的物业合同、供热合同变更在乙方名下时,由丙方如数无息退还给甲方。在转让房屋交付之前,甲方应负责并积极主动的清理欠费,如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十日内甲方仍未主动清理欠费。丙方可用甲方预留的房屋交验及欠费清理准备金代为清理欠费,如该预留款项不足清偿甲方欠费,甲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补齐。

五、服务佣金的支付: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应向丙方支付该房屋交易总价款即本合同所标房价各1%的佣金。应由甲方支付的服务佣金甲方同意由丙方从乙方给付的定金中直接扣取。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如甲方悔约不向乙方出售房屋或乙方悔约不购甲方出让的房屋,丙方已收取的服务佣金均不再向甲、乙双方返还。

六、付款时间与办法:

□ 银行解压

若甲方所售物业抵押在银行,则□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办理赎楼手续;

□ 乙方自愿于 年 月 日前,提前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不含已交定金)给甲方,用于办理此房产的撤押手续。

在本合同三方签订之日起 日内,买卖双方至居间方(丙方)签约中心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买方将剩余的购房款存至居间方(丙方)履约保证银行,待居间方(丙方)代办完过户手续,由居间方(丙方)将剩余房款打入卖方账户同时,将该房产证领证手续交买方。

七、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清楚,出让房屋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房屋以往情况已如实告知,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违背上列约定给乙方或丙方造成的经纪损失及信用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 日内应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内将该房产及附属设施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交房时房屋固定设施等设施完好,与该房待售时丙方带看时甲方承诺一致。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甲方负责结清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前,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费用,房屋交付给乙方后所发

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购买人更名手续,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房屋。

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给付定金,交付房款,并按甲乙双方约定日期接受甲方交付的房屋。

6、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

7、丙方为甲乙双方因为签订本合同所提供的个人身份状况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八、税费分担

该房产交易的过户税费(包括过户相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档费、登记费、房产手续费、印花税费等涉及此房产过户由当地政府、土地、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 方承担。前列费用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费及计税标准为准。

九、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或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房产交易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归还房屋,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税费,并向甲方支付房产交易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改名、过户及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改名、过户或交房,每逾期一日,按照房产交易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全部购房款,同时支付乙方因该房屋产生的过户税费、房屋装修等相关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交易总价款10%的违约金。

3、如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内仍未补齐欠费,除甲方继续履行清理欠费的义务外,向乙方支付房产交易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十、甲方随房屋赠送给乙方的物品:

十一、甲、乙双方其他约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前赤峰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 丙方已向甲乙双方告知:丙方于本合同所涉及房屋无厉害关系;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该房屋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丙方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丙方就本合同的概念、内容条款及法律后果向甲、乙双方做出充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单位:单位: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代理人(甲方):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丙方:赤峰好来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

销售店长(签字):丙方经办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7.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七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8.房屋交易定金协议 篇八

卖方因另展宏图需要,经双方商定愿将已置的房屋壹间,现座落在灵溪镇

(号)坐 朝 本房屋内外现状所有的一切固定建筑设施包括门窗、灯具、装修物、电表、水表、闭路等设施与开户(及占有公墙、楼梯、屋外公共设施与宅基地享有应有份额使用权在内),经合家商讨同意托中出卖尽给买主为业,经三方断定时进值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该房屋来历清楚,确系个人之业,出卖前并无内外不明交涉及产权重叠等情,订立合同后若有出现枝节理叠交加不清之事,由卖方负责理清,不涉买方之事,买主应付给卖主所有亲属(父母、兄弟、夫妻、子女、祖孙、婆媳)按手印签字,交钥匙、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切红包共 元整,双方同意订合同约定如下:

一、买方在国历 年 月 日,暂付给卖方定金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二、限卖方定于国历 年 月 日前搬清家物,交出钥匙,交付买方使用。

三、双方定于国历 年 月 日前立卖断契据,立契时双方将全部手续,房款一次性交清。

四、房屋现与手续

五、卖方负责装置该房屋的事项:

六、卖方收受定金后,借故不卖(或补交证件不足),按定金额外加壹倍的处罚款给买方。

七、买方付定金后,借故不买按定金额全部归卖方所有。

八、如果买卖一方反悔,本经纪服务站收取受益(得款)方的定金额20%为中介服务费。

九、双方交易成交后,本站中介服务费按房管局收费标准累计算收费现金人民币 元正,由买方支付,希望贵客遵守,谢谢合作!

以上均系双方自愿,受法律保护,签字按指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契后本协议书失效,希共同遵守履行。

卖户主 买户主

中介人 苍南县灵溪镇美的房地产交易经纪服务站(盖章)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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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 为另展宏图,愿将亲手所建的拆迁安置套房 套座落在灵溪镇上江小区 路(街)第 幢,排行第 间,套房面积平方,车库平方,经合家同意托中出卖给 为业,经三面议定价值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房屋交易预付定金协议书范本(1)在 年 月 日买方暂付卖方定金 万 仟 佰元整。

(2)双方同意定于公历 月 日前立卖断契约,立契之时双方将全部手续一次性交清,超过 月 日后,定金全部取消。

(3)该间套房来历清楚,确属个人之业,出卖前并无内外纠葛及产权重叠之情,日后若有不明之事,概由卖方全权负责解决,不涉买方之事。

(4)该套房包括:

①房产证、土地证归 方办理完成,有关规费由 方承担,产权过户规费由 方承担。

②水表、电表、外墙涂料归 方负责办理完成,有关费由 方承担。

③建筑标准:

④其它:

(5)卖方收取定金后,若有反悔,定金加倍罚还;买方反悔的,定金全部取消。如一方违约中介费从中收取15%。以上协议壹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务必恪守信用。

(6)卖方红包、子孙包、夫妻签字包、大人包、钥匙包等一切总包清共壹个 元。

卖 方: 联系电话:

买 方: 联系电话:

中介人:苍南县灵溪新区房地产交易经纪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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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九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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