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介绍

2024-10-21

律师事务所介绍(精选17篇)

1.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一

本所现有从业人员八十余人, 是一支专业化、高学历、高素质的团队, 其中合伙人十六名;具有博士、硕士及双学士以上学历的律师占到一半以上, 数名律师曾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留学、研修, 并在当地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拥有一批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的执业律师。

科贝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实行“一会三委”制度, 即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业务拓展委员会管理制度;九个业务部门, 即公司证券部、金融保险部、知识产权部 (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代理资格) 、诉讼仲裁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业务部、破产清算部、矿产资源部、税法部。事务所拥有专利代理资质, 是目前山西唯一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 也是山西省内率先独立开设专门的税法部并独立开展常年和专项涉税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各部门之间有效协作, 充分发挥个人专业优势和团队合作优势, 对客户的法律问题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确保了服务高水准及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

本所主要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产权界定与交易、股票发行上市、项目融资、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破产与清算、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国际贸易与外商投资、商事仲裁等领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以及代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业务。

本所拥有现代化的办公环境和办公设施。本所现有面积1300多平方米的自有产权办公场所, 拥有图书资料室、电子图书馆, 拥有图书资料1300余册, 拥有容量约30MB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2002年, 本所建立内部计算机局域网对事务所内部信息交换。2003年, 建成科贝官网, 并办有内部刊物《科贝律师》。2005年, 开始使用律师事务所管理软件, 实现法律资料在线查询, 合同、档案、人事等采用信息化管理, 极大提高了律师工作效率与质量, 实现了管理的规范有序和科学化。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 本所律师确立了“勤勉、尽责、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 以娴熟的法律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高度的敬业精神、尽责的工作作风、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有关政府部门、众多的国内外工商企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不仅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而且实现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誉和认可。

2.律师事务所前路茫茫 篇二

两年前,美国豪瑞律师事务所拥有近700名律师,公司覆盖八个国家,年收入位居世界律师事务所百强之一,每个合伙人分红超过100万美元。这家事务所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诉讼,业绩曾连续几年令人叹为观止。但是2009年,利润却比预期少了很多,许多合伙人一气之下纷纷离职,经济危机期间也一直都有人跳槽。合并谈判失败后,豪瑞在今年三月彻底关门大吉。

虽然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只有豪瑞一家倒闭,但是整个律师行业元气大伤。并购已不管用,没有任何类似盈利(破产、证券诉讼和监管罕见地成为了亮点)。客户更加频繁地查询账单,而且要求改变按小时计费的原则,价格低一点,设立最高限额,收取或有费。一些小事务所敢于革新,开始实行这样收费。使得一些大公司压力越来越大,被迫跟着这么执行。

律师们更愿意相信最痛苦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不再会像豪瑞那样惨遭厄运。并购工作和首次公开募股也摆脱低迷,正在好转。据《美国律师》杂志所说,去年美国百强律师事务所中每位合伙人分红上涨了8.4%,比2008年下降了4.3%,比2009年仅上涨0.3%。

冲击法律行业的各种趋势中,并不是所有都循环往复的。经济复苏,但有些却仍在原地踏步。其中一个原因是客户不想账单增多。考虑到已斥巨资训练新人,这些公司开始拒绝将日常工作交给一年或两年的同事(即还不是合伙人的律师),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再这样忍受下去。代理费安排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较慢):2010年便占大型事务所全年收入的16%。

另一个趋势是全球化,而其对法律行业的影响也比其他行业晚一些。对于律师来说,这是把“双刃剑”——有保障也有危险。新兴市场的崛起——尤其是亚洲——促使纽约、伦敦的事务所扩大业务范围。但像印度这样的地方,一些看重钱的客户仍对外包业务的增长心有余悸,他们中有些人要求其律师把日常业务交给更便宜的承包公司。

第三,一个行业技术的发展必须有配套的经过训练的人为判断。像用软件进行“电子搜索”——通过电子邮件和其他数字记录整理证据——就给公司节省了成本。这同样终结了一种商业模式——合伙人坐在金字塔顶,和胖胖的客户弄着巨额账单——这有些都是日常的重复性工作。

一些不是由衰退所致的趋势是不会随着经济恢复而消失,有些还会变得更厉害。印第安纳大学威廉·亨德森指出了律师们如何经营,路能走多长。美国GDP中法律服务支出所占比例从1978年的0.4%涨到2003年的1.8%,法律行业发展速度是经济增速的4倍。而今,亨德森先生把这次冲击称为“百年不遇的洪水”。他还指出,就业增长在2008年前便已开始好转,因此在衰退来临之时人才市场便已失衡,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幸存下来,不是所有公司都繁荣起来。

什么样的公司有希望在豪瑞面对的环境里蓬勃发展?有一个答案获得了许多专家的认可:人员要精,总部在纽约,法律业务范围广。符合这些条件的包括戴维斯·波克·沃德威尔律师事务所、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佳利律师事务所和盛信美国律师事务所。虽然他们和华尔街命运相连,但由于长期扎根欧洲,最近又进军亚洲和拉美市场,他们已成为国际化企业。他们称不会到处设立分公司,只要覆盖大部分重要金融中心即可;他们也不会尝试所有业务,只提供纽约总部现有的业务,包括公司并购、金融诉讼、白领阶层辩护等等。苏利文·克伦威尔事务所是《美国律师》杂志列出的7大事务所之一,每位合伙人获利高达300万美元。

还有一些事要做好——受到密切关注的企业只着眼于几个领域,有些(单线公司)只关注一个领域。比如,纽约利普顿律师事务所便只关注公司并购,它仍就是世界最为赚钱的公司——每个合伙人去年分红430万美元。克拉瓦斯·斯恩&穆尔事务所也主要靠并购诉讼闻名,2010年每位合伙人收入上涨了六分之一,也加入了300万美元的行列。在美国之外则以司利达律师事务所为代表,它是号称“魔圈”的五家伦敦事务所之一,他们和美国公司相互竞争。他们没有设立海外分公司,而是采用和当地大公司合作的方式,比如和法国布雷丁·宝勒公司、西班牙尤利娅·梅赛德斯公司合作。这样不用设立自己的办公室,不用雇佣人员便可达到目的。

任何业务,全球服务

倘若利润不能像以前那样快速增长,那么更多公司就必须得裁员,投入到前所未有的市场份额竞争中去。由于美国市场艰难挪步,有三分之一的事务所已冲向全球市场。虽然他们规模庞大,名扬业内,但是没有前两个公司那种耀眼的光芒。他们保证无论客户要求什么样的业务,他们都会马不停蹄得一气呵成。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始创于美国西进运动时期,现在业务覆盖19个国家,以其口号“一家公司,包揽全球”树立行业典范。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源自英美两国三方公司合并(技术上的“联盟”,根据瑞士法律协会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旨在通过降低价格、占领价格更低的城市,向全球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又是一家合伙公司,在各大事务所中全球化历史最为长,早在上世纪50年代便打入拉美市场,1993年进驻中国大陆。它同样是世界上最赚钱的事务所——2010年收入达到21亿美元,其中半数以上的客户来自十多个不同的地方。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更喜欢称自己是“全球事务所”,而不是“国际事务所”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并不是简单的从纽约发展到了伦敦。事务所新老板爱德华·雷特来自巴西,是世界大型事务所中第一位来自“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四大经济体)”的老板。但是保持全球范围内的持续性是最重要的:雷特先生举了个例子,公司业务需要不断协调努力,和各地区、国家合伙人经常性相互审查业务,以保证质量。

良好的职业建议

此外,一些国家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比如外国律师在印度打官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中国也只有中国人才行。虽然说许多事务所通过发行股票和跨国并购一些中国企业,收效不错。但是大量涌入也导致了价格竞争。跟美国客户相比,中国客户更习惯收取代理费而不按小时计费。一些当地事务所也变得更为圆滑老练,他们不可能老老实实、百依百顺的缴械投降。在巴西,外国律师遇到的问题也差不多:

最终,“律师”正从一种职业向商业转变,对此一些律师强烈谴责,也有人表示欢迎,很少有人不承认这一趋势。因为美国市场不能像其以往那样发展,为求屹立沙场不倒,脱颖而出,律师事务所将不得不找寻新的策略,利用更为老练的品牌战略。

另一种备受关注的方法要求教育律师向商人转型,要求创立一种多功能、复合型服务事务所,融合律师服务、管理顾问和会计。但是这似乎不具有普适性,这三种行业在传统上、训练上和动机上截然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种法律市场自由允许更多没有律师资质的“律师”开事务所或是提供某些特定服务,但是从开始来看这主要适合价格较低的低端市场,不适合油水很高的公司业务。

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三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2年6月(其前身是湖北最早成立的武汉对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中国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20余年不断开拓与创新的历练,在面对客户各个行业和不同领域中所遇到的复杂和充满挑战性的法律问题时,我们都能及时提供极具创意的解决办法。建所20多年来,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一直位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行列。

一、简介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平均学历水平、办公条件、获得荣誉的数量在湖北省均居于前列。本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注重采用国际上律师事务所通行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方式,奉行“独立、公正、诚信”的宗旨,致力于“高效、优质、审慎”的工作方式,分工合作,群策群力,二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

为了给客户提供专业、精细的法律服务,我所根据客户法律需求不同,在所内设置了公司法律事务部、外商投资法律部、商业法律部、金融保险法律部、房地产法律部、知识产权部、海事海商部、劳动法律事务部、诉讼仲裁部等多个业务部门。

2007年,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成功加入了由世界排名第五位的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大陆九城市的9家领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中世律师事务所联盟。中世律师事务所联盟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块资源,借鉴国内、国际先进所的成功经验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为了满足跨区域业务发展的需要,我所于2007年下半年相继成立了上海分所和北京分所,使我所从地区所向全国所迈进了一步。

本所始终坚持“崇尚公正、追求卓越”的理念,走规范化、规模化及专业化 第-1-页 的发展道路,以斐然的业绩赢得了各界的广泛赞誉。本所在武汉地区卓越的服务成就,引起了武汉市领导高度关注,武汉市两任市委书记曾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考察、指导工作。

本所律师在认真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投身社会政治生活,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积极奔走和呼吁。近年来,我所先后有六名律师出任省、市、区政协委员,其中一人为湖北省政协常委,二名律师担任着湖北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三名律师担任着武汉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

二、专业团队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高学历、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为骨干,吸收聘任有志于从事律师工作、学有专长的复合型人才,形成一支有相当实力的法律服务队伍。现本所拥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80余名,95%以上毕业于我国知名的法律或其他相关的本科院校(系),其中近三十余名律师拥有博士、硕士和双学士学位。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内有十余名律师分别荣获 “湖北省十佳律师”、“武汉市十佳律师”、“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武汉市十大杰出青年”、“市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十行百星”等荣誉称号,我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律师2008年被全国律协评选为“全国优秀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在业界被称为优秀律师“聚合”的典范。

本所大部分律师属懂法律、懂经济、懂英语、懂科技的复合型人才,多名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税务师、拍卖师的专业资格。本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的各种特许资格,专业律师的特殊知识背景以及与智力机构的关系为满足不同客户各种层次的法律需求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本所建立了独有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坐班工作模式,特别强调个人服从集体和相互配合协作的团队精神。这既有利于专业化的发展,又使几十名律师能够同

第-2-页 时为一件事务分工负责,提供全方位的团队服务。三十余人的律师助理、行政秘书、后勤人员队伍,使客户每时每刻都能与本所保持畅通联络。

三、专业成就

本所执业范围包括外商投资、证券、金融和基础设施、劳动和雇佣事务、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技术交易、投资管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税务、房地产交易。

在外商投资领域,本所代理了汇丰银行、法国雷诺汽车公司、美国联合技术集团、英国壳牌集团、世界银行等众多国际著名公司的投资案例;

在证券领域,本所成功帮助包括黄石康赛、幸福股份、伊利股份、马应龙药业等数十家公司改制并上市,并担任烽火通讯、精伦电子、长源电力、兴发集团等多家著名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在保险与银行领域,本所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行湖北省分行、建行湖北省分行、交行武汉分行提供了诉讼代理、融资调查等法律服务,担任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汉口银行总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法兴银行武汉分行、汇丰银行武汉分行等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在基础设施领域,本所活跃于能源交通行业。在蒲圻电厂、西塞山电厂建设及武黄高速股份转让案方面都有较好的表现;

劳动和雇佣事务领域,本所为企业劳动制度的制订、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纠纷的处理方面提供着经常性的法律服务;

在国有企业改革领域,本所为政府、企业出谋划策,开创性地为武汉有机实业进行的收购案被省委领导称为武汉经济发展的亮点;

在高新技术领域,本所为五十余家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为企业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第-3-页 “得伟君尚”律师的执业风采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武汉电视台、《中国律师》、《中国律师报》、《法制日报》、《报刊文摘》、《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等众多媒体予以报道。

四、办公场所

本所总部位于武汉市金融一条街的建设大道中心地段的禧邦可广场十五楼,办公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上海分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403室,北京分所位于北京市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五号楼。

本所办公环境舒适,办公设备先进,不仅有先进的文印系统、网络通讯系统,而且建立了可靠快捷的法律信息检索查阅系统及丰富完备的法律图书资料库,实现了办公无纸化。办公场所一流的硬件设施为律师提供服务奠定了坚定的物质基础。

五、部分客户名单

 欧尚中国投资公司(全球500强法国欧尚集团下属企业) 上海易初莲花超市有限公司(泰国正大集团下属企业)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委员会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武汉国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中原电子集团

第-4-页  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公司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  中国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香港保华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 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约斯特(中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湖北三新置业有限公司  信阳华严置业有限公司  武汉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香港汇丰(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 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  交通银行武汉市分行  汉口银行

第-5-页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 北京华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美国摩根史丹利公司下属企业) 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武汉科技大学  武汉市邮电科学院  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

六、荣誉称号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高品质专业服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律师优异的专业成绩以及回报社会的理念得到业界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和认同。本所连续多年获得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最高荣誉“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并获得团中央“青年文明号”的称号。2005年,本所被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国家级荣誉

 199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 “全国文明律师事务所”  1999年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

 2000年被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司法部授予“企业质量维权服务单位”

 2003年被司法部复核为“全国文明律师事务所”  2005年被团中央复核为“全国青年文明号”  2005年被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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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荣誉

 1996年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1998年,湖北省司法厅发出鄂司发(1998)41号文“关于向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学习的决定”

 1999年被省文明委、省司法厅授予“湖北省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  2001年被湖北省文明委授予“湖北省文明示范点”  2002年被湖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2003年被湖北省司法厅、人事厅评为“全省司法系统先进集体”  2004年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 2004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示范点”

 2008年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系统先进集体”

3、市级荣誉

 1999年被武汉市司法局授予“市司法行政系统文明单位”  1999年被武汉市总工会授予“市职业道德十佳示范岗”  2004年被武汉市司法局评为“武汉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 2008年武汉市律师协会评为“武汉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 2008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授予“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

4.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四

4月16日北京时间10点,喀什地区2011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在喀什市其尼瓦克宾馆正式拉开帷幕,全区一百多位律师参加了培训。喀什地区司法局纪检组长陈敏书记、喀什地区律师协会会长艾尼、副会长胡志翔律师等出席并作了主题发言。

培训开始前,喀什地区司法局对获得2010“先进律师事务所”及“优秀律师”的三家律师事务所和9位律师进行了表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及胡志翔律师分获“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两项荣誉称号。胡志翔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领取了荣誉牌匾。

面对这份来之不易的荣誉,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纷纷表示,一定要恪守律师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将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建所时树立的宗旨继续发扬光大,努力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为喀什地区律师界的第一品牌。

我所主任、喀什律师协会副会长胡志翔出席2011律师培训,并作了重要发言。主席台右一为胡志翔。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评为2010“先进律师事务所”,图为我所主任胡志翔接受颁奖

5.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填报的材料 篇五

(1)本人2013年度按照考核内容要求所做的执业情况总结;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后);登陆泰安司法行政网—表格下载—律师年度考核表1;下载后自己填写完成。(3)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5)本通知“考核内容”中

(四)、(六)、(七)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七)律师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本所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等活动情况。

上述材料本周四前提交办公室盖章,本周五向司法局统一送交。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

6.律师事务所风险防控研究 篇六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风险,防控

一、律师事务所风险概述及研究意义

(一) 律师事务所风险概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未来中国律师事务所在繁荣发展的同时, 也面临着包含分所管理风险、事业部管理风险、战略方针风险、决策风险、人力资源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

(二) 研究意义

1. 重要性

律所风险防控关乎律所战略发展、成败得失及生死存亡。

2. 必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 未来十年中国将迎来法律服务需求大量膨胀和律所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亟需防控律所风险。

3. 空白性

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方面的研究。律所及律师往往关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而忽视了律所本身所蕴含的风险。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风险传导防控

(一) 分所风险传导路径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分所设立后其运营管理可能产生债务、其律师执业可能产生赔偿义务, 如何减少或消除这些风险成为分所风险传导防控研究的课题。

(二) 风险防控方案

1. 识人用人

总所在分所筹建过程中, 着重考量拟任的分所负责人的人品、信誉、能力, 从用人上控制分所风险源。

2. 商业保险

以商业保险形式分离潜在风险。若风险在现实中出现, 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

3. 成立总所风控部门

总所成立风险监控部门, 专职监控各分所律师收案情况, 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的三步走风险评估, 监测分所律师执业风险。同时, 风控部门对各分所财务状况进行监测预警。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各事业部管理风险防控

(一) 事业部分工动因

市场经济在转型, 律所客户在转型, 小而全的律所不再适应社会及客户需要, 大而专的律所成为时代发展必然趋势。诸多律所以执业律师的专业擅长建设起各事业部。

(二) 风险防控方案

1. 尊重事业部主任对部门的领导权。防止架空和越权。

2. 引导事业部主任发挥首创、带头作用。建设部门理念、部门文化。

3. 以客户为导向, 激发事业部研发贴近客户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管理合伙人会议的战略方针风险防控

(一) 合伙人大会、管理合伙人会议的定位

合伙人大会是律所中的股东大会, 管理合伙人会议是律所中的董事会 (盈科称律董会) 。合伙人大会、管理合伙人会议对于律所战略发展定位、方针政策制定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风险防控方案

风险防控关键在于重大战略方针的制定做到三个不偏离:不偏离社会、时代发展趋势及行业趋势;不偏离市场需求;不偏离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

五、律师事务所核心创始人决策风险防控

(一) 核心创始人决策风险分析

核心创始人是律所的创始者或创始团队。在律所的战略发展、运营管理中出现数位核心创始人意见向左的情况引发风险。

(二) 风险防控方案

1. 宽广胸襟包容异样声音。

2. 策略上:多肯定, 少否定, 不能赞美就保持沉默;决策上:多提案, 多讨论, 充分协商, 达成一致。

3. 提交管理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审议。

六、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风险防控

(一) 人力资源风险探究

律所HR存在的风险包含员工离职、缺乏归属感、团队缺乏凝聚力、律所缺乏朝气活力等。

(二) 风险防控方案

1. 打造律所核心价值观

律所核心价值观是所有员工的共同理念认知、精神追求和评价基础。核心价值观树立后, 员工会在其指导下主动完成任务并做到极致。

2. 培养员工归属感

宣扬律所文化, 经常性举办活动, 打造轻松、欢快、有活力的氛围, 给员工以家的归属感。同时, 以价值观、归属感指引防控员工的职务行为、个人行为给律所带来损害风险。

3. 锻造团队凝聚力

团队是成功的基石, 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发现优秀人才, 发挥其最优秀的一面并在团队中不断凝练、磨合、协作, 培养个人独当一面能力的同时, 锻造团队的凝聚力。

七、律师事务所财务风险防控

(一)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要规范化、精细化、时限化, 以规范的会计形式将每一笔收支记录于规定的时间段内。

(二) 报账走账

以发票存档的形式记录因公报账的数据。防止财务混乱和公私混淆。

(三) 缴纳税款

按照应缴税款及时缴纳税款及各项费用, 做到不拖延, 不混乱。

(四) 银行对接

与银行保持良好关系, 及时沟通和反馈, 保持资金链通畅。同时, 开拓其他金融合作业务。

八、律师事务所市场风险防控

(一) 市场开拓

盲目的市场开拓可能费力不讨好, 费时无效果。差异化市场发展战略是防控市场风险的一剂良药。何为差异化?即人无我有, 人有我优, 人优我特。走个性化发展道路。

(二) 分所建设

分所建设风险防控的两大法宝:第一, 低开高走。风险小、成本低、可控性强, 是律所迅速实现规模化的路径选择。第二, 差异化市场发展战略。以差异化市场发展战略建设分所, 就是因地制宜, 发挥分所所在地的地缘优势。即在全国、全球范围内结合分所当地地域特点和市场情况差异化定位分所法律服务核心业务。

(三) 商业洽谈

洽谈是合作的开始, 如何在洽谈中防控可能发生的僵局风险?关键在于人。所有问题根源于人的问题, 解决合作的问题在于解决相信的问题, 彼此信任, 合作便成自然。当然, 洽谈中要掌握火候分寸,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结语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运营的过程中, 只要有律师在执业, 那么律师事务所的风险就围绕在身边, 风险会随时随地的发生, 当然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律师事务所经营风险与防范已经成为律师行业一个重要的话题。本文对律师事务所面对的风险进行简要论述, 并对怎样避免和防止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发生, 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李松, 黄洁.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建立[N].法制日报, 2005-12.

7.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七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现存问题;强化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不断发展,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深刻的意识到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是一条必经之路,也是提高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的概述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律师事务所控制管理的基础组成部分,是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安全和资料的完整而制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系统。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自我约束和协调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能够有效的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使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及业务处理过程中具有缜密性和严谨性。

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正常的、及时的、有效的进行,首先应该对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控制,也就是说把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内部会计控制的范围,并用合理的会计语言进行核算;其次是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可操作性,使其成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行动指南,成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还有,要形成内部会计控制的科学的、规范的工作机制,最后是有效的实现内部会计控制效果,使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得到及时有效的发挥。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现存的问题

(1)律师事务所工作者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到位,缺乏风险控制意识。目前,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没有明确的认识,片面的认为内部会计控制是会计管理人员和会计检查的责任,于己无关,因此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上也存在应付、敷衍的不良现象。内部会计控制不是简单的制度、文件的编辑,而是一种对会计控制管理工作的立体的、动态的监督方法,它贯穿于会计控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另外,律师事务所管理者与会计工作人员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和控制观念也比较淡薄,致使律师事务所过分追求扩大经营规模和商业利益,而忽视了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重要性,造成了固定资产管理松懈,出现无管理制度、无专人管理、无会计记入的“三无”现象,使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行动指南,管理者和会计人员是通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来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的。随着律师事务行业不的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中被广泛应用,促使律师事务所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律师事务所中应用范围和深度的扩大,也给内部会计控制带来新的契机,对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时效性和合理性,为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依据。另外,有些律师事务所即使有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是依然存在制度没有具体落实的情况,在执行上走形式主义,使内部会计控制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造成了资本金缺乏有效管理以及事业发展基金严重不足的不良状况发生。

三、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的具体措施

(1)更新内部会计控制的管理理念,提高内部会计控制意识。对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管理理念进一步创新,把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看做一种创造价值的方法:做好内部会计控制工作,减少律师事务所损失,就是增加了价值,反之,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不到位,就是造成了律师事务所的损失;另外,在内部会计控制管理上,内部会计控制要随着律师事务所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律师事务所经营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调整;还有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管理机构要具有独立性,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执行力;最后,要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会计控制管理的工作能力。

(2)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内部会计控制意识,通过积极宣传和营造和谐工作氛围以及建立监督评价体系,赢得员工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管理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载体,所以只有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得以实施和发展。因此要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来保证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料的完整安全,因此会计人员要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深刻认识财务、税务等多项相关的监管法规,掌握运用管理会计、风险计量、价值估值等理论,并且熟悉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制度、工作流程等內容,以促进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创新发展。

(3)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管理机构,成立综合的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全面协调对各项业务的控制管理、业务核算以及监督检查。对各级内部控制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好细致的分工,成立综合的内部会计控制管理部门,增强内部会计控制管理的能力。

(4)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监督评价体系。树立正确的内部会计控制观念,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律师事务所广大工作人员的参与管理、配合管理的积极性。建立控制水平的高低与其所得的绩效成正比的监督评价体系,到达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效果。针对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的查漏补缺,及时的整理和完善,把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同时将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收入与内部会计控制相联系,建立风险管理考核小组,利用监督考核体系对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测和督促。从而建立和完善一个动态的、科学的、及时的内部会计控制模式。

结语

总之,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根本性措施,律师事务所只有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才能保证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才能确保律师事务所稳健经营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梁颖.关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以和对策探析[J].现代商业.2007.26.

[2]林国荣. 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4

[3]毕华.如何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J].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04.08

[4] 姜亚青. 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原则及方法的一点认识[J]. 出版与印刷. 2008(03)

[5] 孙再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J].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6,06

8.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八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活动,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诚信观念,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的提供、收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是指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各市律师协会。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执业状况、诚信状况和非公开信息。

1、律师事务所基本执业状况,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年检、变更、注销时,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信息。

2、律师基本执业状况,是指律师在申请执业、年检、变更、注销时,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状况,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信息。

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非公开信息,是指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执业状况和诚信状况以外,涉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和律师个人隐私的依法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执业信息。

第五条 收集、披露和使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律师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内容。第六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的下列基本执业状况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一)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是否为原名称、变更及变更日期,并注明变更原因为自主更名、改制更名还是合并更名);

(二)成立时间(以初始名称核准之日起计算);

(三)主任姓名(含主任变更情况);

(四)注册办公地址(含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五)性质(国资、合作、合伙);

(六)注册律师人员名单,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分别归类。

第七条 省律协对律师的下列基本执业状况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一)姓名(包括从执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讫时间)、性别、民族;

(二)律师资格证号、取得方式及时间;

(三)律师执业证号及取得时间;

(四)学历。记载律师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五)执业经历。记载律师从执业开始以来在何律师事务所任何职务(合伙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中断执业及转所执业的情况。

第八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下列诚信状况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一)受到的表彰,获得的有关荣誉或称号;

(二)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定期检查;

(三)因律师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四)因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五)不足以构成执业处分的轻微的违规行为;

(六)多次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经省律协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七)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行政处罚;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向社会披露的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有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非公开信息进行收集和有限制地使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非公开信息的使用,应当经过省律协严格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由省律协另行制定。

第十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信息应当保存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省律协可选择通过省律协网站、省律协刊物和其它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所律师时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查询有关律师的信息。

第十三条 省律协通过严格程序确定和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由省律协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列举的第(二)

(五)(九)项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一年内,被披露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的情况下,有关信息可以不再向社会披露。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列举的第(四)

(六)(七)项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三年内,被披露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的情况下,有关信息可以不再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认为其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律协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省律协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省律协在受理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信息,省律协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异议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不成立的,不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改,但应告知申请人;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申请人仍持有异议,对异议部分信息进行标注,说明该部分信息存有异议及异议内容,但不对原信息进行更改。

第十九条 省律协应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进行。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省律协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律协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省律协工作人员、各市律协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侵犯律师事务所、律师、各市律协和省律协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律师事务所实习 篇九

实验名称:xxx单位(如”

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如: 101班)作者: 学号:

同作者:(同组同学)实习地点:(单位)指导老师:

实践日期:2011年6月13日至2011年7月13日

一、实习目的

1、熟悉律师实务的具体操作过程及办案的具体技巧,培养法律思维与法律应用能力。

2、加强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提高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具体的工作中,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巩固和检验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

二、实习经过

法律实践是法学本科教育实践课程环节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按照系里面的要求,我和我们小组的其他五个同学从2009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到xx事务所实习。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实习期间我认真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我跟随唐律师参与了案件的整理、案件的旁听以及双方律师谈判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极大的丰富了我的知识层次,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人生经验,这都为我踏进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仲裁庭旁听了解到提出劳动仲裁的程序如下: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论决定是否受理,均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人。同时劳动争议要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如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实习中我也了解到处理劳动争议离开不了三大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以及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旁听过程中我清楚地认识到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4)双方当事人就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5)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6)双方辩论,仲裁员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7)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8)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

(9)仲裁庭合议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劳动争议案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宣布仲裁裁决。

(10)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另外我还在旁听结束后向仲裁员了解到在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般都处于劣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往往凭借其固有的优势地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要想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但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而且劳动者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要学法、懂法、用法,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要认真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实习感悟

(一)思想感悟

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司法实习中我感受颇深。第一,使我感受最深的是原来自己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是那么的肤浅,自己学到的知识到了实践中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在校内总以为学好专业知识就足够了,一旦接触了社会才深深地感受到自己所了解的和知道的东西是多么的缺乏,同时也使我认识到我们的法学教育与实践相差甚远。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要改革现有的以“灌输”主的教学模式代之以讲授与实践相结合相并重的模式,如在法学教育中引进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总之要坚持一个主线,即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法学理论指导实际法律问题,从而在实践中巩固和深化法学理路。第二,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成功的一半。做事首先要学会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不管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我们都逃避不了与周围的人打交道,而正确的处理自己与领导,自己与同事以及自己与下属的关系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它是人生的一门必修课。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使我们身边的人际关系更加和谐,更加舒心,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优势,才能更好的成功。第三,不管去到那里,不管你现在所处的职位是什么,我们都要不断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文化素质,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加完善的人、一个更加高尚的人。

(二)谈判感悟

律师谈判是一名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工作。在这次实习中我也跟随着唐律师列席了双方的律师谈判活动。在这次谈判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作为一名大律师其必须具备雄辩的口才与敏捷的思维,同时也要具备良好的谈判技巧。所谓律师谈判是指在某方面就法律问题互相磋商,交换意见,寻求解决的途径和达成协议的过程。其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阶段:第一,导入阶段:主要是让谈判参与者通过介绍相互认识,彼此熟悉,以创造一个有利于谈判的良好气氛。第二,概说阶段:谈判各方简要亮出自己的基本想法、意图和目的,以求为对方所了解。第三,明示阶段:根据前一阶段谈判各方表述的意见,尤其是相互存异或有疑问处,谈判各方此时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利益、立场和观点。第四,交锋阶段:谈判各方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自己的所需的利益,自然就会有矛盾,而矛盾的激化就会导致对立的状态的出现,这时候,谈判各方互相交锋,彼此争论,紧张交涉,讨价还价,逐渐确定妥协的范围。第五,妥协阶段:交锋的结束,便是寻求妥协途径的时刻。妥协阶段就是各方相互让步,寻求一致,达成妥协。第六,协议阶段:在这一阶段,谈判各方经过交锋和妥协,求同存异或求同去异,基本或一定程度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便拍板同意,各自在协议书上签字,握手言欢,谈判宣告结束。

律师要想在谈判中取得最大的胜利必须要注重以下技巧:第一,化解冲突。虽然我们都在追求双赢,但不是任何问题都能达到双赢,通常当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都是因为谈判者采取立场式的谈判方法。这时的情况只有一种:必须有一方作出一定的让步来达成协议。但这样,谈判就会变为一场意志立的较量,看谁最固执或者谁慷慨。这时,谈判就会陷入一场持久的僵局中,不利于双方以后的进一步合作。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淡化立场,而要追求利益的共同点,因为我们许多人在感情用事下,往往忽略了在双方对立的立场背后,既存在冲突的利益,还可能存在共同的或可以彼此兼容的利益。当然,让步的谈判并不等于是失败的谈判。在谈判中最忌讳的是随意作出不当的让步。有经验的谈判者会用对自己不重要的条件去交换对方无所谓、但对自己却很在意的一些条件。这样的谈判才能是一个双赢的谈判。第二,提出最佳选择。要想最快的达到谈判的目的,就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比较好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多样选择方案,从中确定一个最佳方案,作为达成协议的标准。有了多种应付方案,就会使你有很多的余地。同时,你的最佳选择越可行,越切合实际,你改变谈判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你充分了解和掌握达成协议与不达成协议的各种利弊关系,进而就比较好地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掌握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就会迫使对方在你所希望的基础上谈判。

(三)职业感悟

在这次实习中通过对律师职业的接触使我感受到要想成为一名成功而又出色的律师,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与能力。首先,当律师要有敬业精神。敬业是一个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要求,我们要做一行,爱一行,这样才能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与高度的责任感。其次,律师要有诚信意识。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在律师行业高度市场化的今天,诚信已成为律师行业的立足之本。只有以诚为基、以信为本、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方可赢得客户的信任。否则,没有诚信,律师事业不可能长远的发展。因为律师的业务来源主要靠客户介绍客户,如果律师对一个客户不诚信,失去的其实是一大片客户。再次,律师要有渊博的学识。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不但要广博群书,熟知国内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虽不要求每条每款都熟然于心,但至少能够根据个案情况,用法意、法理、法的精神阐述八九不离十,才可以配得上“律师”称号。因此要“宁静致远”,祛除浮躁,潜心研读法条、法理。同时还要熟悉国外相应法律及立法理念、司法实践。最后,要想一名成功的律师还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细致严谨敏捷的思维能力。当一名成功的律师除了具备以上素质与能力外,还应该注重提高自己的书面表达能力与诉讼技巧。

四、结语

10.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十

关键词:众达;名利;逆及力;中美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47-02

中美众达字号之争源于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下称该《办法》)的第7条及第30条规定。笔者认为该《办法》的第7条及第30条规定存在立法缺陷,不应对国内诸多已经依法核准成立的与外国律师所重名的律所字号效力溯及既往,理由如下。

一、纵观古今、横看中外,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

(一)西方的法不溯及既往传统

在古罗马时期,西方就开始奉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只能适用于法之后的行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认为,法不能对法公布之前的行为定罪惩罚,这是法溯及既往最本质的诠释。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也认为:“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所以,如果遵照他的逻辑,用我们现今的观念和现行的法律去惩治过去的行为,是不可思议和想象的。此外,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罗尔斯亦主张: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定罪,由此可知,他同样认为法是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通过考究,我们得知:法不溯及既往在西方法治社会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虽然这种严格的法不溯及既往可能会对部分人不利,但放眼未来,还是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的。

(二)中国的法不溯及既往传统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发起了历史上轰轰烈烈的商鞅变法,其核心思想是:“一断于法”,主张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这也就间接表明法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判决断案只适用行为之时的法律。

众所周知,唐朝的立法达到了我国古代立法前所未有的高度,唐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最为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是中华法系不可多得的瑰宝。在法的溯及力方面,唐律也有较为详尽地规定,其中的《断狱律》在疏文中就这样写道:“犯罪未断绝适逢格改者,格重听从犯时,格轻听从轻法”,这话表明:如果格在犯罪判决之前有所变动的话,改变后的格重的就依照犯罪行为时的法律,改变后的格轻时就依轻法,这就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唐朝的格不溯及既往,对当事人有利时格才溯及既往。

(三)我国现行《立法法》对法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法》第8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我国是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法溯及既往为例外的,而且严格限制了法溯及既往的前提条件,不符合该前提条件,概不溯及既往。

在不同时空,东西方却对法的溯及力有着一样的法不溯及既往价值理念,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由法的本质、法的功能和法的价值所决定的。在历经千百年的洗礼后,到目前为止,法不溯既往原则仍然被许多国家认可和接受,因此,它的现实意义和存在价值还是值得我们肯定和推崇的。

二、法溯及既往作为例外,需严格遵循相应例外原则

作为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即有限的溯及既往,需要严格遵循相应原则。例外溯及应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即法律应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拥有溯及力,是法溯及力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不同领域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笔者认为应划分三个大的领域来分别确定法的例外溯及的具体内涵。这三大领域笔者概括为:刑事法律领域、民事法律领域、经济与行政法律领域。

(一)刑事法领域,法例外追溯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当前,刑事法领域“从旧兼从轻”原则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承认,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所以其成为现代法治国家通行的原则。

(二)民事法领域,法例外追溯的原则是对当事人都有利或至少对无过错当事人及弱势当事人有利

在民事法领域,例外追溯应表现为对当事人都有利或至少对无过错当事人及弱势当事人有利。具体而言:第一,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但依现行法则是合法的,并且对相关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利的话,就应当依照新法承认其行为或关系的合法性;第二,在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新法对无过错当事人或者弱势当事人更为有利,则应适用新法,来保护无过错当事人或者弱势当事人的利益。

(三)经济法、行政法领域,法例外追溯的原则是对私权利保障有利的同时,要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倾斜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现代经济法的公法性质愈加突显,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与行政法领域例外追溯要考虑其公法的特质,对私权利保障有利的同时,要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倾斜。具体来讲:首先,当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障私权利;其次,当社会公共利益与个别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当社会整体利益与利益集团或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三、该《办法》对国内已经依法核准成立的律师所字号效力溯及既往存在立法缺陷

(一)该《办法》效力溯及既往违背了法律最本质的自由价值

因为自由是法律的最本质价值,所以法律必须完全地体现自由和保护自由。当然,只有在法律公布后,人们才可以根据公布的法律自由地去选择个人的行为,假如法溯及既往,那么人们就得在不知自由限度的情况下却要作出自由限度内的行为,这是几乎不能办到的,也违背了法律的最本质价值——自由。既然该行为在行为之时并无法律约束,那么法律就应赋予其合法性,而不能用行为后的法去限制该行为。因此,用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去约束国内已经依法核准成立的与外国律师所重名的律所字号显然是不合适宜的,该《办法》不应对过去的行为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

(二)该《办法》效力溯及既往扰乱了法律追求的社会秩序

法律的天职就是维护、稳定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要求人们必须依照权威的、稳定的和连续的规范作出自己的行为,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提前设立惯常的行为模式,以供人们遵照执行。如果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对国内已经依法核准成立的与外国律师所重名的律所字号有溯及力,则依据该《办法》之前的法建立好的律所行业秩序很快会被该《办法》的溯及力打乱,导致律所行业极不稳定,国内诸多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合法的与外国律师所重名的律所的利益也将得不到应有保护,这与法律所追求的秩序目标背道而驰。

(三)该《办法》效力溯及既往损害了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

法律的权威性与确定性要求法律一旦公布,就得承认行为人按照该法所做的种种行为,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能擅自去改变或撤销该行为,行为人依照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如果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对国内已经依法核准成立的与外国律师所重名的律所字号有溯及力,那么国内诸多律师所当初合法设立,如今却因该《办法》的规定需要更名,其中对这些律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些律所的利益谁来维护。

四、结语

11.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 篇十一

本所的宗旨是:打造西南地区品牌所,为客户及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所涉及业务除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传统诉讼业务外,还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投资、东南亚法律事务等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所成立了“三农”服务项目部,专门致力于为“三农”,乡(镇)、村(社区)、组提供法律咨询,各种法律事务代理,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发律师函。新型城镇化、迁村并点,城中村改造,土地承包、林业产权流转等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2.律师事务所口号 篇十二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

扬权维法,信成利民。

拿起法律武器,公道自在人心!

弘扬天地正气,力维公正权益。

在这里,赢得话语权!

金砖长城,维护公正。

君举一疑来,问罢宽心去。

扬人间正气,争合理权益。

大道明德,笃行扬权。

精诚扬正气,尚法维权益。

惩恶扬善,依法维权!

扬权,老百姓的公平秤!

扬天与地之正气,权衡法理之浩然。

金石良言,源自专注。

君安行正身明法,问天下是非曲直。

扬正气,法维权!

维我正义,享我权益。

扬善维权,扬权善为。

律政先锋,又专又红!

金承诺,砖正直。

诚信为金,正义为专。

事大事了,扬权可了。

扬权,法律好帮手。

扬法律利剑,为公平代言。

扬权律师事务所,鼎力为你扬权。

法律为方,公正为向。

品质如金,砖注于心。

扬世间正气,权公道人心。

维法扬权,伸张正义。

法律为先,金砖方向。

惟有扬权,为你维权。

至诚、至专、善法、扬权。

扬法治社会之精神,系公民权利为己任。

扬天地正气,维庶民权益!

金于诺,砖于赢。

弘扬法纪,维护权利。

13.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十三

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天津市司法局统一部署,我区2009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已开始进行,具体情况请登陆天津司法行政网-律师管理平台,下载(津司律管发[2009]99号)《关于2009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几点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司法局(津司律管发[2009]99号)文件需提交的材料有《2009年律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2009年律师信息采集表》、《2009年律师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请认真填写表格,不能有空项)

(二)根据市局(津司律管发[2009]99号)文件第六点

(二)条要求,按照《律师法》第24条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应提交2008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凡在年初已上报总结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再提交考核总结。

各律师事务所就该所律师提交律师执业情况报告附说明,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我局将不予审核通过。

(三)2009年经行政许可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完成组

1织形式变更的原合作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以下17家律师事务所需提交《审计报告》:

达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百敦律师事务所、津和律师事务所、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吉利律师事务所、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帝山律师事务所、国嘉律师事务所、国轩律师事务所、兆银律师事务所、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九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二、时间安排

(一)区司法局初审时间

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13日-15日携带考核材料到和平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进行初审。

(二)报送市司法局考核材料时间

20日上午8:30分(到市司法局)达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百敦律师事务所、津和律师事务所、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吉利律师事务所、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帝山律师事务所、国嘉律师事务所、国轩律师事务所、兆银律师事务所、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九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木本律师事务所、洪文律师事务所、赢彧律师事务所、万华律师事务所、天一律师事务所、银河律师事务所、瀚洋律师事务所、道名律师事务所、耀达律师事务

所、长丰律师事务所、和世律师事务所、海远律师事务所、天正律师事务所。其余律师事务所于下午2:00(到市司法局)进行考核审验。

14.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 篇十四

本所的宗旨是:打造西南地区品牌所, 为客户及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所涉及业务除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传统诉讼业务外, 还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投资、东南亚法律事务等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所成立了“三农”服务项目部, 专门致力于为“三农”, 乡 (镇) 、村 (社区) 、组提供法律咨询, 各种法律事务代理,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发律师函。新型城镇化、迁村并点, 城中村改造, 土地承包、林业产权流转等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5.律师事务所办案程序 篇十五

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告知诉讼风险。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

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

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填具《立案批办单》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由委托人签

署《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

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立案,统一收费并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

身自由的人员会员和通信。

2、律师承办律师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必要时,律师应

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出庭

1、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它律师出庭。

2、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程序。

3、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庭审举证、质证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结案

1、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16.律师事务所介绍 篇十六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 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_________。(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 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 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聘用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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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律师事务所会计失真的原因和对策 篇十七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 律师行业快速发展, 即满足了普通百姓的日常法律需求, 也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但是, 由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基础较差, 风险防范能力明显不足, 财务风险正在加速积聚, 已经构成了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 本文将剖析律师行业会计风险的成因, 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力争满足由于事务所人合属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更高要求。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一) 律师行业诚信缺失

1、组织形式多样性

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体制改革不到位是律师行业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形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所有制、外国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军队事务所、国资事务所等, 但涉及会计制度的内容, 只有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等原则性规定。因此, 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造成各政府机关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尺度不一的现状, 导致律师行业会计工作执行依据不足, 缺乏可操作性,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财务人员的依附性

律师行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严重滞后于律师业务发展, 存在任人唯亲、不相容职务兼任、职业教育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财务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此外, 事务所有很强的人合属性,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直接决定财务人员的薪酬和晋升, 财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具备了隐瞒真实会计信息或通过会计处理修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操作空间, 违背了事务所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的基本原则, 最终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管理观念滞后性

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的思维定势, 合伙人偏重短期利益, 对于财务工作的理解仍然局限在记账、报账等传统观念中, 财务人员的薪资待遇普遍偏低, 专业技能培训流于形式, 阻碍了高素质人才的引入, 制约了在岗人员的积极性。此外, 由于财经法纪意识和财务监督机制欠缺, 合伙人有条件和能力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账务处理, 为会计信息失真打下了伏笔。

(二) 律师行业会计监管薄弱

1、外部监管机制错位

行政机关只对律师行业的监管权, 只限于律师的执业行为, 而不涉及事务所的会计处理内容, 工作人员不具备会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没有会计信息甄别和财务人员任免的权力, 只能依据会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形式审查。同时, 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 负责律师管理工作, 但法律未赋予其财务监管的权力, 例行检查也无法达到考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此外, 出于业务协会, 会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通常存在利害关系, 甚至是关联方关系, 当委托人也是被审计人时, 审计风险大增, 虚假会计数据无法有效甄别。

2、内部监管机制缺失

律师行业中普遍存在会计处理不规范、财务信息效率低下的现象, 部分事务所虽然建立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但由于财力物力有限、专业人才匮乏等原因, 只能应付司法行政机关的例行检查, 扭曲会计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 内部监督功能丧失殆尽。此外, 事务所为降低营运成本, 普遍采用代理记账的方式, 兼职人员综合素质和责任心欠缺, 不了解决策者的信息需求, 无法保证会计工作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制约了内部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

3、税制改革增加监管难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宗旨是减少流转环节重复征税, 加大进项税抵扣力度, 减轻企业整体税负。但是, 律师行业由于进项税额较少, 多数支出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等原因, 税制改革后税负有所增加。事务所通常采取两种方式逃税避税, 导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严重受损:第一, 不开或少开发票而减少年应税销售额, 争取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第二, 避开查账征收, 以会计账簿不健全, 资料残缺、难以确定应纳税额为由, 争取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 律师行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1、知识经济的特性明显

律师群体具备专业素质高、规则意识强、行业背景复杂的特点, 人力资源成本的重要性突现。部分律师精通一种甚至多种外语, 具备特殊的工作经历或社会资源, 具备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执业药师等特殊资质, 构成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但在会计核算中, 多数事务所没有适应生产要素和资产结构的变化, 人力资源成本在财务报表中没能得到充分体现, 影响了资产和成本类要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商誉价值明显补低估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 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 但会计和税法对自创商誉采取了一致的策略, 即均不予以体现。但是, 由于特殊的所有制形式, 事务所间的并购重组大多是通过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等形式完成, 外购商誉在账务处理中基本不被涉及。同时, 人力资源、市场份额、客户资源等营造的自创商誉, 虽然决定着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和利润水平, 但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 财务报表中自创商誉的价值得不到现, 为会计信息的失实埋下了隐患, 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造成了影响。

3、无形资产重要性突显

律师行业中, 无形资产的内容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自创无形资产构成了事务所利润来源和发展潜力的保障, 以知识资产和组织资源为代表的无形资产, 已经取代资本资源, 成为决定律师行业竞争成败的核心竞争力。但是,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 无形资产范围仅包括六种类型, 事务所没有单独核算自创无形资产, 很难通过会计科目准确反应其价值。因此, 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严重失真, 重要性被明显弱化, 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待核查。

4、应收账款比例过高

受涉案标的金额较大、当事人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 事务所出于稳定客户资源、扩大服务领域、增加业务收入等原因, 除采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等传统信用政策外, 还普遍采用了垫资诉讼和风险代理的营销模式, 应收账款存在账龄长、变现能力弱的状况。在制定信用政策时, 事务所很少综合考评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没有充分调研行业生命周期、坏账损失率、催收成本等因素, 在会计核算中没有贯彻稳健性原则, 影响了现金流量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导致应收账款既不能用作资本投资, 也不能变现, 事务所还需垫付资金以维持日常经营。

5、持续经营假设受到挑战。

律师事务所人合属性明显,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利益分配易产生矛盾, 加之不正当竞争、案源垄断、房租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 部分事务所的现金比率较低, 偿债能力有限, 持续经营性较差。按照会计准则, 持续经营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前提, 直接影响会计主体在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上的选择。然而, 如果假设事务所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 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倒闭清算, 对于新设立律所和中小型律所而言, 存在较大的风险, 可能意味事务所的财务信息得不到客观反映, 最终误导经济决策。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 树立行业诚信注重人才培养

1、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规范行业会计处理

律师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 有权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律师协会章程, 辖区内的律师和事务所都是律师协会的法定成员。目前, 我国省级行政机关均已设立律师协会, 组织机构相对健全, 各级律师协会针对本行业会计实践中的问题, 可以通过协会章程来规范会计处理, 加大对会计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减少组织形式多样性的影响, 在条件成熟时向政府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2、引进先进管理理念规范财务制度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借鉴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规定, 引导事务所成立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 对事务所全体律师负责, 以协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赋予该机构独立的财务人事任免权、薪酬体系制定权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在财务外包模式下, 应当聘用独立的审计机构, 监督内部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教育增强财务人员的独立性。

3、结合行业发展趋势, 树立现代管理理念

事务所应当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核心的理念, 调整财务人员的薪酬体系和晋升机制, 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拓展进修渠道, 保障在职培训的时间, 注重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会计人才,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同时, 应当规范会计制度建设, 引导财务人员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 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以“法治”思维代替“人治”观念, 通过品牌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 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发展

1、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保障财务工作独立性

行政机关应当在律师管理岗位引进高素质的财务监管人员,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第三方机构介入财务监管, 规范律师行业财务人员的准入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律师协会应当明确权责, 转变直接管理模式为间接管理, 增设不定期的财务督查方式, 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财务制度规范化建设和财务人员在职培训, 聘用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过硬的财务人员担任副秘书长等职务, 专职负责本行业财务领域的制度建设, 优化财务人员的从业环境。同时, 引入社会舆论监督, 通过媒体披露不法行为, 倡导关联信息共享, 为查处财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和证据, 推进律师行业会计市场化进程, 解决财务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会计失真问题, 构建政府主导、行业协会统筹、社会舆论配合的外部监督体系。

2、转变经营理念健全内部监管机制

事务所应当树立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目标, 健全内部监管机制, 构建风险管理文化, 树立全员参与风险管理的意识,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 保障财务监管的资金投入。同时, 应当加强财务岗位建设, 分离不相容职务, 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完善以风险动态评估为基础的财务信息化建设, 在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保障财务信息及时有序, 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搭建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沟通高效的财务安全责任制度, 使内部监管覆盖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在降低人工成本和工作强度的同时弱化财务风险, 实现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均衡。

3、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以税收筹划促进诚信

事务所应当理清税会处理差异,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货币时间价值, 通过注册地址变更、交易类型修正、纳税期限后移、内部转移价格协商、内部利润配比等税收筹划方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同时, 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购资产和服务, 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监管部门应当以规章或章程的形式, 落实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健全行业财税稽查体系, 建立财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规范纳税申报和外部审计程序, 落实税费改革的可操作性, 为事务所减负增效提供制度保障。在监控方面, 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 集中有限的执法资源, 加强对高收入律师和事务所的稽查, 全面推行财税代理制度, 由代理机构在事务所和行政机关间形成制约关系, 加强对网上律师业务的监管, 引导事务所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三) 针对行业特点规范会计核算

1、以人为本树立品牌形象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 事务所应当借鉴国外的“管理合伙人”制度, 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 由具有管理经验和财务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工作, 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适当披露人员结构和业务渠道等表外信息, 着力提升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在利益分配机制上, 应当设置责任会计中心, 采用逐级授权、层层负责的分权管理模式, 多元经约束财务工作和业绩考评, 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在财务报告和表外信息中充分体现人力资源的价值。

2、充分调研确定商誉价值

事务所可以考虑将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扩展适用于商誉增值测试, 作为财务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同时借鉴“超额收益法”模式, 借助律师协会统计数据的平台, 扩大商誉价值测试范围, 通过对比披露事务所的资产规模、市场份额、主营业务、持续经营年限、律师规模等信息, 配比收入和利润指标, 参照行业影响力排名, 通过“倒推”方式估算自创商誉的价值区间。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律师行业商誉会计处理的特性, 关注事务所的隐性并购, 对于负责人变更后随即退伙并调出事务所, 或者在短期内大量合伙人集中入伙或退伙的情形, 应当督促事务所参照外购商誉会计处理原则核算, 使商誉的价值体现在事务所的财务报表中。

3、合理估值改进无形资产核算

针对自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难以量化, 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难以满足货币计量假设的特性, 事务所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相关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在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欠佳时, 将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与运营有机结合, 与实现价值最大化战略上榜相关的支出, 可考虑借鉴配比性原则计入资产成本。在摊销方面, 现行会计制度赋予了会计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律师行业中, 无形资产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时代性的特征, 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颁布频率高, 典型案例层出不穷, 行业管理和财务知识更新较快, 因此建议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 适当缩短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各类无形资产可区别化对待, 分别摊销至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不同会计科目, 从而促进会计核算更加贴近现实, 提高无形资产的信息质量。

4、加强管理制定合理信用政策

事务所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在制定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时, 综合考虑自身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同业竞争者的实力、客户的行业周期和资信等级等因素, 谨慎使用资金杠杆, 严格控制投入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比例, 规避主体复杂和取证困难类业务的垫资行为, 按照律师业务类型, 结合账龄分析法制定收账政策, 充分考虑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和结账时点的特性, 改变单纯依靠账龄估算坏账率的传统方法。同时, 在制定收款政策时, 明确催款费用是机会成本的理念。由于催款费用与坏账损失通常成反比, 但多数催收账款的法律行为事务所有能力自己完成, 在报表中没有体现为现金流出和成本增加, 从而被决策者忽视。

5、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律师协会应当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斡旋,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健全执业保险制度,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适当减免事务所和律师的会费, 按照会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 通过类似于资产组合的方式, 将个体的系统性风险转化为律师行业的非系统风险, 最大限度的维护律师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应当着眼于打造专业品牌, 采用横向一体化战略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市场细分战略集中有限资源, 提高行业准入标准, 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监管机关应当完善退出机制, 严控财务风险, 扩大会计失信的公示范围, 创建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使失信者的法律义务不因吊销或注销而终结, 以法治思维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律师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有赖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会计管理经验, 从会计理论体系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创新、会计核算理念拓展、会计人才队伍培养、会计信息系统共享等方面入手, 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和律师行业特点的会计体系,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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