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02-05

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5篇)

1.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财费〔2011〕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经费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二、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经费时,应根据《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费〔2010〕6号)的有关规定,暂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行政与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可凭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

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可凭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工作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收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且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会议费、资料费、无正式发行刊号的书籍工本费等其他收费时,暂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及使用现状

近几年来, 随着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的不断增长,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国家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时, 各行政事业单位也开始逐渐重视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行为、从源头治理“三乱”、规范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完善经济发展秩序起重要的作用, 也是从根本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更防止了个别单位私设小金库, 减少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腐败的重要一环。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首选还是存在着各部门、各单位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往来结算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经济业务的重要凭证之一, 有其严肃性与独立性, 和其它财务票据及税务发票一样, 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由不够重视其作用, 因此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与使用也就要求不甚严格, 导致各种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超范围使用情况普遍存在。

财综[2010]1号文件中尽管已经明确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 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代收款项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它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 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因为管理不够规范, 其会费收入也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似乎已成为各单位各部门的万能票据。究其原因, 1是各别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后不缴入国库, 形成坐收坐支, 逃避财政部门监管, 为本单位的资金支出提供便利条件;2是各主管部门召开的培训班、座谈会以及强制对下属部门摊派的报刊、杂志、书籍资料等业务时, 也使用往来结算票据进行帐务处理。3是单位财务人员会计基础薄弱, 对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不清, 导致乱开滥用往来结算票据。

(三)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做为记录和反映收费活动情况的载体, 单位在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过程中, 依然存在着书写不符合要求, 填写不完整、不认真的现象比较普遍。

(四) 往来结算票据监管审核稽查难度较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业务数量上要少于非税票据, 但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工作量大、人手少, 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有时可以不需要上缴到财政部门, 并且票据使用的周期也较长。因此在票据核查工作中不能及时、准确的发现问题, 为违法乱纪等现象提供了漏洞与可乘之机。

三、解决的相应对策

(一) 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进行宣传, 通过讲座、培训、媒体宣传等手段提高全社会对往来结算票据的认识, 培训对象除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外, 还应对单位领导进行业务指导, 使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群众认识到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以及违规使用票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只有这样, 才能使得各单位高度重视并抓好财政往来票据管理工作, 确保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 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基础业务培训, 提高业务水平。加强思想教育, 明确法律责任, 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逐步培养出他们认真、细致、踏实、有效的工作作风, 提高票据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只有这样, 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上才会真正做到合规、准确、真实。

(三) 建立健全往来结算票据专管员制度。财政部门应设立票据专管员,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往来结算票据, 在领购、发放、核销往来结算票据的过程中, 做到购领程序规范, 手续齐全, 发放细致严谨, 登记准确无误。通过强化资金往来票据领购、核销环节的管理, 以保障往来票据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 要充分发挥稽查监督的作用, 加强票据稽查力度。没有监督稽查做保障, 就不能保证票据的正确、合理使用。坚持票据的验旧领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坚持票据准购证年检相结合, 坚持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坚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处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经审核后违反规定使用往来结算票据较严重的违规问题, 加大对其处罚力度, 责令限期整改, 并立即停供单位所用票据, 收回在用票据。对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绝不姑息适就, 真正做到以查促管。

摘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是从根本上治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的有效措施。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行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旨在探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3.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三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文件

闽人社文〔2010〕205号 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 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企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中关于“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及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

企业是劳动者就业的主体。建立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的核心是探索培训补贴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挂钩,并以此鼓励企业对各类员工开展初级技能、专项技能及在岗技能提升等各项培训。

本通知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

(一)补助条件

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二)培训补贴经费标准

财政培训补贴经费的标准按照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技能等级确定:初级工(五级)按每人400元补贴;中级工(四级)按每人700元补贴;高级工(三级)按每人1000元补贴;技师(二级)按每人1600元补贴。

高级技师(一级)的补贴办法和标准仍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申领程序

1、培训计划报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专业、人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方法、目标、提取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2、提出补助申请报告。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企业依法提取培训经费的情况说明、企业职工经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按照补贴标准申请补贴资金金额、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并附当年获得证书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已执行用工报备制度的企业可免提供)。

3、受理申请报告的机构。省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定省劳动就业中心受理;其他各类企业(不论隶属关系)申请培训补贴的受理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指定并向社会公布。

4、受理申请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5月和11月受理企业的申请报告。主要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规定,核定补助金额,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助意见。补助意见报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入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上述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2010年受理申请报告时间为9月和11月。

二、进一步用好现行各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各地在落实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的同时,要继续执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规定,积极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的展开,形成具我省特色的职业培训制度。

以项目形式组织职业培训是各地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有效做法。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促进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主要目标,按照规定制定培训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培训与就业的对接,努力提高培训促就业的效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项目培训计划,确保项目培训的规范运作。

创业培训是实现就业的重要手段。要认真总结经验,组织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做好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提高新成长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的重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继续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企业吸纳劳动者并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劳动者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仍可按闽财社〔2009〕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但当年不再就同一劳动者申请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动实施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组织并指导县(区)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推动执行用工报备制度的企业、用工规范的企业、品牌企业开展,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培训规划和组织实施。要按时受理企业培训经费补助申请,认真核实申请培训经费补助的相关资料。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红黑榜制度,严格考评员管理,确保技能鉴定质量。各级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各设区市要掌握所辖县(区)开展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执行情况,及时汇总统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中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培训资金

直补用人单位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4.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四

2009-07-27 14:55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规范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

(一)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向商务部提出保费补助承办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在我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40亿元以上;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贴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保费补助: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请补贴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信用销售。

(三)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参展费用,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主要目的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包括商务部主办的中国食品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丝绸博览会、第四届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商品内销采购洽谈会以及商务部引导支持的33个展会(目录见附件1),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商务部主办的展会每个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举办的出口商品内销采购洽谈会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且每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65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33个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且每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费用,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年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广东、四川等9个老字号比较集中的地区试点,重点支持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对老字号企业开展上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50%予以补助。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贴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年在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试点,重点支持专营丝绸的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建立厂商联系机制、开拓市场,支持创新丝绸营销模式,探索集丝绸文化、科普、旅游、商贸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模式。对商贸企业开设丝绸专卖店或专柜的租金、进场费,参加各类促销推介活动的费用,创新营销模式的策划、宣传、招商等费用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确定。

二、使用管理程序

(一)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订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前和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通过报送电子数据。2009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0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及电子版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

2、项目评审。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及时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

3、资金拨付。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由财政部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转拨投保企业。

4、项目总结。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0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09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电子版。报告内容应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情况,补助资金对促进企业开展信用销售、拉动内需的作用,补助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等。

(三)中小商贸企业相关市场开拓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1、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直接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后,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2、中华老字号传承发展和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确定试点工作方案。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商务部门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确认后,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4)各省级商务部门应于2010年1月底之前,将2009年项目验收和资金安排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商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

各地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针对商贸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应收账款、商铺租赁权及会员封闭式、企业互助式等担保方式,积极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承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贴的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防控、开发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的信用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担和信用提升功能。

附件:1.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2.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5.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6.地方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五

一、往来款票据使用及管理主体

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往来款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往来款票据。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主管部门,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各类用票单位进行往来款票据的日常发放、审核、核销与监督检查。

二、财政往来款票据的适用范围

1、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代收水电费、借还款、工会费、房租费、代办费及其它代收代付的款项。

2、上下级之间资金划拨:如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等。

3、单位之间预收预付的往来结算款项。

4、单位收取的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及临时代保管各种款项。

5、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税务局等退回给单位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6、学会、协会、学校、幼儿园等接受个人的小额赞助费(一般在3000元以下)。

7、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往来款票据的款项。

三、不能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代替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具体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让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等。

2、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3、主办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摊位费、展位费等。

4、信息技术咨询费、科研技术协作费、课题费(上级拨入或财政补助的除外)、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收费及版面费。

5、除按规定举办的资格类及职业技能培训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其它培训项目收费。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停车场等对外承包取得的经营收入。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对其它事项的用票规定

1、下级单位受上级部门委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应使用上级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票据。实际工作中确有困难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使用往来款票据代为收取,款项上缴后由上级单位开具非税统一票据,但两者数额不得有差异。

2、有正式刊号可以对外发行的刊物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交流资料,应该免费发放,经费由发行单位负担,不得使用往来款票据收费。

3、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通过宣传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各级各类学校接受捐赠应通过教育行政

部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往来款票据代替“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各类捐赠。

四、加强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要求

1、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范围正确使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不得为图方便或偷逃税款,而随意开具使用往来款票据。

2、凡使用往来款票据开具的款项,其收取与支出(上缴款)的中间不得增减任何其他费用。

3、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往来款票据审核制度,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实时监管,督促单位对票据的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将事后控制变为事中控制,同时逐步将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漏洞。

五、对往来款票据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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