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2024-10-20

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精选6篇)

1.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07-07浏览次数:723京建发〔2011〕308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相关规范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人身触电伤害和电器事故的发生,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随机抽查。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北京市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中有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审批情况。

(二)电工及其他用电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是否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指直接操作用电设备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三)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系统情况,主要包括:保护零线(PE线)是否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引出;同一供电系统内是否同时采用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两种方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配电箱柜的金属框架,人体可能接触到的金属支撑等是否与保护零线做牢固电气连接。

(四)分级配电、逐级保护情况,主要包括:逐级漏电保护器的参数是否匹配;空气开关是否用作隔离开关,是否选用肉眼可以辨别分断点的开关;是否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五)外电防护情况,主要包括:作业面是否与外电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在外电架空线路的正下方施工、建造临建、堆放材料及构件等。

(六)临电系统的验收与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是否经具有

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系统在施工完成后是否经过编制、审核、审批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是否建立完善的用电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确保临时用电的安全。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要认真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三)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要通过检查,进一步完善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审核、验收、检查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临时用电的管理水平。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较多、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全市通报。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2.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二

四川省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为我省“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战略部署为指导,积极稳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四川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二)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必须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参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运作。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主导。要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特业监管,精心指导到位,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严格标准

(一)注册资本要求。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对外资投资,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商务、外汇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监管。

(二)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和最低出资额。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四)建立处罚退出机制。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四、明确职责

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指导40、四川省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

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对市(州)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州)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担。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五、试点安排

2008—2009年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试点期间市(州)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确定2—3家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结束后,省政府金融办将按稳妥、审慎的原则扩大小额贷款试点范围,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各地未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人民银行指导设立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收回其营业执照,不得开办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制定试点方案。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辖区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市(州)经济金融和“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管部门、制定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办法、明确市(州)与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分工、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二步,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试点市(州)与省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后,市(州)政府即可着手开展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第三步,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市(州)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进行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四步,开展筹建工作。筹建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筹备组即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为45个工作日。

第五步,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把关,不得一哄而上,严禁擅自批设小额贷款公司。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股东责任,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地开展。

3.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三

鲁建质监字〔2010〕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处、办):

为了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措施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促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升质量意识、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质量行为,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决定开展一次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现将检查方案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程建设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深入开展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迅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为百姓建“放心房、安全房”。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

(四)《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

(五)《山东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地落实鲁建发〔2010〕14号文件精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落实专项治理措施的情况;

(二)检查各地落实鲁建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以及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情况。

四、检查范围

(一)2010年6月18日以后新开工的住宅工程2项(市、县各1项),主要检查落实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情况;

(二)省检查期间正在组织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2项(市、县各1项),主要检查实施分户验收的情况;

(三)每个市地抽查住宅工程中应包括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

五、检查方式

(一)检查组先听取各地的情况汇报,再按照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项目;

(二)现场抽查受检工程项目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相关资料,按照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检查表》和附件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核查;

(三)与检查市地座谈交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检查结束后,各组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于12月30日前和检查表一起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检查分组

本次检查分为8个检查组,每组3~4人,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一组:

组长:罗云岭(省建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爽(省质监总站副站长)

王晓波(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总工)

岳成山(莱芜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副站长)

负责:济南市、聊城市

第二组:

组长:高建忠(省建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祁中华(省安监站总工程师)

王鹏(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科长)

邓远明(青岛市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负责:烟台市、威海市

第三组:

组长:宋锡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

副组长:程怀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副处长)

孔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科长)

徐长波(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东营市、滨州市

第四组:

组长:王晓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副组长:娄保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

张鲁钢(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杨英军(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济宁市、菏泽市

第五组:

组长:张广奎(省建管局质量安全与保障处处长)

副组长:李伟(省建管局质量安全与保障处副处长)

郭忠选(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王志强(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泰安市、莱芜市、枣庄市

第六组:

组长:王金玉(省质监总站站长)

嵇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科长)

崔琦(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工)

负责:青岛市、潍坊市

第七组:

组长:巩崇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江军学(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调研员)

苏宝华(女)(山东新昌隆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副总)

赵洪伟(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科长)

负责:日照市、临沂市

第八组:

组长:刘玉涛(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调研员)

于云勋(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总工)

李心军(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

负责:淄博市、德州市

七、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自12月22日开始。22日上午,专家在济南集中培训,下午各组出发。计划5天时间完成。

车辆由各组组长解决,具体到达时间由各组直接通知受检地区。

八、检查要求

(一)各市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配合好此次检查,主动与检查组联系,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检查组应严格执法,统一标准尺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受检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提出的整改时间内完成整改。

(四)各检查组成员要严格检查纪律,认真执行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五)专家集中地点:省建管局对面上好人家商务宾馆。

时间:12月21日下午报到,22日上午局七楼会议室培训。

联系人:省质监总站 嵇飙 0531-861953

52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检查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表

3、整改通知单

附件1、2、3下载.doc

4.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四

辽金办〔2009〕3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委员会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要件补充如下。

一、筹建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一)企业出资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近两年无偷漏税行为,依法纳税的证明,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二)企业出资人注册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近两年依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证明,并加盖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企业出资人注册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人事局)出具的近两年度依法用工,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的证明,并加盖主管劳动部门公章。

(四)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复核、盖章。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法人出资人信用报告,自然人出资人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出具日期不得早于筹建申请提交日前一个月。

二、开业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一)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出具日期不得早于开业申请提交日前一个月。出资人可凭有效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

(二)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复核、盖章。

以上材料如在筹建申请中已提交,须在开业申请时再次提交。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问题,应严格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问题,应严格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如:ⅹⅹ县(市、区)ⅹ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5.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五

关于立即在全省开展

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机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徐顺年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王勇副局长担任,检查组由省局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组长,相关处(室)人员参加。各级农机部门要结合本

-1- 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立即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重点检查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农机报废更新企业、长期失修的机耕道、桥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防范情况。

(二)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包括已落实整改的隐患,未落实整改的原因和落实整改的期限。

(三)重点农机具安全监管情况。一是变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滩涂作业拖拉机安全监管情况。

(四)农机安全执法和违法违章查处情况。重点检查查处农机超速超载、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脱检脱保、拼装改装等违法违章情况。

(五)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农机事故的预警预报和统计报送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一)检查时间

8月6日—8月20日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 8月下旬—9月10日为督查整改阶段; 9月上旬为总结提高阶段。

-2-(二)检查方式

自查自纠,自查为主;明查暗访,掌握实情;随机抽查,集中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严格监管。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农机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打牢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深入检查,注重实效。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全面开展拉网式、全方位的大检查,坚决防止和克服“大呼隆”、“走过场”式的检查,每个阶段的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要有负责检查的领导签字,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在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于9月6日前报省局管理处。

(三)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对农机事故频发、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对农机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责任,工作到位。各地要强化“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3- 执行“一票否决”、“行政问责”和“司法追究”制,对大检查不认真、走过场,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造成事故 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绝不迁就。

二○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农机监理总站,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省、市及省农垦、监狱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

省农机局办公室

2010年8月6日印发

-4-

6.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篇六

2015-09-2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xiaodaidongtai重庆市小贷协会,传播小贷行业动态,促进公众对小额贷款行业的了解。为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促进我市小贷行业发展,重庆市金融办今天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内容突破性较大:

允许小贷公司在全市开展业务; 股权投资比例达注册资本的30%; 允许不良资产转让;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财政资金风险补偿。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

渝金发〔2015〕10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金融发展局,北部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努力克服困难,行业发展稳中有进,风险总体可控,综合实力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行业风险持续显现、经营效益下降的情况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贷款投向不合理、利率政策执行不到位、维权方式不恰当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促进行业在规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防风险,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服务创新,着力支持实体经济

(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便捷、高效”优势,创新多种业务模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微贷技术,更加贴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到专业市场、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利用面向农村的互联网电商企业向“三农”提供信贷服务,扩太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二)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改进信贷流程,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的、良性的合作关系。应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贷款种类和期限,积极运用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联合贷款、缓收本息、减免利息、协调其他融资等方式支持困难客户。应对坚持主营业务、具有发展潜力但涉及多个债权人的风险客户,慎重采取查封、诉讼等手段,主动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商定偿还计划和帮扶措施,支持客户走出困境。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机构做优做强

(三)适度放宽准入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组、转让股权和增资扩股,适度集中和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境外主发起人资产总额不低于等值10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允许企业和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主要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公众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非公众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0.5%;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不高于90%。小额贷款公司因高管、员工股权激励或上市需要,可以新设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可以减持资本,减持后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但原控股股东是企业的,减持资本后的控股股东仍应是企业;开业一年后股权转让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涉诉股东除外)。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单户贷款平均余额占注册资本1%(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资本、时间和数量限制。

(四)优化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以监管评级和杠杆控制为核心的分类监管制度,差别监管,扶优限劣。对监管评级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增加融资方式、取消分类融资比例、提高融资杠杆,适度减少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引导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注销。支持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各类融资和金融创新。

(五)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放宽经营区域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发放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从事股权投资,经批准开办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线上向全国范围内的客户发放自营贷款。调整委托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或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贷款金额下限由1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放宽贷款展期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的贷款展期不受次数和期限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经事前各案后可开展同业拆借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市场化的不良贷款处置办法,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支持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债转股和其他各类投资总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0%。

三、加强导向监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六)严格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使用统一的借款主合同和从合同范本,贷款利率和有关费用构成的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示贷款种类、期限、利率水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计)息收费方式。严禁利用各种不合理的计息、收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在借款合同外或利用第三方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关联方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向借款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严禁员工销售“飞单”向借款客户收取好处费。

(七)强化违规行为查处。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功能,利用实时在线监管,加强违规问题和经营风险监测预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对检查(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账外经营、违规融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接受监管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多次被举报投诉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查证属实后,在业务和融资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自律检查活动,对违规会员单位予以惩戒;建立健全违规从业人员“黑名单”库,加大从业行为的约束力度。

四、加强部门协作,改善外部发展环境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对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市内发放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出现的损失,经所在区县(自治县)金融办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风险补偿政策,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扩大征信服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探索征信机构共享非现场监管系统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场化征信机构提供信贷信息,应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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