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2024-08-08

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10篇)

1.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六条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

(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六条 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10.评标标准和方法;

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

3.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

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 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中,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一般不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

(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二条 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五十四条 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

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两个趋向”重要论断提出以后,我国更加重视“三农”发展,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农业基本建设也得到不断加强。以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为例,“十一五”期间,国家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830.97亿元,较“十五”增长了1.77倍,2010年投资总量是2005年的2.9倍。与此同时,农业建设项目执行进度慢、农业投资效率低又是困扰各级投资决策部门的一个长期难题。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执行率为77.93%。另据有关部门统计,建国以来我国农业投资取得的效益仅占投资总额的40%-60%,用于农业的贷款又无力偿还而被核销的多达百亿元以上[1]。

如何更好地抓住并利用好我国当前“三农”发展的政策机遇,进一步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农业建设项目具有建设不可逆、点多、面广、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其管理关键在过程管理[2]。进一步强化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就必须要提升项目过程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 HACCP管理体系概述

HACCP是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即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单词第一个字母缩写。HACCP管理体系是一种以预防为主的过程管理方法, 是20世纪60年代由皮尔斯伯(Pillsbury)公司联合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美国陆军Natick研究所共同开发的,体系建立的初衷是为太空作业的宇航员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保障。随后,该体系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安全卫生领域。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修订3版》定义HACCP是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定义HACCP是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被欧美等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并且越来越多的法规和消费者要求将其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一些组织,如美国国家科学院、WHO/FAO营养法委员会,一致认为HACCP是保障食品安全最有效的管理体系。[3][4][5]

“HACCP与行业标准《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渔业局,2000年7月)阐述了该体系的核心原则:

(1)评估影响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的风险,分析其潜在风险;

(2)鉴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控制点并按已分析出的危害确定关键控制点;

(3)确定与各关键控制点相适应的临界值;

(4)确立各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程序和频度以确保符合临界值;

(5)确定经监控认为关键控制点失控时,应采取的纠偏措施;

(6)确定验证HACCP体系正常有效的运行程序;

(7)建立全部的程序文件和与上述原则及其应用相适应的准确有效的记录。

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关键控制体系研究

本文基于HACCP管理体系,研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并建立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关键控制体系,如图1。研究内容具体包括风险特征分析、关键控制点选择、纠偏措施建立以及体系运转保障措施等。

3.1 相关定义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工程项目[6]。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是以保障项目立项建设并以实现预期效益为目标而对建设过程进行的管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是指以项目承担单位为主体且会对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阶段,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每阶段又包括若干环节。

3.2 风险类别及主要建设环节风险程度分析

以农业基本建设的目标为判定标准,研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建设进度快慢的风险(进度风险)

(2)建设质量高低的风险(质量风险)

(3)能否按时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风险(建成风险)

(4)项目建设廉政的风险(廉政风险)

(5)能否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效益风险)

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分析上述五个风险的潜在影响,如表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潜在风险分析。

注:1.表中“-”表示没有风险,“+”表示存在风险。2.风险程度为“+”、“++”表示潜在风险相对较弱;风险程度达到“+++”(含)以上表示该环节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风险控制点(CP)。

表1表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分析、工艺技术可行性研究、经济合理性研究、建设地点及相关条件分析、业务人员参与度”,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设计单位的选择、业务人员的参与度”,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选择、施工单位选择、施工材料选择”,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验收”等五个阶段12个环节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风险控制点(CP)。

3.3 关键控制环点(CCP)的确定

基于HACCP管理体系中“确定路径图”[7],建立图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风险关键控制点(CCP)决策树,并据此研究确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风险控制点(CP)是否是风险关键控制点(CCP)。

根据“图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风险关键控制点(CCP)决策树”,分析“表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潜在风险分析”确定的12个风险控制点(CP)。

(1)组织机构以及运行机制分析:

是研究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运行机制的过程,包括确立项目建设期管理机构和建成后运行机构,明确建设期和投产后运行机制,是保证项目顺利建设以及建成后顺利运营的组织基础,取决于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决策。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了项目规范、高效执行,可大大降低项目建设风险,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2)工艺技术可行性研究:

是指项目单位现有工艺以及技术基础作为项目建设的技术依托是否可行,主要取决于行业技术研究水平,不受也无需受到监控,不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可作为投资决策部门判定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能否立项的依据)。

(3)经济合理性研究:

包括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估算、运行经费保障、预期经济效益等的研究,受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单位经济状况等制约。合理的经济研究,可以很好地消除或降低项目建设风险,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4)建设地点及相关条件分析:

明确建设地点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地点及相关条件分析包括项目选址分析、土地周边条件分析以及土地规划条件等内容,受制于国家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具有良好条件的建设地点,可较好地降低项目建设风险,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5)业务人员参与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业务人员参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的客观要求。目前,尚没有相关主体对其进行强制要求,但笔者认为是必要的,需要在项目管理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规范。业务人员的参与,可降低由于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对业务工作不熟悉造成的潜在风险,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6)初步设计单位的选择:

初步设计单位的选择,即初步设计能力的选择,是设计方案质量的根本保证,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的制约。选择具有良好设计能力的初步设计单位可以大大降低项目建设风险,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7)业务人员参与度(初步设计编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业务人员的参与是对初步设计单位设计能力的补充,其可以预防一定的设计风险,但因其是“补充”地位,所以对风险防控程度有限,且其本身造成的风险并不会违反规定或影响项目功能,不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8)工程监理单位选择:

工程监理单位应是公正的第三方。从建设单位角度,其是代表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现场管理职能的重要单元,包括控制进度、质量以及投资,进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协调等。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的制约。选择具备良好监理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很好地督促项目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履行职能,降低项目建设风险。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当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还不是很成熟,存在一些监理单位监理流于形式的现象。尽管如此,从项目过程监管的内涵考虑,工程监理单位选择仍然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9)施工单位选择:

施工阶段是项目风险监控的重要过程,涉及建设进度、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廉政建设等诸多方面。施工单位的选择,即是施工能力的选择,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的制约。选择具备较强施工能力的单位可以降低项目施工中的风险,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10)施工材料的选择:

施工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标准。关键施工材料的恰当选择能够直接降低项目建设风险;非关键施工材料的不恰当选择可能本身并不会降低项目建设风险,但使用其风险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甚至影响项目建设功能,且在后续环节中无法将造成的风险消除或减少。施工材料的选择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11)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

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是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配合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施工现场的控制与协调,受建设单位直接监管。受专业知识以及管理能力等所限,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自身并不能降低或消除项目建设风险,且其本身也不会造成项目建设风险,不是农业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12)项目验收:

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对项目建设成果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不能消除或降低项目建设风险。但是,项目验收不规范造成的风险,是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项目投入使用后功能发挥的,并在后续环节中无法将造成的风险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的关键控制点(CCP)。

综上分析,我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风险关键控制点涉及四个阶段九个环节,简称为“四阶段九环节过程管理关键控制”,如图3。

3.4 关键控制点基本要求、监控程序以及纠偏措施的研究

在明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风险关键控制点基础上,按照各控制点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监控标准或约束指标,研究确定各关键控制点基本要求、监控程序以及纠偏措施,如表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验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关键控制”有效运转的核心资料。因此,无论是从加强项目管理的角度,还是从确保“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关键控制”有效运转的角度,建设单位都必须要协调好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分类归档。

4 结束语

强化项目过程管理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的前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尊重项目管理的客观规律,抓好项目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保证项目高效、规范执行。

需说明的是,本研究是基于当前形势下我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技术手段展开的,决定了研究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项目管理形势的变化以及管理手段的革新,研究结果可能会发生一定变化。

参考文献

[1]周焕.现行农业投资项目评估方法体系改进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07

[2]方松,赵红萍.我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分析及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11(2):22-24

[3]百度百科.HACCP[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95647.htm

[4]百度百科.HACCP体系[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430314.html

[5]李来好,等.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HACCP)建立与审核[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6]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R].2004

3.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巩固农业发展的基础,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基本项目的投资力度,建设发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为农产品的增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由于多种多样的原因,在农业基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发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发展,巩固农业发展的基础,促进农民增收,稳定我国社会经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权大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相当多的单位领导无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的单位领导甚至错误地认为领导就是一级政府,就是政府机关的法人代表。这样就导致他们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一手遮天,违反招投标程序,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大包大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变更招标人,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主管决断的现象发生。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尚不健全

在我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尽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对各省区农业基本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由哪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驶具体的管辖权却并不明确,这样就导致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头管理的状况。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各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水平,提升招投标管理的质量,但是在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声音却各不相同,各农业行政部门之间常常出现分歧和矛盾,这样就导致基层单位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无法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难以按时开工建设的事情发生。同时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农业行政部门大权独揽,从而导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垄断现象,这种缺乏监督的垄断现象,也会导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

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的地区和单位因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资金严重匮乏,因此在编制标底与进行预算定额时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实施,初涉批准投资额常常高出标底价相当多。在标的编制的过程中,还存在标底编制单位资质不足,无标的编制专家,预设多重限制条件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编制出来的标的严重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并最终导致编织出来的标的缺少参考价值。

(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人的資质审查缺乏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在自行招标的过程中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能力,如果不具备上述能力则需要施行代理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对于招标人是否具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是由国家相关单位审核和认证,只有取得相关资质后才能进行招标工作。但是,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单位占据着市场选择的主动权,因此常常出现招标人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自相招标的状况。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甚至在没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公开招标,并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的过程中自带资金,这样就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有的甚至还会导致经济事件发生。

在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中,有的投标人不具备或者假借他人的法人资格参与到投标当中,在资金、设备、人力等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完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能力较弱或者根本不具备完成能力,有的投标人近几年来履约状况较差,其所派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师在职务、职称、资历以及类似工程方面的业绩均和投标工程相差甚远,难以满足国家关于投标人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还有的投标人利用本地关系或者勾结招标人篡改标书等现象发生。

(四)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专家评审制度尚不健全

在专家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委组成严重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评为不是严格按照要求从专家库中进行抽取,而是采取指定专家或者地方行政领导以及监督人员的方式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主要行政领导全部是专家评委会成员的现象,这样就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除此之外,还存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部分评为违反国家规定评标的现象,在评标过程中,有的评委不能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有的甚至私下接受投标人的贿赂,这样就使得评标活动带有相当强的倾向性,估计倾向于有意向性投标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评委在评标的过程中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即使评标分数已经统计完成,仍然会采取调整分值的方法重新进行分数统计,直到达到自己的要求为止。

(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4.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渠道协同: 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制定辖内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支行电子银行从业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电子银行产品,并做好营销宣传和售后服务;负责电子银行业务自律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电子银行部门与其他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合作,共同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前台业务营销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绩效考评及财务资源配置等工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银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产品研发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产品的立项审批、需求编写等工作;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电子银行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系统运维等工作;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配备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与专业素养,确保满足岗位要求。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各级机构要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战略、围绕全行改革发展目标,按照“自上而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原则、发展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级机构要严格以业务发展规划为指导开展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实行逐级审批制。各级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须向上级行提出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批准后,按照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持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电子银行业务需求(包括特色业务需求)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总行进行立项申请。全行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由总行组织开发推广,或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委托分行进行开发。

分行特色电子银行业务经总行审批后,由各分行按照总行确定的业务规范自行开发推广。

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客户可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的方式申请成为我行电子银行注册客户,注册客户须与我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我行按照服务协议内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客户按身份性质分为个人客户、企业客户和特约商户。各级机构应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提供营销宣传、咨询引导、投诉处理、客户回访等服务,并充分运用经营门户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消息服务业务等渠道开展协同服务。

第十四条 “金e顺”是我行电子银行专有的品牌名称。凡属于电子银行业务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统一纳入到“金e顺”品牌体系进行管理。

各级机构要积极采取包括产品宣传、品牌宣传、专题营销活动等在内的多种形式,开展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宣传工作。

第四章 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自助银行、电子商务、经营门户网站、客户服务中心和消息服务业务等。

第十六条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电话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电话语音方式为客户提 供的账户管理、转账结算、投资理财、信息资讯、农户小额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电视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数字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终端为客户提供的信息查询、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自助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转账电话)等自助银行设备,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互联网、数字有线电视网络、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视终端等载体,为特约商户及客户提供的支付结算、信用中介等金融服务,以及相关的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门户网站是指我行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为客户提供产品营销、在线交易、用户互动、价值创造和信息发布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网络平台。经营门户网站的网址为:。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是指我行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与投诉、协同交易、外呼营销、业务支持的综合服务平台。客户服务中心服务号码是:95599。

第二十四条

消息服务业务是指我行与通信运营商合作,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账户信息、客户关怀、产品推介等金融信息服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管理。总行负责编制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目标和计划,各级机构应逐级分解下达,并负责督促落实。各级管理行应将电子银行业务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财务资源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专项考评政策和制度,各级电子银行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并逐级实施电子银行业务专项考评。

第二十七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统筹管理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工作,各级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定期对各项业务经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标准,包括指标名称、指标含义、指标口径和计算公式,各级机构须严格执行。外部监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数据以系统生成为主,人工统计报送为辅,各级管理行应加强统计分析系统建设,逐步规范人工统计报送业务数据的流程,确保统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条 总行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并授予分行一定的价格浮动权限;一级分行负责在总行授权浮动范围内确定辖内电子银行收费执行标准;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执行。

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时限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一级分行拟执行的电子银行收费标准超出总行授权浮动范围或拟新增收费项目的,需报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或新增收费项目。第三十二条

总行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和账户。各级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须按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和账户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相应业务系统。出现错记、重记、漏记等账务差错须依据相关业务差错处理规定进行查询查复和账务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利用网上银行监测组和电子银行服务台及时处理电子银行系统异常和交易异常。

第三十五条

各级操作人员登录综合管理系统、报表管理系统、网上支付后台管理系统等电子银行管理系统,须凭银行证书或用户名及密码。

银行证书由各级机构自上而下逐级制作和发放,各级操作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总行负责统一设计费率、代码和限额等电子银行业务参数种类,各级机构应按照参数维护程序及时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种类包括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须对电子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业银行、客户以及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第三方。

第四十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各级机构须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内部控制体 系,做到事前严密防范、事中有效控制、事后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子银行严格执行“双因素”安全认证,具体认证方式包括证书认证和密码认证等。电子银行判断客户身份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包括数字证书和密码。

电子银行的证书存储介质和密码设备主要包括K宝和动态口令卡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外部监管机构的规定,定期组织电子银行业务安全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自律监管和内控检查,有效控制和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构须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保证电子银行业务正常开展。

各级机构如遇电子银行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电子银行渠道发生的所有交易纳入全行反洗钱系统和会计监控系统,统一监测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电子银行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5.项目管理的基本流程 篇五

一个项目的全过程或项目阶段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应的项目管理过程。这种项目管理过程一般由五个不同的管理具体工作过程构成。

1.起始过程

它包含有:定义一个项目阶段的工作与活动、决策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与否,以及决定是否将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继续进行下去等工作。

2. 计划过程

它包含有:拟定、编制和修订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方案、资源供应计划、成本预算、计划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3. 实施过程

它包含有:组织和协调人力资源和其它资源,组织和协调各项任务与工作,激励项目团队完成既定的工作计划,生成项目产出物等方面的工作。

4. 控制过程

它包括:制定标准、监督和测量项目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差异和问题、采取纠偏措施等管理工作和活动。这些都是保障项目目标得以实现,防止偏差积累而造成项目失败的管理工作与活动。

5. 结束过程

它包括:制定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的移交与接受条件,项目或项目阶段成果的移交,从而使项目顺利结束的管理工作和活动。

二、项目管理过程的应用

1.不同项目选用不同的管理过程

2.不同项目的管理过程有不同的内容

3.不同项目的管理过程会有不同的工作顺序

4.有些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活动需要有既定前提条件

5.大型的项目的管理过程需要更加集成和深入

6.小型项目或子项目的管理过程相对简单

7.项目发生变动,则项目管理过程也会发生变动

6.项目管理主管的基本职责 篇六

1、制定项目整体计划,组建项目团队,制定项目团队工作方式、工作计划、设定项目目标,组织获得完成项目所需的各种内/外部资源和支持;

2、管理监督项目每一个细节的落实执行,并参与部分重要细节的讨论工作;

3、与团队成员的相应职能部门紧密互动,协调处理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所有问题;

4、能掌控并管理好整个项目的进度;

5、积极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需求情况,较好的控制成本;

6、项目相关物料的采购及管理;

7、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工科专业中专以上,机械设计、机械自动化或流体机械专业优先;

2、具备丰富的产品创新能力,具有敏锐的市场触觉,可以有前瞻性的提出和公司匹配的有发展潜力的产品项目;

3、具备较强的组织计划能力、协调能力和谈判能力;

4、团队意识强,个性随和,容易相处并具备良好及有效的跨部门沟通及决断能力。

5、具有一定的机械设备物料采购经验者优先

7.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是农机科技推广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是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自2006年以来, 海虞镇作为常熟市农业大镇一直被列为常熟市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的重点乡镇, 8年来全镇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机、服务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总体要求, 以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为引领, 立足于全镇农机化发展目标, 针对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的农机化关键技术和装备, 开展了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农机维修网点建设,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 农机规范化场库和农机从业人员队伍优化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其中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的实施对加速推进农机科技推广步伐、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的引领, 全镇上下共同努力, 农业机械化发展跨上新台阶, 2012年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9.1%, 率先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

1 农机装备水平大幅度提高

以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为引领, 各级农机化发展奖补政策为扶持, 农机装备数量增长迅猛。全镇现拥有各类农机具共2 518台套 (含静电喷雾机1 148台) , 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34台, 高性能联合收割机119台, 高效植保机械346台, 高性能插秧机117台 (其中乘坐式92台) , 育秧流水线17套, 秸秆还田机161台, 粮食烘干设备31台套。特别是近3年, 在常熟市农机装备水平快速提升的大环境下, 海虞镇积极投入农机购置财政补贴资金430多万元, 有效地调动了全镇农民购机积极性, 带动农民投资农机具达3 000多万元, 新增各类农机具410台套, 占到全镇农机发展总量的42%。2013年下半年, 海虞镇政府专门安排了110多万元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购置专项奖补资金, 一下子发展了平均价格高达32.7万元/台的高性能半喂入联合收割机25台, 总购置投入超过了800万元。全镇农机装备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2 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全镇农机具数量的大幅增长, 重点作业环节主推技术和主推机具的进一步推广, 农机作业面积不断扩大, 作业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海虞镇结合本地实际, 先后主推了水稻机插配套规格化育秧技术、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稻麦机械化收获技术、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和土壤深松技术等一系列先进技术。到2012年底, 全镇农田全部实现机耕, 耕地机械化作业水平100%;水稻机插面积2 680 hm2, 机插率达86%;水稻、小麦秸秆还田面积分别为3 000 hm2和3 240 hm2, 还田率分别达96.3%和99.8%;水稻、小麦机收面积分别达到3 113.3 hm2和3 246.7 hm2, 机收率全部达到100%;深松农田土壤666.7 hm2。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粮食烘干水平进一步提升。项目主推重点作业环节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 项目主推技术推广真正翻过了最后一道坎, 走完了最后“一公里”。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测算, 海虞镇农业机械作业水平达到95%。

3 农民科技素质明显提升

农民科技素质的提升是农机科技推广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础。多年来, 海虞镇致力于提升全镇农民的科技素养, 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敢创新的新型职业农民。全镇每年更替培育40~60名农机科技示范户, 采取入户指导、业务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 与示范户面对面交流, 手把手指导, 让示范户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型农业机械和新技术, 由此辐射带动周边更多的农民提高对新型农机和新技术的认识, 全镇农民的科技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全镇397名农机从业人员大部分能熟练操作多种农业机械和进行常规农机具的日常检修。其中拥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有187人, 拥有农机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有47人, 农机高级修理工3人, 中级修理工2人。3名农机示范户编入《常熟市百名农民致富能手风采录》, 1名示范户的机插秧示范经验编入《常熟市水稻机械化栽插示范推广经验选编》。在农机科技入户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涌现出一批年纪轻、文化高、技术好的示范户典型, 他们应用新机具新技术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的典型事迹被常熟日报、常熟电视台、常熟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专题报道。

4 农机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上升

探索新型经营模式的实践表明, 农机管理服务专业合作组织对提升农机服务能力、发挥机具最佳效率、降低作业成本和提高农机户收入具有有力的促进作用, 也是农机科技得到快速推广的有效平台。自2010年开始, 海虞镇积极引导农机科技示范户走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 全镇共扶持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5个, 其中4个被评为省星级农机合作社, 灵风农机专业合作社还被评为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镇财政投入900多万元, 建设8个规范化农机场库, 由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使用, 合作社运作实现了“八个统一”, 即:统一机具存放、统一维修保养、统一机具调度、统一作业质量、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成员培训、统一台账管理和统一标识服饰。8个规范化农机场库和2个农机维修网点及配件供应点已全部投入使用, 并配有专人管理, 维修点和配件供应点配备专业农机维修人员10名。290台套大中型农机具集中停放农机库, 机具的机务管理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全镇农机户入社比例达70%, 大中型农机具入库比例达80%, 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占机械作业总面积的比例达74.3%。2013年顺利通过苏州市农机管理服务水平考核, 成为苏州市首家通过该考核的乡镇。

5 社会经济效益进一步显现

8.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日益增多,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当今社会,随着工程行业管理不断发展和深化,棚户区改造单位,也属于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财务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基建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对这一课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和其它的基本建设项目相比,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具有一般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共性,又具有自己所独有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有些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对成本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并且有些还存在认识误区,使基建单位缺乏良好的内部控制的环境;(2)有些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对于成本控制存在责任不明的问题,这样就可能造成各有关部门或人员之间出现扯皮现象,并且在单位内部还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3)有些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较低,使内部控制工作往往流于形式;(4)在有些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内部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使内部控制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解决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问题的措施建议

1.提高成本控制意识,为财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首先,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构架。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是做好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的基础。在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时,由建设项目法人作为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然后对外协调和处理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关系,对内建立决策、领导和执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其次,建立全过程动态的内部控制体系。在预算编制阶段,财务人员要认真对预算进行审核,以保障所编制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合同签订的阶段,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以免发生违约风险;在工程进度款支付阶段,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款项支付;在竣工阶段,财务人员在竣工决算之前就要做好对财务清理,编制财务清单。同时还要加强对剩余财物的管理。再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最后,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基建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2.明确成本管理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措施

首先,利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措施,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在基建单位进行成本控制的过程中,要保障不相容的岗位是相互分离。最重要的是在工程款支付业务中,要保障出纳和会计岗位相互分离。其次,采用授权审批控制措施,避免越级或违规现象的发生。基建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审核业务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控制,从而为基建单位提供专业的复核意见。

3.提高管理水平,将内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首先,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比较大,资金流量也非常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做到清正廉洁。其次,财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一般来说,基本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成本核算难度也非常大,因此财务人员一定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满足成本核算的要求。再次,注意做好基础性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运行体系。基建单位应该针对基建项目设立专门的基建账簿,对基建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另外,还需要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并委托专门的会计机构对单位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4.建立完善的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在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能够全面掌握各类成本控制的信息直接关系到项目管理能否实现成本控制的目的,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至关重要。首先,基建单位要注意建立信息传递的系统,以保障各种有用的信息在单位内部得到及时而畅通的传递。其次,制定合理的内部报告流程,构建有效的内部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最后,基建单位要构建良好的外部沟通渠道,加强与工程建设各个有关部门的沟通,以实现保障质量、降低成本的目标。

三、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管理的质量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至关重要。因此,项目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本身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的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从而为建设单位节省大量不必要的开支,提高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建设单位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苏冬梅.浅谈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8):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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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瑶瑶.浅谈医院基建财务管理中的内部控制[J].新财经(理论版),2012(10):198-199.

[4]刘可芳,罗国逊.煤矿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2011(12):23-24.

9.农业基本项目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

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

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 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 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七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

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第八条 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

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 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 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开工及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 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国家电网公司经综合平衡后,于年初下达本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计划。

计划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十五条 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统计按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制。通过招投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或代理商。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对于合同管理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 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避

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预算和管理。

对公司所属科研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需申请国家电网公司专项补助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计投部商财务部提出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办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后,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资本性 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计划、财务、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第二十五条 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后报项目批准机

构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审 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抓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第二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算审

批的依据。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10.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 篇十

目的:对公司所有建设项目,俺规范标准实施,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选址、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内在规律和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和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由建设单位对准备建设项目提出的大体轮廓性设想和建议,属建议性文件,是建设中最初阶段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为确定拟建项目是否有必要建设,是否具备建设的条件,是否需再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工作提供依据。国家规定,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项目建议书还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二)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立书经批准后,即可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即工程立项。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三)工程设计。

立项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工程即进入设计阶段。工程设计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主要解决工程布置、建筑物特征参数、主要结构形式以及工程概算等。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

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施工图设计主要解决工程细部结构、施工工艺、工程安排以及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应按照先设计、再施工。设计文件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四)开工准备。

施工图设计经审批后,进入建设准备阶段。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的建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监理和施工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工程建设手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开工报告。工程开工应具备基本的条件,落实建设资金,未经有权部门许可,严禁开工建设。

(五)工程实施。

这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关键阶段,是对酝酿决策已久的项目具体付诸实施,使之尽快建成投资发挥效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个阶段中建设单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的管理和控制责任重大。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循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受控、施工安全、管理到位。

(六)验收移交。

公司工程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的验收。交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行为,竣工验收是工程交工运行一年后,由建设单位交付给国家并投入使用的行为。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建设工程必须先验收再移交。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工程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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