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业主的告知书

2024-10-31

对违法业主的告知书(精选2篇)

1.对违法业主的告知书 篇一

告 知 书

书香明都全体业主:

书香明都小区由重庆德宜信(集团)公司开发,公司为了解决接房后一系列房屋质量等问题,委托旗下物业服务公司暂时代管,并已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德宜信物业服务公司长期不作为,造成小区环境极差,业主们多次找社区和相关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业主共同财产进行了公示。对于业主关心的撤换物业公司的事情已通过选择进行了公示,从公示内容看中标单位为重庆市合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对相关资质、合同文件等进行了公示,公示中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但是重庆市合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后没有进驻,其中的原因业委会没有对业主做出说明和公示,已没有另外招聘,并且由原公司服务至今。由于德宜信物业服务公司于2012年11月就进行了变更,原公司已经不存在,所以我们不存在有什么服务合同。现有重庆市赢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没有和业委会重新签订合同,也没有进行公示并且得到业主一半以上同意,属于强行服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70条,《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8条、第9条,《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述事实,全体业主提出以下要求:

1.重庆市赢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书香明都小区管理并收取物管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强行服务范围,对造成的损失自己负责。对于已经收取的部分非法所得,除去正常维护费外,全部交到业委会,作为小区以后费用,否则将进行司法解决。

2.强烈要求业委会向重庆市赢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书面拆场通知书,收回小区所有财产及资料,协调解决小区因而引起的相关事项。

3.强烈要求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规划小区管理实施方案,重新招聘相应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4.凡事接到重庆市赢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函(电话)的业主,请于12月3日星期四晚上7点在5#楼下进行登记,共同商讨应对方法,应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特此告知!

书香明都小区业主群

2015年12月1日

2.对违法业主的告知书 篇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税事项通知书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我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现将“营改增”有关涉税事项(未涉及事项以正式文件为准)通知如下:

一、试点改革范围

1.试点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试点地区范围包括: 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江苏省、安徽省自2012年10月1日起;福建省、广东省自2012年11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上述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规定 1.你(单位)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你(单位)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国税机关代开的贷运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你(单位)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你(单位)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你(单位)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你(单位)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6.你(单位)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你(单位)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期末留抵税额处理你(单位)如果兼有应税服务,截止到2012年12月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其期末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当中抵扣。

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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