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处分决定

2024-08-11

应用文处分决定(共14篇)(共14篇)

1.应用文处分决定 篇一

处 分 决 定

我校1296班方烨、何承茂两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方烨: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11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

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钟胜邦: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2011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

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刘忠文: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11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江汉油田职业技术学校

学工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2.应用文处分决定 篇二

201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上海199所初中的3925名教师和193名校长进行了“教师教学国际调查”(TALIS),总体而言,上海初中教师队伍的基本素养令人瞩目。但是,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教学有积极影响”调查项中,上海教师的数据远落后于国际均值,与较前PISA测试中上海学生在线测试的排名明显低于纸质测试的排名情况互为印证。

综合本次调查中教师、校长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实践需求及培训内容安排的有关表述和数据,就上海而言,这个“短板”应该不单纯地是计算机配置、教育软件、互联网带宽等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环境建设问题,也不局限于师生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问题,实际上更多的是表达了教师们对提高“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教育、教学有效应用的热切期盼和更深入的思考。

人类知识传播、文明传承的社会需求是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信息和通信技术通常并不是专门为教育而研发的,不会自然地成为教育技术,更不会自动成为教育智慧,从信息通信技术到教育智慧的升华离不开教育理念的支撑与教学实践的催化。一种技术的社会化形态,其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在这种技术的普遍应用中才会逐步凸显出来。

一、什么才是技术对教学的积极影响

在追求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应用的有效应用方面,教学效益和效率显然不能等同于生产力层面上的效益,教学效益要从教育目标出发,并落实到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操场上跑步,当然没有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跑得快,也不能完全套用竞技中路程、速度等标准来衡量体育课的效益。同样,以前测量跑步的速度,学生可能要使用尺、秒表等工具,要观察现象、记录数据、分析误差,还要几个人协作才能完成操作,确实费时费力。现在,学生可以用机电一体的装置,直接得到一个精确到小数点以后几位的数值。如果是测量、判定跑步的速度当然是效益提高了,但在学习“速度”知识的相应学段,对达成“速度”学习的教学目标则不能说是提高了学习效益,何况还新增加了“非电量/电量”“模拟量/数字量”转换等新的认知障碍。学生记住并复述“速度”这个概念,是科学事实的识记,还不是智慧,教学效益的关键是这些记忆能内化为我们的思考材料,从而提高思维的密度与质量。

网络成为一种新的记忆“外包”现象,正在迅猛地改变我们的认知习惯。“天下之习,不惟其教,而惟其所取”,作为“取士”方式的各种教育评价的变革明显滞后,目前还不能清晰地区分和测量“记忆”与“思考材料”的差异,其结果可能就是一部分“人从思想的动物退化为储存信息的动物,并因超负荷的信息堵塞而导致信息膨胀焦虑症和信息紊乱综合征”。用教育的视角看教育教学的效益和效率,似乎理所当然,然而以“三维目标”达成度来考量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积极影响,却任重而道远。

二、信息和通信技术为什么能对教学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们以学生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完成项目或作业为例,先回顾一下实际应用场景。例如,开放的题目无法从传统的渠道获得标准答案,学生需要自主收集整理信息,并形成自己的视角与表述。如项目(含长作业),在完成项目的进程中寻求解决实际生成的问题;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信息发布、演讲交流、辩论等。这里的应用,显然不仅仅是教师在课前做演示文稿在课中播放一下这么简单,也不仅仅是教师让学生用几分钟的时间在互联网上快速查一个概念,然后请最先查到的学生在课上诵读概念的表述。

基于信息和通信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现代教育技术,其技术特点和文化特征与知识传递、智慧培养等教育教学目标高度契合。教育信息技术的技术特点是:存储能力和数值、逻辑计算能力惊人,利用这个特点可以做到动态地记录每一个学生每个知识点的情况,从而达成知识管理的目的;数字化资源低成本的无损复制,能做到简单脑力劳动的创作与应用在时间与地点上的分离,让学习者随时随地获取信息;不仅是多种媒体呈现信息的终端,也是信息双向即时传播的通道,能够自然、自动地采集学习、教学的行为数据,成为数据导向、因果推断、教学决策的坚实基础。在教育中发挥这些技术特点,基于信息和通信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现代教育技术可以从形象、生动、过程的呈现,客观、即时的群体信息反馈;智能、自适应的个性化学习路径设置等三个方面对教学产生积极影响。

教育信息技术文化特征是话语权下移。网络降低了交流、协同、沉淀的成本,还能使角色的变化成为可能,为达成学生通过辨析、诘难、交流、表达从而提高学习主动性、社会性、系统性、创造性等教育改革目标,提供了技术的可能性和实际的操作平台。

例如,1934年陶行知先生曾在宝山区进行“小先生与识字运动”的大规模试验。先生告诉我们,小先生的责任不只在教人识字学文化,而在“教自己的学生做小先生”。可见,“小先生制”不仅是解决当时启蒙师资不足的有效策略,更重要的是将教育目标从单一的知识传递,拓展、深化为关注学生社会化的进程,既注重“小先生的细胞分裂”的教学数量,更追求成事成人的教育质量。“学生教学生”,从表面上看获益的应该是被帮助的学生,实际上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学生在知识和能力两个方面都有更大的收获。“即知即传、即知即行”,当学生是信息的发布者、实践者时,学生就自然成为了学习活动的主体。

信息和通信技术是达成教育改革目标最好的技术支撑和应用环境,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教学活动可以成为更为积极的教学实践,有利于提升学生成功所需的技能。所以,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信息通信技术的定位是学习的工具、辅助设备,进而成为学习在新领域创造的一种新的生态(互联网+)。同时,教育是人类最复杂的智力活动,在这个领域,如果人类不满足于机器的辅助,而非要它们成为我们的“替代”,显然不是很好的切入点。

三、信息和通信技术如何对教学产生积极的影响

“单凭技术无法改进学习”,人才观才是教育观的决定性因素,进而决定了教育技术的应用方式,使教育中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教学中产生深远、重大的积极影响,提高教育技术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贡献率。

墨子曾提出亲知、闻知、说知三种主要认知途径。亲知,是指人们通过亲身实践获得的知识;闻知,是指人们通过听闻、识见、阅读获得的知识;说知,则是人们在既有经验与知识基础上经思辨、演绎而得出的结论。我区提出的“说知课堂”便是一个在互联网背景下深度学习的案例,它经历了基于博物馆的非正式学习,基于数字博物馆的非正式学习和学生自主设计、制作数字展馆的三个发展阶段。

数字博物馆是指实体博物馆中目前公开展出的实物、图片和音像资料,通过数字化技术在服务器内存储,并通过网络技术传播,最终可以在联网的计算机上根据学习者的需求呈现出来。数字博物馆具有信息实体虚拟化、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提供智能化、信息展示多样化的特点。学习者可以利用各种终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网络远程参观学习,在用户管理、进程管理、作业管理、成绩管理、排名管理、证书管理等课程管理功能的支持下,也可以为教师、学生提供网络课程。它最大的特点是学习者可以自定学习步调和阶段目标。

参加学习的教师说:“往常都是单位组织参观纪念馆活动,可是今天我却能静静地坐在电脑前慢慢地、深入地进行网络参观,喜欢这样的体验,不禁让我赞叹网络科技之发达。”可见,“碎片”“快餐”不应该是基于互联网学习的固有标签,而只是我们自己的偏见。

许多参加网络课程学习的师生,特别是相应专题的研究者往往会对展馆的内容体系及呈现形式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为了满足大家自己建设数字展馆的愿望,我区将建馆过程中用到的工具进行梳理、整合,完成了“说知课堂”的项目建设。该项目的基础是增强现实工具化平台,是学习者利用平台自主设计、建设数字展馆的学习环境,也是展示、交流研究性学习过程与成果的应用场景,通过布展、交流、调整形成一个不断充实、完善的闭环。学生从基于数字展馆的非正式学习(参观学习),拓展、深化为学生自主设计、建构展馆的深度学习(建馆学习)。在“说知课堂”上,师生通过虚拟建馆彰显个性,通过发布交流寻求共识,既提高了师生知识的系统化与结构化程度,又增强了学生的交流能力与思辨能力。

“说知课堂”将学习从单一的闻知途径,走向更广阔的亲知、闻知、说知多认知渠道,在系统地表达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学习、实践。“说知课堂”是从Web2.0到Web3.0的应用实例,互联网课程不再是单一的专家说学生听的“权威教学法”,选题与信息收集、筛选、整理阶段以自由教学法为主,讨论、辨析、完善时凸显苏格拉底教学法,教学相长,实现信息“众筹”。“说知课堂”还是一个典型的云计算、云服务的教育应用场景,师生在建馆中要通过网络利用高性能服务器进行建筑风格选择、展厅分割(实墙、花墙、屏风)、软装布置、家具布置、展品(文字、照片、视音频)布置。在建模、渲染后还可以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上保存完整的虚拟展馆。

“说知课堂”可以虚拟博物馆、纪念馆、专题展的形式展开,如校史馆、英模事迹展、抗战胜利纪念馆、航天馆等,也可以作为项目研究、探究性学习过程的可视化成果展示,如名师工作室(坊)、社团活动、长作业展示,还可以作为虚拟学校(教室、课程)、教育信息商店、虚拟(远程)实验室的承载平台,将真实的、正在发生变化的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场景引入到虚拟空间中,如野生动物、河口湿地、网络天文台等。最后,“说知课堂”还能建成个人学习空间、学习交流社区,成为学习交流、互动的沙龙。

四、信息和通信技术如何升华为教育教学智慧

受信息和通信技术产生积极影响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应该有教育信息技术背景下关注学习的社会性、深度学习的特点,也应该有动态掌握教学行为,进而从数据挖掘中发现隐含的教育教学规律的优势。

近来,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等风声水起。首先,我们要审视为什么要用微视频的方式将一课时的内容打散成更小颗粒度?这是因为更小的(更多的)学习步,就可以有更多的检测点,提供更多的学习路径,以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没有多样化,就没有个性化,如果“微”而不勤测(量),或测后没有智能的教学决策,那么微视频的作用就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在合格教师连续面授的条件下,微课的“碎片化学习”与翻转课堂的“先学后教”中的“学”都不是学习的全部,而是群体教学的前置性准备,是为强化课堂教学的社会活动性创造条件,这种准备活动的价值在课堂教学方式的改变中才能充分呈现出来。所以,在尝试“翻转”前,我们要理清四个问题。问题一:学生进课堂学习前,有预习好还是没有预习好?回答这个问题重点是要思考什么内容是适合课前自主学习的,达成什么目标才是适切的。问题二:如果没有措施,全体学生是否能很好地完成预习任务?也就是达成预习目标的条件与保障,有要求而无保障、无测量评估,这样的要求最多只能表达我们的期待而已。问题三:对于同一个教学内容,每个学生预习的内容、路径、时间都一样吗?电子学案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做到个性化的学案,而精准的个性化学习路径需要数据导向的支撑,否则几乎不存在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问题四:有预习和没有预习的课,课堂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有什么不同?在前置性准备的基础上,怎样充分利用学生间的个体差异、学生认知基础与教学目标间的差异,进而开展认知冲突、诘难、说服、验证等活动。如果教师还是按老套路将学生已经自学解决的知识点再讲一遍,那这种翻转就没有太大价值。

3.违纪处分决定 篇三

闫顺利等学生违纪的处分决定

2009年4月16日晚,46班学生闫顺利纠集本班学生王帅、成峰、赵振华,对因和闫顺利发生口角的46班学生史滋超进行殴打。导致史滋超同学左脸部红肿有淤血,而且嘴里出血。

闫顺利等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水秀二中《学生一日常规》、《十不准》、《住校生管理制度》,本该对违纪事件的纠集人闫顺利给予除名的处分。但我校本着严格校风校纪、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纪学生闫顺利等人给予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闫顺利的处分决定:

1、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因该同学来自较远的清徐,特保留其住校资格)

4、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5、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备注说明:

1、该同学在本次违纪之后,如再有逃宿、上网、打架等严重违纪行为,家长主动提出转学。

2、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赵振华的处分决定:

1、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

4、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备注:处分期间,如本人表现一贯良好,可由家长写出书面住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入住。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王帅、成峰的处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7.1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4.处分决定范本 篇四

##,男,1302班学生。###,男,1301班学生。20xx年10月12日晚10时许,##、###等几个同学一起喝酒后回到206宿舍,在阳台上因话不投机与211寝室的同学发生口角,随后又发展到对骂。此番过去之后,##、###等不服气,又去敲211房间的门,准备去与211室的同学理论,因为211房间的同学出去了,门没有敲开,他们就借着酒劲打砸、脚踢房门致房门损坏。因为房门损坏不能上锁,造成当晚211室##现金1200元被盗、##皮箱被撬的严重后果。##、###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学校财产,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男,1302班学生。##,男1301班学生。20xx年10月12日晚10时许,##翻越宿舍阳台护栏上二楼211寝室,由此引发与206宿舍同学发生口角直至对骂,之后与##等人一起到KTV玩至次日凌晨4点左右。回宿舍后发现寝室门被损坏,衣柜里的钱被盗,##的皮箱被撬。得知是##,###等人损坏的房门之后,就去找他们算账。先是踢开206房间的门,致门框锁扣处损坏。10月13日早上约8点,##去把##叫到211寝室,对##讲钱被盗的事,并且扇耳光殴打##。###见##

被打后从211室出来,就去211寝室说理,##、##等人又对###进行殴打。

以上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湖北经济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特色班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门、安装费用计350.00元,以及被盗损失的60%计720.00元、皮箱锁被撬损坏损失的60%计18.00元,共计1088.00元;对##多错并罚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门框修补安装费50.00元;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余参与此次事件中的##、##、##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认识错误深刻,决定免于纪律处分给予通报批评。

###、##等二位学生处分后在校三个月内,##、##处分后在校六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能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坚持良好的学习风气,在学习生活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湖北经济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5.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篇五

1982年,____村冷家寨生产队将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给村民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符书贤5户,且承包时生产队并未对半坡田的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权归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符书贤5户共同所有,____在半坡田并无土地。

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确权,20____年颁发林权证,因冷家贤长期在水城居住,林业部门在对冷家寨组半坡田林地进行确权时,只认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书贤4户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库征用林地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此只认定冷世恒、冷家全、冷家付、符书贤4户为半坡田的被征地农户。

20____年岔河水库在征用冷家寨组半坡田时,由于冷家付久居大方,只有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在场。土地丈量后,负责包保冷家寨组的____并未及时通知冷家付,所以冷家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对半坡田进行丈量分割后,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三户找到____,并说征地补偿款下来后把冷家付的分给____。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____平分了征地补偿款。

大方县岔河水库征用半坡田的面积为1.84亩,征地补偿款为58880元,冷世恒、冷家全、符书贤、____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库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分割问题司法所也予以调解,冷家全、冷家付、冷家贤和符书贤四户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冷家全、符书贤同意将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退还给冷家付、冷家贤,由于冷世恒已故,冷家付、冷家贤也表示不再要求冷世恒子女退回其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人名】同志冒领岔河水库征地补偿款14720元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组织调查期间,【人名】同志认错态度好,且主动上交冒领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20____年11月4日中共____镇会员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人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____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________

6.《纪律处分条例》图解 篇六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含5种

2党组织严重违纪有2种处理措施

3 5种情况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 3种情况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7.学生开除处分决定 篇七

郭丽娟,女,人文学院级应用韩语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230008。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该生曾因旷课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03号)。

郭丽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丽娟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吉利学院

8.行政警告处分决定 篇八

xxx,男,中共党员,汉族,xx省xx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纪清同志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纪清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纪清同志的行政警告处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无权处分合同的新变化 篇九

《合同法解释 (三) 》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文说的比较隐晦。条文中当事人一方是指的是买受人, 第一款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就是说, 法院认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地。同时从第二款中法院支持的买受人的主张内容来看, 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成立条件都是合同的生效, 此亦可与前文相印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处分权人为了出卖他人财产与买受人订立合同, 无论买受人是否知情, 权利人 (财产的所有权人) 是否追认, 只要合同本身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规定, 就应该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此结论的出现将会极大的影响到《合同法》第51条的原本的理解和应用。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关于此条的文义解释: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无处分权人对于合同能否成立没有决定权。而合同最终是有效还是无效没有确定, 因此传统认为此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无处分权人就变成了有处分权人, 因此他订立的合同当然有效, 之后此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是按照正常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或者, 权利人在知道了无处分权人的行为之后, 对合同予以追认, 合同的生效是基于权利人的意愿所完成的, 受让人继受取得合同的标的物;同时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等都由权利人承担。而当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时, 则合同无效, 受让人如果是恶意的, 则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 则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合法的取得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此时合同无效, 所以出卖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发生效力;同时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方式的一种, 其所有权的取得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由权利人和无处分权人的意志改变的。因此当合同的标的物出现质量瑕疵的时候, 因为没有履行各种义务的义务人, 受让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力, 其损失也没有承担的主体。在《合同法解释 (三) 》第3条出台之前,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哪怕受让人最终因为善意取得而得到了财产, 但是其权利依旧得不到完整的保护。

在《合同法解释 (三) 》第3条出台以后, 学理上认为的《合同法》第51条中所说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得到了改变。因为第3条确定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为有效的合同, 这个与《合同法》第51条中当权利人不进行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时该合同无效相矛盾。在两条法条相冲突的情况下, 《合同法》第51条该如何解释了呢?笔者认为, 《合同法》第51条中“经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不再是传统观点认为的是认定此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标志, 此合同亦非传统上认为的生效要件有瑕疵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而第51条本身应做适当扩张解释, 应理解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都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所有权的, 对物权的变动产生相应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解释 (三) 》第3条以及《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情况较为简单, 在此不在进行讨论。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当权利人追认时, 合同有效, 受让人继受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当权利人不追认时, 合同有效, 受让人是恶意的, 物权不转移;受让人是善意的,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 受让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此合同的标的物为权利人所有, 善意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得到所有权, 也就是说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原权利人转移到了善意受让人手中, 此时的物权转移与合同无关, 完全是由法律规定导致, 此时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同时物权发生了变动。如果受让人是恶意受让人的话, 则因为没有物权转移的法律依据而不发生物权转移。因为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此合同的双方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 无处分权人作为合同的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以及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 (其中普通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 出卖人无需履行) , 《合同法解释 (三) 》第3条的出台使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可以得到完整的保护, 有利于商品交易的稳定。当受让人为恶意受让人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恶意受让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物权, 但是同时因为买卖合同的有效, 恶意受让人可以因为无处分权人的根本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 笔者总结一下《合同法解释 (三) 》第3条的出台带来变化:首先,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其中《合同法》第51条中“经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对合同的生效与否不产生影响, 对物权的变动产生相应的影响。其次, 无权处分合同中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时, 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相分离, 并且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标的物权转移效力相分离。最后, 恶意受让人在没有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时, 可以根据有效的合同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恶意受让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对于自己的恶意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0.学生开除处分决定 篇十

各年级、各位同学:

某某,女,某某中学高二(10)美术班画室学生,画室学号54号。该生于2015年3月陆续无故旷课,旷课次数达到十次以上,累计达到25学时。违反了《某某中学美术班管理条例》经多次沟通无效,以上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了较坏影响,给美术班画室带来极大的管理难度,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2015年4月7日经某某中学美术教研组开会研究决定;对某某同学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在画室继续画画。

此决定

某某中学美术教研组

11.企业开除处分决定 篇十一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2.浅谈诈骗罪的处分意识 篇十二

一、各家学说之争

1、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必要说认为,处分行为不仅要求受骗者客观上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有处分财产的意识。例如,福田平教授指出:“财产的处分行为,以基于处分意思的支配行态为必要。……财产处分行为以处分意思为必要。”前田雅英教授也支持处分意识必要说。

2、处分意识不要说

处分意识不要说认为,只要客观上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识为必要。在不要说看来,“如果把处分行为的机能理解为肯定错误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机能,处分行为只不过是为确认利益转移提供因果的契机。无意识的处分行为也可以确认利益移转,由此充足诈骗罪的要件。作为实际的根据,对移转给相对方的客体没有认识的典型类型如果不构成诈骗罪则属不当。由此,为了成立诈骗罪,在损害的内容上必须是无意识的”。

3、区别说

德国还有一种观点可谓“区别说”,即在诈骗财物的场合,因为有必要与盗窃罪划定界限,所以必须是有意识的处分行为;而在诈骗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因为没有必要与盗窃罪划定界限,所以可以是无意识的处分行为。

4、笔者的立场及理由

在处分意识必要说与不要说之间,我国学界多采处分意识必要说,司法实践也多采此说,笔者亦倾向于处分意识必要说。

第一,处分意识的有无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如果认为处分行为仅限于客观的处分行为,而不要求有处分意识,就难以划定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界限。

第二,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包括不作为、容忍等类型的处分行为。如果不要求有处分意识,那么在转移被害人注意力,行为人趁机取财的情况下,完全可能认定被害人存在无意识的不作为或者容忍类型的处分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第三,诈骗罪的受骗者要求具有处分能力,这种处分能力不仅指客观上的交付能力,而且包括意思能力。

第四,犯罪学或一般人心目中的所称的诈骗行为,在刑法上完全有可能是盗窃行为,所以,不能因为无意识处分行为也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被骗,从而承认没有处分意识的处分行为。

第五,承认无意识处分行为可能将原本不处罚的盗窃行为作为诈骗罪处罚,这便扩大了处罚范围。

纵上所述,“作为诈欺和盗窃的分水岭的处分意思是必要的”。

二、处分意识的内容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包括客观上的处分行为和主观上的处分意识,那么如何理解处分意识的内容呢?下面我们结合张明楷教授给出的具体案例来讨论。

例一:甲在某商场购物时,将便宜照相机的价格条形码与贵重照相机的价格条形码予以更换,使店员将贵重照相机以便宜照相机的价格“出售”给甲。

例二:乙将一个照相机包装盒里的泡沫取出,使一个包装盒里装入两个照相机,然后拿着装有两个照相机的一个包装盒付款,店员以为包装盒里只有一个照相机,仅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

例三:丙在某商场购物时,偷偷地从一箱方便面取出几袋方便面,并将一个照相机放在方便面箱子里,然后拿着方便面的箱子付款,店员没有发现方便面箱子里的照相机,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

例四: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

如果坚持处分意识意味着财产处分者对所处分的财产的价值、数量、种类、性质有完全的认识,那么上述四例的财产处分者便没有处分意识,甲、乙、丙、丁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处分意识只是对财产的外形转移的认识,那么,上述财产处分者便认识到财产外形的转移,甲、乙、丙、丁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很明显,上述两种极端的理解都无法为人们所接受,笔者认为,行为人要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对所处分的财产应具有一般人相当具体的认识,也即对所处分财物的价值、数量、种类、性质应当具有大致精确的认识,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之。

对于例一,店员主观上应意识到自己所处分的财物系一台照相机,即对所处分财物的数量、种类、性质等,有大致精确的认识,基于甲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客观上处分了一台贵重照相机,甲取得非法财产利益,商场遭受财产损失,甲构成诈骗罪。

对于例二,店员主观上应意识到自己所处分的财物系一台照相机,即对所处分财物的数量、种类、性质等,有大致精确的认识,乙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了第二台照相机的财产利益,店员对于第二台照相机不具有处分意识,乙构成盗窃罪。

对于例三,跟例二非常相似,店员主观上应意识到所要处分的是一箱方便面,即对所处分财物的数量、种类、性质等,有大致精确的认识,丙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了一台照相机的财产利益,店员对于照相机不具有处分意识,丙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数量但认识到处分了一定的财产时,也宜认定具有处分意识。按照张明凯教授的观点,例二中乙构成诈骗罪,而例三中的丙却构成盗窃罪,这样明显存在逻辑矛盾。对于行为人来说,不管其非法取得是是所购买物的同种类物还是不同种类物,对于被害人造成的都是财产损失,也即行为人窃得的是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只因犯罪中的非特定性的标的物(特定标的物构成特别犯罪则在所不论)改变,而改变犯罪性质,这在逻辑上是相当混乱的。

对于例四,被害人仅有借书的意思表示,没有意识到财产的性质,并无财产处分意识,丁构成盗窃罪,这在学界没有争论。

以上主要是就诈骗对象为财物的情形而言,在行为人诈骗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只要受骗者认识到事实上将利益给予对方,就可以认定具有处分意识。在行为人当场不履行债务被害人就不能或者难以实现债权的场合,被害人由于受欺骗而允许行为人离开现场的,由于认识到行为人离开现场意味着认识到不能或者难以实现债权,也可以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但是,被害人根本没有认识到将利益给予对方时,则不能认定有处分意识。

三、结语

处分意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必备要素,也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要素。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处分意识不要求被害人对所处分财产的价值、数量、种类、性质有完全的认识,但也不是说只要有概括的认识就足够了,应当是具有一般人的相当具体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吴昌植.韩国侵犯财产罪判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3.考试作弊处分决定 篇十三

钟xx: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20x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xx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在考试过程中也出现作弊现象,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xx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刘xx: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考试过程中出现作弊现象;尤其是在20x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xx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xx职业技术学校学工处

14.应用文处分决定 篇十四

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中国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性质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行政强制说,另一种是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旨在改造人、教育人,从思想上彻底改造违法人员的强制性教育措施,限制自由和集体劳动只是进行教育的手段;行政处罚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对严重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的一种处罚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即是目的。笔者认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但这也是造成问题的根源,而行政性强制教育措施才是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论定位。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在在建国初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尚不够刑事处分标准的严重违法分子,并且要具有“屡教不改”和“生活无出路”的特点。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严重违法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使其在思想上受到彻底改造,并且具有自食其力能力的行政性强制教育措施。所谓“社会危险性”是与主体“再度侵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具有相同含义,这一表述与含义相近的“人身危险性”有以下区别:(1)“人身危险性”一般含义是“犯罪主体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的一般含义是指“主体再度实施侵害社会行为的现实可能性”;(2)“人身危险性”是中国刑法理论用语,它通常用来表示犯罪主体的人身特征,必须以主体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而“社会危险性”是法律规范用语,它通常用来表示侵害社会行为主体的特征,不以主体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3)作为评价对象时“,人身危险性”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为成立要件;而“社会危险性”则必须以“再度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即真正意义上的现实的危险性为成立要件。

但自1982 年公安部制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对于劳动教养的六种适用对象,除对犯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的违法分子有“屡教不改”的要求外,其他五种适用对象均不再将“屡教不改”作为劳动教养的必要条件。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动摇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因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建立在预防“社会危险性”基础上,即对“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现实可能性”的违法分子进行思想改造,“屡教不改”是被教养对象的主要特征,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和措施也是和被教养对象“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去除“屡教不改”这一必要条件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只能以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作为决定对其进行劳动教养的根据,“社会危险性”不再是必要根据。这样本应是针对相对人的“社会危险性”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在实际运行中就不可避免地转变成为一种针对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这也导致了相对人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与过长的限制自由期限之间的矛盾。

因此,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回归制度建立的初衷,充分发挥作为对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违法人员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作用,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有这样,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根基。

二、西方保安处分制度概述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为适用基础,通过实施强制性矫正、教育、感化、医疗等手段,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殊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性思想矫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传统报应主义刑法理论的缺陷。报应主义理论是基于道义责任论,对犯罪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客观犯罪行为,进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的一种刑法理论。由于其注重行为人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视行为人主观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对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社会危险性较大但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累犯、惯犯,以及客观行为严重但主观恶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只科处与行为人外在行为而不是与其主观恶性相适应的道义责任,已经无法对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大量新型社会问题引起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此基础上,西方国家提出建立保安处分制度,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社会危险性进行矫正,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少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酗酒者、常业和常习惯犯和累犯等,主要方式包括对于常业和常习惯犯进行预防性监禁;对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吸毒者、酗酒者等进行强制性隔离治疗;对于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对于厌恶劳动的职业乞丐、常习性流浪者处以强制劳动;以及保护观察等对危害较小的犯罪人所采取的监督与改造的措施等各种社会性矫正措施。

三、构建中国违法行为矫正制度

通过两者比较可知,西方保安处分制度和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改造行为人主观社会危险性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在运行中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由于改造行为人主观社会危险性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构建违法行为矫正制度,并可借鉴西方保安处分的相关制度。立法上,中国应制定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建立完备的违法行为矫治制度,取代现行法律依据杂乱且有违反人权保障之嫌的劳动教养制度,并在适用机关、对象、原则和执行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首先,在适用机关上,应由行政机关来决定适用,这是基于行为人的各种违法行为是属于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决定适用《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相关条文,但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体可由地市级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来决定适用,组成人员可包括民政、司法、公安人员等;在适用对象上,未来的违法行为矫治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人、屡教不改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常习犯、多次卖淫嫖娼者、作为强制医疗对象的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者、吸毒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以及作为强制教育对象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等;在适用原则和条件上,应当将行为人的主观社会危险性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行为人的客观违法行为可以作为程序适用启动条件但不作为主要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

在执行期限、方式和机关上,应当基于行为人的主观社会危险性程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强制矫治的期限和不同方式。在期限上,不应设置一个绝对期限,而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矫治进程而适用不同期限;在方式上,除强制医疗和未成年人强制教育外,对于严重违法但不构成刑事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人、屡教不改的实施违法的常习犯,可以采取多种思想矫治措施。如可以由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承担监护责任,通过社会力量对观察对象进行监督改造,通过采取比较和缓的方法,对受处分者不予拘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处分者进行教育,以改善其生活环境,排除自新障碍,促使其健康地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在保护观察期间,如其无悔改表现,可延长期间或改处其他更合适的矫正措施;在执行机关上,可由各违法行为矫治机构实施(由原劳动教养执行机构转化而来),根据不同执行方式选择不同执行机构,如需要监禁性处分的可在封闭式场所实施;需要强制医疗和教育的可在专门性场所进行,如在戒毒所、精神病院和少年学校等;需要社会矫治的可以在敬老院、孤儿院、社区医院等公益性机构进行。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多年的理论与实践中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也造成了侵犯人权等恶果,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西方保安处分基于其与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具有相类似的目的和制度上的合理性,可以作为构建违法行为矫正制度的借鉴对象,但必须考虑中国自身国情,切忌盲目照搬,以最终实现中国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中国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标准的严重违法人员采取的一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保安处分是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殊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性思想矫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明显缺陷。因此有必要构建中国违法行为矫正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西方保安处分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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