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40 卫生法学

2024-10-07

B140 卫生法学(共5篇)

1.B140 卫生法学 篇一

卫生法学作业

1.从2003年的“非典”到如今的H7N9,谈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回顾10年前的SARS危机,由于监测报告与信息统计、跟踪等机制的不健全,对疫情的估计存在较大偏差,而由于没有公开透明的监控机制,SARS悄然从广东走向全国,引起一场蔓延全国的疫病危机。SARS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卫生预警大规模地反思与制度检讨。SARS爆发几个月后,广州市出台了《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至此,公民的知情权第一次在法律上得到保障。除了政务信息公开外,SARS事件也直接推动了官员问责制。以SARS事件为契机,近十年来,我国还建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医疗防疫体系、新闻发言制度等机制与法规。

在应对此次H7N9事件的过程中,每日疫情信息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开通报。地方和国家卫生部门已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对不明原因引发的肺炎病例的监控,以确保早发现和实验室确诊新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评估疑似病例、已知病例接触情况;与动物防疫单位进行密切合作以确定感染的来源。相比10年前的SARS危机,此次应对禽流感疫情反应相对迅速,在寻找病原、报告疫情、对病人及时救治和隔离、向社会公开信息和开展风险沟通等方面都有了相当大的进步。

2、以医德为中心,浅谈在执业种,医师享有的那些权利?

答:1)从某种意义以上说,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

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宏章检查、疾病调查、宏章处置、出具相应的宏章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宏章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宏章搜集整理继续宏章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行使权利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①自主性;②权威性;③特殊性。

2)医师享有的道德权利更为广泛。

其中,最主要的是特殊的医疗干涉权,即医师在特殊情况下限制病人某些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更为重要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医疗干涉权行使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病人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医疗干涉权合理运用的范围:①精神病、自杀未遂等病人拒绝治疗或者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可强迫治疗或采取约束措施控制其行为;②对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③在进行人体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医|学宏章搜集整理知情同意,但在出现高度危险的情况时,医师必须中止试验以保护病人利益;④危重病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当了解后很可能不利于诊治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医师有权隐瞒真相。

3、请问如何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我国现有的医疗环境下,你认为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

答:第一问(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二问

健全院内制度

1.1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2简化就诊程序,方便患者就诊

1.3优化医院盈利模式

坚持“以人为本”

2.1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权利

2.2主动关爱病人

2.3换位思考

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素质

3.1灵活使用沟通技巧

3.2注重自身专业技能的培训

4.试述卫生法学的概念及学习卫生法学后受到的启发?

概念: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的交叉学科。

启发: 高素质医学人才必须具备卫生法律素质。而且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学习和了解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依法从医的基本素质,无论是对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切实加强了我们的法制意识,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作为医学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较为系统地介绍卫生法规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使我们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增强卫生法律观念,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而服务。

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可拉底曾说过“医学认识一个病人是什么样的人,比认识是什么病更重要。”,所以医学生不仅要注重医学专业课的学习,更要注重素质的全面培养。为了适应现代医学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一代高素质医学人才,卫生法律知识已然是我们医学生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医疗纠纷甚至恶化成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的成功应用,使公众对医疗行业的期望值增加,人们只看到了医学解除患者疾病痛苦的一面,而忽略了医学无能为力的一面;而且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充满高风险、存在个体差异、充满变数等的一个特殊领域,正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许多患者的要求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在所难免。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患者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的思想日趋成熟,对于我们医疗行业来说,必须要要依法行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疗常规来进行医疗操作。这既是保护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也是在保护我们医务工作者的自身职业前途。

因此,我们进行卫生法学的教育,丰富了法律知识,培养了自觉的法律意识,为未来依法行医奠定基础。

2.B140 卫生法学 篇二

1 我校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情况

我校《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 以考查课的形式在预防医学专业中开设, 2006年开始在预防医学专业中开设《卫生法规与监督学》, 2010年在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开设《卫生法规与监督学》, 均为考查课程。2009年在法学专业中开设《卫生法学》, 为考试课程。

2 卫生法学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2.1 专业局限

目前我校《卫生法学》课程只局限在预防医学、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和法学专业开设, 其他专业尚未开设。

2.2 专业教师缺乏

目前, 我校从事卫生法学知识教学的教师为医学专业教师, 缺乏法学专业教师。教师通过自学相关教材、资料了解和掌握一定法律知识, 对法学许多专业问题的掌握不够系统和深入, 虽然能基本满足课堂教学, 但仍存在跨专业的局限性, 不易将知识讲活、讲透。

2.3 学校及学生重视程度不够

教学主管部门对此课程的重视程度远不及医学基础课和临床课, 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教学检查评估等方面被忽视。预防医学专业和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卫生法学》为考查课, 学生对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片面地认为只要学好专业课就行, 没有必要学习法律课, 因而学习兴趣不高, 学习效果不理想。

2.4 教学时数偏少

预防医学专业和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卫生法规与监督学》课程学时为30学时, 因授课内容多, 教学时数显得偏少, 在教学中只能将重点章节内容提纲挈领地讲解, 无法做到与学生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讨。

2.5 教学形式单一

教学过程虽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因教师缺乏实践, 典型案例少, 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3 对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一些建议

3.1 扩大专业范围

目前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医护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淡薄。尽管国家卫生法律体制日益完善, 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而集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于一身的医学, 卫生法制教育方面长期未受重视, 致使临床医学生在其成长为合格的临床医生的过程中始终存在卫生法律意识欠缺。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 首先要加强在职医生卫生法制教育, 其次是加强在校临床医学生卫生法制教育[2]。

有关调查研究发现, 临床护士卫生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总体对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了解不够, 特别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认知较差[3]。对护龄在5年及以上的护士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基层医院护士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内容回答正确率低, 被调查者认为需要或非常需要获得与护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4]。因此, 在临床医学、护理医学专业学生中开设《卫生法学》课程势在必行。建议我校在临床医学、护理医学专业中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卫生法学》课程,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为必修课程。还应开设基础法律知识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课程,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病历书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 还应让学生学习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或几个国家共同制定或者签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公约、条约、协定等具有约束性的规范性文件。

3.2 加强课程建设

选派医学专业教师学习法学专业课程, 使卫生法教学的专任教师既懂医又懂法。增加目前已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时数并改为考核课, 加大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视程度。

3.3 教学形式的改革

我国卫生法教学面临和一般法学教育共同的困境, 没有紧贴司法现实, 更多的是重视法律文本和学者的抽象阐述, 注重法律的教义分析, 而不太注重个案及司法判决, 缺乏对具体案件法律问题的严格分析训练[5]。卫生法案例课堂教学大多仍然停留在“事例”或“举例”的层面, 或依照“案件答案”的讲授思路, 教学效果不容乐观。建议在教学中开展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比一般的案例教学更具优势, 从教学目标和效果而言, 它比一般案例教学更能锻炼学生think like a lawyer这种专业的思考能力;在培养逻辑思维方面, 增加演绎推理、类比推理、辩证推理等多方面的训练;判例教学法缩短了司法理论与实务的差距, 可以让学生熟悉最新的司法运作和法条内容, 同时也培养了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应变能力[6]。

参考文献

[1]李艳, 张会萍.卫生法学[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9:1.

[2]杨慧艳.临床医学专业卫生法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医疗前沿, 2009, 4 (3) :64.

[3]李志辉, 增慧, 王平, 等.临床护士卫生法律法规意识现状及相关因素分析[J].护理研究, 2010, 24 (3) :592-593.

[4]雷巧玲, 张茹英.陕西省25所基层医院护士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及学习需求现状调查[J].解放军护理杂志, 2007, 24 (4) :27-28.

[5]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 2008, (2) :35.

3.B140 卫生法学 篇三

关键词:医学;法律常识;教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R-4

1引言

现代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才知识的全面性、多元化的要求越来越明显。较强的医学知识,在临床实践中有着丰富的经验是国内医学院对学生的教学目标,但是随着社会对于人才要求的提高,国内医学院学生在卫生法的学习中存在一定的缺位。因此,进一步完善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育刻不容缓。

2存在的困境

2.1课程设置方面不重视卫生法学的教学

国内医学院一般本科教育就是5年,最后的两年都是临床实习,专科教育3年,最后一年是临床实习,这种教学方式培养了大量的医学类的专业人才,由于理论和实践教学时间相对都比较紧。在校期间,学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临床医学的学习和实践之中,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倾向比较严重,对于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明显不足。国内医学专业的高校教学水平不一,衛生法律常识教育情况都不大一样,但是总体来看,卫生法学课程都没有受到重视,大部分的卫生法学课程教授课时安排较少。由于学校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一定的倾向性,教师在教学过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精力和时间花费较少,在法律知识的掌握方面很多医学院的学生都比较缺失。

2.2学生不能充分认识学习法律常识的意义

有人在医学类学生中进行过法律常识学习兴趣的问卷调查,调查数据显示很多学生将自己主要的学习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临床医学的理论和实践学习之中,很多学生没有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卫生法律的学习之中,这就充分说明医学院的课程设置导向使得更多的学生没有充分认识到学习法律常识的重要性,造成了很多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积极性不高,在学习过程中存在懈怠情绪,造成学生有这种学习懈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还是他们认为以后从事的临床医学强调的是对自己业务能力的提升,在实践过程中具有操作能力就是他们最终的目标。对于医学类的学生来说,卫生法律常识这种人文素养不是决定他们最终命运的能力。

2.3卫生法律常识的实践环节比较薄弱

目前很多医学院的法律教学在实践环节方面都存在薄弱之处。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在医学院讲授法律的基本上都是法学专业的高才生,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不能引用大量的医学法律案例,造成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缺位,这样不利于学生更好的吸收、掌握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知识。第二个方面,这些卫生法律知识只是一个学期的一门课程,在最后的实习中没有更多的涉及,学生不可能将其融会贯通,因此这种蜻蜓点水式的教学只能使得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对于知识的掌握水平不理想。

3完善医学类法律教学的建议

3.1加强课程设置的导向作用

现在的医患纠纷不断增多,很多医生面对一些医疗纠纷的时候束手无策,不能有效保证自己正常的权利,在一些强势的患者家属面前常常处在一种弱势状态,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被侵害之后,没有维权意识。因此在高校学习阶段,需要加强课程设置的导向作用,加强法律常识的课程设置,增加相关的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理论加实践的学习,保证他们可以充分掌握法律常识。

3.2加强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由于医学涵盖的专业相对较多,有临床、护理、影像等,对他们进行法律课程教学的时候,需要更加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提高他们学习的主动参与意向,将他们变成课程教学的主要,启发式的教学,引导学生在具体的案例中学习相关的法律常识,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遇到类此的情况,可以灵活运用,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例如,任务教学法、案例法等都是一些现代化的教学方法,而且比较适合法律课程的教学。

3.3增强课程的实践环节

实践可以使得学生对教学理论知识有一个更为系统、全面的认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可能更好的理解相关的知识点,只有应用过相关的知识点,才能掌握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医学类的教学过程中,可以加入相关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践教学,布置给学生相关的任务,让他们分组解决相关的医患纠纷问题,保障自己合法的权利不受侵害。

4结语

现在的医患纠纷不断增多,很多医生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缺乏方法和手段,在一些正常的权利维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在大学阶段,加强卫生法律常识的教学,使得他们可以运用法律常识维护自己正常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崔玉明.医事法学专业建设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研究[A].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nomic,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ICEEM2011),2011,03:157-158.

4.B140 卫生法学 篇四

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可或缺

首先, 有助于学生深刻的理解基础的理论知识和一些现行的制度, 为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卫生法学的基本框架体系是法学, 课程的调控对象是卫生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具体的内容较为抽象, 而且跨学科, 为学习过程大大增加了难度。此课程在内容上与医学存在相关的联系, 但是在学科体系以及学习方法上, 与医学是截然不同的。它不仅涉及到一些法学的基础知识, 更多的是与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机结合, 学科的时代性较强。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理论教学, 远远不能满足课程的需要。其次, 对于医学生的职业道德也有一定的提高作用, 促进培养去全方位的医学人才。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 必须具备相关的卫生法学知识。在《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也有相关内容, 要求医学院毕业的学生一定要清楚的认识医学职业的一些必备要素。学校教育的阶段是医生职业道德素质养成的重要阶段, 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对于学生法律观念以及自律意识的形成十分重要。最后, 对学生搜集, 处理信息的能力也有一定的提高作用, 对于学生之间团队协作的能力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实践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方式完全不同, 它所依据的理论是问题式的教学理念, 将问题设置为教学的导向, 有一定的针对性以及实用性。

2.“卫生法学”课程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

2.1 理论知识与实践课程的核心思想要做到实质上的统一

所有的课程都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理论教学和实践课程是不能被分割的。首先要研究学科的自身特征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 统一的对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内进行设计, 使其二者相互联系, 将理论与实践很好的衔接在一起, 将其教学目标进行有机的统一, 建立起科学、完整、协调的一体化实践系统。

2.2 在实践教学中突出渐进性

任何人对于知识的认知过程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 首先大脑受到外界信息的一系列刺激, 通过感觉、想象、语言、思维等学习与一些自身的实践活动, 能够获得一系列的知识以及实践所收货的应用技能。认知过程都是由简单到复杂, 有表象及深层的。所以, 在对实践的课程进行设置时, 一定要注重课程的循序渐进。实践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方式都要有一定的梯度, 设计最好能做到层层递进, 将学生的思维以及意识引向知识的最深层, 理解就是最好的记忆。同时要注重对重点, 难点的内容进行拆分, 将大问题进行碎片化处理, 将其分解为若干个小问题, 逐个击破, 对复杂问题进行简化, 帮助学生的理解与掌握。

2.3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要充分的将学生的自主意识调动起来, 让学生积极的参与进课程的学习, 引导学生积极的参与到教学实践中去。是学生依据不同的条件、角度、方法对问题进行思考, 解决问题。让学生亲身体验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一些法律制度。对所学的知识深度了解。另外还要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积极的发现问题, 并且勇于解决问题, 使得学生在整个学习的过程中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感受探索的乐趣, 使其学习走入良性的循环。

3.“卫生法学”“课程”“渐进式”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3.1 全面的掌握基础知识

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是学习一门学科的入门也是起点, 也是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为了使学生对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要以教学内容为课程的主线, 重点突出一些重点以及难点。对于不同的专业课程要有不同的方案, 针对其学科的特点, 也要与专业的特点以及今后的就业相结合, 针对医疗保险、医疗信息管理等专业除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外, 重点了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规范。

3.2 综合能力的培养

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已经是实践教学所要达到的中层目标了。在学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 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一些需要研究的对象以及具体的法制法规进行实践课程的设计。首先要注重课堂的教学, 要采取小组讨论的模式, 使学生畅所欲言, 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 对案例积极的思考、发现问题并且解决, 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其次要注重对课后作业环节的设计, 要选择一些涉及范围较广, 比较社会化的问题进行研究, 让学生自己探索、调查, 并且给出一定的思考意见, 使得技能实用化, 社会化, 真正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结语

“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作为一门时间性较强的课程, 在其发展的道路上必然会出现更多的问题, 产生更多的阻碍, 为了更好的满足“卫生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具体需要, 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的研究探讨, 渐进式的实践教学模式只是一个开端, 要不断的在实践中探索, 不断的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

摘要:为了满足“卫生法学”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的需要, 教育工作者设计了渐进式的实践教学模式, 分别是提高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对于现行制度的理解程度, 对于学生搜索, 处理信息能力的培养, 还要注重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团队协作能力, 以及对知识的综合运用以及学科创新能力。以上所述对于医学生的道德层面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 对于培养出合格出色的医学人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卫生法学,课程,渐进式,实践教学

参考文献

[1]陈国湘.“卫生法学”课程“渐进式”实践教学模式构建[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 2014, 04:660-661.

5.B140 卫生法学 篇五

一、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课程设置问题

(一) 课程目标不准确

课程目标是课程设置的指引灯塔、方向标[2]。在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培养过程中, 医学课程的课程目标并不准确。纵观已经开办了卫生法学专业的中医药院校, 其医学课程目标即通过医学课程的学习, 具备基础的中医和西医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但是社会需求却是需要精通中医学、西医学与法学的专门复合型人才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因此其课程目标的不准确设置导致社会需求与医学课程目标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二) 医学课程的内容存在不足

法学和医学作为最古老的两门学科,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学和医学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但是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不管是中医学课程内容还是西医学课程内容, 都鲜有因医学的发展而将课程内容丰富完善, 只是按照固有的教学内容来进行医学课程授课, 课程内容显得滞后。

不管是中医学课程还是西医学课程, 使用的教材都是医学专业教材的删减版, 且内容版本陈旧, 名义为教材内容整合, 实际是章节选挑增删、内容拼凑、不成系统[3]。且各授课老师大部分单打独斗, 缺乏协作性, 讲课内容并不能有机结合, 更是让医学内容不成系统雪上加霜。

医学课程的内容与卫生法学专业设立初衷不相符合。其主要表现体现为医学课程的内容只是纯粹的医学内容, 不涉及任何法学内容, 而法学课程内容也大多只是纯粹的法学内容, 鲜有涉及医学内容。且医学课程的任课老师与法学课程的任课老师几乎没有课程内容的交流, 因此, 医学课程内容与法学没有有效的交叉融合。

(三) 医学课程与卫生法学实践存在脱节

中医药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医学课程与卫生法学实践存在严重脱节。其课程包含法学课程、中医学课程和西医学课程, 虽不行医, 但是其专业人才多进入到卫生立法、卫生司法、卫生行政执法、医疗机构法律部门等实践性较强的单位, 多是需要运用医学理论知识来指导卫生法学实践进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尽管中医药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有实践课程, 但是更多的是去医院科室实习或见习, 只是运用医学理论知识来指导医学实践, 而不是用来指导卫生法学实践, 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二、完善建议

针对中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课程设置问题, 本文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 修正医学课程目标

医学课程目标应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目标, 该目标第一阶段是通过医学课程的学习, 让卫生法学专业人才掌握医学知识的学习方法, 具备基础的中医和西医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目标第二阶段是通过加深医学课程的学习, 形成系统的中医和西医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目标的第三阶段是在医学课程学习结束之后, 卫生法学专业人才通过所掌握的医学知识的学习方法, 通过各种途径不断补充完善医学知识和实务能力, 进而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精通中医学、西医学与法学的专门复合型人才。

(二) 完善医学课程内容

第一, 授课老师应及时把最前沿先进的医学知识纳入医学课程内容;第二, 授课老师应丰富教学方式, 如借助影像资料、进行实地教学、分配小组作业等方式;第三, 应合理科学的编排医学课程教材, 同时还应针对非医学学生的学习基础,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深入浅出使其易于接受[4];第四, 医学老师和法学老师应加强协作交流, 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 使在医学课程的内容上包含法学内容, 在法学课程的内容上包含医学内容, 同时应加强合作交流, 共同编写适合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课程教材, 促进医学课程内容与法学真正交叉融合。

(三) 促进医学课程与卫生法学实践融合

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实践不应是因为有医学课程从而去医疗机构实践, 有法学课程从而去司法机关、律所等实践, 而应该是结合医学与法学知识, 树立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实践理念, 去卫生立法、卫生司法、卫生行政执法、医疗机构法律部门等实践, 进而运用医学课程所学的医学知识来指导卫生法学实践。[5]

参考文献

[1]王安富, 黄敏等.论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J].医学教育探索, 2009, 8 (4) :434.

[2]李筱永, 王晓燕.社会视角下北京某高校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探讨[J].医学与社会, 2013, 26 (4) :84.

[3][4]钱珍珠, 杨云滨, 施建明.医学院校非医学专业的医学课程设置的现状分析—以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 2012,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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