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问题建议书素材

2024-08-16

青少年网络问题建议书素材(精选8篇)

1.青少年网络问题建议书素材 篇一

西祠胡同网响应北京市网络媒体协会的倡议,正在积极争取申报文明网站,希望广大网友能帮助我们,监督我们,共同参与到建设网络文明的大氛围中来,让我们一起做到“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从我们做起!”。

西 祠胡同自建立以来,一直倡导“上网越久越真实”,广大网友在这里相识、相知、相聚,西祠已成为我们共有的家园。我们在这个平台上真诚交流,但是有些人也在这里彼此伤害,恶意散播一些低俗、色情、暴力、诈骗、侵权等信息,肆意伤害着我们在努力维护的网络环境。为了抵制这些行为,更好的为广大网友服务,努力构 建文明网络环境,弘扬社会主旋律,树立网络道德风尚,西祠胡同向广大网友发出倡议:“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从我们做起!”。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网。我们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互联网管理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网络道德,不损人利己,不谩骂攻击,不恶性竞争,不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打击盗版、侵权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保护公民隐私等合法权益。

二、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办网。我们致力于提供内容健康、品位高雅、形式多样、网民受益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把用户需求放在首位;热心开展和支持公益事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积极构建网络诚信,不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不登载不真实广告,不转帖网络诈骗链接,不参与网络色情暴力游戏,共同培育健康向上的 网络文化。

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自律。我们将继续建立健全各种行业自律机制,完善网友投诉举报制度和手段,主动接受网友监督,努力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整改,第一时间反馈。

西祠胡同由小发展到大,离不开广大网友的支持和厚爱,我们希望能继续为网友提供更加愉快、文明、公平的网络环境。让我们携手并进,不辱使命,着力传播网络先进文化;树立网络道德风尚,提高网络服务质量,为建设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网上精神家园而共同努力。

西祠胡同网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2.青少年网络问题建议书素材 篇二

关键词:网络安全,青少年,个人信息,网瘾,网络犯罪

0 引言

近年来, 网络的发展越来越迅速, 网络受众群体的年龄范围也在扩大, 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接触到了网络, 在享受网络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出现了许多青少年上网的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 即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和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 不因偶然或者恶意的原因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 系统可以保持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 网络服务不中断, 包含了网络的设备安全、信息安全和软件安全。然而当今社会, 许多网站经营者或不法分子通过对网络安全的破坏, 并且利用青少年不够成熟的心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2014年3月9日, 共青团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呼吁健全信息安全立法”的提案指出, 目前我国青少年网民已达2.35亿人, 占网民总数的41.6%, 从各级团组织的调研情况看, 青少年在信息获取、交流沟通、休闲娱乐和商务交易等方面对网络和新媒体的依赖越来越明显, 特别是手机, 已成为青少年最主要的上网终端, 微博、微信、QQ等社交工具已成为青少年了解社会、沟通联系的主要渠道。[1]并且, 青少年时期的男生比女生更多地使用网络, 高中生比初中生更频繁地使用网络。[2]农民工子弟每周上网时间多于城市学生。[3]

许多校园没有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 只是购买了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 缺乏统一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老师们对学生的上网安全问题意识不够, 导致学生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 而面临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

社会上, 网吧对青少年的随意开放大大增加了青少年接触到互联网的可能性, 并且社会环境复杂, 缺乏判断力的青少年极易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聊天, 其身心容易受到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

1 网络时代青少年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 信息量大且鱼龙混杂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 今天, 网络已发展到第四代——信息高速公路, 是集高速、多业务、大数据量为一体的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 其交互性使得网络可以实现电视点播、电视会议、可视电话、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络图书馆等各种科技。青少年一旦进入这样一个具有强大功能的网络, 就可以得到几乎有关任何方面的信息, 并且数量非常庞大。

网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虚拟化”, 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在上面发表观点和言论而不用承担带来的后果, 这让许多网络使用者和经营者免去了责任。这些不加筛选的信息, 将网络环境变得异常复杂, 增加了涉世未深的青少年甄别信息的难度, 青少年在接触到这些大量的信息时, 往往会失去自己的判断, 受低俗信息和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误导, 使其原本接受的主流思想和道德教育被稀释、替代, 甚至价值观发生扭曲或偏差, 对身心发展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1.2 个人信息容易泄露

在网络中, 各种各样网站的会员注册都需要填写个人的姓名、电话、照片甚至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 而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往往对网站的正规程度缺乏鉴别能力, 对个人信息是否应当填写缺乏经验, 使得自己的信息过度曝光。许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个契机套取个人信息, 有些网站将这些信息卖出以牟取利益, 导致众多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的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被犯罪分子利用。犯罪分子在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恐吓时, 青少年往往又因为缺乏判断能力而轻易相信, 使自己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1.3 利用网络教唆青少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针对和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将其作为现实中犯罪的一种延伸, 进而破坏互联网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青少年作为上网人群中最容易被诱导的群体, 显然就成为网络犯罪的重点对象。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结识青少年, 教唆其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回报以一些物质利益, 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对一些在网上宣泄自己消极情绪的青少年精神诱导, 使其自残或者自杀, 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 是一种利用网络侵害青少年利益的违法行为。

1.4 网瘾

许多青少年由于缓解学习压力或者对网络的好奇, 而接触到网络游戏、网上聊天, 由于父母、学校疏于管理, 使得许多青少年们沉迷于此, 无法专心投入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 严重影响甚至损害青少年的身体, 并且耽误了学业。如果青少年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供他们上网, 当他们网瘾发作时就会做出一些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而得到上网的费用, 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5 色情、暴力信息引发犯罪

在虚拟世界中, 信息传播者的责任很难量化, 甚至传播信息的人都很难查找。这使得经营色情、暴力或与之有关的游戏的网站经营者可以大量谋取利益而逃避法律的制裁。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屡禁不止, 网络中的暴力欺凌行为猖狂, 均严重危害成长中的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也容易诱发其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青少年这一群体, 好奇心重、精力充沛、模仿能力强、但情绪调控能力差、意志力薄弱、社会经验少。[4]长期沉迷于虚拟世界的青少年, 会习惯于说话口无遮拦, 做事为所欲为, 甚至在一些游戏的影响下而倾向用暴力解决问题, 在一些色情内容的影响下沉迷于不良的淫秽内容, 甚至养成偷窥、偷听的习惯甚至实施强奸行为, 这些都对青少年的身体、心理发展具有巨大的危害。对社会的安全秩序造成冲击。

2 我国有关网络安全问题的立法现状

目前, 我国有关青少年的网络安全立法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合同法》有关电子合同的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

我国网络立法主要的问题有:一、立法层级低, 法律的强制力不够, 因此适用范围有限, 实施效果差;二、条款过于概括, 可操作性差;三、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 立法的内容交叉、重复, 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第四, 存在许多法律空白, 且具有滞后性。

2.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不足

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15条规定了有关网络安全行为规范的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具体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民族政策、破坏公共秩序、色情暴力等内容, 并在第20条中规定,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5]

这些条文对互联网的信息以及有关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首先, 对于信息的界定太过笼统、宽泛, 没有将内容细化, 使得实践中很难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援引法律进行操作;其次, 对于通过网络安全实施犯罪的行为也没有进行详述, 涵盖不全面, 对教唆犯罪、自杀等网络信息传播者的行为没有进行规范;再次, 未显示出对青少年网络安全给予的特别保护;最后, 在20条中所规定的处罚力度还是层级比较低, 对当今网络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起不到强有力的惩罚作用。

2.2 刑法的空白

我国刑法中,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规定了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改, 后果严重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改, 后果严重的”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后果严重的”的三种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同时287条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不难看出, 刑法中的以上条款, 均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保护, 这只是网络安全的一个方面, 而忽略了网络安全中对信息内容的规范和保护,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 立法只是确保计算机系统能正常、安全的运行, 而没有重视利用计算机在网络中传播淫秽、色情或暴力因素的犯罪行为正在逐渐蔓延, 更是没有对于通过网络侵犯青少年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 属于立法空白。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过于宽泛

我国专门针对保护未成年人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 涉及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条文数量少、内容宽泛。

第11条“监护人的责任”, 规定“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具体监护人怎样做才算尽到了预防和制止的责任, 对于“沉迷”的界定标准, 法条中并未提及。由于每个人对法条的解读不同, 所以, 这一条在实践中基本无法执行, 更谈不上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的章节中, 没有规范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应做出哪些行为、承担哪些责任, 严重忽视了学校是青少年进行网络学习和接受网络教育的一个重点区域。

在“社会保护”章节中, 第31、33、34和36条分别从“社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国家采取措施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的网络信息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四个方面规定了社会的责任。

不难看出, 上述条款的主要问题是过于笼统和滞后。条文中的措辞基本都围绕在“不要散步淫秽、色情信息”, “监督未成年人使用网络”, “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不要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等, 这些措辞在原则和方向上可以体现出我国立法对于网络信息进行监管的明确态度, 但是, 具体的条款中没有对于用词的解释——网络信息是“安全健康”还是“淫秽色情”, 怎样算是“沉迷”, 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尽到责任不让未成年人进入, 看到可能是未成年的上网者, 应检查身份证件, 怎样算“尽到责任”, 对于这些条款中含糊不清的用词, 各营业者、家长、学校均有自己的理解, 既不利于各主体对未成年进行有效的保护, 也不利于执法部门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并且,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对青少年人身和财产方面危害的手法层出不穷, 要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律就要与时俱进, 而现行的法律条文太过滞后, 使得实践中执行起来无法可依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六章“处罚”中, 基本采用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说法。例如第64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说法, 首先, 极易将责任模糊化, 从而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其次, “主管部门”具体依照怎样的法律确定, 应该予以明确, 否则在实践中很难追责, 让具体的主体承担责任。再次, 法律的处罚力度也不够, 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从立法角度从严管制。

2.4 法律层级过低

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中明确对公民个人身份、隐私的电子信息给予保护;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安全, 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法律力度不及普通单行法规, 利用互联网进行违反犯罪的活动的收益是巨大的, 在处罚的条款也不能有效地起到惩罚、制裁的作用。

3 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的立法建议

在青少年上网的安全问题中, 家长、学校、网络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

主体应携手为青少年修筑一道信息安全的“防火墙”, 切实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其中, 法律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强制性标准, 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2年个人网络安全年度报告》中, 79.9%网民希望“通过网络安全立法改善我国网络安全现状”。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 除了学校、家长的积极配合, 一部完善有效的立法是规范网络社会更加有力的手段。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方面立法中, 规定都比较原则, 很少有具体的罪名, 这些法规在实践中结束了计算机犯罪无法可依的局面,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只有制定相关法律, 明晰法律责任, 细化惩罚措施, 将危害网络社会的行为绳之以法, 给予严惩。才能真正规范网络经营着和不良网民的行为, 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利益, 维护网络社会的稳定, 为青少年营造一个绿色、健康的上网空间。

3.1 设立网络内容评级制度

大量暴力、色情、低俗的信息在网上传播, 极易对尚未形成基本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要想保护青少年安全上网, 避免青少年接触到对身心不利的内容, 就应该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管理分级制度, 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内容评级制度, 对网上的信息进行筛选、分类, 严格禁止未成年人浏览、观看不适宜的内容。

对此, 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适应网络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 国家应尽快出台更加切实有效的制度, 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可以设置ABC的等级, A级为最安全, 最适宜青少年浏览的内容, 而学校的计算机和家庭网络也需要装上网络内容评级制度, 从而实现对青少年全方位的保护。对于儿童游戏的制造商, 要求其自游戏包装的显著位置就需要标明该游戏适合的年龄阶段, 有助于家长为孩子选择, 而其他游戏则需要标注其具体的内容和可能涵盖的暴力、血腥成分。

3.2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涉及面广, 但立法应有重点。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另一种表现和延伸, 因此网络社会的安全问题就是现实社会的安全问题。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 “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但这一条款并未说明包括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和资料, 因此, 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如何保护, 服务商对取得的用户资料如何使用和流通, 是法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提出, 有一种“被遗忘的权利”, 即网民有权提出删除个人数据信息的主张, 这实际上是隐私权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发展。为应对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 我国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 要将“被遗忘的权利”明确地写进该保护法中, 并完善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和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以实现对个体网络隐私保护最大化。[1]

在网络社会, 不法分子一旦得到青少年的个人信息, 就可能进行敲诈、勒索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 如果未成年人缺乏防范心理, 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有助于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也有助于规范网站经营者的行为以保护客户隐私, 打击将客户资料卖出以牟利的非法行为。也是对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最直接有效的保护。

3.3 法律法规细化各主体的责任

为保护青少年而对于互联网的治理不能“堵”而要“疏”, [6]要在顺应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同时, 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时进行补充或修订, 清晰认定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出台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刻不容缓。

政府要做出更加强有力的监管, 调动公安、工信、文化等职能部门,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综合运用行政、技术和宣传手段, 保持严打态势, 完善举报渠道, 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要健全网络游戏分级制度、网络产业审批管理制度等, 对申请网站经营的网站进行严格的审查, 不定期检查, 并明晰网络侵权责任, 向网络、电信运营商强调其职责, 从严掌握从业标准, 斩断利益链条。

如今, 学校都开设与计算机相关的课程, 教育青少年该如何正确适用计算机和网络, 因此, 加大学校对于青少年网络安全的责任是很有必要的。法律可以规定学校应该开设相应的网络道德教育课程, 与计算机课程一样, 学生需要通过测试才能适用计算机, 确保青少年会健康、独立地使用计算机和进入网络, 会辨别恶意邮件和恶性网站, 学会保护个人信息, 提高上网时的警惕性等等, 细化学校网络教育的内容。同时, 加强对学校在相应方面失职的惩罚力度。

3.4 制定一部系统的网络安全立法

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面, 缺乏立法的统一性, 应尽快总结现有的网络安全立法经验, 制定出一部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 并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更加严格的保护。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长、运营商各方的责任, 并加强行政机关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行政机关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它有利于网络的巡查和健康发展, 一方面, 行政管理有利于防止低级下流的信息通过网络广泛传播, 另一方面, 也可以防止网络犯罪。[7]明晰其日常义务, 涉及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犯罪的各种行为, 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系统运作、电子商务、网络诈骗、网络教唆等等, 并通过司法解释加强执法的统一性。

3.5 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之一就是风险小而收益大, 发现和侦破此类案件有相应的难度。需要专门的技术设备和具有高度专业水平的侦查人员。随着我国网络的深入发展, 计算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 这就迫切需要我国培养一支具有网络专业水平的网络警察。[8]并且, 我国网络行政法律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在刑法方面可适用的法律较少, 因而极有可能导致对网络案件的处理倾向于行政处理, 从而很难真正达到司法的强制效果。因此, 应在加强刑事方面立法的同时, 加强执法监督机制,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徐汉明.《加强网络安全立法研究,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法制日报》2013年7月25日第011版.

[2]魏军锋.《感觉寻求、亲子关系即同伴交往对中学生网络成瘾的影响》, 河南大学教科院.

[3]何晶.《从网络聊天透视农民工子女的心理状态:基于与北京市青少年的比较》, 《当代传播》2010年第1期.

[4]童春荣, 徐伟.《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心理矫正》,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年12月, 47至49页.

[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6]于飞.《谈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培养》, 《现代教育》2012年第10期, 83页.

[7]姚雪存.《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探讨》, 《福建电脑》2007年第10期, 66至68页.

3.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道德;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88-01

网络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给人们的生活、生产到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它以鲜明的个性、独特的普遍性,冲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络以其特有的神秘性和丰富性冲击着青少年的好奇心,使青少年成为网络的主体。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便利、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尤其以引起的网络道德教育问题最为突出,而青少年作为网络中最活跃的群体,存在的道德教育问题也最为突出。

一、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现实人际关系淡化,道德情感冷漠。

网络的盛行给青少年提供了各种网络交流工具,他们可以在网络上倾诉心情、发泄情感。因为青少年正处于情感敏感时期,很多时候他们宁愿在网络上与陌生人交流也不愿与现实中的家人或者朋友吐露心声。另外,很多青少年花大把时间沉溺于网游和网络交际,从而造成他们的社会交往机会减少,造成现实人际关系的淡化,道德情感的冷漠。网络逐步造成了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形成“恋网成瘾症”等怪病。

(二)网络犯罪盛行,道德失范行为滋生。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身心发展很不完善的时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还未定性,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一旦进入网络世界,庞大的信息资源中不乏包括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内容,青少年很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导致道德失范行为的滋生。

另外,现实中一些非网络道德教育的问题的出现也与网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比如沉溺于网络导致青少年生物钟紊乱,反应迟缓,情绪不佳,严重者甚至会有一些轻生行为;还有现在青少年普遍近视、视力减退等现象,都严重影响着青少年健康的身心发展。

二、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问题的形成原因

(一)青少年独特的心理特点。

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发展还很不成熟的时期,好奇心强使他们对新鲜事物有一种本能的接近。再加上青少年一般处于“青春期”阶段,冲动、叛逆并且敢于冒险,他们有自己的思想,渴望得到大人的肯定和认可。他们好奇心强却又缺乏自制力,对信息的选择以及判断能力差。

(二)网络具有复杂性使道德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青少年在网络上可以浏览信息同时也可以发布和传播信息,它类似于一个双向交流的大舞台,每一个用户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而正是这种交互式的方式使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再加上一些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势必会对青少年的道德发展造成难以预测的负面影响。另外,由于网络的这种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的特点也使的网络上不良行为一旦出现,教育工作者很容易被其左右,道德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网络具有虚拟性使道德教育工作很难进行。

在网络中,虚拟的世界使人们往往会撕去“人格面具”,在网络世界,青少年可以随心所欲,自己的相貌、性别、年龄等都可以随意篡改而不受拘束,网络的虚拟性使青少年可以构造属于自己的世界,很容易沉溺于自己的封闭世界而失去了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另外,虚拟网络中的一些道德观念很容易对青少年的认知观造成冲击,而教育工作者很难确定他们的真正来源,造成教育工作的难操作。

三、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的若干对策

(一)加强校园网络建设。

校园网是学校网络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撑,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的规范与管理,提高校园网的质量。校园网、教育网等网站的设立在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前提下,设立一些学习交流、心理咨询、名人特色、热点关注等内容,同时更要体现时代的潮流,增设一些时尚、休闲、热点等特色内容。在版面设计方面,也要结合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特点,选择色彩新颖、生动活泼的网络版面,做到教育性与娱乐性的相统一。

(二)设置网络道德课程。

为了使学生更好的树立青少年网络道德观,一个非常必要的方法就是可以把网络道德教育纳入到现代课程体系中,设置专门的网络道德课程。借鉴国外一些经验,我国可以把开设网络道德课程作为渠道,将其融入到德育教学的内容之中,通过课程的设置向学生全面深入的讲解,使学生增强网络道德的认知水平,从而纠正一些不良网络的行为。

(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净化网络环境。

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必须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强有力的后盾,虽然我国一些网络管理条例中对一些网络不道德行为处以警告,但是我国以青少年为对象的网络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管理政策比较空缺,时代的发展推进网络的法制化,法律对青少年的保护也应该要加速进行。

除了要将有关网络法规提上日程之外,开展网络道德教育还要重视对互联网的监管。加强网络环境的监管,应该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加强互联网外部环境的监管。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一些黑网吧的存在。对网络外部环境的净化就要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作用,加大对互联网营业场所的管理力度。建立严格规范的网吧管理机制,强行规定网吧安装过滤软件,监控网吧经营行为。通过加强对网络外部环境的监管,为青少年网络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网络内部环境也要监管。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宝库,巨大的信息资源内部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的收容所,各种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为了防止这些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侵害,就要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者的监管和制约,优化信息源,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同时要依法取缔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站,做到从根源上杜绝不文明信息的传播,净化网络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作为文明的产物,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它。网络道德教育是一项渐进的工程,是关乎青少年成长的大事,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要使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合理使用网络,做好青少年道德教育工作,使我国青少年道德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戚万学等著.道德教育的文化使命[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12.

[2]臧翔宇.青少年网络道德问题及教育对策[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2)

[3]陶宏开.素质教育与网络时代的青少年德育[J].中国德育,2010,(5)

4.青少年做网络文明的使者倡议书 篇四

由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信部、xx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共同组织策划的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从今年开始统一于每年9月份第三周举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求,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御网上不良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养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网络生活方式,在此,我们特向全市青少年发出如下倡议:

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做文明人。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争做网络道德规范榜样。络道德规范,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激发对美好网络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

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懂得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强网络文明意识,使用网络文明语言,倡导网络文明新风,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

争做网络安全的卫士

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使用“坏客”软件,监督和防范不安全的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5.青少年网络问题建议书素材 篇五

及对策建议思考

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既要保持传统优秀内容资源,又要与现代新型教育模式相匹配;既强调教育方式的自主性,又强调与现代新型教育方式的融合性;既要突出传统教育的基础性,又要突出现代新型教育方式的优越性。文章指出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当前青少年普法教育产生的影响,详尽地分析了当前青少年普法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如何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进行青少年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径。

互联网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之后新兴的“第四媒体”,具有资源海量、传播迅速、影响力大、传播面广、互动性强、快捷方便等特点。从“一五”普法至今,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遇到了新的挑战。鉴于上述情况,这就需要各方积极配合,依托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进行有效教育和引导。

一、当前青少年普法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学校、家庭、社会的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存在只做表面文章现象

青少年的教育离不开社会、学校和家庭三者的共同努力,只有三者相互配合才能使青少年接受全面、系统地教育。据统计,普法教育在全国各地大中小学开设不均衡,课时、教材和教师没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存在表面化现象以及普及率低、覆盖面窄的现象,因此法治教育工作收效不明显;家庭环境也是影响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重要因素,父母对子女的法律意识甚至是道德品质的影响是深远的。当前社会中充斥着许多不良现象,青少年很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从而也可能冲淡了法治教育的效果。

(二)法治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创新性

在进行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层次不均、开展方式较为单一,内容枯燥乏味且缺乏创新性,这种情况的存在不能满足当前法治宣传教育的需求。主要表现在有些法律工作者接触新媒体的深度不够,另外一些法律工作者经验不足,都是不能将互联网技术同普法教育有机结合,从而降低了普法教育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不利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互联网的基本特征及显著优势

(一)资源海量、传播迅速

互联网其信息存储几乎不受容量限制,从而拥有海量信息资源。大量的搜索引擎也可以帮助人们及时、高效、准确地搜索到自己想要获取的信息。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的显著特点,使其摆脱了时空限制。网络媒介的信息可以实时更新、及时传递,区别于版面印刷和定点播出的传统媒体模式,大大提升了传播的时效性。因此,互联网资源海量、传播迅速的显著特点为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工作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影响力大、传播面广

互联网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传播方式决定了互联网传播媒体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内容翔实的特征,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传统的媒体传播手段相比,互联网媒体传播几乎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等多重因素的限制。因此,互联网以其影响力大、传播面广的显著特点,为人们提供了全新的传播方式,并扩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与力度,为青少年的普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互动性强、快捷方便

互联网传播具有多向性和互动性的特点,是网络媒体的优勢;互联网传播使得受众不再是被动地接收信息,而是主动地参与。因此,在青少年普法教育领域,利用互联网的互动性强和快捷方便的特点既能够很大程度上推动普法教育工作,也能够充分调动青少年参与普法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青少年能够自觉树立起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意识,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青少年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径

青少年是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群体,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甚至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因此,通过新媒体技术开展普法教育可以全面、系统地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拓宽法治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一)利用互联网进行教育和宣传工作

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将普法教育工作和互联网技术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覆盖面广、方便快捷等优势,将青少年更好地融入普法教育活动中来;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等新媒体传播介质来打破传统普法教育受到时间、地点和空间的局限,积极建立相应的普法教育平台和两微一端,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定时推送;营造家庭、学校、社会协作的普法教育体系。同时,紧随社会热点话题和真实法治教育新闻,以法治教育热点专题和法治教育难点研讨的方式提升普法教育的互动性和趣味性,创建和完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普法教育模式,从而达到青少年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二)提高工作水平和互联网思维能力

当前,普法工作者水平不一、经验参差不齐。对于年龄较大的法律工作者而言,虽然具有较好的实践经验,但可能不具有互联网思维和熟练运用新媒体技术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相较而言,年轻的法律工作者,其法律理论知识非常丰富,能够熟练掌握新媒体技术,但其实践经验不足。因此,首先要加强对现有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和新媒体技术的培训工作,同时要有效提升法治教育从业者的准入门槛,有针对性地引进一些既具有新媒体专业背景又具有法律专业的人才;其次要积极完善相应法治教育各项规章制度,重点规范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各种言行,合理搭配老、中、青教育工作者,通过制度规范充分调动大家开展普法教育的积极性。第三,通过音视频、AR和VR等搭建普法教育平台,让青少年更好地参与其中,提升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实现普法教育工作的最终目标。

(三)完善青少年普法产品,进行普法教育活动

在普法教育过程中,普法教育产品的制作应该紧跟当下法律法规热点话题,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来吸引青少年的眼球,让青少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普法教育活动中来。同时,通过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普法教育产品的推广力度,构建覆盖面更广、覆盖层次更深的普法教育品牌产品。与此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积极投入到普法教育制作和宣传推广中来,通过购买普法教育服务、扶持资助以及项目奖励等模式,更加深入地利用新媒体平台,汇集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产品,达到协助家庭和学校进行普法教育工作的目的。例如,可以通过积极构建针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普法教育系列剧、青少年普法教育专栏、普法教育的短视频、微电影等形式来实现多元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

(四)将普法教育和“融媒体”有效衔接、有机结合“融媒体”是指充分利用媒介载体,把报纸、广播、电视在人力、内容、宣传等方面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进行全面整合,实现“资源互通、内容互融、利益共享”的媒体形式。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和内容资源传播的新形势下,可以借助“融媒体”的创新性和融合性,建立更具有专业性的青少年普法教育专题,将法律知识和法律平台融合为精品法律产品,继而通过大数据、云存储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由技术公司和内容权威机构进行“技术+内容”深度融合,将青少年普法教育打造成系统化的教育体系,进而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

四、结语

6.网络举报问题处置建议 篇六

1.受理(接收)信访问题举报,呈报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2.制定方案和成立初核小组(2人以上);

3.开展调查了解、查实取证,保持与实名举报人沟通联系;

4.认真甄别举报信息真实性。网络举报信息真实性相对较低,而社会影响却相对较大,对待网络举报一定要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加敏锐的洞察力做好信息甄别工作,提高网络举报处置能力。一是集体研判。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进行集体研判,认真甄别信访举报内容的真伪,尽可能分清诬告、错告。对经不起逻辑推敲、明显反映不实的,直接采取存结的方式处理。二是核查反馈。核查中既要收集违纪违法成立的证据,也要收集违纪违法不成立的证据,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对查无实据或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向被调查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及评价结论,消除其后顾之忧。

5.撰写调查情况报告(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情况、问题核实情况(逐个问题阐述,反映问题属实或失实)、法规依据、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改进措施等);

6.按处置程序进行回复和移交问题线索。

7.按照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特别是经过调查确认举报失实的情况,更要及时公开,消除负面舆论影响,还被调查干部清白。

7.青少年网络问题建议书素材 篇七

1 信息安全及信息安全意识

信息安全主要涉及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存储的安全和对网络传输信息内容的审计三个方面[1]。信息安全范围很广,从国家政治军事等机密信息安全,到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防范青少年浏览不良信息等方面,它与国家和个人的安危息息相关。

信息安全意识是指在信息化条件下,人们对信息安全的认识以及对信息安全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能力,包括信息安全意识、知识、能力、伦理道德等具体内容。

2 青少年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

在网络时代电脑和智能手机已成为必要工具。2015年6月7日,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了《2015年青少年上网安全分析报告—案例篇》,详细描述了青少年易受骗的十大案例,包括虚假中奖消息、网上兼职诈骗、游戏交易诈骗、二手交易诈骗、虚假购物诈骗、兑奖缴费诈骗以及兑奖盗号诈骗等[2]。通过调查周围青少年利用网络的方式和习惯,总结出如表1所示的主要危险因素。

此外,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现在很普遍,青少年由于社会经验少,对诈骗电话和短信等甄别不足,很容易就会上当受骗。

3 提高青少年信息安全意识的措施

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增强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已成为现今教育的当务之急。

3.1 进行网络安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营造好的网络环境。学校可以开展安全学习讨论会,让学生就“上网安全”“诈骗短信”“电脑病毒”等一系列社会现象根据自己的体验和认识来进行讨论。学生上网时需要有老师或家长监控,控制学生使用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时间,禁止访问不良网址。

3.2 积极引导,防止沉迷于虚拟世界

要让青少年意识到,网上的东西是虚幻的,如果有人伪装,是很难识别真伪的。在网上不应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能轻易和陌生人见面。如果上网,主要以玩益智类小游戏为主。这些一方面靠学生自身判断,另一方面,还需要学校、家长等不断监督,提高学生自律能力。

3.3 提高辨真去伪和自我保护能力

互联网时代已到来,青少年完全远离网络不太现实,堵不如疏。要教育青少年,对于辨别不出真伪的信息,不要轻易相信,可向老师和家长问询。学校要在计算机或信息课堂,教会青少年利用防火墙和杀毒软件来防毒,教会学生清理自己的上网记录。特别是在使用公共电脑时,不要采用密码存储、账户托管、自动登录等方式,以免被其他人利用。

3.4 加强青少年信息安全知识和素养的培养

重视中学信息课程的教学。信息安全教育需制定目标,确定内容,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有如理论讲解、案例分析、操作实践、角色扮演、宣传教育等多种方法,采用寓教于乐的方法,提高教学效果[3]。学生只有掌握知识和原理,才能更好地利用互联网,同时保护好自身安全。

4 结语

网络环境正在改变着青少年的学习、思维和生活模式。信息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对青少年特别要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信息安全教育需要法律化、制度化,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培养青少年辨别信息的能力,强化青少年信息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有效保护青少年安全。

参考文献

[1]奚鸿良.在信息技术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J].科教导刊,2013(6):83.

[2]未来网.网络安全周青少年日360发布青少年网络诈骗十大案例[EB/OL].(2015—09-22)[2016—07—15].http://news.k618.cn/dj/201506/t20150607_6008355.html.

8.青少年网络问题建议书素材 篇八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聊天,诚信缺失问题,应对策略

信乃立身之本, 诚乃立品之源。诚信不仅是现实社会道德的基石, 也是网络社会道德的基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 青少年在网络聊天存在着不少诚信缺失问题。青少年网络聊天中诚信缺失的种种表现, 带来了许多危害。从个人角度来说, 网络聊天中欺诈、撒谎, 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从他人角度来讲, 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从社会角度来看, 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影响经济的健康运行。因而,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值得我们去研究思考。

一、青少年网络聊天中诚信缺失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 恶意虚构个人信息欺骗他人

个人信息是与某个特定主体紧密相连的, 它是可以用来直接或者间接地识别特定个人的一些信息, 比如:个人的肖像、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等。网络聊天中善意地虚构个人信息是可以的, 这也是青少年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但在网络聊天中, 一些青少年为了骗取别人的资源或者进行其他一些不正当的活动, 恶意虚构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就严重违背了诚信的道德要求。

(二) 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布别人的隐私信息

所谓隐私信息, 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信息。在网络聊天中, 对于隐私信息, 个人有权控制公开的程度, 决定公开的对象, 知晓别人利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有些人在网络聊天中喜欢收集打听别人的隐私, 索要照片, 后来就把别人的信息转发给别人, 这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是极不道德的。随意发布别人的某些隐私信息, 也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 网络聊天中散布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对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等发布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网络聊天中, 一些青少年为了获得关注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对一些社会事件或编造篡改, 或无中生有, 通过转帖等方式将这些谣言散布开来, 在网络到处弥漫。散布网络谣言是不诚信的表现, 也是违法行为, 轻则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权益, 重则造成社会恐慌, 危害国家安全。

(四) 利用网络聊天进行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网络诚信缺失最为严重的体现, 它是指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网络骗取一些他人的信任, 非法获取信息、实物或者金钱的一种网络犯罪行为。根据有关调查资料, 如今的网络诈骗越来越年轻化。“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员在犯罪总数上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特征。”青少年实施网络诈骗时, 主要就是通过网络聊天通信工具。网络聊天中, 一些青少年犯罪分子会有目的地询问网友的财产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等。然后以各种理由将网友约出来, 乘机进行诈骗甚至抢劫。

二、青少年网络聊天中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青少年网络聊天的诚信素养不高

素养是由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网络聊天诚信素养就是指人们在网络聊天环境中通过训练和实践中而获得的辨别抵御各种诚信缺失问题的技巧或能力。当前的网络聊天中, 青少年的诚信素养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青少年的诚信观念不成熟、不稳定。他们每天主要生活在校园之中, 以学习为主, 与社会的接触较少, 加之“血气未定”, 思想观念包括诚信观念难免不成熟, 不稳定。另一方面青少年在网络聊天中缺乏辨别抵御各种诚信缺失问题的技巧或能力。对于网络聊天诚信, 他们的看法具有片面性, 不了解事物的复杂性, 容易在复杂的事物中迷失自我判断的能力。对相关事物的处理, 也难以把握事物的度, 容易意气用事。

(二) 网络聊天环境对诚信的弱化偏离

网络社会的虚拟特性导致网络聊天诚信度的弱化。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世界, 在匿名身份的掩饰下, 人们在网络聊天中就有可能放松对自己的诚信要求, 欺诈、撒谎等各种诚信问题就会不断涌现, 网络聊天的诚信度必将出现弱化。“亲眼所见非所见, 亲耳所闻非所闻, 不知从何时起, 我们会发现这个世界上再也没有什么值得相信的亲身体验了”。

网络规范的缺位导致网络聊天容易偏离诚信的轨道。就现实社会中的诚信而言, “主要靠四种力量来维系:社会的道德教育和导向、个人的内心信念和道德修养、社会环境的熏陶习染、社会法律等刚性力量的强制”。然而, 在目前的网络聊天中, 道德与法律都出现了缺位:虽然人们提倡网络聊天中要讲诚信, 但对网络聊天诚信的具体要求在认识上是模糊的, 还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网络聊天诚信道德规范;对于法律, 当前我国网络立法才起步, 在网络聊天领域法律几乎处于空白。因此, 在这样的约束状态下, 网络聊天偏离诚信的轨道也不足为奇。

(三) 现实社会的诚信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却相对滞后。假冒伪劣、偷工减料、虚假宣传、合同欺诈、账目造假、债务拖欠、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着社会的风气和我国的国际形象。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现实社会的种种不诚信现象必然会对虚拟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现实生活中种种不诚信的现象对其思想和行动而言, 似乎都放置了一个警示钟, 告诫他种种失信现象的存在。当他进入一个更加没有禁忌与束缚的网络社会时, 这种戒心只会有增无减, 他的行为会更加谨小慎微, 这不仅影响到他们在网络上的生活, 也影响到他们对于网络诚信的信心”。因此在网络聊天中, 不少青少年坚信:讲诚信上当受骗, 不讲诚信逍遥自在。他们对网络聊天的对象往往抱有很强的戒心, 不愿意与别人进行真诚交流, 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网络聊天道德观念的扭曲, 诚信品质的沦丧。

三、青少年网络聊天中诚信缺失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 提升青少年网络聊天诚信素养, 增强主体对诚信缺失问题的辨别抵御能力

诚信素养的提升是解决网络聊天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诚信素养高, 对诚信缺失问题的辨别抵御能力强, 自然能够抵御网络内外的各种干扰, 坚守诚信品质。相反诚信素养不高, 对诚信缺失问题的辨别抵御能力弱, 则很容易偏离诚信的轨道, 做出一些不诚信的事情。而要提升青少年网络聊天诚信素养,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 青少年要自觉强化自己的网络聊天诚信观。青少年要真心认识到网络社会虽是虚拟社会, 但不是道德的荒原, 网络聊天必须遵守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同时我们应将诚信的价值取向从功利主义转移到人文主义。不诚信的最大害处不是损失了利益, 而是损害了他自己的人格——做人的资格。其次, 青少年网络聊天中要学会慎重承诺。承诺是需要智慧的, “一诺千金”、“一言既出, 驷马难追”都是建立在慎重承诺基础上的。网络聊天中承诺应该三思而行, 即要量力承诺, 又要量情承诺, 不能不经过认真思考就许下诺言。再次, 青少年在网络聊天中要处理好诚信与隐私保护的关系。一方面青少年在网络聊天中应当恪守 “以诚待人, 以信为友”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网络聊天中应把相互尊重隐私作为待人坦诚的前提。当二者发生冲突时, 我们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妥善地处理。比如在网络聊天中, 某网友想知道我的一些个人隐私信息, 而我并不想告诉他。这时我可以拒绝, 也可顾左右而言他。而没有必要说一些谎话或编一些虚假信息来欺骗他人。

(二) 动员多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 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聊天内部环境

环境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不争事实。一个诚实守信的网络聊天内部环境必将有利于减少网络聊天诚信缺失问题的发生。而诚实守信的网络聊天内部环境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动员多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

首先, 要构建网络聊天诚信道德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 道德规范的构建是解决网络聊天诚信缺失问题的最基础的工作。我们可以促进传统诚信道德的网络转型以及借鉴西方成功的网络诚信规范, 结合网络聊天的特点, 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聊天诚信道德规范。例如:行为应该力求真实可靠;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得欺骗他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等。

其次, 要运用法律的刚性力量依法治网。在立法方面, 要迅速推进和加强网络聊天立法工作, 尽快建设比较完备的网络聊天法治体系, 彻底改变网络聊天法制基础薄弱的局面。在执法方面, 要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网络执法队伍, 提高网络执法的水平, 及时有效地对网络聊天不讲诚信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

再次, 要运用网络管理技术预防网络聊天不诚信行为。我们可通过一定的过滤软件, 对网络聊天信息进行审查、过滤, 使用户无法接触不良信息;还可以通过加密技术, 对个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另外, 进行实名登记, 可以使人们的网络聊天行为有迹可循。

最后, 要强化对网络聊天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引导。作为学校, 应该发挥在诚信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把网络聊天诚信教育纳入诚信教育体系, 引导青少年在网络聊天中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作为媒体, 应该发挥在诚信建设中的舆论引导作用, 大力宣传文明上网聊天, 使青少年在网络聊天中不轻信、不乱言。

(三) 完善现实社会的诚信体系, 为网络聊天诚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人无信不立, 国无信则衰”, 诚信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根基。 当今我国现实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必须要坚持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首先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我们应该继续加强法制建设, 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 细化对各种诚信缺失行为的处理规定, 加大对其打击力度, 提高失信成本。其次要发挥道德内在的自律性的约束作用。我们可以把诚信教育渗透到学校的有关课程中去, 使人们从小就形成诚信守法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习惯。同时, 通过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形成一个守信光荣、毁信可耻, 守信者受尊重, 失信者遭唾弃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在这样一个 “人人讲诚信, 事事守诚信”的社会环境下, 网络聊天不守诚信的行为必将大大减少。

参考文献

[1]王松丽.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以安徽省为例[J].学术界, 2009, (06) .

[2]周宛润.网络时代的48个关键词[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0:249.

[3]焦国成.关于诚信的伦理学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2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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