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房预售方案

2024-08-29

成都商品房预售方案(精选12篇)

1.成都商品房预售方案 篇一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城区+高新区

其中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5、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6、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7、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

8、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

9、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10、《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资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原因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官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2.成都商品房预售方案 篇二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在探讨商品房预售资金冻结、扣划的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下商品房预售制度。该制度是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法定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增加供应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要任务;而当时房地产市场刚刚起步,企业数量、规模和自有资金都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此,通过设立预售制度,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预售并收取预售资金,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开发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加市场供应能力。从20多年的实践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确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处置上的几种观点

无论是《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都明确提出了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在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被冻结、扣划的问题上却莫衷一是,观点各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肯定型,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人,商品房预售款与开发商的其他资产一样,应当作为债务履行的一部分。如之前案例中出现的情况,法院认为,只要能挽回债权人的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开发商任何性质的账户都可以作为冻结和扣划的对象。最终出现的重大纠纷虽然属于比较极端的例子,但也反映出一旦法院作出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决定,就容易出现骑虎难下的局面,一方面基于对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既有利益的保护,随意改变决定容易引起新的纠纷,另一方面,购房者的利益损害无法挽回,也容易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这种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决定非常值得商榷。

第二种是默认型,即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被冻结、扣划没有严格界定。比如武汉、青岛等多地市在监管办法中规定“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合作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预售资金和监管账户的特殊性是否就意味着与法院、公安等单位的冻结、扣划有对抗性?从条款上来说是不具备的,一是没有明确这种对抗权力,合作银行不敢为,二是在公权力与商事权力的博弈中,合作银行也会更倾向于执行公权力。所以说,这样的条款对于确保商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是很无力的。

第三种是联动型,即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出现冻结、扣划情况的,法院、房管等相关单位要沟通协商后再进行合理处置。如天津、连云港等地的房管部门都与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对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实行“双促原则”,即坚持促进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与促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双落实的工作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阶段,涉及冻结、扣划涉案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的,及时启动与房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按照“双促原则”协调处理意见。应该说,这种沟通协调机制较好地解决了法院冻结、扣划预售资金和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监管之间的矛盾,在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外,给予法院冻结、扣划工作提供积极配合,实现资金监管和法院保全、执行工作双促、双赢。但该模式也存在一个很大的短板,即只是以两个地方性单位的“意见”形式出现,在各自出台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也未加以明确,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会出现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效率低下,所以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有限冻结、扣划理论的提出及依据

正因为前三种模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所以我们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特定用途以及相应的权利关系比较,提出了有限冻结、扣划的观点,即以法定形式明确,在商品房尚未完全交付前,除了用于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冻结或者扣划,也不能用于抵偿开发商的其他债务,确保预售资金使用的限定性和排他性,能够冻结、扣划的预售资金仅限于完全交付后的盈余部分。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从资金性质上来讲,预售资金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面广量大,基于不动产交易金额的巨大,自然牵扯到很多老百姓的重大财产利益,一旦商品房预售资金因为被挪用、冻结、扣划等原因无法保障在建工程顺利交付,自然会引起很强烈的社会震动,甚至出现案例中的极端情况。因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仅仅是本经济账,更是本社会账,民生账。所以,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部分具有公共属性的资金也提出不得冻结、扣划或划拨。比如,《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中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从资金使用上来讲,需要厘清两个债权关系“孰轻孰重”的问题。一种是投资人、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种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两种债权都需要保护,但如果发生冲突,我们认为后者的债权优于前者,应该优先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因为前者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开发商的经营行为,既然是经营行为,就会存在风险,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相关的债权就很有可能缩水甚至灭失。所以,对于投资人还是借款人而言,这种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可预期性;而购房者通过支付预售款,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获取房产的所有权,并非是介入到开发商的经营活动,而且预售资金一般都会大于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能够确保项目竣工交付。在专款专用的原则之下,监管部门和银行完全能做到预售款与开发商其他资产的分离清算,购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能够最终拿到商品房,也不需要、不应该承担开发商其他经济活动的风险。所以从这点上来说,后者的债权就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在预售资金的使用上,就应该优先保障在建项目,有盈余的再用于偿还债务。

从资金管理上来讲,开发商是预售资金的所有权人,但因为预售资金是有特定用途的,是以实现购房意图为目的的,所以才以法定形式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这点类似于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联动型的模式中,法院、房管部门充当了预售资金“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冻结、扣划等特殊情况的,必须相互沟通、互相协调,积极履行了作为监护人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有限冻结、扣划的实施建议

所以我们认为,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保护,可以在联动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其法定性和强制性,确保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实现专款专用。一方面是积极争取最高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预售资金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免于或者只能进行有限的冻结、扣划;另一方面是在国家和各地立法过程中,明确联动型的协调模式作为法院和房管部门在处理预售款冻结、扣划的必经程序,以法定的形式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如期竣工,积极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成都商品房预售方案 篇三

京建发〔2010〕632号2010年11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要求,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监管,现就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配套公建的名称、位置、建筑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部位;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详细情况,包括规划核准的四至、楼栋号、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本期预售楼栋的基础完成时间;结构封顶时间;竣工交付时间;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楼栋目前的施工进度。

(三)项目预售计划: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包括每期开盘时间、房屋套数、预售建筑面积等;本期开盘方案,包括暂定开盘时间、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开盘现场负责人员等情况;预售流程,包括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预售方式,包括电脑排号、现场摇号或先到先选等公开方式。

(四)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本次预售楼栋的出让及规划情况对照表;本次预售楼栋的楼盘表、经备案的测绘成果;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优惠幅度。

(五)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开发企业自留商品房的楼号、房号、规划用途、套数、建筑面积;开发企业需说明自留商品房的原因及自留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承诺;地下车库用于自留的租赁车位和用于销售车位的数量、位置、建筑面积。

(六)项目开盘应急预案:项目开盘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开盘活动方案是否已报相关部门备案;发生应急事件的处置预案。

(七)预售资金监管方案:按本市有关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

(八)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购房人投诉房屋质量问题的渠道、方式及投诉处理程序。

(九)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开发企业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由资质等级为一级且在本市注册的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按照《商品住宅保修规程》(DB11/641-2009)明确的住宅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要求,履行保修责任。

(十)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商品房的采暖耗热量指标;外墙、屋面、外窗的传热系数,窗墙比;屋面及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气密性指标;遮阳措施、其他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

(十一)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等内容);临时管理规约;项目建设方案及备案登记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核准文件;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等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组织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预售方案中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商品房的预售计划、本期预售商品房的套数、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和预测情况、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装饰装修标准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变更内容一个月,并告知已购房人。公示期满且无争议的,可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公示期内有争议的,暂缓办理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变更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

五、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批准文件及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预售的有关规定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同时,应加强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发现有违反本通知情形的,应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进行书面回复或整改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该商品房项目网上签约,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曝光。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4.成都商品房预售方案 篇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发展,我国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证和促进房地产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并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大量行政规章和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业已初步建立,为房地产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作为新兴产业之一,且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房地产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电话之最亦属房地产业。其中,因商品房预售而产生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存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那么,其原因何在?我们又应采取什么对策来加以规范?在本文中,针对现如今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发,从法理的角度阐析导致商品房诸多预售纠纷中该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漏洞,并就如何完善立法加强管理和规范提出自己的些许建议。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 因其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资金投入的问题,因而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交易形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由于工程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购房者所面临的风险有比一般现房买卖大得多,购房者通过房屋预售合同只获得一种期待权,其权利的实现非常地被动。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的预售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规定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市场准入等予以事前调整及规范。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等规定也都对规范商品房预售后有关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及产权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详细地事后调整。在今年的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的6月1日起施行。

二、商品房预售所存在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极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工期长、施工过程中会面临不确定的、复杂的因素,各种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以泉州市鲤城区法院为例,仅2002年就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80件。其中,开发商在售房时做出的虚假广告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而引发纠纷,有15件,占(该类案件数的)8%;开发商违反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交房,买方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而引发纠纷,有26件占14%;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缩水,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而引发纠纷,有3件占2%;开发商与买方因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理解不一致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有36件占20%;开发商未按期将完工的商品房交付有关部门验收,导致商品房交付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或造成买方未能如期发挥商品房的使用功能而引发的纠纷,有100件占56%.

纵观现今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预售商品房,或者将已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抵押,使得一部分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贷款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套取资金,而后席卷预售款项或逃或匿,给购房者留下一幢“烂尾楼”;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未能将预售款项用于在建工程,而是挪作他用,导致所建项目未能如期竣工交付使用甚至停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面积缩水或者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给房屋安全问题埋下巨大隐患;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屋时做出虚假广告,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欺骗购房者,引发诉讼纠纷;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将完工的商品房交付有关部门验收,导致商品房交付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或造成购房者未能如期发挥商品房的使用功能。

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不仅市场主体的一些经营行为极不规范,我国相关的法律也不完善,行政管理无法到位。立法上的不健全,未能给予严格地法律监督,导致行政管理上未能对商品房的预售进行适当地法律定位(如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只作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义务,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使得该制度停留在表面上无法得到完全遵守,并导致商品房的一房多售和商品房抵押与预售的冲突,未能实质性的保护购房者,充其量也只是行政机关对购房者的一种雪上加霜的做法)、动态跟踪(如预售款项使用的监管空白,使得购房者的购房款有如一叶小舟置身茫茫大海,能否平安返航只有大海知道)、完善地惩处机制(如未规定对不依法对预售合同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及不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等等,问题也就存在了。

三、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规定的漏洞

在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下,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次又一次地遭到侵害,体现了商品房预售机制

中对购房者保障力度的薄弱,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极不平等性。上述规定看似非常地严密,却有如花拳绣腿中看不中用,实是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纰漏:

1、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并不如担保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合同须经登记生效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使远处于弱势的承购人的房屋期待权未能得到更切实有利地保护和实现,购房者所能做的仅仅是等待,却无从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在背后搞小动作,其所能看得见的唯一保障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而这对于一座高楼大厦来说简直不足为道。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对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产生任何影响的时候,它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很自然地会被忽略或忘记。于是,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预售、预售后抵押就不为人所知了。这样,承购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法侵害也就难以避免了。

2、对于如何保证监督商品房预售款项使用的问题,由于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导致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过于混乱无序且无人监管,这一漏洞在精明的商人们的眼中犹如一个能吸走任何东西的风穴,使得商品房预售筹集资金不足的真正目的被扭曲成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交易风险的棋子或变相套取资金的手段甚至诈骗购房者预交的款项的良机。商品房预售款项不规范管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直接收益为提前收回成本,无异于将购房者推到风口浪尖,为一幢短期内看不见的“海市蜃楼”担负风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旁观望、嘲笑。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管理空白,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多重限制和约束只剩下市场准入,而一切事后调整的规定在丧失对预售款项的有效监管下,成了无根之木,无水之源。因为,本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投资风险已经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了 ,这无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

3、房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对违反登记备案制度以及预售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的法律空白,使得商品房预售及款项使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它注意到了商品房预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却有意地疏忽了违反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的惩处机制,未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健全地处罚措施保障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义务及预售款项专项使用义务得到彻底地履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可乘之机,更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将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预售、预售后抵押等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开了便利之门。据笔者所知,“一房多售”的最高记录为“一房五售”,真是让人触目惊心。

此外,“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却使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着实有三个月之长的法定可分离状态,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也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足有三个月的时间寻找买主将该商品房再次销售给他人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恶意套取资金,侵害一手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亦或者,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购房者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迟迟不将已竣工的房屋交付有关部门验收的话,处于极为有利位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借此与购房者讨价还价,极大地拖累了购房者,两者的关系就犹如一个被人抓住小辫子的人处处被动的局面。

四、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立法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商品房预售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的立法,给予相关行政部门明确地执法依据,以加强行政管理, 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来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或有意将投资风险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亦或者不合理使用预售款项引发一系列工程问题,给商品房的预售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平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风险分担,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执业规则,以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合同效力、预售广告、风险负担、质量、五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的两个其作用不可估量的关键因素(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和预售款项规范管理)却被忽略了:

首先,商品房预售登记必须作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是由预售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是预售人的义务。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论出发,两者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而购房者作为与该预售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一方,他就应该有权利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为赋予购房者这一权利。因此,应该明文赋予购房者要求预售人进行预售登记的权利,这样才能避免预售人不到有关部门登记,而购房者却始终被蒙在鼓里无法及时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才知道新娘要嫁人了而新郎不是你。

从市场交易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它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并不是一种物权登记,它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未实际存在即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致使商品房的预售登记成为一个摆设。因为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不抓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房屋多次销售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待楼价上涨后卖给他人赚取更高的利润。而要将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上升到实质意义上法律强制的高度,则必然要求将登记作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样,才能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登记使合同产生公示的效力,对抗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减少商品房预售的纠纷,通过行政部门的登记监管行为,彻底打破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预售套取资金的美梦,从根本意义上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可以解决现今法学界一直在争论的“商品房预售”与“商品房抵押”何者效力优先的冲突,其对于稳定金融秩序的积极意义不容小视。

其次,必须有专门机构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有效监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是,这一条款具体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其款项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使之根本并未得到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和遵守。而当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被放纵的话,房地产开发企业携款潜逃现象非难事,商品房面积缩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现象将因款项的不到位而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在商品房的诸多问题中,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屡见报端,就连98年以前的长江大堤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坝也有豆腐渣工程的阴影。这其中,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牟取暴

利而为之的心态在作祟,但是,赚钱是生意人的本性,对于其心态我们还可以表示适当地理解。而当这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在阳光下作业时,我们的法律又在干什么呢?它告诉房地产开发企业,你必须将预售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然后它就在懒懒地阳光下睡着了。在我们的国度里,国民的素质尚未提高到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自觉捍卫法律的高度,它必须在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的外力作用下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在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中都规定筹集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它还有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在商品房预售中,我们也应当借鉴此种做法,考虑由银行或者信托机构负责对预售款项进行实质性的监管,确保预售款项的专项使用和工程款项的充分供给,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监管结构一定的报酬, 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将余款退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避免预售款项未被用于工程建设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停工甚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板携款潜逃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将完工的商品房交付有关部门验收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款项不人为地流失,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购房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留有余地。

最后,完善对未依法进行预售登记和预售款项专项使用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惩处机制

所谓的法律,它的一大特征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在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对不履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义务及预售款项专项使用义务的惩处机制。在缺乏相应地惩处机制的前提下,违法成为了一件肆无忌惮的习惯行为,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就司空见惯了。在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必须作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和专门机构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有效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为了保证这两项措施得到落实和遵守,我们还应该健全相应地惩处机制,明确其违法的代价,包括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只有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才能真正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

5.商品房预售办理流程 篇五

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中规定开发公司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向房管局提交下列资料:

⑴预售申请;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⑷开发计划或开发项目立项批文; ⑸国有土地使用证; 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⑻预售房屋分户测量报告; ⑼预售方案;

⑽各单体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及全套施工图。预售许可证审批程序为: ⑴开发公司提交申请;

⑵外勤考查现场并签署考查报告; ⑶外勤创建楼盘控制表; ⑷处长审核; ⑸局长审批; ⑹内勤制证、用印; ⑺发布预售证信息;

⑻发证。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当地房管局做进一步详细的了解。

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

1、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当地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主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主管部门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

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当地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房源分布表(单元从东向西排列)

六、关于郑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方案

7、需要提交的其它要件

二、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

三、办事地点和咨询电话

6.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篇六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简介

(一)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定义和产生背景

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香港, 香港立信置业公司最先推出了楼宇的“分层售卖”与“分期付款”。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将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房屋承购人, 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式。有关商品房预售的定义,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房屋完全建好再进行出售的情况甚少。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 房地产开发需要开发商投入巨额的资金。对于经济实力并不雄厚的一些开发商而言,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若能够获得部分建设资金, 对于公司加快资金回笼,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减少借贷压力十分有益, 同时也能够推动楼宇出售以及房地产市场中的行情下跌之时风险的转嫁。此外, 从房地产开发商发售楼花至楼宇的正式竣工交付之间尚存较长时间, 房地产业的行情处于变动状态, 现房与期房的房价之间可能形成一定差价, 该差价使得预购者甘愿进入房地产市场。由此, 实务中商品房预售即成为房地产商开发融资的主要手段, 成为房地产买卖的一种最主要的售楼方式。

(二)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预售中的标的物是订约时尚在施工中的商品房, 即期房。相比现房交易,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 标的物尚处在建阶段, 买卖双方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未来支付日期的方法, 使承购人获得了房屋建成之后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 承购人从预售人手中买到楼花就意味着他将取得房屋所有权, 商品房开发商只能将房屋交至楼花持有人, 不得将卖掉的楼花又向其他人出售。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申请登记的情况下, 预告登记失效。我国学界对于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 主要包括物权性与债权性兼具说、准物权说、物权债权化说等。而无论针对预告登记的性质界定如何, 上述三种学说对于预告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予以认同的, 即预告登记制度能够使预告登记人获得优先购买登记之特定不动产的权利。预告登记之后, 债权人获得对抗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及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该项对抗以该处分行为对债权人先前成立的债权请求权造成妨碍为必要前提。预告登记使得以变更不动产物权为目的订立的债权契约产生类似物权之效力, 在权利的行使与保障方面债权人将面临的风险显然比普通一般债权人减少, 这一点有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十分简单, 甚至对一些棘手的问题采取了搁置处理的方式。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明显不足就是理论基础模糊不清, 制度设计简单粗糙, 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 关于商品房预告登记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定过于单一, 使得实际操作无法得到满足。法律并未明确商品房预告登记时仅将预售买卖合同予以登记即可, 还是如同产权登记一样需要详细登记房屋的面积、位置这样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使得立法现状与实际操作之间出现脱节。笔者认为, 有必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对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内容予以明确, 将“预告登记”, 作为“准物权登记”对待, 在登记过程中详细记载商品房预售房屋的面积、位置等具体内容, 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从而具备确定性与可操作性。

其次, 我国预告登记的涵盖性较窄, 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仅适用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情形, 适用范围无法满足商品房预售发展的日新月异。

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登记请求权的制度, 目的也是在于保全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登记, 即限制现实预告登记之权利人处分其权利, 但该制度涵盖的范围之广泛, 不仅包含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变更与消灭为目的的请求权之外, 还包括附期限之请求权与附条件之请求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于保全目的为转让或废止土地上的物权请求权或土地上负担的物权请求权, 以及变更上述物权内容及其顺位之请求权, 可以通过在土地登记簿中作出预告登记, 当被保全的请求权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时, 也准许预告登记。在德国, 保全债权请求权所作的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之效力, 如此一来, 能够避免第三人的介入, 使得将来的所有权转移能够得到顺利实现, 第三人即使以善意第三人之理由抗辩, 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除非预告登记权利人之请求权不存在或消灭, 或者预告登记人对于现在不动产物权人的处分表示同意, 那么该不动产物权人对于第三人的处分行为即为有效。保全债权请求权也是我国的制度设计的初衷, 这是由于物权变动尚未发生之时, 本不具备物权登记的条件, 如果通过预告登记将债权请求权公示于众, 能够达到告知第三人的效果, 并产生对抗之效力。此外, 德国预告登记制度也发挥着保护破产人的土地权利的作用, 在满足请求权履行之期限要求或者履行条件之前, 对他人均具有排他效力。

日本也有类似的预告登记制度, 该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以涂销既存登记或恢复原来的登记为目的, 在该国《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 出现预告登记情形时, 由受诉法院受理, 并依职权嘱托管辖登记所, 将所涉诉讼事实记录在登记簿进行登记, 从而预告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可以看出, 与我国的由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当事人, 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规定不同, 其特别之处在于法院在预告登记中扮演一个协助的角色, 依职权帮助权利人向有关管辖登记所嘱托登记。

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基本框架的设置上, 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发展所需, 适当扩充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 即将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或废止、变更物权内容及其顺位之请求权, 以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等, 纳入预告登记的准许范围内, 同时明确顺位保证以及破产保护方面的内容, 使得立法能够更全面、实际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243.

[2]吴清旺, 贺丹青.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69.

[3]张龙文.民法物权实务研究[M].台北:汉林出版社, 1977:199.

[4]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208.

[5]刘文婷.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兼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J].中国商界, 2009 (第178期) :90.

7.解读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七

亮点1

重复抵押约束从紧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磊律师告诉北京晨报记者,“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增加了房屋抵押人和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并对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等内容进行了提示。”

“在实际中,存在卖房人对房屋重复抵押的情况。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卖房人对抵押情况作出更详细的披露,可以减少因产权不清而引发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郑磊律师说。

亮点2

填补“一房两卖”的空白

“为保证卖房人对出售房屋享有合法权利,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单独列为一条,要求卖房人对房屋权属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进行承诺,并增加了对于卖房人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郑磊律师说。

链家网内容中心刘琳琳表示,“按照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五条规定,如果卖房人违反对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卖房人除了退还全部房款外,还要“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如果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卖房人还要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亮点3

增加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据刘琳琳介绍说,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增加了定金的规定,细化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付款时间及条件。增加了关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信息的提示性约定。提示买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买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房人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在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加入有关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可以保证买房人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发生。”郑磊律师说。

亮点4

细化房屋交付的约定

“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细化了对于拟购商品房所在项目内的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约定,提示双方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违约责任。”刘琳琳说。

郑磊律师表示,“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条对商品房基础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基础设施设备中分为“‘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和‘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两类。针对这两类设施分别增加了相应的违约条款,对于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基础设施设备,如卖房人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使用条件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亮点5

细化房屋质量问题的约定

郑磊律师介绍说,“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其他质量问题’、‘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四类主要问题,并分别设置了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于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属于房屋重大质量问题,买房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卖房人给予赔偿。”

“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房屋质量问题,如经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增加了‘及时更换、修理’的处理方式。”刘琳琳说。

亮点6

增加对买房人信息保护

8.成都商品房预售方案 篇八

一、监管部门对冻结、扣划监管资金的两种态度

武汉、青岛等多地市在监管办法中规定“有关单位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笔者认为,这种规定表明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的冻结、扣划行为采取默认态度,接受了法院、公安等有关单位对预售监管资金的冻结、扣划,必将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和预售项目的开发、建设产生难以预测的影响。

与前述默认态度截然不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对此问题进行了建设性的探索,2012年10月23日天津市高院与其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实行“双促原则” (坚持促进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与促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双落实的工作原则) ,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阶段,涉及冻结、扣划涉案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的,及时启动沟通协调机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或执行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民法院与天津市预售资金监管机构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按照“双促原则”协调意见。对于外地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中,涉及冻结、扣划该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的,参照上述意见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天津市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法院冻结、扣划预售资金和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监管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对此工作的创新与转变(2008年6月26日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18条规定对法院冻结、扣划也是默认态度)非常值得借鉴,对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监管资金实行协商机制、双促原则对于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制度及完善预售资金法规、制度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预售资金的实质探析

商品房预售的实质是开发企业在行政部门的许可下,公开向预购人签约筹资,建设商品房,在将来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预购人的一种活动。同时,法律规定该预售款必须用于商品房建设,以推动工程建设、保证及时向预购人交付商品房。如果预售款项用于其他而不是用于预购房屋的开发建设,则必将导致商品房工程烂尾、不能及时向预购人交付房屋,这显然与预售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如果预售资金被冻结、扣划而不能保证商品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则预售许可部门就有帮助开发企业向预购人筹资解决后者债务问题的嫌疑,必将引发预购人对预售许可行政部门的不满,甚至引发群访等更大的社会矛盾,如此必将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人们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出现混乱。因此,优先保障商品房开发工程的建设是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必然选择。相比之下,从商品房预售资金方面解决开发企业的债务、保障其他债权人权益属于次之的问题。

因此,各地资金监管部门应该学习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的做法,主动联系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外,给予法院冻结、扣划工作提供积极配合,实现资金监管和法院保全、执行工作双促、双赢,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如果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在保障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等完成工程的基本费用外,应从监管账户的余额部分(应该主要是利润部分)落实冻结、扣划工作。如监管部门仅监管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开发项目基本建设费用的(如温州“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日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则应和法院等单位说明监管账户的性质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监管账户资金应免于冻结、扣划。

三、制度建设的可行性

天津市高院、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沟通协调机制,有效促进了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执行与促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落实,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树立典范,也为推进预售资金监管法制建设提供了有效的范例。

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给预售资金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撑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5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第30条“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的规定给预售资金优先保障开发项目建设、有限或免于冻结、扣划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空间。

9.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篇九

出卖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弎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层。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10.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初探 篇十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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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侵权.当前,很多地方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地产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应于本房地产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合同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作登记备案”,相当多的购房人也都认为只要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经过了国土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就被赋予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躺在权利的温床上高枕无忧,根本不用担心被不良的开发商“一房多卖”而落得“钱房两空”。笔者针对相当多的购房者将自己房产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希望都寄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上的心理,就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发表以下浅见,求教于诸方家。

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但是如何理解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

性质?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未经办理登记备案又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类法律规定并未予以明确。那么,地方性法规对此是否加以补充,对该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呢?我们通过对上海和广东两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现目前对该制度的认识与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分歧: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2条规定:“下列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当事人应当备案登记:(1)商品房预售及变更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前款所列文件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不否认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7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可见,其认为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并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3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 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第61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 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可见,其认为未经登记备案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但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分析

由于国家未曾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有明确的界定,各地对此的做法也极不统一,那么,如何对该制度进行正确地认识与对待,就成为方家进行分析与探讨的一个热点。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但该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物权登记,它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未实际存在即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如果将登记备案的行政义务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捆绑在一起,显然是不符合民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一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从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分工来看,同样应当将违反行政性规定的行为后果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分开处理。行政立法是为了调整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其行政处罚方式多种多样,不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进行经济制裁,甚至可以两者并用。但民事立法却是为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具有处罚性质。当这两种法律关系独立存在时,尚不存在争议;当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同样应由这两种法律规范各司其责任,分别处理。如果以违反行政性规范为由而牵涉到民事行为无效,就相当于是用行政法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混淆了两种规范的分工界限。从法理上来讲,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仅能限于行政法律关系本身,而不能越权涉及至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市场经济和社会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种强制性规范的后果为无效时,才能依法认定这种行为无效。否则,只能按照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只作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义务,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传统民法中,登记制度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变动而设计的,而预售的商品房是在建设中的期房,在买卖时还未建好,也不可能和现房那样成立完整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更谈不上因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产生对期房产权的登记。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制唯一公示方法”的原则,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只能是债权人,不可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也无法产生如同产权转移登记那样的对抗力的顺位保留的效力。

故此,可以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广东省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广东省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制度缺陷与补救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致使商品房的预售登记成为一个摆设,并导致商品房的一房多售和商品房抵押与预售的冲突,无法真正起到保护购房人之权益,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功能与作用。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对一个买卖合同的效

力问题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最多只承担一些行政处罚责任的时候,它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这样,承购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法侵害也就难以避免了。

也正因为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房屋多次销售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待楼价上涨后卖给他人赚取更高的利润。于是,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预售、预售后抵押的现象就多了起来,不久前在深圳发生的“香珠花园”事件,开发商一房多卖涉及房屋247套,涉案金额2亿多元;在上海发生的“天天花园”事件,279套房产被开发商卖了600多次,一套房产竟重复卖了7家;还有被数百业主和诸多媒体闹得沸沸扬扬的号称“广州生态第一盘” 的“广地花园”事件,开发商涉嫌骗贷,重复售楼资金过亿元„„

此类恶意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的不良事件在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业初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的今天,为什么还是会屡见不鲜、层出不穷?笔者认为除了我国商品房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市场主体的一些经营行为尚需规范、相关的法律仍需完善、行政管理无法到位、未能对整个市场给予严格地法律监督等诸多大环境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强制力度不够,未能够赋于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准物权效力,从而真正保护购房人最关心最需要的物权。

11.商品房预售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对策 篇十一

预售是指在商品还没正式进入市场前进行的销售行为。而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 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 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对于此类房屋上进行的交易也叫做商品房买卖。它是商品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 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通常,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无法立即进行交付和转移房屋所有权。购房者并没有完全取得物权, 形成的是物权债权化的结果。从预售到竣工交付的时间一般较长, 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监管指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公共政策目标, 对房地产行业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商品房预售制度最早起源于香港, 后来商品房预售方式逐渐由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借鉴港澳地区的实践经验进行探索尝试, 迅速发展到内陆地区, 成为我国国内房地产开发商首选的售房营销策略。

2 商品房预售的特点

预售的特点主要是与现房销售相比较而言的:

(1) 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房屋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 是正处于正常的建设状态, 尚未竣工的房屋, 实际上是在房屋建成后一举交足房款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权利”。

(2) 商品房的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具备一定条件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商品房预售所需要的证件后才可以进行。

(3) 预售的房屋应当已经明确其自身信息, 包括价格、面积、具体位置、配套设施。购买者只需按要求在其中选定。

(4) 商品房预售是附期限的行为, “我们可以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期限理解为履行期限, 是预售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合同成立时交易的客体尚未建成, 而在一个时间较长的工程建设周期中, 承购人已然承担了交易的风险。

(5) 商品房预售涉及到多方复杂的法律关系, 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施工企业、房管局等等多方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必须协调好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购房者的权益。

3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的主要功能

3.1 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公民来说, 房屋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是其一生购买的商品中最为重大的产品。其中不乏倾全家之力来购买商品房的情况, 楼市的动荡总能牵扯出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广大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不仅会对一个家庭带来损失, 也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其实是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等的状态, 房地产开发商掌握了更多的交易信息, 当然其中一部分是不会让预购人知道的, 这就导致预购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其中既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 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制度不合理的原因。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大部分开发商的逐利下, 预购人很可能面临虚假宣传、延期交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 更有甚者会落的房财两空。

3.2 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分重要, 因为住房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 而民生问题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 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经历了20年的发展, 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 影响着整体经济的稳步运行。文章前面已经提到商品房预售制度中的客体交付在交易之后较长的一段时后, 这就无形的转移了一部分风险给了预购人, 同时商品房预售牵扯有多方复杂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 预售制度能不能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也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行政机关对确保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且不可推卸的责任。

3.3 保证监管主体的行为规范

政府不仅仅是权力的执行者, 很多时候政府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主体之一。政府不仅要着眼于监管他人和组织的行为规范, 同时更要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 更要在社会关系各种交互中以身作则。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监管不仅仅要监管被监管主体的行为规范, 同时作为监管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也要被监管。一个项目从方案、开工到预售、竣工各环节都在层层的政府监管、许可之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 免不了会在各个阶段寻求突破, 同时也会给权力的腐败提供土壤。这就要求各个监管审批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依程序行政, 切不可以牺牲百姓国家的信任来谋求个人利益。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 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相关制度也规定了审批、监督、执法程序。但现有的预售行政监管法律虽然规定了监管主体的法定义务以及对行政违法的规定, 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概括, 并不利于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 相应的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4.1 主体必须合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4O号令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从立法角度上明确了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有的房产管理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 执法不到位, 把本应由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商品房预售行政执法处罚权交给下属房产交易市场部门来承担, 这不仅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违背, 也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执法混乱。

4.2 不能以罚代法

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在商品房预售执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利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为其创收服务, 只要发现违法预售商品房活动, 不问青红皂白, 便去索要罚款, 以为罚了款就合法, 就可以继续预售, 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违法预售商品房行为, 尚未对预购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失时, 且预售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可继续预售, 不再追究后两种处罚。

4.3 正确掌握处罚的尺度

这是关系到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的重大问题。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之内, 使其执法行为必须做到恰当公正。所谓恰当, 就是对违法预售活动的处罚应当与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轻重有度。所谓公正, 就是同一类违法预售活动, 同样情节的违法预售行为, 不管对象是谁, 应一视同仁, 以同样标准处罚。目前, 从全国各地大多数房产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运作情况看, 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市场的三级市场即存量交易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则由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之一, 在房地产开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房产管理部门运用好法律授予的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权和执法权, 不仅能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 发挥其在二级市场的作用, 而且对房产管理部门强化政府职能, 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与综合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予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权和执法权, 也是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 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4.4 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政监管制度

在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中, 预售资金的监管是重中之中重。预售作为一种融资渠道, 可以解决开发商前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商品房预售这种销售形式一经确定就受到了众多开发商的追捧。若是不能对预售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 必然会出现预售款被挪作他用等不按规定使用的问题, 为所建项目按规定如期竣工交付使用带来隐患。然而在商品房预售中, 如何保障购房者预售款真正用到工程建设上成为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要改变现有预售资金监管法律太过简单笼统的问题, 需要制定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法律, 明确预售行政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 选择确定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

4.5 设立资金审核机制

为了保证整个房地产行业有序发展, 有必要提高该行业准入门槛, 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制。单项建设资金审查是指开发商进行的单个预售项目开始前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当前的资本状况, 递交资产状况表。在开发商申请预售时, 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由银行或能证明其资产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证明。证明开发商没有在预售时负有重大债务, 或者有可能因为偿还债务而缺乏后续开发资金而导致工程不能完工的情况, 以及证明在建房屋上是没有存在抵押, 以保证预购人在开发商没有能力赎回抵押时利益的保障。

5 结语

由于商品房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同时, 其涉及的主体众多关系复杂, 国家必须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商品房预售这种形式在世界各地都在实施, 这种形式本身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我国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由于行政监管组织机构不明确, 预售资金缺乏具体细节和配套的风险控制机制, 导致监管执行难度很大, 对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缺失。本文通过分析对现有预售行政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对完善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问题的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 (第三版) [M].法律出版社, 2002.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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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两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经济适用房的预售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除甲、乙双方签署栏和登记机关登记栏外,本合同其它空白处均应当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填写。

在本合同中的【 】内打“√”表示选择,打“x”表示不选择。本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以“以下空白”字样注明。

本合同特别制作“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专项用于乙方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该专用文本在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入房产档案馆。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自定每套合同的份数;但每套合同必须包括一份该专用文本。

《 》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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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

预购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已领取___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____区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_________。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地名核准名称【 】暂定名称为。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_____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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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 号,该房号为【 】公安审定编号【 】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主体建筑层数为____层,其中+0.00米以下_____层,+0.00米以上_____层,该商品房位于【 】+0.00米以上【 】+0.00米以下第_____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_____,层高_____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 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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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________。

第二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____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____元)(小写____元),币种_____。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________.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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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 】在_____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_____,(小写)____,币种为____。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________________

【√】房价款:______元。

【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_______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 】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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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

【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________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____%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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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____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____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_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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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 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_____/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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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 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 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 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 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______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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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 】按照_____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_____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_____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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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_________。

【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_____米。

【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____米。

【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___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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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____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_____平方米。

【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_____%。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______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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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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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乙方按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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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_____%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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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 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 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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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 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 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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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每拖延一天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

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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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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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商品房交付后_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_____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 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按每迟延一天_____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七、附件7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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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 后生效。

第十七条 送达 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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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附件

1、总平面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

2、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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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

3、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

(参见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

附件

4、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外墙:

【√】内墙:

【√】顶棚:

【√】室内地面:

【 】外窗:

【 】单元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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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户门:

【 】内门:

【 】厨房: 【√】地面:

【√】墙面:

【√】顶棚:

【 】设施:

【 】卫生间:【√】地面:

【√】墙面:

【√】顶棚:

【 】洁具:

【 】电梯: 【√】品牌名称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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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 】其它:

附件5

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甲方处理权利瑕疵的承诺

【 】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登记。

【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登记。

【 】该商品房交付前注销抵押登记。

【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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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经乙方催告后 天内仍未办理,或甲方提供虚假“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清理和结算:

【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天内将已付价款以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乙方,并另按已付价款金额的一倍向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附件

6、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

【 】

1、上水、下水设施:

____年___月____日达到 ;

【 】

2、供配电设施:

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 ;

【 】

3、燃气供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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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 ;

【 】

4、供暖、供冷设施:

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 ;

【 】

5、小区安护设施:

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 ;

【 】

6、公共道路:

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 ;

【 】

7、公共绿地:

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 ;

【 】

8、共用停车库/场

位于: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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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 ;

【 】

9、会所

位于:_______________

约定的用途为:_______

【 】其他综合零售;【 】粮油零售;【 】糕点、面包零售;【 】其他日用品零售;【 】正餐服务;【 】快餐服务;【 】其他餐饮服务;【 】家庭服务;【 】托儿所;【 】洗染服务;【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洗浴服务;【 】摄影扩印服务【 】其他居民服务业;【 】家用电器修理;【 】其他日用品修理;【 】建筑物清洁服务;【 】其他清洁服务。

以上概念的涵义以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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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服务对象为:

【 】仅限于该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 】仅限于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 】可向社会开放经营。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双方的其它约定:

【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改变会所用途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扩大会所服务对象范围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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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 】

10、体育设施:________

约定的服务对象: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达到;

【 】

11、购物中心:

约定的服务对象: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达到;

【 】

12、幼儿园: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 】

13、学校:

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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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其它:

附件

7、未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

一、网上房地产已公示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

8、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不低于5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_____年(不低于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_____年(不低于1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_____年(不低于2年)。【√】管道堵塞,为____个月(不低于2个月)。

【√】房屋白蚁预防,为_____年(不低于15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____年(不低于1年)。【 】灯具、电器开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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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个月(不低于6个月)。【 】卫生洁具,为_____年(不低于1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

附件9-

3、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1、注明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详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 】共用能耗计量部位:

【 】共用能耗费用分摊办法:

【 】安全合理使用该商品房的其它注意事项:

甲、乙双方的其它约定

(此页无正文)

预售人(签章):____________ 预购人(签署):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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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

销售代理机构(签章):______ 代理人(签署):________

商品房销售员(签署):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____

岗位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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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 被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97.html

 私装接收器被罚状告广电局法院协调案结事了 http://s.yingle.com/w/xz/623996.html

 行政拘留探视时间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95.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 http://s.yingle.com/w/xz/623994.html

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93.html

 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http://s.yingle.com/w/xz/623992.html

 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3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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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寿法院行政审判独创立案前协调新途径 http://s.yingle.com/w/xz/623990.html

 强制执行法院期限是什么时候

http://s.yingle.com/w/xz/623989.html

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88.html

 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后果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87.html

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7节标题:地域管辖 http://s.yingle.com/w/xz/623986.html

 没收违法所得缴纳方式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85.html

 法援经费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http://s.yingle.com/w/xz/623984.html

 强制执行的后果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83.html

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82.html

 行政拘留可以复议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81.html

 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于审判组织怎么体现 http://s.yingle.com/w/xz/623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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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执行行政拘留与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3979.html

 江西婺源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超九成 http://s.yingle.com/w/xz/623978.html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如何处罚

http://s.yingle.com/w/xz/623977.html

 谁是行政诉讼案的被告

http://s.yingle.com/w/xz/623976.html

 委托申请强制执行律师费是多少

http://s.yingle.com/w/xz/623975.html

  行政申诉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74.html 治安

http://s.yingle.com/w/xz/623973.html

 行政条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条件

http://s.yingle.com/w/xz/623972.html

 行政拘留释放时间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71.html

 广州小伙不满5元举报奖励状告地税局二审获胜 http://s.yingle.com/w/xz/623970.html

 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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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湖法院向行政执法人员“纳谏” http://s.yingle.com/w/xz/623968.html

 刑事案件移交治安大队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67.html

 河南法院加大行政争议协调促官民和谐 http://s.yingle.com/w/xz/623966.html

 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65.html

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可诉性

http://s.yingle.com/w/xz/623964.html

 行政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63.html

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http://s.yingle.com/w/xz/623962.html

 民事强制执行的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61.html

  撤诉 http://s.yingle.com/w/xz/623960.html 扣留与

http://s.yingle.com/w/xz/623959.html

 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判 http://s.yingle.com/w/xz/623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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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保证金标准(2018http://s.yingle.com/w/xz/623957.html

年)是多少

  行政判决的特点 http://s.yingle.com/w/xz/623956.html 特许经

营的基

http://s.yingle.com/w/xz/623955.html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54.html

 行政收费的含义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53.html

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督权 http://s.yingle.com/w/xz/623952.html

 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分别指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51.html

 男子举报逃税只获1元奖励感觉受辱起诉国税局 http://s.yingle.com/w/xz/623950.html

  违法所得怎么追缴 http://s.yingle.com/w/xz/623949.html 行政附

http://s.yingle.com/w/xz/623948.html

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47.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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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房子能被强制执行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45.html

 谁是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http://s.yingle.com/w/xz/623944.html

 暂停行政拘留的情形

http://s.yingle.com/w/xz/623943.html

 一起行政处罚案研析

http://s.yingle.com/w/xz/623942.html

 行政拘留的后果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41.html

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40.html 申请法

行的期

http://s.yingle.com/w/xz/623939.html

  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http://s.yingle.com/w/xz/623938.html 行政拘

留的区

http://s.yingle.com/w/xz/623937.html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 http://s.yingle.com/w/xz/623936.html

 行政拘留保证人的条件

http://s.yingle.com/w/xz/623935.html

 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http://s.yingle.com/w/xz/623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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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的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33.html

 为什么有人称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http://s.yingle.com/w/xz/623932.html

 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31.html

 德兴“四抓”提高行政案件质量

http://s.yingle.com/w/xz/623930.html

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http://s.yingle.com/w/xz/623929.html

 三部委被诉后公开信息清华女生拟撤诉 http://s.yingle.com/w/xz/623928.html

 单位被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赔偿需交多少钱 http://s.yingle.com/w/xz/623927.html

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4节标题:审理原则 http://s.yingle.com/w/xz/623926.html

 行政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http://s.yingle.com/w/xz/623925.html

 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 http://s.yingle.com/w/xz/623924.html

 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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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http://s.yingle.com/w/xz/623922.html

 被治安拘留算结案了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21.html

 全国首例起诉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一审被驳回 http://s.yingle.com/w/xz/623920.html

 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19.html

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简述

http://s.yingle.com/w/xz/623918.html

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哪几类

http://s.yingle.com/w/xz/623917.html

 谁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http://s.yingle.com/w/xz/623916.html

 解除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3915.html

 国航将启动法律程序起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http://s.yingle.com/w/xz/623914.html

 判决书上追缴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http://s.yingle.com/w/xz/623913.html

 行政诉讼庭审规定 http://s.yingle.com/w/xz/623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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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房产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11.html

 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作出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10.html

 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合法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09.html

 为什么说行政立法之不足得不到有效的弥补 http://s.yingle.com/w/xz/623908.html

 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07.html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06.html

 行政强制执行告诫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w/xz/623905.html

 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如何 http://s.yingle.com/w/xz/623904.html

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监督了解 http://s.yingle.com/w/xz/623903.html

 新田县法院行政审判重协调促和谐 http://s.yingle.com/w/xz/623902.html

 公证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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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http://s.yingle.com/w/xz/623900.html

 有行政管理权是否就一定有行政处罚权 http://s.yingle.com/w/xz/623899.html

 乘客购买动车二等票坐餐车起诉铁道部胜诉 http://s.yingle.com/w/xz/623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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