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申请表

2024-08-03

证明申请表(精选12篇)

1.证明申请表 篇一

金绍达: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本来无须过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但在实际工作中,自然人所申请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单方所有还是和配偶共有,则是登记机构应当了解的。因此,对自然人的房屋,很多城市的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用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和实际权利状态一致。

但是,某一城市的民政部门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只能证明当事人在该部门有没有婚姻登记的记录,并不一定能准确地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所以,实际上这类婚姻证明的证明效力有限,因此,很多城市并不要求申请人出具婚姻证明。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早在2003年就会同民政、司法、国土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婚姻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声明”。

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 号)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合房〔2015〕73 号文发了《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在房屋登记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代之以询问的方式将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记载于询问笔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房屋登记办法》也早就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应是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因而,上述两个城市的做法都是可行的。

2.“奇葩证明”证明了什么 篇二

那些无法自证的清白

4月底,淮北一位女孩遇到一件烦心事,因自己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居委会认定无犯罪证明,居委会要求必须派出所先开具无犯罪证明他们才能盖章,派出所要求必须需要无犯罪证明的单位先开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证明,他们才能给开无犯罪证明,而当地教育局表示,不需要他们开需要无罪证明的证明,这让闫敏很是无奈。虽然最终闫敏得以拿到无犯罪证明,但是中间的这些曲折还是让她哭笑不得。

人民日报也曾报道过一件“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事件:陈先生一家三口准备出境旅游,却被要求出具陈先生和紧急联络人的母子关系证明。陈先生早已落户北京,父母在江西老家的户口簿上早就没有了陈先生的信息。

头疼之际,有人给陈先生指了一条道: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个证明。先不说派出所能不能顺利开出证明,光想到为这个证明要跑上近千公里,陈先生就恼火。最后这一难题的解决,得益于向旅行社交了60元钱。

除了证明“无犯罪”、“我妈是我妈”外,还有各种各样无法自证的清白让人无语凝噎:去银行兑换残币要求开证明;保险理赔要求社区开具“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户口本丢失要去社区开丢失证明……这样那样的证明,听起来莫名其妙,办起来更让人东奔西跑。

社区公章成“万能章”

日常生活中,不仅百姓被各种奇葩证明搞得焦头烂额,社区居委会也是受害者之一。

在某社区居委会,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人来盖各种各样的章。申请养老金认证、开小卖铺要出证明、外地户口想给自己的电动车上牌也需要证明……

该社区居委会负责盖章的工作人员说平均每天要出具20多个证明。眼花缭乱,盖章人自己都觉得盖着“悬”。看着居民着急,盖章的人有时候只能“铤而走险”帮居民办事。

可让工作人员感到无奈的是,很多不在社区能力范围内的事,也要社区来出具证明。“比如说,之前有一个人存折丢了,银行叫他来我们这里开证明,证明他存折丢了,这怎么证明?还有,有些人要贷款,要到居委会来开具证明,证明他有偿还能力,我们坚决不开这样的证明。”

社区工作人员坦言,他们每天盖20多个章,有时候会有担忧。“比如居民要办土地证,就要社区办证明。但如果出错了,一级一级下来,是我们提供的,就追究我们的责任。”

“居民不了解这些证明的出处,认为我是本社区的居民就应该能证明许多问题,不给开是在故意刁难,拿架子,不作为。”北京某社区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但是我们社区有近6000户业主,居委会不可能对每个业主的职业、家庭关系等信息都一一掌握,要求社区开那些信息是勉为其难了。遇到居民不理解,我们也别无他法,一是办事人员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政策,二是必须耐心的解答。”

众多的证明成了社区的负担。一位社区工作人员认为,大到开具财产公证,小到居住证明,各个部门能推的就全推到社区来,让社区出具第一手证明,这并不合理。这位社区工作人员建议:“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对于一些需要证明的东西,应该简化,不应该一概推给社区。各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尽量少让奇葩证明影响社区工作。”

打破信息壁垒

前文提到的陈先生为了证明“我妈是我妈”,向旅行社交了60元钱,旅行社就为他搞定了一切。可见,有些所谓需要开具的证明不过是一道收费站。有些证明当事人开具不了,或者开具的成本很大,于是,便有了各种代办,随之有了代办费,更有了生财之道。现在,我们依然能看到各种检测站旁边都有寄生的代办公司或者代办人员,各类需要过关斩将的办事部门周围都有这种“排忧解难”的小公司,这其中不少就是在吃“证明饭”:个人证明不了的东西,花钱就能代你证明。

《法制时报》刊文称,要求个人提供诸多证明才能获得某种服务,其目的往往是让服务部门免除了信息筛查成本和后续的责任承担风险,是以个人的“多劳”来换取行政部门的懒政惰政“永逸”。它未能站在服务对象的位置来思考行政作为,根本上是一种行政本位与权力本位意识。

屡屡出现“奇葩证明”的原因,无疑是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迟迟不能打破: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信息无法共享,就只能靠着各种“证明”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证明”的内容是否准确就显得无关紧要了,由此催生出各种看似“奇葩”的证明。

《人民日报》的评论指出:在相当程度上,“奇葩证明”是公民权利贫困的隐喻,是权利无力感的表征。解决证明过多、过滥问题,当务之急需要打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权限设置,让公民基本情况实现共享,更为重要的是改变公民权利“贫困”和“弱势”的位置。

(编辑:梅可)

3.证明申请表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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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补发注册证明_申请商标补发证明要注意啥

一、怎样申请补发注册证明

1、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2、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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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4、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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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3)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4)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5、规费的缴纳

每件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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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6、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商标补发证明要注意啥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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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

 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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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w/xt/680811.html

 鲜为人知的车险不赔十三条 条条戳中车主泪点 http://s.yingle.com/w/xt/680806.html

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w/xt/680802.html

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http://s.yingle.com/w/xt/680795.html

  邻里吵架孕妇早产 http://s.yingle.com/w/xt/680790.html 侵权责

任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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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原则 http://s.yingle.com/w/xt/680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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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w/xt/680772.html

 劝酒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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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2018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w/xt/680759.html

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 及网友侵权的特征、责任 http://s.yingle.com/w/xt/680751.html

 骑车撞上路边化粪桶后身亡 政府、施工人共同担主责 http://s.yingle.com/w/xt/680745.html

 寄宿学生校外溺亡次日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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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力救济必须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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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2018)http://s.yingle.com/w/xt/680727.html

  缔约过失责任 http://s.yingle.com/w/xt/680719.html 老人突发疾病死亡,养老院是否担责 http://s.yingle.com/w/xt/680712.html

 什么是网络诽谤 网路诽谤的特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t/680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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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http://s.yingle.com/w/xt/680702.html

 何种情况成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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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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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引起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行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t/680683.html

  肖像权 http://s.yingle.com/w/xt/68067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司法解释 http://s.yingle.com/w/xt/680671.html

 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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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损害赔偿鉴定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w/xt/680660.html

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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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精神赔偿 http://s.yingle.com/w/xt/680637.html 紧急

险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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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农庄高压线引发山林火灾 损失谁担 http://s.yingle.com/w/xt/680628.html

 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 http://s.yingle.com/w/xt/680622.html 2018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

年)http://s.yingle.com/w/xt/680616.html

 孩子受到伤害该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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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洗澡受伤索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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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 http://s.yingle.com/w/xt/68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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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以下哪些因素确定 http://s.yingle.com/w/xt/680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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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精神病人侵权谁来赔 精神病伤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w/xt/680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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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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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外飞物’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w/xt/680523.html

 转载侵权信息犯罪吗 需要承担责任吗 http://s.yingle.com/w/xt/680517.html

 国际人权日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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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轻伤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w/xt/680507.html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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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w/xt/680497.html

 发现权纠纷 http://s.yingle.com/w/xt/680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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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2018http://s.yingle.com/w/xt/680468.html

年)一览表

 著作权法中对网络著作权是如何定义的 http://s.yingle.com/w/xt/680462.html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w/xt/680454.html

 法律实务:(转)史上最详人身损害赔偿表 http://s.yingle.com/w/xt/680448.html

 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t/680442.html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w/xt/680433.html

  楼上漏水怎么修 http://s.yingle.com/w/xt/680425.html 网店知识产权

侵权法律

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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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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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工人受伤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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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yingle.com/w/xt/680380.html

  学生伤害事故 http://s.yingle.com/w/xt/680374.html 环境保护法常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 http://s.yingle.com/w/xt/680367.html

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http://s.yingle.com/w/xt/680361.html

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t/680358.html

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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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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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散播他人隐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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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为人知的车险不赔十三条条条戳中车主泪点 http://s.yingle.com/w/xt/680332.html

 经济赔偿金支付的32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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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帮工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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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抢回赌资为目的致人轻伤行为的定性 http://s.yingle.com/w/xt/680314.html

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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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道骑电动车受伤 施工方尽到安全义务免责 http://s.yingle.com/w/xt/680304.html

 动物侵权的认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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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w/xt/680291.html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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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t/680280.html

 法律意外事件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w/xt/680275.html

 紧急避险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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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人身权利的处罚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t/680264.html

 雇佣or帮工,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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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事故伤害赔偿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t/680253.html

 地震身亡能否向雇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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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打架引起混乱造成围观者摔伤应否赔偿 http://s.yingle.com/w/xt/680243.html

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w/xt/680237.html

 最高院(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七大‘看点’ http://s.yingle.com/w/xt/680230.html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http://s.yingle.com/w/xt/680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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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及免责事由 http://s.yingle.com/w/xt/680220.html

4.证明责任理论概述 篇四

一、证明责任在两大法系中的特征与差异

两大法系诉讼制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问题的不同。在英美法的传统中, 民事案件的审判由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完成, 众所周知, 陪审团审理事实问题, 然后由法官就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而大陆法系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事实和法律问题均由法官决断, 这种程序上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在证据制度中的不同。

(一) 英美法系中的证明责任

英文中“burden of proof”指证明责任, 包括两层含义:legal burden of proof 和burden of adducing evidence, 即法定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在诉讼开始时, 或是在审理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 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①在由陪审团参加审理时, 这一责任是针对法官的职能而言的, 因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提出了初步证据, 是否应当将争议事实提交陪审团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 由法官来做出决定;英国学者克罗斯和威尔金斯形象地将这一提供证明责任比作第一道障碍,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越过这第一首障碍, 才有可能将争议事实提交陪审团裁决;另外提供证据的责任会随着举证活动的进行发生转移, 因而这一责任又被称为“临时性的责任” (provisional burden) 。

法定的证明责任又称法定的责任, 指“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当事人, 对他已主张的任何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负担着危险——如果最终不能证明其主张, 他将会败诉。”②这一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 (burden of persuasion) , 是针对审陪团职能而言的, 负有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越过第一首障碍将证据提交陪审团之后,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服陪审团或者对方提出有力的反证, 仍有可能在这里——第二道障碍受阻;法定的证明责任又称“固定的责任” (fixed burden) 。

(二) 大陆法系中的证明责任

大陆法系中证明责任最初主要指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后来在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提出, 经罗森贝克等人的发展, 客观证明责任渐渐占了上风;于是在大陆法系中主观说与客观说并存, 主观说认为, 证明责任是行为责任, 是当事人是由于未能履行提供证据责任而负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是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分析的, 这种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客观说则认为, 它是在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客观上需要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是从结果意义上来说的, 又被称为“结果责任”。

客观说的依据就在于, 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是诉讼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状态, 这种状态的发生与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无必然联系, 甚至在诉讼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导, 法官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下, 同样也会发生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 而这时法官并不能拒绝裁判, 这就需要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辩论法庭终结后, 案件事实的真假得到证明, 证明责任就不会发生;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责任就必然会发生。

主观说与客观说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证明责任空间是行为责任还是结果责任, 在长期的争论中, 客观说经由罗森贝克的发展, 在日本也得到诸多著名诉讼法学者的接受和发展, 逐渐在理论中处于上风。

二、证明责任在中国的研究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 诉讼法在前期深受松岗正义和前苏联民事证据理论的影响, 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 证明责任制度都被长期地忽视了。松岗正义在晚清政府的诉讼法立法活动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他为证明责任所下的定义是:“证明责任者, 简言之, 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结果, 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即是从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角度解释的③;前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摒弃了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的“形式真实”, 是建立在所谓的“实质真实”的基础上的, 即诉讼中要贯彻客观真实原则, 认为只要法院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 就不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本上没有适用的空间, 这就导致了只能从提供证据的角度来解释证明责任。

因而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解释主要有三种:

第一, 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是这一理论的有力证明。

第二, 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由法律预选做出规定,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 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是从败诉风险的角度说明证明责任的。这一学说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第三, 双重含义说, 由李浩教授提出, 认为证明责任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予以说明和解释。也有学者将行为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将结果责任定义为“证明责任”, 以区别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不同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浩教授认为其中的第1款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第2款规定了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因而我国的民事审判实务采用的是双重含义说。但是《证据规定》关于证明责任依然不完善, 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里首先要阐明另一个概念, 即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与辩论主义相关的一个概念, 根据德国和日本学者的归纳, 辩论主义包含三项内容: (1) 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 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2) 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主张, 法院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3)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证据法院不得以职权进行调查。⑤依据肖建华老师的观点, 主张的对象即是法官裁判时进行演绎推理过程中三段论中的小前提, 即法律要件事实,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要件事实加以主张, 以说服法官承认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从现象看, 主张责任是最先发生,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 就需要在诉状中提出作为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 被告则需要在答辩状中提出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接着才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客观上的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以及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三者在责任分配上原则上也是一致辞的。罗森贝克说:“主张责任客体和范围与证明责任的客体和范围, 原则上必须是一致的。”⑥学者大多也都认为主张责任与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具有同一性和附随性;只是二者针对问题的角度不同, 主张责任主要就当事人而言, 客观上的证明责任主要就法官而言。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致, 但也有可能不一致, 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④: (1)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属于一项免证的事实; (2)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 主张责任仍然存在于权利请求的一方。

证明责任理论是一个理论体系, 包括证明责任的外部构造和内部构造两个方面的内容。内部构造即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客观上的证明责任) 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外部构造, 即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然而我国《证据规定》第2条中并没有对主张责任做出规定, 使得证明责任在理论上的不完整导致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上更加众说纷纭;而且第2条看起来虽规定了主张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但并未对两者在性质、适用条件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说明, 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淆;再就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来说, 并没有明确这种结果证明责任是为解决事实真伪不明问题而设, 而是将其当作当事人的责任, 有悖于结果责任理论的本意, 在实践中也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肖老师看来, 这样规定, 是将证明责任与证据调查对立起来, 认为只要有了证明责任, 法官只等着当事人提交证据, 证据不足就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看似是民事诉讼追求的当事人主义的实现, 实际上却违反了法官发现真实追求正义的目标——从法官裁判方法论的角度看, 法官不能放弃发现事实的职责, 他应当确信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证据调查等手段就是实现内心确信的方法之一, 在此事实基础上根据三段论下裁判而事实真伪不明只能占案件中很小的一部分, 根据结果责任下裁判只是法官依实体法规范裁判的例外, 而不是原则。

肖老师将证明责任概念分为广义、一般意义和狭义三个层面, 广义的证明责任, 包括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以及主张责任;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指其内部结构;狭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指结果责任问题。李浩老师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也是紧扣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的内在联系, 立足于结果责任展开对证明责任各种问题的研究的。这种结果责任虽未在立法中得到明确地表述, 在理论界已被普遍接受, 尽管如此, 证明责任仍被认为是一大难点:一方面对结果责任的阐述没有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 在结果责任被学界高度重视的同时, 加上当事人主义改革热潮之下, 很有被夸大之嫌, 单纯强调当事人的败诉风险, 忽视了主观的证明责任, 将结果责任的适用等同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而淡化了通过法庭辩论发现案件真实的审判宗旨, 否定了法官能动地调查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必要性, 成为司法实践拒绝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的理论基础。④在清楚各种与证明责任有关的术语和内涵,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将其怎样应用于实践, 使其在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正确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 需要更加精细和深入的分析和学习。

注释

1 Cross, On Evidence Butterworth[M].1975: 27.

2 Cross, On Evidence Butterworth[M].1975: 85.

3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3: 13.

4 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5:13;19;11.

5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31.

5.无需证明无罪 篇五

甲(迟迟疑疑之后):我就是认为他有罪。我指的是,并没有谁证明情况相反。

乙(安静地):用不着有谁证明情况相反;〔被告是〕无罪的,直到证明有罪为止。证明的责任在检察 官一方。被告用不着开口。

有罪和无罪,泛泛看来属于“二律背反”:非此即彼,否定其一便肯定其二,而且二者都是可以论证的。这样说来,甲的话是合乎逻辑的:既然没有谁证明被告无罪,也就可以推定其为有罪了。然则乙凭什么说“用不着有谁证明情况相反(即无罪)”,甚至“被告用不着开口(来证明自己无罪)”呢?问题就在这里。

原来这里涉及西方国家的一条根本的司法原则,叫“无罪推定”。《辞海》对此有如下的表达:“〔这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经终审判决确认其有罪以前,应暂推定为无罪的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反对封建法官、宗教法庭的武断和专横而提出。资产阶级夺得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后定为制度。”

这是很有意思的:西方的基督教宗教文化认定人有“原罪”,而资本主义的法制文化却以为刑事被告“原无罪”,相映成趣。封建法制(包括中国的)规定“有罪推定”,而资本主义法制加以改革,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可见这是司法制度上一种根本性的进步,是落后与先进之间的区别,而非东西方或中外之别;不是“资产阶级的”标签所能抹煞的。

准此,公民涉嫌,司法机关有权据此依法拘捕、立案侦察、开庭审讯。但在这个过程中,涉嫌者作为公民,保留着公民的全部权利。涉嫌只是受到怀疑,并不等于犯罪。是否有罪,须经法庭辩论,终审判决。提出怀疑的既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当然就应负责证实自己的怀疑是否属实。所以事情的关键在于证明有罪而不在于证明无罪。所以陪审员乙才说“用不着有谁证明情况相反;被告是无罪的,直到证明有罪为止。”“被告用不着开口”为自己辩护。(对此,在作案过程中当场被捕者应属例外:这已不只是涉嫌,虽然仍有个现象如此、实际如何的问题,仍须细致推求。)

甚至,司法人员似乎竟负有法律的责任,在进行拘捕时须提醒被拘捕者他享有此种不开口之权。美国的侦探小说和侦探片(例如几年前放映的《神探亨特》连续剧)中往往有这样的场面:警察一面给被捕者带上手铐,一面念念有词,大意是:你知道你的权利,你可以回答问题,也可以不回答。你如果回答,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于你不利的证词……

这段话的准确提法,应见美国司法程序中所规定的著名的“米兰达卡片”。该“卡片”其所以著名,是因为一九六六年时亚利桑那州法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卷五,第863页)根据涉嫌者米兰达签字画押的书面供词判决其有罪,而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原因是警方在讯问之前未曾通知他:他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曾在司法界引起争议,批评者认为它削弱了司法部门的能力。(有趣的是,一九八二年七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报《中国社会科学》总十六期发表北京政法学院宁汉林教授的论文《论无罪推定》一文,也曾引起类似的批评。后经权威认可,才免于作为“污染”看待。)老实说,在电视或小说中初次看到或听到如此这般的说道,我也不免纳闷:这岂不会妨碍司法人员取得供词,不利于办案?这些洋人是怎么回事呢?办案的警探们当然是明白这一层的。所以在我听来,他们念诵“米兰达卡片”上这段话的语气有时不免悻悻然,有时又把它当作一种例行公事、一种无可奈何的公式而念念有词。仿佛是说,诉讼程序既然一定要“确保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有关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的规定”(出处同上),则司法人员无论反感也罢、厌倦也罢,都只能如此了。虽然,公民权利还是因此得到了周详的保护。

“犯嫌疑”和“嫌疑犯”这一语一词,我以为应作根本的区分。犯嫌疑的事人人在所难免,小则是生活或工作中的误会,大则涉及国法,这种事总是有的。“犯嫌疑”正是对此种实际状况的反映,因而是可以成立的。而“嫌疑犯”一词却是无法成立的。它反映了什么样的实际状况呢?难道犯嫌疑便等于犯法或等于犯罪,有如抢劫便成抢劫犯、纵火便成纵火犯、杀人便成杀人犯么?所以我认为“嫌疑犯”一词应当取消,代之以“涉嫌者”或“有嫌疑的人”。顺便说说,英汉和汉英词典中通常都以“嫌疑犯”和“suspect”互注互译,我以为是不科学的。英语suspect中绝无“犯”的意思。

不幸的是,“嫌疑犯”之说不但自古以来视作当然,而且经常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一经涉嫌,便成罪犯。于是,牢狱内外的虐待、法庭上下的酷刑拷打便随之而至。于是苦打成招,无代不有。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所谓“人心似铁,官法如炉”。而来俊臣以“请君入瓮”——“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何事不承?”——的办法对付周兴的故事,虽说原在比喻“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却尤其说明古代的刑罚可以苛酷到什么地步,而涉嫌者可以遭到什么样的荼毒。在现代,“三木”和“瓮”自然不再时兴,但以涉嫌为犯罪而行逼供信、或索性公然诬陷的事却仍层出不穷。文革期间,连堂堂的共和国主席和元帅也都曾含冤负屈、死于非命,一般的公职人员和平头百姓更尤其在劫难逃。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中期所平反的冤假错案数以万计,从一个意义上说,这也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无罪推定的一项内容,如前所述,是无需证明无罪——需要推求的是是否有罪。这里有一个相关的事实或说原因:无罪是无法证明的。一部美国侦探小说讲到这样一件事:发生了一桩谋杀案,涉嫌者被拘待审。他的父亲找到一位私家侦探,当然是著名的神探,申说儿子无辜,要他设法证明。侦探却说,无辜是无法证明的;它属于负面。属于正面而有可能证实的是有罪。所以关键在于侦查案情,寻找真正的罪犯。事情后来果然也就如此结局。书是八十年代初看的,原话已记不清楚,只能说大意如此。但在当时,这番话却确实使我印象深刻。这是因为这话如此富于哲理和思辨而出于一位私家侦探之口,令人意外而由此窥见西方侦探小说已逐渐涉及学术领域而不只一味炫耀暴力的走向,二则这委实也印证着我自己的以及别的许多人的那种没奈何的经历。一九四九年以来,多少人背过“历史悬案”的包袱?文革期间,又有多少人戴过“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革命”的帽子但又都终于查无其事?查无其事是后话,问题初起时于当事人却势如山倒,惶恐惊骇,有如高楼失足。于今思之,对某人的这件事那件事、包括政治面貌政治历史提出问题乃至提出怀疑,只要不是别有用心,在当时的那种气氛下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提问题提怀疑的人并不从正面直接列举证据以落实所提出的问题或怀疑,而是一味要求被怀疑者主动作出交代,并须就几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生活史列出证明人。与此同时,一再反复强调或动员多人高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仿佛早已判定被怀疑者必有某种罪行有待坦白,只须施加压力。应当说,这压力是极大的。但就涉嫌者而言,如其并无或已不再有什么可以交代,则不仅难以无中生有——事实是许多人终于勉为其难、无中生有地招供,而由此产生的大量冤假错案自然仍须昭雪平反,于是又费去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而且漫长的岁月中如何能时时刻刻都有人共事或有人目睹,共事者目睹者又如何都能健在、都能找到并且都记忆清楚,可以作证?于是酿成无数悲剧闹剧。小而言之,许多人因此含冤负屈,长期郁郁,有的甚至错杀错关;即或一纸昭雪,又有什么用处?大而言之,在五十、六十和七十年代,当西方和东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致力社会化的大生产、取得规模效益而在经济—社会生活上突飞猛进之际,我们却在自己人内部开展社会化的大斗争、大清查、大株连以及随后的大平反大昭雪。七十年代末期,国民经济濒临崩溃;不能说都由于“有罪推定”,但也未必毫无干系。所谓“无辜是无法证明的,它属于负面”;所谓“〔被告〕无罪,直到证明有罪为止;证明的责任在检察官一方,被告用不着开口”,便是这个意思。不知教和学这段文字的年轻的人们以及别的人们思及此否?

6.证明切线四妙招 篇六

当已知直线经过半径外端时,只需证明这条直线和半径垂直即可,理论依据是切线的判定定理(经过半径的外端并且垂直于这条半径的直线是圆的切线).

例1如图1,在△ABC中,∠ACB=90°,AC=CB=BD,M是AB的中点.以C为圆心、CM为半径的圆交AC于E,求证 AB、DE都是⊙C的切线.

分析:因为CM、CE是⊙C的半径,所以只需证明AB⊥CM,DE⊥CE即可. 由等腰三角形的“三线合一”性质可得AB⊥CM.连接CD后,由CE=CM、CD=CD、∠1=∠2(∠2+∠BCM=∠BCD=∠BDC=∠A+∠1,∠BCM=∠A=∠45°)可知,△CDE≌△CDM,从而可得DE⊥CE.

二、 连半径,证垂直

若图形中有直线与圆的公共点,但没有过此点的半径,则可先作过此点的半径,再证其与直线垂直,简记为“连半径,证垂直”.

例2如图2,在⊙O中,半径OA⊥OB,D是OB延长线上的点,C是⊙O上一点,AC交OD于M点,若DM=DC,求证DC是⊙O的切线.

分析:因图中给出了直线和圆的公共点C,但未给出过点C的半径,故需连接OC后,证OC⊥DC.由OA=OC可得∠A=∠OCA,又由题设知∠A+∠OMA=90° ,∠DCM=∠DMC=∠OMA,

所以∠OCA+∠DCM=90°,即OC⊥CD,故DC是⊙O的切线.

例3如图3,在Rt△ABC中,以AB为直径作⊙O交斜边AC于点P,E是BC的中点,求证PE是⊙O的切线.

分析: 连接OP,证OP⊥PE即可.由AB是直径想到连接BP,则BP⊥AP.因为PE是Rt△BCP斜边上的中线,所以PE=BE,则∠PBE=∠BPE.又因为OB=OP,所以∠OBP=∠BPO.又∠OBP+∠PBE=90°,故∠BPE+∠BPO=90°, 即OP⊥PE.

说明:解答本题还可连接OP、OE,通过证△OBE≌△OPE来证OP⊥PE.

三、 作垂线,证半径

若图形中没有直线与圆的公共点,则需先过圆心作该直线的垂线,再证垂足到圆心的距离等于半径,简记为“作垂线,证半径”.

7.怎样证明自己的价值 篇七

1)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 不仅是企业的理由, 而且是管理者的理由。两者既统一又矛盾。

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离职了, 企业需要再招一名能够胜任人力资源总监工作的人。这是企业需要人的理由。但是, 什么样的人可以胜任人力资源总监的工作呢?“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标准”, 一般人都会这样说。

但是细想想, 什么叫:“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标准”?现实一点讲, 就是不同的老板在选择的时候会有自己不同的标准。

企业高层如此, 企业的中低层同样如此。公司的前台小姐回老家了, 她对工作是那样的尽职尽责, 不光录入速度很快, 而且接发传真时也都无一遗漏地做了记录, 等等……。而且最关键的是, 她能够在每月1800元的工资水平上认真地工作了1年多, 管理者确实需要像她这样的人。于是管理者就继续找, 希望能够招聘到同样认真工作而工资水平又不高的人。很可惜挺长时间过去了, 他没有在1800元工资的档次上招聘到和原来他所习惯的那个前台一样的人。但是前台又不能没有人, 在寻找新人的过程中, 他从不同的部门调用不同的人到前台值过班, 却都不太理想。于是他不得不把工资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高, 当他最后找到一个他认为和前者有相同水准的人时, 前台的月薪水平已经从1800变成2800元了。所以, 企业雇人需要理由。在企业雇人的过程中, 管理者到底选择谁也需要理由。这个理由, 有的时候是心理的, 有的时候是时间的, 有的时候是习惯的, 有的时候完全是管理者个人的好恶。

我曾经协助日本的投资人在天津设立新厂。当时是6月份, 天气挺热的。来的人很多, 因为相对于国内的企业而言工资待遇比较好, 很多农民都来应聘。当时我们需要大量地招收工人, 也就是纯体力劳动者。我们的招聘是在一块面积很大的场地里进行的, 场地四周有几棵树, 前来应聘的人一个一个进到大的车间里来等待面试。车间外面有组织者维持秩序。车间的门很大, 从里面可以看到外边的情况, 也就是说, 当哪些人出现抽烟、打闹等情况时, 我们就已经不再考虑了。进车间大门之前, 是不是整理了自己的衣服等细节, 也都是我们所关注的标准。但出乎我意料的是, 这样的纯体力劳动的岗位, 日方竟会把衬衫的纽扣解开了几个来作为考核标准之一。结论是, 解开一个纽扣的人, 还有可能接受下面的面试提问, 解开3个纽扣的人根本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了。解开2个纽扣的人, 将会面对其他更加苛刻的考核标准。

这是为什么呢?日本人有日本人的看法, 他们认为来面试的时候, 如果不能够有一定的紧张感, 不能够有一定的认真度, 不能够有一定的对自己形象的要求, 那么这个人在工作中也不可能认认真真地去干活。虽然我跟他们有同感, 但是对这些工作在一线的铸造工人来说, 在此之前我是没有那么苛刻的标准的。这就是管理者的需要。如果当时不是日方的管理者跟着我去招人, 而是让我自己去招人, 我想我的标准会和他们有所不同。

同样一个企业在招收员工的时候, 面试者有什么标准, 有什么需求, 有什么好恶, 是一个非常值得求职者关注的问题。所以, 你必须要给自己下一个定义:

我是一个不拖沓的人

我是一个注意形象的人,

我是一个认真的人,

我是……的人,

当你给自己下了这些定义的以后, 请一定注意给这些定义转化成能够从听觉、视觉、等等可以触摸的角度, 以及能被人家认可的现象来加以描述。比如说, 你的纽扣系了几个, 你的头发是否得体, 你的指甲是否修剪过, 你是不是不随地吐痰等等。这决定了你在工作中会不会注意这些, 会不会有这样的习惯和能力。所以, 你给你自己下的定义要和这些现象、语言、行动挂钩, 让决策者也就是决定你能否来上班的人相信你更符合他内心的标准。同时你还要关注企业需要你的理由, 在面试的时候, 你更要关注面试你的那个人对这个岗位有什么理解, 对你有什么样的要求。是否能够取得他的信任, 也是你是能否被录用的关键。

企业雇人所需要的理由是通过面试官体现出来的, 你需同时满足面试官个人的要求。

2) 你为什么能够给老板发工资

只有那些能够创造出富有价值的工作结果的人, 才是有能力给老板发工资的人。

这是我的一段真实经历。

留学回国后曾经在一家家具厂负责人事工作, 那一次的招聘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 也被我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应用过。当时公司要招收2名设计人员, 因为待遇不错, 所以前来应聘的人很多。我是最后把关的人。经过筛选后, 接受我面试的人有9个。

在此, 要进行一下说明, 当时我不懂计算机, 更别提什么设计图纸了。但是我做了准备, 在面试他们之前, 我问了公司当时的设计人员, 他们工作的时候会用到哪些软件, 会用到那些关键词等等。在一个比较大的会客厅里, 我一边翻看借来的图纸, 一边轻松地与他们对话, 这个时候我发现他们中间, 有的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非常迅速, 而且很放松, 有些人却是很凝重地思考一阵后再做回答, 相信我不说你也知道, 面对简单的问题需要努力地去回想、努力地去思考之后再做回答的人一定是操作不熟练的人。所以这些人很快地被我筛选出局。

在最后的考察中只剩下2个人, 不知道如何取舍, 于是我使用了这样一个小的技巧, 我拿出了一张很大的已经画好的图纸, 一边在手中抖动着, 一边轻松地问他们:“你们画这么一张图纸需要多长时间啊?”当时我在会议桌的一边, 那两个人在会议桌的另一边, 其中一个人用眼睛看了看, 身体没有发生大的移动, 便说:“我看得不是很清楚, 不过最慢也就3个小时吧!”另一个人, 起身过来, 手扶在桌子上, 仔细端详那张图纸, 半天也没有给出是1个小时还是8个小时的答案。当我再次问到:“对不起, 您能告诉我画这么一张图纸您需要多长时间吗?”他皱着眉头, 支吾半天才说:“唔, 一天肯定画完了吧……”

你想我更相信谁才是那个能够创造价值为老板发工资的人呢?一定是那个没有起身就给出答案的人更让我相信他有这样的能力吧!

我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呢?原因是, 我有这样一段假设, 如果你画过, 而且你画过很多相似的图纸, 你没有必要站起来扶住桌子仔细端详, 你能在3小时还是2小时完成这张图, 并不在于其中的某一个角、某一个圆、某一个释义, 你是否画过, 而是这样的工作你做过多少次, 你能够熟练地完成其中的哪些部分。

我们相信任何的企业利润都是和具体的工作结果相对应的。你做过某些事情, 你很多次地做过某些事情, 并对这样的方法有过总结, 就像前面应聘画图的那个设计人员一样, 他画过那种图, 他画过很多次, 他自己会在电脑里建立很多数据库和模块, 那么他画的就快。他搭一眼就知道自己大概用多少时间就能完成这样的图纸。当你的工作方法越来越有效的时候, 你就越容易判断出不同的工作要求需要消耗你多少的时间。

你为什么能够给企业创造价值?你为什么能够给老板发工资?就是因为你有更好的方法, 在面试的时候你需要用语言, 更需要用身体, 用你的第一反应让企业、让面试你的人相信你有能力创造利润、你有能力给老板发工资。

8.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证明申请表 篇八

编号:豫建建安2009〔〕号

申 请

我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正在办理中,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省建设厅申请出具证明,请予批准。省辖市(六个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报省厅。

建委签属人姓名(签章):行政服务大厅意见(签字):

二○○九年月日

注:办理步骤1.当地建委签字盖章;2.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确认;3.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盖章。编号:豫建建安2009〔〕号

证明

兹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合格/手续正在办理中。

有效期一个月。

9.证明线面平行 篇九

关键词:线面平行,证明方法,应用

题目:如图1所示,在正方体ABCD-A1B1C1D1中,M、N分别是C1C、B1C1的中点,求证:MN∥平面A1BD.

分析:线面平行的证明用几何法和向量法都可以去证,本题也不例外,题目虽很简单,但其证明方法却包罗了线面平行的主要的证法.

证法1:(用线面平行的判定定理来证)连结B1C,根据正方体的性质知,B1C∥A1D,因为M、N分别是C1C、B1C1的中点,所以MN∥B1C,所以MN∥A1D.又因为MN平面A1BD,A1D平面A1BD.所以MN∥平面A1BD.

证法2:(用面面平行的性质定理来证)取C1D1的中点G,连结NG、MG,则根据正方体的性质得,MN∥B1C,B1C∥A1D.所以MN∥A1D.同理可得,MG∥A1B.所以平面A1DB∥平面NMG.又因为MN平面NMG.所以MN∥平面A1BD.

10.地球运动的证明 篇十

一、地球自转的证明

1、重力加速度不同位置(纬度)的重力加速度并不相等,呈从赤道向两极逐渐递增的变化规律。原因是随着地球的自转,不同纬度的物体的离心力不同。产生现象:同一物体在不同地区重量不等;地球为赤道略鼓,两极略扁的桔子状球体。

2、高空下落物体东偏很早以来,人们就发现掉入足够深的井中的物体,下落位置不在其正下方,而是在略偏东的位置或碰到井的东墙壁。原因是由于地球自西向东自转,地面物体自转线速度(向东)比井底快。类似现象:无风的天气条件下,从高空自由下落的物体发生东偏。

3、水平运动物体偏转水平运动的物体,发生偏向,北半球右偏,南半球左偏,且纬度越高,速度越大,偏转越严重。原因是地球不停地自转,从北极上空看为逆时针,南极上空看为顺时针,运动的物体与地面发生了相对运动。产生现象:北半球气旋逆时针旋转,反气旋顺时针旋转,南半球相反;北半球河流右岸侵蚀严重,而南半球左岸侵蚀严重等。这也影响到人们发射炮弹时,为了击中目标,必须考虑偏向问题。

4、傅科摆试验这是地球自转最有力的证明。1851年法国物理学家傅科为证明地球自转所设计的一种摆,称为傅科摆。傅科摆绳长67米,绳端摆锤重27千克,这种摆自由摆动时间较长,便于人们观察。摆下有一个有刻度的圆盘,盘上刻有通过圆心的直线。静止时,摆锤正中应对准盘的圆心,观察时先确定盘中某一直线与通过圆心的子午线重合,然后推动摆锤沿子午线方向作南北方向转动。过一段时间,就会看到摆动方向偏离了子午线方向。在北半球向右偏转,时间越长,偏转的角度越大。摆开始动以后,除重力外,没有受其它力的作用,按照惯性定律,摆的方向是应该不变的;但摆却偏转了,这是因为地球自转的缘故。同样我们可以模仿这个试验,即牙签法。先用一只脸盆装满水,放在水平且不易振动的地方,待水静止后,轻轻放下一根细牙签(木质),并在牙签的一端做一记号,记住细牙签的位置。过几个小时后(最好超过10个小时),再去看时就会发现,细牙签已经转动了一定角度,看起来像是细牙签在转动,其实它并没有转动,而是地球在转动。这种方法其实就是一种简易的傅科摆证明法。牙签在北半球作顺时针(向右)转动,因为地球自转在北半球看起来是逆时针(向左)方向的。南半球则与北半球相反。

5、太阳的周日视运动太阳的东升西落,是再熟悉不过的现象。其它星辰的巡天周日运动,也反映出地球的自转。另外,航天飞机以及人造卫星绕日公转,完成一个周期后,所对应的子午线并不相同,更说明了自转的成立。如神州七号飞船绕地球公转周期大约为90分钟,公转一周后,其对应地球表面子午线,与前一次相差经度(西方)约22.5°。

二、地球公转的证明

1、光行差在无风的下雨天,人们走路时打伞的姿势应当是倾斜的,而不是垂直于雨点下落的方向,即存在“雨行差”。人们看到雨点运动的速度(视运动),为其真正下落速度与自己行走速度的合运动。恒星光线以每秒300000千米速度投向地球,人们发现观察到的光速与其实际速度不一致,而是存在一定偏差,即“光行差”。从而得出地球也在以一定的速度做公转运动,我们看到的光线应当是光真正的速度与地球公转速度的合运动,即视方向与原光线方向发生了偏离。

2、恒星的周年视差观察同一静止物体,角度不同,物体就会有不同的方位。一年当中,我们看同一颗恒星在视觉大屏(天球)上的位置并不相同,说明地球相对恒星来说发生了位移。

11.文学证象的证明 篇十一

文学排斥直接的议论、说理,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文学不能够表达作家对生活、人生的深入思考, 恰恰相反, 作家只有感悟到人生真谛, 揭示出生活本质, 才能写出意义深刻的文学作品。正如严羽在《沧浪诗话》中说:“夫诗有别材, 非关书也;诗有别趣, 非关理也。然非多读书、多穷理, 则不能极其至。所谓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者, 上也。”[1]意思就是说文学的议论和说理是必要的, 只不过要做到“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学证象, 就是作家创造的为精神生命表达提供佐证的艺术形象。就是说在文学创造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 他们只注重社会、人生本质的揭示, 而游离了文学传统的规定性, 这种艺术形象只是作为议论说理的工具, 丧失了文学特有的情感内涵和情感意义, 因而, 艺术形象就成为了单纯的表意符号。其附带的情感也就成为了外在的、次要的、可有可无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 文学证象是文学被“说教”化的产物, 只是这种“说教”已不是简单的说理, 而是被“不涉理路, 不落言筌”的艺术呈现所取代。如:寓言《揠苗助长》, (见《孟子·公孙丑》) 无论你从中对那个宋国人持什么样的主观情感态度, “傻的可爱”也好, “蠢得可笑”也好, 都毫无意义。它只不过是在用形象证明做事不能违反客观规律, 否则尽管是好心好意, 结果只能是“非徒无益, 而又害之”。这种形象的创造在上个世纪的西方超出了寓言的体裁范围, 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出现了大批有影响的作家和大量的文学作品。

文学证象从创造目的上看, 它的作用有三:

1. 议论说理的证据

文学证象作为议论说理的证据, 或称之为议论的论据, 明显的体现在寓言中。寓言就是通过创造形象来阐明某种观点或哲理, 其中的形象就是用来论证道理的。中国古代的寓言故事大多散见于思想著作之中就是明证。现代主义的文学形象或类同于寓言中的形象, 袁可嘉在《外国现代派作品选·前言》中说:“你想了解垄断资本是怎样把一切 (包括才智) 据为己有的吗?《中锋在黎明前死去》这个荒诞剧就为你提供了一个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讲的更生动、形象的说明;你想了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人化现象及其后果吗?弗郎兹·卡夫卡的《变形记》会使你获得一个深刻的印象——”[2]这段话就很好地说明了文学形象在活动中成为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现象和特征的工具。就作家创作方面而言, 他也正是想通过艺术的手段、形象的工具来表达他对生活的认识。德国戏剧家布莱希特说:“科学时代的戏剧能使辩证法成为享受”, “戏剧成了哲学家的事情了”。[3]总之, 文学证象就是作家用艺术形象在作议论文章。他在阐明一个“生活是什么”或“生活是什么样的”观点, 为了这一目的, 其它的都是可以随意摆弄的手段和工具, 超越生活事实和逻辑, 编造各种契合这一观点的“证明材料”, 人变成甲虫 (卡夫卡《变形记》) 、鬼魂随时出现 (斯特林堡《鬼魂奏鸣曲》) 等子虚乌有的的形象都被拿来“说事”。

2. 人生感悟的证明

文学证象的创造强调对社会现实和人生的内心独特精神体验、感受和感悟。个人化、个性化的心灵世界成为他们唯一感兴趣的东西和文学创作的主要内容, 心理化、幻觉化、非理性成为创作上的重要特征。文学证象正是作家对生活现实和人生进行独特精神把握的证明。诗人马拉美说过, 诗歌的整个目的就是要“解脱‘近亲’即具体回声的束缚”去创造“纯粹的观念”。[4]莫雷亚斯说:“在这种艺术中, 自然景色, 人类的行为, 所有具体的表象都不表现它们自身, 这些富于感受力的表象是要体现它们与初发的思想之间的秘密的亲缘关系。”[5]艾略特更是提出“思想知觉化”的创作观点。从这些论述中, 我们可以看到文学证象迥别于传统文学形象的特征是, 只注重思想认识的表达。诚然传统文学形象也注重表达思想, 但它的表达是透过情感的流露和具体形象的蕴含来自然表现的, 是在了无痕迹的“操纵”自然形象的基础上完成的。而文学证象却忽视形象的具体描述和人物的个性特征, 思想的表达成为它的唯一的目的, 为了这一点, 可以肆意阉割形象, 失去了文学典型的“这一个”内涵, 形象被抽象化为思想的证明材料。如:卡夫卡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就被抽象为一个共性符号。尤奈斯库的《秃头歌女》人物似影子般的模糊, 对白莫名其妙、寡淡无味。

3. 生存状态的证实

文学证象创造要求突破生活存在的表象而表现生活存在的实质, 要求突破人的现实行为描写而揭示其内在的灵魂, 要求突破偶发的社会现象而展示社会的本质。作家的这种企图又被人为地把个人存在和社会生活本身对立起来, 他们正是以这种对立的方式来证实自我的存在状态和意义, 因而, 文学证象强调写作家独特的内心活动、直觉、梦幻, 采用内心独白、呓语、幻境、假面具、潜台词等来表现自我的心理存在状态。英国批评家马丁·艾思林把荒诞派概括为“寻找自我”的文学, 正是说文学证象追求自我存在的感觉和证实。奥登在《K的寻求》中说:“如果要举出一个作家, 他与我们时代的关系最最近似但丁、莎士比亚、歌德与他们时代的关系, 那么, 卡夫卡是首先会想到的名字。——卡夫卡之所以对我们重要, 是因为他的困惑, 亦即现代人的困惑。”[6]奥登之所以把卡夫卡与文学大师但丁、莎士比亚、歌德相提并论, 就因为卡夫卡用形象证明了他的、现代人的生存状态, 即:“他的困惑”及“现代人的困惑”。如他的作品《地洞》就写了一个动物为保存食物千方百计地营造地洞后患得患失、惶惶不可终日的生存状态, 深刻地揭示出他的也是现代人的生存处境。现代主义创作中不乏这一类的文学证象。再如:奥尼尔的《毛猿》写的也是杨克在丧失了宗教信仰和与大自然的和谐以后, 精神上处于悬空状态。作家在给《纽约时报》的信中认为这个现代工人无所归属的问题实际上象征着人类始终面临的命运问题, 因此具有普遍的、永恒的意义。

正因为受创作目地的制约和影响, 文学证象具有了它和传统文学形象迥然不同的审美表达特征。

首先, 创作趋向上的内向性。文学证象的创造在西方现代主义那里一开始就打破、颠覆了传统的文学艺术与生活现实、艺术真实的关系, 强调自我意识和无意识的表达。无论早先提出的“心理现实主义”, 还是后来提出的“独立发言”、“人物私有的幻想”、“思想知觉化”、“联想自由化”等口号, 无一例外的倡导创作走进作家独特的主观内心世界, 表现作家独特的主观内心世界。因此, 主观内向性是文学证象的标志性特征。

其次, 形象形态上的荒诞性。在现代艺术中, “荒诞”成为一个极常见的术语, 不合事理、不合情理的荒诞形象形态是文学证象的又一重要特征。清代袁于令说:“文不幻不文, 幻不极不幻。是知天下极幻之事, 乃极真之事;极幻之理, 乃极真之理。”[7]“极幻”在现代主义这里进一步流于“荒诞”, 他们为了证实自以为的“极真之理”, 往往牺牲事理逻辑、情感逻辑, 对形象为所欲为地、大胆地夸张、变形、扭曲, 创造出荒诞的形象、荒诞的情理。

最后, 思想蕴含上的模糊性和深刻性。文学证象要揭示的是社会人生的“至理”, 把证明思想和观念作为文学创造的目的和最高理想。艾略特说:“诗人最后的地位必须由他诗中所表现的哲学以及表现的程度如何来评定。”[8]瓦莱里也讲过:“每一个真正的诗人, 其正确辨理与抽象思维的能力, 比一般人所想象的要强得多。”[9]由此可见, “证至理”是他们文学创造的核心工作, 这也决定了文学证象具有深刻的思想性。但这种深刻的思想毕竟不能直白地、赤裸裸地表达, 文学的规定性要求必须通过形象来呈现, 传统形象在这方面显然有点“不堪重负”, 因此, 他们别无选择地通过“极幻之象”来实现。但是, “极幻之象”为人们的接受制造了重重障碍, 人们必须经过对文学证象的思考、揣摩、猜度, 然后才可能上升到哲理观念的领悟。马拉美说:“诗永远应当是一个谜”, “诗写出来原是叫人一点一点地去猜想。”[10]由于文学证象接受依赖于人们的猜想, 就使得它的蕴含具有了多义性和模糊性。

文学证象的独特特征使得它明显地区别于传统的文学形象, 极大地丰富了文学作为语言艺术的表现功能, 成为了文学艺术百花园中一支艳丽的奇葩。

注释

1[1]严羽《沧浪诗话》见《中国历代诗话词话选粹》上, 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2[2]袁可嘉《前言》见《外国现代派作品选》, 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 第25页。

3[3]参见叶廷芳《现代艺术的探险者》花城出版社1986年版, 第248页。

4[4]参见查尔斯·查德威克《象征主义》昆仑出版社1989年版, 第4页。

5[5]莫雷亚斯《象征主义宣言》见《象征主义·意象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45页。

6[6]转引自《外国现代派作品选》第1册第752页。

7[7]袁于令 (幔亭过客) 《西游记题词》见《中国历代文论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第291页。

8[8]引自傅孝先《西洋文学散论》,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6年版, 第15页。

9[9]见《现代西方文论选》,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第37页。

12.荒诞的证明 篇十二

家住合肥的小乐是一名高中生,平时除了看书学习,就是上网。2010年年初,小乐在父母的安排下准备出国留学。他的心情很激动,视频网聊的时候,忍不住告诉了网友小高。小高得知小乐要漂洋过海,流露出恋恋不舍的语气,邀请他说:“我想请你吃个饭,算是为你送行吧。”小乐感动于网友的热情,欣然应允,让他没想到的是,这顿饭差点儿把自己的命给吃了。

这天晚上,小乐如约出门,正准备打的往饭店走,看见小高远远地向他招手:“过来吧,我表哥有车,正好送我们一程。”轿车一路疾驰,小乐突然感觉不对劲儿:这车怎么往郊区开?这时,小高露出了真面目,掏出一把匕首按在小乐胸前,说:“对不起,我表哥想搞点儿钱花花。”

深夜,小乐的父母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恶狠狠地说:“你儿子被绑架了,赶快准备500万元赎金,否则撕票! ”夫妻俩差点儿晕厥,赶紧报了案。案件侦破并不复杂,小高一伙很快落网。然而,让办案民警疑惑的是,本案的主谋,也就是被小高称为“表哥”的小苏,不仅不缺钱,而且是个地地道道的“富二代”。那么,他为什么要为了钱铤而走险呢?

答案令人瞠目结舌。原来,小苏的父亲是当地有名的商人,几十年前白手起家,经过奋斗,如今家产近亿元。他一直希望儿子能够像自己一样有本事,经常教育儿子要胸怀大志,将来干一番大事业。遗憾的是,小苏似乎并没有继承父亲优良的基因,他厌恶学习、逃课、迷恋上网,跟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一起,还被派出所拘留过。他的父亲恨铁不成钢,起初是又打又骂,见小苏毫无悔改,渐渐心灰意冷,对儿子不管不问,视其为空气。小苏开始生活在父亲鄙夷的目光中,每日战战兢兢。更令他崩溃的是,由于父亲把他的零花钱从每月一万元降至一千元,女朋友对他日益冷淡,抱怨他没出息,只能靠有钱的老爸活着,成不了什么大事。小苏的内心如江翻滚,他发誓要“干点儿大事”证明自己,让鄙视他的父亲和女朋友瞧瞧!如果小苏就此浪子回头,应该是千金难买的事情,但谁也没有想到,他选择证明自己的途径竟然是绑架。

类似的“证明”还在陆续上演。北方某大学的一对男女同学,彼此爱恋,但遭到了男方家长的反对。原因是,女方家在农村,且父母目不识丁,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而男方的父母都是大学教授,他们不能接受如此不体面的亲事。在父母的持续压力下,男孩毫不动摇地与父母僵持着。大学毕业前,男孩的父母来到学校,大闹一场,逼他们分手,男孩不从。父亲以断绝父子关系相威胁,男孩仍不答应。母亲又以死相逼,哀求他说,如果你们一天不分手,我就一天不吃饭,直到饿死为止。这时女孩找到男孩,主动提出分手,故作潇洒地说,我想清楚了,世间没有什么永远的爱情,听你父母的话,就让我成为你生命里的回忆吧。男孩愤怒地说,我顶着这么大的压力在坚持,而你却不再相信爱情,太让我失望了……在一个没有月亮的深夜,他写了封遗书表达了对她永远的爱恋,然后通过跳楼来证明自己对这段爱情的忠贞。

上面两个故事,固然有家庭教育的问题,但是酿成悲剧的主因,还在于当事人极端而脆弱的心态。证明自己不是毁灭自己,选择向上的途径、智慧的方法,才是真正的证明,反之只会造成一场场荒诞的悲剧。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请把证明自己当做昂扬向上的动力,而不是意气用事般的自我毁灭。

编辑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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