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精选7篇)
1.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篇一
【发布单位】宁德市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7〕188号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200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委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七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义务教育发展的成果,缩小城乡之间教育差距,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相对均衡,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宗旨,以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合理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在县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持续、协调、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均衡发展的各项任务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步骤,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扶持弱校。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针对这些重点和难点制定倾斜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群体之间教育不均衡现象。
3、注重内涵,办出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关注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相对均衡的问题,更要关注学校的内涵发展。要积极鼓励学校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每一所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为学生的成长开拓空间,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条件。
4、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在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将着力点放在扶持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上面,还要提升优质学校,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薄弱学校发展,使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蕉城、古田、福安、福鼎、霞浦等5个县(市、区)和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4个县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基本实现校校“四有”目标,即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保障机制
1、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及时作出决策,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抓好工作试点,以点带面,总结推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提出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及时做好编制的调整工作,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大力支持和配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改造采取倾斜政策。确保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增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班主任津贴等政策性待遇落实到位。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3、足额征收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确保所征费用全部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不得改变城市教育费附加用途,不得用于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完善城市教育费附加统一分配管理办法,统一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预算需报人大审批后执行,建立健全城市教育费附加项目审批制度,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在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必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采取有力措施,缩小办学差距
5、科学规划、调整布局。各县(市、区)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进程,尽快使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要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要适应各地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调整乡村建制和人口变动等新的形势,合理配置好公共教育资源,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学校时,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班生额过大的问题。
6、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2010年前,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寄宿制学校280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好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薄弱学校改造,制定以乡(镇)中心学校为重点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推进目标。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7、大力实施农村远程教育工程。2007年,构建遍及全市农村的远程教育网络,使农村所有初中都具有计算机教室,所有中心小学都具有卫星教学收视点,所有小学教学点都具有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在扩大基础设施全面覆盖的同时,要以应用为核心,抓好教师培训、经费保障、资源建设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远工程”对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推动作用。
8、积极推进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闽财教〔2006〕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今后每年新产生的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和维修,稳步建立长效机制。鉴于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的特殊性,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尽量简化手续,减免有关规费。有关手续涉及市直部门的也应同样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办理。
(三)调整优化结构,推进队伍建设
9、全面提高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选派德才兼备、进取心强、具有开拓意识的管理干部充实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到优质学校跟班学习,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等制度,帮助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城乡学校教师合作交流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和引导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与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高校和市直普通中小学分别与2所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省一、二级达标普通高中与2所以上的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各县(市、区)城区中小学至少与1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要大力组织开展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城区中小学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45周岁以下)骨干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农村中小学任教,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农村中小学也要相应选派优秀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城区中小学跟岗学习、进修提高。
10、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支教活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发动各方面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支教活动。挖掘优质资源开展智力支教,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牵头组织“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系列活动,发挥名师的引领辐射作用,要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课件和教学光盘,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中小学,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实际需要,就近组织城镇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兼课、带教或“走教”,缓解农村中小学师资不足和学科结构失衡的矛盾。从2007 年开始,城镇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以及中小学教师参评设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继续实行中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服务期制度。
11、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03〕145号精神,对省下达我市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1720名(其中:蕉城140名、古田270名、屏南138名、周宁112名、寿宁150名、福安340名、柘荣30名、福鼎260名、霞浦280名),真正做到专项专用,不得从中挤占。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对农村特别在边远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已评上高级职称的,聘任时予以倾斜。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2、进一步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功能作用,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与内容的选择及验印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2.5%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13、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足课程、上满学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和社会实践等课时。保证全体学生都能接受到国家规定开设且适宜于自身发展要求的各种教育内容,体验和经历到这些教育的全过程,促进其全面发展。
14、注重教育与教学研究,要以新课改为导向,立足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改革课堂教学策略、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效率。切实转变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方法,指导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心学习困难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加强个别辅导和指导,切实做到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5、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以学校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明确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各自的行为规范和权限,逐步形成政府“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依法治教、宏观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16、鼓励和支持学校努力办出特色。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校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以不断超越的发展意识,立足于自身的基础与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各类优质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义务教育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17、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力争在3年内解决县城所在地的择校问题,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任何达标示范评估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加强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中考改革;推进和完善中招改革,逐步将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薄弱初中的毕业生也能共享优质高中的教育资源,逐步杜绝初中学生的择校现象。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今后只有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或者“对县督导评估”获得省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的评估。“对县督导评估”获得市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二级达标高中的评估。?
(五)落实相关政策,关注弱势群体
18、落实国家、省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2007年争取全市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落实“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新机制。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助学金制度。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19、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作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以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中。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均衡发展
21、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为主的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领导考核”督导评估体系,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评先、评优、晋级、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每两年专项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其中获市督导评估优秀的奖2名、各奖励10万元,良好的奖2名、各奖励5万元。对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教育工作考核时定为“不合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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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篇二
【发布文号】萍府办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2005-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为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赣民发〔2005〕12号),现就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救助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地区差别、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和救助项目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当地村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
(三)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三)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
(五)超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四、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衰竭);
(三)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贰万元以上的其他疑难杂症。
在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救助病种应与当地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相配合。
五、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 特困户中的重点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六、救助标准
坚持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不同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个人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为3000元以下。对于特殊困难人员,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七、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大病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民政所。
(三)乡(镇)政府民政所审核。乡(镇)政府民政所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大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或其他发放方式。
八、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由农村合作医疗乡(镇)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区)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 理转院手续。
(三)农村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特困户凭《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当地定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具体优惠措施,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九、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资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1、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省级民政部门每年从财政安排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的资金。
3、市、县(区)财政各按中央及省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含彩票公益金)的50%,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
5、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3、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支计划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于每季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季报》。
4、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县(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
5、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从其“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救助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由县(区)民政部门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所发放,或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6、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十、组织与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按规定核拨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结合年初预算,统筹安排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一、监督与处罚
(一)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要如数追回款数,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五)对侵占、挪用、贪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篇三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34号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2005-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扶贫办 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康复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落实工作。选择、落实发展前景好、见效快、辐射带动面大的扶贫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带动残疾人扶贫。
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做好康复扶贫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做好项目储备、筛选、认定、论证工作。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方式,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与信贷扶贫有机结合,支持能够带动残疾人增加收入的项目或企业。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保证按时退税,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机构。
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下岗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费用。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营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免税照顾。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于适当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
加强对残疾人尤其是失业、求职登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
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旗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规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各级政府应采取督查的方式,检查按比例就业工作。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按照应包尽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保。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列为特殊保障对象,实行重点补助。对由于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或有关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低保范围之外的特殊需求。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据初步统计,我区尚有3??8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属于无房或极度危房户,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级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用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广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组和个人,采取包户、募捐、出义务工等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经费和物资。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应优先照顾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购买房能力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特别困难的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要把解决残疾人就业同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机构有机结合,抓好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利用社区公益事业就业岗位配备残协专职委员,使社区残协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将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设施之中,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要承担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手段,使服务设施成为综合性、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保证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
各地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通过医疗救助减免贫困残疾人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使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虽经合作医疗补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需求,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康复工作长效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受益面。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人员要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各地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做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的重点工作之一。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30万以上人口的旗县要有特教学校或特教班。
(二)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4〕326号)精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盟市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
(三)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帮扶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契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要开办普通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落实国家高校招生工作中关于残疾考生的政策,确保考试合格残疾学生入学。
四、落实优惠政策,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一)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保护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4〕228号)精神,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二)维护残疾人权益。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上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262号)精神,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对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障金、无其他收入的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机构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或单位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方针政策;宣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培育团结友爱、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宣传和表彰残疾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精神和先进事迹,引导贫困残疾人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奉献社会。
(四)增加对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助力度和资金投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所需资金,应在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自治区和盟市责任以及各部门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地方各级政府投入、自治区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自治区财政对扶助贫困残疾人项目继续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各项扶助措施所需资金。
(五)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篇四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0]61号 【发布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2000-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
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61号2000年6月1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经贸委、编办、财政厅、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属16个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
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科技厅 经贸委 编办 财政厅 计委
劳动保障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六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现就自治区属16个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一、主要任务
(一)16个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一律在2000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再使用事业编制,从2000年7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二、实施办法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对有争议的产权要进行产权界定。在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作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科研机构整建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处置、股权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股东的姓名、住所;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它名称。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人事、工资、职称、经营管理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要加强技术创新。内部可以建立技术中心或与区内外高校、企业集团共同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应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可按国家有关法规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干部职务聘任制,有条件的可以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评聘制,对现有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为中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五)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该企业拥有对科研机构的人事管理权、资产经营权;企业承担科研机构原有的债权债务。进入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机构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所进企业,具体划转手续按宁国资企发〔1999〕127号文件规定办理。若进入民营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需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或转让出售。
(六)鼓励国有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制。内容包括将科研机构整建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将内部的二级经济实体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科研机构整建制进行股份制改制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明晰;
2.有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的有形产品或能提供市场需求的服务;
3.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1人1票表决通过;
4.原产权所有单位同意。
(七)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63号)的规定执行。科研机构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设置。其股权可设置为职工个人股、职工共有股、职工技术股、社会法人股等。职工个人股和职工共有股应在总股本中占较大比例。
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劳动积累补偿股和企业配送股;
职工共有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其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有形资产投入;
职工技术股是指科研成果经评估后按作价额不超过30%的比例,根据贡献大小折股或采用期股(权)形式奖给参加研究开发该成果的职工所形成的股份; 社会法人股为其他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有形或无形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八)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入股。职工个人入股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本企业职工个人年平均工资额。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个人股额(包括现金入股额,下同)一般不少于职工平均股额的3倍;企业经营者个人股额一般不少于职工平均股额的5倍。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
股权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企业登记日期;
3.企业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权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十)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处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企业股东(包括非职工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会计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后,原设在科研机构中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认定资格和从业人员后,可继续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或行业交给的任务,接受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和监督,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为开展所需的条件建设,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三、配套政策
(十二)科研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转制登记注册,不收注册费。
(十三)科研机构转制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免税问题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执行。
(十四)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正常事业费可划拨给所进企业或暂由原拨款单位代管。
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各部门给科研机构的从事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专项经费要直接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技术研究活动正常开展。
(十五)转制的科研机构,养老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执行。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从科研机构转制之日起支付。
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
(十六)科研机构转制后其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国资发〔1997〕8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七)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后,5年内原科研机构领导(所长、党支部书记、副所长、总工)如要求调出原企业或应聘公务员,可按原身份介绍和办理调动手续,原占编的一般干部调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可按事业单位调出程序办理。
(十八)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宁政〔1998〕27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九)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科研机构,其资产按规定做了必要的剥离和扣除后,允许从净资产中划出10%-30%比例,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补偿给员工,转换为个人股权,作为对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同时职工必须用不低于转换股30%的比例,用现金负时购买职工个人股,否则不予享受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该股享有与职工个人股同等权利,即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企业净资产对职工进行补偿后剩余的部分,可设立职工共有股、职工个人股。
职工共有股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参与企业分红,作为本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住房补贴、医疗费用补贴等费用,专账管理,可由企业工会托管运作。
职工个人股,可由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购买。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暂不能一次性买断的净资产,可采取3年内分期付款的形式买断,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款项的30%;允许有50%的赊购,3年内分期支付现金或从获利的分红中扣除;也可以作为借入资产。国有净资产出售的收益与借入资产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缴纳使用费,费率按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收取。5年内免收有偿使用费。
(二十)职工技术股所占资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总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除外)。
(二十一)科研机构转制后,执行《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十二)此项改革工作在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
(二十三)其他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本文执行。
附: 区属16个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
│序号│ 院所名称 │ 主管部门 │ 转制方式 │ ├──┼──────────┼────────┼───────────┤
│1 │宁夏轻工业设计研究院│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2 │宁夏机械设计研究院 │自治区重工业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3 │宁夏化工设计研究院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4 │宁夏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自治区科技厅 │进入广夏(银川)股份有│
│ │ │ │限公司或转为科技型企业│ ├──┼──────────┼────────┼───────────┤
│5 │宁夏新技术应用研究所│自治区科技厅 │进入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
│6 │宁夏建筑材料研究院 │自治区建材总公司│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7 │宁夏粮食科学研究所 │自治区粮食局 │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 ├──┼──────────┼────────┼───────────┤
│8 │宁夏建筑工程研究所 │自治区建设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9 │宁夏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灵武矿务局 │进入灵州煤业集团 │
│ │所 │ │ │├──┼──────────┼────────┼───────────┤
│10│宁夏农业机械研究所 │自治区重工业厅 │进入吴忠仪表集团 │ ├──┼──────────┼────────┼───────────┤
│11│宁夏农垦科学研究所 │自治区农垦局 │进入宁夏制药厂 │ ├──┼──────────┼────────┼───────────┤
│12│宁夏甜菜糖业研究所 │自治区轻纺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
│ │ │ │农垦集团 ├──┼──────────┼────────┼───────────┤
│13│宁夏牛胚胎工程技术研│自治区农牧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究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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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篇五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03号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
知
(黔府办发〔2007〕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扶贫工作特别是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和帮扶力度,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纠正,必将严重影响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扶贫资金是用于支持农村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资金,其管理使用的好坏,关系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建章立制
多年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就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各级切实做好扶贫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要在严格执行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使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完善、有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从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看,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已有的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抓好落实。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行为。二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专户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和专账核算,杜绝专户不专、以拨作支、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三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贷扶贫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在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决算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弄虚作假和豆腐渣工程。四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严格审计监督。五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开办〔2006〕199号)要求,切实加强扶贫统计监测、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动态,客观评价扶贫工作成效,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把加强监管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制度。一是继续坚持扶贫资金分配“三公开”原则,公开资金总量、公开分配因素法、公开各地县所分资金数量。完善分配扶贫资金的方式,提高绩效考评分配资金权重。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准设立扶贫资金“过渡专户”或“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加强和完善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必须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报账凭证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按进度拨付资金和报账。对迟迟不启动项目、建设进度迟缓和报账不及时的财政不予拨款。三是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在完善扶贫规划的基础上,建好扶贫项目库。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发挥群众的扶贫工作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管理权,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有群众参与,大力推行重大扶贫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和落实由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多部门参加的协查制度,经查实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安排项目。通过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切实推动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四是要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管制度。要加强党和政府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实行阳光作业,避免暗箱操作。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标志牌,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并在辖区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载体上公示公告所有扶贫资金项目。吸收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村民代表参与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评估及后续管护制度。针对当前项目立项质量不高和后期验收评估及管护工作不到位的状况,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评估工作,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对大额扶贫资金项目不搞地县平均分配,实行竞争立项。在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的同时,完善和落实项目后期评估验收制度,所有扶贫项目均要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评估验收,所有完工扶贫项目均要建立和落实后续管护制度,并作为后期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后期评估工作,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并把评估验收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激励约束制度。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并重、奖励处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的基础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效果好的部门、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地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调减其扶贫资金额度,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完善协作机制
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达到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并重,预防和奖惩并举,尤其要通过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大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一)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强化财务监督,杜绝以拨作支、大额现金支付、虚假报账,对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转移、截留、挪用、挤占以及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各级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继续坚持管办分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准直接实施项目,重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各级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对重大扶贫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纠正,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四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原则认真办理,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行政监察情况通报。各级派驻行政监察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省监察厅适时用简报形式通报各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检查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加强监管部门内部情况通报。各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协调会议,由行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协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金融等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提供扶贫资金项目文件资料,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项目审计和查处情况。
(四)加强监管部门协查联动机制。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共同组织对重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从各自的职责和重点出发,共同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要通过加大跨级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的投向和管理要求使用好资金,实施好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杜绝擅自调项、截留、挪用、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当前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健全、出现问题未追究责任的状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的责任制,通过强化对项目法人的合理有效约束,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违法和质量问题,将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篇六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93号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电影工作,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精神,努力实现《福建文化强省建设纲要》和《福建省“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2131”工程)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影是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加快农村电影发展,全面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对在农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近年来,我省通过推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村电影放映设施设备得到初步更新改造,放映队伍不断壮大,放映能力逐步提高,放映覆盖面日益拓展,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但是,我省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还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急待进一步改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发展状况还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
二、明确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深化农村电影改革,积极培育多种所有制经营主体。探索建立农村电影放映新模式,鼓励农村电影跨地区经营,促进农村电影的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做大做强农村电影产业,扩大适合农民群众观看的影片片源供应,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四)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推广普及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完善放映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放映能力和放映质量,建立公益放映补贴的新机制,推动露天放映与室内放映相结合、免费放映与有偿放映相结合、胶片放映与数字放映相结合并逐步向数字放映过渡,不断扩大农村电影放映覆盖面,初步建立起以数字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供片传输网络连通,公共服务和市场运作相协调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保障和实现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到2010年基本实现我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三、加大对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扶持
(五)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大力推动国有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面向市场、面向农民群众,深化股份制、院线制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动县级电影公司的转企改制,并进行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促使县级公司成为面向农村、让利基层、扩大服务、自主经营、健康发展的现代电影企业。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服务效益和质量。大力发展民营、个体等各类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主体,加快形成适应农村电影发展需要、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农村电影经营新格局。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可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经济政策。
(六)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推动组建以省或市级电影公司为龙头、县电影公司或社会资本为股东,乡和村为放映点的股份制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鼓励农村电影放映队从胶片放映转为数字化放映。统筹规划、科学布点,积极扩大数字化放映覆盖面,加快构建覆盖广大农村的数字电影服务网络,为农村群众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电影数字化放映服务。
(七)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增加政府投入,切实加强农村电影基础设施建设,改进扶持方式,建立公益放映补贴新机制。国家和省级对财政困难地区配置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流动放映设备给予适当资助,对组建成立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优先给予资助,对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村电影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所需的设备和放映场次也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
四、加强对农村电影工作的组织领导
(八)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高度重视农村电影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文化、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电影工作协调机制,从组织上、政策上、资金上、措施上保障农民群众享有看到、看好电影的基本文化权益。
(九)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电影放映队伍,指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和放映队的组建和运营。要组织做好放映队伍培训工作,把培训计划纳入政府部门和经营单位的重要日程,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放映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建设一支现代化的经营和放映队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放映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监督,保障放映设备、放映补贴的有效利用和放映质量及服务水平。对政府资助设备,各地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建立完善政府资助设备的运行维护机制,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政府资助设备由省级或市级文化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各级文化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提供补贴的放映场次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和监督检查。
7.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 篇七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25号 【发布日期】2004-03-14 【生效日期】2004-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九部门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团市委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市政府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各级管理部门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网吧经营秩序得到了一定好转。但“黑网吧”非法经营、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违法违规现象近来有所反弹,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目前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问题,现就我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明显改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文化内容健康向上,进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健康发展。建设好互联网精神文明阵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根本利益,为我市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为“三步走”战略第二步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
(二)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的行为;
(三)打击在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的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5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要切实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组织辖区内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召开一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动员大会,迅速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第二阶段(3月15日至7月1日)为清理整治阶段。各区县对辖区内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的场所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前,各区县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报送本区县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对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多、问题突出的,要追究相关区县、部门、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解决,重新进行整治。
8月1日至8月31日为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俊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峻屹担任,市文化局为牵头部门,其他成员单位为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团市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规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要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执法力度。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确保每晚从24:00到次日早8:00停止接入服务。同时加大对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大专院校校园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有关职能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舆论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五、工作措施
(一)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其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黑网吧”,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大对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整治力度。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突出重点,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反动、淫秽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反动、淫秽信息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严格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监管。电信主管部门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或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终止或不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要充分调动街道、乡镇、社区、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文化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聘请一批学生家长、教师为网吧义务监督员,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为了保证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是关键。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我市网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按照工作分工,履行工作职责;要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落实区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及区县文化、工商、公安、电信、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联系和配合,建立健全市及区县两级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机制。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要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因执法不严、处罚过轻,导致当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混乱的,对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对网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切实开展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群众举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逐一登记、逐一查实;要再次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监督、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态势。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坚持对网吧从严管理、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管理原则;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对网吧的管理和监控。
(二)要标本兼治,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的管理力度;要以网吧为切入点,以网络游戏为重点,加强网上内容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有益的网络文化内容。
(三)要坚持整建结合、疏堵并重。在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向上的上网场所。
天津市文化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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