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探讨论文

2024-11-14

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探讨论文(精选5篇)

1.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探讨论文 篇一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臵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沐川县宇业煤矿

矿井灾害事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修 订 和 更 新

二〇一三年

2.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探讨论文 篇二

近年来, 毒豆芽、地沟油、毒大米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还不到位, 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惩处力度, 应做好应急预警及处理工作, 将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追踪、通报等。目前我国的政府安全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食品安全监管中, 不同部门只负责不同环节的食品链问题, 食品安全管理分属多个部门, 虽然管理部门比较多, 但是真正负责的却少之又少, 导致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受到威胁。此外, 食品管理存在盲目性、统一性, 使公共健康目标与产业之间的发展存在矛盾。

目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到位, 没有对市场中的各种新产品、原料等安全性进行科学地评估。食品安全检测缺失, 检测机构和检测方法还比较落后, 不能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因此, 应建立独立的检测体系, 成立专业性强、规模合适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我国的食品不仅有全国性的公共产品, 也存在着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地方的食品安全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财政自给的, 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 在这种背景下, 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重, 存在着严重的造假售假现象。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是“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可以全过程追溯, 其中规定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网上卖食品要“实名制”, 并且转基因食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添加剂”需要载明,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举报食品违法将会受到保护, 赔偿力度加大, 即使没有造成损害也要赔偿。

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

在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时, 如果是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报告给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时, 如果发现存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 需要反映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与相关部门调查事故责任, 并督促相关部门要尽职尽责, 将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时, 应科学、实事求是, 要及时准确查清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 认定事故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时, 不仅要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进行调查, 还需要明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 调查部门有权向相关的单位以及个人了解安全事件的情况, 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资料。相关单位以及个人需要积极配合, 不能干扰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 新旧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新旧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但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事故单位、接收病人等不仅要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还需要向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应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事故现场做好卫生处理工作, 由相关部门协助对事故有关的流行病进行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应由县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医疗机构中如果发现接收的病人中存在着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 立即将信息反映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时, 应坚持统一、效能的原则, 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力量进行整合,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将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 由一个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效果顺利实现。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能力, 强化其监督管理职能, 避免多头监督管理的不足, 实现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同时, 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加强各部门的统一管理与协调, 实现良好的预警效果, 实现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的风险监管计划。同时, 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以往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主要是由卫生部进行的, 但是由于权限限制, 也只能将信息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部门比较多, 政府应建立全面的、具有时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 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决策工作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 政府部门应做好应急决策工作。完善的、科学的食品安全事件决策机制能帮助政府快速地解决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要做好应急决策就需要做好决策信息的收集、设计、抉择以及实施工作。决策信息的收集就是需要在事件发生后最大限度地将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 如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信息进行明确, 为政府的应急决策做好准备。

加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 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政策等, 强化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安全以及责任意识,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提高食品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强化自己的食品安全知识, 能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还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使其在工作中能依法进行, 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

结语

3.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探讨论文 篇三

面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如何深化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探讨和研究好这一现实问题,晋城煤业集团公司进行了实践和尝试,并且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方面,坚持六个强化,完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另一方面,突出三个落实,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由于不断完善企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把安全管理引向了更深层次,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良好势头的进一步发展.

作 者:郭爱堂 崔完魁 刘青峰 作者单位:郭爱堂(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安监局,048006)

崔完魁,刘青峰(晋城煤业集团公司)

4.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探讨论文 篇四

权台煤矿掘进二区张庆祝

安全教育是以安全生产为目的,按照一定要求对职工思想和行为施以影响的有计划的活动。从施教内容上讲,安全教育包含着以安全为主题的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标准、职业道德等诸多方面;就施教形式而言,它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灵活性。多年来,矿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安全教育工作经验,诸如企业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班、安全业绩讲评会、安全经验报告会、安全技术大比武、安全演讲演唱会等大量集安全知识、技术操作于一体的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许多矿井还采用了违章曝光亮相、“三违”人员进入学习班等办法,充分发挥了安全警戒教育的强制性作用。

除此之外,矿区群众性安全文化作为煤炭企业安全工作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同样大放异彩,大量的独具特色的安全格言、谚语、顺口溜、歇后语等大众性安全文化在矿区内广为传播,职工群众在文化交流中,增强了安全意识,规范了遵章守纪的行为,对安全教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安全教育是一项理论化、系统化的工程,是贯穿于安全生产的一条主线,是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保障体系。发挥安全教育工作的强大优势,寻求安全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构建安全教育工作的崭新格局,是我们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我们必须努力认识和探索安全教育工作的新规律和新方法,以严谨的工作思路,踏实的工作作风,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研究新对策,采取新办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安全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一、针对性,就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工作。安全教育工作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及时研究和回答企业生存、发展和稳定的战略需求问题,研究和回答安全工作中企业和职工群众共同关心的实际问题。要善于抓住热点,攻克难点,捕捉亮点,使职工群众通过接受教育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感受到他们的主人翁地位,认识到他们既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者,使他们在生产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企业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实效性,就是要做到实事求是,注重效果,从实践中获取真知,在真知中取得

效果。安全教育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把工作做到职工群众的物质和精神实践活动中去,使安全教育工作真正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要讲求安全教育工作的“效益性”,讲求投入与产出,争取事半功倍,避免徒劳无功。要充分认识职工群众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树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观点,坚决反对表面上热热闹闹,实际上毫无作用的形式主义,抵制走形式、走过场、雷声大雨点小的假、大、空行为。

第三、主动性,就是要做到“未雨绸缪,因势利导,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安全教育工作要以感情投入获得“桃李回报”,发挥主观能动性,要切实了解职工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掌握职工群众的基本情况,关心职工群众疾苦,倾听职工群众呼声,特别是在安全工作“非常”时期,要预见到职工思想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安全教育工作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取得职工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第四、创造性,就是要做到勇于探索,开拓进取,不断探索安全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多年来,我们在安全教育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现了显而易见的创新,但“发展就是硬道理”要求我们要保持创新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就是说,固步自封、抱残守缺的做法不但不可取,而且要坚决予以杜绝和抵制。

“本质安全”,顾名思议,那就是以人为本,让职工从珍爱生命,消除人的不安全思想和行为,提高矿井的安全装备水平,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达到实质性的安全。煤矿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没有安全就谈不上效益,就更谈不上文明创建,文明矿井的创建和安全生产有着必然的联系,煤矿企业就必须抓安全生产这一主题,有力的促进煤矿各项工作及三个文明的建设。

一、遵循安全资金的投入与产出的结果:

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煤矿企业应该按照“煤矿规程”和“煤矿规程评价办法”的标准要求,以煤炭实际产出量定额提取维简资金,安全技措等专项费用,建立安全转项资金提取,使用不增,做到计划、财务、现场工程的三统一,确保专款专用,同时,重点抓好安全装备,基础设施,矿井安全培训设备的配套完善工作,安全技措资金项目与“一通三防”吨煤提取费用收到优先保证,先保安全生产投入的科学化、合理化、使井下的生产装备,生产条件更能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才能真正的使煤矿安全生产达到本质安全的目的。

二、遵循珍爱生命与价值的实现

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人的第一要求是生存的需求,是人生命的需求,经济的发展应该建立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的基础之上。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丰富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而以人为本是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如果连生命健康都没有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要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要转变为依靠科技进步和人的素质提高,变粗放为集约发展。因此,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尊重劳动权益而不是一味增加人力资源消耗和增强劳动强度,更不是象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人的生命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不重视安全生产就不是执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珍爱生命,首先使职工树立珍爱生命的理念,利用各种方式使职工明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是有价值的,一个人的一生应该努力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实现人生自我价值,就要在不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有所成就,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贡献,但是,如果发生死亡事故,不仅不能为社会服务做贡献,还会给家庭带来痛苦,给社会造成影响,所以不去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就不会珍爱生命,珍爱生命应该成为煤矿工人的优秀品质,应该受到职工的尊重。

其次,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使培训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上来,所有新工人,新调入的职工未经培训一律不准上岗,班组长技术骨干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形式,使全面通过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安全保障生产条件。深化治理三违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实施分管领导专业自治,部门职能履行自治,区队自我管理自治,班组现场管理自治的管理机制。强化领导干部的履责职能,突出责效考核与效能监察,明确分工细化责任落实到位,积极开展党员身边无三违、无事故的活动,不断深化党员放心岗、示范岗、先锋岗活动,进一步使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在前进中得道加强。

5.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机制探讨论文 篇五

全技术措施

一、编制目的雷雨、大风天气为停电多发期,为防止电网突发供电故障,减轻电网停电造成的损失,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为雷雨、大风天气停电事故做好应急工作,能够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雷雨天停电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雷雨、大风天气停电事故,规范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矿井雷雨、大风天气停电下的行为,确保作业人员和矿井安全。我矿特建立矿井雷雨天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矿应对和处理因主供回路、备供回路以及矿自身发生雷雨、大风天气停电事故,影响矿井正常供电,对我矿安全构成重大影响及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无计划停电事件。

2、本预案用于在矿井雷雨、大风天气停电事故下,矿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救援,事故抢险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供电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供电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检查工作,开展停电救援和紧急处理演习,提高对雷雨天停电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综合处理能力。

2、统一指挥。在矿领导和应急预案办公室(矿调度室)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供电恢复、应急救援、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按照分工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体系。按照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供电应急处理和恢复预案,避免在雷雨、大风天气停电情况下发生其它事故。

四、组织机构、职责

矿建立雷雨、大风天气停电应急指挥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垂直领导:

总指挥: 杨景荣

副总指挥:公现东、吴兴心、王志刚、陈义福、侯仁章

成 员:李盛、师海英、秦平、李怀友、鲁发东

电力维修组 :颜世民、朱林新、杨玉堂、公彦军、曾德存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五、人员管理安全措施如下:

1各岗位值班人员应熟悉我矿的供电系统,具备停送电的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发生 雷雨、大风天气停电时,首先向各岗位及平政供电站、坊镇供电站了解情况,判断清楚原因后,才能指挥停、送电。同时向机电矿长,调度室,生产矿长汇报情况,及时组织电工、维修工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修。配电室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高压线路大面积停电或部分高压供电30分钟内不能恢复的,必须向总经理汇报情况。雷雨、大风天气时,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无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时间,必须在30分钟内通知调度室自己所在位置,听从调度室及救援小组的统一指挥,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一次联系不到本人的,给予罚款200处罚。机电科科长,副科长在雷雨、大风天气时,必须在本科室值班,坚守岗位,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井上下各配电室值班人员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配电室必须配备合格的高压验电笔、绝缘靴和绝缘手套。机电班组长负责落实。否则,缺一件罚班组长100元,造成重大事故加倍处罚。值班配电工、值班电工或维修工必须熟知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线路及开关,且能胜任电气设备的操作。

六、矿井出现双回路停电时 如果矿井出现双回路同时停电,且无法确定恢复恢复供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①机电科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地面配电室及发电机房,将所有的进线开关断开,摇出配电小车,挂好“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

②启动发电机,七、矿井雷雨、大风天气停电时的应急预案:

1、矿井雷雨、大风天气停电时,主扇司机必须立即打开风井防爆门形成自然通风,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2、调度室值班员立即通知当日值班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科、通风科、等矿井停电应急人员。

3、矿井停电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值班室集合待命。

4、调度值班人员立即通知井下各区队人员迅速撤到进风大巷,并注意清点和核对人数,同时加强停电事故原因调度,如停电时间过长必须撤到地面。

5、调度值班人员通知救护队员到井口信息站待命。

6、停电现场工作人员应急措施

1)、矿井发生停电停风后,带班矿领导和调度值班员立即通知各采掘工作面的跟班干部、瓦检员、安全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2)、撤离前,各作业地点当班电工要按照《停送电操作规程》把开关手把打在停电位置并闭锁好,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3)、各区队的跟班干部负责督促落实机电设备的停电和撤离人员情况,安全员负责清点和核对人数,确保全部人员安全撤离。

4)、对各分散作业地点的作业人员,由分管区域的瓦检员、安检员通知撤离,只有在确认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后,瓦检员、安检员方可最后离开危险区域。

5)、所有人员到达到进风大巷后,向调度室联系,根据具体情况下达是否升井的命令。

6)、供电恢复正常后,必须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方可启动主扇。如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且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编制各工作面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7)、主扇恢复正常通风后,调度室必须在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方可下达逐渐恢复井下供电的命令。

8)、救护队员、瓦检员、测风员及时检查各区域风量,只有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停风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9)、检查所有电器设备附近20米巷道内,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10)、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必须按照各区域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7、矿井地面10KV恢复供电后,总指挥立即通知通防工区负责人安排瓦斯员检查井下轨道、集中皮带、总回风大巷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按照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正常后方可汇报总指挥启动主扇,并随时掌握主扇运行情况,待主扇正常运行30分钟后,安排机电人员、救护人员入井,做好各头、面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准备工作。

8、瓦检员检查井下变电所瓦斯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斯浓度未超过0.5%时,由总指挥通知机电区长下达向井下配电点送电的指令。

9、井下各头、面,由瓦斯员仔细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逐段排放,并严禁“一风吹”,同时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设好警戒, 严禁其它人员进入其回风系统,并切断工作面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的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0、井下各头、面瓦斯浓度低于1%后,开关、风机附近瓦斯浓度低于0.5%,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恢复供电,并汇报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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