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2024-09-24

新安全法心得体会(精选12篇)

1.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篇一

学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新安全法突出十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针对老安全法条文,新法进行了逐条逐段的补充、修饰与删减,使新法的条文段落更加严谨、完善和贴合时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新法补充了重特大环境危害因素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调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观念,并将“综合治理”的安全理念明确到新法方针中,使在安全实践中,多部门、多行业对安全工作同抓共管有了法理依据。随着时代的需要,新增条文中增加了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相关内容与条段。首次将乡镇、街道办的安全职责、协会组织的安全职责,写进了新法。强化了安全考核机制,对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行为规范,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了单位、人员,总之,受保护,定义务,谁签字,谁负责。

2.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篇二

1.1 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全法中将人民的权益放在首位, 对社会各行各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规范, 是法制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 社会发展以安全为前提, 更注重人民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这一理念可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减少矛盾的发生, 在工作与生活中安全得到保障, 自然会更加投入的完成本职工作, 为企业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稳定基础, 对促进经济进步起到决定性作用。新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增强了人民的法律意识, 并且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基层工人还是企业领导人, 都能完成本职任务, 彼此之间和平相处, 使企业更具有发展潜能。

1.2 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 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在新安全法贯彻落实过程中, 企业领导人不断学习法律知识, 并完善自身的职业技能, 可更好的为企业发展而服务。新安全法中对企业管理方案做出了相应规定, 要求企业必须明确划分安全管理任务, 生产环节发生危险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这一政策的落实使企业生产环节更具有稳定性, 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管理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必然会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制定出全面的安全规范, 基层工人参照此标准开展生产活动, 便不会发生危险。除此之外, 新安全法中还规定企业必须定期将安全情况上报, 由上级单位查阅审批。新安全法中增添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用来监管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 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是对企业生产阶段的约束。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必须与生产活动同时进行, 在前期准备阶段做到同时规划, 最终方案同时落实。这一制度的增添对安全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 同时还对施工过程中危险系数较高的设备使用进行规定, 要求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对全程控制, 发现危险操作立刻停止作业。施工前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安全知识, 竣工后要检查设备的安放情况。涉及危险作业要做好全面安保措施, 有毒害的生产原料要严格控制使用量, 并且应注意使用前需要在负责人处登记, 避免危险品流入到社会中。而且新安全法中还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若企业出现违规情况, 会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严重者要停工并负法律责任。

2 新安全法实施的意义

2.1 是有利于积极应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新安全法制定后降低了生产环节发生人员伤亡的几率。在对以往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时, 得出以下数据:我国在2010年至2013年之间, 共出现30多万次生产危险事件, 共造成近七万人死亡, 受伤人数也多达数万人。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 因生产环节造成的死亡人数正在逐年递减, 但数据并没有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新安全法出台后扭转了这一形式, 对生产环节加强管理, 并规定了设备的使用报废标准, 避免因设备老化发生操作事故。法律修改过程中将容易发生危险的环节进行调查, 要求企业加强此方面的管理, 了解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可从根源上治理事故高发的问题。由此可见, 新安全法的制定与落实可减少因生产问题造成的人员上伤亡, 除此之外还可间接促进经济进步。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工作, 并不能通过短时间制约来达到理想效果, 安全法可作为生产环节的硬性标准, 使企业有法可依, 将工作人员的利益放在首位, 这样的企业更具有长远发展的潜能, 为国民经济进步做出贡献。

2.2 是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生产环节安全控制在新安全法中得到加强, 并且落实过程中更具有约束性, 可避免员工不听从指挥擅自操作。法律中对责任划分明确, 因此可避免发生纠纷。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任务繁重, 突出表现是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多, 重点行业安全隐患多、危险程度高, 大部分高危企业规模小, 安全条件差, 小矿山、小化工、小作坊、小经营场点等大量存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多, 技能素质低。新《安法》针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 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这对于固本培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2.3 是有利于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目标、新任务

石油生产、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以及城市地下管网的施工、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 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 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 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3 结语

新安全法可对社会各行业的生产安全进行约束, 在制定后得到良好的落实效果。但要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还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努力,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并积极向周围群众传播法律知识。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 在基层做好带头作用, 加强工作之间的交流配合, 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相信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 新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最积极有效的落实。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新安全法的内容, 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新安全法增加的内容进行总结。其次重点介绍新安全法实施的积极意义, 从促进安全生产、增进基层稳定性、带动社会经济体系进步等几方面分析新安全法的促进作用, 为法律法规的落实打下坚实基础。

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条,比原来104条增加了50条。

亮点2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细化和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食药监、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亮点3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 食药监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药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药监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增加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食药监、质量技监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亮点 4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等各个方面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成全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亮点5

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应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应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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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食药监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6

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新《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的规定。

亮点7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了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无论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主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亮点8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追究食品安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行政罚款最高达到5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的30倍。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行为。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 000元的,为1 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食药监、质量技监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4.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篇四

篇一: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被废除。在物质文明告诉发展的今天,当日渐出现那些昧着良心赚钱的黑心商人,食品的安全问

题渐趋严重和尖锐。在诸如苏丹红,注水肉,福寿螺,红心鸭蛋,多宝鱼等等食品安全事件

的揭露,民众对自身周围的食品的安全问题渐渐关注,在这种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的问世,无疑给了民众一剂强心剂,对于那些违法商人和公司更加是当头棒喝。整部《食品安全法》都在围绕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

则下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整部《食

品安全法》共十章,分别是: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

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这十章的内容中,着重讲了第四章(食品经营)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章分析清

楚了在食品经营中的安全问题和食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行的规定。第九章则着重规定

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如何对不同情况的处罚规定。在十章的内容中,给

我印象最深的是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和第五章(食品检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的,要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国

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因为标准不同而造成的

不同地区的安全标准的不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农残、兽残、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与

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质量要求;食

品检验的方法与规程。这些内容的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生产工作带来

了方向,只要严格的遵守这些标准规定,就一定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就能为公众身体健康提供一个很好的保障。食品的检测,由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行,相关的检验人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必须要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

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

负责。这样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上有效的保证了检验报告的正确性、公正性。当我读到第五章的时候,我不自禁的想起了09年暑假在龙岩市龙门赤水的沉缸酒厂实习

时的情景。沉缸酒厂作为一个食品企业,首先给我的印象就是它的环境搞的很好,对卫生的

意识很强。在实习过程中,我们是在化验室里帮着师傅检验酒里各种成分的含量,在那里我学到了国家对酒中

各种成分含量的规定以及检测的方法,更加重要的是我学习到了作为一个检测人员应有的技

术水平和对于自己责任的担当以及对食品安全的负责态度。除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检测,《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进出口的相关方面做出了规

定,进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须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放行。这样的规定,有效的降低了外来食品对

公众的食品安全造成的威胁。《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基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这条

规定,对于突然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最大程度的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

强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法》对以上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外,还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了做出

了规定。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兵按照计

划组织开展工作。同时还对咨询、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要进行及时的答复、核实、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有效保障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责任,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

理工作必将发挥很大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施行是我国食品行业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首先它在法律上充分的规定了食品企业和社会成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该法的施行为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

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只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最

后该法的顺利施行必将为我国的食品行业的美好明天做出极大的贡献。篇二:食品安全心得

体会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八年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 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

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

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

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

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

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

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

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

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

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

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

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

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

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

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

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

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

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

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

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

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

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

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

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

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

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

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

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

“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

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

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

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

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

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

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

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

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提供。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

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

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篇三:学习食品安全法心

得体会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

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

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

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

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

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管保健食品安全。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还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

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名

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

的行为。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

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

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

者撤职的处分。除食品安全法草案外,会议还继续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这三部草案有望于2月28日会议闭会时通过。篇四: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

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

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xx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

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

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

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

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

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 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责任。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篇五: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

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烟台市工商局张晓东 二〇〇九年七月

《食品安全法》讲座提要

题目: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几点体会导语部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以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和三聚氰胺奶粉事

件为例。

第一部分:五年磨剑

惠及民生—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的诞生历程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四、食品安全法的现实意义

(一)倾听并回应了社会民众的呼声

(二)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三)针对?三鹿事件?食品安全法做出顺应民心的规定

(四)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

第二部分 :浓墨重彩

众望所归—《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一、亮点之一:立本克顽疾

(一)从?卫生?到?安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提升

(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三)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二、亮点之二:规矩定方圆

(一)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二)食品添加剂?必要?方可用

(三)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

(四)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

三、亮点之三:重典治乱相

(一)十倍损害赔偿可圈可点

(二)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

(四)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五)食品进出口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家标准第三部分:职责所系

任重道远—《食品安全法》与我们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结合一、《食品安全法》明确工商部门的权限

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

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

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

4.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

5.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

6.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权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的责任

1.依法监管管理的责任

2.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篇二: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范文一: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08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责任。

范文二: xx年,xx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盛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3月23日,我县召开了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并与8个乡(镇)政府、10家成员单位签定了《xx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细化到各成员单位、乡镇,会上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乡镇与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监管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整合了监管资源,增强了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积极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全县共有89个机关单位、84个食品企业(经营户)参赛,参赛人数1077人,其中机关796人,食品企业225人,社会公众56人,参加网络答题641人,答题卡答题346人。此次活动中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全国第三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奖。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各职能部门组织食品企业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企业自觉增强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编发、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为及时反映食品安全市场信息,充分展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编发食品安全信息46期(市食安办采用20篇),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27期(市食安办采用13篇),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动态信息14期(市食安办采用7篇),上报食品安全整顿动态信息5期。

为防范和减少野生蕈、亚硝酸盐、毒鼠强及高毒农药、食用草乌、农村红白喜事等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发布了4期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和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社会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珍视健康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在县城中心城区、乡镇市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2600份,受理群众咨询5600余人,倡导健康向上的消费和消费维权文化。

范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广大老百姓所关注。但此部法律中也有部分不足之处,我提出来供广大网友讨论。

一、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既然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就应该尽快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该制度应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单位所具备的资质、评估专家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及相关考核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不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办法等。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应该比药品管理更加严格,药品是人生病时才使用的,食品却是所有人每天都食用的,一旦发生问题必定是群体事件,后果可想而知。我们不妨看一看历史上药品不良事件的一些例证。

认识药物不良反应方面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20世纪世界医药领域有着重大的发明:阿司匹林、磺酰胺、青霉素、胰岛素、避孕药为代表的药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们在人类的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人们在认识药物不良反应方面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1、在1933年投入市场的减肥药二硝基酚,引起了白内障。2、1935年生物学家格哈特·多马克发现了磺酰胺具有抑菌作用,1937年在美国田纳西洲有一位药剂师配制了酊剂,结果引起了300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究其原因系甜味剂二甘醇在体内被氧化成草酸所致。为此,美国于1938年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3、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原联邦德国格伦南苏制药厂生产了一种声称治疗妊娠反应的镇静药物thalidomide(又称为反应停、沙利度胺、肽咪哌啶酮),在该药物出售的6年中,先后在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拉丁美洲以及非洲等28个国家,发现畸形胎儿12000多个,患儿无四肢或短肢、肢间有蹼、心脏畸形等先天性异常,身体呈现海豹状,目前世界上尚有四千多这样的人存活。这起事件说明:对药理及其毒副作用的实验与审核不严格而导致发生的事故。4、1955年在日本使用治疗阿米巴痢疾的药物氯碘喹啉而导致一万多人瘫痪、失明,500多人死亡,该药物对脊髓和视神经系统损伤极大。

倘若食品生产企业擅自将未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物质加入到食品中,万一其存在致癌、致残、或致细胞突变当中的某种的副作用,必将造成群体发病的重大问题,切不可轻视啊!

二、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此条存在不足之处是: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是在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允许上市之前进行。而不应该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后,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时才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允许上市之前进行就应该首先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这样才有利于及时对食品进行质量监控。不能在出现问题后才想到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若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也可以上市,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风险。若只允许有国家标准,则全国某种食品就一个检测标准;若允许有地方标准,则一种食品在全国就会有30多个标准;若允许有企业标准,则一种食品在全国就会有成百上千个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出现质量纠纷的事情就会在所难免。这条法律为食品监管的混乱无序奠定了法律基矗

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应该规定更加详细的卫生要求,个别关键加工工段应该对病源微生物及菌落数、空气洁净级别有一定的要求;对人员的卫生、容器具的清洁方式、工作服的清洁方式、清洁水平、清洁工具的区域划分及使用方式、垃圾的转运和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车间的布局、人员与物料的流动方式、包装材料的品质与检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室、产品检验员的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

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应该补充:患有人畜共患病者、皮肤并性病患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感冒期间暂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避免鼻涕、喷嚏等进入到食品当中。

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补充:承担连带责任的还应该包括新闻媒体和广告审查者。否则,新闻媒体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广告的传播,特别是夸大其辞得到保健食品广告,他们逃避责任是不应该的;广告审查者承担连带责任会促使其更加严格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起应有的责任。

七、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应该有严格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如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豆油需要标注。但使用转基因豆粕加工的饲料饲喂家畜后,生产的畜产品的安全性又当如何呢?我们是否也该研究一下呢?我不是政协委员,所以,只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体会,不妥之处,请各位高手指教。

八、应规定食品中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及其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例如发达国家不允许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等增白剂、增剂,因为这些物质具有强氧化性,它可以加速氧化人体组织细胞,促进其的老化,尤其是加速动脉血管等老化的速度。而我国则允许添加这些东西,不明白真相的老百姓以为馒头越白越好,可怜啊!同志们,清醒清醒吧!让我们大家共同抵制雪白的馒头,我们只要纯天然的产品。篇三: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体会

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个人体会有以下8点: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XX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

5.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五

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 保财产 ” 还是 “ 保人命 ”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我在建立完善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四个方面将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做了一些对比学习。

1、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 “ 三不放过 ” 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 “ 三不放过 ” 改为了 “ 四不放过 ”,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 “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 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 “ 不放过 ” 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 “ 超前意识 ”,“ 预防为主 ” 的理念。“ 预防为主 ”,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超前意识 ”,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 安全第一 ” 工作中必须遵循 “ 预防为主 ” 的原则和 “ 防范胜于救灾 ” 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 “ 安全文化 ” 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2、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职防工作难,根本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不重视或者缺乏参与积极性,针对这种现状,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增条款 5条,大幅度修改原条款7条,其重点分别为:

(1)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 “ 书面告知 ” 是新增内容,是法律对劳动者本人健康知情权的保障。

(3)强调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别明确未参保的后果应由 “ 该用人单位承担 ”,删除了原法中 “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避免了用人单位之间的推诿。这条修改是基于当前大量企业改制后 “ 先前用人单位 ” 的不存在问题而做出的,非常有必要。

(4)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拒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用人单位加大的处罚力度,不仅提高了处罚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新增的第八十六条将刑事责任追究列入该法中,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 “ 8.2 ” 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4、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6.新安全生产法心得总结与工作体会 篇六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颁布后,立即受到各界广泛关注。身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更加密切关注《安全生产法》修改与变化,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应用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一、有关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理解

1.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已然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得到大大提升,它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这暗含着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暗含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观;暗含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暗含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实际意义。2.安全之道,始于责任。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怎么做到预防?落实责任是灵魂。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普遍原因,如何落实到位?还是落实责任。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又一亮点。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且在其他修改的条文中,细化和突出了工会、政府、部门、协会、企业、保险、媒体等社会各方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全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把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3.依法治安,重典治乱。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并在赋予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上,有重大突破。该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该法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这同样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就新《安全生产法》加强自身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更进一步组织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更进一步完善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全厂员工加强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作为企业生产、技术责任人,我将牢记《安全生产法》对本岗位所做的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努力掌握建筑施工行业安全身产专业知识,以身作则,持证上岗。努力做到安全管理专业化,知识化,规范化,科学化: 1.制定企业年度部门安全工作目标计划。2.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运行。3.实施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保证体系认证。4.推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标准化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制度的基本法律,内容系统丰富,规范严谨周密,汇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经验。确立了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准循的行为规范,值得我们学习研究 , 认真实施。切实尊重法律的权威,必将有效保证企业的施工安全和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稳定生产局面,促进经济发展,为贯彻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为我国早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

曾凡平

7.新国标呵护玩具安全 篇七

为提升中国制造玩具产品整体质量水准,规范行业发展,提高中国制造玩具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2014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GB 6675-2014《玩具安全》4项强制性系列国家标准。该4项标准由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而来,计划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强制标准加严了对声响、机械部件、燃烧性能等安全指标的要求,对公众关注的增塑剂问题,新标准也将6种增塑剂列为限用物质,限量要求跟欧盟技术标准相同。

8.新食品安全法对乳业影响几何? 篇八

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存在过多过滥的问题。据媒体报道,全国目前有乳粉配方近1900个。一些企业为市场营销,随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具有特别意义的配方。

西华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教授车振民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婴幼儿乳粉的监管应该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车振民认为,婴幼儿的抵抗力以及排泄功能较成年人更弱,此外,他们的食品更单一,“除了要监管是否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外,还要保证营养物质的量。”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此外,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乳业专家宋亮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今年国家将对所有乳制品企业的配方,所有的品牌进行重新审核,多个品牌应用同一配方的情况都会被整顿,最终会把很多品牌砍掉,其中受冲击最大的就是地方乳企。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经过统计发现,目前行业内,多个品牌应用同一配方的企业主要有飞鹤、圣元、关山、摇篮、晨冠、御宝等。其中飞鹤有五六十个品牌,例如同属飞鹤的关山婴幼儿配方奶粉则有聪儿莎能、康乳、优健858、美加力、贝加智等多个品牌。而圣元旗下也有多个品牌,有一些品牌的配方也比较接近,此外,从去年开始,雅士利的定制品牌也开始增多。

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过度的市场竞争。此外,奶粉厂家为了做大产量,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费用,通常希望通过副品牌来消化一部分产能,同时会以更低的价格供货给系统门店,而为了使这些低价定制产品不冲击原有渠道的高价产品,厂家一般要求系统门店将定制的产品销售限制在其限定区域内,因此这些定制产品一般不走大流通渠道。

除了对配方的严格管控,新食品安全法还特别强调,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滕佳材举例说,目前许多国产乳粉生产企业存在进口“大包粉”,在国内加工分装的做法,不仅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还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等问题。美素丽儿等不少婴幼儿乳粉出现质量问题,正是分装环节惹的祸。

9.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篇九

一、从与孩子的交谈中能感受到她的压力很大。其中考试结束后,我们有如下对话:

她问我:“妈妈,你希望我考多少名?”

我一如既往地说:“妈妈没有明确的目标,只要你努力了,考多少名妈妈都喜欢你!”

她说:“你肯定心里有期望值,你就说出来吧”

我说:“你们这样的高中是人尖子汇聚的地方,何况你们班很多人在初三就开始上高一的课了,你没有上过,所以只要你能随大溜儿、不掉队,就不错了,出国留学!”“同时,你中考成绩有点撞大运,我就担心你掉队,也许你需要三年的时间来赶上别人”

她说:“我们班的人不是学霸、就是牛人,考数理化时,总是他们都做完了,我还有两页;平时也是,上课时,他们在做作业我在听讲,课下我做作业时他们又在准备下一阶段的内容,我特别有挫折感!”

我说:“人各有所长,那他们总有不如你的地方吧?”

她说:“这几个人英语超烂,不过我觉得我的优势也不明显,有些英语题我总是感觉答案,讲不出道理。”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女儿的英语成绩不错,在我们这种“能力提升”的主导思想和环境影响下,她阅读、写作都不错,就是语法不行,答题都是靠感觉,没有依据。这与国内传统培训下的英语水平差别不小。

二、学校重视成绩的同时更重视素质教育(很少老师告诉家长你的孩子成绩不好,需要注意什么什么),如锻炼身体、关注情感,要有人文意识、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感等等。这也就是我在以前呼吁的,不能纯粹为了公平而放开异地高考,应该给有条件的地区留下一点素质教育的空间。那种摧残人性的为考试而考试的方式不能继续推广。

三、学校老师的水平确实高。重点学校的部分班级,学校倾注了最大的精力、配置了最好的师资,家长除了在情感方面给与关注外,其他的什么也不用管。特别是语文老师,演讲水平非常高,听他们讲话,深入浅出、博古论今、引经据典,好像在听教育家在演讲。

四、去美国还是留中国,让我很纠结。我和老公一直在探讨孩子的高中、甚至大学教育,应该在美国还是中国?理论上讲,像他这种国际机构工作,我又有留美的背景,应该选择去美国吧。可是我们依然很犹豫:舍不得孩子过早独立承担、面对一些事情;更舍不得国内的教育。不知道我们这种纠结是不是无谓的!

10.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篇十

仪表三班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企业安全经营意识不够强,不够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个状况安全专业应运而生,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的强制保证其落实。《安全生产法》正好是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利器。《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了社会对于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可以说安全专业人材的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安监部门对企业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力度。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每一次事故的警笛,都揪人心弦,每一次惨痛的事故,都给亲人心头留下永久的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你自己,更多的是关系到你我他。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彻着“三不放过”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原则改为“四不放过”,加大了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多加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11.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篇十一

在业内人士看来,《食品安全法》无疑将成为悬在食品领域之上的一把利剑,在提高食品安全门槛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企业犯错惩罚的力度,食品可追溯制度对食品问题至关重要,特别是涉及婴幼儿日常主要食品类别食品。但是,如何保证新食品法顺利实施,这需要企业配合、以及看政府的执行力度。

另外,中国酒业协会副会长、白酒分会秘书长宋书玉日前也表示,酒行业追溯体系和安全责任人制度已经确立,并挑选北京红星和泸州老窖作为试点企业。

@资深乳业分析师宋亮:目前食品领域的追溯体系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二是,企业原材料来源于国外,因此很难做到可追溯。

12.新安全法心得体会 篇十二

1立足自身, 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的农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 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作业人员, 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 不断用法律法规知识充实自己, 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学法、基本懂法、科学用法。

1.1以学习为手段, 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 习近平主席颁布第21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 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 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内容有较大调整, 第2条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适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49条增加“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个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间隔期”[7] (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所需间隔时间, 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残留限量 (MRL) 以内所需的最短间隔时间) 和“休药期”[8] (休药期也叫消除期, 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的基本概念, 又要熟悉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禁限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规及农业部194、199、274、1157、1586、2032号公告, 农业部相继对33种农药、29种兽药、39种渔药作出了禁止使用规定, 对17种农药、8种兽药和5种渔药作出了限制使用规定。2017年7月1日起, 我国禁用的农药品种将达38种, 限用的农药品种将达19种[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条增加“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h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规定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不认同的处理方式及申请复检的有效时限, 同时明确了抽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2以法律为准绳, 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农产品种类多, 一些产品处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之间的模糊区, 难以界定,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复杂、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的客观原因[10]。化解这些问题, 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科学理解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基本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食药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 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11]。“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 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二者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活动的概念科学界定, 便于日常监管工作中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象。二是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责任相比,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经营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依据新《食品安全法》把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等, 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设的处罚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增加“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 可以由公安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拘留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上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可加强宣传, 便于农业执法工作的推进。

2创新举措, 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控

2.1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 基础在农业, 必须正本清源, 首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要用“四个最严”,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农业投入品。因此,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重点是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遵循“便于农民购买、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结合地方产业特色, 科学规划布局区县、乡镇2级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 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落到实处, 乡镇基层监管机构要对各定点经营户的高毒农药品种登记备案, 同时摸清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基本情况, 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二是建立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有重点”。“全覆盖”就是要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上统计在册的投入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有计划的日常监督检查, 排查安全隐患,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有重点”就是对易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高毒农药加强监督管理, 通过日常巡检督促落实实名制购买制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的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应取缔经营权限。切忌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建立“迎检式”“敷衍式”制度。

2.2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质量安全管控可从农业品牌认证、生产记录规范管理2个方面入手。农业品牌认证是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途径[13], 通过“三品一标”品牌认证, 依据品牌认证相关的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 确保产品质量可靠。生产记录档案是食用农产品产中质量安全控制追踪溯源的基本资料, 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 便于掌握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事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精简便于填写且包含法律规定的生产记录关键要素。涪陵借鉴各地经验2015年新编制了600册生产记录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基本信息、施肥情况、施药情况、采收情况、销售情况和其他农事记录6个方面29个要素, 内容全面, 关键要素基本覆盖, 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对推动涪陵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质量管控工作重点是抓好监督监测和质量追溯。抓好这2个方面能够基本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和产品流向可追踪。抓好监督监测,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残速测工作的风险预警作用, 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抽检和数据分析报送, 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基层农残速测工作开展可通过建立“两证+三单”工作制度确保其规范运行。一是建立农产品抽检人员 (监管员证) 和检测人员 (速测室上岗资格证) 系统专业培训执证上岗制度。二是建立农残速测工作全流程“三单” (即农残速测抽样单、检测原始记录单和检测结果报告单) 可溯源制度, 确保开展的农残速测工作科学、公正。对检测中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加大监督抽检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质量追溯, 重点是建立“一个平台+两个制度”。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将互联网信息融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 建立“互联网+农产品监管”工作新模式[14]。通过建立追溯管理平台,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农残检测数据库, 便于对农产品生产单位产品自检和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抽检情况实时掌控。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也是监管出来的, 通过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淘汰劣质的食用农产品, 提升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份额, 确保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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