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论文格式要求

2024-08-31

法学学术论文格式要求(共9篇)

1.法学学术论文格式要求 篇一

附件一

学术论文基本格式要求

一、论文基本组成部分:标题;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二、文字编排要求:

页面设置页边距:Word文档默认页边距。(即:上2.54厘米,下2.54厘米,左3.17厘米,右3.17厘米)。

行间距1.2倍左右,整洁大方,疏密得当。具体要求:

1、标题:黑体,三号,居中

2、姓名:宋体,小四号,与标题间距一行

3、摘要:与署名间距一行,首行缩进四字,“摘要”二字之间空一字,黑体,五号,后跟冒号;摘要内容楷体,五号,换行后文字缩进两字

4、关键词:首字与“摘要”对齐,黑体,五号,后跟冒号;关键词3或5个为宜,楷体,五号

5、正文:(1)与“关键词”间距一行;(2)宋体,小四号;(3)每段首行空两字;(4)理科各级目录方式:“1.”“1.1”“1.1.1”;

6、参考文献:与正文至少间距一行,“参考文献”用黑体,五号,后跟冒号;在正文中须以上脚标形式标出“[1]”、“[2]”„„,然后在参考文献后对应注明“[1]”、“[2]”„„做参考文献时须完整,不得残缺不全;参考文献内容用宋体,五号。请详看第7条目。

7、做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 引自期刊:

[1]作者(所有作者全列).题名[J].刊名,出刊年,卷(期):起止页码.引自专著:

[2]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月:页码.引自报纸:

[3]作者.题名[N].报纸名,年-月-日(版次).引自论文集:

[4]作者.题名[A].见:论文集编者.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引自会议论文:

[5]作者.题名[Z].会议名称,会址,会议年份.引自学位论文:

[6]作者.题名[D]:[学位论文].保存地:保存者,年份.引自网络:

[7]作者.题名[Z].网址或出处,更新/引用日期.

8、页码:采用页面底端居中阿拉伯数字编号1,2,3,、、、三、论文打印、装订要求

采用A4纸打印,采用左侧装订。

2.研究生学术年会论文格式要求 篇二

论文标题(三号 黑体)

作者(小四号 楷体GB2312)

单位(五号 宋体)

摘要:(五号 黑体)

摘要的内容(五号 楷体GB2312)

摘要的宽度:左右各缩进1厘米

关键词:(五号 黑体)

关键词的内容(五号 楷体GB2312)

一级标题(小四 黑体)

二级标题(五号 黑体)

论文正文(五号 宋体)

参考文献(小四 黑体)

参考文献字体:

中文(五号 宋体)

英文(五号 Times New Roman)

参考文献中各项内容的顺序:作者,论文名,期刊名,卷、期号,年份,页码

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厘米,下3厘米,左3厘米,右3厘米;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

页眉内容:××××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优秀论文集 页眉字体:五号 宋体

3.《中国法学》的格式 篇三

正标题:黑体,小二,加粗,两端对齐。

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宋体,五号,加粗

里面具体内容:仿宋,五号,不加粗(整体左右各缩进两个字符)——用上下双横杠(格式边框与底纹里面)。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一级标题:黑体,四号,居中,不加粗

二级标题:黑体,小四,两端对齐,不加粗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不加粗

正文:宋体,小四

脚注与页眉:宋体,小五

【注释体例】

(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 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4.法学社策划书(内容格式) 篇四

一、指导思想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二、活动背景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三、活动意义、目的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四、活动主题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五、活动时间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六、活动地点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七、主办、协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

(二)协办单位:

八、具体实施步骤

(一)活动形式

(讲座,会议,比赛等)

(二)活动步骤,流程

1、初赛

(1)形式,环节

(2)实施步骤

(3)评分标准

2、复赛

(1)形式,环节

(2)实施步骤

(3)评分标准

3、决赛

(1)形式,环节

(2)实施步骤

(3)评分标准

九、经费预算

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正文。

十、困难及需要

(一)可能碰到的困难

(二)需要哪些帮助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法学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格式说明】

一、标题

位置:首行、居中(偶尔根据情况可以留空首行,在第2、3行居中)

字体字号:黑体、小二。或者宋体、加粗、小二。

行间距:1.5倍。

二、正文

字体字号:仿宋、四号。

行间距:1.5倍。

三、标号

(一)标号的顺序

1、第一种分级:(输入法状态为:中文、全角)

第一级:一。第二级:

(一)。

第三级:1。第四级:(1)。

第五级:A。第六级: a。

2、第二种分级:(输入法状态为:中英文、半角)

第一级:一。第二级:1。第三级:1.1。类推。

(二)标号的字体字号

标号及其后标题型文字的格式为:仿宋,四号,加粗。(若标号后无标题型文字引导,则只加粗标号及标号点;若标号在正文中不以顶格形式加,则不加粗。)

行间距为1.5倍。

(三)标号的注意事项

1、关于标号换行时段前空两格:

标号下是标号:顶格

标号下是正文:空两格

2、关于正文内加标号:

正文内加的标号,则下一个标号与上一个标号竖齐。

3、关于标号的自动编号:

取消自动编号,按照标号格式规则手动调整。

四、落款与时间

1、字号字体及间距格式同标号。

5.法学学术论文格式要求 篇五

一、说明:

论文要求一稿、二稿各一份,三稿(即定稿)一式三份;模拟法庭心得体会(3000字)一式两份;鉴定表一份;开题报告一份;论文、模拟法庭心得体会、开题报告电子文档一份、论文PPT一份。

二、论文封面(统一发放)按规定填写内容。

三、正文

论文正文紧跟第一页硬皮封面装订,论文按以下顺序装订:

1.目录:单独一页,四号字,单倍行距,无页码; 2.论文:页面设置默认,从正文开始插入页码,除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外,正文不少于6000字。其中:

(1)题目:三号字,黑体居中;

(2)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研究角度及研究方法的概括,还可以对研究成果作一简单的价值评估。论文摘要应写得简明扼要,一般应控制在200字以内。使用【内容摘要】,为小四号宋体,其后的具体内容使用小四号宋体;

(3)关键词:可以看做是一组以词语形式表达的摘要,它比摘要更为简明。所摘出来的关键词必须能真正起到关键作用。使用【关键词】,为小四号黑体,其后有三至五个关键词

(4)正文: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

文中凡是另起一段的,前面均需空二个字,即四个空格键,大标题和小标题前也一样,且后面不能写正文,正文需另起一段。

大标题(又称一级标题):如“一、二、三、”,使用四号字黑体,如:

一、广东省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方向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不断推进,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下列特点。

小标题(又称二级标题):如“

(一)(二)

(三)”,使用小四号字宋体、,如:

(一)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呈上升趋势,案件标的增大

„„„„

三级标题:小四号宋体

(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四个字使用三号黑体居中。论文最后一页。如;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实用小四号楷体。用[1] [2][3]分别列开。参考论著的须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例: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参考论文的须包括作者、论文题目、杂志名称(用书名号)、出版年份、期别。例:

[2]李五:论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参考报刊文章的须包括作者、题目、报刊名称(用书名号)、时间(必须包括年月日),例:

[3]张三: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法制日报》2005年12月5日。

四、开题报告

6.第五届湘籍法学家学术联谊会举行 篇六

来源:湖南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6月15日 浏览:

作者: 蒋海松 李庚堃 苏丹 贾佳良

2013年6月1日至2日,第五届湘籍法学家联谊会在长沙市望城区千龙湖度假村会议中心龙吟会堂隆重举办。会议以“湖湘法文化:过去、现在、未来”为主题,侧重研讨了湖南法学家的历史发展及精神气质、“法治湖南建设”的成就及建议、湖湘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融合以及当前法治发展发展的若干热点问题。本次会议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湘籍法学家联谊会秘书处主办,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和中共望城区委政法委协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等省外高校的湖南籍法学专家以及省内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湘潭大学等高校法学教授近两百位湘籍法学专家参与了此次研讨。

开幕式由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屈茂辉教授主持,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栾永玉教授致欢迎辞,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代表法学家致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代表法律工作者致辞,湘籍法学家联谊会秘书长刘定华教授介绍了会议筹备情况。当代湖湘法学家人才济济,名家辈出,或坚守在湖南故土,或分布于大江南北,或风行于港澳,或扬名于寰球。聚是一团火,散做满天星,这次从全国各地回到湖南故里,不但是湖南法学界的盛事,也对全国法律教育产生良好的示范性影响。本次荣归故里、参加会议的代表中有不少就是当代法治伟业发展的推动者和见证者。如中国宪法学界泰斗蒋碧昆曾两次参与宪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在中南海宪法草案办公室参加第一部宪法制定的具体工作;郭道晖教授被法学界尊称为“白发青年、皓首赤子”、“法治三老”之

一、系朱镕基同志的入党介绍人,东亚法哲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著名法理学家李步云教授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教授曾任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法学组主要成员,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漆多俊教授以专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为代表创立“国家调节说”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教授曾任最高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参与诸多重要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中国第一部法官法的起草以及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工作。

会议代表纷纷表达了湖南故土的思念之情并分析了湖湘文化与法治事业的关联。代表们总体认为,湖湘文化天然就与法律伟业有着内在联系。法治事业重在践履躬行、旨在经邦治世,这本是“经世致用、实事求是”湖湘精神的特色所在。湖湘文化“心系天下”的志向对应着“法者天下之公器”的普适品格,湖湘文化“先忧后乐”的情怀鼓舞了湖湘法律人为民请命、追求善治,湖南人 “踔厉敢死”的斗志激励着为权利而斗争,湖湘文化的“独立根性”也昭示着法律品格的卓然独立,法政传统是湖湘文化中最璀璨的一章。

李步云将湖湘文化精神总结为四条,“忧国忧民,敢为人先,刚正不阿,经世致用”。李老提出,在重要的历史关口,湖湘人一定要说话,说真话!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分析了湖湘法文化的世界性影响,提出很多普世价值其实起源于湖南。人多以为湖南霸蛮性格不利法治,但杜钢建经过考证指出,“蛮字起源于黄帝分封儿子之一蛮龙苗,蛮姓是秦汉之前湖南最大姓。霸蛮不是不讲规矩,蛮是坚忍不拔之意,字形是泰山压顶不弯腰。参会的著名罗马法专家徐国栋别号就是“武汉蛮人”,他附议说,“蛮”是知其不可而为之。霸蛮精神也就是法治的较真精神及奋斗意识。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探讨了湖南法治建设的成就和建议,他认为法治湖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力度在增大,而进一步完善的突破口则是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提交了“法治湖南‘创’、‘新’、‘控’之管见”一文并进行了研讨。

代表们也对湖湘文化进行了反思,认为对湖湘文化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才能更多推进法治发展。漆多俊教授认为湖南人容易走极端,在反面也可能造成巨大的破坏。针对当前有人认为湖南文化的衰退,漆多俊提出当前中国正在酝酿社会体制大转型,它必将催生一批湖南人的崛起;民主宪政浪潮高涨之日,就是湖南人再起之时。漆多俊现场赋诗赠予当今“跌落的湖南人”并展望湖湘文化的前景:“曾经山以我为峰,今日坠于谷底中;何事苍凉空顿首,前头举目又一峰!”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提出行法治需反思湖湘文化。他说,湖南的“忧国忧民”要倒过来,比忧国更重要的是忧民,以民为本,这才能推出法治。敢为人先,就要创新、变法,变治民之法为治国之法。兼收并蓄,就是讲宽容政策、普世价值。但同时湖湘是蛮文化,南蛮霸蛮,不讲法,又不讲理。理学的人治因素太重,要反思。

与会代表也讨论了当前法治发展的焦点问题,特别是针对某些否定法治的逆流进行了批判,展现湖南法学家仗义执言、用于担当的风骨。李步云教授提出,某些反法治的文章堂而皇之高调出台,引起法学界的震荡,我们必须敞开思想,说点真话,有话一定要说,假话一定不说,改革的出路是促发展,保民主,反腐败,行法治。郭道晖教授总结了当前反法治的思潮并作出针对性反驳。郭老回忆了“法治”“人权”“市场经济”“宪政”等词从敏感到解禁的坎坷历程,提出任何违背时代大潮的倒行逆施都不会得逞。社会主义既要求实行人权保障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又强调依靠社会的力量——广大依法维权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公民社会,从外部以社会权力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李龙也提出,最近热议法治思维,但没讲透。法治中心是权力制约和权利共享,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

徐国栋教授提出,反法治者是对整个人类历史的无知,挑战人类文明底线。法治与宪政不仅是近代有之,其渊源更可追溯到古代。柏拉图《理想国》书名原意就是《论宪法》。西塞罗《国家篇》也应译成《论宪法》。《罗马政制史》其实就是罗马宪法史。刚刚作为高层次人才引入湖大的王晓晔教授提出,目前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对政府管辖权不过问,制度难约束权力。需要按照宪政架构,保护财产和竞争自由自主,推进反垄断法的研究。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少有的女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提出理性是法治的灵魂:实现法治需要技术支撑和全社会的理性精神。

中南大学蒋建湘教授、湖南大学杜钢建教授、湖南师范大学肖北庚教授和湘潭大学胡肖华教授等省内法学院主要领导探索了湖南法学教育的合作与创新,提出应该将湖湘人的敢为天下先,忧国忧民的情怀融入到湖湘法律人的血液中,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湖湘法律人才。

湖湘法学家学术联谊会旨在展现湖湘法学家风采,推动法治湖南建设,促进湖湘法学人同乡情谊。联谊会由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四所省内主要法学院共同发起,之前已经在四校轮流主办一次,在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次第五届湘籍法学家联谊会再次花落湖大,实现了一个圆满轮回。本次会议参会者约200人,是联谊会创办以来规模最大、人数最全的一次盛会。会上发行《湖湘法学家风采录》,是迄今为止湖南法学家信息首次汇编成册。法治湘军首次以学术方阵的方式集体亮相。下一届联谊会将在湘潭大学举行。会散情不散,短暂的联谊会很快过去,但湖南法学家的同乡情谊弥漫在三湘故里,中国法治史上也定将缀满湖南法学家的殷实奉献。本次会议一大看点是会务组秘书组首次成功进行了现场微博直播,相关会议微博在网络引发热议,一些重要微博仅当天就被转发数千次、阅读几百万次。新浪、网易等诸多门户网站纷纷转发。#湖湘法学家联谊会#一度成为当天政法类微博最热词。网友及大众纷纷称颂湖南法学家在此法治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展现敢为人先、勇于担当的湖湘风骨,甚至不少人化用杨度《湖南少年歌》的名句“若道中华国果亡,除非湖南人死光”来形容“若道法治果亡,除非湘人死光”来形容为法治而呐喊的会议盛况。全景.JPG

全景2.JPG

7.学术论文写作格式 篇七

学术论文写作格式(标题

1、小二号字居中)

作者姓名(黑体五号字居中)

作者单位(学校 所在系名 城市 邮编)(宋体五号字居中)

摘要(Abstract黑体五号):本文介绍了学术论文各部分的写作要求与写作方法,以及学术交流会议上通用论文规范格式,初学者可按照本文所提供格式撰写论文。(楷体五号字)

关键词(Key words黑体五号):学术论文;规范格式;写作要求(楷体五号字)

中图分类号(CLC number黑体五号):O121.8;G558(楷体五号字)0引言(Introduction一级标题黑体小四号)

引言又称前言,属于整篇论文的引论部分。其写作内容包括: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验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引言的文字不可冗长,内容选择不必过于分散、琐碎,措词要精炼,要吸引读者读下去。引言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题名(Title,Topic一级标题黑体小四号)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1.1主标题(Quot二级标题宋体五号字)

论文的主标题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对这两方面的要求分述如下。

1.1.1准确得体,简短精炼(三级标题宋体五号)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不等式的应用”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贝塞耳不等式的应用”,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中值定理在证明一类不等式中的应用”这样的论文题目不准确,题名中值定理是哪一个?,令人费解,何类不等式?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微分中值定理,何类不等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运用微分中值定理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巧用微分中值定理”。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与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才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盾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1.1.2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三级标题宋体五号)

“外延”和“内涵”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命题时,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如:对农村合理的人、畜、机动力的组合设计这一标题即存在逻辑上的错误。题名中的人,其外延可能是青壮年,也可以是指婴儿、幼儿或老人,因为后者也是主标题“人”,然而却不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显然不属于命题所指,所以泛用“人”,其外延不当。同理,“畜”可以指牛,但也可以指羊和猪,试问,哪里见到过用羊和猪来犁田拉磨的呢?所以也属于外延不当的错误。若使用“劳力”与“畜力”,就不会分别误解成那些不具有劳动能力和不能使役的对象。

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因为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1.2副标题(二级标题宋体五号字)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如?(主标题)一类几何曲线特性--(副标题)用数学软件模拟几何曲线的滑移特性。摘要(Abstract一级标题黑体小四号)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用夸张,也不要作自我评价。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关键词(Key words一级标题黑体小四号)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

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例如:主题词之一“微积分应用”。它具有概念的特性,说明它不是别的,而是微积分的应用,采用的是自然语言词汇。

关键词是标示文献关建主题内容,但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如,“最值”(其规范的主题词可是“最大值”)。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或主题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纵观全文,先出能表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或词汇,这些住处或词江,可以从论文标题中去找和选,也可以从论文内容中去找和选。例如上例,关键词选用了6个,其中前三个就是从论文标题中选出的,而后三个却是从论文内容中选取出来的。后三个关键词的选取,补充了论文标题所未能表示出的主要内容信息,也提高了所涉及的概念深度。

关键词与主题词的运用,主要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以及适应国际计算机联机检索的需要。一个刊物增加“关键词”这一项,就为该刊物提高“引用率”、增加“知名度”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正文格式(Main body一级标题黑体小四号)

论文正文宽为18cm,高为23cm。可将页面设置A4即21cm×29.7cm,页边距:上2.8cm、下3.9cm、左1.8cm、右1.2cm。国际期刊排版一般采用双栏,国内普通期刊一栏即可。

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人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

段落和划分,应视论文性质与内容而定。一般常见的划分方式有:①问题提出/问题分析。②解决方法/主要结果定理/结果比较与分析。

根据论文内容的需要,还可以灵活地采用其它的段落划分方案,但就一般性情况而言,大体上应包含问题部分和理论分析部分的内容。“主要结果论证”这一部分是论文的关键部分。有人曾说:“没有论证结果的论文必脏”,这并不为过,论文的新意主要在这里体现。

如果标题定为结果和讨论,对于讨论(或分析)这一部分与其它部分相比,则更难以确定所应写的内容,通常也是最难写的一部分。写得好的讨论(或分析)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①要设法提出结果一节中证明的原理、相互关系以及归纳性的解释,但只对结果进行论述,而不应进行重述。②要能指出你的结果和解释与以前发表的著作相一致或不一致的地方。③要论述你的研究工作的理论含义以及实际应用的各种可能性。④要能指出任何的例外情况或相互关系中有问题的地方,并且应明确提出尚未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方向。

由于学术论文的选题和内容性质差别较大,其分段及其写法均不能作硬性的统一规定,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直切,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参考文献说明(Reference一级标题黑体小四号)

在学术论文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其目的有三,即:①为了能反映出真实的科学依据;②为了体现严肃的科学态度,分清是自己的观点或成果还是别人的观点或成果;③为了对前人的科学成果表示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指明引用资料出处,便于检索。撰写学术论文过程中,可能引用了很多篇文献,是否需要全部列出?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只需要将引用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那些文献资料列出即可。

论文的参考文献部分可按照如下标准书写。

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居中)

[连续出版物] 作者.文题[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终止页码.[专著] 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论文集] 作者.文题[A].编者.文集[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终止页码.[专利] 申请者.专利名[P].国名及专利号,发布日期.[在线文献] 作者.文题[EB/OL].http://„, 日期.示例如:

[1]彭锦,刘宝碇.不确定理论的公理化体系[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4,14(2):1-10.[2]Liu B., Theory and Practice of Uncertain Programming[M],Physica-Verlag, Heidelberg, 2002.作者简介(黑体小五号字): 该部分对论文的主要作者进行介绍,包括作者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何时何地获得什么专业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工作单位及主要研究领域,论文发表情况,学术职务等。

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参考文献类型:专著 [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 电子文献类型:数据库[DB],计算机[CP],电子公告[EB]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互联网[OL],光盘[CD],磁带[MT],磁盘[DK]

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1]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B: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1]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2]OU J P,SOONG T T,et al.Recent advance in research on applications of passive energy dissipation systems[J].EarthquackEng,1997,38(3):358-361

C: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可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7]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炜.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

D: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E:电子文献

[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 [J/OL]网上期刊

[EB/OL]网上电子公告 [M/CD]光盘图书

[DB/OL]网上数据库 [DB/MT]磁带数据库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8.法学调查报告要求 篇八

一、调查报告的内容

可结合所学专业或本职工作搞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也可以一个专业、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情况或社会某一问题作专题调查。

二、写法

调查报告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

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

2、正文。

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数据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三、写作要求

1、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要有充分的调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

2、调查报告的结尾部分要有对策与建议等;

3、首页上部要写明“调查报告”字样,字号为“小初”;下部要写明标题、班级、学号、姓名、时间,字号为“三号”。

4、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为“五号”字,字体为“宋体”。

5、统一用A4纸打印。

6、在调查报告的尾上要求被调查单位盖章,否则无效。

7、字数在3000—4000字之间。

注:

(1)凡调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合格。

(2)初稿上交时间10月15日前,第一次修改稿于10月25日前上交,第二次修改稿于11月5前上交,定稿于11月15日前上交指导教师。

9.法学课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篇九

„(学生自拟的标题)

班级姓名学号成绩

案例来源:„(必须是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例,请直接提示案例的案由及原始来源,以便核对,若经二审生效的,则必须引用二审来源。案由一律表述为“„诉„案”。案例来源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法院网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网等。其中,公报必须明确名称、期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报纸必须明确名称、日期和版面,如《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0日第4版,网站必须同时标明案例所在的中文官网名、地址和访问日期,二者之间用冒号,如中国法院网:http://,2014/4/20访问。)

裁判要旨:„(用自己的语言简要概括生效判决书的裁判理由之要点。限400字。提倡分条列要点,并采用更少的文字概括。)

(以上固定为第一页,以下三部分必备,但页码不做要求。)

一、案情简介

„(简要概括案件事实。建议注意不同案件表述有所不同:民事案件要强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事实,刑事案件要侧重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行政案件要突出被诉行政行为及其与合法性或合理性相关的事实。)

二、审判情况

„(简要概括案件审判情况。要抓住争议焦点有重点地概括案件审判情况。其中,经二审维持的,侧重概括一审的审判情况,经二审改判的,要突出概括二审改判情况。)

三、综合分析

„(案例分析报告的核心部分。既要当成一篇小论文来完成,又要注意与一般的论文不同,必须紧扣案例进行分析。思路总体上有两个方向:一是“附合”的思路,即赞同裁判理由,并通过法理分析予以强化之,甚至从个案裁判理由、规则中引申揭示一般法理、一般规则;二是“唱反调”,质疑或部分质疑个案裁判理由、规则属之。要求不少于2500字,并有2个以上小标题。)

(以上三部分均可参考核心期刊《人民司法·案例》(《人民司法》下半月刊)中“案例研究”栏目的论文。此次,同时发一篇例文,供参考。)

人民司法·案例

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并非强制性条款,当章程就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予以“沉殿”时,法院首先要根据不同案情判断涉讼担保的决定权系自然授予董事会还是复归于股东会,进而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担保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当不具有负外部风险性时担保决定权自然授予董事会;当担保行为产生负外部性风险时,则该担保决定权应复归于股东会。即使担保决定权属于股东会,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只负形式审查之责。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以下简称吴淞支行)。

被告(上诉人):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宏材料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宝艺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

2006年4月21日,宝艺公司与吴淞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宝艺公司向吴淞支行借款2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期限1年。当日,吴淞支行又与创宏材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创宏材料公司为宝艺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盖有创宏材料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创宏材料公司的股东为上海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宏工程公司)和姚文宏。创宏材料公司的章程未就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作出规定。吴淞支行在与创宏材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前,向创宏材料公司取得一份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因本公司在上海市北翟路工地需要用建筑钢材,由宝艺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螺纹钢、线材等。但因本公司周转资金困难,需宝艺公司垫资三个月。现宝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要求本公司出面为其提供担保。本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为宝艺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金额200万元,贷款期限1年。”落款有股东姚文宏、创宏工程公司的签字和盖章,落款日为2006年4月17日。

后吴淞支行发放了200万元贷款,但宝艺公司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创宏材料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吴淞支行遂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请宝艺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6.8万余元;创宏材料公司承担连人民司法·扁例,4/200带清偿责任。伪的能力,因此,保证合同有效。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

审理中,宝艺公司对欠款无异议,但表示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而创宏材料公司则辩称:其签订保证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同意,吴淞支行取得的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创宏工程公司的盖章和姚文宏的签名均不真实,故该保证合同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合同无效。

创宏材料公司还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上的印鉴和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该鉴定申请,吴淞支行不予同意,认为其合法取得股东会决议,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审核义务。对此,一审法院未准许创宏材料公司的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宝艺公司应按约偿还吴淞支行借款本息。而涉案的保证合同有保证人创宏材料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签订保证合同前吴淞支行亦取得了创宏材料公司提供的有关同意保证的股东会决议,这已从形式上满足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即使该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印鉴、签名不真实,也不影响创宏材料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故对此作鉴定已无必要。该保证合同有效。一审法院遂判决:

一、宝艺公司偿还吴淞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16.8万余元;

二、创宏材料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创宏材料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一审抗辩理由

及鉴定申请。二审法院认为,吴淞支行不可能参与保证人的整个内部决策过程,也不具备审查保证人股东会决议实质真

【评析】

一、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解解读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共三款,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当公司章程未就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时,公司对非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否必须经股东会同意才有效?对此,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未给出明确答案,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颇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系强制性规定,第一款非强制性规定。因为从文义来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一词强制性特色明显,且不能被公司章程替代,即使章程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授权董事会行使,这样的规定和相应的担保行为亦属无效,且不论相对人是否善意。

但是,仔细品味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前半句的文字,并无“应当”、“必须”等字样,单从文义解释来看,并不能反向推出如果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问题作规定,就非得由股东会对此作出决议不可。所以,从文义解释角度,很难说第十六条第一款前半句是强制性规定,也就难以得出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违反了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这类结论。笔者认为,当公司章程就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予以“沉默”时,法官该如何确定公司内部担保决定权的归属,应视不同情况而定,不宜“一刀切”。在这里,首先有必要厘清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性质,以及公权力干预公司对外担保的意义所在。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性质及公权干预之目的(一)公司担保行为的性质—一种对外经营的形式。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权相对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按照两权分离的原贝Jl,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一般经营性的决策均由管理层(董事会)作出,因为管理层比股东更专业,更懂得经营。股东一旦选定了管理层,就要承担管理层经营决策的后果,哪怕管理层决策失误造成公司亏损进而使股东利益受损,只要这种决策属于正常的商业判断范围。只有当管理层有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股东方可要求管理层赔偿。

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有限公司不会在章程中对管理层的权卜侧作三出具体罗列,当某一项经营决策权的归属未在章程中列明,该权力是自然授权于管理层还是复归于股东?笔者认为,这就要看这一经营行为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根本利益。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无不涉及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根本性利益,至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笔者认为,虽然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包括担保(除非是担保公司),但是市场“没有免费的午餐”,公司之所以愿意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也是为了追求公司自身的盈利(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沐担保而被“掏空”不在此限)。这种盈利既可能是显性的,如要求收取担保费,或要求在相关联业务中提供优惠;也可能是潜在的,如为了与被担保企业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自身举债时也便于请求原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自身带来的盈利和风险进行权衡,管理层一般比股东更内行,因为管理层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客户关系情况、以往合作情况、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通常比股东更了解。

所以,笔者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公司对外经营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公

司常规经营行为并无本质区别。担保行为固然有风险,但常规经营行为何尝没有风险(如赊购赊销造成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增加)?市场交易中风险和盈利总是相伴相生的。基于这一逻辑,在一般情况下,当章程没有明确规定时,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原则上应视为已经授予公司管理层,而不是复归于股东;除非有特殊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公权干预之溯源—防范负外部性风险扩散。既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市场主体的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交易模式可由市场主体自由协商决定,市场主体因自愿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都应由交易主体自行承担,只要利益、风险和损失都只在交易主体之间分配,不产生外部性,自有市场机制调节,公权力没有干预之必要。但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显然是司法权对市场主体通过自由意志达成担保协议行为的干预和否定,这种干预若能成立,就必须赋予其正当胜理由。笔者认为,对某些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类担保行为如果有效,将产生有害于善意第三人乃至社会的负外部性效应,此时就必须通过公权力干预防止负外部性效应扩散。

让我们回溯修订前的公司法。原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文义解读,该条系针对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予以规制,而非针对公司行为。在原公司法于1994年7月施行后的最初几年,司法实务界并未将该条款扩张解释成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逐渐出现较大范围的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大股东的其他子公司担保的现象,大股东通过旗下的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占有甚至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极大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于2000年6月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罚贝Jl。与此呼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原公司法第六十条禁止董事、经理个人行为的效力扩展到了公司本身,即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此,司法实务界在公司为股东担保的问题上统一了司法尺度,即按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作无效处理。

可见,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公权力干预,在我国肇端于为遏制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行为泛滥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由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如果出现大范围的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必将危及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和稳定,即这类担保行为的泛滥将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对于这种带有负外部性扩散效应的交易行为,必须由公权力出手干预,在司法层面就表现为对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的限制乃至否定。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解读,尤其是当公司章程就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沉默”时,司法如何准确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排除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效力,也应该从交易行为外部性的角度来细化有关司法解释,把握相关司法尺度。

三、章程对公司担保问题“沉默”时司法判断的标准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原则上复归于股东大会。对于上市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的,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该担保的决定权原贝Jl上应复归于股东大会。因为:1.上市公司的公众性使得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放大更易产生负外部性,即这种风险和损失并非上市公司自身所能消化,而会累及广大社会股民,甚至证券市场秩序。2.上市公司的公开性使得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互联

网等公共途径就能获得,作为交易相对方的担保权人,通过章程了解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内部的担保授权情况比较容易,信息获取成本较低。3.上市公司如果认为自身经营规模大、业务量大,而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所有担保事务均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过于繁琐,交易成本过高,就应事先在章程中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授权予以明晰和细分,、这可以促使上市公司的章程更加规范和完善。作为具有公众性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在公司章程的规范性方面作出表率。

当然,对于上市公司可以规定一种从宽的例外情形,毕竟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较一般企业雄厚,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是相对于其资本金或净资产而言明显微不足道的小额担保,即便全额损失也不会对上市公司自身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则此类担保的决定权即使公司章程未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甚至经理层行使,而不必动辄召集股东大会。对于怎样的比例才算“微不足道”、“不构成影响”,可由司法解释作出界定,或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二)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可视担保额占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比例来综合考量。司法实践所遇到的大多数担保纠纷,提供担保的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居多。笔者认为,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外部性风险主要不在于使公司股东利益受损(有限公司股东数量毕竟有限),而在于当有限公司大量对外提供担保时,会使公司或有债务剧增。当这种或有债务风险未得到控制时,就会使公司的或有债务超出公司的资产承受范围,进而使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全部受偿。当该有限公司对诸多担保债权人负有或有债务而其资产又不能清偿时,该公司就会成为危害市场交易秩序的一个隐患,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风险主要在于过大的或有债务链使与其交易的不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进而危害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诚信环境。因此,对于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当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时,是否复归于股东会行使抑或可由董事会行使,笔者认为,不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一种较易操作的方法是按照担保债务数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比例来确定担保决定权的归属,例如,当对外担保债务数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或最近一次报送工商部门备案的财务报表显示的净资产之10%)时,担保行为由董事会作出即为有效;当担保债务数额超过上述比例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这样的细分规定虽不能说完美,但毕竟可以既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负外部性风险予以一定控制,又兼顾担保行为的决策效率,小额担保不需要动辄通过公司股东会来决策。

(三)担保权人对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担保人内部程序仅负形式审查之责。上述第(一)、(二)点阐述了当公司章程就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未作规定时,该决定权应复归于股东(大)会还是自然授权于董事会的问题。但是,即使对外担保决定权复归于股东会,或者章程已规定一定数额的担保需由股东会作出,在此情况下未经股东会授权的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一律无效?交易第三人对担保人内部担保授权的审查应到何种程度?仍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授权已作明确规定,则应推定交易相对方(债权人)应当知道该公司对于担保行为的内部授权规定(因为公司章程属公示可查),如该公司违反授权规定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无效。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应仅限于此而已,当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权力属于股东会或者未作规定但该权力根据前述法理分析应复归于股东会,且该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已经提交了股东会决议的,若再要求债权人对股东会决议上的每个股东签章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则未免过干苛求债权人,在真实商业活动中不具有可行性。在商机稍纵即逝的现代经济社会,这样的苛求会大幅垫高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市场效率,甚至使许多交易无法达成,这同样会产生过分妨害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的另一种负外部性。

所以,不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抑或董事会,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对于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担保人内部权力分配的审查应仅限于形式审查。通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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