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13篇)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一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办法、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二)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三)负责财政性投资(30-50万元实行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标底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财政性投资的市场研究分析、投资风险分析和效益分析工作,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五)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评审专家库及评审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围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财政实施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等业务工作。
(七)反映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监督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评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的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归档及时、保管安全。(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醴陵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部操作管理规定
一、根据财政业务股室评审项目书面移送资料,由评审中心主任签收后进入评审程序;
二、中心主任根据评审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合理安排、适时分配、限定时间、提出要求,将评审通知书送达评审人员;
三、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工作时限,结合评审工作总体进程,由主任核定具体工作时限;
四、评审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掌握相关项目评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为全面项目评审做好资料与业务准备;
五、评审人员根据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质量,不得出现任何原则性问题及重大误差;
六、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事项,评审人员不得单独确定,应先及时告之主任,由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三方协商、相关单位协调、汇报领导商讨等方式进行确定,重要事项形成会议记录作为评审依据;
七、除现场收方外,评审人员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建设方、施工方衔接事项、交换意见;
八、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九、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或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若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施工单位未按时回复的,评审人员及时将相关情况告之主任,由主任进行总体协调处理;
十、所评审的项目,接受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跟踪审计或抽查审计,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由评审人员就具体事项告之主任后,统一安排与审计部门协调;
十一、工程项目评审完结出具评审报告(结论)后,评审人员将评审整套资料、评审初步结论、工程计算式草稿及评审电脑资料等全部材料送交主任,由主任审核后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结论)并签字盖章;
十二、评审报告(结论)出具一式四份,建设方、施工方、财政业务股室、财政评审中心各一份,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按规定登记归档。.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2.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3.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进入施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4.评审结论内容: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5.责任义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2)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3)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4)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联系;
(5)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报告结果进行处理;
(6)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否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6.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
(1)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机构;
(3)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资评审中心不直接进行评审活动。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建[2001]591号)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二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强化
一、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内容, 是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建立与完善, 对财政部门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更加重视, 并提出了财政投资行为的客观性、专业性、公正性要求, 为社会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在全新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下, 如何进一步规范并发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将成为财政制度公共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投资评审体制不完善
目前, 我国财政部并没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统一设置、管理体制及运行模式等进行统一规定。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只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 自主设立各种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等, 从经费管理来看, 有全额拨款、自收自支、定额补助等多种方法, 在运作模式上各地也不一样。可见, 财政投资评审体制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2、缺乏相互监督的约束手段
对于我国财经投资评审体制来说, 是行政管理监督职能与社会中介服务职能的有机结合, 以此形成双重监督与自律效果, 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实现二者统一, 才能减少主观评审失误。但是在我国, 由于财政部门的评审机构刚刚起步, 因此相关评审工作机制及评审工作条件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远落后于评审工作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作为代表政府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评审机构, 其工作的开展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制度可保障。自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归纳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以来, 财政部门已出台一些制度法规, 给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依据与制度保障, 但是相关法律仍有所欠缺, 不适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规范性、依法性发展。
三、强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效措施
1、加快财政投资评审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财政投资评审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是改革财政投资支出的关键。因此, 财政投资评审建设需要不断完善,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提高日常工作制度管理。建立项目的预概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绩效评价操作规范等制度, 其中包含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职能、程序、范围, 以及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 加强财政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运转程序, 加强内部效力与作用。
(2) 完善评审质量的控制制度, 在全国建立统一的预概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国库集中支付审核与绩效评价的质量标准等, 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评价体系, 包括主审责任制、内部校核制、专家与集体会审制等, 加强三级复核制度, 即评审组现场复核、稽核部门复核以及评审机构的领导把关相结合, 以此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 提高项目预算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精准性。
(3) 建立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外聘人员与委托业务的管理制度、评审业务内部运转制度及廉政制度, 建立并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的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规避评审风险, 同时制定项目评审人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4) 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代建制度管理方法, 制定与政府投资代建相符的评审办法, 寻找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切入点, 以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不断完善全过程监审工作
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并履行财政投资工程的评审与监管职能, 所有涉及到政府资金的投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等, 都应做好工程的概预算、工程款拨付以及结算等一系列工作, 并逐渐将投资的控制重点转移到项目建设前期, 参加到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评价以及初步设计评审等工作。
另外, 还应建设规范统一的自律监督机制, 其中包括:行政组织管理的合规、合法制度;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内部稽核制度;中介服务监督的评审制度;开展二次交换意见制度、评审结果认可制度、市场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交叉评审与综合评审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等。只有实现多种制度、多种监审方式相统一, 才能真正树立财政投资评审的权威性, 提高评审质量。
3、加快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制化建设
尽快制定并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等, 实行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统一性, 并充分发挥其在评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在项目的支出管理环节, 设立规范统一的评审环节与评审程序, 落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责任, 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获得有力法律支撑, 主要从以下几点加强规范:一是在部门规章制度的建设上, 明确项目支出的预算与决算两个审批环节, 并设立事先评审程序, 加强对预算核定、预算审批等重视程度, 明确纳入评审的项目范围, 加快落实各种责任。二是加快推动评审的立法工作, 通过加强评审立法的调研工作, 为加快《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的制定而奠定良好基础;三是制定并完善相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四是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建立投资评审信息交流平台
由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到的信息量大、时间长, 评审工作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因此, 财政部应考虑建设全国财政投资评审信息交流平台, 例如建设投资评审法规库、财政投资项目库以及评审人才专家库、效益评价指标等, 可为评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提供交流与讨论平台, 这将进一步促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桥兵.浅谈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投资评审体制机制[J].山西建筑.2010 (6)
[2]、陈松林、王立公.对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6 (35)
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财政投资;规范评审;资金监管;绩效管理
近几年来,射阳县重点对政府采购、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预算管理方面进行了深化改革,逐步使得部门预算越来越细化,财政投资的评审功能日益凸显,综合性良好作用有了充分发挥。2008年,县评审中心先后评审了市政、绿化、环卫、水利等38个项目,对政府实事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投资评审,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财政资金,较好地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一、评审工作开展的做法及成效
一是关口前移,超前评审。就是强化对预算的超前控制,把评审重点放在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即认真参与项目论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确保不突破设计概算。在项目施工阶段,加强对现场的严格管理,有效推行重点项目的现场监督,认真排查事中超预算的各类潜在型因素,把提前预警和有效规避充分地结合起来。项目竣工以后,还要通过决算审查,严查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严防项目工程发生的“三超”现象,即超预(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二是健全制度,规范评审。先后出台了《射阳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投资评审中心内容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评审流程。评审中心从项目评审的准备,到项目评审的实施,再到评审结论的确认,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使评审工作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不仅有效避免了个人因素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也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便利,使评审工作更加合理科学,从项目复核复审结果看,评审结论准确率达98%以上。三是优化服务,细致评审。运用定额测算法、市场查询法、现场勘测法,做到审“量”和审“价”的有机结合。工作人员坚持到现场实地踏勘,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细化分解,对相同或相似的子项进行合并,确定一个标准、建立一本台帐、规范一个模式,按照评审原则,对服务项目经费的正确性、合理性与合规性进行了多方会审,为我县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经贸洽谈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四是注重质量,阳光评审。评审质量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生命线。一方面注重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开展培训,与省市有影响的中介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另一方面提高评审技术含量,建立投资评审信息系统,定期发布评审信息,宣传评审政策,公布评审结果,推行阳光操作,实行项目初审、项目复审、项目会审的三级审核机制,对每一个项目做到审得准、算得细、说得清,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公正严密。
二、评审工作存在的瓶颈与问题
一是评审合力不强。有的单位对财政评审的工作不理解,甚至有怕烦情绪,将评审机构等同于中介机构,有的单位对评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不清楚,对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不够,报送资料不及时,加之评审中心人手少、任务重,无形中加重了工作强度,评审时间得不到保证,造成了部分单位对评审中心工作的误解。二是评审技术不足。目前,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专业评审人员3人,面对政府在交通、水利、基本设施等公共领域投资力度日益加大的新形势,难以承担日益增多的投资评审任务。三是评审体制不全。从主材定额看,建筑行业供应商、服务商众多,市场价格应时而变,材料质量鱼珠混杂、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评审意见可能与采购价格不尽相同,往往会影响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四是评审范围不广。财政评审工作仍停留在工程概、预、结算造价的审查上,而对影响项目投资关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设计阶段签证变更设计等环节还未能完全介入,评审的应有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
三、评审工作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评审环境。因此应进一步加大财政评审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财政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各级各部门充分理解财政评审工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评审工作。评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单位的联系,真正为全县经济发展管好钱,服好务。二是提高人员素质,培养评审人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项开拓性、专业性很强的事业,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有开拓精神的、敢于大胆探索实践的专业人才队伍来支持和发展这项事业。要广泛吸纳人才,不拘一格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评审队伍中来。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专家人才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内外评审力量,对重大项目实施会审,实现互为补充、资源共享的人才利用目标。三是做大评审项目,扩大评审范围。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各项改革,在继续做好财政支出项目的概、预、决(结)算评审的同时,逐步将部门预算项目、政府实事工程、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列入评审范围,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前移评审关口,从源头控制项目投资,实现项目投资的全过程监控,有效整合投资评审资源,遏制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和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评审质量。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的职责定位,加强机制创新和体系建设,“跳出评审看评审,跳出财政看评审”。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先评审后预算编制、先评审后招标投标、先评审后决算审批的评审机制。突出“评”与“审”的有机结合,在做好“审”的基础上力求在“评”的质量上下功夫,既要“审”出问题,防患于未然,又要“评”出建议,提出对策。
综上所述,评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制定评审稽核、评审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投资评审工作行为,把评审工作前移到资金分配之前,发挥评审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项目管理从定性到定量、从粗放到精细的跃升。
4.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服务承诺 篇四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扎兰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郑重提出以下服务承诺:
1、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决(结)算审核工作,节约基本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2、强化评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重点把握资料交接、现场勘测、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认定等关键环节,确保评审质量。公开审核程序、范围、依据、内容、结论,客观严谨的完成工程造价的审核任务。
3、按照《扎兰屯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进行评审。首先,由工程建设单位向财政局分管投资评审领导提交申请工程项目评审的报告,同时根据所送审项目的工程性质提供工程资料(见附件),送审单位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性,经财政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移交至投资评审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根据评审任务内容和部门实际情况,安排项目主审和组成人员、复核人员及评审中应注意事项。
4、评审组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足的要求补充完善。资料齐全后由两个或以上的主审和复核人员介入工程现场,进行现场实地踏勘、测量、核实,并做好取证记录(含文字、影像资料等)。工程现场勘察记录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两位评审中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以此做为工程造价审核的基础资料。
5、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执行定额中的计算规则;材料价格执行《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扎兰屯区同期指导价。对于网上无指导价的大中型材料,其价格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定外,采取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监督检查所等第三方询价的方式,共同确定合理的材料单价。
6、严格执行权职梳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评审项目的第一审核人完成后,列出各分项工程的核增核减明细清单,再由第二审核人进行复核,以达到交叉复核,互审监督的目的。中心主任、副主任再对初审依据、初审结论进行复核,有分歧时召开中心评审业务会,集体分析、研究、讨论最佳审核方案。
7、审核结果确定后,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评审结论反馈会。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需经进一步论证,建议委托审计局或其他中介组织复审;如无异议则由评审中心出具《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并对所出具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5.如何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篇五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和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评审的原则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的原则。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关系到政府和评审机构的信誉和形象。这就要求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原则,依法评审,以国家规范、规定和计算标准为依据,做好调查研究,排除人为干扰,实事求是,该核减的就核减,该调增的就调增。同时,评审人员办事要公平,一视同仁,公开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要以理服人,允许有不同的意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达到协商统一,维护国家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评审工作的范围
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前期决策阶段(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施工图阶段(施工图预算)到竣工验收阶段(结、决算)。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约占项目建设周期的四分之一。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在初步设计阶段即概算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为5%—35%。很显然,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则在于设计。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投资控制,把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即事中控制,审核工程预结算,算细帐。这样做尽管也有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为了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项目前期阶段上,尤其是设计阶段,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未雨绸缪,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
工程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2、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
3、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完整,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4、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记取是否正确;
5、材料、设备的取价是否合理。
工程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完备(有无立项、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批文,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
2、工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工程款的现象,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3、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记取是否准确;
4、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5、待摊投资中列支的各项费用是否属于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控制标准,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6、交付使用资产成本计算是否准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7、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8、收尾工程是否属于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留费用是否合理真实;
9、工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10、竣工决算是否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是构成预结算的基本要素,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纸为对象,以定额为依据,按照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逐项审查送审的工程量,查看是否有错算、漏算、多算或重算。尤其对下列单价高、工程量大和容易出错的子目应认真审查:钢筋砼部分(基础、梁柱、墙壁、楼板、楼梯等);以块料装修的地面和墙面工程,以及有吊顶的天棚工程;门窗工程,特别是铝合金门窗,门窗的面积应按框外围面积计算,而不是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二)审查定额基价的套用
审查预结算中采用的单价是否正确。应着重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的单价相符,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以及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一致。
(三)审查换算单价。首先对已换算的子目,审查其定额是否允许换算,然后再审查换算结果是否正确。
(四)审查补充定额。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这种单价计算有时候无依据可循,因此必须对其各组成因素做调查分析或进行具体计算,使其尽可能符合实际。
(五)审查间接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审查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
1、间接费的计取基数;
2、取费标准等级,查看是否有高套取费标准;
3、人工工日数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动态工资调整工资价差;
4、主要材料用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文件价和市场信息价调整材差。费率与取费标准会因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在计算上述各项费用时,应注意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工程合同的审查
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评审人员应认真阅读,熟悉工程合同,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工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如某幼儿园工程,按文件的规定应以四类工程计费,但在工程合同中却签订了以三类工程计费的条款,审查时应改为四类收费。
2、审查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送审的结算相符,是否有计划外工程,对不属于合同标的的工程不进行评审。
3、审查工程合同的条款是否详细、明确。由于工程结算涉及的问题较多,在签定工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详细和明确,避免留下“活口”。如应明确预算包干费的费率,详细订立工程质量、工期等奖惩条款。
(七)现场签证的审查
6.财政局评审中心工作要点 篇六
2012年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财政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投资评审就是服务”的意识,坚持“更新评审理念、突出评审重点、改进评审方式”的工作思路和“围绕中心、强化基础、提升质量、服务管理”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评审力度,强化投资评审作为财政管理的抓手作用,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
一、发挥评审作用,服务财政管理和改革
紧紧围绕财政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发挥评审中心职能,认真做好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各项任务,使财政投资评审更好地服务和融入财政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进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充分发挥评审为强化预算管理服务的积极作用。在总结2011年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点”扩“面”,进一步扩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做好承担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相关准备工作,坚持做实、做细、做准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为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促进部门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二)继续做好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为把好财政资金使用关做好服务。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五象新区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中国水城建设等城建重点项目以及BT项目的预算评审力度。通过充分发挥投资评审的专业技术优势和技术支撑作用,为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上限控制价评审工作,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配合城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上限控制价评审工作,对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和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条款进行审核,发挥投资评审事前合理控制项目支出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积极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等论证工作,从源头上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好关。
(五)继续协助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实现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一是继续做好项目其他费用等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查备案工作。二是配合市建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及工程量联测等方案论证及现场核查管理工作。
(六)继续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结(决)算评审。按照职能调整后的评审范围,加大评审力度,全面完成工程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评审扫尾工作。
(七)配合市房产局等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积极参与项目推进协调工作,为项目顺利推进服务。
二、完善评审制度,规范投资评审工作行为
(一)全面清理中心内部各项制度。本着“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先一般后特殊”的原则,梳理并逐步完善中心审核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内部管理制度,使每个审核部和个人的岗位职责清晰,工作标准和程序明确,促使中心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二)规范评审业务运行的管理制度。逐步统一规范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从提高评审报告质量、强化评审方案落实方面入手,逐步实现中心评审业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建立制度执行检查机制。明确中心领导及审核部门负责人在落实执行中心各项制度中的相关职责,切实加强中心内部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投资评审工作效能
(一)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促进评审事业发展。对2012年~2014年代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并按规定认真做好2012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加强投资评审工作质量监管。一是继续实行评审项目“三级”审核制,完善难点、疑点问题和重大项目会审制;二是加强评审工作质量考核,增强中介机构及其参与项目评审人员的责任;三是充分利用质量考核结果,把对中介机构评审质量与安排评审业务挂钩,促使中介机构加强对其参与项目评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注重对评审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形成信息报道和专题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影响力。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强化评审档案管理,做好评审情况的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探索评审数据库的建设。
四、加强评审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树立全中心讲大局、讲团结、讲责任、讲原则、讲纪律、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中心领导和中层干部首先带头“六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权威性、公信力和执行力,发挥领导班子干部的表率作用。二是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评审业务开展紧密结合,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切实增强评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评审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建立经常性地谈心制度等多种方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了解、化解隔阂,融洽干部职工之间的关系,强化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和谐意识,增强中心凝聚力,树立中心良好形象。
(三)继续开展评审人员培训。一是积极开展中心内部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业务专题研讨会和组织赴区外考察学习等形式,开展包括团队建设、政策理论及业务方面等内容丰富的培训学习,切实提升评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热爱学习、自觉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氛围,使评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中心的发展战略相配套。二是研究制定中长期的培训规划,建立财政评审培训的新机制,通过合理规划切实提升培训水平和培训效果,促进财政评审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7.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七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3年2月17日, 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作为国家标准在全国推行。在这一计价模式中, 把有利于企业降低工程造价的施工措施项目从实体项目中分离了出来, 把定价权交给了企业, 在招投标过程中, 经评审合理低价者中标。众所周知, 市场经济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竞争高度自由, 而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恰恰就合乎当前的这种经济形势。使用这种模式有助于相关机构的职能变换, 对于发展当前的经济体系来讲有着非常明显的益处。由过去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管, 有效地强化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标就是由市场形成造价, 即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概念为工程量清单包括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需要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计价规 (GB50500-2008) 》中第1.0.3条文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是说只要资金来源符合上述情况的工程如财政投资项目, 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 (结) 决算都必须按照新的计价要求进行, 所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成为我们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1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核, 实施财政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控制, 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基础性服务。计划经济时期采用传统的定额计价评审方式有一些优点, 比如能够减少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不过其引发的问题也不少。最为常见的有定额无法将全部项目的成本体现出来。同时因为没有足够的竞争力, 导致不能以最为合理的价格获取项目。但随着建设市场化进程的发展, 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的出现, 客观上要求项目业主能够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来决定建筑产品价格, 定额计价已不能适应建设市场的变化, 因此, 引入竞争机制,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对现行工程计价方法和工程预算定额进行改革, 实行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势在必行。面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转变观念, 采取切实步骤, 实现由初始阶段向纵深发展的转换。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财政投资评审重点
2.1 工程项目预算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由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五部分费用组成的。其中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由各子目工程量与相应的综合单价相乘得出。财政审核人员必须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计算和审核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应当先审核分部分项工程, 再审核单位工程, 然后审核单项工程, 工程总量表一般放在最后来审查。在使用了清单报价模式之后, 对项目造价影响最大的要素就成了清单的总量以及报价。
在实际的工作中, 第一要做的是先核查递交的清单, 查看其内容是否全面, 有没有将那些需要单独报价的项目单独设立, 总量表中是否明确列出了各种和项目有关联的内容, 比如最常见的基坑支护以及项目保险等都要详细的论述。第二, 核查清单的计算是不是精准的。此项工作的关键点是排查有没有遗漏或是多次计算总量的情况, 同时还要分析计算的范围是不是和规定的保持一致。假如在审查的时候发现了问题, 要尽快告知相关方处理。第三, 审核工程项目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是不是和现行的价格一致, 同时还要审查人工以及设备等的使用量是不是得当, 有没有分析耗损情况等。在开展实际工作的时候, 一般都会涉及到很多品种、规格的材料, 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决定着清单单价是否合理, 因此在审核工程项目清单单价时选择材料单价非常重要。常用材料市场价格以当地造价管理部分公布的价格为准, 一些不常用得材料应进行市场调查采价。
2.2 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工程清单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是: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或者协议、清单报价、变更单、现在签证和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竣工报告及施工记录等等;在这种模式中, 项目结算评审工作的关键点就变成了核查项目总量和清单的总量是不是一致的。假如实际工作量和合约规定的工作量出现了偏差, 也即是说在合约规定之内没有完成的或是增多的工作, 在评审的时候就要按照合约规定的单价乘上实际工作中增加或是减少的工程量, 然后参照得到的数值进行后续的结算工作。除了上面讲述的之外还有一种情况, 即出现了超出合约规定的工作量, 此时就要按照具体的存在量进行处理。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 假如项目的内容和合约规定的相似的话就应该使用合约价。第二, 假如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和合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此时就要由相关方进行协商明确价格, 进而开展后续的结算工作。工程竣工清单结算审核是财政投资控制的最后一关, 要客观反映工程总投资, 必须从严把关以免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 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 要尊重实际, 坚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要服从道理, 不固执己见, 时刻谨记职业道德。在上述的前提下确保工作的精准性, 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 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审核项目都成为审核精品能经受起历史的检验。
通过分析我们得知, 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们国家获取了非常显著的发展, 不过因为它出现的时间较晚, 在工作中还有许多的问题有待处理。总之只要相关的工作者在工作中时刻秉承着公正原则, 谨记职业道德, 就一定能够将该项评审工作开展到位。
摘要:文章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涉及工程财政投资评审的审核要点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8.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中介机构;财政投资评审;固定资产投资
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展速度已经越来越快,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发展和经营体系,在此过程中,为了能够加强对财政投资的管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审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虽然,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發展速度较快,在财政投资评审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针对市场行情和发展速度而言,其依旧存在一定问题,影响着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该方面问题,我国就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研究和管理, 尤其是对中介机构参与的财政投资评审问题。接下来,本文就以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研究为主要目的,对其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当前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力够
中介机构可以说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产物,中介机构自身的社会经济组织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其在财政投资评审当中的参与程度,而中介机构的存在目的可以说是为了能够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中介机构自身的职能就是为了能够为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是社会上的一些需要人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对实际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实施评审,从而保证其自身的职能效应能够充分的被发挥出来。如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对其要求一定的平衡的过程中,中介机构还能够保持一定的职业道德,尽可能的做到公平评审;但是如果经济利益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两者之间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的时候,中介机构可能更多的先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很难在保持中立的态度。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仅不能够对中介机构采取相关行政手段来实行规范处理,而且也不能够利用经济合同来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对应的制约,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对于中介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显得有些薄弱。
2.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
现如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监督力度正在不断的加大,而对其进行的相对应的控制也在不断的实施当中,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旦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上出现松懈的现象,就可能直接对评审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这样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中介机构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中介机构基本上都会将经济效益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而在这种形势下, 如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评审质量控制, 那么就会直接导致质量控制风险的发生,后果不堪设想。首先,中介机构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所以其自身在人力或者是技术上的成本投入都不够充足,很多职业人员不仅自身的经验缺乏,而且综合素质普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在评审的过程中,考虑的不够深入,导致评审的内容不够健全,很容易出现一些结论失去真实性的结果,导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问题都会因此而产生,包括一些套高定额、违规调整费率等等。另外,中介机构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导致了其自身内部的管理呈现一种散漫性和薄弱性,工作人员本身的流动性就比较强,导致工作人员的素质大不相同,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出现评审报告的质量问题,造成一定的质量风险。
3.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操作不够规范化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的自我审核在一定程度上与中介机构的评审有很多共同点,但是在机构设置以及规范化标准和职业道德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中介机构在实际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过程中,其自身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够规范化,而面对这种问题,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就需要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相对应的协调,保证一定的稳妥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包括一些档案的管理、保密、以及竞争激烈制度等等,都需要制定有针对性并且比较完整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危险因素,从而有效的提高评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4.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力度需要提高
中介机构在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参与比例以及力度还处于比较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终结及给单纯的对被审对象的保送预算数或者是结算书进行一定的评审工作,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其自身所要涉及到的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设计,而且还包括招投标等等重要的环节,所以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过程中,其自身的广度、深度以及力度都有待提高,这样才能够保证评审的质量和整体效率。
二、解决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问题的有效对策
1.完善相关制度
制定完善的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是当前的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也是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进行合理规划和监管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公信力的最佳方式。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就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问题的研究,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首先,要先对中介机构在评审中的位置进行明确,并明确中介机构的主要责任;其次,对中介机构的主要任务进行划分,对其权利和作用进行明确,以确保中介机构在评审中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工作,避免出现问题;最后,为了能够促进整个评审的有效进行,还应该为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使其能够公正、公平的参与评审。
2.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的培养
在评审工作中,除了要建立健全、完善评审制度之外,还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培养,要不断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识,定期对财务评审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和技术培训,以此来不断提升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除此之外,在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还要制定相应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以此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同时,中介机构还应该加强人员招聘,通过招聘聘请高素质专业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不断优化评审队伍,提升队伍的评审工作效率,进而实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高效性。
3.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
当前,在中介机构参与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要想对现有的财政投资评审问题进行有效防控,就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对评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还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本身的管理,严格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制度和流程,从根本上杜绝评审问题的出现。另外,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工作,首先,要做好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准备和计划,对所有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按照评审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评审人员的职业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在确定不存在任何隐患之后才能够进行评审工作;最后,在评审工作结束之后,要对评审结果以及评审中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从根本上确保整个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高效性。
4.建立中介机构考核机制,优胜劣汰
要想解决当前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中的问题,就需要从源头入手解决问题,为此,我国就应该建立中介机构考核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信用度以及综合能力进行考核。在考核机制中,应该详细规定中介机构的评审操作流程、任务管理办法、质量控制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评审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对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考核。在考核中,根据考核结果,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等进行排名,将其分为A、B、C、D四等;针对资质方面,如果中介机构处于C、D等级,则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提升其评审资质;而针对信用等级,如果中介机构处于C级,则提出警告,要求其及时解决当前存在的信用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二次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允许其继续参与评审工作,如果未通过,则直接取消其资质,如果中介机构处于D级,则直接取消其评审资质。通过该方法,在实现优胜劣汰,不断刺激中介机构进步的同时,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信用度,避免评审信用问题的出现,影响最终评审效果。
三、结束语
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是当前投资行业发展的趋向之一,而当前我国中介机构在参与財政投资评审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评审结果。因此,我国就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研究,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评审制度以及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等方式积极解决当前评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振林.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问题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1).
9.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九
(一)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任务。
1.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1—10月中心完成评审工程项目494项,送审总额650232.58万元,核减56965.75万元,核增19600.24万元。其中:概算审核共106项,送审金额425134.79万元,核减42794.77万元,核增11937.48万元,调整率12.87%;预算(标底)审核共186项,送审金额170809.32万元,核减11376.75万元,核增5996.61万元,调整率10.17%;结(决)算审核共202项,送审金额54288.47万元,核减2794.23万元,核增1666.15万元,核减率5.14%。
2.择优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高评审效率。
随着我区重点工程相继开工建设,评审中心工作任务趋于繁重。为此,中心建立了一套以强化时效性、准确性和诚信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选择信誉好、力量强、资质高的中介咨询机构作为长期合作单位,对业务质量差的单位采取淘汰的措施,促使中介咨询机构按市场经济及公正、诚信的要求,不断提高业务质量。
3.全力服务于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对于涉及全局性以及事关民生的重点项目,中心提早关注、提前介入、管理前移,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今年,中心继续参与对原财政委托中介机构投资监理的体艺中心、中心广场等工程的结(决)算复核工作;对峙南围涂、太河商务中心、区中医院、梅山商务中心、岷山中学、区人民医院、江南公路改造等工程进行跟踪评审。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拓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思路。
中心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工作,不断拓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思路,提高评审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1.科学拟定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时间框架表,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10.财政投资评审的重新定位 篇十
李和森(2009年2月)
内容提要
本文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性质、关系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性的研析和探索,发现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应定位为我国财政部门的一项“技术管理”职能,它和“制度管理”共同形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只有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管理职能或范畴,才能明晰、理顺和打通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部门预算、政府审计等之间的关系,才能根除人们对其相互之间所谓“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将财政评审机构改定为行政管理类,是原有特性的“还原”或“回归”,也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公共财政投资规模越大,越要重视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效能化,越要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预算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财政评审是公共评审,应牢固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着力构建和完善“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
一、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
在我国,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并不是财政部门的什么新工作、新职能和新要求。但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实践相比,“财政投资评审”概念的正式提出和应用,以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正式组建和成立,却比较晚,始于90年代末。遗憾的是,历经十年的实践、研究和探索,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或概念,国内各界一直持有不同的理解、表述或界定,始终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科学的和高效的界定。
综观既有的规章制度和理论研究,对“财政投资评审”表述或界定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应是2001年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该界定可以充分表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或财政部门的份内事,而不是其他部门的职能或其他行政职能;评审的范围或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财政性投资项目,也包含发展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这与早期财政投资评审局限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比,可以说是一大突破或创新,对促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建立,推动地方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改革和发展对财政评审的新需求,以及投资评审业务自身服务力、贡献力和影响力的加大,上述概念或内涵界定逐步暴露出其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其最大的现实缺憾也许是:(1)似乎模糊或扭曲了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关系。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的界定,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是平行或非相容的关系(姑且不论级别的高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似乎不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而似乎是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机构。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因此,“委托”二字,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界定,似乎具有一定的冲突性或矛盾性。(2)似乎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必然性和强制性,内涵了财政投资评审的不确定性、被动性和随意性。既然是“委托”,就意味着具有一定或很大的随意性和自由度。对于一个具体项目的评审,似乎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似乎可以早委托,也可以晚委托;似乎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也似乎意味着受托方具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必要或余地。(3)作为“暂行规定”而言,历时十年之久,似乎也难以解释。更何况,这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各地财政投资评审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并不统一,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规章也不规范,呈现出各自为战、各走各路、盲目脱序的发展态势。我国财政投资评审之所以“暂行”十年而难以走上科学、规范、统一与和谐发展之路,也许与上述界定不无关系和影响。
财政评审的定位决定财政评审的地位,但现阶段我国财政评审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庞敦之,2008)。如何结合财政预算改革来设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谢旭人、张少春,2007),无疑是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和必然选择。基于上述分析和比较,并充分考虑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要求与改革取向,笔者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可以简称为“财政评审”,其概念或内涵可以作如下表述: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评定、审核、审查、审定的一项财政技术管理。对这一概念或内涵表述,也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1)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固有的重要职能,或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2)财政投资评审属于“管理”范畴,是财政预算的“管理”职能,而不是财政的“监督”职能。(3)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的专职评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实施。(4)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和运用专业技术力量。(5)财政投资评审是预算管理的法定环节,应实行依法评审,由非正式约束转向正式约束,全面实现财政评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6)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或范围,涵盖各类财政性投资和专项支出。(7)财政投资评审的终极目的或服务宗旨,不是、也不应当是为了压减投资或支出,而是如何更有效、更规范、更安全地保障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效供给。(8)鉴于财政投资评审的专业技术特性,可以并应当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技术管理”,它和传统的财政“制度管理”相结合,共同构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或一体“两翼”,或“双轮”驱动,或“两手”齐抓,或“两腿”并行。
二、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机构的性质
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相继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并着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财政评审机构累计评审财政投资项目65万多个,完成项目评审额32000多亿元,审减和查出不合理资金3100多亿元,同时,还提出许多合理化评审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改进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与高效化,保障公共财政的有效供给,发挥了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引起了各级的高度关注。现在,党政领导同志、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谈评审、议评审、看评审、用评审、重评审的气氛越来越浓,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领导决策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正在由过去的“我要评审”转向“要我评审”,正在跨入“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评审”(尹慧敏,2008)的新阶段。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和热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部署,亲手督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如,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同志在《省财政厅加强和改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做法及建议》和《我省各级高度关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省财政厅对此提出强化工作建议》上明确批示:“这项工作很重要,效果也好。所提建议请仁元、兆前同志阅示。”“可发一期政务信息。”(特刊专发省委省政府和各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威海市委书记王培廷同志批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今后要继续充分发挥作用,特别是把好超预算关。凡是财政投资或担保项目一定要提前介入,从预算编制、招投标、决算全程参与,减少失误,节约投资。”“这项工作开展的有成效,不但节省资金,保证工程质量,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望今后继续完善,提高评审质量。”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同志在《烟台市积极探索政府投资评审监管新模式》信息专报上批示:“很好。请在全市财政系统推广。”滨州市委书记邓向阳同志批示:“对大项目就要这样,严格要求、严格程序、严格预算,要完善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制度和评审制度,增强责任感,工程要投、责任要清、主体要明,减少随意性,增强科学性,加大预算管理的力度,保证工程顺利推进。”日照市委书记杨军同志批示:“在当前扩大内需、加大财政性投资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省投资,而且在于防治腐败,规范运作。”
公共财政在发展,预算管理在发展,财政评审不能不发展。如何定性财政评审,成为关系财政评审长远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张少春,2008)。对于财政评审机构的定性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一直存有争议,多年来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没有统一、科学地界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性质,管理组织方式各不相同。目前,财政部投资评审机构已由原来多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河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11个省份,已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省份和地县两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机构,有的为全额财政补助和部分财政补助的事业类,有的为自收自支性质,也有少数为行政管理类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有的甚至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现在,正处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定性和职能转向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级财政评审大发展和大突破的战略机遇期,各级财政部门强烈呼吁和
普遍建议,应尽快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客观、公正、历史、发展地评判和界定,并统一明确为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主要考虑:
(一)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排除财政投资评审改革与发展障碍、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力的关键和根本所在。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深度推进和公共财政投资规模的加速扩大,当前和今后,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迫切需要全面提升财政投资评审的服务力和贡献力。但是,由于我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定性不科学、不统一、不明确、不完整,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也直接阻碍了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与发展,累积和隐含了诸多问题。也许主要表现在:(1)严重扰乱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界定。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很不统一,犹如“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行其是。有些比较健全和规范,有些评审范围很窄;有些是全过程,有些是单环节;有事前评审,也有事后评审。总体而言,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现有职能定位是不全面的,有残缺的,甚至是严重缺失(张少春,2008)。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明确和履行,也有相当一些职能没有理顺和规范。(2)严重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多年来,尽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被定性为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身份,但实际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长期行使的仍然是行政性的财政管理职能,可谓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从评审项目的计划制定,到评审任务的委托,再到现场评审的组织实施,评审机构常常处于受委托、要我评的被动、应急、忙乱状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计划性、主动性、均衡性和统一性,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定位和定向。(3)直接影响着评审机构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与壮大。事在人为。评审力的提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壮大的评审机构队伍。但是,面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性的差异、滞后、残缺和错位,评审队伍难免会产生思想疑虑和后顾之忧。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职能会不会弱化?人心会不会散?待遇会不会降?换位思考,恐怕这是不可避免、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财政评审机构的现有定性,也使许多地方感到茫然和疑惑,诸多决策者甚至当事者,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财政评审跟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混为一谈。这也许可以进一步解释或回答:历时十年,为什么至今仍有许多地方迟迟没有建立起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更值得关注和重视的也许是,财政评审机构定性的缺失或浑沌,对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职能和管理体系的安全、完整与健全,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远虑和近忧。
(二)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其实不是什么创新、发展或突破,而是原有特性的“复位”、“还原”或“回归”。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我国早期由财政部内设的建设银行负责,当时的建设银行相当于财政部的行政性司局;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去后,“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这时期的建设银行仍然是行政性机构;后来,建设银行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商业银行,尽管还叫“银行”,但作为企业性质的银行就不能、也不应当继续“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了。自然地,财政部门就“收回”了被代行的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并由财政部门的行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行使。应当说,这是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一次“回归”。之后,财政部机构改革,撤消基本建设司,组建经济建设司,并设立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当时的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只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随后各省财政部门相继设立投
资评审机构。然而,这时期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不再是行政性的机构,而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差额或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职能历来都是行政性的。既然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一部分,那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也应当是行政类的。企业性的或其他非行政性的机构,都不应当履行或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这一预算管理的重要职能。显然,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行使主体,由“行政”走向“事业”,是一种扭曲、错位或倒退。
(三)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从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手段的技术特性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完全应当归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因此,也可以退一步讲,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至少或起码应当定性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机构。
(四)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具有现实的制度基础。财政部明文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制度。如《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实施“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对各类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都要进行预评审;凡未进行预评审的,不能进入预算“项目库”,不能安排预算;经过评审的项目预期效益指标和完成指标等,作为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参考指标。很明显,上述制度办法已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而且,在现实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经担任了行政管理类机构的角色。
(五)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坚持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选择。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量分析和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在传统的财政经济体制和机制之下,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尽管也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性管理或计量性管理,但往往偏重于制度性管理或政策性管理,至于精细化管理,则相对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管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尽快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以此不断推进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显然,只有将财政投资评审定性和定位于财政预算的“技术管理”范畴,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才能科学合理、现实有效地理顺财政评审与社会中介、财政监督检查、政府审计等之间的职能关系,才能各司其职、并行不悖,才能防止和消除所谓的相互之间“重复、交叉、矛盾”的困惑与误解。
三、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内外的关系
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和性质,加快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财政投资评审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财政评审与财政部门内外机构及其职能的关系定位。
(一)财政投资评审与部门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或必要环节,不仅仅是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机构的职能延伸和扩展(张少春,2008),而是延伸和扩展后的“集合体”,统一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执行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它和财政部门内设的各个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之间,应是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和谐共进的关系。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涉及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就要延伸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管理手段的应用,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则主要侧重于制度和政策管理手段的应用,共同支撑和实现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目标。但是,在工作指导和具体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突出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的智囊、参谋和助手角色,着力搞好三项服务,即:通过细化基础性审核,为合理确定项目服务;强化技术性审核,为准确确定预算服务;深化项目绩效评价,为优化支出结构服务。在制度安排和职能定位上,部门和单位申请的项目进不进预算、资金安排多少、何时要安排,最终由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依据或参照评审意见和建议去研究裁决。
(二)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之间的关系。多年来,诸多主流研究和决策层面对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检查的关系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一直缺乏统一的科学定性与定位,有的模糊不清,有的混为一谈,有的相互替代,反差比较大。有些地方,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位于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一部分,或等同于监督检查职能,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中内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些地方,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在职能界定上相互交叉,在工作部署和安排上重复进行。凡此种种,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职能定位、关系协调、工作展开等,都产生了严重的副作用或消极影响。其实,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监督检查之间,从职能定位上是两码事,从机构设置上也是两码事。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侧重于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绩效的量化分析和量化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决策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则主要侧重于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定性评判和检查审定,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财政监督机构以及其他财政部门内设职能机构之间,不管机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机构设置上都应是并列的、平行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复。财政投资评审不可能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取代、否定或拒绝财政监督检查,相反,财政投资评审本身理应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三)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关系。财政作为管理部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二者分别以《预算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环节,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必须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政府审计不仅可以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进行审计,所有的被评审事项,乃至整个财政管理活动,都应当是被审计对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不管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有多大,只能是财政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能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根本
不能、也不可能取代政府审计,更无权拒绝政府审计。同样,审计部门行使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不能等同和替代财政的管理职能。因此,可以简单地说,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审计也是两个概念、两个范畴,尽管有时可能或必须同时对同一项目行使职能,但两者之间完全不存在替代、对立或否定关系,完全是两个部门的两种职能。
(四)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不少人对财政投资评审不了解,有把评审看成评估的,有把评审看成监督的,有把评审看成审计的,也有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尽管这不是政策性、制度性的问题,但对财政投资评审事业的巩固、发展和壮大,是极为不利的,要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中介与财政投资评审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自身收益或利润的最大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则不同,决不是、也根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代表的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的是政府管理职能,是一种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效能化行为。当然,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特性,并不意味着财政投资评审要对社会中介力量进行限制或排斥。相反,要积极探索如何更规范、更高效地聘用优秀的社会中介力量为财政投资评审所用(张少春,2008)。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应当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决不是、也不应当是委托代理关系。当评审人员和力量不足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以、而且应当花钱购买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但任何一个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都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不应当也不能简单地一“托”了之,由社会中介机构去独立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的审减与审增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是公共财政的评审,而不是市场化和营利性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强调节省、节约、节支或审减资金,是必要的,但必须突出和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在评审工作的指导上,要真正“跳出评审抓评审”,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深,摆得更开。要本着有利于预算管理、有利于公共财政、有利于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审减的审减,该审增的审增。必须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审减是成效,审增同样是成效,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是更难、更大、更重要的成效。当然,无论是审“减”、还是审“增”,前提都必须是“实”。这个“实”,可以理解成是实事求是,理解成不唯项目本身,不唯经济效益,也不唯社会效益。然而,这并不是随意性,并不是降低标准,也不是削弱或否定评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实践证明,这是拓宽财政投资评审路子、扩大财政投资评审影响力、提升财政投资评审地位的重要因素,也是科学发展观在财政投资评审上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指针。
四、要科学界定财政评审的机制
基于对财政评审内涵、财政评审机构性质、财政评审关系的上述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重点和改革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强化以下财政评审管理机制的定位。
(一)财政基建投资支出预算评审机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投资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支出,需在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之下进行。但是,长期以来,财政投资的决策过程与预算过程是分离或相对分离的,表现为一种软预算约束。可以说,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基本上是投资主管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概算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至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安排是否恰当,投资额是否准确,财政部门基本上是事后被动应对。有的还将财政资金切块给投资主管部门分配管理,财政部门在预算环节无法对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仅承担财政投资资金的被动供给,大大削弱了财政对投资支出的预算控制作用。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基字〔1999〕37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审查项目概算。财政部《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2000〕43号)规定:“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及下达支出预算的依据。”据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尽快建立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倒逼”机制,切实行使预算评审管理职能,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投资金额是否准确合理等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将其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是否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的意见,以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形成“倒逼”管理机制,扭转财政部门只能事后“亡羊补牢”,而不能事前“防患未然”的被动局面。
(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评审机制。现阶段,部门预算编制的重点是支出预算,而支出预算的难点则是项目支出预算。随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凸现。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需要尽快建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机制,通过明确评审程序,界定评审范围,理顺财政内部关系等措施,对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预算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使财政评审成为预算审核的重要手段,成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要环节,最终实现财政评审服务部门预算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重点应抓好三个方面:(1)加快项目库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项目库,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项目库。部门项目库的建设,要统筹结合本部门、本行业规划,要有前瞻性和连续性。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相关手续资料要齐全。部门向财政申报项目,原则上要从部门项目库中提取。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过财政评审并商申报部门同意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排序,列入财政项目库。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要从财政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库的建立,能够解决财政评审工作量过于集中的难题,还能够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质量。(2)建立项目支出指标体系。标准化是一种基本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财政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是标准化理论的延伸和实践。财政评审机构应通过整理、归集、分类和加工项目数据,对带有共性的项目测算出较为准确的定量指标(定额),为核定项目支出预算提供技术依据,从而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3)延长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在国外,预算编制时间一般较为充足,如美国预算编制时间长达18个月以上,日本预算编制时间为10个月。而我国预算编制时间则短得多,“两上”、“两下”这四道程序往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已成为制约项目支出预算评
审和编制质量的一大瓶颈。我国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预算编制经验,将预算编制时间提前一年半进行,为包括财政评审在内的各编制环节留有合理的时间。
(三)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重大进展。项目采购从拟定计划开始,其间要经过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款项支付、项目验收等一系列程序,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头绪繁多,稍有不慎将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对财政部门来讲,采购项目合同管理实质上就是项目造价管理。如何合理确定项目造价,这是对项目招标的有效控制、监督和确认。经验表明,通过建立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可以为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提供依据,为确定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审核把关,为签订项目合同提供意见建议。其实,项目合同签订也是当前财政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当前,市场主体不规范,合同管理也不规范,如果不进行专业技术评审而任由项目单位签订,将可能给财政管理造成很大的被动。因此,项目合同签订前,应加强对合同条款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的评审,及时纠正不合理、不合法、不明确的条款。
(四)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控制项目高估冒算、超概算等问题,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很有必要。但是,项目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相比,支付对象多而且分散,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各类材料设备供货商、监理、设计、勘察、招标代理、论证咨询、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单位等等,迫切需要建立实施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通过勘察项目现场,查核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审,及时制止不合理变更洽商或协议的发生,为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准确信息,避免资金超拨或欠拨现象的发生,确保每笔支出的真实、准确、合理、安全。同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督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五)财政评审的法律支持机制。基于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个前提和基础,财政评审作为一种政府性的行政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使财政评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真正走上依法评审、刚性评审、权威评审和规范评审的路子。现有的财政评审依据,尽管根源于《预算法》,仍缺乏直接性。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三定方案”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其层次、刚性、权威和可操作性,都显然不足以有效支撑或支持“依法评审”,而且有些制度已严重滞后,需要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对财政评审的职责和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当务之急,建议有关方面尽快修订《预算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职能,将财政评审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必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结果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管理。各地也可以结合财政评审实际,一并研究制定地方性财政评审工作条例,依法推进财政评审事业的发展和机构队伍建设。
1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十一
一、水利项目概算财政投资评审情况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一年来,我们先后对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抗旱应急引调提水工程等共110项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了评审。这些项目分布在全省各地,项目的实施能够提高灌区增产效益、河道防洪除涝功能和项目区饮水灌溉抗旱应急能力。项目送审投资概算合计16.56亿元,总审减额1.67亿元,其中因材料预算价格计取有误审减约8300万元,占总审减额的一半。建筑材料构成水利工程项目的实体,材料费在项目投资中所占比重最大,材料预算价格的准确确定对水利工程项目投资的准确确定至关重要,该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二、水利项目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状况。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是指建筑材料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存放地点后的出库价格。关于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在所有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均是一致的,即包括材料原价和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费用的完全价格。简单地说,材料预算价格就是材料到工地的完全价格。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等。工程造价管理包括相关工程造价定额的修编、解释说明以及相关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测算调整和价格信息管理。以本省为例,所有省辖市和一些县的城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该信息价为材料到工地的完全价格,其中材料运输包含城区以内(约20-25km)的费用,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均起到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
(二)水利项目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存在的问题。鉴于水利项目多位于野外的情况,水利工程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按价格组成的方式进行具体确定,即首先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原价,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的费用。这种模式具有原理清晰、内容明晰的优点,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人为因素造成的材料预算价格缺乏科学性、准确性问题。
一是材料来源地不明确,材料原价、运输距离不实。评审的项目中基本上都没有明确材料的来源地,也没有任何关于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资料,凡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中包括的,均采用信息价。为准确确定材料原价和运输距离,我们先向相关人员了解材料来源地和价格情况,再进行分析判断,然后通过网络或专家咨询确定材料价格,通过电子地图查询合理确定材料运输距离。对采用信息价的材料,扣除信息价中已包含的运距后计取超出的运输费;对通过询价确定的材料,在材料市场价的基础上,计取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费用。
二是重复计取材料运输等环节费用。评审的项目中,采用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的材料,均以该价格作为材料原价,然后再加上实际运距的运输费等环节费用,计算出材料预算价格。因材料信息价为到工地的完全价格,故这种做法明显存在重复计取运输费的问题,造成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偏高。另外,在一些项目中,有的材料市场价,经咨询,其价格已是到工地的交货价,但概算中仍在此基础上计取材料运杂费,人为增加了材料预算价格。
三是不同时期材料信息价的变动。按道理说,材料预算价格采用计划施工期的材料预期价格计算工程概算造价更为准确,因目前尚无法得到这种材料预期价格,故编制和评审概算均采用当期材料信息价,然后再加上价差预备费。由于从概算编制到概算评审需半年左右,在此期间,因建筑材料信息价随经济运行和市场情况波动,如去年下半年汽油、柴油等价格受经济政策影响持续下落,钢筋、水泥等价格随市场供需状况而升降等,由此造成编制和评审之间的材料预算价格的不一致。
三、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建筑材料用量巨大且多位于野外,鉴于这种特点,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方案比选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因素,在如今建材市场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仅凭经验或以往数据进行判断,要真正做到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优化。概算人员编制概算时,一定要对主要建筑材料在项目区内的市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照质优价廉的市场原则确定材料来源地及价格,其中价格以包括材料原价和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等环节费用的完全价格作为选择、确定的依据,并将材料价格调查、确定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正式书面材料,作为项目材料预算价格计取的依据。对于确系由城市建材市场供应、且材料价格信息中包含的材料,可以以信息价为基础计取,计取时一定要明确信息价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对于需增加的费用,如运输费等,要详细加以说明,并将这些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过程、结果形成正式书面材料,作为项目材料预算价格计取的依据。上述正式书面材料应将调查、确定过程中的原始基础性资料作为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一直被视为权威性数据而广泛应用在各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中。但该材料价格信息系统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以本省为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价格组成内容不够明确。所有信息价均未明确各部分具体组成的信息数据,如包含的运距等,这些具体数据只能通过询问发布机构得知。二是不同市县的信息价在范围、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总体来说,在涵盖的范围、内容的丰富程度上,省辖市级较县级更好。各省辖市间,有的包含所辖县级基础材料信息,有的不含;有的注明材料的厂家,有的不注明;有的涵盖较齐全、种类较多,有的涵盖种类较少等。三是缺乏对预期材料价格的权威性趋势分析和预测,仅有个别省辖市对主要建筑材料往期价格以变化曲线图的形式进行统计,而未进行预期分析和预测。
鉴于材料信息价应用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和目前该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相关发布机构进一步扩大建筑材料的覆盖范围和信息量,明确材料信息价对应的产品规格、档次、产地、厂家等详细信息,增强材料价格组成内容的透明度,提高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使不同地域间的材料价格信息在范围、内容等方面得以规范、统一,并适时探索开展预期材料价格的权威性趋势分析和预测工作等,以此全面提升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前瞻性、权威性。
(三)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工作。上述水利工程项目评审前,省水利相关主管部门已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了审查,但专家审查的重点多放在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投资概算的合规性等大问题上,而对具体的材料预算价格计取是否准确、相关依据资料是否充分等所谓“小问题”不够重视,导致项目投资概算中材料预算价格计取存在的一些问题未能及时纠正,使概算不能准确合理体现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概算编制水平,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建议省水利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做好设计及投资概算工作的督促力度,进一步提高对材料预算价格的认识,精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使概算中存在的材料预算价格计取有误相关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4〕46号)
[2]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水建〔2006〕52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责任编辑:洪峰
12.财政投资评审的防腐机制探究 篇十二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定义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将财政投资评审定义为:“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结算、决算进行的评估和审查, 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从定义中可以看出, 财政部做出具体的规定时, 充分考虑了主体、客体与内容。主体即地方财政部门;客体则是财政性的项目, 或是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则是工程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但是,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纵深发展, 很多地方的财政投资评审的客体与内容都有所扩大。在实践中, 财政投资评审的概念已远超出所规定的范畴。
二、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近年来, 财政投资工程领域成了腐败的重灾区, 因此本文对腐败现象的分析主要集中工程建设项目中较容易产生的环节。
1. 批地、规划环节
目前, 土地开发是“权力密集”和“资本密集”的双密集地带。也因此, 很多的腐败案件就在此产生。据相关部门的统计, 近几年已审判终结的腐败案件中, 仅涉及批地环节的就约占到了3/4以上。领导在批地环节, 往往有着绝对的权力, 造成了各类腐败交易, 使得国家遭受严重的损失。规划是紧接于土地的, 当土地到手后, 就寄希望于规划。开发商寄希望于能够大开“权力绿灯”, 进而谋取更多的利益。而规划往往只是领导的一句话便可“敲定”, 这种高度集权便造成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2. 招投标环节
通常要进行招投的工程, 数额都较大, 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是综合评估法。即相关的单位事先做出工程造价的标底, 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人。但在此环节中, 人为的主观因素较大。有的甚至出现事先单位的一把手向专家打招乎, 暗箱操作。
3. 分包环节
由于分包环节没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 没有具体的标准, 给一些领导干部“创造”了腐败的空间。一些工程建设项目, 因层层转包、压价, 最终到了个体建筑户手中, 技术的薄弱及材料的劣质造成了“豆腐渣”工程。
4. 材料设备采购环节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个别领导干部, 为了收取巨额的回扣, 指定了材料供应商。而供应商也趁机抬高价格, 变相地增加了财政的投资。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就是材料的不合格, 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虽然当前已将一些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交由政府相关部门把关, 但仍然无法避免暗箱操作。
三、财政投资工程领域产生腐败现象的成因
1. 委托———代理关系
目前我国政府项目的法人机制并未建立, 而授权的法人往往是项目的使用单位。这种“项目法人的缺失”造成了管理者的责任难以落实, 权利与责任不清晰。建设单位更是难以积极主动地控制投资, 进而出现了委托问题。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诚信制度, 使之委托———代理关系下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 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还存在着诸多弊端, 这就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具体表现于: (1) 存在多个管理主体, 由此造成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没有统一、规范的协调与决策机制, 没有真正完整的利益主体。 (2) 目前很多的财政投资项目由使用管理单位自建自用。这种非专业、高度分散的实施方式, 往往造成投资的控制机制。 (3) 财政投资的资金拨付后, 缺乏追踪问效机制。 (4) 目前我国对项目投资效果的绩效考评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体系, 造成对投资效果无法考量。
3. 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对有形的建筑市场的运行与管理, 仍旧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场外交易依旧存在。且由于在招投标过程中管理机制存在漏洞, 造成招标工作不规范, 为腐败现象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四、构建财政投资评审防腐机制的措施
1. 改革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工作
建立专家库,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形成专业技术人才协作网络。针对不同的项目, 依照其具体的技术特征, 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随机地选取相关的专家。并从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考量, 以提高评审结果的公正、客观性, 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2. 重新定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重新定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能, 提升其监督地位, 拓宽其评审的范围, 实现在公共支出项目上的投资管理职能与评价职能。
3. 建立全程监控模式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的事前、事后、事中的全程监控模式, 对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通过控制造价使工程项目中的利润率回归到正常的水平, 以此从根本上截断腐败的利润空间。同时采取对全方位的监管手法预防和化解腐败行为的诱因。
4. 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
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行为, 必须使之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因此, 必须对其所涉及的范畴、管理制度等构建统一的标准, 即相关的法律体系。同时, 加大财政评审过程中的执法力度, 对每一个环节严格用法律进行规范与约束, 从而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融为一体。
参考文献
[1]孙志伟.浅谈财政投资评审档队伍建设[J].投资评审, 2011, (2) :20~21.
1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总结 篇十三
发布时间:2010-12-2 16:58:05 访问次数:
1045 作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黄均田
当前存在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两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模式。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以及一些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评估与审核的活动。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两者都是国家政府行为,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时,也常有遇到与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那么,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与财政投资评审究竟有什么区别?现就这个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立法依据不同。政府投资审计依据是人大立法,财政投资评审是部门法。投资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
二、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职能不同。政府投资审计是专门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是结合自身职能进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十三条指出:“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另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其他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
三、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报告效力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法律强制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评审报告的效力没有作出说明,《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四、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权限不同。政府投资审计的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可以对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后效益评价,同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投资评审不涉及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项目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五、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监督程序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审计再监督,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无权对审计结果再监督,如有异议,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审计结论照常执行。从全国某些地方现状来看,也证实了这一点。长沙市:“近几年长沙市每年邀请省市纪检、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5%),长沙县审计局每年对评审额的10%进行抽审,差错率都在允许范围内。”重庆市:“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评审。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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