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退场清算协议

2024-07-15

工程退场清算协议(共5篇)

1.工程退场清算协议 篇一

安康市余湾移民安臵社区工程

自 愿 退 场 协 议

编号:20130801

甲方: 中景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认真、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退场说明

因乙方施工的工程安康市余湾移民安臵社区项目、约 建筑面积,自合同签订至今施工一直不顺,各种非正常问题时常出现,导致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资金都遇到了很大的影响,就因此项目情况乙方不再承担其项目施工任务,乙方提出退场申请,经甲方研究并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退场,并通知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办理退场相关手续。乙方在项目部承担的全部合同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所有经济遗留问题均在“退场协议”中体现,乙方承诺当甲方同意“后”已无其他任何的经济遗留问题。

二、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按照“甲方与地方政府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后执行”,五个工作日返还清履约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办理“清”全部手续,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 号自行解除,乙方在本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自行承担解决。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2.预应力管桩基退场协议 篇二

甲方:

乙方:

乙方承担甲方发包的深超光电桩基工程机械打桩工程施工,由于施工中遇到了地质复杂、施工困难、进度缓慢、成本增加等诸多困难,乙方表示无法在原议定的单价下完成下步施工任务,鉴于此双方协议如下:

1、乙方停工并退场,在2006年9月20日前退出施工现场的机械和人员;

2、退场后甲方支付给乙方退场费用,人民币大写12万元整;

3、退场费用包括:乙方的二台锤击桩机的进出场费、施工费、现场移机费、停滞费、发电机租赁费、停工误工费等现场一切费用,无遗留事项;

4、付款方式:甲方在2006年9月20日支付全部费用,乙方需提供有效合法发票给甲

方,甲方才能给与付款。(暂定款)

5、甲方在给付完乙方退场费后,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所引发的任何事情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协议书有效期:2006年9月19日至2006年9月20日结束。

甲方:

3.工资清算及补偿协议 篇三

甲方:

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2011年10月4日,不慎受伤,甲方立即安排人员及车辆将乙方送至塘厦镇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已治愈出院。就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工资及补偿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医疗费用由甲方到医院付清,与乙方无关。乙方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大写)元。

二、医疗期间护理费甲方已支付,共计:(大写)元。(注:其中元支付聘请护工,元支付给乙方妻子xxx。)

三、工资结算:2011年9月份工资:元,2011年10月份工资:元。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元。

五、综合以上,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医疗期间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于2011年月日付清。

六、甲、乙双方签定此协议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4.的股东清算协议书 篇四

甲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乙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万元.

5.经营范围:化妆品

6.性 质: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双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1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10万元。

(1)甲方出资3.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35%;

(2)乙方出资3.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35%;

(3)丙方出资3万元,占启动资金的30%;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 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500万元。

(1)甲方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

(2)乙方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

(3)丙方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2000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如遇突发紧急事件,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丙方,甲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可先行决策,乙方、丙方不得有异议;

(5)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3000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3000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公司所有在职人员工资按考勤制度发放工资,具体工资增长核定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协商决定。公司员工为处理公司事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按月结算,实报实销,相关报销需提供发票或者其他凭证,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5.重大事项处理

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者甲、乙双方其中两

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由甲方行使最终决策权 。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三方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三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 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2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年分红一次,即每年的1月1日分取上个年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年度税后剩余利润的80%,三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叁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肆年起,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

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其他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股东退股时,公司尚有未收回的账款、呆账、坏账等,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未收回的账款、呆账、坏账等均不计入利润,待今后收回后按实际出资比例再行分配。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30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 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 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工程退场清算协议 篇五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 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乙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存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信息共享,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甲方组织建设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为更好地使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合作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系统概述

1、甲方负责组织建设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承担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2、甲乙双方通过使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风险信息,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自动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反馈,从而实现行业内信息的共享。

3、风险信息的定义。风险信息是指申请借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等机构的存量未结清借款记录、逾期借款记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风险评估的信息。

4、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采用接口查询模式,系统接入单位无需向甲方批量报送风险信息,仅基于单一查询申请反馈单一查询结果。

5、乙方得到的反馈结果是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机构反馈信息的汇总数据,而非单一系统接入单位反馈的数据。甲方不保证系统接入单位反馈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承诺在信息汇总的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地位。

6、甲乙双方开展风险信息共享活动,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乙方接入系统的条件及程序

1、凡具有借贷类数据信息,以及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查询客户风险信息情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其他机构,均可申请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2、乙方申请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内部控制措施;

(2)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设施,相关程序符合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口标准,并保证信息安全;

(3)高级管理人员中有从事过金融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行业的人员;

(4)甲方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3、乙方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书面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被查询人授权书或包含授权条款的合同等格式文书的范本;

(4)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5)甲方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4、甲方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必要进行实地查验的,组织进行实地查验。

5、乙方经甲方审核准予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在签订本协议后,由甲方组织乙方在测试环境下进行系统接入联调测试。

6、乙方通过联调测试后,可以正式接入风险信息共享 系统,并由甲方向乙方正式颁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入单位证书》,相关内容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站公示。该证书不代表对乙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技术安全、持续合规的保证。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完善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运行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2)对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3)对申请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接入的决定;

(4)监督和管理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信息共享情况,对反馈信息进行检验和统计;

(5)及时协调、处理信息异议情况;

(6)乙方不再具备系统接入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乙方系统接入资格,收回乙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入单位证书》,并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站上作相关公示;

(7)对乙方取得的被查询人授权、业务操作员开立、反馈查询结果真实性、信息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8)对违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予 以纠正和处理,视处理情况采取在系统接入单位范围内通报、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公开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系统使用、取消系统接入资格、取消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等措施;

(9)其他应由甲方履行的职责。

2、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优先成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未成为成员单位期间,享有成员单位除表决权外的其他同等权利;

(2)乙方接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后,可以选择共享信息的内容,包括:贷款存量未结清信息、贷款逾期信息(逾期90天以下)、贷款不良信息(逾期91天以上);

(3)基于乙方选择的共享信息内容,遵循对等原则,通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被查询人在其他机构的相应风险信息数据汇总结果;

(4)记录被查询人的查询请求,供乙方自身数据分析使用;

(5)接受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操作使用培训,获取技术支持;

(6)就完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提出意见或建议。

3、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运行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2)乙方通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风险信息,必须经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被查询人授权可以采取授权书形式,也可以采用合同、申请书等文件中增加相应条款等形式;

(3)基于乙方选择的风险信息共享内容,及时、完整、准确地反馈查询结果;

(4)确保接入系统畅通运行,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5)协助甲方复核被查询人的异议申请;

(6)经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乙方的资金存管银行或提供支付通道服务的支付机构核对被查询人的风险信息数据,以检验反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应予以配合;

(7)接受甲方对乙方取得被查询人授权、业务操作员开立、反馈查询结果真实性、系统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抽查;

(8)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相关培训及其他活动。

四、业务处理

1、查询机构申请:

(1)乙方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查询客户风险信息情况:

(a)审核个人或机构贷款申请的;(b)审核个人或机构作为担保人的;

(c)对已发放的个人或机构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的;

(d)经被查询人及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2)乙方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3)乙方通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发送查询指令。

2、系统接收查询申请

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收查询机构的查询申请,并向其他接入单位发送该查询申请。

3、被查询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1)乙方收到查询申请后,应当按照甲方发布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数据传送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反馈查询结果。

(2)乙方发现其接入系统出现问题或反馈的信息有误时,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并尽快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4、系统汇总反馈结果

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接入单位反馈的被查询人风险信息进行汇总、脱敏并整理后向乙方反馈结果。

五、安全要求

1、甲方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岗位,保障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2、甲方应建立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统计查询情况,监督用户操作,防范对风险信 息共享系统的非法入侵。

3、甲方对乙方用户进行统一管理,乙方可根据需要申请接入的系统管理员用户、业务操作员用户数量,数量上限由甲方设定。

4、乙方应当根据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指派相关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用户和业务操作员用户,并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及操作规程。

5、乙方系统管理员用户、业务操作员用户不得互相兼职,系统管理员按照内部授权分配业务操作员权限。

6、乙方系统管理员用户和业务操作员用户的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进行变更。

7、乙方应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不得将查询信息用于指定用途以外的其他范围。

8、甲方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泄露或非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

六、异议处理

1、被查询人认为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乙方同意后,可以通过乙方向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提出异议申请。

2、乙方向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提交异议申请,需经乙方系统管理员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提交异议申请应在获取查 询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系统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受理异议申请后,由甲方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

4、甲方发现异议信息是由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在处理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系统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5、甲方未发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处理过程存在错误,应当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机构协助复核异议信息,乙方作为信息提供机构的应当予以配合。

6、乙方作为信息提供机构的,在收到复核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乙方应当检查本机构系统处理程序,查找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更正。

7、具体异议处理流程及期限可由甲方另行规定并通知乙方。

七、保密义务 1.甲方义务:

(1)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悉范围,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信息安全。

(2)甲方承诺对于乙方反馈的数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本合同约定或乙方事先书面许可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甲方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保护乙方反馈的数据信息,并尽到谨慎尽职的义务,采取“最小化原则”,将其知悉或了解的数据信息人员限制在抽查校验、异议处理等必须的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其严格遵守本协议,不得将有关数据信息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

(4)对于甲方工作人员擅自泄露乙方反馈的数据信息的,甲方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将风险信息查询和汇总数据的保密工作作为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查询、反馈、使用、保管等制度。

(2)乙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只有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系统。相关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系统中予以变更。

(3)乙方应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4)乙方应在权限范围内使用获得反馈的风险信息汇总数据,不得对外披露、出售数据或为他人查询。

3、保密期限: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2)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否则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协议终止前收到的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或本协议解除的限制。

八、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不具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入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协议通知后解除。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为盖章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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