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共4篇)
1.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 篇一
教师休假制度及其假期待遇
指导思想: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真挚的关怀为广大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把学校事当作自己事,积极地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学校管理和建设中,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具体实施办法:
一、生病慰问
教师本人生病住院的给予一次性慰问200元-400元。(两周之内200元。若遇重大疾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均要有医院证明)。
二、婚、丧假
(1)本单位教师结婚给予400元的贺喜。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若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予休假15天。
(2)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受法定3天丧假。若四老中一老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200元。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400元。(若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产假
(1)教师生育子女的给予200元贺喜。(符合计划生育)
(2)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师满25周岁,女教师年满23周岁)除享受婚假15天,晚育的(女教师24周岁后第一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30天(必须及时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包括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这样算来,如果女教师全部具备晚育、难产条件的(需相关证明),她的产假总计应该有135天。若正常顺产的享受12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备注: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女教职工的哺乳时间为每天一小时。期限一年。(自生孩子之日算起)
(4)女教职工采取措施而意外怀孕作人流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
(1)根据教师的特殊身份(每年有寒暑假),因而教职工应按规定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2)探亲对象:教职工的配偶或未婚教职工的父母。(均在外地常驻)。
(3)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师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五、强调说明
(1)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照发。
(2)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田十三小
2.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 篇二
一、法定休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国统一的全年及纪念日的假期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其中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其中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安排将由国务院办公厅于上年年底公布,遇双休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和纪念日遇双休日则不补假。
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按正常工资支付。
二、年休假
年休假有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此外,如果员工享受寒暑假或请带薪事假20天以上或规定期限病假的,将不能享受当年的法定年休假。对未休法定年休假,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公司福利年休假一般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可以规定员工的法定年休假达到一定天数后福利年休假逐年减少直至为零,但是无论如何福利年休假的执行不得导致员工的年休假的天数低于法定年休假的天数。
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支付不受影响。
三、婚假
婚假的最早规定是劳动部(59)中劳薪字第67号《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中规定,员工的婚假为三天以内的,工资照发。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再次规定员工享有三天的带薪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对于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获得延长的婚假,具体延长婚假期限有各省市的执行条例中规定,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海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对于初 1
次结婚为晚婚晚育的,增加晚婚假7天,总计为10天,晚婚假遇双休日不顺延,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晚婚假增加10日,总计13日。对于再婚(包括复婚)的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的仍然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因晚婚假是针对初次结婚而言的,因此再婚不得享有晚婚假。
婚假期间的工资不受影响。
四、丧假
关于丧假,劳动部(59)中劳薪字第67号《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以及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发(87)130号)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因此,一般而言,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的,享有三天的丧假期,路程较远的还可以享受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工资不受影响。
五、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医疗期间根据职工工作的年限计算,计算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计算方法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间的工资包括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具体支付标准为: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疾病救济费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其本人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需按下述原则确定计算基数: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对患病6个月以下的员工的工资支付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即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六、女职工的保胎假、产前假、产假、流产假、哺乳期
1、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的保胎假根据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有所不同。计划生
育怀孕的,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对于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2、产前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但只能在预产期前休。请长病假的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产前假在公司增加工资时应按出勤对待。
产前假的工资
产前假的女职工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3、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此产前假系指在预产期前休的产假),产后假为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产前假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产假,延长产假一般由地方法规规定。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晚育妇女,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在公司增加工资时应按出勤对待。
产假期间的工资,因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根据劳部发[1994]504号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的工资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4条指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各地另有规定的,按照各地的规定执行。
4、流产假
对于流产女职工,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而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5、哺乳假
哺乳假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般由地方作出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有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该6各半月的哺乳假在增加工资时应按出勤对待。6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公司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的规定,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该超出的哺乳期在公司增加工资时不按出勤对待。请长病假的女职工不得享受哺乳假。
哺乳假的工资,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上海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七、男职工的陪产假
3.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计算公式 篇三
1)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包括当知青、参军、临时工等时间),均应当累计为实际工作时间。
在现阶段社会保险机构所确认的缴费年限是认定实际工作时间的依据之一,如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年限上有分歧,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
今后不同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记载的工作时间也是累计计算实际工作时间的依据之一。
2)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全部为正常工作日。
3)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减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某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其前12个月应得平均工资为元,加班工资为200元。日工资收入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2482.8元,即82.76元*300%*10天。
4)职工中途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职工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0天,3月21日进入新单位工作,其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8天,即[(365天-80天)/365天]*10天。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的0.8天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某职工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10天,9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48天,即[(365天-92天)/365天]*10天-0天。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的0.48天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其当年度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7天。
4.员工考勤休假及加班管理规定 篇四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工作,增强员工遵章守纪,规范员工休假、加班等相关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订本规定。
第一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部室、车间必须严格考勤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考勤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者,按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15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半天者按旷工一天论处。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15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半天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第四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必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向分管领导汇报)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理私事,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六条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员工一般安排休息。因工作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按加班计发工资。法定假日(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公休日(指周六、周日)期间,员工一般安排休息。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上班,之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安排员工进行串休、补休,但要求串休、补休只能在当月执行,不能跨月(指生产月),且不能连续超过3天。
遇特殊情况,公司可决定其他形式的休假。
第七条员工请假类别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1.事假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10天,特别情况下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
2.事假期间的法定假日、公休日,按事假论;
3.事假不满1天按1天计;
4、休事假期间,因特殊原因事假确需延长的,必须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回矿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5、一般情况下,月度内事假仅限一次,内不超过4次;
6、未经批准私自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1.员工申请病假需持有公司指定医院(淮北市人民医院、宿州市立医院、皖北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
2.员工事假期间不得申请病假,特殊情况下需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电话请假,并在病愈后持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
3.病假期内的法定假日、公休日,按病假论;
4.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按事假处理:
⑴由于打架斗殴造成的各种伤害者;
⑵由于酗酒造成的各种伤害者;
⑶自我伤害者;
⑷生活不检点而生病者。
5、一般情况下,病假最长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内不得超过4次。
6、未经批准私自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三)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休工伤假。
1.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公司不承担任何治疗费用;
2.工伤假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享受假期。
3、工伤假期内的法定假日、公休日,按工伤假论;
4、未经批准私自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四)探亲假:探亲假包括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
1.员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年;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年;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4年1次,假期为20天;
4.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或新招合同制工人,在矿工作满1年后方可享受;
5.员工配偶已离婚或去世,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6.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时间,根据实际路程计算天数(人事部门核定);
7.员工探亲休假期间,因患急病、重病而不能按期返回的,需电话履行请假手续,且返矿后应出具县以上医院医疗证明,除探亲假外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8.员工的父母与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享受探望配偶假后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9.员工休探亲假应提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
10.探亲假期内的法定假日、公休日,按探亲假论;
11、未经批准私自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12、探亲假不得累计使用,内未享受者,公司给予30元/天补助。
(五)婚假、丧假
1.凡符合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给予三天婚假,男女双方响应晚婚号召的(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者),婚假增加至七天。
2.员工请婚假需提前一个星期履行手续。
3.员工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兄妹、子女)死亡时,可给丧假三天。
4.员工婚丧假期不包括路程时间,根据实际路程计算天数(人事部门核定);
5.婚丧期内的法定假日、公休日,按婚丧假论;
6.未经批准私自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六)产假:
1、公司女员工产假98天,晚育员工(指年满24周岁、且初次生育)可以延长30天。
2、女员工结婚后初次怀孕流产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后,可给予15天休假。
3、取消休哺乳假。
4、以上产假时间只许缩短、不得延长。除以上规定产假时限之外,不得再以产假或哺乳假的名义请假或延长请假时间。
5.违反政策计划外生育,给予开除。
6.产假期内的法定假日、公休日,按产假论;
7、未经批准私自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七)员工试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假,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请事假,但不得超过7天。
(八)临时用工、退休返聘人员等可请事假,其他假一律不予享受。
(九)员工请假期满未按时回矿、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立即停发一切工资、停缴五险一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
(十)员工请假原则上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办公,否则不予准假。
(十一)员工请假离岗前,必须将审批程序完备的请假条交至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旷工。请假超过一个月的,自请假之日起,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请假期满回矿上班时,按新员工入职对待,需重新岗前培训、安全培训,且需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病假人员返岗时必须进行健康体检,确不能上岗的,劝其离职。
第八条员工假期待遇规定
(一)基础工资支付规定
1.事假:事假7天以内(含7天)按日扣发基础工资(基础工资÷21×事假天数);7天以上取消当月基础工资。
2.病假:病假3天(含3天)以下的,不扣发基础工资;病假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发放基础工资的80%;病假1个月以上者,发放基础工资的60%;
3.工伤假:基础工资照常支付。
4.探亲假、婚丧假:基础工资照常支付。
5.产假:女员工属计划内生育、在产假期内,基础工资照常发放。
(二)岗位工资支付规定
1.事假:期间每日岗位工资全额扣除。
2.病假:每日岗位工资全额扣除,但因公病假时岗位工资照发。
3.工伤假:岗位工资照常支付。
4.探亲、婚丧假:每日岗位工资全额扣除,另按每日20元/人标准发放探亲、婚丧假补助。
5.产假:女员工属计划内生育、在产假期内,不享受岗位工资,另按20元/日发放生育津贴。
(三)职务津贴支付规定
1.事假:按日扣发职务津贴(其职务津贴÷21×事假天数)。
2.病假:按日扣发职务津贴(其职务津贴÷21×病假天数)。
3.工伤假:不享受职务津贴。
4.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津贴。
5.产假:不享受职务津贴。
(三)各种假期内,按请假天数扣除其年终工资,不享受其他类似工资待遇。
(四)员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年底公司统一核实、发放,不再由个人单个报销;新录员工正式入职后可报销从家到矿的单程路费(按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五)待条件成熟时,公司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未执行期间,在不超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每年底发放带薪年休假补助。
第九条各类假期核准权限
1、一般员工请假3天(含3天)以下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下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0天者,由总经理批准。
2、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含1天)以下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者,由总经理批准。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3天(含3天)以下者,由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者,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员工请假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办理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办理;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虽办理续假但尚未核准而未上班者,除确因重病或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三条请假者必须将其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不得对工作造成贻误,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法定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或拒绝,否则以不服从工作安排论处。
第十六条法定假日期间,各部室、车间应按照公司的统一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人员,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按300%工资(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另规定:春节期间除法定假日3天外的前后各2天公休日(共计4天)上班的,按200%工资(基础工资加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其他公休日(含公司安排的其他形式休假)安排上班的,只能串休或补休,不计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员工考勤请假及加班管理规定须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司下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公司下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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